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支付与转让
Section § 4900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第96条中提到的特定情况外,赔偿请求在支付前不能转让给他人。然而,即使一个人不能转让他们的请求,这并不意味着如果他们去世,他们的请求就会消失。
Section § 4902
Section § 4903
本节说明了可以对工人赔偿金施加的留置权类型。申诉委员会负责决定哪些留置权被允许以及它们的优先顺序。
留置权可以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受伤雇员的医疗和法律相关费用,以及生活和丧葬费。如果雇员遗弃了家人,留置权还可以包括对其家人的抚养费。
如果之前因类别错误而支付了失业或临时残疾等福利,留置权也可以用于追回这些需要报销的福利。最后,加州犯罪受害者计划提供的赔偿金也可能受到这些留置权的影响。
Section § 4903.1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医疗服务提供者或保险计划存在留置权或报销请求时,如何处理工伤赔偿索赔。如果确认是工伤,申诉委员会需要确保将这些实体支付的任何医疗或伤残费用考虑在内。他们可以报销费用,也可以对员工的赔偿金设定留置权。
如果案件达成和解,并且对留置权金额存在异议(医疗服务提供者除外),则留置权的赔偿金额将按比例减少。如果提供者已知或应已知所治疗的状况与工作相关,则不允许报销,除非符合特定条件,例如紧急情况或雇主拒绝提供治疗。
该法律还明确,近期立法所做的修改不影响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交留置权的权利、付款方审查治疗的权利,或遵守其他特定条款的任何要求。
Section § 4903.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申请人的律师可以从留置权申请人的追回款中获得律师费。如果留置权申请人(已获得已支付福利或已提供服务的补偿)未参与关于其留置权的听证会,并且存在关于留置权或相关赔偿问题的真实争议,上诉委员会可以指示将留置权追回款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律师费。这些费用必须与申请人律师为追回留置权所做的努力相关。重要的是,律师费与留置权追回款的比例不能高于申请人裁定款的费用比例。留置权申请人必须已收到关于听证会和可能裁定律师费的通知。
Section § 4903.3
Section § 4903.4
这项法律涉及解决与受伤雇员费用相关的留置权争议。如果对这些费用存在分歧,上诉委员会可以单独处理这个问题。如果所有相关方都同意,他们可能会采用有约束力的仲裁。这包括雇主、提出索赔的人,以及如果雇员仍是争议方,也可能包括雇员。
该法律还规定,这些单独的争议听证会将由上诉委员会根据其可用资源和判断来安排,而不必遵循另一特定条款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4903.05
本法律规定了留置权申请人如何提交与工人赔偿案件相关的留置权。留置权必须使用上诉委员会批准的表格提交,并附有详细文件和送达所有相关方的证明。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后提交的留置权,申请必须包含原始账单及支持文件,且医疗记录仅在相关时才需提交。某些留置权需要电子提交,并附有关于资格标准的宣誓声明(谎报将受伪证罪处罚),例如作为主治医生或提供紧急护理。
对于2013年1月1日之后提交的留置权,需要缴纳150美元的申请费,且必须通过电子方式支付。如果留置权不符合此要求,则无效。多个服务提供者不能将索赔合并为一份留置权,不当的留置权可能会被驳回且不退还费用。
Section § 4903.5
如果有人想为受伤工人提供的医疗服务申请付款,他们必须在特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通常,此类申请不得在服务提供之日起三年后提交,如果服务是在2013年7月1日之后提供的,则不得在18个月后提交。但是,某些医疗计划和保险公司可以在知道是工伤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申请,但不得迟于服务提供之日起五年。
如果申请未及时提交,受伤工人无需承担支付责任。此外,在案件的主要问题解决之前,留置权申请人通常不能要求开庭审理。本法律不适用于某些与不公平商业行为或腐败相关的民事诉讼。
Section § 4903.0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提交了某些与工人赔偿相关的留置权的人,必须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支付100美元的激活费,除非他们之前已经按要求支付了申请费。这笔费用必须通过电子方式支付,并且在推进留置权申请时应附上支付凭证。如果未支付费用,留置权可能会被驳回。但是,某些特定群体,如医疗保健计划或残疾保险公司,则免除此项要求。
Section § 4903.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交与工人赔偿案件相关的留置权申请或裁决申请的规则。它指出,此类申请必须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提交:即在责任决定作出后必须经过60天,并且医疗费用或法律费用的支付期限必须已届满,且任何争议都已解决。所有留置权申请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他们的法律代表情况通知相关方。除非申请人选择不继续其案件,否则在主案件解决之前,不得提交准备就绪声明。除医生外,留置权申请人未经上诉委员会批准,不得获取受伤工人的医疗信息;上诉委员会将确保遵守规定,并可能施加制裁。本法律不适用于由雇员或雇主直接提交的申请。
Section § 4903.0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三个条件,提交留置权的人可以从雇主那里获得某些费用和利息的报销。首先,留置权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留置权或准备就绪声明之前至少30天,书面要求一个具体的和解金额。其次,雇主必须在20天内未书面接受和解提议。第三,委员会或仲裁员的最终裁决必须有利于留置权申请人,裁决金额等于或大于所要求的金额,不包括利息或费用。此外,这不排除通过双方同意的留置权争议和解来报销。
Section § 4903.8
Section § 4904
本节概述了就业发展部(EDD)如何就已支付的福利(如失业或家庭临时残疾福利)对受伤工人未来应得的残疾赔偿金主张留置权。它要求保险公司或雇主在支付残疾赔偿金以及向上诉委员会提交索赔时通知EDD。上诉委员会负责根据留置权所涵盖的相同残疾日已支付的福利金额来确定和批准留置权金额。
如果在和解中对留置权金额存在争议,上诉委员会将裁定公平的偿还金额。委员会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并可要求直接向有权方支付款项。但是,如果相关方同意,委员会可以推迟留置权决定。
本法律的修订旨在澄清现有规则,而不改变过去的决定。此外,如果在上诉过程中已支付福利,委员会将在作出决定后最终确定留置权金额。
Section § 4904.1
Section § 4905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上诉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中应适用留置权(即因未偿债务而扣留财产的权利),即使当事人没有正式提出请求,委员会也可以命令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有权获得的人。这确保了该支付被视为具有正式请求的留置权。裁决将对裁决作出时任何未支付的赔偿金构成留置权。
Section § 4906
本法律规定了工伤赔偿案件中法律费用和披露的规则。律师只能收取由上诉委员会确定的合理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向雇员索取或接受费用。任何费用协议必须在10天内提交给上诉委员会。在接手案件时,律师必须向雇员提供一份书面披露表,详细说明程序、费用范围和权利,并且该表格必须由双方签署。该表格还应包含一项关于不得为工伤赔偿目的作出虚假陈述的免责声明。此外,所有相关人员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他们没有参与非法转介或回扣。任何接手案件的新律师也必须完成这些步骤。
Section § 4907
Section § 4908
如果雇员在工作中受伤或死亡,他们有权获得的赔偿请求将优先于雇主或其遗产可能拖欠的大多数其他债务。这类似于工资债权的处理方式。他们应得的全部金额将优先获得支付。重要的是,如果已经存在索赔或裁决,这项新规定不会损害这些现有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