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000(a) 就本部分而言,“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000(a)(1) 拥有五名或更少员工,包括所有者,员工可以是兼职或全职。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000(a)(2) 通常缺乏足够的贷款、股权或其他金融资本。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8000(b) 就本部分而言,“微型企业发展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自主创业培训、技术援助以及微型贷款获取渠道的非营利组织或公共机构,服务对象为寻求自主创业的个人或寻求拓展现有业务的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