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贸易的结合禁止的竞争限制
Section § 16720
这项法律定义了“信托”是什么,它指的是一群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合作控制市场。这包括限制贸易、规定价格、减少竞争以及固定价格,让买家别无选择只能支付这些价格的行为。它还涵盖了旨在保持价格稳定或消除商品销售或运输中竞争的协议。本质上,这是为了防止任何形式的市场操纵,以确保公平竞争。
Section § 16721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没有人会被排除在商业交易之外,仅仅因为第三方有一项基于性别、种族、宗教或经营地点等特征进行歧视的政策。它还规定,任何人不得要求他人执行此类歧视性政策。违反此规定被视为反竞争行为。然而,个人仍然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信仰选择与谁进行商业往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
Section § 16721.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签订合同或金融协议,如果其中要求基于特定特征(如种族、性别等)或商业协会歧视他人,都是非法的。法律还禁止仅仅因为这些协议不包含歧视性条款而拒绝签订。但如果文件涉及劳资纠纷,且其其他条款不违反本法规定,则不受此限制。基于商业协会的歧视不包括为获得保险、娱乐活动等团体费率或折扣而要求加入特定团体的情况。这里的“人”包括各种实体,例如公司和政府机构。
Section § 16721.6
Section § 16725
Section § 1672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州内销售或租赁商品时,如果强迫买方不得使用竞争对手的产品,则属违法。该规定旨在防止那些可能显著减少竞争或有形成垄断风险的交易,无论是在哪个商业领域。
Section § 16728
这项法律允许卡车运输公司(即财产机动承运人)选择遵循运输货物的标准规则,这些规则可能包括货物责任规则、提货单和路线等。如果这些公司选择采用这些标准,它们必须遵守某些联邦要求,这些标准也为它们提供了反垄断法的法律保护。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特定协议或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交通知来做出此选择。如果它们以后决定不再遵循这些标准,也可以取消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