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本节只是说明这套法律的名称是《商业与职业法典》。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如果本法典赋予公职人员特定权力或职责,那么他们的副手或他们合法授权的人可以行使该权力或履行该职责,除非有明确规定禁止这样做。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书面形式”是指任何可以通过视觉方式理解的记录信息。如果法律要求提供任何通知、报告、声明或记录,则必须以英文书写,除非法律明确允许使用其他语言。

书面形式包括任何能够通过普通视觉方式理解的记录信息。凡本法典要求提供任何通知、报告、声明或记录时,均应以英文书面形式制作,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提到某项法律的特定部分,那么它也包括未来对该法律作出的任何变更或增补。

Section § 1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某人有权对违反本法典中任何法律的行为发出传票,那么他们也有权对违反根据本法律制定的任何法规的行为发出传票。

凡本法典任何条款授予针对违反本法典任何条款的行为发出传票的权力,该权力亦包括针对违反根据本法典任何条款通过的任何法规的行为发出传票的权力。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药物学材料”指的是列于特定官方出版物中的物质,例如《美国药典》和《顺势疗法药典》等。但是,它不包括本法典其他条款中描述的某些物质。

“药物学材料”一词,在本法典或本法典提及的任何倡议法案中使用时,指列于官方《美国药典》、官方《美国顺势疗法药典》、官方《美国药典集》、《新药与非官方药物》或《国家处方集》及其任何补充剂中的物质,但本法典第4052条 (a) 款和第4057条所涵盖的物质除外。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的意思是,在阅读或解释法律文本时,现在时态的词语也可以指代过去和将来。此外,提及一种性别时,应理解为包括所有性别,以确保性别包容性。

Section § 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本法典中的法律被更新时,任何使用“man”或“men”的地方都应替换为“person”或“persons”。这一改变旨在体现包容性,并且是一种宣告,而非对现有法律的修改。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其意图,即在适当情况下,“man”或“men”等术语应被视为“person”或“persons”;当本法典的条款因任何目的被修订时,其中对“man”或“men”等术语的任何提及应更改为“person”或“persons”。本法案是宣告性的,而非对现有法律的修正。

Section § 1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配偶”包括“注册同居伴侣”,依照《家庭法》第297.5条的规定。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本法定义了两个术语:“条”指的是本法典中的一个部分,除非提到了其他法规。“款”指的是它所在条文中的一个部分,除非明确提到了其他条文。

“条”指本法典的条文,除非另有其他法规明确提及。“款”指该术语出现之条文的款项,除非另有其他条文明确提及。

Section § 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意味着,当《商业和职业法典》中的一个术语是单数形式时,它也可以理解为指代多个项目或个人;反之,当是复数形式时,也可以理解为指代单个项目或个人。

单数包括复数,复数包括单数。

Section § 1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提到“县”时,它也包括“市县”这种形式,而不仅仅是单独的县。

“县”包括市县。

Section § 18

Explanation

本条澄清,在本法律的语境中,“市”一词既指市,也指县。

“市”包括市和县。

Section § 1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应”具有强制性,“可”具有允许性。

Section § 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新的法律条款与涉及同一主题的旧有条款相似,则应将其视为对旧有条款的更新或延续,而非全新的法律。

Section § 20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誓言”一词也指声明。实质上,无论您是宣誓还是声明,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含义。

“誓言”包括声明。

Section § 21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州”通常指加利福尼亚州。但是,当提及美国其他部分时,它也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各个领地。

“州”指加利福尼亚州,除非适用于美国的不同部分。在后一种情况下,它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各领地。

Section § 22

Explanation

当您在本法典中看到“委员会”一词时,它指的是负责执行该法典相关部分的任何团体。这可能指一个委员会、局、委员会、委员会、部门、处、审查委员会、计划或机构,除非另有规定。

本法典任何条文中所使用的“委员会”,指负责管理该条文的委员会,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应包括“局”、“委员会”、“委员会”、“部门”、“处”、“审查委员会”、“计划”和“机构”。

Section § 23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除非另有说明,法律中提到的“部”是指消费者事务部。此外,任何提及专业和职业标准部的地方,实际上都是指消费者事务部。

“Department”(部),除非另有定义,指消费者事务部。
凡本州法律提及专业和职业标准部之处,均应解释为指消费者事务部。

Section § 23.5

Explanation

在加州,当你在法律中看到“主任”这个词时,它通常指的是消费者事务部主任。如果你遇到任何法律提及专业和职业标准部主任,它实际上指的是消费者事务部主任。

“主任”一词,除非另有定义,指的是消费者事务部主任。
凡本州法律提及专业和职业标准部主任之处,该提及应被解释为指消费者事务部主任。

Section § 23.6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如果“任命权”这个词没有在其他地方特别说明是什么意思,那么它就是指消费者事务部部长。

“任命权”,除非另有定义,系指消费者事务部部长。

Section § 23.7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执照”一词被广义定义为包括任何类型的官方许可,例如执照、证书或注册,允许某人从事受本法典规管或在第1000条或第3600条中提及的商业或专业。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执照”指从事受本法典规管或在第1000条或第3600条中提及的商业或专业的执照、证书、注册或其他方式。

Section § 23.8

Explanation

“被许可人”一词指的是通过许可证、证书或注册,获准从事受本法典规管的业务或专业活动的任何人。在此语境下,如果您看到“执业者”一词,其含义与“被许可人”相同。

“被许可人”指经许可证、证书、注册或其他方式授权,从事受本法典规管或在第1000条和第3600条中提及的业务或专业活动的任何人。
本法典中任何提及“执业者”之处,均应被视为指“被许可人”。

Section § 2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服刑期间接受了需要州执照的特定技能或专业的培训,那么他们在获释后必须被允许参加州执照考试,就像其他任何考生一样。他们过去的监禁、定罪,或者他们在惩教机构接受培训的事实,不能成为拒绝他们获得执照的理由。但是,他们仍然必须被相关机构认定为适合获得该执照。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个人在州监狱或其他惩教机构服刑期间,在经相关许可机构批准并由监狱或其他惩教机构提供的康复计划中,接受了本法典要求州执照、证书或其他能力证明的特定技能、职业或专业的培训,则在从监狱或机构获释后,不得被剥夺参加下一次定期举行的州考试或此后为获得该执照、证书或其他能力证明所需的任何考试的权利,并且不得因该个人的监禁或导致监禁的定罪,或因该个人在监狱或惩教机构接受培训而拒绝颁发该执照、证书或其他能力证明,但如果许可机构根据成人管理局或青年管理局(视情况而定)的建议,认定该个人是适合获得许可的人。

Section § 2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法典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适用于特定的人或情况,法典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适用于其他人。

Section § 2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申请成为婚姻与家庭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或临床咨询师的执照,或者首次续签执照,你需要完成人类性学培训。这是执照要求的一部分,同时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这项培训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分,但不能超过50小时。心理学委员会可以根据其具体的执业领域,免除那些不需要这项培训的人员。

人类性学培训涉及研究人类的性行为和功能。负责机构将决定具体细节,并向立法机关报告可用的培训情况。

如果任何执照委员会计划设立培训项目,他们必须与其他委员会核对,以确保项目在范围和内容上保持一致。

任何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申请执照、注册或首次续签执照的人员,作为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持证心理学家或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除任何其他要求外,应向监管该业务或专业的机构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已完成人类性学培训,作为获得执照的条件。该培训应计入继续教育要求,具体由监管该业务或专业的机构酌情决定,且课程不得超过50个接触小时。
心理学委员会应免除其执业领域不太可能需要此项培训的任何人员遵守本条的规定。
本条所称“人类性学”是指对作为性存在的人类以及人类在这方面的功能的研究。
培训的内容和时长应由监管该业务或专业的行政机构确定,且该机构应在本条生效之日立即着手确定可提供的培训内容以及提供培训人员的资质,并应在1977年7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报告其决定。
如果某个执照委员会或机构提议设立人类性学培训项目,该委员会或机构应首先与其他已设立或提议设立人类性学培训项目的执照委员会或机构进行协商,以确保这些项目在范围和内容上兼容。

Section § 2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加州任何州政府机构被允许制定建筑标准时,它们必须遵循《健康与安全法典》中规定的具体程序。如果它们不遵循此程序,其标准将无效。1980年之前制定的标准仅在1985年之前有效,除非它们在《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得到更新或取代。

凡根据本法典,任何州政府部门、官员、委员会、机构、专门委员会或委员会被授权采纳规章制度时,此类规章制度中属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09条所定义的建筑标准的,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2.5部分(自第18901条起)的规定采纳,除非本法典中授权采纳特定建筑标准的条款明确豁免了《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30、18933、18938、18940、18943、18944和18945条的规定。任何违反本条规定采纳的建筑标准均无效力或作用。任何在1980年1月1日之前根据本法典采纳且未被法规明确豁免适用《州建筑标准法》相关规定的建筑标准,仅在1985年1月1日之前有效,或直至其被《州建筑标准规范》中公布的规定采纳、修订或取代,以较早者为准。

Section § 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消费者事务部内的某些机构在线提供其颁发执照的状态信息。它们必须披露有关执照暂停、吊销和其他执法行动的详细信息,但不能包含个人信息,如社会安全号码或家庭住址。被许可人必须提供备案地址,该地址可以是邮政信箱或替代地址,尽管实体内部可能需要实际地址。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委员会和管理局,例如专业工程师委员会和汽车维修局,必须遵守这些要求。规则必须符合消费者事务部关于公共记录查阅的指南。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a)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a)(c)、(d)和(e)款中规定的每个实体,应当依照《加利福尼亚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和《1977年信息实践法》(《民法典》第3部第4编第1.8章第1章(自第1798条起))的规定,在互联网上提供该实体所颁发的每份执照的状态信息。应当在互联网上提供的公共信息应包括该实体所颁发执照的暂停和吊销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的执法行动,包括该实体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对受该实体许可或监管的个人、企业或设施提起的指控。该信息不得包括个人信息,包括家庭电话号码、出生日期或社会安全号码。每个实体都应披露被许可人的备案地址。但是,每个实体都应允许被许可人提供邮政信箱号码或其他替代地址作为备案地址,而不是被许可人的家庭住址。本条不应阻止实体要求已提供邮政信箱号码或其他替代邮寄地址作为其备案地址的被许可人,仅为实体内部行政管理目的提供实际营业地址或居住地址,且该地址不得作为被许可人的备案地址披露或在互联网上披露。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b) 在互联网上提供信息时,(c)和(d)款中规定的每个实体都应遵守消费者事务部关于公共记录查阅的指南。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c) 消费者事务部内的以下每个实体都应遵守本条的规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c)(1) 专业工程师、土地测量师和地质学家委员会应披露其注册人员和被许可人的信息。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c)(2) 汽车维修局应披露其被许可人的信息,包括汽车维修经销商、烟雾检测站、烟雾检测检查员和维修技术人员,以及车辆安全系统检测站和技术人员。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c)(3) 家居用品和服务局应披露其被许可人、注册人员和许可证持有人的信息。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c)(4) 墓地和殡葬局应披露其被许可人的信息,包括墓地经纪人、墓地销售员、墓地经理、火葬场经理、墓地管理机构、火葬场、骨灰处理人、防腐师、殡仪馆和殡仪总监。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c)(5) 专业受托人局应披露其被许可人的信息。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c)(6) 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应依照第3部第9章(自第7000条起)的规定,披露其被许可人和注册人员的信息。除了(a)款中规定的与执照相关的信息外,委员会还应披露劳工专员根据《劳工法典》第98.9条向委员会提供的信息。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c)(7) 私立高等教育局应披露其管辖下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信息,包括根据《教育法典》第94935条发出的合规通知的披露。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c)(8) 加利福尼亚会计委员会应披露其被许可人和注册人员的信息。
(9)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c)(9) 加利福尼亚建筑师委员会应披露其被许可人的信息,包括建筑师和景观建筑师。
(10)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c)(10) 州体育委员会应披露其被许可人和注册人员的信息。
(1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c)(11) 州理发和美容委员会应披露其被许可人的信息。
(1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c)(12) 针灸委员会应披露其被许可人的信息。
(1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c)(13) 行为科学委员会应披露其被许可人和注册人员的信息。
(1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c)(14) 加利福尼亚牙科委员会应披露其被许可人的信息。
(1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c)(15) 加利福尼亚州验光委员会应披露其被许可人和注册人员的信息。
(1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c)(16) 心理学委员会应披露其被许可人的信息,包括心理学家和注册心理学助理。
(1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c)(17) 兽医委员会应披露其被许可人、注册人员和许可证持有人的信息。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d) 州脊骨神经科检查委员会应披露其被许可人的信息。

Section § 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持证专业人士更改了其法定姓名或性别,相关的执照颁发委员会必须应请求更新其记录以反映这一变更。证明此类变更所需的文件包括经认证的法院命令和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

委员会必须更新实体执照和在线验证系统,以删除对原姓名或性别的任何提及,并确保任何提及原信息的过往执法行动不被公开显示。相反,公众被引导联系委员会以获取有关过往行动的详细信息。

此外,所有与这些变更相关的记录均予保密,不对公众开放查阅。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事务部下属的某个委员会收到分部 (b) 中所述的政府签发文件,来自持证人或注册人,证明该持证人或注册人的法定姓名或性别已更改,则该委员会应在持证人或注册人提出请求后,通过将执照或注册(如适用)上对原姓名或性别的提及替换为对现姓名或性别的提及,来更新该个人的执照或注册。
(2)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a)(2)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a)(2)(A) 如果委员会运营在线执照验证系统,经根据第 (1) 款更新了姓名或性别的持证人或注册人请求,委员会应在互联网上显示的关于该持证人或注册人的公开信息中,将对该持证人或注册人原姓名或性别的提及替换为该个人的现姓名或性别(如适用)。持证人或注册人的原姓名或性别(如适用)不得在线公布。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a)(2)(A)(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受子段 (A) 约束且此前曾因涉及该个人原姓名或性别(如适用)而受到执法行动的持证人或注册人,委员会不得在线公布执法记录,而应在线发布一份声明,说明该个人此前曾受到执法行动,并引导公众联系委员会以获取有关该持证人或注册人此前执法行动的更多信息。委员会在执行本节时,应确保遵守《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包括但不限于在收到请求后10天内对记录请求作出回应,如政府法典第7922.535节所规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a)(2)(A)(C) 如果使用根据子段 (A) 替换的持证人或注册人原姓名对在线执照验证系统进行公开搜索,委员会应在线发布一份声明,引导公众联系委员会以获取有关该持证人或注册人的更多信息。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a)(3) 如果持证人或注册人提出请求,委员会应重新颁发由委员会创建并授予持证人或注册人的执照。委员会不得对重新颁发包含更新法定姓名或性别信息的文件收取高于其通常对重新颁发包含其他更新信息的文件所收取的费用。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b)(1) 以下任一文件均可用于证明持证人或注册人的法定姓名变更: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b)(1)(A)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277节 (b) 款授权的程序签发的经认证的法院命令,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7部第3.1章(自第6205节起)授权的州务卿“居家安全计划”下签发的证书副本,该证书反映了持证人或注册人的更新姓名。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b)(1)(B)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277.5节授权的程序签发的经认证的法院命令,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2部第1部分第11章第7条(自第103425节起)授权的程序签发的经认证的法院命令,该命令反映了持证人或注册人的更新姓名。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b)(2) 以下任何文件均足以证明持证人或注册人的性别变更: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b)(2)(A) 州政府签发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b)(2)(B) 出生证明。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b)(2)(C) 护照。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b)(2)(D) 社会安全卡。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b)(2)(E) 由本州、其他州、哥伦比亚特区、美国任何领土或任何外国法院签发的表明性别变更的法院命令。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7.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有与持证人或注册人根据本节请求委员会更新其个人执照或注册相关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分部 (b) 中所述的所有文件,均属保密,不受公众查阅或披露。

Section § 2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接管私立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局职责的机构,将任何学校表现数据,例如出勤率和毕业率,发送给加州高等教育委员会。

Section § 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心理学家、临床社会工作者、专业临床咨询师以及婚姻与家庭治疗师获得识别和报告儿童、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虐待的适当培训。此培训旨在减少虐待创伤,并确保及时报告以防止进一步事件发生。

新申请和续期执业许可的申请人必须完成一次性培训,内容涵盖儿童虐待评估和报告,并符合《儿童虐待和忽视报告法》的要求。该课程需要涉及各种虐待类型、虐待迹象以及报告责任等主题。

培训时长至少为七小时,可由认可机构或批准的提供者提供。申请人必须提供完成培训的证明,如果培训不适用于其执业范围,则可能获得豁免。

该法律还建议将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虐待报告纳入关于老龄化和长期护理问题的强制性培训中。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a) 立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确保与儿童、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虐待的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以及儿童、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虐待者和潜在虐待者有明确接触的医疗专业人员,获得关于儿童、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虐待评估和报告的充分和适当培训,这将改善、减少并消除虐待和忽视造成的创伤,并确保及时报告虐待行为以防止再次发生。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b) 心理学委员会和行为科学委员会应为所有申请首次执业许可和执业许可续期的心理学家、临床社会工作者、专业临床咨询师或婚姻与家庭治疗师,设立儿童虐待评估和报告领域的强制性培训。此培训仅对所有申请首次执业许可或执业许可续期的人员要求一次。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c) 所有申请首次执业许可或执业许可续期的心理学家、临床社会工作者、专业临床咨询师或婚姻与家庭治疗师,除所有其他执业许可或续期要求外,应已完成符合本节要求的儿童虐待评估和报告课程或培训,包括对《儿童虐待和忽视报告法》(《刑法典》第4部分第1篇第2章第2.5条(自第11164节起))的详细了解。该培训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c)(1) 应从以下来源之一获得: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c)(1)(A) 经认可或批准的教育机构,如第2902、4980.36、4980.37、4996.18和4999.12节所定义,包括这些机构提供的推广课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c)(1)(B) 由负责委员会通过法规指定的继续教育提供者。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c)(1)(C) 由专业协会或地方、县或州卫生或精神卫生部门赞助或提供的继续教育课程,并经负责委员会批准或接受。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c)(2) 至少有七个接触小时。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c)(3) 包括对性侵犯、忽视、严重忽视、一般忽视、故意残忍或不合理惩罚、体罚或伤害以及院外照护中虐待的评估和报告方法的研究。培训还应包括虐待的身体和行为指标、危机咨询技巧、社区资源、报告的权利和责任、不报告的后果、报告后照顾儿童的需求、对曾受虐待儿童和成人的敏感性,以及儿童和成人治疗的意义和方法。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c)(4) 申请人应向相关委员会提供完成所需儿童虐待培训的证明文件。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d) 心理学委员会和行为科学委员会应豁免申请人,凡申请豁免本节规定并向委员会证明其执业性质无需此培训者。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获得心理学家、临床社会工作者、专业临床咨询师或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执业许可的人员,应在儿童、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虐待评估和报告领域接受最低限度但适当的培训。并非意图仅通过遵守本节规定,就认为执业者已完全掌握儿童、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虐待受害者和施虐者治疗的主题。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8(f) 鼓励心理学委员会和行为科学委员会将关于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虐待评估和报告的课程,纳入执业许可或执业许可续期前关于老龄化和长期护理问题的强制性培训中。

Section § 29

Explanation

加州心理学委员会和行为科学委员会可能会要求心理学家、临床社会工作者、婚姻与家庭治疗师以及专业临床咨询师完成关于识别化学依赖和早期干预的继续教育。在正式确定这些要求之前,他们被鼓励将课程内容包括:物质滥用的历史、其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识别成瘾症状、适当的干预和转介、帮助受影响的家庭成员,以及了解12步计划等康复项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9(a) 心理学委员会和行为科学委员会应考虑采纳继续教育要求,包括在识别化学依赖和早期干预领域的培训,适用于所有申请心理学家、临床社会工作者、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或专业临床咨询师执照续期的人员。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9(b) 在采纳任何规定与酒精和其他化学依赖相关的继续教育的法规之前,委员会被敦促考虑课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题: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9(b)(1) 酒精和其他药物滥用的历史和当代视角。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9(b)(2) 酒精和药物滥用流行的程度及其对个人、家庭和社区的影响。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9(b)(3) 识别酒精中毒和药物成瘾的症状。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9(b)(4) 做出适当的解释、干预和转介。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9(b)(5) 识别并干预受影响的家庭成员。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29(b)(6) 了解当前的康复计划,例如12步计划,以及治疗师如何有效利用这些计划。

Section § 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申请新执照或续期现有执照的人,除了满足其执照委员会的其他具体要求外,还必须遵守《家庭法典》第 (17520) 条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3

Explanation
如果你目前担任的公职,虽然是根据旧法律设立的,但新法律生效后该公职仍然保留,那么你可以按照原来的任期和条件继续担任该职务。

Section § 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执照颁发机构,例如州律师协会和房地产部,在颁发执照时,收集特定的身份识别号码,例如合伙企业的联邦雇主识别号,或个人的社会安全号。这些号码有助于识别个人以用于税务目的,并确保遵守其他州法规。

执照颁发机构在颁发执照时,不得询问申请人的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也不得仅仅因为这些身份而拒绝颁发执照。如果持照人未能提供所需的身份识别号码,他们可能会面临处罚,并且其信息将被报告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该法律规定了执照颁发机构如何安全地与税务机关共享信息,并且仅将数据用于授权目的。数据将保密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已有具体程序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例如不将其用于个人身份识别或不必要地共享。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根据第22条定义的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和房地产部,应当在颁发执照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联邦雇主识别号(如果申请人是合伙企业),或所有其他申请人的社会安全号。
(2)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a)(2)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a)(2)(A) 根据第135.5条,任何根据第22条定义的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和房地产部,如果申请人是个人,申请的是根据(e)款(2)项定义的执照或证书,并且是为了本款的目的,则应当要求提供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a)(2)(A)(B) 在执行(A)项的要求时,执照颁发委员会不得要求个人为了执照颁发目的披露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a)(2)(A)(C) 执照颁发委员会不得仅仅基于个人的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而拒绝向其他方面合格且符合条件的个人颁发执照。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a)(2)(A)(D)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本款的要求符合《美国法典》第8篇第1621条(d)款。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b) 未能提供联邦雇主识别号、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的持照人,应当由执照颁发委员会报告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如果持照人在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9528条(b)款(1)项通知后仍未能提供该信息,该持照人将受到《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9528条(b)款(2)项规定的处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c) 除了(b)款规定的处罚外,执照颁发委员会不得处理初始执照申请,除非申请人按照申请要求提供其联邦雇主识别号、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d) 执照颁发委员会应当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就业发展部的要求下,向该委员会或该部门(视情况而定)提供关于每位持照人的以下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d)(1) 姓名。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d)(2) 登记地址。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d)(3) 如果持照人是合伙企业,则提供联邦雇主识别号;或所有其他持照人的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d)(4) 执照类型。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d)(5) 执照或续期生效日期。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d)(6) 执照到期日期。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d)(7) 执照是有效还是无效(如果已知)。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d)(8) 执照是新颁发还是续期。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e) 为了本条的目的: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e)(1) “持照人”指除公司以外的个人或实体,经执照、证书、注册或其他方式授权,从事受本法典规范或在第1000条或第3600条中提及的商业或专业活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e)(2) “执照”包括证书、注册或任何其他从事受本法典规范或在第1000条或第3600条中提及的商业或专业活动所需的授权。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e)(3) “执照颁发委员会”指任何根据第22条定义的委员会、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和房地产部。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f) 本条要求的报告应当以磁介质或以其他机器可读形式提交,并符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就业发展部(视情况而定)提供的标准。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g) 执照颁发委员会应当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就业发展部(视情况而定)可能要求的时间,向其提供本条要求的信息。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0(h)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从第7920.000条开始)的规定,根据本条提供的联邦雇主识别号、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不应被视为公共记录,且不得向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专业人士执照颁发和续期的规定。

如果有人不遵守抚养费支付命令,他们的执照申请可能会根据《家庭法典》受到影响。此外,如果有人拖欠大量税款并被列入重大欠税名单,他们的执照也可能根据具体规定受到影响。

申请表必须告知申请人,必须支付税款义务,否则执照可能会被暂停。税款义务指的是《加州税收和赋税法典》中各项具体的税收部分。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a) 就本节而言,“委员会”指第101节所列的任何实体、第1000节和第3600节提及的实体、州律师协会、房地产部,以及任何其他颁发执照、证书或注册以授权个人从事商业或专业的州机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b) 由委员会监管的、申请颁发或续期执照、证书、注册或其他从事商业或专业手段的每位申请人,如不遵守抚养判决或命令,应受《家庭法典》第17520节的约束。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c) “遵守抚养判决或命令”具有《家庭法典》第17520节(a)款(4)项所赋予的含义。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d) 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第7063节或第19195节,其姓名出现在500个最大欠税名单上的每位持证人或申请人,应受第494.5节的约束。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e) 每份新执照申请或执照续期申请应在申请中注明,法律允许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以及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与委员会共享纳税人信息,并要求持证人支付其州税义务,且如果未支付州税义务,持证人的执照可能会被暂停。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1(f) 就本节而言,“税收义务”指根据或依照《税收和赋税法典》第2部第1部分(自第6001节起)、第1.5部分(自第7200节起)、第1.6部分(自第7251节起)、第1.7部分(自第7280节起)、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节起)征收的税款。

Section § 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对那些接触艾滋病风险患者或已感染艾滋病患者的医疗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它指出培训应包括了解艾滋病、其特征以及如何评估和治疗艾滋病。法律规定,负责管理各类医疗专业人员的委员会应考虑将此类培训纳入其强制性继续教育计划中。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2(a) 立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确保与患有或有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风险的患者有或打算有密切接触的医疗专业人员,获得关于该病症的特征以及评估和治疗方法的继续教育形式的培训。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32(b) 负责监管以下执业人员的委员会,应考虑将关于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的特征以及评估和治疗方法的培训纳入这些执业人员的任何继续教育或培训要求中:脊骨神经科医生、医学实验室技术员、牙医、牙科保健员、牙科助理、医生和外科医生、足病医生、注册护士、持证职业护士、心理学家、医师助理、呼吸治疗师、针灸师、婚姻和家庭治疗师、持证教育心理学家、临床社会工作者以及专业临床咨询师。

Section § 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州政府让退伍军人更容易利用他们在服役期间获得的技能、知识和经验,以满足州的就业需求。它要求州委员会制定规则,评估并将军事教育和经验纳入不同工作的执照要求中。这些委员会必须与退伍军人事务部和军事部合作,并利用现有资金来实施这些规则。

本州的政策是,在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前提下,应允许在美国武装部队中获得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运用这些所学,并在其具备资格的最高责任和技能水平上,为本州的就业需求做出贡献。为此,本法典规定的各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应规定评估在武装部队中获得的教育、培训和经验的方法,如果这些经验适用于所监管的商业、职业或专业的要求。这些规章制度还应明确如何利用这些教育、培训和经验来满足所监管的特定商业、职业或专业的执照要求。各委员会在通过这些规章制度之前,应咨询退伍军人事务部和军事部。各委员会应在其所属机构的现有预算资源范围内履行本节规定的职责。

Section § 4

Explanation
本条的意思是,如果一项法律诉讼在教育法典生效前已经开始,或者一项权利已经确立,那么这些都不会因为新法典而改变。但是,这些案件未来的步骤应尽可能遵循新法典的规定。

Section § 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些特定委员会,例如加州脊骨神经科医师委员会或骨科医学委员会,在遵守州标准的前提下,聘请专家顾问执行某些任务。

这些任务可能包括就执法事宜提供专家意见、协助开发考试,以及在需要保护公共安全时评估执照申请人的健康状况。

委员会与顾问之间的协议不受一般公共合同规则的约束。各委员会必须制定自己的规则来选择和使用这些顾问,但顾问的角色不会仅仅因为根据本法律被聘用而扩大。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0(a) 依照《政府法典》第19130条所述标准,任何根据第22条定义的委员会、加州脊骨神经科医师委员会或加州骨科医学委员会,可与专家顾问签订协议,以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0(a)(1) 就与执法相关的事项提供专家意见,包括在行政听证会上提供证词。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0(a)(2) 作为主题专家协助委员会进行考试开发、考试验证或职业分析。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0(a)(3) 评估持证人或执照申请人的精神或身体健康状况,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所必需。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0(b) 委员会与专家顾问之间已签订的合同,应免于遵守《公共合同法典》第2部(自第10100条起)第2部分的规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0(c) 各委员会应制定政策和程序,用于专家顾问的遴选和使用。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40(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扩大根据本节提供服务的专家顾问的执业范围。

Section § 5

Explanation
如果你持有根据已废止法律获得的执照或证书,你的权利不会被剥夺。你仍然可以使用这些权利,但你必须遵守本法典中的新规定。
根据本法典废止的任何法案所授予的任何执照或证书的权利,不受本法典的颁布或该废止的影响,但此类权利此后应根据本法典的规定行使。

Section § 6

Explanation
如果你根据一项被新法典取代的法律已经有资格获得证书,那么只要新规定适用于你的情况,你将自动有资格根据新规定获得证书。

Section § 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曾根据一项旧法律被判有罪,而这项旧法律现在已经被废除了,但是他所犯的这种罪行在新法律中仍然被认为是违法行为(公罪),那么他之前的定罪在新法律下依然有效,就像在旧法律下有效一样。

根据本法典废止的任何法案所判处的任何罪行,如果该罪行在本法典中仍被视为一项公罪,则该定罪在本法典下仍构成定罪,并适用于其根据被废止法案构成定罪的任何目的。

Section § 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处理受《商业和职业法典》管辖的执照时,“定罪”的含义。定罪包括认罪、不抗辩(无异议)答辩或有罪判决。负责执照颁发的委员会可以在上诉期结束、定罪在上诉中得到维持,或者缓刑获批并暂停判决时,对定罪采取行动。重要的是,委员会不能仅仅因为法律的其他条款而拒绝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执照。

某些机构,如州体育委员会和赛马委员会,不受此规则的约束。除非另有说明,此定义凌驾于各项执业法案中任何冲突的条款之上。该法律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a) 本法典所指的“定罪”是指在认罪、有罪判决或不抗辩答辩或有罪认定后作出的判决。委员会在定罪成立后被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可在上诉期届满、定罪判决在上诉中获得确认或作出缓刑令暂停判决的执行时采取。但是,委员会不得拒绝向根据第480条(b)款或(c)款规定符合其他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执照。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b)(1)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第3部第4章(自第6000条起)对个人执照的颁发。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b)(2) 本条不以任何方式修改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以下实体在执照颁发方面的现有权力: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b)(2)(A) 州体育委员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b)(2)(B) 私立高等教育局。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b)(2)(C) 加州赛马委员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c)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条凌驾并取代本法典下各项执业法案中包含的定罪定义。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7.5(d) 本条将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8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除非另有规定,以下各节中概述的规则将用于解释和理解本法典的内容。

Section § 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法典各部分的标题,例如编、部、章和节的标题,不会影响实际法律的理解或适用方式。

本法典所载的编、部、章、节和条的标题,不应被视为管辖、限制、修改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本法典各项规定的范围、含义或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