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50

Explanation

如果您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请求上级法院审查该决定是否合法。这需要通过申请一种称为“复审令”的文件来完成。您必须在您的复议请求被驳回后,或在案件被重新审议并做出新决定后,45天内提出申请。

任何受上诉委员会的命令、决定或裁决影响的人,可以在本节规定的时限内,向最高法院或其居住地的上诉区上诉法院申请复审令,以调查和确定原始命令、决定或裁决,或复议后的命令、决定或裁决的合法性。复审令的申请必须在复议请求被驳回后45天内提出;或者,如果请求获得批准或上诉委员会主动进行复议,则在复议后的命令、决定或裁决提交后45天内提出。

Section § 595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上级法院发出审查令时,上诉委员会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案件的所有记录发送给法院。法院审理时将只考虑案件记录中已有的信息;不能引入任何新证据。

Section § 59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院如何审查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法院的审查仅限于检查委员会是否越权、决定是否通过欺诈获得、是否不合理,或者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此外,法院还会查看是否有任何事实认定支持该决定。法院不能进行新的审判、收集证据,也不能对现有证据作出独立判断。

法院的审查不得超出以下范围,即根据上诉委员会认证的全部记录,确定:
(a)CA 劳动法 Code § 5952(a) 上诉委员会越权或滥用职权。
(b)CA 劳动法 Code § 5952(b) 该命令、裁决或裁定是通过欺诈获得的。
(c)CA 劳动法 Code § 5952(c) 该命令、裁决或裁定是不合理的。
(d)CA 劳动法 Code § 5952(d) 该命令、裁决或裁定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
(e)CA 劳动法 Code § 5952(e) 如果已作出事实认定,该事实认定支持所审查的命令、裁决或裁定。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允许法院进行重新审理、采纳证据或对证据行使其独立判断权。

Section § 5953

Explanation

上诉委员会对事实问题的裁决是最终的,不能在法庭上被质疑。这包括它作出的任何最终事实认定和结论。在法庭复审期间,上诉委员会和相关当事方都可以参与。法院可以维持或撤销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或者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

上诉委员会对事实问题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具有决定性和终局性,且不得复审。此类事实问题应包括最终事实以及上诉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委员会以及在上诉委员会面前的诉讼或程序中的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出席复审程序。听证后,法院应作出判决,确认或撤销该命令、决定或裁决,或者法院可以将案件发回上诉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审理。

Section § 59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参与了与本条相关的法院案件,您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复审令的规定。此外,每当您为此类案件提交法院文件时,您需要将副本发送给上诉委员会,以及参与原案件且与您利益相反的任何其他方。

Section § 59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只有加州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可以审查或更改上诉委员会(通常与工人赔偿相关)作出的决定。其他法院不能干预或阻止委员会的决定,除非通过一种称为“强制令”的特殊法院命令,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发出该命令。

Section § 59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仅仅提交一份申请或正在进行复审令程序,并不会自动暂停或停止上诉委员会决定的任何行动或结果。但是,受理该申请的法院可以选择暂停或修改委员会的决定,但这必须通过具体命令并在特定条件下设定。本章的另一部分中提到了一个例外情况。

申请复审令的提交或复审令的待决本身不应中止或暂停上诉委员会的任何命令、规则、决定或裁决的执行,但受理该申请的法院可以根据其通过命令指示的条款和条件,全部或部分中止或暂停受审查的上诉委员会的命令、决定或裁决的执行,除非本章第3条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