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旅游销售商
Section § 17550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旅游业的一些问题,指出某些商业行为已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害。由于这些问题,州政府认为对旅行销售商进行监管至关重要。这项监管旨在防止不公平的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确保公平竞争,并支持州经济。法律还旨在让司法部通过为旅行销售商创建易于使用的表格来帮助他们遵守规定,尤其要考虑到小型企业的需求。
Section § 17550.1
这项法律定义了谁被视为“旅行销售商”。基本上,它是指任何销售或安排旅行服务(如航班或游轮),且费用超过 $300 的人。它明确排除了某些业务,如航空公司、游轮公司和酒店,只要它们不从交通安排中赚取额外费用。如果经过认证的保险企业和运输运营商遵守注册规定,这项法律也适用于它们。最后,它澄清了提及航空或海上旅行时,也包括某些陆路和水路旅行安排。
Section § 17550.10
这项法律将“旅行凭证”定义为一种文件,允许持有人获得航空或海上交通、旅行服务,或这些服务的折扣。使用它可能需要支付费用或满足某些条件。
Section § 17550.11
这项法律解释了旅行销售商“充足保证金”的含义。它要求这些销售商持有与其信托账户中所需金额相等的保证金,以在旅行销售商违反任何规定时为乘客提供财务保护。保证金必须由一家认可的担保保险公司提供,并且在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下不得取消。即使保证金被取消,保险公司仍需对其有效期内产生的任何索赔负责。然而,除非乘客能找到其他赔偿来源,否则他们只能索赔不超过支付给旅行销售商的金额。
Section § 17550.13
本节规定了旅行服务销售商在收取旅行服务费用时的规则。在收取航空或海上运输费用之前,销售商必须向买家提供清晰的书面信息,包括其业务详情、付款金额、旅行详情和取消政策。他们还必须披露是否拥有信托账户、保证金,或者是否是赔偿基金或保护计划的成员,并解释客户提出索赔的权利。销售商必须确认并告知买家旅行凭证是否不可退款。如果过去一年内向同一客户销售过旅行服务,销售商有五天时间来满足披露要求。对于将付款无扣除地转交的注册航空公司报告公司代理商,他们可以口头进行这些披露。
Section § 17550.14
本法律要求旅行销售商要么提供已购买的旅行服务,要么向客户退款。退款必须在出发日期、退款请求或销售商取消之日起30天内完成,或者如果销售商无法提供服务,则在3天内完成。如果资金已按照特定规定处理,销售商可以提供财务报表而非退款。如果乘客根据已披露的条款取消,退款将遵循这些约定条款。销售商的虚假陈述被视为需要退款的取消。
Section § 17550.15
这项法律规定了销售旅行服务的企业应如何处理从客户那里收到的款项。他们必须将所有款项存入联邦保险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的专用信托账户。他们只能从该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支付承诺的旅行服务费用、向客户退款,或在服务交付后提取佣金。该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且销售商担任受托人。他们还必须允许特定官员检查其业务记录。他们有责任妥善管理这些资金,如果出现问题,客户可以提出索赔以取回资金。如果付款通过信用卡进行,且信用卡交易由承运人或服务提供商直接管理,则此要求可免除。信托账户的替代方案是提交保证金,该保证金必须在广告服务之前提交给总检察长。
Section § 17550.16
本节概述了加州旅行销售商在符合特定标准时可免除某些监管要求的例外情况。旅行销售商必须遵循明确的规程,例如作为注册旅行代理商、妥善转交乘客付款、保持长期经营以及直接向公众销售。此外,如果他们参与某些消费者保护计划,也可以获得豁免。旅行销售商必须透明地管理资金,并通过经总检察长核实的批准存款计划处理消费者保护问题。为保持豁免有效,必须遵守各项要求;如果消费者保护实体未能有效运作,豁免将终止。
Section § 17550.17
本法律规定了旅行销售商在客户购买航空或海上旅行后如何处理出票事宜。如果客户使用信用卡或现金支付,销售商必须在72小时内交付机票或凭证。如果通过支票支付,销售商必须在款项结清后的72小时内交付。销售商可以通过邮寄或递送服务发送机票来履行其职责。如果他们无法按时交付,他们应将所需资金转交给旅行服务提供商,或遵守特定条款。如果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导致无法遵守,只要他们在30天内解决问题,就不会受到处罚。
Section § 17550.18
这项法律有三个主要内容。首先,如果其中任何一部分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在没有该问题部分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其次,在刑事案件中,旅行销售商必须出示证据来证明其符合规则的例外情况;而在民事案件中,他们必须证明这些例外情况。第三,任何对总检察长就某些旅行法律所作决定的法律挑战,将仅审查是否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该决定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法院将只考虑在最初决定作出时已有的证据。
Section § 17550.19
Section § 17550.195
如果销售旅行服务的人被判犯有与其业务相关的重罪,他们的注册将立即被暂停。此外,在他们被定罪后的七年内,他们不能注册为旅行销售商,也不能加入旅行消费者赔偿基金。
Section § 17550.20
如果您想在加州销售旅行服务,您需要在开始业务前至少10天向司法部长办公室注册。这包括为每个营业地点支付100美元的费用,并提供所需信息。如果您逾期,每天会有5美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美元。您必须每年续期注册。如果您的业务信息有重大变更,或者您计划转让所有权,您需要通知司法部长办公室。未能遵守某些付款规定可能导致您的注册被暂停。对于与已注册旅行服务销售商签订特定合同并代表其行事的个人,存在例外情况。此外,司法部长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将注册处理工作外包。
Section § 17550.21
这项法律要求旅游服务销售商在注册时提供详细信息。他们必须包括其商号、地址、所有者详情、任何针对他们的法律判决,以及他们销售的旅行凭证副本。他们还需要允许总检察长查阅信托账户详情,并允许进行与调查相关的信息核查。如果自上次注册以来没有任何变化,他们可以简单地确认信息仍然正确。所有提供的信息都必须签署并在伪证罪的惩罚下进行核实。
Section § 17550.23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旅行销售商的注册要求。它要求旅游消费者赔偿公司在旅行销售商符合特定合规标准时通知总检察长。如果加州的旅行销售商选择不遵守某些注册要求,他们必须出示参与特定消费者保护计划的证据。这些计划包括消费者保护存款计划或消费者保护托管计划,具体取决于他们在相关条款中提出的合规声明。
Section § 17550.24
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亚州的旅行销售商,您需要向司法部长注册并获得一个唯一的号码。该号码在规定期限内有效,除非因不诚实或未更新信息而被撤销。您的注册可能包含有关您的信托账户或豁免的详细信息,前提是您符合特定条件。重要的是,您需要在您的营业地点展示您的注册信息,以便客户轻松查看。您的注册号也需要在所有旅行服务广告上清晰显示,并且您必须指出注册不代表加利福尼亚州政府认可您。
Section § 17550.25
这项法律要求参与特定消费者保护计划的旅行销售商在进行销售前遵守特定规定。如果旅行销售商不属于某个消费者保护基金的成员,他们必须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清楚地告知客户,他们的服务不受该基金保障。与加州居民打交道或在加州运营的销售商,尤其当其服务不在保护基金保障范围内时,需要提供此信息。他们还需要披露是否设有金融信托账户或提供担保,以表明某种形式的保护。
Section § 17550.26
这项法律定义并规范了“旅游业折扣计划”,这些计划是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旅游相关折扣的特殊安排。要销售这些计划,必须满足几个条件:折扣不能普遍向公众提供;计划的利益和限制必须在购买前以书面形式明确披露;购买者必须是注册的旅游销售商,或是相关方,如所有者、负责人,或获得一定报酬的雇员。销售商还必须保存记录,证明购买者符合这些标准,并且必须遵守折扣购买服务法律。
Section § 17550.27
本法律规定了“旅行销售折扣计划”的规则,这些计划是承诺提供旅行折扣的会员资格。销售者必须注册,计划年费不得超过150美元,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除非购买者书面续订。折扣必须是会员专享并清晰说明,包括在五天内或违反任何规则时有权取消并获得全额退款。销售者还必须提供任何承诺的旅行服务的书面证明,并持有10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以保护消费者。
Section § 17550.3
本节将“乘客”定义为已经或将要支付费用以获取航空或海上旅行或其他相关旅行服务的人,无论是直接支付还是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其他个人或实体支付。
Section § 17550.30
本节在州金库中设立了旅行销售商基金,用于存放从与旅行销售商法规相关的罚款、罚金和费用中收取的款项。这些资金由司法部用于执行这些法律,包括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和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其中,有特定金额395,000美元被拨付用于支持旅行销售商计划。
Section § 17550.6
本节定义了“官方指定代理人”的含义。它指的是通过一份由需要代表的人(委托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确且具体地指定为在特定时期内担任代理人的人。这份文件必须包含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