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使用的“新生儿眼炎”,不论感染性质如何,指任何婴儿在出生后两周内的任何时间,其一只或两只眼睛出现任何炎症、肿胀或发红,无论是否伴有或同时伴有任何婴儿眼睛的异常分泌物的状况。
本条中使用的“部门”指州卫生服务部。
本节将“新生儿眼炎”定义为婴儿在出生后两周内出现的任何眼部状况,包括炎症、肿胀或发红,无论是否伴有异常分泌物。本节还明确指出,“部门”指州卫生服务部。
产院、医院以及其他有新生儿出生的场所,必须记录任何被称为“新生儿眼炎”的眼部感染病例。他们需要按照相关部门的指示来保存这些记录。
本法律要求地方卫生官员调查新生儿眼部感染(新生儿眼炎)病例以及他们遇到的任何其他相关病例。他们必须将这些病例连同调查结果,以规定的格式报告给州卫生部门。官员们还应遵守部门制定的任何规定,以有效执行这些卫生法规。
这项法律赋予州卫生服务部多项职责,以监督和处理新生儿眼部感染,即新生儿眼炎。他们需要执行相关规定,制定任何必要的补充法规,并分享有关感染风险和治疗的信息。他们还必须免费向医生和助产士提供这些信息,记录所有报告的病例,并将这些记录纳入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构的报告中。此外,如果发生任何违规行为,他们必须告知当地地方检察官,以便采取法律行动。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能按照特定条款的要求报告、治疗或记录一种名为新生儿眼炎的疾病病例,他们就犯了轻罪。这同样适用于不遵守卫生部门关于此问题的规定。如果被判有罪,罚款会随着每次违法行为而增加:首次最高100美元,第二次最高200美元,第三次及以后每次最高4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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