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申诉委员会请求法院发出命令,扣押被告的财产,作为支付给受伤工人或其受抚养人的赔偿金的担保。这可能发生在被告可能在未被直接通知的情况下被起诉,或者雇主未获得所需的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扣押的金额不得超过受伤方可能获得的估计最高赔偿金。

Section § 5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中特定部分的规则适用于扣押程序,由上诉委员会取代法院行事。

Section § 5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种称为“扣押令”的法院命令只能由上诉委员会签发。但是,如果明确雇主在雇员受伤时已购买责任保险,则不会签发该命令。此外,如果后来发现雇主已投保,上诉委员会必须取消扣押,并可将案件中的责任方从雇主替换为保险公司。

除非经上诉委员会命令,否则不得签发扣押令。如果申请或其支持宣誓书显示,在雇员受伤时,雇主已由任何保险公司就本分部规定的责任投保,则不得发出此类命令。如果在扣押执行后的任何时候,发现该雇主已投保,并且根据本分部规定的任何方法,解除雇主在诉讼中的责任并由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必要条件已确立,则上诉委员会应立即解除扣押。

Section § 5603

Explanation
当法院发出扣押令(这本质上是为了确保债务得到偿还而对财产提出的法律主张)时,应优先考虑雇主的不动产,而不是其他类型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