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a) 任何在广告中或在消费品的标签或容器上声称其制造或分销的消费品对自然环境无害或有益的个人,通过使用诸如“环保选择”、“生态友好”、“地球友好”、“环境友好”、“生态健全”、“环境健全”、“环境安全”、“生态安全”、“环境轻量”、“绿色产品”等术语,或任何其他类似术语,或通过使用循环箭头符号,或以其他方式引导消费者回收该消费品,均应以书面形式在其记录中保存以下所有支持该声明有效性的信息和文件: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a)(1) 该个人认为该声明属实的理由。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a)(2) 与该消费品的生产、分销、使用和处置直接相关的任何重大不利环境影响。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a)(3) 该个人为减少与该消费品的生产、分销和处置直接相关的环境影响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4)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a)(4) 与该消费品的生产或分销直接相关的任何联邦、州或地方许可证的违规行为。
(5)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a)(5) 在适用情况下,该消费品是否符合联邦贸易委员会《环境营销声明指南》中关于使用“回收”、“可回收”、“可生物降解”、“光降解”或“臭氧友好”等术语的统一标准。
(6)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a)(6) 如果该个人使用“可回收”一词、使用循环箭头符号,或以其他方式引导消费者回收该消费品,该消费品是否符合《公共资源法》第42355.51条(d)款规定的全州可回收性所有标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b) 根据本条规定保存的信息和文件应根据请求提供给任何公众成员。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c) 就本条而言,未通过广告或在包装上放置声明而发起声明的批发商或零售商,不应被视为已作出该声明。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条规定保存的、支持声明有效性的信息和文件,应在所有适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向公众充分披露。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e) 就本条而言,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则根据《公共资源法》第17580.5条或第42355.51条,展示循环箭头符号或以其他方式引导消费者回收消费品不应被视为具有误导性: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e)(1) 任何联邦或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或法规要求该消费品展示循环箭头符号,包括但不限于联邦《含汞和可充电电池管理法》(42 U.S.C. Sec. 14322(b)(1))第103(b)(1)条和《健康与安全法》第25215.65条。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e)(2) 该消费品是受《加利福尼亚州饮料容器回收和垃圾减量法》(《公共资源法》第12.1部(自第14500条起))管辖的饮料容器。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f) 就本条而言,“循环箭头符号”是指一个等边三角形,由三支箭头在其中心点弯曲形成,描绘顺时针路径,每支箭头的顶点与相邻箭头的底部之间有短间隙。“循环箭头符号”还包括该符号的变体,这些变体可能被消费者解读为可回收性的暗示,包括但不限于以圆形图案或围绕地球排列的一支或多支箭头。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g) 就本条而言,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则引导消费者在其使用寿命结束时正确处置或以其他方式正确处理消费品,不应被视为根据(a)款“以其他方式引导消费者回收消费品”: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g)(1) 该消费品受以下任一计划管辖: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g)(1)(A) 《公共资源法》第30部第3部分第20章(自第42970条起),涉及地毯的产品管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g)(1)(B) 《废旧床垫回收法》(《公共资源法》第30部第3部分第21章(自第42985条起))。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g)(1)(C) 《加利福尼亚州轮胎回收法》(《公共资源法》第30部第3部分第17章(自第42860条起))。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g)(1)(D) 2003年电子废物回收法(《公共资源法典》第30编第3部第8.5章(第42460条起))。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g)(1)(E)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编第6.5章第10.3条(第25214.9条起),涉及电子废物。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g)(1)(F) 2006年可充电电池回收法(《公共资源法典》第30编第3部第8.4章(第42451条起))。
(G)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g)(1)(G) 2004年手机回收法(《公共资源法典》第30编第3部第8.6章(第42490条起))。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g)(1)(H)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30编第7部第5章(第48700条起)设立的油漆产品回收计划。
(I)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g)(1)(I) 2008年水银恒温器收集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编第6.5章第10.2.2条(第25214.8.10条起))。
(J)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g)(1)(J) 2016年铅酸电池回收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编第6.5章第10.5条(第25215条起))。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g)(2) 对消费者的指示应准确指导消费者通过参与并符合第(1)款中确定的其中一项计划来处置消费品,该计划适用于该消费品。
(h)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7580(h) 就本节而言,根据(a)款,指导消费者通过有机物回收计划堆肥或妥善处置消费品,不应被视为“以其他方式指导消费者回收消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