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a) 为防止医疗服务提供者合同的不当出售、租赁或转让,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凡是导致付款人基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参与某个网络或专家组而向其支付降低费率的医疗服务安排,均应提前向提供者披露,并且付款人应积极鼓励受益人使用该网络,除非医疗服务提供者同意在没有这种积极鼓励的情况下提供折扣。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b) 自2000年7月1日起,每个将其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名单及其签约报销费率出售、租赁、转让、转移或让与给付款人(定义见 (d) 款 (3) 项 (A) 分项)或其他签约代理人的签约代理人,在签订或续签提供者合同时,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b)(1) 披露签约提供者名单是否可以出售、租赁、转让或让与给其他付款人或其他签约代理人,并明确这些付款人或签约代理人是否包括工伤赔偿保险公司或汽车保险公司。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b)(2) 披露付款人在获得使其有权要求签约费率的医疗服务时,采用哪些具体做法(如果有的话)来积极鼓励其受益人使用签约提供者名单。就本项而言,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则付款人被视为已积极鼓励其受益人使用签约提供者名单: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b)(2)(A) 付款人与订户或被保险人的合同在受益人获得医疗服务时,向其提供直接经济激励。“经济激励”指降低的共同支付额、降低的免赔额、直接归因于使用提供者专家组的保费折扣,或直接归因于不使用提供者专家组的经济处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b)(2)(B) 付款人直接向其受益人(即合同当事人)提供信息,或者,在工伤赔偿保险的情况下,向雇主提供信息,通过使用各种广告或营销方法告知他们签约提供者名单的存在,这些方法在受益人选择医疗服务提供者之前,向其提供签约提供者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这些方法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提供者名录,或使用直接提供给每个受益人的免费电话号码或互联网网站地址。但是,仅凭互联网网站地址不应被视为满足本分项的要求。本分项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签约代理人或付款人仅提供位于受益人合理地理范围内的提供者名单。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b)(3) 披露签约提供者名单可能被出售、租赁、转让或让与的付款人是否可以在不积极鼓励付款人受益人在获得医疗服务时使用签约提供者名单的情况下支付提供者的签约费率。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要求付款人在紧急情况下获得医疗服务时积极鼓励其受益人使用签约提供者名单。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b)(4) 在首次签订合同时,以及在收到提供者或提供者专家组书面请求后的30个日历日内,披露一份所有目前有资格要求提供者签约费率的付款人摘要,该资格是由于提供者和付款人各自与任何签约代理人签订的书面协议所致。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b)(5) 允许提供者在提供者合同首次签署、续订或修订时,拒绝被列入任何出售、租赁、转让或转交给未积极鼓励付款人受益人根据第 (2) 款所述在获得医疗服务时使用该签约提供者名单的付款人的签约提供者名单。提供者根据本款做出的选择对与提供者签订合同的签约代理人以及任何其他购买、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签约提供者名单的签约代理人均具有约束力。提供者不得仅仅因为拒绝被列入出售、租赁、转让或转交给未积极鼓励付款人受益人在获得医疗服务时使用该签约提供者名单的付款人的任何签约提供者名单,而被排除在任何出售、租赁、转让或转交给积极鼓励付款人受益人在获得医疗服务时使用该签约提供者名单的付款人的签约提供者名单之外。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b)(6)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第 (d) 款第 (3) 段第 (A) 项所定义的付款人施加要求或规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c) 自2000年7月1日起,第 (d) 款第 (3) 段第 (B) 项所定义的付款人,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c)(1) 提供福利说明或审查说明,明确指出与提供者签订了书面协议的计划或网络的名称,凭此协议,付款人有权直接或间接支付所提供服务的优惠费率。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c)(2) 在收到已从付款人处获得索赔付款的提供者的书面请求后30个工作日内,证明其有权支付约定费率。付款人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证明的,应由付款人承担根据付款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本应支付的金额,该金额应在收到提供者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到期并支付,并且在付款人能够向提供者证明其有权按照本款规定支付约定费率之前,禁止付款人在未经提供者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该提供者收取任何未来折扣。如果付款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应视为已证明其有权支付约定费率: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c)(2)(A) 披露与提供者签订书面协议的网络名称,根据该协议提供者同意接受折扣费率,并说明付款人为遵守第 (b) 款第 (2) 段而采用的具体做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c)(2)(B) 明确提供者与签约代理人之间的书面协议,根据该协议,提供者同意被列入出售、租赁、转让或转交给未根据第 (b) 款第 (5) 段积极鼓励受益人使用该签约提供者名单的付款人的签约提供者名单。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d)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d)(1) “受益人”指: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d)(1)(A) 对于工伤赔偿保险,指因工伤寻求医疗服务的雇员。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d)(1)(B) 对于汽车保险,指保险合同医疗支付部分所涵盖的人员。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d)(1)(C) 对于通过医疗服务计划合同(包括专业医疗服务计划合同)或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残疾保险保单所涵盖的团体或个人医疗服务,指订户、参保人、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d)(2) “签约代理人”指未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保险法典》或《劳动法典》获得许可的第三方管理人或信托机构、自保雇主、优选提供者组织或独立执业协会,在为金钱或其他对价而从事出售、租赁、转让、让与或转交提供者或提供者小组以向受益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时。就本节而言,签约代理人不包括医疗服务计划(包括专业医疗服务计划)、根据《保险法典》许可提供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残疾保险、汽车保险或工伤赔偿保险的保险公司,或自保雇主。
(3)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d)(3)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d)(3)(A) 就 (b) 款而言,“付款人”指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包括专业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根据《保险法》许可提供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残疾保险的保险公司、汽车保险、工人赔偿保险,或负责支付向受益人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的自保雇主。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d)(3)(A)(B) 就 (c) 款而言,“付款人”仅指那些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保障,且不受《健康与安全法》、《保险法》或《劳动法》管辖的实体。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d)(4) “付款人摘要”指一份书面摘要,其中包含付款人名称和计划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团体健康计划、汽车保险计划和工人赔偿保险计划。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d)(5) “提供者”指以下任何一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d)(5)(A) 任何根据本分部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人员。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d)(5)(B) 任何根据《脊骨神经医学倡议法》或《整骨医学倡议法》获得许可的人员。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d)(5)(C) 任何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分部第2.5章(自第144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d)(5)(D) 任何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分部(自第1200条起)获得许可的诊所、医疗站或医疗机构。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d)(5)(E) 任何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206条豁免许可的实体。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11.1(e) 本条于2000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