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2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进行了广义的定义,涵盖任何非法、不公平或欺骗性的商业行为。它还包括虚假广告,以及任何违反《商业与职业法典》中特定广告法律的行为。

本章所称不正当竞争,指并包括任何非法、不公平或欺诈性的商业行为或惯例,以及不公平、欺骗性、不真实或误导性的广告,以及《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七编第三部第一章(自第 17500 条起)所禁止的任何行为。

Section § 17201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人”这个词不仅仅指个人。它还指各种团体和企业,例如公司、合伙企业和组织。

Section § 17201.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章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它将“消费者事务部内设委员会”定义为该部门内的任何机构,例如委员会或局。此外,它将“地方消费者事务机构”描述为主要提供消费者保护服务的市或县团体。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1.5(a) “消费者事务部内设委员会”包括消费者事务部内的任何委员会、局、司或其他类似机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1.5(b) “地方消费者事务机构”指并包括主要提供消费者保护服务的任何市或县机构。

Section § 1720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尽管另一项法律通常限制某些类型的法律补救措施,但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仍可采取具体行动来执行处罚或制止违规行为。

Section § 17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发布命令,阻止某人从事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法院还可以采取措施,例如指定一名经理来监督运营,以防止不公平行为,或将被不公平手段获得的金钱或财产归还。私人只有在符合特定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提起此类案件,但这些限制不适用于总检察长或市检察官等政府官员。

Section § 17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谁可以提起诉讼来制止不公平的商业行为。州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特定的市或县法律顾问,或者因不公平竞争而个人蒙受金钱或财产损失的人,都可以提起此类诉讼。这些案件必须在适当的法院提起,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尤其是在涉及大城市时,某些官员需要合作。

Section § 172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说明,本法律中提到的任何解决方案或惩罚都可以与加利福尼亚州其他法律中的惩罚或解决方案结合使用。

Section § 17206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从事不正当竞争,每次违规可被处以最高 $2,500 的罚款。这些罚款由总检察长或市法律顾问等各种官员收取。罚款的分配方式取决于由谁提起诉讼。这些资金可用于执行消费者保护法。法律还设立了一个专项基金,用于管理这些罚款并支持调查和执法工作。此外,它还规定了与调查和起诉这些案件相关的费用如何追回。

违反本章的民事处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a) 任何从事、曾从事或提议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人,每次违规应承担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民事处罚。该处罚应在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名义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进行评估和追回,提起诉讼者可为总检察长、任何地方检察官、任何经与地方检察官协议授权处理涉及违反县级条例案件的县法律顾问、任何人口超过 750,000 的市的市法律顾问、任何辖区内有城市人口超过 750,000 的县的县法律顾问、任何市县的市法律顾问,或经地方检察官同意,由任何设有全职市检察官的市的市检察官,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b) 法院应就违反本章的每次行为处以民事处罚。在评估民事处罚金额时,法院应考虑案件任何一方提出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不当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违规次数、不当行为的持续性、不当行为发生的时间长度、被告不当行为的故意性,以及被告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c)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c)(1) 如果诉讼由总检察长提起,所收罚款的一半应支付给判决所在县的司库,另一半支付给普通基金。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c)(2) 如果诉讼由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提起,所收罚款应支付给判决所在县的司库。
(3)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c)(3)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c)(3)(A) 除分段 (B) 和小节 (e) 另有规定外,如果诉讼由市法律顾问或市检察官提起,所收罚款的一半应支付给判决所在市的司库,另一半支付给判决所在县的司库。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c)(3)(A)(B) 如果诉讼由圣迭戈市法律顾问提起,所收罚款应支付给圣迭戈市的司库。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c)(4) 上述资金应由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和市法律顾问专用于消费者保护法的执行。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d) 特此设立不正当竞争法基金,作为州财政部普通基金内的一个特别账户。总检察长根据本章或第 3 部分第 1 章(自第 17500 条起)通过诉讼或索赔和解追回的应支付给普通基金或司库的罚款部分,应存入本基金。本基金中的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由总检察长用于支持对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查和起诉,包括执行由此类起诉或调查获得的判决以及其他旨在促进本章或第 3 部分第 1 章(自第 17500 条起)的活动。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3340 条的规定,根据《政府法典》第 12531 条的规定,根据全国抵押贷款和解协议存入本基金的任何民事处罚,均持续拨款给司法部,用于抵消司法部产生的普通基金费用。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e) 如果诉讼是应消费者事务部内的一个委员会或地方消费者事务机构的要求提起的,法院应确定该委员会或地方机构在调查和起诉该诉讼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在根据小节 (c) 支付任何已收罚款之前,委员会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应支付给司库,存入第 205 条所述的委员会专项基金。如果委员会没有此类专项基金,资金应支付给司库。地方消费者事务机构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应支付给为该地方机构提供资金的市或县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1720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有人对老年人或残疾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其他罚款外,他们可能需要为每次违规行为额外支付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老年人”指65岁或以上的人,“残疾人”指身体或精神状况严重限制其行走、说话等主要生活活动的人。法院在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处罚时,会考虑违法者是否明知其行为针对弱势群体,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以及受害者是否特别容易受害并因此受到伤害。如果通过非法行为获取了金钱或财产,法院可以命令归还,优先确保受害者获得赔偿,然后再支付罚款。如果无法全额赔偿,将根据损失金额按比例分配。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1(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1(a)(1) 除根据第17206条规定承担民事罚款责任外,违反本章规定,且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一名或多名老年人或残疾人实施的,该人可能须对每次违规行为承担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民事罚款,该罚款可按照第17206条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评估和追回。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1(a)(2) 根据(d)款的规定,任何民事罚款应按照第17206条(b)款和(c)款的规定支付。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1(b) 在本条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1(b)(1) “老年人”指年龄在65岁或以上的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1(b)(2) “残疾人”指身体或精神障碍严重限制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的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1(b)(2)(A) 在本款中,“身体或精神障碍”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1(b)(2)(A)(i) 生理紊乱或状况、容貌损毁或解剖学缺失,严重影响以下一个或多个身体系统:神经系统;肌肉骨骼系统;特殊感觉器官;呼吸系统,包括言语器官;心血管系统;生殖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生殖系统;造血和淋巴系统;皮肤;或内分泌系统。
(i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1(b)(2)(A)(ii) 精神或心理障碍,包括智力障碍、器质性脑综合征、情绪或精神疾病以及特定学习障碍。
“身体或精神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疾病和状况:骨科、视力、言语和听力障碍、脑瘫、癫痫、肌肉萎缩症、多发性硬化症、癌症、心脏病、糖尿病、智力障碍和情绪疾病。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1(B) “主要生活活动”指包括自我照料、完成手工任务、行走、看、听、说话、呼吸、学习和工作等功能。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1(c) 在决定是否根据(a)款处以民事罚款及其金额时,法院除考虑任何其他适当因素外,还应考虑以下一个或多个因素存在的程度: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1(c)(1) 被告是否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是针对一名或多名老年人或残疾人。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1(c)(2) 被告的行为是否导致一名或多名老年人或残疾人遭受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主要住所、主要工作或收入来源的丧失或抵押;为退休或个人或家庭护理和维护而预留的财产的重大损失;或根据养老金或退休计划或政府福利计划收到的款项的重大损失,或对老年人或残疾人的健康或福利至关重要的资产的重大损失。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1(c)(3) 一名或多名老年人或残疾人是否因年龄、健康状况不佳或体弱、理解力受损、行动受限或残疾而比其他公众成员更容易受到被告行为的侵害,并因此实际遭受了由被告行为造成的重大身体、情感或经济损害。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1(d) 根据本条审理诉讼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作出必要的命令和判决,以将可能通过违反本章规定而获得的金钱或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恢复给老年人或残疾人。根据本款命令的赔偿应优先于法院指定根据(a)款处以的民事罚款的追回,但不得优先于根据第17206条(a)款处以的民事罚款。如果法院确定无法向这些老年人或残疾人全额赔偿,无论是在判决时还是在法院确定的未来日期,则本款下的赔偿应根据损失金额按比例进行。

Section § 17206.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并且这种行为影响到军人或退伍军人,除了其他罚款外,他们可能面临每次违规最高2500美元的额外罚款。这笔款项可以通过诉讼追回。“军人”指的是目前在军队各兵种服役的人,而“退伍军人”是指曾经服役的人。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2(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2(a)(1) 除根据第17206条规定承担民事罚款责任外,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一名或多名军人或退伍军人实施的,可能被处以每次违规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民事罚款,该罚款可按照第17206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评估和追回。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2(a)(2) 任何民事罚款应按照第17206条(b)款和(c)款的规定支付。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2(b) 在本条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2(b)(1) “军人”指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太空军或海岸警卫队的成员,或本州的现役民兵。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6.2(b)(2) “退伍军人”指曾是军人的人。

Section § 1720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禁止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法院禁令,他们可能需要为每次持续的违规行为支付高达 $6,000 的罚款。法院将根据造成的损害程度、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来决定罚款金额。这些罚款的资金将根据提起诉讼的机构,在地方政府和州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由总检察长提起诉讼,一半归州政府,一半归判决所在县。如果由地方市或县官员提起诉讼,则全部罚款归地方。如果消费者保护机构协助启动了诉讼,他们的调查费用将首先得到报销,然后才分配剩余的罚款。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7(a) 任何故意违反根据第17203条发布的禁止不正当竞争禁令的人,应就每次违反而承担不超过六千美元 ($6,000) 的民事罚款。如果构成违规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则该行为的每一天均构成一项单独且不同的违规。在确定民事罚款金额时,法院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构成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该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性、该行为发生的时间长度、该人的(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被告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7(b) 本条规定的民事罚款应在违规行为发生地或禁令发布地的任何县,由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通过总检察长、任何地方检察官、任何城市人口超过75万的县的县法律顾问、或经与地方检察官协议授权处理涉及违反县条例的诉讼的任何县法律顾问、或任何市检察官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评估和追缴,无论原禁令是在哪个县发布的。根据本条提起的追缴民事罚款的诉讼,应优先于法院日程表上的所有民事案件,但法律规定享有同等优先权的案件除外。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7(c) 如果此类诉讼由总检察长提起,根据本条收取的罚款的一半应支付给判决生效所在县的司库,另一半支付给州司库。如果由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提起,收取的罚款全额应支付给判决生效所在县的司库。如果由市检察官或市检控官提起,罚款的一半应支付给判决生效所在县的司库,另一半支付给该市,但如果诉讼是由市县(city and county)的市检察官提起,则收取的罚款全额应支付给判决生效所在市县的司库。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207(d) 如果诉讼是应消费者事务部下属委员会或地方消费者事务机构的请求提起,法院应确定该委员会或地方机构在调查和起诉该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在根据 (c) 款支付任何收取的罚款之前,委员会发生的合理费用金额应支付给州司库,存入第205条所述的委员会专项基金。如果委员会没有此类专项基金,该款项应支付给州司库。地方消费者事务机构发生的合理费用金额应支付给资助该地方机构的市或县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17208

Explanation
根据本条规定,一旦你有理由提起诉讼,你最多有四年的时间来启动诉讼。此外,如果你的案件在本条设立之前就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那么即使现在有了这项法律,你也不能重新启动它。

Section § 17209

Explanation

如果在加州某些法院有人声称某章节被违反,或者对该章节如何适用或解释提出异议,他们必须将法律文件的副本发送给总检察长和当地的地区检察官。这必须迅速完成,通常在三天内,总检察长的网站上会有一个专门的送达地址。如果这些官员要求提供更多文件,也必须在五天内免费提供。法院在看到这些步骤的证明之前不会做出任何决定,尽管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能会给予延期。

如果本章的违规行为被指控,或本章的适用或解释在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上诉庭的任何诉讼中成为争议焦点,则在该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任何诉讼状或请愿书的每个人,应在向法院提交后三日内,将该诉讼状或请愿书的副本送达总检察长,收件人注明为消费者保护科,送达地址为总检察长官方互联网网站上为本节文件送达指定的地址,或者,如果未指定送达地址,则送达旧金山市的总检察长办公室,并送达初审法院诉讼或程序最初提起所在县的地区检察官。 应总检察长或地区检察官的要求,除诉讼状或请愿书外,已向法院提交任何其他文件(包括全部或部分上诉记录)的每个人,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免费向总检察长或地区检察官提供该文件的副本。送达时间可由首席大法官或主审法官或法官因正当理由予以延长。在向法院提交已将诉讼状或请愿书送达总检察长和地区检察官的送达证明之前,不得作出任何判决或救济(临时或永久),也不得发布任何意见。

Section § 17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酒店批准,向酒店客房分发宣传材料(即“传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酒店经营者(旅店经营者)口头或书面表示反对,或者张贴告示禁止分发传单,那么任何人都不得将传单留在客房内或门上。这项规定适用于分发传单的个人,也适用于指示他人进行此行为的公司或个人。如果承包商知道酒店不希望分发传单,他们必须将通知转达给其分发者,并停止正在进行的分发活动。如果酒店或客人书面明确要求分发传单,则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