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80

Explanation

在加州获得注册会计师 (CPA) 执照,你需要符合委员会规定的具体资格要求,确保你没有不符合资格的犯罪记录,并提交官方申请表。

“注册会计师”执照应由委员会授予任何符合本条规定、未曾实施构成根据第480条拒绝颁发执照理由的行为或犯罪,并提交委员会提供的执照申请表的人。

Section § 50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注册会计师(CPA)执照的人亲自参加面试或会谈。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本章和委员会规定中列出的所有必要条件。

委员会可以要求注册会计师执照的申请人亲自出席,以确定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本章及委员会通过的规则所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5081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参加注册会计师(CPA)考试,您必须满足三个主要要求:1) 您不应有任何可能导致您的申请被拒绝的过往行为或罪行;2) 您需要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完整的申请以及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费用;3) 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中列出的教育资格之一。

Section § 5082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成为一名持证注册会计师(CPA),你需要通过一项涵盖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科目的考试。委员会可以制定关于如何申请、组织和评分这项考试的规则。

Section § 50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负责加州注册会计师(CPA)执照颁发工作的委员会,可以选择由谁来组织CPA执照考试。委员会可以自己组织考试,也可以委托公共或私人机构来组织。他们还可以与这些机构签订协议,根据需要提供考试材料或服务。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82.1(a) 委员会为授予注册会计师执照而要求的考试,可由委员会或由委员会指定的公共或私人机构进行。该考试可在统一考试系统下进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82.1(b) 委员会可与公共或私人机构作出安排以进行考试,经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委员会可与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以获取与考试相关的材料或服务。

Section § 5082.2

Explanation

如果你没有通过本法律中提到的考试,你可以按照理事会制定的规则再次参加考试。

本条规定之考试不及格的考生,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以及理事会采纳的规章参加补考。

Section § 5082.3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获得注册会计师 (CPA) 执照,你可能已经满足了考试要求,如果:(a) 你在其他国家获得了执照或类似的授权,(b) 国际资格评估委员会认为你的执照标准符合他们对一项特殊国际 CPA 考试的要求,并且 (c) 你已经通过了这项国际考试。
注册会计师执照申请人,如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委员会可认定其已满足第5082、5092或5093条的考试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82.3(a) 申请人已根据任何国家的法律获得许可或具有同等权限,可从事公共会计执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82.3(b) 由全国州会计委员会协会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设立的国际资格评估委员会已认定,申请人获得许可或获得同等权限所依据的标准符合其参加国际统一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资格标准。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82.3(c) 申请人已成功通过 (b) 款中提及的国际统一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

Section § 5082.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执业状况良好的加拿大特许会计师,您可能无需在加州参加某些考试。如果您已经通过了加拿大注册会计师考试,这可以算作符合加州对会计师的考试要求。

执业状况良好的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如果已成功通过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统一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或第 5082.3 条 (b) 款中提及的国际统一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则委员会可认定其已符合第 5082、5092 或 5093 条的考试要求。

Section § 5082.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其他州或属地通过了专业考试,加州的委员会可以承认其考试成绩。只要委员会认为其他地方的考试标准与加州的考试标准一样严格,就可以这样做。

Section § 5086

Explanation
如果新法律颁布时,您已持有加州的注册会计师(CPA)执照,您无需再办理新的执照。但是,您仍然必须遵守新法律的所有规定。您的旧执照将被视为在新法律下颁发的执照。

Section § 50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向已经持有其他州注册会计师(CPA)执照的人颁发加州CPA执照,前提是该州的教育、考试和经验标准与加州的相似,并且该人没有做出不符合资格的行为。如果此人想要签署某些官方财务报表,他们还必须满足特殊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免除一些关于在其他州如何完成考试部分的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87(a) 委员会可以向任何持有根据任何州法律颁发的当前有效且无限制的注册会计师执照的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执照,如果委员会认定申请人获得该执照所依据的标准与本章规定的教育、考试和经验标准基本等同,且申请人未曾实施构成第480条规定拒绝理由的行为或犯罪。若要获授权签署鉴证业务报告,申请人应符合第5095条的规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87(b) 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豁免对于来自其他州的申请人关于考试各部分通过情况的任何要求。

Section § 5088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持有其他州有效执照的注册会计师(CPA),并且正在申请加州CPA执照,您可以暂时在加州工作。即使您在加州设有办事处或经营业务,在您的申请处理期间,您也可以通过执业特权在这里工作。加州委员会可能会调整费用,以避免您重复支付。

这项规定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88(a) 任何持有根据任何州法律颁发的现行有效注册会计师执照,并根据第5087条规定向委员会申请注册会计师执照的个人,在执照申请被批准或拒绝之前,只能根据第5.1条(自第5096条开始)的规定,在本州以执业特权的方式从事公共会计业务,但就本条而言,个人在本州设有办事处或主要营业地点,或两者兼有,不应使其在申请待决期间丧失执业特权。委员会可以通过法规规定费用豁免、抵免或按比例分摊,以避免重复收费。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88(b) 本条于200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09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要在加州成为一名执业注册会计师 (CPA),申请人必须满足第5092条或第5093条中列出的具体教育、考试和经验要求。

Section § 5092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利福尼亚州成为一名注册会计师,您需要满足教育、考试和经验要求。首先,您必须拥有学士学位,并修读了特定的会计和商业课程。其次,您需要通过委员会批准的考试。此外,您必须拥有两年相关工作经验,并由持牌专业人士监督。请注意,本特定条款已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失效,除非某些教育要求被减少或取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2(a) 为获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根据本条规定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 (b) 款、(c) 款和 (d) 款中规定的,或根据本章另行规定的教育、考试和经验要求。委员会可制定必要的规章以实施本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2(b)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申请人应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已完成由学院或大学授予的学士或更高学位,该学位至少符合第 5094 节所述标准,且总教育课程应包括至少 24 学期学分的会计科目和 24 学期学分的商业相关科目。此证据应在获准参加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提供,但对于在 2002 年 5 月 15 日之前申请、符合资格并参加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至少两门科目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执业资格时提供此证据。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2(c)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申请人应通过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的考试。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2(d) 申请人应向委员会证明,使其满意,申请人已拥有两年合格经验。此经验可包括提供涉及使用会计、鉴证、编制、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税务或咨询技能的任何类型服务或建议。根据本条规定,为符合资格,经验应已按照适用的专业标准完成。公共会计经验应在根据任何州或国家法律获得执照或具有同等权限从事公共会计执业的人员的监督下或受其雇佣完成。私人或政府会计或审计经验应在获得某州执照从事公共会计执业的个人监督下完成。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2(e) 本条将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失效,但如果第 5093 节 (b) 款、第 5094.3 节和第 5094.6 节规定的道德学习和会计学习的教育要求被减少或取消,则本条将生效或保持有效。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2(f) 通过增加本款的措施对第 5094.3 节 (d) 款所作的修订,不应被视为为本条 (e) 款之目的而减少或取消第 5094.3 节的教育要求。

Section § 5093

Explanation

要在加州成为一名持牌注册会计师(CPA),申请人必须满足特定的教育、考试和经验要求。他们需要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并修读特定学分的会计和商业课程,2013年后,还需要额外的道德和会计学分。申请人还必须通过CPA考试,并拥有至少一年的相关工作经验。这些经验必须由合格的会计师监督,并符合专业标准。加州以外的教育如果被认定等同,也可以计算在内。那些在2013年底前通过CPA考试的人,在满足新的教育要求方面,直到2015年都有一定的宽限。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3(a) 为获得注册会计师执照,根据本条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b)、(c)和(d)分项中规定的,或根据本条另行规定的教育、考试和经验要求。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条。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3(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3(b)(1) 根据本条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申请人,应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已完成由授予学位的大学、学院或其他学习机构授予的学士或更高学位,该机构须经美国教育部长根据经修订的1965年联邦高等教育法(20 U.S.C. Sec. 1001 et seq.)的要求公布的此类机构名单中的认证机构认证,或至少符合第5094条中描述的标准。总教育课程应包括至少24学期学分的会计科目和24学期学分的商业相关科目。此证据应在申请参加考试时提供,但对于在2002年5月15日之前申请、符合资格并参加了注册会计师执照考试至少两门科目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照时提供此证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3(b)(1)(A) 在本款所述机构就读某项目的申请人,该项目在完成本分项第(2)款要求的150学期学分后授予学士学位,如果申请人所在机构根据第5094条(c)分项,以电子方式发送或递交申请人的官方成绩单或其等同文件,连同或单独附上由该机构注册主任或其等同人员签署的信函直接提交给委员会,则可满足本款要求。该信函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3(b)(1)(A)(i) 一份声明,说明申请人正在就读某个项目且学业良好,该项目将在完成硕士学位或本分项第(2)款要求的150学期学分后授予学士学位。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3(b)(1)(A)(ii) 一份声明,说明申请人已完成学士学位的所有要求,包括通识教育和选修要求,并且学院或大学尚未授予学位的原因仅在于申请人正在就读一个项目,该项目在完成硕士学位或本分项第(2)款要求的150学期学分后授予学士学位。
(i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3(b)(1)(A)(iii) 申请人满足学院或大学所有学士学位授予要求之日。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3(b)(1)(B)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3(b)(1)(B)(A)分项所述申请人的总教育课程应包括至少24学期学分的会计科目和24学期学分的商业相关科目。此证据应在申请参加考试时提供,但对于在2002年5月15日之前申请、符合资格并参加了注册会计师执照考试至少两门科目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照时提供此证据。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3(b)(2) 根据本条申请颁发注册会计师执照的申请人,应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已完成至少150学期学分的大学教育,包括由学院或大学授予的学士或更高学位,至少符合第5094条中描述的标准,总教育课程应包括至少24学期学分的会计科目和24学期学分的商业相关科目,并且,在2013年12月31日之后,还应包括至少10学分的道德研究,符合第5094.3条中规定的要求,以及20学分的会计研究,符合第5094.6条(c)分项下颁布的法规。此证据应在申请注册会计师执照时提交。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与第5094条或第5094.6条不一致。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与关于学分完成的现行学术实践不一致。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3(c) 注册会计师执照申请人应通过委员会规定的考试。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3(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3(d)(1) 申请人应向委员会证明,使其满意,申请人已具备一年合格经验。此经验可包括提供涉及使用会计、鉴证、编制、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税务或顾问技能的任何类型服务或建议。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3(d)(2) 为符合本节规定,经验应按照适用的专业标准完成。公共会计经验应在根据任何州或国家法律获得许可或具有同等权限从事公共会计执业的人员的监督下或受其雇佣完成。私人或政府会计或审计经验应在由州许可从事公共会计执业的个人监督下完成。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3(d)(3) 尽管有第 (2) 款规定,委员会可通过法规允许学术界经验符合本节规定。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3(e) 在本州以外的学院或大学完成教育,且至少符合第 5094 节所述标准的申请人,如果委员会认定该教育与本章规定的教育标准基本等同,则应被视为符合本节的教育要求。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3(f) 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成功通过第 5082 节规定的考试要求的申请人,如果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完成执照颁发的所有其他要求,可以获得注册会计师执照,而无需满足第 5094.3 节规定的 10 学期学分或根据第 5094.6 节颁布的法规规定的 20 学期会计学分。

Section § 509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人在加州完成所有必要的教育之前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只要他们即将完成学业。具体来说,他们需要在完成教育课程的180天内。申请提前参加考试后,他们必须在240天内证明他们已完成教育,否则他们可能会失去通过考试部分所获得的任何学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3.5(a) 尽管有第5093条 (b) 款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已在第5094条定义的授予学位的大学、学院或其他学习机构注册,并且距离完成第5093条 (b) 款 (1) 项规定的教育要求还有180天以内,委员会可以允许申请人在完成第5093条规定的教育要求之前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3.5(b) 在根据 (a) 款提交申请后的240天内,申请人应向委员会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已完成第5093条 (b) 款 (1) 项规定的教育要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3.5(c) 未能遵守 (b) 款的规定,可能导致失去在满足 (b) 款所述要求之前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任何部分所获得的任何学分。

Section § 509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何种教育符合特定资格要求。教育必须来自美国教育部长认可的经认证机构。如果教育来自美国境外,则必须经委员会批准的服务机构认定为等效。委员会为评估服务机构制定规则,确保它们提供真实的英文评估报告,是信誉良好组织的成员,并每五年重新评估一次。评估报告应包含具体细节,例如美国等效学位和课程翻译。服务机构还必须设有申诉程序,并提供有关其评估员和历史的详细信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a) 为使教育符合资格,须符合本条 (b) 款或 (c) 款所述标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b) 教育至少应来自授予学位的大学、学院或其他学习机构,该机构须经美国教育部长根据经修订的《1965年高等教育法》(20 U.S.C. Sec. 1001 et seq.)要求公布的此类机构名单中的认证机构认证。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c) 来自美国境外的学院、大学或其他学习机构的教育可能符合资格,但须经委员会认定其等同于根据 (b) 款获得的教育。委员会可要求申请人将其教育证明文件提交给委员会批准的资历评估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并促使评估结果报告给委员会,以评估教育等效性。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d) 委员会应制定法规,明确资历评估服务机构的批准标准和程序。这些法规至少应要求资历评估服务机构 (1) 直接向委员会提供评估报告,(2) 提供英文评估报告,(3) 是美国大学注册与招生官员协会、NAFSA:国际教育工作者协会或全国资历评估服务协会的成员,(4) 被经认证的学院和大学使用,(5) 每五年由委员会重新评估,(6) 维护一套完整的、由委员会指定的参考资料,(7) 仅基于真实、原始的成绩单和学位进行评估,并有书面程序识别虚假成绩单,(8) 在评估报告中,针对申请人持有的每个学位,包含美国提供的等效学位、学位授予日期、授予学位的机构、课程名称的英文翻译以及每门课程的学期学分等效值,(9) 设有申请人申诉程序,以及 (10) 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历评估服务机构的信息,包括评估员和翻译人员的个人简历信息、来自公共或私人机构的三封推荐信、过去五年每年处理的申请数量的统计信息,以及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以确保该资历评估服务机构符合本款和委员会通过的任何法规中规定的标准。

Section § 5094.3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成为一名注册会计师(CPA),你需要证明你已经完成了10个学期学分或15个季度学分的伦理学课程。从2017年1月1日起,这些学分应涵盖会计伦理、职业责任和舞弊等特定课程领域。可接受的科目详细清单包括商法、公司治理等。你也可以将哲学、宗教或神学课程的少量学分计入,只要这些课程的名称是基础或入门级的。一个伦理学学分可以来自专门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课程。但是,如果你在2013年底前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在2015年底前获得了所需经验,则无需满足这些要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a)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申请人须令委员会满意地提供完成10个学期学分或15个季度学分的伦理学学习的证明文件,依照第5093条(b)款(2)项的规定,并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b) 自2017年1月1日起,申请人应完成(c)、(d)、(e)和(f)款所述课程的10个学期学分或15个季度学分。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c) 至少三个学期学分或四个季度学分的高年级或更高水平课程,专门针对会计伦理、会计师职业责任、审计或舞弊,除非该课程是在社区学院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在高年级或更高水平完成。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d) 最多七个学期学分或十一个季度学分,涉及以下与伦理学相关的科目: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d)(1) 商业、政府与社会。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d)(2) 商法。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d)(3) 公司治理。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d)(4) 企业社会责任。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d)(5) 伦理学。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d)(6) 舞弊。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d)(7) 人力资源管理。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d)(8) 商业领导力。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d)(9) 商业法律环境。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d)(10) 组织管理。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d)(11) 道德。
(1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d)(12) 组织行为学。
(1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d)(13) 职业责任。
(1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d)(14) 审计。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e)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e)(1) 最多三个学期学分或四个季度学分,涉及以下学科的课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e)(1)(A) 哲学。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e)(1)(B) 宗教。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e)(1)(C) 神学。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e)(2) 为符合本款规定,课程名称应包含以下一个或多个术语:“导论”、“入门”、“通论”、“基础”、“原理”、“基础”或“概论”,或以该学科名称作为课程的唯一名称。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f) 最多一个学期学分的伦理学学习,用于完成专门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课程。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3(g) 在2013年12月31日或之前成功通过第5082条规定的考试要求的申请人,免受本条约束,除非申请人未能在2015年12月31日或之前获得第5092条或第5093条规定的合格经验。

Section § 5094.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为学生教育所需的会计学习制定规则。这些学习可以包括会计、商业、伦理和商法方面的独立研究或课程。其目标是确保学生为会计职业做好充分准备。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6(a) 委员会应当通过规章制定会计学习指南,作为第5093条所要求教育的一部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4.6(b) 就本条而言,“会计学习”指会计、商业、伦理、商法方面的独立学习或其他学术工作,或与会计和商业相关的其他学术工作,以提高学生作为执业者的能力。

Section § 5095

Explanation

如果想在加州作为会计师签署鉴证业务报告,你需要有至少500小时经委员会认可的鉴证服务经验。这些经验必须符合专业标准,并由持有公共会计执照的人员监督。你的工作经验需要被核实,你可能还需要出示经验证明。委员会将制定相关规则,以确保这一流程顺利实施。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5(a) 获得签署鉴证业务报告授权的持证人,应完成至少500小时经委员会认可的鉴证服务经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5(b) 为符合本节规定,鉴证经验应按照适用的专业标准完成。在公共会计领域的经验,应在根据任何州或国家法律获得执业公共会计和提供鉴证服务许可或具有同等权限的人员的监督下或受其雇佣完成,且此经验应经核实。在私人或政府会计或审计领域的经验,应在获得州许可从事公共会计执业和提供鉴证服务的人员的监督下完成,且此经验应经核实。申请人可能被要求出示工作底稿或其他证据,以证明其已符合本节和任何适用法规的要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5095(c) 委员会应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根据第5092节或第5093节的申请人符合本节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