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00

Explanation

本节简化了工人赔偿金索赔的流程。只需要一份申请书和一份答辩书,两者都必须按照特定格式书写。这些文件应清楚地列出与案件相关的协议和争议。上诉委员会可以要求提供更多信息,以便更快做出决定。

1993年所做的修改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索赔。对于在1990年1月1日至1994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伤害,提交裁决申请书而非索赔表,将启动法律程序并确立上诉委员会的管辖权。

除申请书和答辩书外,无需其他诉状。两者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符合上诉委员会在其执业和程序规则中规定的格式,简单但清晰完整地阐明上诉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相关一致事项和所有争议问题,并规定提供上诉委员会可能适当认定为加快其对索赔的听证和裁决所必需的任何额外信息。
本条在1993-94常会1993年部分期间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所有申请。
尽管有第5401条规定,但对于在1990年1月1日或之后、199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伤害已提交索赔表的除外情况,提交裁决申请书而非提交索赔表应确立上诉委员会的管辖权,并应启动上诉委员会的福利追索程序。

Section § 55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申诉委员会的所有地区办事处都必须使用申诉委员会制定的统一程序、表格和时间表。各个办事处或工伤赔偿法官不能自行制定表格或程序。如果他们这样做,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

此外,申诉委员会还必须确保其所有其他诉讼程序都使用统一的程序和表格。

(a)CA 劳动法 Code § 5500.3(a) 申诉委员会应为其所有地区办事处制定统一的地区办事处程序、统一的表格和统一的开庭时间设置。申诉委员会的任何地区办事处或工伤赔偿行政法法官均不得要求使用申诉委员会规定以外的表格或程序。违反本条规定的工伤赔偿行政法法官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b)CA 劳动法 Code § 5500.3(b) 申诉委员会应为其所有其他诉讼程序制定统一的法庭程序和统一的表格。

Section § 5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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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了如何确定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索赔的责任。它将责任限制在伤害或疾病暴露前四年内雇佣该工人的雇主,该期限到1981年将缩短至一年。如果雇主因其他雇主缺乏保险而承担责任,他们可以寻求追偿。对于索赔中需要加入的雇主有相关规定,在涉及多个雇主的情况下,雇员可以选择追究哪个雇主的责任。对于1974年至1978年间出售的企业,有特殊的规定。责任分配可以在赔偿裁决后一年内进行。对于采矿作业中的矽肺病也有特殊规定。

(a)CA 劳动法 Code § 5500.5(a) 除第5500.6条另有规定外,于1978年1月1日或之后提出或主张的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索赔的责任,应限于在紧接伤害日期(根据第5412条确定)或雇员最后一次从事使其接触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危害的职业的日期(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之前的四年期间内雇佣该雇员的雇主。自1979年1月1日起,以及此后连续两年每年的1月1日,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的责任期限应减少一年,从而将责任限制在以下方式:
对于在以下日期或
之后提出或主张的索赔:
期限应为:
1979年1月1日 ........................
 三年
1980年1月1日 ........................
 两年
1981年1月1日及之后 ........................
一年
如果上述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期间的任何雇主均未投保工人赔偿保险或其经批准的替代方案,则责任应由雇员最后一年接触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危害的雇佣期承担,且该雇主须已投保工人赔偿保险或其经批准的替代方案。
任何因其他雇主未能按照本分部要求确保支付赔偿金而承担工人赔偿福利责任的雇主,有权向在雇员最后一年雇佣期间非法未投保的雇主追偿,并应根据第4分部第1部分第4章第1条(自第3700条起)的规定,代位取得雇员对非法未投保雇主享有的权利。
如果根据所有提交的证据,上诉委员会或工人赔偿法官认定存在累积性伤害或职业病,则累积性伤害或职业病的责任不应分摊到之前或之后的年份;但是,在确定责任时,因特定伤害导致的残疾、因非工业原因导致的残疾,或通过裁决和裁定或批准和解与免责的命令,或自愿支付残疾金而先前已获得赔偿的残疾证据,可为分摊目的而采纳。
(b)CA 劳动法 Code § 5500.5(b) 凡因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可能源于多于一份雇佣关系)而提出赔偿福利索赔的,申请书应载明根据 (a) 款负有责任的所有雇主的名称和地址、工作地点,以及雇员接触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危害的大致雇佣期限。如果申请书未按此准备或遗漏了必要和适当的雇主,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首次听证会时或之前,请求上诉委员会将任何必要或适当的当事人列为被告。如果请求在申请的首次听证会之前提出,上诉委员会应立即将该雇主列为被告方,并促使将申请书副本连同听证会时间地点通知书送达给被遗漏的雇主;但前提是,该通知可在本分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如果通知未能及时送达,或者合并动议在首次听证会时提出,则上诉委员会或主持听证会的工伤赔偿法官,如果发现被指名的遗漏雇主是必要或适当的当事人,可命令合并该当事人并延期听证会,以便向被合并的当事人送达适当的通知。为合并额外当事人,仅允许一次延期。首次听证会之后,当任何其他雇主似乎是适当的当事人时,上诉委员会应将其列为被告方,但雇主的责任在补充程序启动之前不予确定。
(c)CA 劳动法 Code § 5500.5(c) 在任何涉及因 (a) 款规定的适当时间段内多于一份雇佣关系而发生的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索赔的案件中,提出索赔的雇员,或其受抚养人,可选择对任何一个或多个雇主提起诉讼。作出此种选择时,雇员必须成功证明其对所列任何一名雇主的索赔,并且上诉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判给赔偿福利的裁决,应为针对任何两名或多名可能对赔偿福利负有责任的雇主的连带和单独责任裁决。如果在任何索赔待决期间,雇员或其受抚养人已选择对一个或多个雇主提起诉讼,且出现有其他尚未合并的适当当事人时,上诉委员会应根据任何利害关系方的动议,将该额外当事人列为被告,但雇主的责任在补充程序启动之前不予确定。在首次听证会之后或在本条规定的选择之后被列为被告的任何雇主,无权参与上诉委员会最终决定之前的任何程序,也无权获得任何延期或进一步程序,但可被允许向雇员或其受抚养人查明能使雇主确定所称雇佣关系的时间、地点和持续期的信息。然而,在补充程序中,雇主进行充分和完整质询或交叉质询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500.5(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500.5(d)(1) 如果一家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并经营工作地点的自保雇主,在1974年1月1日之后但在1978年1月1日之前,根据一项业务出售或一项业务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出售,将该工作地点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出售或已出售给另一个自保人或实体,并且 (A) 至 (D) 项(含)的所有要求均存在,则雇主卖方和雇主买方各自对于在出售前立即在该工作地点受雇的雇员所遭受的累积性伤害的责任,应在1986年1月1日之前,受该出售日期生效的本条规定管辖。
(A)CA 劳动法 Code § 5500.5(d)(1)(A) 该出售构成该工作地点所有权的重大变更。
(B)CA 劳动法 Code § 5500.5(d)(1)(B) 进行购买的个人或实体继续经营该工作地点。
(C)CA 劳动法 Code § 5500.5(d)(1)(C) 该个人或实体成为雇主卖方绝大多数雇员的雇主。
(D)CA 劳动法 Code § 5500.5(d)(1)(D) 销售协议未就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工伤赔偿责任分配作出特别规定。
(2)CA 劳动法 Code § 5500.5(d)(2) 就本款而言:
(A)CA 劳动法 Code § 5500.5(d)(2)(A) “工作地点”应指雇员在雇主的行业或业务中定期工作的任何固定的营业场所、办公室或工厂。
(B)CA 劳动法 Code § 5500.5(d)(2)(B) “重大所有权变更”是指雇主卖方未通过一个或多个公司实体、协会、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保留对工作地点的控股权益的所有权变更。
(3)CA 劳动法 Code § 5500.5(d)(3) 本款自1986年1月1日起不具有任何效力,除非立法机关在此日期之前另行延长;对于在第 (1) 款所述出售之后且在其补偿福利申请提交日期之前被雇主买方调动到不同工作地点的雇员,本款不具有任何效力。
(4)CA 劳动法 Code § 5500.5(d)(4) 如果本款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款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款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
(e)CA 劳动法 Code § 5500.5(e) 在上诉委员会就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作出补偿福利裁决后的一年内,根据裁决被认定负有责任的任何雇主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起诉讼程序,旨在确定责任分摊或分担权。该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限制或改变先前允许雇员或其受抚养人获得的赔偿,但应仅限于确定最初或补充加入诉讼程序的所有雇主的各自贡献权、权益或责任;但是,如果上诉委员会在旨在确定责任分摊或分担权的补充程序中发现先前被认定负有责任的雇主实际上不负有责任,则可以驳回该雇主,并以所需方式修改其原始裁决。
(f)CA 劳动法 Code § 5500.5(f) 如果上诉委员会审理的任何旨在确定责任分摊或分担权的程序中,任何雇员因地下金属采矿作业中的矽肺病导致残疾或死亡,则最初或补充加入诉讼程序的所有雇主的各自权利和利益的确定应如下:
(1)CA 劳动法 Code § 5500.5(f)(1) 所有在雇员从事地下金属采矿作业期间导致矽肺暴露的雇主,应对因暴露导致或加重的残疾或死亡而可能裁决给雇员或其遗产或受抚养人的补偿金以及医疗、外科、法律和住院费用负有连带责任。
(2)CA 劳动法 Code § 5500.5(f)(2) 在上诉委员会为确定从事地下金属采矿作业的各雇主的责任分摊或百分比责任分担权而进行的补充程序中作出裁决时,应将以下情况视为可反驳的推定:如果在钻孔、爆破或运输时会散布二氧化硅或矽肺尘粒的岩石中开凿或下沉的地下金属矿井中,任何矿井的地下工作连续超过三个日历月,则在此受雇期间的雇员将导致矽肺暴露。
(g)CA 劳动法 Code § 5500.5(g) 任何雇主均有权通过向上诉委员会或工人赔偿法官证明,其在雇员工作地点使用的采矿方法在其受雇期间未导致产生足以构成矽肺危害的二氧化硅粉尘量或浓度,从而反驳该推定。按照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关于安全工作条件的要求,在适当的时间间隔和地点进行的合格粉尘计数,可作为在进行计数时,工作场所中二氧化硅粉尘量和浓度的证据。上诉委员会可根据其经验认为适当,不时颁布关于在不同类型工作场所进行粉尘计数的频率的命令,以证明其作为在进行计数的地方是否存在矽肺危害的证据的合理性。
(h)CA 劳动法 Code § 5500.5(h) 本节在立法机关1959年常会通过的修正案应追溯生效,并应追溯适用于上诉委员会或法院审理中的任何案件。自本节生效之日起,不得从用于支付第4751节规定的额外赔偿的基金中,或从任何其他州基金中,支付款项以清偿此前或此后产生的任何责任,但截至该生效日期已最终确定且不考虑上诉委员会持续管辖权的裁决除外,且州及其基金对此不承担责任。本款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已授予或可能授予任何受伤雇员或其受抚养人的任何福利。
(i)CA 劳动法 Code § 5500.5(i) 本节在立法机关1977年常会通过的修正案,应适用于1978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或提出的本分部项下的任何福利申请,除非本节另有规定。

Section § 55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工人因工作接触而患上职业病或累积性损伤,只有在他们最后一次接触危害的雇主才需承担工人赔偿责任。如果这些雇主都没有购买保险,那么工人最后一家有保险的雇主将承担责任。责任不能分摊给之前的雇主,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其他特定损伤、非工作相关残疾,或已就类似损伤获得赔偿,这些情况可以作为确定责任的考量因素。

因仅在作为雇员(如第3351条(d)款所定义)受雇期间接触而导致的职业病或累积性损伤的责任,应限于雇员在从事使其接触该疾病或损伤危害的职业的最后一天,曾使其接触职业病或累积性损伤危害的那些雇主。如果在危险工作最后一天中的任何雇主均未投保工人赔偿责任险,则该责任应由最后一位使雇员接触职业病或累积性损伤危害,且已获得工人赔偿保险或经批准的替代方案的雇主承担。如果根据所有提交的证据,上诉委员会或工人赔偿法官认定存在累积性损伤或职业病,则累积性损伤或职业病的责任不应分摊给之前的雇主。然而,在确定责任时,因特定损伤导致的残疾、因非工作相关原因导致的残疾,或通过裁定与裁决、批准和解与免责令,或自愿支付残疾赔偿金而先前已获得赔偿的残疾证据,可被采纳用于分摊目的。

Section § 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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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解释了向与劳工索赔相关的上诉委员会提交申请的流程。它规定任何利害关系方、其律师或经授权的其他代表都可以提交申请。如果代表不是加州执业律师,他们必须告知委员会。申请提交后,如果申请人有代表,上诉委员会会将一份包含提交详情的申请副本发送给他们。该代表随后必须迅速将该副本发送给所有其他相关方。如果申请人没有代表自行处理此事,委员会将直接向所有对方当事人发送副本。

申请可由任何利害关系方、其律师或经书面授权的其他代表提交至上诉委员会。未经本州律师协会许可的代表,应书面通知上诉委员会其并非经本州律师协会许可的律师。申请提交后,如申请人由律师或其他代表代理,上诉委员会应向申请人的律师或代表送达一份载明提交日期和案件编号的经核证的申请副本。申请人的律师或代表在收到经核证的副本后,应立即将经核证的申请副本送达该索赔的所有其他方。如果申请人没有代理,其副本应由上诉委员会立即送达所有对方当事人。

Section § 5501.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交工伤赔偿案件索赔的地点。您可以选择在受伤人员居住的县、伤害发生的县,或者雇员律师主要办公地点所在的县提交。雇员需要书面同意所选地点。如果索赔是在律师所在地提交的,雇主有30天时间提出异议。如果所选县没有上诉委员会办公室,则应在最近的相关办公室提交。

(a)CA 劳动法 Code § 5501.5(a) 申请裁决索赔应在以下任何地点提交:
(1)CA 劳动法 Code § 5501.5(a)(1) 在提交申请之日,受伤雇员或已故雇员的受抚养人居住的县。
(2)CA 劳动法 Code § 5501.5(a)(2) 在据称发生伤害的县,或者,在累积性创伤和职业病索赔中,在据称最后一次有害暴露发生的县。
(3)CA 劳动法 Code § 5501.5(a)(3) 如果雇员由律师代理,则在雇员的律师维持其主要营业地点的县。
(b)CA 劳动法 Code § 5501.5(b) 如果选择提交申请的县有多个上诉委员会办公室,则申请应提交至该县内符合(a)款规定标准的任何上诉委员会地点。雇员或已故雇员的受抚养人对所选审理地点的书面同意书应与申请一并提交。
(c)CA 劳动法 Code § 5501.5(c) 如果申请提交的审理地点是雇员的律师维持其主要营业地点的县,则雇员的律师在转交第5401.5节要求的资料请求表时应指明该审理地点。雇主应在收到资料请求表后30天内对所选审理地点提出异议。如果雇主根据(a)款第(3)项对审理地点提出异议,则申请应根据(a)款第(1)项或第(2)项提交。
(d)CA 劳动法 Code § 5501.5(d) 如果根据(a)款允许的审理地点所在县没有上诉委员会办公室,则申请应提交至距离提交申请之日受伤雇员或已故雇员的受抚养人居住地最近的上诉委员会办公室,或距离据称发生伤害地点最近的地点,或者,在累积性创伤和职业病索赔中,距离最后一次有害暴露发生地点最近的地点,或距离雇员律师维持其主要营业地点最近的地点,除非雇主根据(c)款提出异议。

Section § 55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案件的当事人(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告)请求将法院案件的审理地点移至另一个地方。这被称为“变更审理地点”,如果存在正当理由,上诉委员会可以批准。 如果移动案件审理地点是为了方便证人,那么请求中必须包含这些证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他们将要作证的内容。

Section § 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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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详细规定了加州工人赔偿听证会的时间表和程序。一旦提交“准备进行程序声明”,听证会应在 10 到 60 天内举行,具体时间取决于案件详情。对于紧急案件,优先日程允许更快地举行听证会,如果声明因医疗待遇权利或雇主责任争议等问题而紧急,则应在 30 天内作出裁决。

如果雇员有律师代理或受雇于非法未投保雇主,优先会议将在 30 天内举行。如有必要,将安排进一步的审判或状态会议。在“准备进行程序声明”提交后 10 到 30 天内,必须举行强制性和解会议。如果争议未在此会议上解决,未解决的问题将在 75 天内进入常规听证会。和解会议之后的新证据可能不被接受,除非证据提出方能证明该证据之前无法获得或通过尽职调查无法发现。

(a)CA 劳动法 Code § 5502(a) 除 (b) 和 (d) 款另有规定外,听证会应在向申诉委员会规定格式的“准备进行程序声明”提交之日起不少于 10 天且不超过 60 天内举行。如果已就 199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1994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伤害提交了索赔表,则裁决申请应随“准备进行程序声明”一并提交。
(b)CA 劳动法 Code § 5502(b) 行政主管应为需要快速听证和裁决的问题设立优先日程。如果争议问题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听证会应在“准备进行程序声明”提交之日起 30 天内举行,并就当事人的权利作出裁决并备案;但如果请求快速听证,则在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争议解决之前,不得审理其他问题:
(1)CA 劳动法 Code § 5502(b)(1) 雇员根据第 4600 条享有的医疗待遇权利,但根据第 4610 条和第 4610.5 条确定的治疗问题除外。
(2)CA 劳动法 Code § 5502(b)(2) 受伤雇员是否必须在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内接受治疗。
(3)CA 劳动法 Code § 5502(b)(3) 医疗治疗预约或医疗法律检查。
(4)CA 劳动法 Code § 5502(b)(4) 雇员获得临时伤残赔偿金的权利或其金额。
(5)CA 劳动法 Code § 5502(b)(5) 当两个或更多雇主之间就责任发生争议时,雇员从一个或多个负责任雇主处获得赔偿的权利。
(6)CA 劳动法 Code § 5502(b)(6) 行政主管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任何其他需要快速听证和裁决的问题。
(c)CA 劳动法 Code § 5502(c) 行政主管应为以下案件设立优先会议日程:雇员由律师代理,或受雇于非法未投保雇主,且争议问题是就业或因就业或在就业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会议应在“准备进行程序声明”提交之日起 30 天内由一名工人赔偿行政法法官主持。如果争议无法在会议上解决,则应尽快安排审判,除非有充分理由表明证据开示尚未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应定期举行状态会议。案件应在证据开示完成后,或在工人赔偿行政法法官确定当事人有足够时间完成合理证据开示后安排审判。审判结束后 30 天内,应就当事人的权利作出裁决并备案。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502(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502(d)(1) 在所有案件中,强制性和解会议(留置权会议或强制性留置权和解会议除外)应在“准备进行程序声明”提交之日起不少于 10 天且不超过 30 天内举行。如果争议未解决,则常规听证会(留置权审判除外)应在“准备进行程序声明”提交之日起 75 天内举行。
(2)CA 劳动法 Code § 5502(d)(2) 和解会议应由一名工人赔偿行政法法官或一名有资格担任工人赔偿行政法法官或根据第 5270.5 条有资格担任仲裁员的仲裁员主持。在强制性和解会议上,仲裁员或工人赔偿行政法法官有权解决争议,包括批准和解与免责或发布约定裁定和裁决的权力,如果争议无法解决,则有权为审判确定问题和约定事项。申诉委员会应通过实施本款所需的任何规章。主审工人赔偿行政法法官应监督和解会议仲裁员在本款下履行其司法职能。
(3)CA 劳动法 Code § 5502(d)(3) 如果索赔未在强制性和解会议上解决,当事人应提交一份庭前会议声明,注明具体的争议问题、各方提议的永久伤残评级,并列出证据和披露证人。证据开示应在强制性和解会议之日结束。此后未披露或未获得的证据不得采纳,除非证据提出方能证明该证据在和解会议之前无法获得或通过尽职调查无法发现。
(e)CA 劳动法 Code § 5502(e) 在涉及劳资关系局局长以未投保雇主基金管理人身份的案件中,除非已按照第3716条(d)款(1)项的规定,将送达证明提交给上诉委员会并提供给劳资关系局局长,已对雇主确立有效管辖权,并且该基金已被列为当事方,否则本节不适用。
(f)CA 劳动法 Code § 5502(f) 除(a)款另有规定外,本节适用于任何受伤日期,无论受伤日期为何。

Section § 5502.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主要规定,如果有人想推迟工伤赔偿会议或听证会,通常不被鼓励。但是,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工伤赔偿法官可以允许。在决定时,法官会考虑问题的复杂程度、各方为解决问题所做的努力,以及延期会对任何相关方造成什么影响。

第5502条所要求的任何会议或听证会的延期不应受到偏袒,但工伤赔偿法官在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任何公正的条件准予延期。在决定延期请求时,工伤赔偿法官应考虑问题的复杂性、各方的勤勉程度,以及因准予或拒绝延期而对任何一方造成的损害。

Section § 5503

Explanation

在法律上,在案件中提出申请的人被称为“申请人”,而涉案的另一方则被称为“被告”。

如此申请之人应被称为申请人,而对方当事人应被称为被告。

Section § 5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当有听证会时,所有相关人员都必须被告知时间和地点。该通知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送达:一种是像法律传票一样,另一种是按照本分部规则中规定的方式。

Section § 55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被告在以下情况下应如何操作:如果他们想声明对争议事项不拥有任何权益,或者如果他们发现针对他们的申请不准确或不完整。在收到申请书后的10天内,被告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详细说明任何不准确或不完整之处,并强调他们计划用于辩护的任何事实或文件。被告还必须将答复副本发送给所有相关方。委员会或仲裁员可以为引入答复中未提及的证据设定条件。

如果任何被告希望声明放弃对争议索赔标的物的任何权益,或认为申请书在任何方面不准确或不完整,或希望提请上诉委员会注意任何事实、文件或文书作为对索赔的抗辩或其他目的,他可以在申请书送达给他后10天内,按照上诉委员会可能规定的形式,向上诉委员会提交或邮寄其答辩书,详细说明申请书不准确或不完整之处,以及他拟依赖的事实。答辩书副本应立即送达所有不利方。答辩书中未主张事项的证据,仅在上诉委员会或主持听证会的仲裁员施加的条款和条件下才允许采纳。

Section § 550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起诉但没有出庭或回应,上诉委员会不会自动判他们败诉。相反,委员会将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举行听证会。如果他们后来辩称不知道有听证会,他们可以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向上诉委员会寻求帮助。上诉委员会可以决定帮助他们。但是,如果想在法庭上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异议,他们必须首先向上诉委员会寻求帮助。除非遵循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具体规则,否则诉讼不能直接提交法院。

如果被告未能出庭或答辩,不得对其作出缺席判决,但上诉委员会应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事项听证。未能出庭或答辩的被告,或随后声称未对其送达传票的被告,或以其他方式因未收到诉讼待决通知而感到受损害的被告,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73条的规定,向上诉委员会申请救济。上诉委员会可以提供此类救济。除非事先根据本条规定向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请,否则该被告在任何法院均无权获得救济,包括声称上诉委员会的裁定和裁决或据此作出的判决表面无效的权利。除第5950条和第5951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向任何法院提出的申请均不予允许。

Section § 5507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赔偿申请明确显示你不符合资格,上诉委员会可以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驳回它。他们会先给你机会口头或书面陈述你的观点。这种驳回可以由委员会或对方发起。通常,动议或驳回通知的提出不会延迟对申请主要问题的听证,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

如果申请表面显示申请人不享有赔偿权,上诉委员会可在给予申请人进行口头陈述或书面提交其主张或论据的机会后,不经任何听证驳回该申请。此类驳回可由上诉委员会动议或由对方当事人动议。此类动议或拟驳回通知的待决,除非上诉委员会另有命令,否则不应延迟对申请实质内容的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