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7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个人或行业团体采取法律行动,以阻止和预防本章中某些规则的违规行为。他们还可以就因这些违规行为所遭受的任何损害寻求金钱赔偿。

Section § 170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以低于成本或不公平的低价销售或赠送产品,并且造成了损害,那么将自动推定其意图是损害竞争者或破坏竞争。

在本章提起的所有诉讼中,证明一项或多项以低于成本或歧视性价格销售或赠送任何物品或产品的行为,连同证明此类行为的损害性影响,是意图损害竞争者或破坏竞争的目的或意图的推定证据。

Section § 170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零售商家限制每位顾客购买商品的数量,并且售价低于其进货或重置成本,那么就会被推定为他们试图损害竞争对手或消除竞争。然而,这仅适用于主要转售他们购买的商品的商家,而不适用于销售自己生产商品的商家。

Section § 17072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特定行业或贸易在某个区域有标准的成本调查,那么该调查可以作为有效证据,用来显示该行业中相关人员的成本是多少。

如果某个特定行业或贸易(被投诉人是其中一员)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地区和附近区域拥有既定的成本调查,则该成本调查是可用于证明该人成本的合格证据。

Section § 17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在特定情况下发生关于销售产品的法律案件时,经营业务的平均成本,以及生产或购买每件产品的成本,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生产者来说,这意味着产品的制造成本;对于分销商来说,则是发票成本或重置成本中较低者。这些证据有助于确定案件中涉及产品的成本。

任何特定盘存期内经营业务的平均总成本,加上(对于生产者而言)每件物品或产品的生产成本,或(对于分销商而言)每件物品或产品的发票成本或重置成本(以较低者为准),其证明构成根据本章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涉及的每件此类物品或产品的成本的推定证据。

Section § 170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公用事业委员会设定并批准了运输费率,这些费率就被视为交付成本的有力证据。实质上,经批准的费率可以用来证明运输某物应花费多少。

Section § 17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被指控以低于其经营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并且他们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低于该地区和该工作的通常工资水平,那么这些工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他们可能试图违反某项特定法律。

Section § 17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处理的是有人无偿工作或提供服务,或者工资低于正常水平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根据本章被提起诉讼的业务中,那么这些服务的价值应被视为该业务的一项开支。计算费用的标准应该是该工作在当时当地的正常工资水平。

Section § 170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低于成本销售商品而被起诉,并且他们为原材料支付的价格无法以现金明确计算,那么法律将推定这些原材料的成本是其在购买时和购买地点的类似材料的现行市场价格。

Section § 170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申请临时限制令或禁令,并且有证据表明被告正在违反某些规定,法院可以阻止该人继续违反这些规定。简单来说,如果法院发现有人违法,就可以命令他们停止做被禁止的事情。

Section § 170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法律命令中增加额外的限制,以阻止某人将来再次违反规定。其目的是防止相关人员进一步违规。

Section § 17080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发布命令,要求某人停止违反本法律的这一部分,该命令将适用于所有类似物品或产品,而不仅仅是案件中提到的特定物品或产品。

Section § 17081

Explanation
如果你根据本章采取法律行动,你不需要提供财务担保或保证金,就能获得临时或永久的法院命令,以阻止某人做某事。

Section § 17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原告提起诉讼,而无需证明他们遭受了实际损害或伤害。如果胜诉,他们可以获得自己或转让给他们的其他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的三倍赔偿。如果原告胜诉,还可以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但是,这些规定不适用于1959年9月18日之前提起的诉讼。

在本章项下的任何诉讼中,原告无需主张或证明实际损害或其威胁,或实际伤害或其威胁。但是,除了禁令救济外,任何此类诉讼中的原告有权追回原告所遭受的实际损害(如有)金额的三倍,以及任何将其因违反本章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原告的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如有)金额的三倍。
在本章项下的任何诉讼中,如果判决对被告不利,原告应被判予合理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用。
立法机关1959年常会通过的本条修正案不适用于1959年9月18日之前提起的任何诉讼。

Section § 17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案件中的证人通过宣誓证词(deposition)的方式提供证言,这意味着他们在法庭外宣誓作证。关于宣誓证词的具体法律规定适用于此。此外,任何相关的账簿和记录可以通过传票传唤到法庭,作为证据引用,或在宣誓证词过程中进行审查。

在本章项下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任何证人的证词均可通过宣誓证词(deposition)方式获取。《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第三章(自第2002条起)的规定以及第四编第四章(自第2016.010条起)的规定适用于该证人、该证词和该宣誓证词。
此外,任何当事人或任何此类证人的账簿和记录可被传唤至法庭并作为证据提交,或通过援引方式作为证据提交,并可要求在获取任何当事人或任何此类证人的宣誓证词时出示并进行质询。

Section § 17084

Explanation

如果你卷入了一场法庭案件,你可以请求法院命令对方让你查看和复制对案件很重要的文件或记录。如果对方拒绝并且法院同意,那么这些文件就不能被对方用作证据。如果你想把它们用作证据,法院会假定它们的内容和你所声称的一样。

本章项下提起的任何诉讼的任何一方,经通知后,可向诉讼正在审理的法院,或该法院的任何法官,申请一项命令,要求任何其他方在指定时间内向申请人提供查阅和复制,或允许复制,该方占有或控制的任何账簿中的账目记录,或任何文件、文书或备忘录,其中包含与任何此类诉讼的案情或其中任何抗辩相关的证据。
如果拒绝遵守该命令,法院应排除该账簿中的账目记录,或该文件、文书或备忘录作为证据由其他方提交;或者,如果申请人需要其作为证据,法院应推定其内容与申请人所主张的一致。

Section § 17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涉及违反本章的案件中,如果账簿、文件或记录对案件显得很重要,可以命令对其进行彻底审查。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或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主动这样做。该程序将遵循法律法规其他部分规定的具体步骤。

如果在任何时候,当任何针对违反本章的行为的诉讼正在审理中时,法院认为对账簿、文件、记录或文件的广泛审查对诉讼中的问题是或可能变得重要或相关,法院可以酌情决定,应诉讼任何一方的申请,或主动,命令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 2 部分、第 8 编、第 6 章规定的方式和形式进行调查。

Section § 170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某些法律程序收集的任何信息,不能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起诉某人犯有轻罪或重罪。

根据本条,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四部分第四编(自第2016.010条起)获得的任何信息,不得在本州任何法院中,作为对任何当事人或任何证人提起轻罪或重罪诉讼的依据。

Section § 170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因涉及违反本章的案件而被传唤作证或提供证据,你不能以这可能让你看起来有罪或导致处罚为由拒绝。好消息是,如果你确实作证或提供了证据,你不会因你在作证期间透露的任何事情而被起诉或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