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表残疾津贴
Section § 4650
如果加州的工人因受伤而暂时或永久残疾,雇主必须在知悉受伤后 14 天内开始支付残疾赔偿金。如果是暂时性残疾,赔偿金在知悉后 14 天内开始支付。对于永久性残疾,赔偿金在最后一次暂时性赔偿金支付后 14 天内开始。这些赔偿金每两周支付一次。
如果雇主未能按时支付,迟延支付的金额将增加 10% 作为罚金。但是,如果因缺乏信息而无法确定是否应支付赔偿金,此罚金不适用。
如果雇主向雇员提供一个薪资接近其先前工资的职位,则可能无需立即支付永久性残疾赔偿金。使用工资延续计划的雇主不受迟延支付罚金的约束。此外,如果雇主有保险,他们可能需要承担部分罚金,特别是如果他们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信息较晚。
如果一年内罚金总额超过 100 美元,雇主可以对保险公司的偿付通知提出上诉。工资延续计划必须至少涵盖雇员从残疾赔偿金中获得的金额。
Section § 465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为加州州公务员系统、加州大学或加州州立大学工作的雇员因暴力犯罪而受伤,他们将从因伤不得不停止工作的第一天起获得残疾赔偿金。
Section § 4651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向雇员支付残疾赔偿金。雇主必须确保这些款项可以轻松兑现,不产生费用或延迟。雇主可以将款项存入雇员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账户(如果雇员同意),或者存入预付卡账户(如果已书面同意使用)。
预付卡必须允许免费提取全部余额,使用免手续费的ATM,以及进行不产生金融机构费用的购物,但不能与信贷或贷款挂钩。任何使用预付卡的费用必须披露,且仅限于补发卡费、跨网络ATM取款费和境外交易费。
雇主和雇员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对方来更改支付方式。一份关于预付卡使用情况的报告已于2022年12月提交,其中包含其采用情况和价值的统计数据。因银行法律引起的延迟不被视为违反本条规定,本条有效期至2027年。
Section § 4651
本法律规定了残疾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支付必须是可快速议付的,并且在加州境内某个已设立的营业地点,可按要求无折扣地以现金形式支付。
雇主可以将这些款项直接存入雇员选择的银行账户、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前提是雇员已自愿授权存款,并且没有书面要求不以电子方式存入账户。
如果书面凭证的议付延迟仅由州或联邦银行法律或法规的适用引起,则不构成违反本节规定。本规定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4651.1
Section § 4651.2
Section § 4651.3
Section § 4652
Section § 4653
Section § 4654
如果你因伤病导致暂时部分残疾,无法赚取全部工资,你将获得每周损失工资的三分之二作为赔偿。但是,如果你在此期间也领取了失业救济金,那么这些失业救济金将从你的残疾赔偿金中扣除。
Section § 4655
Section § 4656
本节概述了因单次受伤导致暂时性伤残可支付伤残赔偿金的最长持续时间。对于1979年1月1日之前的受伤,赔偿金限制为五年内240周。对于1979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19日之间的受伤,赔偿金也限制为五年内240周。对于2004年4月19日或之后的受伤,限制为两年内104周;而自2008年1月1日起,则为五年内104周。然而,对于2004年4月19日之后受伤导致的严重病症,如肝炎、截肢、严重烧伤、HIV和肺部疾病,赔偿金可在五年内延长至240周。最后,对于202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符合第 3212.1 节定义的受伤,赔偿金可延长至240周。
Section § 4657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因受伤而暂时部分残疾的人的工资损失。基本上,它是指该人员过去每周的收入与他们现在因残疾可能赚取的收入之间的差额。要计算这个差额,需要考虑该人员在就业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如果找不到确切的工资损失证据,可以通过评估因受伤导致的身体能力或收入能力的下降来估算。
Section § 4658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工伤永久性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并根据伤害发生的时间制定了不同的规则。对于199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伤害,赔偿金根据残疾百分比范围计算,每个百分比对应特定周数的平均每周收入的三分之二。对于1992年之后发生的伤害,适用类似的表格和规则,并对百分比范围和赔偿金进行了更新。自2004年1月1日起,计算方法细化了百分比范围,并增加了额外规则,以处理雇主未向受伤员工提供工作等情况,这可能导致赔偿金根据具体情况上下调整15%。
法律还详细说明了2004年4月30日之前索赔的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该系统基本相同,但会根据残疾的严重程度以及总残疾是否由该伤害引起进行具体调整。
Section § 4658.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雇员受伤后可选择的不同类型的工作。“常规工作”是指雇员通常的工作,薪资相同,且靠近其住所。“修改后的工作”是指对常规工作进行调整,以适应雇员的能力,并且支付至少原工资的 85%。“替代工作”是指适合雇员能力的新工作,同样支付至少原工资的 85%,并且也靠近住所。确定工资是否相当时,不计算受伤后工作时数的增加,且不适用关于最低和最高工资的规定。雇员可以放弃工作地点靠近其住所的要求,特别是如果他们在 20 天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新工作与他们原工作地点和班次相同。
Section § 4658.5
这项法律适用于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伤害。如果员工因工受伤导致永久性部分残疾,并且在临时残疾期结束后60天内未能重返工作岗位,他们可能有资格获得用于再培训或技能提升的教育代金券。
代金券的金额根据残疾百分比而定:残疾程度低于15%的最高可达4,000美元;15%至25%的最高可达6,000美元;26%至49%的最高可达8,000美元;50%至99%的最高可达10,000美元。此代金券可用于教育相关费用,其中最多10%可用于咨询费用。
2013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代金券,将在签发之日起两年后或受伤之日起五年后(以较晚者为准)失效。雇主不对员工在使用代金券期间可能发生的伤害负责。
Section § 4658.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雇主在临时伤残津贴支付结束后30天内,向雇员提供了修改后的工作或替代性工作,而雇员拒绝或未能接受,那么雇主就不必支付补充性工作岗位调动福利。
修改后的工作必须符合雇员的工作限制,并持续至少12个月。对于替代性工作,雇员必须能够履行该工作的主要职责,该工作必须是持续至少12个月的正式职位,薪资至少达到受伤前工资的85%,并且位于雇员住所的合理通勤距离内。
Section § 4658.7
这项法律适用于2013年1月1日及之后在加州发生的工伤,主要针对永久性部分残疾雇员的福利。如果雇主未能在特定标准和时限内提供合适的常规、修改或替代工作,受伤雇员将获得一项补充性工作调离福利,形式为一张价值6,000美元的代金券。
这张代金券可以用于教育或技能提升、执照费用、职业介绍服务、培训工具和电脑设备。此外,还有一笔500美元的杂项报销,无需提供详细证明。代金券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后失效,或自受伤之日起五年后失效,以较晚者为准。
这项法律还规定了这些福利的管理方式,例如向雇员发出通知的流程,以及确保雇主了解因受伤导致的工作限制。雇员在使用此福利代金券期间发生的任何伤害,雇主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4659
本节讨论了加州因工伤导致永久性残疾的工人如何计算终身抚恤金。如果工人的残疾评级在70%到99%之间,他们将获得基于其平均周薪的1.5%(针对超过60%的残疾部分)的终身支付。具体金额取决于受伤发生的时间,每个时期都有设定的上限。如果工人是完全永久性残疾,他们将根据其平均周薪获得终身支付。从2004年1月1日开始,终身抚恤金或完全永久性残疾的支付金额将每年进行调整,以匹配州平均周薪的增长。
Section § 4660
本法律适用于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它指导如何计算受伤员工可能存在的永久性残疾程度。考虑的因素包括身体伤害的类型、员工的工作以及受伤时的年龄。这还包括评估因伤导致的未来收入能力的减少。
伤害的严重程度是根据美国医学会《永久性损伤评估指南》来衡量的。一个数值公式有助于估算类似伤害造成的长期收入损失。行政主管会根据客观数据,每五年更新一次残疾评级。
残疾评级表确保了评估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并适用于特定日期之后发生的伤害。该评级表必须公开,并被视为残疾程度的充分证据。评级表的修改也需要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制定实施细则。
Section § 4660.1
这项法律适用于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工伤,并说明了如何评估永久性残疾。
它会考虑受伤类型、工人的职业和年龄。为了确定残疾程度,它使用美国医学会(AMA)指南,并将损伤程度乘以1.4的调整系数。
该法律限制使用睡眠或性功能障碍等情况来提高残疾评级,除非它们是由暴力或灾难性事件等严重原因造成的。但是,对这些情况的治疗仍然是允许的。
行政主管可以更新与年龄和职业相关的指南,以确保对所有人公平和一致。
总的来说,本节旨在提供一种评估永久性残疾的标准方法,同时为严重病例的适当考量留有余地。
Section § 4661
如果有人在工作中受伤,并且同时有暂时性和永久性残疾,他们可以为永久性残疾获得单独的赔偿,即使他们已经收到了暂时性残疾的赔偿金。
这些赔偿的计算将只考虑1949年法律特定更新后发生的伤害,但任何现有的赔偿权利不会受到影响。
Section § 4661.5
如果有人在受伤两年或更长时间后才收到因工伤导致的临时完全残疾赔偿金,那么这笔钱的计算方式会根据每次支付时最新的平均周收入标准来定。但如果按最新标准计算反而会减少赔偿金,那就不会使用这个新标准。
Section § 4662
《加州劳工法典》的本条规定,如果工人遭受某些特定伤害,他们将被自动认定为完全永久性残疾。这些伤害包括双眼失明或丧失视力、双手丧失或丧失其使用功能、接近完全瘫痪,或导致永久性精神失能的脑部损伤。
对于任何其他类型的伤害,其是否被认定为永久性完全残疾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
Section § 4663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评估工伤造成的永久性残疾。医生必须确定残疾中有多大比例是直接由工伤引起的,以及有多大比例是由于其他因素(包括先前的伤害和状况)造成的。如果医生无法区分这些原因,他们应解释原因,并可能需要咨询其他医生以作出最终决定。雇员在声称工伤时,必须披露任何先前的残疾信息。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其他章节中列出的某些特定伤害或疾病。
Section § 4664
本法律规定,雇主仅对由工作相关伤害直接造成的永久性残疾百分比负责。如果工人已因先前的赔偿而患有永久性残疾,则在未来的伤害中,该残疾被推定为继续存在。除非伤害被视为完全性残疾,否则针对身体某一区域判定的永久性残疾总额在工人一生中不得超过100%。身体区域包括听力、视力、精神障碍、脊柱、上肢和下肢以及其他指定区域。此规定旨在防止多次伤害的评级合计超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