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上诉委员会裁定某人应获得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任何未支付的款项都将计息,直到付清为止。该利率与民事法院案件中使用的利率相同。利息从裁决作出并提交之日起计算。对于应立即支付的款项,利息也立即开始计算。对于稍后到期的款项,利息从每期分期付款的到期日开始计算。

上诉委员会作出的所有裁决,无论是支付赔偿金还是支付死亡抚恤金,对于所有到期未支付的款项,自该裁决作出并提交之日起,应按照民事诉讼判决的相同利率计息。对于根据裁决条款应立即支付的款项,此类利息应自裁决作出并提交之日起计算。对于根据裁决条款随后以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到期的款项,此类利息应自每笔款项到期应付之日起计算。

Section § 58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提交了决定申请,就必须在严格的 (30) 天期限内作出决定。这个期限是强制性的,而不仅仅是指导方针。

Section § 5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上诉委员会可以决定与工伤相关的赔偿总额以及如何支付。它还可以设定在个人残疾期间的每周付款。 如果雇主通过复审申请对裁决提出异议并败诉,特别是如果他们的异议没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要求上诉委员会给予受伤雇员或其受抚养人一笔额外的裁决,以支付合理的律师费。这笔费用是在任何其他赔偿之外的,并且必须由负责支付原始裁决的一方支付。

Section § 580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并且有证据表明,如果因此导致残疾,雇主将需要支付赔偿金,但目前尚未出现任何残疾,那么上诉委员会可以不驳回此案。相反,如果员工将来很可能出现残疾,委员会可以裁定一笔象征性的赔偿金,以应对潜在的未来残疾。

Section § 5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上诉委员会重新审视和修改任何与工人赔偿和康复相关的先前裁决或裁定。如果他们通知所有相关方并允许他们陈述意见,他们就可以采取此类行动。具体来说,委员会可以根据个人残疾状况的变化(无论是加重、减轻、复发还是消失)来调整赔偿金额。

上诉委员会对其根据本分部规定作出并生效的所有命令、裁决和裁定,以及根据第139.5条设立的康复部门的裁决和命令,拥有持续管辖权。在任何时候,在通知并给予利害关系方听证机会后,上诉委员会可在出现正当理由时,撤销、更改或修正任何命令、裁决或裁定。
此权力包括在本分部规定的范围内,基于裁定受益人的残疾状况已复发、加重、减轻或终止的理由,审查、批准或重新批准、减少、增加或终止任何已裁定的赔偿金的权利。

Section § 5803.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涉及保险欺诈的《保险法》第1871.4条被定罪,并且该定罪严重影响了上诉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那么该定罪可以作为重新审查并可能更改委员会先前决定的有效理由。

Section § 5804

Explanation

一旦受伤五年后,通常就不能再更改工伤赔偿裁决了。但是,在这五年内,任何利害关系方都可以提交申请来更改它。如果他们提交了申请,对方有30天的时间提交反申请,要求进行不同的更改。一旦裁决确认了雇佣关系,并且申请复审的期限已过,或者复审请求已解决,上诉委员会就不能再认定没有雇佣关系了。

任何赔偿裁决在受伤之日起五年后不得被撤销、更改或修正,除非利害关系方在该五年内提交申请,以及对方当事人在原申请提出之日起30天内提交寻求其他救济的反申请,该反申请提出的问题应在原申请提出的问题之外。但是,如果已作出裁决认定存在雇佣关系,并且申请复审、重新考虑或审查的期限已届满,或者如果已提出此类申请并已作出决定,则上诉委员会在收到重审申请时,无权认定不存在雇佣关系。

Section § 5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先前的命令、决定或裁定被修改或撤销,那么新的命令、决定或裁定将与原始版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任何撤销、更改或修正先前命令、决定或裁定的命令、决定或裁定,应具有本文为原始命令、决定和裁定所规定的效力。

Section § 5806

Explanation

如果你受到裁决委员会决定的影响,你可以向任何县的高级法院提交一份经认证的副本。法院书记员将根据该决定录入判决。“任何受影响的当事人”包括无保险雇主基金。如果该决定不利于未支付工伤赔偿金的雇主,州政府可以对雇主以及任何被认定为母公司或主要股东的关联方录入判决。

任何受其影响的当事人均可向任何县的高级法院书记员提交裁决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命令、决定或裁定的经认证副本。书记员应立即据此录入判决。“任何受其影响的当事人”一词包括无保险雇主基金。在裁决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命令、决定或裁定不利于未能确保支付赔偿金的雇主的情况下,加利福尼亚州代表无保险雇主基金有权不仅对雇主录入判决,而且还对根据第 (3717) 条被认定为母公司或主要股东的任何人录入判决。

Section § 58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上诉委员会处理的法律案件中“判决卷宗”的构成。它包括委员会的裁定和决定的认证副本,以及判决书的副本。此外,在此过程中提交的所有相关文件和文书都将保留在上诉委员会的办公室档案中。

Section § 58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存在正当理由(充分原因),申诉委员会就有权延迟(或暂缓)执行与其命令或决定相关的任何判决。他们可以为此类延迟设定具体的条款和条件。此外,如果他们尚未签发执行命令所需的经认证副本,他们可以决定暂不签发,从而在与判决已录入相似的条件下有效推迟执行。

申诉委员会或其成员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暂缓执行根据申诉委员会的命令、决定或裁决作出的任何判决,并可以规定暂缓执行的条款和条件。此类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应提交给录入判决的书记员。如果需要暂缓执行某项命令、决定或裁决,且其经认证副本和调查结果尚未签发,申诉委员会或其成员可以命令暂不签发经认证副本,其效力与条件等同于在经认证副本已签发且判决已录入的情况下可能发出的暂缓执行令。

Section § 58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判决已经通过非强制执行的方式支付或解决,上诉委员会可以下令正式记录该判决已结案。书记员只有在收到委员会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后,才会办理这项结案记录。

当判决事实上已清偿,而非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时,上诉委员会可经任何一方当事人动议或其自行动议,命令登记判决已清偿。书记员应仅在提交该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后,方可登记判决已清偿。

Section § 5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上诉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命令、裁定、决定或裁决,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必须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并遵循法律另一部分(第5950条至第5956条)中概述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58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法院书记员不得就本分部项下的服务收取费用,但将裁决登记为正式法院判决和提供经认证的笔录副本除外。它还详细说明,传唤需要口译员的证人的当事人必须提供一名经认证的口译员。口译员必须保持中立,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应确保保密,且不得充当辩护人。雇主必须根据既定指南支付必要且合理的口译费用。口译员可在宣誓证词、上诉委员会听证会、医疗预约以及其他必要情况下使用,以帮助不讲英语的雇员理解程序。

行政主管必须在2018年1月1日前制定规则,以确认口译员的身份和资质。

(a)CA 劳动法 Code § 5811(a) 任何法院的书记员不得就本分部所要求的任何公务收取费用,但将裁决登记为判决以及提供其经认证的副本除外。在本分部项下提交上诉委员会的所有程序中,上诉委员会可允许当事人之间的费用。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811(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811(b)(1) 任何传唤需要口译员的证人的当事人,有责任安排一名合格的口译员到场。
(2)CA 劳动法 Code § 5811(b)(2) 合格的口译员是指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第4.5章第8条(自第11435.05节起)或第68566节获得认证或被视为获得认证的语言口译员。口译员的职责是准确、公正地翻译口头交流和转写书面材料,而不是充当代理人或辩护人。除非法院命令强制披露,口译员不得向任何非直接参与交流的人员披露其口译或转写的对话或文件的内容。任何当事人或律师试图获取披露的行为均属恶意策略,应受第5813节的约束。
合理、实际且必要发生的口译费用应由雇主根据本节支付,但须符合行政主管采纳的费用表。
合格的口译员可在以下情况下提供服务:
(A)CA 劳动法 Code § 5811(A) 宣誓证词。
(B)CA 劳动法 Code § 5811(B) 上诉委员会听证会。
(C)CA 劳动法 Code § 5811(C) 医疗治疗预约或医疗法律检查。
(D)CA 劳动法 Code § 5811(D) 在行政主管认定为合理必要的场合,以确定不熟练讲或理解英语的雇员所受伤害的有效性或程度。
(c)CA 劳动法 Code § 5811(c) 行政主管应颁布规定,确立标准以核实提供口译服务人员的身份和资质,在工人赔偿系统内所有必要的场合和程序中。这些规定应不迟于2018年1月1日采纳。

Section § 5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工伤赔偿法官或上诉委员会命令某人(包括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支付另一方当事人因不良行为或拖延战术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包括律师费。此外,法官或委员会可以处以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这笔钱将汇入州的普通基金。

要考虑施加制裁,必须由寻求制裁的一方当事人书面请求,或者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施加制裁。这项规定适用于从1994年1月1日开始提交的所有索赔。

(a)CA 劳动法 Code § 5813(a) 劳工赔偿仲裁员或上诉委员会可命令一方当事人、该方当事人的律师或两者,支付另一方当事人因恶意行为或策略(属于轻率的或仅旨在造成不必要拖延的)而招致的任何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此外,劳工赔偿仲裁员或上诉委员会可经其全权酌情决定,命令施加额外制裁,金额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并汇入普通基金。
(b)CA 劳动法 Code § 5813(b) 制裁的决定应在寻求制裁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后作出,或由上诉委员会主动提出。
(c)CA 劳动法 Code § 5813(c) 本节适用于所有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裁决申请。

Section § 5814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不合理地延迟或拒绝支付赔偿金,应付金额可增加最高25%或10,000美元,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如果雇主在发现问题后90天内自行支付10%的罚款,则可避免更高的罚款。

一旦上诉委员会批准和解或裁决,任何罚款索赔均被推定为已解决,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如果案件进入庭审,则假定罚款问题已解决,除非明确提出。

如果判决增加赔偿,则可扣减与延迟支付相关的先前款项。如果雇主及时授权了医疗治疗,且争议仅涉及账单支付,则不适用医疗治疗延迟的罚款。

本法律不赋予在民事法庭就这些罚款提起诉讼的权利。罚款索赔必须在赔偿金到期支付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伤害,无论其发生时间,并于2004年6月1日生效。

(a)CA 劳动法 Code § 5814(a) 当赔偿金的支付被不合理地延迟或拒绝时,无论是在裁决发布之前还是之后,不合理延迟或拒绝支付的金额应增加最高25%或最高一万美元($10,000),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在本条规定下的任何程序中,上诉委员会应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以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的平衡和实质性的正义。
(b)CA 劳动法 Code § 5814(b) 如果雇主在雇员根据本条要求罚款之前发现了本条的潜在违规行为,雇主可在发现之日起90天内,支付一项自行施加的罚款,金额为不合理延迟或拒绝支付款项的10%,连同被延迟或拒绝支付的款项。此自行施加的罚款应替代 (a) 款中的罚款。
(c)CA 劳动法 Code § 5814(c) 经上诉委员会批准和解与免责、裁定与裁决或约定与命令后,应被推定为任何已产生的罚款索赔已解决,无论是否已提交罚款申请,除非罚款索赔被命令或裁决的条款明确排除。在常规庭审听证会上提交任何待决问题时,应被推定为与所涉福利相关的任何已产生的罚款索赔已解决,无论是否已提交罚款申请,除非罚款问题也已提交或在提交的问题声明中明确排除。
(d)CA 劳动法 Code § 5814(d) 根据 (a) 款支付的任何增加的裁决,应扣减根据第4650条 (d) 款针对同一笔不合理延迟或拒绝支付的福利款项已支付的任何金额。
(e)CA 劳动法 Code § 5814(e) 当雇主及时授权了医疗治疗,且唯一争议涉及根据第4603.2条规定由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交的账单支付时,不应认定医疗服务存在不合理延迟。
(f)CA 劳动法 Code § 5814(f)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创建民事诉讼理由。
(g)CA 劳动法 Code § 5814(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赔偿金支付到期之日起两年以上,不得提起诉讼追讨根据本条可能判给的罚款。
(h)CA 劳动法 Code § 5814(h) 本条适用于所有伤害,无论伤害发生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
(i)CA 劳动法 Code § 5814(i) 本条于2004年6月1日生效。

Section § 5814.1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在裁决下达之前不合理地延迟或拒绝支付赔偿金,并且局长介入支付了酌情赔偿金,上诉委员会可以对雇主处以罚款。这笔罚款是局长已支付赔偿金的10%。此罚款是除了雇主可能面临的任何其他罚款之外的额外罚款。延迟是否不合理,由上诉委员会根据每个案件的事实来决定。

Section § 58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的工伤或疾病索赔被不合理地拒绝,并且上诉委员会裁定该拒绝不公平,那么该人可以获得相当于被延迟福利五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美元。这笔罚款旨在补偿因延迟造成的损失。该法律适用于任何时间发生的伤害,这意味着它具有追溯效力并适用于未来。此外,根据本规定作出的所有罚款都必须报告给工人赔偿部门的审计单位。

Section § 5814.5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在裁决发布后不合理地延迟或拒绝支付赔偿金,上诉委员会可以增加赔偿金命令,并且还可以裁定合理的律师费,以支付强制执行付款的费用。

Section § 5814.6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雇主或保险公司反复且明知故犯地违反某些工人赔偿规定(即第5814条),他们可能会被处以最高40万美元的罚款。这些罚款由行政主管决定,并存入一个专门的基金,用于帮助受伤工人重返工作岗位。行政主管可以选择根据本法或另一项类似规定施加处罚。这项规定于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

(a)CA 劳动法 Code § 5814.6(a) 任何雇主或保险公司,如果明知故犯地违反第5814条,且其频率表明这是一种普遍的商业惯例,则应承担不超过四十万美元($400,000)的行政处罚。罚款应由行政主管施加,并存入根据第139.48条设立的复工基金。
(b)CA 劳动法 Code § 5814.6(b) 行政主管可根据本条或第129.5条(e)款施加处罚。
(c)CA 劳动法 Code § 5814.6(c) 本条应于2004年6月1日生效。

Section § 5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官方裁决或裁定,除了那些仅仅任命受托人或监护人的,都必须处理上诉委员会提出的所有尚未解决的问题。如果裁决中没有处理某个问题,它将自动被视为对提出该问题的一方不利地裁定。

每一项命令、裁决或裁定,除仅任命受托人或监护人的命令外,均应包含对在此之前提交给上诉委员会裁定且此前尚未裁定的所有问题的裁定。任何未如此裁定的问题,将被视为对提出该问题的一方不利地裁定。

Section § 5816

Explanation

如果上诉委员会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决定,这个决定不能用来阻止或影响之后关于相同事实的刑事案件。这意味着这些事实可以在刑事程序中重新审查。

上诉委员会根据本章作出的事实认定,对随后的刑事诉讼不具有附带禁止反言效力,并且不排除在刑事诉讼中对相同事实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