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额外补偿并非额外增加,而是应扣减雇员因该既有残疾或损伤而从任何来源获得的任何金钱支付,但以下情况除外:雇员作为养老金或因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期间遭受残疾而获得的补偿,以及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2章(自第11200条起)、第3章(自第12000条起)、第4章(自第12500条起)、第5章(自第13000条起)或第6章(自第13500条起),或第5部(自第17000条起)的规定,向其支付或其有权获得的援助金。此外,从雇员因该既有残疾或损伤而获得的此类金钱支付中,应扣除雇员为追回此类金钱支付而合理且必要地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和附带费用。
本条以及第4751条项下的所有案件,均应受本条和第4751条在特定后续伤害发生之日生效的条款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