(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0(a) 除《劳动法典》第4601条和《失业保险法典》第2627条另有规定外,任何由加利福尼亚州资金全部或部分支持的项目的行政人员、代理人或雇员,任何加利福尼亚州的州机构、县或市,以及任何州机构、县或市的官员、雇员、代理人或管理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责、职务或职能时,均不得禁止任何有权获得视力保健服务的人(该服务可由验光师或执业医师在其执业许可范围内提供)选择上述任一专业中经正式许可的成员提供服务,但该成员未因故被取消或暂停参与该项目。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0(b) 凡任何人已从事或即将从事构成或将构成违反本条规定的任何行为或做法,该行为或做法发生地或即将发生地的县高等法院,可应总检察长、该县地方检察官或任何受害人的申请,发布禁令或其他适当命令,以制止该行为。
就本款而言,“受害人”指寻求本条所述特定医疗或验光服务的人,或因违反本条规定而受到歧视的任何证书持有人。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690(c) 本条规定不得禁止任何运营服务项目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2分部第3章第5条(自第123800条起)设立的项目)编制医疗执业者名单,并要求患者选择名单上的执业者作为项目支付服务费用的条件,但如果已编制名单,且某项特定服务可由执业医师或验光师提供,则该名单应包含足够数量的执业者,以确保患者有充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