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0

Explanation

本节将“新生儿眼炎”定义为婴儿在出生后两周内出现的任何眼部状况,包括炎症、肿胀或发红,无论是否伴有异常分泌物。本节还明确指出,“部门”指州卫生服务部。

本条中使用的“新生儿眼炎”,不论感染性质如何,指任何婴儿在出生后两周内的任何时间,其一只或两只眼睛出现任何炎症、肿胀或发红,无论是否伴有或同时伴有任何婴儿眼睛的异常分泌物的状况。
本条中使用的“部门”指州卫生服务部。

Section § 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参与分娩过程的人,包括医护人员和家庭成员,必须在新生儿出生后两小时内对其眼睛进行预防性治疗。如果婴儿在出生后两周内出现一种名为新生儿眼炎(ophthalmia neonatorum)的特定眼部感染症状,知情者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当地卫生官员。

Section § 55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指控违反了与新生儿眼部感染(即新生儿眼炎)相关的规定,那么任何他们曾参与处理的此类感染或由此导致的失明病例,都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证明他们知晓该病例。

Section § 553

Explanation

产院、医院以及其他有新生儿出生的场所,必须记录任何被称为“新生儿眼炎”的眼部感染病例。他们需要按照相关部门的指示来保存这些记录。

所有产院、医院以及发生分娩的类似机构,均应记录在其中发生或发现的所有新生儿眼炎病例。这些记录应采用部门规定的形式并包含其规定的事项。

Section § 5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地方卫生官员调查新生儿眼部感染(新生儿眼炎)病例以及他们遇到的任何其他相关病例。他们必须将这些病例连同调查结果,以规定的格式报告给州卫生部门。官员们还应遵守部门制定的任何规定,以有效执行这些卫生法规。

地方卫生官员应: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4(a) 调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备案的每个病例,以及其注意到的所有其他病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4(b) 报告其知悉的所有新生儿眼炎病例,以及其进行的所有调查结果,以部门指示的形式呈报给部门。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4(c) 遵守部门为执行本条规定而颁布的此类规章制度。

Section § 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州卫生服务部多项职责,以监督和处理新生儿眼部感染,即新生儿眼炎。他们需要执行相关规定,制定任何必要的补充法规,并分享有关感染风险和治疗的信息。他们还必须免费向医生和助产士提供这些信息,记录所有报告的病例,并将这些记录纳入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构的报告中。此外,如果发生任何违规行为,他们必须告知当地地方检察官,以便采取法律行动。

州卫生服务部应: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a) 执行本条规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b) 颁布为正确执行本条规定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c) 印刷并出版其认为必要的、关于新生儿眼炎的危害及其及时有效治疗必要性的任何进一步建议和信息。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d) 免费向所有医生、助产士以及其他可能合法从事产科执业或协助分娩的人员提供本条的副本。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e) 妥善记录依照本条规定在其办公室备案的以及以任何方式引起其注意的任何及所有新生儿眼炎病例,此类记录应构成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构的两年期报告的一部分。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55(f) 将其注意到的任何及所有违反本条的行为报告给发生任何违反本条规定行为的县的地方检察官,以便提起诉讼。

Section § 5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能按照特定条款的要求报告、治疗或记录一种名为新生儿眼炎的疾病病例,他们就犯了轻罪。这同样适用于不遵守卫生部门关于此问题的规定。如果被判有罪,罚款会随着每次违法行为而增加:首次最高100美元,第二次最高200美元,第三次及以后每次最高400美元。

任何在Section 551中提及的人未能报告,或任何产院、医院或类似机构未能使用Section 551中规定的治疗并未能按照Section 553的指示记录所有新生儿眼炎病例,或本条文中提及的任何个人或机构未能或拒绝遵守部门根据本条文采纳的任何规章制度,均构成一项轻罪,一旦定罪,首次违法将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第二次违法将处以不超过二百美元 ($200) 的罚款;第三次及以后每次违法将处以不超过四百美元 ($400) 的罚款。

Section § 557

Explanation

如果医生、助产士或其他专业人士三次被判有罪,他们的专业执照可能会被相应的执照委员会吊销。

如果该人是医生、助产士,或是一名专业受雇人员,第三次定罪足以成为对其执照进行撤销的充分理由,由对其拥有管辖权的委员会执行。

Section § 5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收取罚款时,一半的钱归提起诉讼的县,另一半上缴州财政。州政府的这部分资金随后由一个部门使用,用于相关法律中规定的特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