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专业报告
Section § 80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几个专业委员会为他们颁发执照的每个人建立详细的档案。这些档案包括与专业行为相关的刑事定罪信息、因疏忽造成的任何重大赔偿、公众投诉以及纪律处分。如果委员会发现投诉没有根据,或者在五年内未采取行动,相关信息将从档案中删除。这些档案大部分是保密的,但相关人员可以查看自己的档案并提供额外的解释。执法部门或其他监管机构在调查或监管需要时也可以查阅这些档案,同时保持保密性。
Section § 801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专业人士因疏忽、错误或未经授权的服务而被索赔时,向相关执照管理机构报告超过特定金额的和解或仲裁裁决。如果行为科学、牙科、护理或兽医等领域的持照专业人士,其索赔和解金额超过一万美元(或在某些情况下超过三千美元),其保险公司必须在和解或仲裁结果确定后 30 天内通知相应的管理委员会。此外,保险公司必须告知索赔人或其律师报告已发送。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不得最终确定和解,但即使没有书面同意,此类和解也不会因此失效。此规定适用于私人保险公司、专业人士本人或政府机构。
Section § 801.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将涉及医疗专业人员的某些法律和解、判决或仲裁裁决强制报告给加利福尼亚州相关医学委员会。任何与医疗专业人员的疏忽、错误或其他问题相关的超过 30,000 美元的和解都必须报告。报告必须由保险公司、涉事专业人员或提供自保的政府机构提交。报告应详细,包括所有相关方的信息、保险情况以及案件如何解决。未能按规定报告可能会导致罚款。保险公司必须获得持证人对和解的书面同意,持证人有权在被报告前作出回应。这些报告通过确保对医疗专业人员的监督来帮助保护公众。
Section § 801.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如果为某些持证专业人员提供自保,必须报告涉及金额超过3,000美元(行为科学专业人员为10,000美元)的索赔相关的任何和解或仲裁裁决。这些索赔通常是由于专业疏忽或未经授权的服务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报告必须在和解最终确定或仲裁裁决送达后的30天内提交。此规定适用于不属于第3章或《整骨疗法倡议法案》涵盖的专业人员,同时对行为科学领域的专业人员有特殊规定。
Section § 80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持证专业人士和治疗师,如果因疏忽或未经授权的服务而收到超过一定金额的和解、判决或仲裁裁决,必须向其执照颁发机构报告。如果专业人士对该索赔没有保险,并且金额对于大多数专业人士超过 3,000 美元,或者对于治疗师和咨询师超过 10,000 美元,他们必须在和解或裁决结束后 30 天内报告。如果专业人士未能报告,索赔人或其律师必须在 45 天内完成报告。不报告可能会导致罚款。故意不报告或串谋逃避报告可能会导致更高的罚款。
Section § 802.1
如果您是加州的医生或医师助理,并且被指控犯有重罪或被判犯有任何罪行,您必须向颁发您执照的机构报告。该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在被指控或定罪之日起30天内提交。未能报告可能导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802.5
如果验尸官在合格病理学家的调查结果协助下,怀疑某人死亡是由于医生、足病医生或医师助理的严重疏忽或不称职造成的,他们必须向相关的医学委员会报告。该报告应详细说明死者的身份、死亡详情和主治医护人员,并在90天内附上补充文件。整个过程将保密,履行此职责的相关人员将免受民事诉讼。
Section § 803
Section § 803.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医学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委员会向公众提供关于医疗执业者任何执法行动或法律问题的信息。这包括临时限制令、停职以及因人身伤害或未经授权服务而产生的民事判决等行动的详细信息。法律还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披露医疗事故和解,但不透露和解金额,而是提供与同一医学专科同行相比的背景信息。委员会必须发布免责声明,以澄清和解索赔不一定等同于医疗事故。此外,法律强调了纪律处分方面标准化术语的必要性,并要求委员会在任何公开披露之前通知执业者。必须建立并传达关于高风险和低风险专科的具体信息,同时执业者有机会在信息向公众披露之前,在规定时间内纠正任何事实不准确之处。
Section § 803.5
Section § 803.6
这项法律规定,当涉及持证医疗专业人员的严重犯罪(重罪)进行初步听证时,如果听证会笔录不足800页,其副本应发送给相关的医学委员会。如果笔录更长,委员会应被告知相关程序。此外,如果在法庭诉讼期间为该医疗专业人员生成了缓刑报告,缓刑官必须将该报告的副本发送给适当的医学委员会。
Section § 804
本法律规定了报告涉及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特定事件的要求。机构可以为这些报告制定表格,但并非强制要求。报告只有在包含所有相关人员的详细信息、法院案件详情、事件摘要以及任何和解或判决时才算完整。报告提交后,报告中提及的人员必须保留相关记录三年,并应机构要求提供。
Section § 804.5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患者安全计划或协助医疗风险管理的公司不会阻止患者与加州医学委员会沟通或向其提出投诉。这些计划不能包含阻止患者联系委员会、提出投诉或强迫他们撤回已提出投诉的规定。
Section § 805
本节解释了当医疗专业人员的执业特权或受雇因其医疗执业或行为的纪律问题而受到影响时,提交805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如果医疗专业人员的申请或受雇被拒绝、终止、限制,或者他们在调查中辞职,同行评审机构必须提交此报告。报告必须包含该人员的姓名和纪律处分的原因等详细信息,并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未能提交805报告可能导致巨额罚款或被视为不专业行为。此外,健康计划不应仅凭805报告就自动排除执业者;相反,他们应单独评估每个案件。
Section § 805.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同行审查机构和医疗机构在对医疗专业人员的行为进行正式调查时,必须遵守的报告要求。如果发现严重问题,例如因无能力导致伤害、药物滥用影响护理、过度开具处方药或性行为不当,这些机构必须在15天内向相关机构报告。调查结果和相关文件可供该机构审查,虽然这些信息会保密,但可能在纪律听证会中使用。如果未按要求提交报告,可能会处以巨额罚款,特别是如果故意不报告。罚款的严重程度可能取决于具体情况,包括是否因疏忽造成伤害,或是否已努力遵守规定。规模较小或位于农村地区的医院可能会面临调整后的罚款。
Section § 805.1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的一些医疗和牙科委员会查阅和复制必须报告的纪律处分程序中的文件。这包括指控书、证据、专业意见以及经认证的医疗记录。这些共享的信息是保密的,通常不能被证据开示,但可以根据特定的法律程序在未来的纪律处分行动中使用。
Section § 805.2
这项法律概述了一项计划,旨在对加利福尼亚州的同行评审程序进行详细研究,该程序旨在评估医生的表现以确保患者护理质量。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负责聘请一个公正的组织来开展这项研究。这项研究涵盖了多个方面,例如同行评审的进行方式、报告要求的遵守情况、州机构的参与、成本以及该过程所耗费的时间。研究结果旨在评估现有法律是否需要更新并提出改进建议。研究中使用的数据将保密,且不能在法庭上使用,以确保隐私和保护。最终报告应在2008年7月31日前提交,并且是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的重中之重。
Section § 805.5
在授予或续签医疗专业人员在机构工作的许可之前,该机构必须向相关委员会查询这些专业人员是否有任何先前的问题,例如被拒绝或失去特权。具体通知哪个委员会取决于专业人员的类型。如果存在问题,委员会会提供一份报告。然而,该报告并非公开记录,并且某些情况不会被分享,例如如果问题是关于未完成文书工作或被认定为无根据。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获得这份报告,但如果委员会未及时回应,机构可以继续授予特权。如果机构未按要求进行查询,可能会被处以最高1,2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805.6
Section § 805.7
本法律条款指示加州医学委员会致力于创建一个试点项目,旨在通过教育措施早期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医疗质量问题。委员会还需要评估该项目,并就可能在全州推广该项目提出建议,在2004年4月1日之前向立法机构提交其调查结果。
Section § 805.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医疗保健机构或类似实体允许持牌医疗专业人员在其处工作,则必须报告患者针对这些专业人员提出的任何书面性虐待或不当行为指控。报告应在 15 天内提交。如果未按规定提交报告,该机构可能会面临巨额罚款。罚款金额取决于未报告是否属于故意行为,以及未报告的严重性和潜在后果。法律明确规定了谁必须报告,例如不同级别医务人员特权的医生。重要的是,任何提交报告的人,无论是个人员工还是机构本身,都不会仅仅因为提交报告而面临法律追究。一旦报告,相关机构将对所有指控进行调查。
Section § 805.9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限制或开除医务人员,如果这些决定仅仅是基于其他州的民事或刑事问题,且这些问题仅因其他州的法律干涉了在加州合法的医疗服务。但是,如果这些行为在加州法律下也会构成问题,那么这项保护就不适用。这项规定旨在保护医疗专业人员免受因其他州的法律行动而产生的处罚,而这些行动在加州并不会构成问题。
Section § 806
这项法律要求接收医疗保健相关报告的机构,在立法机构每次常会开始时,向其提交一份摘要报告。这份报告需要涵盖同行评审机构的类型,以及(如适用)医疗机构的类型等详细信息。报告中应包含收到的报告数量、任何相关的纪律处分,以及在必要时对新法律的建议。
Section § 808
本条明确规定,所有涉及呼吸护理专业人员的报告,只要是其他法律条款要求提交的,都必须递交给加利福尼亚州呼吸护理委员会。
Section § 808.5
本法律条文要求,关于心理学家的某些报告(具体内容在其他条款中列明),必须提交给消费者事务部下属的心理学委员会。
Section § 809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决定退出联邦《医疗保健质量改进法案》部分条款的原因,因为该州认为自己可以建立一个更好的系统。重点在于公正的同行评审,这对于维持医疗实践的高标准和保护患者至关重要。其目标是尽早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教育干预措施来解决。加利福尼亚州有自己的法律来监督医院的同行评审,但仍遵守强制性的国家数据库规定。“同行评审机构”包括负责评估同行所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专业人员团体。
Section § 809.05
本节概述了加州医院应如何处理同行评审。同行评审由执业专业人员进行,但医院管理机构也可以发挥作用。管理机构应尊重同行评审程序,不得做出武断的决定。但是,如果同行评审小组未能根据明确证据采取行动,医院可以指示他们进行调查或采取纪律措施,但需事先与他们协商。如果同行评审小组不采取行动,医院可以介入,但必须遵守既定程序。所有相关方都应专注于维护优质患者护理。本意并非阻止公共委员会成员参与法律允许的纪律处分。
Section § 809.08
这项法律强调了医疗评审机构之间共享同行评审信息对于增进公众健康的重要性。如果一个同行评审机构向另一个机构请求关于某位医生的信息,响应方机构在收到合理费用后必须分享相关详情。这些信息可以是摘要或完整的记录,并且必须只关注医生的行为,排除任何其他人的身份。共享的信息受保密法律保护,并严格用于同行评审目的。此外,提供数据的同行评审机构如果善意行事,将免受法律纠纷,并且双方机构必须签署一份信息共享协议。被评审的医生在任何信息共享之前必须免除评审机构的责任,并且如果没有这些协议,信息交换将不会发生。
Section § 809.1
本法律规定了当同行评审机构提出必须报告的纪律处分时,医疗专业人员(持证人)的权利。持证人有权获得书面通知,解释拟议的行动,其中包含行动的详细信息、举行听证会的权利以及要求听证会的截止日期。如果持证人要求举行听证会,他们将收到另一份通知,其中包含行动的理由以及听证会何时何地举行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809.2
如果专业执照持有人(即“被许可人”)就针对他们的重大行动请求举行听证会,该听证会必须公平公正。听证会可以在双方同意的仲裁员或中立小组面前举行。如果涉及听证官,他们也必须公正且无投票权。被许可人可以质疑小组成员的公正性,并有权查阅和复制相关文件。双方应在听证会前交换证人名单和文件,并在需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听证会应在收到请求后60天内开始,除非有充分理由延期,例如未能及时共享信息。
Section § 809.3
本法规定了在涉及需要报告的拟议行动的听证会期间,双方的具体权利和程序。它确保双方获得相同的信息,允许他们记录诉讼程序,并使他们能够传唤和询问证人、提交证据以及提交最终陈述。同行评审机构最初必须提供支持其决定的证据,但申请人需要证明其资格,除非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提供新证据。除初次申请外,同行评审机构通常承担举证责任。最后,关于执业者是否可以聘请律师,以及如果是,是否自费,都有规定,牙科协会的特定例外情况除外。
Section § 809.4
当一项关于拟议最终行动的听证会结束后,涉事持证专业人士和同行评审机构均有权收到一份书面决定,其中会解释事实认定和做出该决定的理由。如果存在上诉途径,他们还将获得关于如何上诉的信息。如果可以上诉,上诉过程不必从头开始,但必须包含基本权利,例如出庭和答辩的权利、由律师或代表代理的权利,以及收到书面上诉决定的权利。
Section § 809.5
这项法律允许医疗机构的同行审查机构在认为不立即采取行动可能危及他人健康的情况下,立即暂停或限制医生的(执业者的)临床执业资格。但是,医生事后必须获得通知和听证的机会。如果同行审查机构因无法联系而不能立即暂停,医院的管理机构可以介入,但他们必须首先尝试联系同行审查机构。如果同行审查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未批准暂停,则暂停自动终止。
Section § 809.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参与专业协会或医疗人员团体,你必须遵守他们提供的关于通知和听证的任何额外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不与某些州法律冲突。同样,与同行评审机构或医疗保健实体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的任何额外规定也适用。此外,当涉及需要报告的严重行动时,关于通知和听证的某些关键州规定不能在那些额外规定中被放弃。
Section § 809.7
这项法律规定,针对同行评审程序的特定规则不适用于某些医院,例如由州、县或加利福尼亚大学运营的医院,尤其是那些用于医学培训的医院。然而,在这些同行评审中,医生仍必须获得公平对待,即正当程序。
Section § 809.8
本条规定,第809条至第809.7条的规定不改变您要求法院审查某项决定(即司法审查)的权利,也不改变在某些法律和健康相关案件中收集证据和证人证词的规定。
Section § 809.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提起诉讼,质疑一项根据特定规则必须报告的行动或限制,并且你胜诉了,因为对方的行为是轻率的、不合理的、没有根据的或出于恶意的,法院将判决败诉方支付你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然而,胜诉仅指获得损害赔偿或永久性法院命令;如果你没有获得这些,你就不被视为胜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