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旅游业的一些问题,指出某些商业行为已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害。由于这些问题,州政府认为对旅行销售商进行监管至关重要。这项监管旨在防止不公平的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确保公平竞争,并支持州经济。法律还旨在让司法部通过为旅行销售商创建易于使用的表格来帮助他们遵守规定,尤其要考虑到小型企业的需求。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a)(1) 旅行销售商的某些广告、销售和商业行为已给本州人民造成经济困难。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a)(2) 旅游业对本州及其人民的经济和福祉具有重大影响。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a)(3) 旅行销售商业务中出现了特有的问题。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a)(4) 公众福祉要求对旅行销售商进行监管,以消除不公平的广告、销售和商业行为,建立保障人民免受经济困难的标准,鼓励旅游业的竞争、公平交易和繁荣,并为旅行销售商注册计划以及总检察长办公室执行本条规定提供确定可靠的资金。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b)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司法部在资源允许的范围内,与受影响商业界的代表合作,制定样本表格,以便旅行销售商在最大程度上遵守向付款人提供第17550.13条(a)款(1)项所要求信息的规定,其方式应简化、高效、不重复,并承认小型旅行销售商在遵守该条规定时可能存在的特殊负担和情况。

Section § 175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谁被视为“旅行销售商”。基本上,它是指任何销售或安排旅行服务(如航班或游轮),且费用超过 $300 的人。它明确排除了某些业务,如航空公司、游轮公司和酒店,只要它们不从交通安排中赚取额外费用。如果经过认证的保险企业和运输运营商遵守注册规定,这项法律也适用于它们。最后,它澄清了提及航空或海上旅行时,也包括某些陆路和水路旅行安排。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a) “旅行销售商”指的是销售、提供、供应、签订合同、安排或广告宣传其能够或可能安排、或已安排以下批发或零售业务的个人: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a)(1) 航空或海上运输,无论是单独提供还是与其他旅行服务一并提供。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a)(2) 陆路或水路船舶运输(海上运输除外),无论是单独提供还是与其他旅行服务一并提供,如果向乘客收取的总费用超过三百美元 ($300)。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b) 旅行销售商不包括以下任何一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b)(1) 航空公司。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b)(2) 远洋运输公司。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b)(3) 酒店、汽车旅馆或类似的住宿机构,在为其登记客人销售、提供、供应、签订合同或安排临时住宿和相关服务的过程中,它也安排交通,并且不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对价来安排或提供该交通。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b)(4) 根据《保险法》第2部第5部分(自第12140条起)获得认证的个人或组织,但该个人或组织应遵守第17550.20条和第17550.21条的注册和费用规定,对于单独或与其他旅行服务一并销售航空或海上运输的每个地点。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b)(5) 持有州、联邦或其他政府实体颁发的所需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运营授权的机动车或铁路承运人或水路船舶运营商。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或第2.7条(自第17550.35条起)中提及航空或海上运输或航空或海上承运人,包括(a)款所述的陆路或水路船舶运输,以及机动车承运人或水路船舶运营商。

Section § 1755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旅行凭证”定义为一种文件,允许持有人获得航空或海上交通、旅行服务,或这些服务的折扣。使用它可能需要支付费用或满足某些条件。

“旅行凭证”指的是一份书面文件,表明持有人有权获得航空或海上运输或旅行服务,或获得该运输或旅行服务的折扣或优惠价格,或从指定来源购买该运输或旅行服务,无论持有人是否需要支付额外费用或满足任何要求才能使用该凭证。

Section § 1755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旅行销售商“充足保证金”的含义。它要求这些销售商持有与其信托账户中所需金额相等的保证金,以在旅行销售商违反任何规定时为乘客提供财务保护。保证金必须由一家认可的担保保险公司提供,并且在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下不得取消。即使保证金被取消,保险公司仍需对其有效期内产生的任何索赔负责。然而,除非乘客能找到其他赔偿来源,否则他们只能索赔不超过支付给旅行销售商的金额。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1(a) “充足保证金”指由一家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金,其金额始终不少于且至少等于任何旅行销售商根据第17550.15条就此类运输需存入信托账户的金额,旨在保障因旅行销售商违反本条规定或旅行销售商或其任何在职或受雇的官员、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失职而遭受金钱损失的每位乘客的利益。提交保证金的旅行销售商应将保证金保持在适当的有效金额,作为其继续经营业务的条件。出具保证金的获准担保保险公司应在保证金取消或终止前30天向提交保证金的旅行销售商以及总检察长办公室消费者保护科提供书面通知。保证金的取消不应限制或免除担保保险公司在保证金有效期内产生的索赔责任。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1(b) 乘客通过保证金索赔的金额不得超过乘客支付给旅行销售商的金额,但此限制不应妨碍乘客从除保证金以外的其他来源追回超过支付给旅行销售商的金额。

Section § 17550.1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旅行服务销售商在收取旅行服务费用时的规则。在收取航空或海上运输费用之前,销售商必须向买家提供清晰的书面信息,包括其业务详情、付款金额、旅行详情和取消政策。他们还必须披露是否拥有信托账户、保证金,或者是否是赔偿基金或保护计划的成员,并解释客户提出索赔的权利。销售商必须确认并告知买家旅行凭证是否不可退款。如果过去一年内向同一客户销售过旅行服务,销售商有五天时间来满足披露要求。对于将付款无扣除地转交的注册航空公司报告公司代理商,他们可以口头进行这些披露。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3(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3(a)(1) 旅行服务销售商不得收取任何金钱或其他有价对价作为航空或海上运输或其他旅行服务的付款,除非在收到付款时或之前,旅行服务销售商首先向付款人提供醒目地载明以下信息的书面材料: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3(a)(1)(A) 旅行服务销售商的名称、营业地址和电话号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3(a)(1)(B) 乘客应支付或代为支付的总金额、迄今已支付的金额、任何未来付款的日期、付款目的,以及任何应付余额的明细账单。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3(a)(1)(C) 航空或海上运输提供商的名称,以及每次出发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或确定出发日期、时间和地点的条件。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3(a)(1)(D) 与乘客购买的航空或海上运输或旅行服务相关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包括取消条件。在旅行服务销售商收到任何金钱或其他有价对价之前,无需披露航空承运人或海上承运人的标准运输合同。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3(a)(1)(E) 一份清晰醒目的声明,说明在取消运输或旅行服务时,如果乘客无过错且未违反先前已向乘客清晰醒目披露并经乘客同意的任何条款和条件而取消,则已支付给旅行服务销售商但未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款项将及时支付给乘客,除非乘客在取消后另行书面通知旅行服务销售商。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3(a)(1)(F) 如果本条要求旅行服务销售商设立信托账户或保证金,则应清晰醒目地披露,声明:“加州法律要求某些旅行服务销售商设立信托账户或保证金。本企业拥有[一个信托账户]或[由(公司)签发的金额为($X)的保证金]。”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3(a)(1)(G) 如果旅行服务销售商是旅行消费者赔偿基金的参与者,并且乘客或代乘客付款的人在销售航空或海上运输或旅行服务时位于加州,则应清晰醒目地通知乘客或代乘客付款的人有权向该基金提出索赔。该通知应包括涵盖的损失描述、提出索赔的方法、提出索赔的时限以及可索赔的金额。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3(a)(1)(H) 如果旅行服务销售商是符合第17550.16条(b)款规定的消费者保护存款计划的参与者,则应清晰醒目地通知乘客有权向该计划提出索赔。该通知应包括涵盖的损失描述、提出索赔的方法、提出索赔的时限以及可索赔的金额。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3(a)(1)(I) 如果旅行服务销售商是符合第17550.16条(c)款规定的消费者保护托管计划的参与者,则应清晰醒目地通知乘客有权向该计划提出索赔。该通知应包括涵盖的损失描述、提出索赔的方法、提出索赔的时限以及可索赔的金额。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3(a)(1)(J) 如果旅行服务销售商不是参与者,则应清晰醒目地披露,声明旅行服务销售商不是旅行消费者赔偿基金的参与者。该披露应以口头和书面形式进行。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3(a)(1)(K) 如果旅行服务销售商是旅行消费者赔偿基金的参与者,并且乘客或任何代乘客支付旅行服务费用的人位于加州,则应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清晰醒目地披露,声明该交易受旅行消费者赔偿基金保障。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3(a)(2) 如果同时发生以下两种情况,则不违反本款规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3(a)(2)(A) 由于旅行服务销售商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情况直接导致遵守规定变得不可能。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3(a)(2)(B) 旅行服务销售商从每位乘客处获得书面确认,确认乘客未收到本节要求的条款和条件披露。

Section § 1755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旅行销售商要么提供已购买的旅行服务,要么向客户退款。退款必须在出发日期、退款请求或销售商取消之日起30天内完成,或者如果销售商无法提供服务,则在3天内完成。如果资金已按照特定规定处理,销售商可以提供财务报表而非退款。如果乘客根据已披露的条款取消,退款将遵循这些约定条款。销售商的虚假陈述被视为需要退款的取消。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4(a) 旅行销售商有义务提供乘客购买的航空或海上运输或旅行服务,或按照本条规定进行退款。旅行销售商应在以下任一期间内(以较早者为准),向乘客退还所有已支付但未实际提供给乘客的航空或海上运输或旅行服务的款项: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4(a)(1) 自以下任一日期起三十天内: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4(a)(1)(A) 预定出发日期。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4(a)(1)(B) 乘客要求退款之日。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4(a)(1)(C) 旅行销售商取消之日。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4(a)(2) 自旅行销售商首次无法提供航空或海上运输或旅行服务之日起三天内。
在本条中,“无法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乘客资金未存入第17550.15条和第17550.21条(g)款所要求的信托账户的任何一天,或为提供乘客运输或旅行服务所需的资金已以不符合第17550.15条或第17550.16条(a)款规定的方式支付。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4(b) 如果旅行销售商已依照第17550.15条(c)款第(1)、(2)、(3)或(4)项支付了乘客的资金,且该支付是乘客购买服务或运输的全额付款,则旅行销售商可以不提供退款,而是向乘客提供一份书面声明,并附带银行记录,以证明乘客的资金已按照这些规定支付,如果支付给旅行销售商,则需提供该旅行销售商的当前注册证明。依照第17550.16条(a)款免除第17550.15条要求的旅行销售商,且符合第17550.16条(a)款规定的,可以通过保存并向乘客提供符合第17550.16条(a)款规定的支付书面证明,以及资金被支付的旅行销售商的当前注册证明来遵守本条,该注册证明应注明该注册旅行销售商要么拥有符合第17550.15条规定的信托账户,要么依照第17550.15条(b)或(c)款免除第17550.15条的要求。本款不适用于受(c)款或(d)款约束的退款。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4(c) 如果乘客取消时退款的相关条款和条件已向乘客披露并经乘客同意,且乘客选择取消的原因并非旅行销售商无法提供所购买的航空或海上运输或旅行服务,则依照这些条款和条件进行退款应被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4(d) 旅行销售商的任何重大虚假陈述应被视为违反本条规定,并视为旅行销售商取消,从而需要按照(a)款的规定进行退款。

Section § 1755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销售旅行服务的企业应如何处理从客户那里收到的款项。他们必须将所有款项存入联邦保险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的专用信托账户。他们只能从该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支付承诺的旅行服务费用、向客户退款,或在服务交付后提取佣金。该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且销售商担任受托人。他们还必须允许特定官员检查其业务记录。他们有责任妥善管理这些资金,如果出现问题,客户可以提出索赔以取回资金。如果付款通过信用卡进行,且信用卡交易由承运人或服务提供商直接管理,则此要求可免除。信托账户的替代方案是提交保证金,该保证金必须在广告服务之前提交给总检察长。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5(a) 本节适用于第17550.1节所定义的旅行销售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5(b) 旅行销售商应将从任何个人或实体收到的所有款项的100%直接存入联邦保险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的信托账户中,包括但不限于以现金、信用卡或任何其他支付方式支付的款项,用于任何人的航空或海上运输,或用于旅行销售商提供的任何旅行服务,以及承运人或旅行服务提供商进行的任何退款。本分节不要求旅行销售商为每笔交易设立单独的信托账户。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5(c) 旅行销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抵押信托账户的本金,且不得从中提取资金,除非符合以下规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5(c)(1) 向承运人支付部分或全部运输费用,或向旅行服务提供商支付乘客购买的服务或运输费用。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5(c)(2) 如果付款是通过电汇直接汇入航空公司报告公司(Airlines Reporting Corporation)的账户,或通过支票或汇票支付给航空公司报告公司,用于乘客签订的运输或服务,则向承运人或旅行服务提供商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5(c)(3) 在交付乘客从承运人或旅行服务提供商处获得其购买的运输或服务所需的所有票据或凭证后,旅行销售商可以提取乘客支付款项中应作为向该乘客销售运输或旅行服务的报酬的部分。票据或凭证应视为已交付,如果亲自交付,或在下一个工作日转交给独立的第三方递送服务,按乘客指定的地址进行常规递送,或以预付一等邮件邮资的方式存入美国邮件。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5(c)(4) 在向运输或旅行服务提供商全额支付,直接存入资金接收方另一旅行销售商注册中指定的信托账户,或支付给另一注册旅行销售商(其注册声明该注册旅行销售商根据第17550.16节(b)或(c)分节免除本节要求),支付承运人或运输或旅行服务提供商或另一注册旅行销售商为提供乘客购买的运输或服务所需的总金额后,旅行销售商可以从信托账户中提取乘客支付款项中作为向该乘客销售运输或旅行服务的佣金的部分。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5(c)(5) 向乘客退款。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5(d)
(c)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5(d)(c)分节不应阻止将信托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支付给旅行销售商。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5(e) 旅行销售商应担任本条所要求信托账户的受托人。如果旅行销售商是个人,则该个人应为受托人;如果旅行销售商是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则其管理合伙人或合伙人、或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官或经理应为受托人。受托人可以书面指定一名高级职员或员工管理信托账户,前提是该高级职员或员工受受托人的监督和控制,且该书面文件的原件已提交至总检察长办公室备案。
(f)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5(f)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5(f)(1)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条所要求的所有信托账户均应存放在联邦保险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的分支机构。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5(f)(2) 旅行销售商应向总检察长提交一份不可撤销的书面协议,允许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其代表在书面请求下,查阅并获取所有业务记录的副本,包括但不限于与信托账户相关的记录(无论这些记录位于何处),以及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旅行业务账户、或用于任何旅行业务交易的账户、或已存入信托资金的账户相关的记录。该声明应表明,只要旅行销售商、金融机构或其他记录保管人保留记录,该授权就持续有效。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5(f)(3) 旅行销售商应将第(2)款所述的所有业务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Section § 17550.1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旅行销售商在符合特定标准时可免除某些监管要求的例外情况。旅行销售商必须遵循明确的规程,例如作为注册旅行代理商、妥善转交乘客付款、保持长期经营以及直接向公众销售。此外,如果他们参与某些消费者保护计划,也可以获得豁免。旅行销售商必须透明地管理资金,并通过经总检察长核实的批准存款计划处理消费者保护问题。为保持豁免有效,必须遵守各项要求;如果消费者保护实体未能有效运作,豁免将终止。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6(a) 旅行销售商在所有符合第 (1) 至 (6) 款(含)规定或符合第 (7) 款规定的交易中,免除遵守第17550.15条 (a) 至 (f) 款(含)的要求。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6(a)(1) 旅行销售商仅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与加利福尼亚州居民进行的交易中,销售、提供、供应、签订合同或安排航空或海上运输,且该航空或海上运输或旅行服务应由 (A) 符合本条和第2.7条(自第17550.35条起)规定的注册旅行销售商,或 (B) 航空或海上承运人提供。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6(a)(2) 旅行销售商将乘客资金转交至 (A) 运输或旅行服务提供商,(B) 航空公司报告公司,(C) 资金转交对象旅行销售商注册中指定的信托账户,或 (D) 其注册声明该注册销售商根据第 (b) 或 (c) 款免除第17550.15条要求的注册旅行销售商,且在转交资金时,不抵销或扣减与任何其他交易相关的任何到期或声称的款项;根据 (C) 或 (D) 项转交资金的旅行销售商应获取并保留 (C) 或 (D) 项中提及的注册副本。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6(a)(3) 旅行销售商是航空公司报告公司正式委任的信誉良好的代理人,且如果存在航空运输,则根据该代理委任向乘客销售。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6(a)(4) 旅行销售商在同一所有权下经营已满三年,除非由在同一所有权下经营已满三年的注册旅行销售商收购或成立。就本款而言,以下情况不构成所有权变更: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6(a)(4)(A) 任何涉及实体类型变更的结构性变更,例如从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且不涉及任何新的、基础所有权权益的增加。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6(a)(4)(B) 任何所有者或所有权权益的删除。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6(a)(5) 旅行销售商仅直接向公众零售航空或海上运输或旅行服务,不通过任何其他旅行销售商进行销售,所有这些航空或海上运输和旅行服务均由其他不相关的提供商或旅行销售商提供。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6(a)(6) 旅行销售商符合第17550.20条和第2.7条(自第17550.35条起)的规定。任何寻求符合此豁免条件的旅行销售商应提供总检察长或其代表确定该旅行销售商符合第 (1) 至 (6) 款(含)中规定的所有必要信息。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6(a)(7) 在某项交易中,如果航空或海上运输或旅行服务由一个 (A) 位于美国境外并提供运输或旅行服务,且 (B)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商业实体提供,则该旅行销售商免除该交易中第17550.15条的要求,前提是该旅行销售商在进行任何付款之前,获得每位乘客的书面确认,确认其已收到一份清晰、醒目且完整的书面披露,说明运输或旅行服务提供商不符合《旅行销售商法》的规定,且该交易不受旅行消费者赔偿基金的保障,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后果。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6(a)(8) 如果总检察长或其代表根据第17550.52条认定旅行消费者赔偿公司已失效或停止运营,则曾是旅行消费者赔偿基金参与者的旅行销售商将不再免除遵守第17550.15条和第17550.17条的要求。
如果第2.7条(自第17550.35条起)因任何原因停止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原第17550.59条废止,则任何旅行销售商均不得免除遵守第17550.15条和第17550.17条的要求,除非符合 (b) 或 (c) 款的规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6(b) 就所有航空或海上运输和旅行服务销售而言,参与符合第 (1) 至 (3) 款(含)标准的消费者保护存款计划并符合第 (4) 款规定的旅行销售商,无需遵守第17550.15条。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6(b)(6) 消费者保护托管计划已由总检察长或其代表书面审查并批准,认定其符合本文所列标准,包括认定该计划将实现本条的目的和目标。如果经批准的计划停止提供第 (1) 至 (5) 款(含)所列的消费者保护,总检察长或其代表应立即撤销对该计划的批准。撤销后,旅行销售商将不再免于遵守第 17550.15 和 17550.17 条的规定。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6(b)(7) 任何寻求获得此豁免资格的消费者保护计划参与者,应向总检察长或其代表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以便 (A) 确定旅行销售商所参与的消费者保护托管计划符合第 (1) 至 (6) 款(含)所列标准,(B) 确定旅行销售商完全遵守经批准的消费者保护托管计划的条款和条件,以及 (C) 提供一份由消费者保护托管计划授权代表出具的书面协议,其中计划管理人同意在旅行销售商终止参与该计划时,立即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消费者保护科提供书面和电话通知。

Section § 1755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旅行销售商在客户购买航空或海上旅行后如何处理出票事宜。如果客户使用信用卡或现金支付,销售商必须在72小时内交付机票或凭证。如果通过支票支付,销售商必须在款项结清后的72小时内交付。销售商可以通过邮寄或递送服务发送机票来履行其职责。如果他们无法按时交付,他们应将所需资金转交给旅行服务提供商,或遵守特定条款。如果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导致无法遵守,只要他们在30天内解决问题,就不会受到处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7(a)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17550.16节的规定,豁免遵守第17550.15节要求的旅行销售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7(b) 乘客使用信用卡或现金全额支付航空或海上运输及任何相关服务费用后,旅行销售商应在72小时内向乘客或其指定代理人签发并交付机票或凭证。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7(c) 乘客使用支票全额支付航空或海上运输及任何相关服务费用后,旅行销售商应在以下两者中较早发生者起的72小时内向乘客或其指定代理人签发并交付机票或凭证: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7(c)(1) 乘客的付款记入旅行销售商账户的时间。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7(c)(2) 加州法规第10篇第10.190405节中规定的最长保留期的届满。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7(d) 如果机票、凭证或收据已移交给独立的第三方递送服务或美国邮政服务进行常规递送,则应视为已交付。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7(e) 如果旅行销售商无法按照 (b) 和 (c) 款的规定在收到付款后签发机票或凭证,旅行销售商可以通过采取以下任一行动来遵守本节规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7(e)(1) 及时将乘客支付的款项中,航空或海上承运人或旅行服务提供商要求旅行销售商支付的部分转交至航空或海上承运人或旅行服务提供商,以提供该乘客购买的运输或服务,并在购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乘客出发日期之前(以较早者为准)发送给乘客一份描述所购买运输和服务的收据。旅行销售商不得以任何其他交易中到期或声称的任何款项抵销或减少转交的金额。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7(e)(2) 遵守第17550.13节、第17550.14节和第17550.15节的规定。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7(f) 如果遵守本节规定因旅行销售商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情况直接导致无法实现,且旅行销售商在乘客购买的运输或旅行服务未提供后30天内遵守了本节规定或向乘客进行了赔偿,则不构成违反本节规定。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7(g) 就本节而言,“72小时”指《民法典》第9节所定义的三个工作日。

Section § 1755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有三个主要内容。首先,如果其中任何一部分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在没有该问题部分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其次,在刑事案件中,旅行销售商必须出示证据来证明其符合规则的例外情况;而在民事案件中,他们必须证明这些例外情况。第三,任何对总检察长就某些旅行法律所作决定的法律挑战,将仅审查是否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该决定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法院将只考虑在最初决定作出时已有的证据。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8(a) 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此种无效不应影响本条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条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8(b) 在刑事诉讼中,旅行销售商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以证明本章规定的任何例外情况;在民事诉讼中,旅行销售商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本章规定的任何例外情况。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8(c) 任何根据第2.6条(自第17550节起)或第2.7条(自第17550.35节起)对总检察长或其代表的任何决定、裁定或认定提出质疑、复审、撤销、宣告无效、变更或废止的诉讼或程序,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节的规定。
在此类诉讼或程序中,审查范围仅限于是否存在构成损害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法院仅在决定、裁定或认定在总检察长或其代表作出该决定、裁定或认定之时所依据的全部书面记录中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才认定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提交给法院的记录应与总检察长或其代表所依据的书面记录相同。

Section § 17550.1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这项法律,他们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后果。根据具体情况,处罚可能包括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三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使用虚假的旅行注册号欺骗他人尤其严重,也可能被指控为重罪或轻罪。旅行服务销售商需要遵守额外的具体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面临多项指控。涉及特定金额的旅行销售违规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可能被视为重罪。
除本分部规定的任何民事处罚外,违反本条的行为可按以下规定处罚: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9(a) 作为轻罪,每次违规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9(b) 此外,任何违反第17550.14条或第17550.15条的(b)款或(c)款的行为,如果旅行服务销售商从任何及所有个人处收受或获得的用于交通或旅行服务的金钱或不动产或动产,在任何连续的12个月期间内累计达到两千三百五十美元($2,350)或以上,或任何一名乘客支付或代其支付的款项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累计超过九百五十美元($950),则可作为轻罪或重罪处罚,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判处16个月、两年或三年监禁,处以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每次违规。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9(c) 此外,未注册的旅行服务销售商故意为任何目的使用虚假的旅行服务销售商注册号,并意图欺诈的,可按本条规定作为轻罪或重罪处罚。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9(d) 任何违反第17550.15条的行为均属轻罪,并应按本条规定处罚。违反第17550.15条的每项行为均可作为单独且不同的违规行为提起诉讼,并可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连续刑期。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9(e) 旅行服务销售商还应遵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7537、17537.1和17537.2条以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排除本州刑法中适用于或可能适用于任何交易的任何其他条款的适用性。

Section § 17550.195

Explanation

如果销售旅行服务的人被判犯有与其业务相关的重罪,他们的注册将立即被暂停。此外,在他们被定罪后的七年内,他们不能注册为旅行销售商,也不能加入旅行消费者赔偿基金。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95(a) 司法部长应立即暂停根据第17550.19条被判犯有重罪的旅行服务销售商的注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195(b) 根据第17550.19条被判犯有重罪的人,自其定罪之日起七年内,不得注册为旅行服务销售商,也不得参与旅行消费者赔偿基金。

Section § 175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广告”定义为任何为提供航空或海上运输而进行的宣传或陈述,这包括合伙企业、公司和组织等团体内部的沟通。

Section § 17550.20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销售旅行服务,您需要在开始业务前至少10天向司法部长办公室注册。这包括为每个营业地点支付100美元的费用,并提供所需信息。如果您逾期,每天会有5美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美元。您必须每年续期注册。如果您的业务信息有重大变更,或者您计划转让所有权,您需要通知司法部长办公室。未能遵守某些付款规定可能导致您的注册被暂停。对于与已注册旅行服务销售商签订特定合同并代表其行事的个人,存在例外情况。此外,司法部长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将注册处理工作外包。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a)(1) 旅行服务销售商在本州开展业务前至少10天,应通过向司法部长办公室消费者保护科提交第17550.21条要求的信息并支付以下适用费用,申请注册: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a)(1)(A) 旅行服务销售商开展业务的每个地点需支付一百美元($100)的备案费。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a)(1)(B) 自本条规定的时间起,直至收到备案费和第17550.21条要求的信息之日止,每天支付五美元($5)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五百美元($500)。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a)(2) 旅行服务销售商可通过提交第17550.21条要求的备案并支付第 (1) 款要求的备案费和滞纳金,每年续期注册。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a)(3) 在支付滞纳金、旅行服务销售商在未注册情况下运营的每年的备案费和滞纳金,以及根据第17550.43条和第17550.44条要求欠旅行消费者赔偿公司(Travel Consumer Restitution Corporation)的任何未缴评估费之前,不得颁发、批准或续期注册。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a)(4) 如果旅行服务销售商从本州境内的地点招揽业务,无论潜在购买者的地理位置如何,包括位于本州境外或本国境外的人员,或招揽位于本州的潜在购买者,则应被视为在本州开展业务。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b) 注册自司法部长办公室颁发的注册上所示的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c) 在旅行服务销售商年度注册到期之前,如果第17550.21条要求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旅行服务销售商应在10天内向司法部长办公室消费者保护科提交一份更新信息的附录。
(d)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d)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d)(1) 在旅行服务销售商的任何权益转让或出售前至少10天,出售或转让所有者应使用司法部长办公室为此目的提供的表格,向司法部长办公室旅行服务销售商计划提交一份产权负担、出售或所有权转让通知。该通知应提供根据第17550.21条 (d) 款要求提供的关于每个受让人的信息。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d)(2) 在第 (1) 款要求的产权负担、出售或所有权转让通知按要求提交之前,出售、设定产权负担或转让所有者对受让旅行服务销售商的所有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负责,其责任范围与未发生转让、出售或产权负担时相同。
(e)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e)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e)(1) 司法部长办公室应暂停有以下任何行为的旅行服务销售商的注册: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e)(1)(A) 未能根据第2.7条(自第17550.35条开始)的要求支付任何款项。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e)(1)(B) 提交本条要求的注册费或滞纳金支票,但该支票未被出票银行兑付。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e)(1)(C) 未能根据第17550.21条 (m) 款的要求,提供州务卿或特许税委员会分配给旅行服务销售商的档案号。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e)(2) 司法部长应通过平信向注册声明中列明的旅行服务销售商的营业地点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其注册已被暂停,直至所有到期费用已支付。旅行服务销售商的注册应暂停,直至所有此类到期款项已收讫。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f) 司法部长可自行决定,并受司法部长或其代表的监督,将本条要求的注册处理工作全部或部分外包。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g) 本条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个人、唯一成员为个人的单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或唯一股东为个人的单股东“S”型公司: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0(g)(1) 与已注册的旅行服务销售商签订书面合同,代表该已注册的旅行服务销售商提供或销售航空或海上运输以及与该运输相关的其他旅行商品或服务。

Section § 1755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旅游服务销售商在注册时提供详细信息。他们必须包括其商号、地址、所有者详情、任何针对他们的法律判决,以及他们销售的旅行凭证副本。他们还需要允许总检察长查阅信托账户详情,并允许进行与调查相关的信息核查。如果自上次注册以来没有任何变化,他们可以简单地确认信息仍然正确。所有提供的信息都必须签署并在伪证罪的惩罚下进行核实。

根据第17550.20条提交的每份备案文件应包含以下信息: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1(a) 旅游服务销售商的名称,包括该销售商正在或打算开展业务的名称(如果与销售商的名称不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1(b) 旅游服务销售商的业务形式和注册地,如果以虚构商号经营,则需说明该虚构商号的注册地点。如果旅游服务销售商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或多个地点开展业务,但其主要营业地不在本州,则该旅游服务销售商应说明其是否符合第17511.1条 (e) 款 (16) 项的要求。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1(c) 旅游服务销售商将开展业务的所有地点的完整街道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将接收或拨打给乘客或其他旅游服务销售商电话的地点。该声明应指定哪个地点是主要营业地。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1(d) 旅游服务销售商的每位所有者和主要负责人的完整商业和住宅地址及电话号码、驾驶执照号码和签发州或同等个人身份证明、社会安全号码以及出生日期。“所有者”是指拥有或控制旅游服务销售商10%或以上股权,或对旅游服务销售商10%或以上净收入拥有索取权的人。“主要负责人”是指所有者、公司高级职员、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独资企业的独资经营者。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1(e) 一份声明,说明旅游服务销售商、任何所有者或主要负责人,或由旅游服务销售商的任何所有者或主要负责人拥有或管理的任何其他旅游服务销售商,或旅游服务销售商本身是否曾被判决(包括约定判决)、命令、提出不抗辩答辩或被判犯有任何刑事违法行为。该声明应指明相关人员、作出判决、命令或定罪的法院或行政机构、案件的案卷号以及判决、命令或定罪的日期;判决、命令或定罪记录的存档地点;以及案件或判决的性质。本款不要求披露婚姻解除、子女抚养费或子女监护权诉讼。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1(f) 旅游服务销售商已或将向任何个人或实体销售、营销或分发的旅行凭证(如有)的副本。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1(g) 旅游服务销售商应向总检察长提交一份签署并注明日期的声明,提供以下信息: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1(g)(1) 本条文所要求的每个信托账户的账号。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1(g)(2) 旅游服务销售商根据本条文要求维护信托账户的每个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1(g)(3) 航空公司报告公司 (Airline Reporting Corporation) 或国际航空运输代理人网络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ravel Agents Network) 签发给旅游服务销售商的任何注册号。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1(g)(4) 一份同意书,同意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其代表直接从航空公司报告公司、国际航空运输代理人网络、运输销售商、运输提供商、旅游服务提供商以及存放乘客资金的任何金融机构获取与调查旅游服务销售商遵守本条规定相关的所有信息。该同意书应由总检察长提供。如果以保证金代替信托账户,则该保证金的副本应提交给总检察长。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1(h) 由每位所有者和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声明,授权总检察长办公室从任何维护第17550.15条所要求的信托账户的金融机构或信用合作社获取与该信托账户相关的信息,具体如第17550.15条 (f) 款 (2) 项所述。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1(i) 与旅游服务销售商签订合同的、第17550.20条 (g) 款所述的每个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1(j) 与旅游服务销售商签订合同的、第17550.20条 (g) 款所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S”型公司的唯一成员或唯一股东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k)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1(k) 如果在注册续期时,上次提交的完整注册声明中提供的信息未发生变化,且 (h) 款所述的许可尚未到期,则旅行销售商可以不提交包含 (a) 至 (j) 款(含)所要求信息的注册声明,而是提交一份声明,证明上次提交的完整注册声明中的信息持续准确。该声明应采用总检察长指定的格式,并按照 (l) 款所述进行核实。
(l)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1(l) 本节要求的信息应由旅行销售商的每位所有者和负责人签署并注明日期的声明进行核实,或者,对于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或多个地点开展业务,并符合第 17511.1 节 (e) 款 (16) 项要求的已注册旅行销售商,应由公司的一名正式授权高级职员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处罚下进行核实。该声明应注明签署日期和地点。此前已注册的旅行销售商重新注册时,本节要求的信息可由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进行核实。
(m)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1(m) 由州务卿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分配给旅行销售商的档案编号。

Section § 1755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注册申请不完整或含有虚假信息,就不会被接受或备案。

任何注册申请,如果其不完整或包含虚假信息,均不得被接受备案。

Section § 1755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旅行销售商的注册要求。它要求旅游消费者赔偿公司在旅行销售商符合特定合规标准时通知总检察长。如果加州的旅行销售商选择不遵守某些注册要求,他们必须出示参与特定消费者保护计划的证据。这些计划包括消费者保护存款计划或消费者保护托管计划,具体取决于他们在相关条款中提出的合规声明。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3(a) 旅游消费者赔偿公司应在主要营业地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且与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人员开展业务的旅行销售商符合 Article 2.7 (从 Section 17550.35 开始) 的要求时,通知总检察长办公室。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3(b) 对于不遵守或不打算遵守 Section 17550.15 要求的旅行销售商,如果该旅行销售商声称符合 Section 17550.16 (b) 款的要求,其注册申请应附有证据,表明该旅行销售商是符合 Section 17550.16 (b) 款中规定的标准的消费者保护存款计划的参与者。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3(c) 对于不遵守或不打算遵守 Section 17550.15 要求的旅行销售商,如果该旅行销售商声称符合 Section 17550.16 (c) 款的要求,其注册申请应附有证据,表明该旅行销售商是符合 Section 17550.16 (c) 款中规定的标准的消费者保护托管计划的参与者。

Section § 17550.2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亚州的旅行销售商,您需要向司法部长注册并获得一个唯一的号码。该号码在规定期限内有效,除非因不诚实或未更新信息而被撤销。您的注册可能包含有关您的信托账户或豁免的详细信息,前提是您符合特定条件。重要的是,您需要在您的营业地点展示您的注册信息,以便客户轻松查看。您的注册号也需要在所有旅行服务广告上清晰显示,并且您必须指出注册不代表加利福尼亚州政府认可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4(a) 司法部长或其授权代表应向每位获准注册的注册人颁发一个单独的注册号。该注册号应在第17550.20条 (b) 款规定的期限内有效,除非被司法部长或其授权代表撤销或暂停。暂停或撤销的理由包括在注册申请中作出重大虚假陈述,或未能按照第17550.20条 (c) 款的规定修改注册。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4(b) 颁发给需要遵守第17550.15条规定的旅行服务销售商的任何注册,应列明所需信托账户的号码和地点。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4(c) 颁发给已遵守第17550.23条 (b) 款要求的旅行服务销售商的任何注册,应声明该旅行服务销售商根据第17550.16条 (b) 款声称豁免第17550.15条的要求。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4(d) 颁发给已遵守第17550.23条 (c) 款要求的旅行服务销售商的任何注册,应声明该旅行服务销售商根据第17550.16条 (c) 款声称豁免第17550.15条的要求。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4(e) 已注册的旅行服务销售商应在其开展业务的每个地点,以公众易于查阅的方式和地点展示其当前注册证书的副本,并应要求向任何其他已注册的旅行服务销售商提供其当前注册证书的副本,如果其从该销售商处收取用于支付交通或旅行服务的旅客资金。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4(f) 旅行服务销售商的注册号应清晰醒目地展示在所有销售或招揽购买任何航空或海上运输或旅行服务的广告材料上,包括但不限于在加利福尼亚州向任何人或从加利福尼亚州向其他地方的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广告、展示或传播的任何书面材料或任何类型的宣传材料。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或多个地点开展业务并符合第17511.1条 (e) 款 (16) 项要求的已注册旅行服务销售商,应仅在其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营业地点制作或放置的广告材料上,或提及提供航空或海上运输或旅行服务的具体营业地点的广告材料上展示其注册号。无论在任何广告材料中使用“旅行服务销售商”、“已注册旅行服务销售商”或类似术语,都应附带一份声明,至少以同样醒目的方式披露:“作为旅行服务销售商的注册不构成加利福尼亚州的批准。”

Section § 1755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参与特定消费者保护计划的旅行销售商在进行销售前遵守特定规定。如果旅行销售商不属于某个消费者保护基金的成员,他们必须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清楚地告知客户,他们的服务不受该基金保障。与加州居民打交道或在加州运营的销售商,尤其当其服务不在保护基金保障范围内时,需要提供此信息。他们还需要披露是否设有金融信托账户或提供担保,以表明某种形式的保护。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5(a) 所有作为参与者的旅行销售商在从事此类销售之前,应当遵守第2.7条(自第17550.35节开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5(b) 任何非参与者且与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人士开展业务的旅行销售商,应当以口头和书面形式作出清晰醒目的披露,说明该旅行销售商并非旅行消费者赔偿基金的参与者。任何从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地点与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人士开展业务的旅行销售商,应当以口头和书面形式作出清晰醒目的披露,说明该交易不受旅行消费者赔偿基金的保障。任何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设立信托账户或提供担保的旅行销售商,应当清晰醒目地披露信托账户的存在,或披露担保的发行方和金额。

Section § 1755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并规范了“旅游业折扣计划”,这些计划是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旅游相关折扣的特殊安排。要销售这些计划,必须满足几个条件:折扣不能普遍向公众提供;计划的利益和限制必须在购买前以书面形式明确披露;购买者必须是注册的旅游销售商,或是相关方,如所有者、负责人,或获得一定报酬的雇员。销售商还必须保存记录,证明购买者符合这些标准,并且必须遵守折扣购买服务法律。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6(a) 就本节而言,“旅游业折扣计划”指一种会员资格、福利计划、身份识别卡、识别号码或其他安排,该安排识别旅游业折扣计划的购买者为从事旅游业务或以其他方式有资格获得提供给从事旅游业务人员的交通或任何旅游服务的折扣或优惠价格的人。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6(b) 个人可以销售旅游业折扣计划,如果满足以下条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6(b)(1) 旅游业折扣计划下所声称的折扣或优惠价格不得向公众普遍提供。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6(b)(2) 在购买者支付任何对价之前,旅游业折扣计划的利益和限制必须以书面形式清晰醒目地向购买者披露。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6(b)(3) 销售仅限于以下任一购买者: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6(b)(3)(A) 正式注册的旅游销售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6(b)(3)(B) 在旅游销售商注册表上列明的旅游销售商的所有者或负责人。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6(b)(3)(C) 在过去12个月内由该旅游销售商支付至少五千美元 ($5,000) 报酬的旅游销售商的雇员。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6(b)(3)(D) 第17550.20节 (g) 款所述人员,该人员在旅游销售商注册表上列明,且在过去12个月内由该旅游销售商支付至少五千美元 ($5,000) 报酬。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6(c) 旅游业折扣计划的销售商应在本州保存记录,以证明每位购买者符合 (b) 款 (3) 项所述的任一标准,并应在总检察长书面请求后的10个日历日内,在总检察长办公室免费提供这些记录供检查和复制。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6(d) 旅游业折扣计划的销售商应遵守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2.6章(自第1812.100节起)的规定,对折扣购买服务的要求。

Section § 17550.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旅行销售折扣计划”的规则,这些计划是承诺提供旅行折扣的会员资格。销售者必须注册,计划年费不得超过150美元,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除非购买者书面续订。折扣必须是会员专享并清晰说明,包括在五天内或违反任何规则时有权取消并获得全额退款。销售者还必须提供任何承诺的旅行服务的书面证明,并持有10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以保护消费者。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7(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7(a)(1) “旅行销售折扣计划”指一种会员资格、福利计划或其他安排,声称使旅行销售折扣计划的购买者有权以折扣价、优惠价或非普遍向公众提供的优惠待遇获得未来的交通或任何旅行服务。“旅行销售折扣计划”不包括第17550.26节中定义的“旅行商业折扣计划”。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7(a)(2) “销售者”指销售或要约销售旅行销售折扣计划的任何人,但不包括以下任何一方: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7(a)(2)(A) 根据第17550.1节(b)款被排除在“旅行销售者”定义之外的任何人。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7(a)(2)(B) 第11212节(x)款和(z)款所述的分时度假权益或分时度假计划的所有者、开发商或经营者,其提供的要约符合第11212节(o)款所述并遵守《2004年度假所有权和分时度假法》,在分时度假单元提供住宿,包括安排前往分时度假单元的交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7(a)(2)(C) 第11212节(k)款所述的交换公司,其安排分时度假单元的住宿,包括安排前往分时度假单元的交通。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7(a)(2)(D) 受《保险法》第2编第5部分(自第12140节起)管辖的汽车俱乐部。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7(a)(2)(E) 《国内税收法》第501(c)(3)节所述的非营利组织,根据美国国税局的最终裁定或决定,该组织既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a)节免税,又不是《国内税收法》第509节定义的私人基金会。美国国税局关于免税或基金会地位的预先裁定或决定不符合本款的要求。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7(a)(2)(F) 实体或其全资子公司,根据实体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经审计财务报表所示,其有形净资产超过五百万美元($5,000,000)。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7(b) 销售者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销售旅行销售折扣计划: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7(b)(1) 销售者是正式注册的旅行销售者。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7(b)(2) 旅行销售折扣计划的年费不超过一百五十美元($150)。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7(b)(3) 旅行销售折扣计划的期限不超过一年。购买者可在每个期限结束时,通过主动向销售者提供书面明确的续订请求,续订参与该计划,续订期限不超过一年。销售者不得在年度期限届满前60天以上或较短期限计划届满前15天以上寻求或接受购买者的自动续订授权或续订请求。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7(b)(4) 旅行销售折扣计划下提供的所声称的折扣或优惠价格并非普遍向公众提供。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7(b)(5) 购买者有权在以下任一时间取消其参与旅行销售折扣计划,并获得该计划待定期限内支付的所有对价的全额退款: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7(b)(5)(A) 在购买或续订旅行销售折扣计划或收到第(6)款要求的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较晚者为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7(b)(5)(B) 基于销售者的虚假陈述或违反本条规定的任何时间。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7(b)(6) 旅行销售折扣计划的利益和限制以及第(5)款所述的购买者取消权利,应在购买者支付任何对价之前以书面形式清晰醒目地披露。
(7)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7(b)(7) 旅行销售折扣计划下提供的任何旅游套餐(包括交通或任何旅行服务)的折扣价或优惠价,应至少比未参与旅行销售折扣计划的购买者所支付的价格低5%。
(8)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27(b)(8) 销售者不得以特定价格、时间或地点提供安排交通或任何旅行服务,除非销售者拥有交通、住宿或任何旅行服务提供者承诺以指定价格、时间、地点提供这些服务的书面证据。

Section § 17550.3

Explanation

本节将“乘客”定义为已经或将要支付费用以获取航空或海上旅行或其他相关旅行服务的人,无论是直接支付还是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其他个人或实体支付。

“乘客”是指代表其本人向他人支付或将支付金钱或其他对价的人,包括同一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协会、组织、团体或其他实体的另一成员,以获取为该人提供的航空或海上运输、其他旅行服务,或两者兼有。

Section § 17550.30

Explanation

本节在州金库中设立了旅行销售商基金,用于存放从与旅行销售商法规相关的罚款、罚金和费用中收取的款项。这些资金由司法部用于执行这些法律,包括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和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其中,有特定金额395,000美元被拨付用于支持旅行销售商计划。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30(a) 旅行销售商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根据本条收集的所有罚款、罚金和费用,包括滞纳金,以及因违反本条或第2.7条(自第17550.35节起)而收集的任何款项,均应存入该基金,且该基金中的款项只能用于本条规定的目的。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30(b) 所有支付到州金库并记入旅行销售商基金的款项,应由司法部用于执行和实施本条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司法部人员、承包商或顾问的工资,以及传播信息,包括关于本条和第2.7条(自第17550.35节起)的消费者教育。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50.30(c) 特此从旅行销售商基金中拨款三十九万五千美元 ($395,000) 给司法部,用于根据第2.6条(自第17550节起)设立的旅行销售商计划。

Section § 175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航空承运人定义为一家通过航空运送乘客的公司,该公司须获得美国交通部的官方批准,或获得美国认可的外国政府的批准。

Section § 17550.5

Explanation
该法律将“机票或凭证”定义为一份文件,允许某人获取他们已支付的全部旅行服务,无论是航空还是海上旅行。

Section § 17550.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官方指定代理人”的含义。它指的是通过一份由需要代表的人(委托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确且具体地指定为在特定时期内担任代理人的人。这份文件必须包含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官方指定代理人”指通过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文书,明确、无保留地在特定期限内委任的代理人。该书面文书应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当前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Section § 175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谁有资格成为“旅游消费者赔偿基金参与者”。它指的是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主要在该州运营、与加利福尼亚州居民打交道、或在该州拥有多个营业地点并遵守特定法规的旅行公司。

“旅游消费者赔偿基金参与者”是指其主要营业地在加利福尼亚州、与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人士开展业务的注册旅行销售商,或是在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一个或多个地点开展业务的注册旅行销售商,且符合第17511.1条(e)款第(16)项的要求。

Section § 17550.8

Explanation

本节将“供应商”定义为提供交通或旅行服务的个人或公司。

“供应商”指实际提供任何交通或旅行服务的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175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旅行服务”。它涵盖了广泛的服务,例如酒店住宿、交通、旅游和各种活动。但是,它明确排除了酒店或类似机构仅提供住宿而不提供其他服务的情况。旅行服务还可以包括旅行凭证和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