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与司法审查复议
Section § 5900
如果您不同意劳工赔偿法官或上诉委员会作出的最终决定,您可以请求上诉委员会进行复审。此请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出。
此外,上诉委员会有权在决定备案后的60天内,自行重新评估任何案件。
Section § 5901
Section § 5902
如果您不同意上诉委员会或劳工赔偿法官作出的决定,您可以提交复议申请。该申请必须清晰详细地解释您为何认为该决定不公平或错误,并列出您希望上诉委员会审查的所有问题。它必须像法庭上的宣誓证词一样,经过宣誓核实,并应包含您用来支持申请的证据或论据的概括性总结。
Section § 5903
本节规定,任何对上诉委员会或工伤赔偿法官的最终决定不满的人,有权在20天内要求重新审查,即复议。您的申请必须基于特定理由,例如委员会越权、决定通过欺诈做出、证据不支持该决定、发现新证据,或者事实不支持所做出的决定。
本节不改变法律其他部分中持续管辖权的其他权力。
Section § 5904
如果你申请复议一项决定,你将自动放弃对该事项的所有异议或问题,除非这些异议或问题已在你的复议申请中明确提及。
Section § 5905
Section § 5906
如果你提交复议申请,或者上诉委员会自行决定复审一项裁决,他们可以选择确认、更改或撤销之前的裁决,而无需额外的程序。他们也可以命令获取更多证据。所有相关人员,例如提交申请的人和任何对方当事人,必须被告知任何新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5907
这项法律允许申诉委员会在无需收集更多证词的情况下,评估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如果他们发现不需要额外证据,委员会可以采取几项行动:他们可以确认、取消、更改或修改之前的裁决或裁定。他们可以在不举行任何额外听证会或不通知相关方的情况下这样做,仅依据案件的现有记录。
Section § 5908
Section § 5908.5
上诉委员会,而非工伤赔偿法官,负责对工伤赔偿案件的复议申请作出决定。他们的决定可以批准或驳回申请,或更改任何先前的决定,并且必须是书面形式,由多数委员会成员签署。决定应清楚说明所使用的证据和决定背后的理由。本节不改变法院审查这些决定的规则。
Section § 5909
如果上诉委员会未能在审判法官移交案件后60天内对复议请求采取行动,该请求将自动被驳回。法官必须将上诉和上诉委员会的情况通知所有相关方。此通知受特定报告规则的约束。本法律将于2026年7月1日之后失效。
Section § 5909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你向上诉委员会提交复议申请,他们必须在60天内对其采取行动。如果他们不这样做,该申请就被视为被驳回。这项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