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对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广告商的限制
Section § 17529
本节强调了垃圾邮件(即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造成的严重问题。这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垃圾邮件占电子邮件流量的很大一部分,给企业和用户带来了成本和困扰。它消耗资源,降低生产力,并且难以有效阻止。大多数人都希望它消失,因为它模仿了传统的垃圾邮件,但更糟糕的是,它发送成本低廉,管理成本却很高。该文件强调了监管的必要性,目标是广告商和垃圾邮件发送者,因为实际发送者往往难以追踪,他们可能会隐藏身份或在境外运营。垃圾邮件还会传播电脑病毒,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本节呼吁禁止垃圾邮件并加强对商业电子邮件的监管。
Section § 17529.1
本节提供了与商业电子邮件广告相关的定义。“广告商”是指通过电子邮件广告推广商品或服务的任何人,而“加州电子邮件地址”是指通过账单或使用情况与加州关联的地址。“商业电子邮件广告”是指任何推广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收件人必须已同意接收这些信息或与广告商存在业务关系。“域名”、“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及其他术语的定义确立了识别电子邮件广告参与者和流程的框架。法律要求提供选择退出未来电子邮件的选项,除非收件人从发送广告的服务提供商处免费接收电子邮件服务。未经请求的广告是指在未经同意或没有事先业务关系的情况下发送的广告。
Section § 17529.2
这项法律禁止个人或公司从加利福尼亚州发送或向加利福尼亚州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或在其中进行广告。这意味着您不能向加利福尼亚州、从加利福尼亚州或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发送垃圾邮件。如果本规则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可执行。
Section § 17529.3
Section § 17529.4
这项法律规定,从互联网收集电子邮件地址并意图发送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也称为垃圾邮件)是违法的。它禁止使用自动化工具生成电子邮件地址以达到相同目的,也禁止通过自动化方式创建多个电子邮件账户来发送垃圾邮件。简而言之,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或目标是加利福尼亚的电子邮件地址,未经许可发送不请自来的广告是被禁止的。
Section § 17529.5
这项法律规定,从加州发送或发送给加州收件人的误导性商业电子邮件是违法的。具体来说,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域名、使用虚假或欺骗性邮件头信息,或使用误导性主题行都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违反此法,加州总检察长、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或此类邮件的收件人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从1,000美元到1,000,000美元不等。但是,仅涉及电子邮件例行传输的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不承担本条规定的责任。此外,如果公司能证明他们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发送此类邮件,罚款可能会减少。违反此法属于轻罪,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
Section § 17529.8
本法律条款允许收到未经请求的垃圾邮件的人、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或加州总检察长对非法发送此类邮件的人采取法律行动。他们可以要求实际损失赔偿,或者每封邮件1000美元的固定赔偿,每次事件最高100万美元。胜诉的原告还可以获得律师费。但是,只负责传输邮件的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不承担责任。如果发送者有系统来防止此类垃圾邮件并努力遵守规定,罚款可以减少到每封邮件100美元,每次事件最高1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