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附表死亡抚恤金
Section § 4700
Section § 4701
如果员工因工受伤死亡,雇主除了其他福利外,还必须承担某些费用。他们必须支付员工的丧葬费,具体金额取决于受伤发生的时间:1991年前最高2,000美元,1991年至2013年间最高5,000美元,2013年后受伤最高10,000美元。
此外,如果员工有受抚养人,雇主必须向他们提供死亡抚恤金。
Section § 4702
本法律规定了雇员因工伤死亡时,受抚养人或遗产可获得的死亡抚恤金金额。抚恤金金额根据受抚养人(完全或部分)的数量和类型以及伤害发生日期而异。例如,根据这些因素和日期,金额从7万美元到32万美元不等。法律还包括针对警官和无受抚养人情况的特殊规定。此外,死亡抚恤金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类似于临时完全伤残赔偿金,并设有最低每周支付额。如果伤害发生在1949年9月30日之后,伤残赔偿金将与死亡抚恤金分开支付。
Section § 4703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向已故雇员的受抚养人分配死亡抚恤金。如果只有一人完全依赖已故雇员,他们将获得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全部死亡抚恤金。任何额外的部分受抚养人将获得一部分,最高限额为25,000美元。
如果有多名完全受抚养人,他们将平均分享总抚恤金,而部分受抚养人则无法获得其中任何部分。然而,如果只有部分受抚养人而没有完全受抚养人,死亡抚恤金将根据他们对已故雇员的依赖程度进行分配。
Section § 4703.5
本法解释了如何向完全依赖已故工人的子女支付死亡抚恤金。通常,这些抚恤金会持续到最小的子女年满18岁,但如果子女仍在高中就读,并且其父母是在执行公务中殉职的在职警察、消防员或类似公共安全人员,则可以延长到19岁。支付金额与死者本应获得的临时完全伤残福利相同,但每周至少为224美元。但是,如果父母的工作主要是文书或办公室性质,则不适用这些延长的福利。
Section § 4703.6
本法律确保,如果某些地方或巡逻安全成员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因公殉职,其任何完全受抚养未成年子女可以获得福利。这适用于不从事少年拘留所辅导或团体监督工作的特定安全成员,并且包括受任何公共退休制度约束的成员。所提及的福利在第4703.5条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4704
Section § 4706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已故雇员的受抚养受益人也去世了,其死亡抚恤金将如何处理。如果没有其他受抚养人,累积的抚恤金将根据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支付给最后一位受抚养人的继承人,或者支付给已故雇员的继承人。如果没有继承人,委员会可以使用这笔抚恤金来支付已故雇员的丧葬费,但有金额上限。
Section § 4706.5
如果雇员因伤死亡,而该伤害本可使其获得工伤赔偿,但没有受抚养人可以领取死亡赔偿金,雇主必须向工业关系部支付一笔与该赔偿金等额的款项。这笔钱将存入州的普通基金,用于其他工伤赔偿。如果没有幸存者可以领取任何未支付的赔偿金,这笔钱也归该部门所有。除非已知有受抚养人,否则雇主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任何雇员死亡事件。如果雇主经过仔细核查后发现没有符合条件的幸存者,他们可以自愿支付款项。如果后来发现确实有幸存者,已支付的款项可以退还给雇主。
本法律不适用于已根据第4702条的某些条件支付了死亡赔偿金的情况。
Section § 4707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的死亡抚恤金规则。通常,除了最高1000美元的丧葬费外,死亡抚恤金不会发放,除非退休系统没有向在世配偶或未满18岁的子女支付特殊死亡抚恤金。
如果支付给配偶和子女的死亡津贴总额低于其他规定应支付的金额,他们可以获得差额。然而,(a)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地方安全成员、州安全成员以及某些和平官员和消防员,这些例外情况将追溯适用。
Section § 4708
这项法律规定,当为一名已故的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雇员申请死亡抚恤金时,该退休系统必须作为被告方参与诉讼程序。
上诉委员会将裁定该雇员的死亡是否因与其工作相关的受伤或疾病造成。这一裁定有助于委员会适用本法律和《公共雇员退休法》中的相关规定。
Section § 4709
这项法律为因公殉职、死亡或完全残疾的特定公职人员(如执法人员、消防员或惩教人员)的受抚养人(子女或配偶)提供教育奖学金。如果这些受抚养人有经济需求,并且相关事件符合工人赔偿法的赔偿条件,他们可以获得类似于加州助学金(Cal Grants)的大学资助。这不保证大学录取,他们仍然可以获得其他助学金或费用减免。奖学金的支付来自州预算中拨给学生资助委员会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