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50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工人因受伤而暂时或永久残疾,雇主必须在知悉受伤后 14 天内开始支付残疾赔偿金。如果是暂时性残疾,赔偿金在知悉后 14 天内开始支付。对于永久性残疾,赔偿金在最后一次暂时性赔偿金支付后 14 天内开始。这些赔偿金每两周支付一次。

如果雇主未能按时支付,迟延支付的金额将增加 10% 作为罚金。但是,如果因缺乏信息而无法确定是否应支付赔偿金,此罚金不适用。

如果雇主向雇员提供一个薪资接近其先前工资的职位,则可能无需立即支付永久性残疾赔偿金。使用工资延续计划的雇主不受迟延支付罚金的约束。此外,如果雇主有保险,他们可能需要承担部分罚金,特别是如果他们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信息较晚。

如果一年内罚金总额超过 100 美元,雇主可以对保险公司的偿付通知提出上诉。工资延续计划必须至少涵盖雇员从残疾赔偿金中获得的金额。

(a)CA 劳动法 Code § 4650(a) 如果伤害导致暂时性残疾,首次暂时性残疾赔偿金的支付应不迟于知悉受伤和残疾后的 14 天内进行,届时所有应付赔偿金均应支付,除非对该伤害的责任在此之前已被否认。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50(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50(b)(1) 如果伤害导致永久性残疾,首次支付应在最后一次暂时性残疾赔偿金支付之日起 14 天内进行,但第 (2)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已根据第 4656 条 (c) 款支付最后一次暂时性残疾赔偿金时,无论在该日期是否能确定永久性残疾的程度,雇主仍应开始本款要求的及时支付,并应继续支付,直至雇主合理估算的应付永久性残疾赔偿金已支付完毕,如果应付永久性残疾赔偿金的金额已确定,则直至该金额已支付完毕。
(2)CA 劳动法 Code § 4650(b)(2) 在永久性残疾赔偿金裁决之前,如果雇主已向雇员提供一个职位,其薪资和报酬至少达到雇员受伤时所获薪资和报酬的 85%,或者如果雇员受雇于一个职位,其薪资和报酬至少达到雇员受伤时所获薪资和报酬的 100%,则无需支付永久性残疾赔偿金;但当作出永久性残疾赔偿金裁决时,届时应付金额应从最后一次支付暂时性残疾赔偿金的日期,或雇员残疾变为永久且稳定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开始计算。
(c)CA 劳动法 Code § 4650(c) 首次支付之后的暂时性或永久性残疾赔偿金应每两周按期支付,支付日期应与首次支付时指定的日期一致。
(d)CA 劳动法 Code § 4650(d) 如果任何赔偿金支付未按本条要求及时进行,迟延支付的金额应增加 10%,并应无需申请地支付给雇员,除非雇主根据第 (g) 款定义的工资延续计划继续支付雇员的工资。对于在根据第 5401 条向雇主提交索赔表之日之前或之后 14 天内到期的任何支付,不适用此增加。当在第 (a) 款规定的 14 天期限内,雇主无法确定是否应支付暂时性残疾赔偿金,并按照根据第 138.4 条通过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告知雇员为何无法在 14 天内支付、需要哪些额外信息才能决定是否应支付暂时性残疾赔偿金,以及雇主预计何时能获得做出决定所需的信息时,不适用此增加。
(e)CA 劳动法 Code § 4650(e) 如果雇主已为其提供赔偿的义务投保,则如果导致赔偿金增加的迟延支付是在保险人从雇主处收到完整的索赔表后不足七天内到期的,雇主应有义务向保险人偿付根据第 (d) 款作出的赔偿金增加的金额。除本款另有规定外,雇主无义务向保险人偿付,保险人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寻求偿付本条规定的赔偿金增加的金额。
(f)CA 劳动法 Code § 4650(f) 如果雇主根据第 (e) 款有义务向保险人偿付赔偿金增加的金额,保险人应在支付后 30 天内书面通知雇主,告知雇主有义务向保险人偿付,并应不迟于最终审计时开具账单并收取该支付金额。但是,除非一个保单年度内根据第 (d) 款支付的总额超过一百美元 ($100),否则保险人无义务收取,雇主也无义务偿付。雇主在收到偿付义务通知后有 60 天时间,可以就保险人的决定向保险部提出上诉。偿付义务通知应明确说明雇主有权根据本款规定对保险人的决定提出上诉。
(g)CA 劳动法 Code § 4650(g) 就本条而言,“工资延续计划”是指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计划:
(1)CA 劳动法 Code § 4650(g)(1) 该计划由雇主根据法规、集体谈判协议、谅解备忘录或既定的雇主政策支付。

Section § 46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为加州州公务员系统、加州大学或加州州立大学工作的雇员因暴力犯罪而受伤,他们将从因伤不得不停止工作的第一天起获得残疾赔偿金。

尽管有第4650条规定,对于州公务员、加州大学董事会的雇员以及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的雇员,如果伤害是针对雇员的暴力犯罪行为所致,则残疾赔偿金应从受伤雇员因伤离职的第一天起支付。

Section § 46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向雇员支付残疾赔偿金。雇主必须确保这些款项可以轻松兑现,不产生费用或延迟。雇主可以将款项存入雇员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账户(如果雇员同意),或者存入预付卡账户(如果已书面同意使用)。

预付卡必须允许免费提取全部余额,使用免手续费的ATM,以及进行不产生金融机构费用的购物,但不能与信贷或贷款挂钩。任何使用预付卡的费用必须披露,且仅限于补发卡费、跨网络ATM取款费和境外交易费。

雇主和雇员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对方来更改支付方式。一份关于预付卡使用情况的报告已于2022年12月提交,其中包含其采用情况和价值的统计数据。因银行法律引起的延迟不被视为违反本条规定,本条有效期至2027年。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51(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51(a)(1) 残疾赔偿金不得通过任何书面凭证支付,除非该凭证可立即流通,并可在本州内某个已设立的营业地点按要求立即兑付现金,不得打折。
(2)CA 劳动法 Code § 4651(a)(2) 本条不禁止雇主将残疾赔偿金存入雇员在本州内选择的任何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的账户,前提是雇员已自愿授权该存款;本条也不禁止雇主将残疾赔偿金电子存入雇员事先已授权接收工资电子存款的任何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的账户,除非雇员已书面要求不将残疾赔偿金电子存入该账户。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51(a)(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51(a)(3)(A) 雇主可以启动一项计划,根据该计划将残疾赔偿金存入雇员的预付卡账户。雇员应向雇主提供书面同意,以使用预付卡账户支付其残疾赔偿金。预付卡账户应符合《失业保险法》第1339.1条的适用要求。就本条而言,“预付卡”和“预付卡账户”具有与《失业保险法》第1339.1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就本条而言,预付卡还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i)CA 劳动法 Code § 4651(a)(3)(A)(i) 允许雇员一次性提取卡内全部余额,不产生任何费用。
(ii)CA 劳动法 Code § 4651(a)(3)(A)(ii) 允许雇员合理使用网络内自动取款机(ATM)。
(iii)CA 劳动法 Code § 4651(a)(3)(A)(iii) 允许雇员进行销售点购物,不产生金融机构收取的费用。
(iv)CA 劳动法 Code § 4651(a)(3)(A)(iv) 禁止与任何形式的信贷挂钩,包括以未来付款为抵押的贷款或未来付款的预支现金。
(B)CA 劳动法 Code § 4651(a)(3)(A)(B) 与使用预付卡相关的费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雇员。唯一允许的与使用预付卡相关的费用是:通过加急递送提供的补发卡费用、每次存款后第三次及后续取款的跨网络ATM费用,以及与境外交易相关的费用。
(C)CA 劳动法 Code § 4651(a)(3)(A)(C) 如果雇员已同意使用本条规定的预付卡支付系统,雇主或雇员均可通过向另一方提供30天书面通知,选择将支付方式更改为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
(D)CA 劳动法 Code § 4651(a)(3)(A)(D) 不迟于2022年12月1日,健康与安全及工人赔偿委员会应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支付到预付卡账户的款项的报告。雇主应根据要求向委员会提供其预付卡计划的所有必要汇总数据。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i)CA 劳动法 Code § 4651(a)(3)(A)(D)(i) 选择在预付卡账户中接收残疾赔偿金的雇员人数。
(ii)CA 劳动法 Code § 4651(a)(3)(A)(D)(ii) 发送到预付卡账户的残疾福利金的现金价值。
(iii)CA 劳动法 Code § 4651(a)(3)(A)(D)(iii) 选择将支付方式从预付卡账户更改为书面凭证或电子存款的雇员人数。
(E)CA 劳动法 Code § 4651(a)(3)(A)(E) 根据(D)项发布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b)CA 劳动法 Code § 4651(b)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与根据本条授权的交易相关的延迟,且该延迟仅因适用州或联邦银行法律或法规而引起,则不构成对本条的违反:
(1)CA 劳动法 Code § 4651(b)(1) 书面凭证流通的延迟,包括支票存入或电子存入预付卡账户的延迟。
(2)CA 劳动法 Code § 4651(b)(2) 残疾赔偿金存入预付卡账户的延迟。
(c)CA 劳动法 Code § 4651(c) 本条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46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残疾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支付必须是可快速议付的,并且在加州境内某个已设立的营业地点,可按要求无折扣地以现金形式支付。

雇主可以将这些款项直接存入雇员选择的银行账户、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前提是雇员已自愿授权存款,并且没有书面要求不以电子方式存入账户。

如果书面凭证的议付延迟仅由州或联邦银行法律或法规的适用引起,则不构成违反本节规定。本规定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a)CA 劳动法 Code § 4651(a) A disability indemnity payment shall not be made by any written instrument unless it is immediately negotiable and payable in cash, on demand, without discount, at some established place of business in the state.
(b)CA 劳动法 Code § 4651(b) This section does not prohibit an employer from depositing the disability indemnity payment in an account in any bank, 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 or credit union of the employee’s choice in this state, provided the employee has voluntarily authorized the deposit, nor does it prohibit an employer from electronically depositing the disability indemnity payment in an account in any bank, 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 or credit union that the employee has previously authorized to receive electronic deposits of payroll, unless the employee has requested, in writing, that disability indemnity benefits not be electronically deposited in the account.
(c)CA 劳动法 Code § 4651(c) It is not a violation of this section if a delay in the negotiation of a written instrument is caused solely by the application of state or federal banking laws or regulations.
(d)CA 劳动法 Code § 4651(d) This section shall become operative on January 1, 2027.

Section § 4651.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向申诉委员会提交请求,声称工人的残疾已减轻或终止,法律会推定该残疾在提交请求后至少持续一周。该周的付款应遵循其他相关法律条款中的具体规定。 但是,如果工人在提交请求时已复工,则持续残疾的推定不适用。必须按照特定程序向工人提供请求的副本。

Section § 46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工人受伤并正在按照第 (139.5) 条的规定执行康复计划,他们不能根据第 (4651.1) 条提交任何申请。简单来说,他们必须等到康复计划完成后才能采取这些法律行动。

Section § 4651.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第 (4651.1) 条的规定,请求申诉委员会更改或停止他们已获得的裁决,而委员会完全拒绝了他们的请求,那么委员会可以决定对方(即裁决受益人)为请律师所花费的合理费用。之后,委员会可以要求提出请求的人支付这些律师费,作为诉讼成本的一部分。

Section § 4652

Explanation
如果工人受伤无法工作,他们在最初三天内不会获得临时伤残福利,除非他们的伤残持续超过14天,或者他们因伤住院。如果符合这些例外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福利将从伤残的第一天开始支付。等待期包括受伤当天,除非工人当天获得了全额工资。
除非第4650.5条另有规定,雇员因受伤离岗后最初三天内遭受的伤残,不得追回临时伤残赔偿金,除非临时伤残持续超过14天,或雇员因伤住院接受治疗。在上述任一情况下,临时伤残赔偿金应自伤残之日起支付。为计算等待期之目的,受伤当日应予计入,除非雇员当日已获得全额工资。

Section § 465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工作中受伤,暂时无法工作,他们有资格获得赔偿金。这些赔偿金是他们无法工作期间通常每周工资的三分之二。此外,还会考虑工人寻找新工作的能力。

Section § 4654

Explanation

如果你因伤病导致暂时部分残疾,无法赚取全部工资,你将获得每周损失工资的三分之二作为赔偿。但是,如果你在此期间也领取了失业救济金,那么这些失业救济金将从你的残疾赔偿金中扣除。

如果伤病导致暂时部分残疾,残疾赔偿金为该残疾期间每周工资损失的三分之二。但是,该残疾赔偿金应扣除雇员在暂时部分残疾期间所领取的失业补偿金和延长失业救济金的总和。

Section § 4655

Explanation
如果伤病导致残疾,且该残疾在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之间切换,那么每周支付的津贴会根据当时残疾的类型进行调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津贴遵循第 (4653) 条的规定,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津贴遵循第 (4654) 条的规定。

Section § 465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因单次受伤导致暂时性伤残可支付伤残赔偿金的最长持续时间。对于1979年1月1日之前的受伤,赔偿金限制为五年内240周。对于1979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19日之间的受伤,赔偿金也限制为五年内240周。对于2004年4月19日或之后的受伤,限制为两年内104周;而自2008年1月1日起,则为五年内104周。然而,对于2004年4月19日之后受伤导致的严重病症,如肝炎、截肢、严重烧伤、HIV和肺部疾病,赔偿金可在五年内延长至240周。最后,对于202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符合第 3212.1 节定义的受伤,赔偿金可延长至240周。

(a)CA 劳动法 Code § 4656(a) 对于发生在1979年1月1日之前,导致暂时性伤残的单次受伤,累计伤残赔偿金在自受伤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超过240个可赔偿周。
(b)CA 劳动法 Code § 4656(b) 对于发生在1979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04年4月19日之前,导致暂时性部分伤残的单次受伤,累计伤残赔偿金在自受伤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超过240个可赔偿周。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56(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56(c)(1) 对于发生在2004年4月19日或之后,导致暂时性伤残的单次受伤,累计伤残赔偿金在自暂时性伤残赔偿金开始支付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超过104个可赔偿周。
(2)CA 劳动法 Code § 4656(c)(2) 对于发生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后,导致暂时性伤残的单次受伤,累计伤残赔偿金在自受伤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超过104个可赔偿周。
(3)CA 劳动法 Code § 4656(c)(3) 尽管有第 (1) 和 (2) 款的规定,对于遭受以下伤害或病症的雇员,发生在2004年4月19日或之后,导致暂时性伤残的单次受伤,累计伤残赔偿金在自受伤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超过240个可赔偿周:
(A)CA 劳动法 Code § 4656(c)(3)(A) 急性和慢性乙型肝炎。
(B)CA 劳动法 Code § 4656(c)(3)(B) 急性和慢性丙型肝炎。
(C)CA 劳动法 Code § 4656(c)(3)(C) 截肢。
(D)CA 劳动法 Code § 4656(c)(3)(D) 严重烧伤。
(E)CA 劳动法 Code § 4656(c)(3)(E)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F)CA 劳动法 Code § 4656(c)(3)(F) 高速眼部损伤。
(G)CA 劳动法 Code § 4656(c)(3)(G) 眼部化学烧伤。
(H)CA 劳动法 Code § 4656(c)(3)(H) 肺纤维化。
(I)CA 劳动法 Code § 4656(c)(3)(I) 慢性肺病。
(d)CA 劳动法 Code § 4656(d) 尽管有 (a)、(b) 和 (c) 款的规定,对于遭受第 3212.1 节中定义的伤害或病症的雇员,发生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导致暂时性伤残的单次受伤,累计伤残赔偿金不得超过240个可赔偿周。

Section § 46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因受伤而暂时部分残疾的人的工资损失。基本上,它是指该人员过去每周的收入与他们现在因残疾可能赚取的收入之间的差额。要计算这个差额,需要考虑该人员在就业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如果找不到确切的工资损失证据,可以通过评估因受伤导致的身体能力或收入能力的下降来估算。

在暂时部分残疾的情况下,每周工资损失应为受伤雇员的平均每周收入与受伤雇员在残疾期间可能能够赚取的每周金额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将根据受伤的性质和程度确定。在计算此类可能收入时,应充分考虑受伤雇员在开放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如果缺乏确切的收入损失证据,则此类每周工资损失可根据因受伤造成的身体能力或收入能力的相应损失进行计算。

Section § 46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工伤永久性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并根据伤害发生的时间制定了不同的规则。对于199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伤害,赔偿金根据残疾百分比范围计算,每个百分比对应特定周数的平均每周收入的三分之二。对于1992年之后发生的伤害,适用类似的表格和规则,并对百分比范围和赔偿金进行了更新。自2004年1月1日起,计算方法细化了百分比范围,并增加了额外规则,以处理雇主未向受伤员工提供工作等情况,这可能导致赔偿金根据具体情况上下调整15%。

法律还详细说明了2004年4月30日之前索赔的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该系统基本相同,但会根据残疾的严重程度以及总残疾是否由该伤害引起进行具体调整。

(a)CA 劳动法 Code § 4658(a) 对于在199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伤害,如果该伤害导致永久性残疾,应确定残疾占总残疾的百分比,并根据第(1)款计算和批准残疾赔偿金。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批准的残疾赔偿金均不得低于根据第(2)款计算的残疾赔偿金。
(1)CA 劳动法 Code § 4658(a)(1) 
第1栏—所致永久性残疾百分比范围:
第2栏—在百分比范围内,每1%永久性残疾可获得平均每周收入三分之二的周数:
 低于10 ........................
3
 10–19.75 ........................
4
 20–29.75 ........................
5
 30–49.75 ........................
6
 50–69.75 ........................
7
 70–99.75 ........................
8
上述第2栏中根据上述第1栏中规定的永久性残疾百分比而允许支付的周数应累计计算,且福利周数应随残疾严重程度的增加而增加。以下附表说明了福利周数的计算方式:
第1栏—所致永久性残疾百分比:
第2栏—累计福利周数:
 5 ........................
 15.00
10 ........................
 30.25
15 ........................
 50.25
20 ........................
 70.50
25 ........................
 95.50
30 ........................
120.75
35 ........................
150.75
40 ........................
180.75
45 ........................
210.75
50 ........................
241.00
55 ........................
276.00
60 ........................
311.00
65 ........................
346.00
70 ........................
381.25
75 ........................
421.25
80 ........................
461.25
85 ........................
501.25
90 ........................
541.25
95 ........................
581.25
 100 ........................
终身
(2)CA 劳动法 Code § 4658(2) 对于每1%的残疾,按四周平均每周收入的三分之二计算,但就本分项而言,平均每周收入不得超过七十八美元七十五美分($78.75)。
(b)CA 劳动法 Code § 4658(b) 本分项适用于1992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如果伤害导致永久性残疾,应根据第(1)款确定残疾占总残疾的百分比,并计算和批准残疾赔偿金。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批准的残疾赔偿金均不得低于根据第(2)款计算的残疾赔偿金。
(1)CA 劳动法 Code § 4658(b)(1) 
第1栏—所致永久性残疾百分比范围:
第2栏—在百分比范围内,每1%永久性残疾可获得平均每周收入三分之二的周数:
 低于10 ........................
3
 10–19.75 ........................
4
20–24.75 ........................
5
25–29.75 ........................
6
30–49.75 ........................
7
50–69.75 ........................
8
70–99.75 ........................
9
上述第2栏所列数字基于上述第1栏所列永久性残疾百分比,应累积计算,并应按照 (a) 款所示方式随残疾严重程度增加。
(2)CA 劳动法 Code § 4658(2) 每1%残疾可获得平均每周收入的三分之二,为期四周;就本款而言,平均每周收入不得超过七十八美元七十五美分 ($78.75)。
(c)CA 劳动法 Code § 4658(c) 本款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如果伤害导致永久性残疾,应确定残疾占总残疾的百分比,并按以下方式计算和支付残疾赔偿金:
第一栏—所致永久性残疾百分比范围:
第二栏—在百分比范围内,每1%永久性残疾可获得平均每周收入三分之二的周数:
低于10 ........................
4
10–19.75 ........................
5
20–24.75 ........................
5
25–29.75 ........................
6
30–49.75 ........................
7
50–69.75 ........................
8
70–99.75 ........................
9
上述第2栏所列数字基于上述第1栏所列永久性残疾百分比,应累积计算,并应按照 (a) 款所示方式随残疾严重程度增加。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58(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58(d)(1) 本款适用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并如第 (4) 款另行规定。如果伤害导致永久性残疾,应确定残疾占总残疾的百分比,并按以下方式计算基本残疾赔偿金:
第1栏—所致永久性残疾百分比范围:
第2栏—针对百分比范围内每1%的永久性残疾,允许按平均每周收入的三分之二支付的周数:
 0.25–9.75 ........................
 3
 10–14.75 ........................
 4
 15–24.75 ........................
 5
 25–29.75 ........................
 6
 30–49.75 ........................
 7
 50–69.75 ........................
 8
 70–99.75 ........................
16
上文第2栏所列数字基于上文第1栏所列的永久性残疾百分比,且应累计,并应随残疾的严重程度而增加,其方式如 (a) 款所示。
(2)CA 劳动法 Code § 4658(2) 如果,在残疾成为永久性且稳定后的60天内,雇主未按照行政主管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受伤雇员提供至少12个月的常规工作、修改后的工作或替代工作,则自60天期限结束之日起,仍需支付给受伤雇员的每笔残疾赔偿金应按照 (1) 款支付并增加15%。本款不适用于雇佣少于50名雇员的雇主。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58(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58(3)(A) 如果,在残疾成为永久性且稳定后的60天内,雇主按照行政主管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受伤雇员提供至少12个月的常规工作、修改后的工作或替代工作,且无论受伤雇员是否接受或拒绝该提议,则自提出提议之日起,仍需支付给受伤雇员的每笔残疾赔偿金应按照 (1) 款支付并减少15%。
(B)CA 劳动法 Code § 4658(3)(A)(B) 如果常规工作、修改后的工作或替代工作在应向受伤雇员支付残疾赔偿金的期限结束前被雇主终止,则剩余的每笔残疾赔偿金应按照 (1) 款支付并增加15%。自愿终止雇佣关系的雇员不符合本分款项下的支付资格。本款不适用于雇佣少于50名雇员的雇主。
(4)CA 劳动法 Code § 4658(4) 对于2004年4月30日之前产生的可赔偿索赔,当存在综合性医疗法律报告或主治医生报告表明永久性残疾的存在时,或当雇主被要求向受伤工人提供第4061条规定的通知时,本款规定的附表不适用于永久性残疾的认定。
(e)CA 劳动法 Code § 4658(e) 本款适用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如果伤害导致永久性残疾,应确定残疾占总残疾的百分比,并按以下方式计算和允许残疾赔偿金:
第1栏—所致永久性残疾百分比范围:

Section § 465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雇员受伤后可选择的不同类型的工作。“常规工作”是指雇员通常的工作,薪资相同,且靠近其住所。“修改后的工作”是指对常规工作进行调整,以适应雇员的能力,并且支付至少原工资的 85%。“替代工作”是指适合雇员能力的新工作,同样支付至少原工资的 85%,并且也靠近住所。确定工资是否相当时,不计算受伤后工作时数的增加,且不适用关于最低和最高工资的规定。雇员可以放弃工作地点靠近其住所的要求,特别是如果他们在 20 天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新工作与他们原工作地点和班次相同。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a)CA 劳动法 Code § 4658.1(a) “常规工作”指雇员的通常职业或雇员在受伤时所从事的职位,且提供的工资和报酬与雇员在受伤时所获得的相当,并且位于距雇员受伤时住所合理通勤距离之内。
(b)CA 劳动法 Code § 4658.1(b) “修改后的工作”指经修改的常规工作,以使雇员能够履行该工作的所有职能,且提供的工资和报酬至少为雇员在受伤时所获得工资和报酬的 85%,并且位于距雇员受伤时住所合理通勤距离之内。
(c)CA 劳动法 Code § 4658.1(c) “替代工作”指雇员有能力从事的工作,且提供的工资和报酬至少为雇员在受伤时所获得工资和报酬的 85%,并且位于距雇员受伤时住所合理通勤距离之内。
(d)CA 劳动法 Code § 4658.1(d) 为确定工资和报酬是否与受伤时所支付的相当,任何超出受伤时平均工作时数的增加工作时数所对应的工资和报酬不予考虑。
(e)CA 劳动法 Code § 4658.1(e) 为确定工资和报酬是否与受伤时所支付的相当,实际工资和报酬的确定不考虑第 1 章(自第 4451 条起)中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限额。
(f)CA 劳动法 Code § 4658.1(f) 常规工作、修改后的工作或替代工作应位于距雇员受伤时住所合理距离之内的条件可由雇员放弃。如果雇员接受常规工作、修改后的工作或替代工作,并且在被告知有权反对后 20 天内未对地点提出异议,则该条件应被视为已放弃。如果所提供的工作与受伤时的工作地点和班次相同,则该条件应被最终视为已满足。

Section § 46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伤害。如果员工因工受伤导致永久性部分残疾,并且在临时残疾期结束后60天内未能重返工作岗位,他们可能有资格获得用于再培训或技能提升的教育代金券。

代金券的金额根据残疾百分比而定:残疾程度低于15%的最高可达4,000美元;15%至25%的最高可达6,000美元;26%至49%的最高可达8,000美元;50%至99%的最高可达10,000美元。此代金券可用于教育相关费用,其中最多10%可用于咨询费用。

2013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代金券,将在签发之日起两年后或受伤之日起五年后(以较晚者为准)失效。雇主不对员工在使用代金券期间可能发生的伤害负责。

(a)CA 劳动法 Code § 4658.5(a) 本节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且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伤害。
(b)CA 劳动法 Code § 4658.5(b) 除第4658.6节另有规定外,如果伤害导致永久性部分残疾,且受伤雇员在临时残疾终止后60天内未返回雇主处工作,则该受伤雇员应有资格获得补充性工作安置福利,形式为不可转让的教育相关再培训或技能提升(或两者兼有)代金券,可在州批准或认可的学校使用,具体如下:
(1)CA 劳动法 Code § 4658.5(b)(1) 对于永久性部分残疾赔偿低于15%的情况,最高可达四千美元 ($4,000)。
(2)CA 劳动法 Code § 4658.5(b)(2) 对于永久性部分残疾赔偿在15%至25%之间的情况,最高可达六千美元 ($6,000)。
(3)CA 劳动法 Code § 4658.5(b)(3) 对于永久性部分残疾赔偿在26%至49%之间的情况,最高可达八千美元 ($8,000)。
(4)CA 劳动法 Code § 4658.5(b)(4) 对于永久性部分残疾赔偿在50%至99%之间的情况,最高可达一万美元 ($10,000)。
(c)CA 劳动法 Code § 4658.5(c) 该代金券可用于支付学校再培训或技能提升所需的学费、杂费、书籍费及其他费用。代金券金额的10%以上不得用于职业或重返工作咨询。行政主管应制定法规,规定支付形式、在受伤雇员向雇主出示适当文件和收据后直接报销,以及其他为妥善管理补充性工作安置福利所必需的事项。
(d)CA 劳动法 Code § 4658.5(d) 2013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代金券,应在代金券提供给雇员之日起两年后或伤害发生之日起五年后(以较晚者为准)失效。雇员无权获得在失效日期之前未发生且未随附适当文件提交给雇主的任何费用的支付或报销。
(e)CA 劳动法 Code § 4658.5(e) 雇主不对雇员在使用代金券期间发生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Section § 465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雇主在临时伤残津贴支付结束后30天内,向雇员提供了修改后的工作或替代性工作,而雇员拒绝或未能接受,那么雇主就不必支付补充性工作岗位调动福利。

修改后的工作必须符合雇员的工作限制,并持续至少12个月。对于替代性工作,雇员必须能够履行该工作的主要职责,该工作必须是持续至少12个月的正式职位,薪资至少达到受伤前工资的85%,并且位于雇员住所的合理通勤距离内。

雇主在符合下列任一条件时,无需承担根据第4658.5条规定的补充性工作岗位调动福利的责任:
(a)CA 劳动法 Code § 4658.6(a) 在临时伤残赔偿金支付终止后30天内,雇主按照行政主管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供符合雇员工作限制的修改后工作,且该工作持续至少12个月,而雇员拒绝或未能接受该工作。
(b)CA 劳动法 Code § 4658.6(b) 在临时伤残赔偿金支付终止后30天内,雇主按照行政主管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供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替代性工作,而雇员拒绝或未能接受该工作:
(1)CA 劳动法 Code § 4658.6(b)(1) 雇员有能力履行所提供工作的主要职责。
(2)CA 劳动法 Code § 4658.6(b)(2) 所提供的工作是持续至少12个月的正式职位。
(3)CA 劳动法 Code § 4658.6(b)(3) 所提供的工作的工资和报酬与雇员受伤时所获工资和报酬的差距在15%以内。
(4)CA 劳动法 Code § 4658.6(b)(4) 该工作地点位于雇员受伤时住所的合理通勤距离内。

Section § 465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2013年1月1日及之后在加州发生的工伤,主要针对永久性部分残疾雇员的福利。如果雇主未能在特定标准和时限内提供合适的常规、修改或替代工作,受伤雇员将获得一项补充性工作调离福利,形式为一张价值6,000美元的代金券。

这张代金券可以用于教育或技能提升、执照费用、职业介绍服务、培训工具和电脑设备。此外,还有一笔500美元的杂项报销,无需提供详细证明。代金券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后失效,或自受伤之日起五年后失效,以较晚者为准。

这项法律还规定了这些福利的管理方式,例如向雇员发出通知的流程,以及确保雇主了解因受伤导致的工作限制。雇员在使用此福利代金券期间发生的任何伤害,雇主不承担责任。

(a)CA 劳动法 Code § 4658.7(a) 本节适用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
(b)CA 劳动法 Code § 4658.7(b) 如果伤害导致永久性部分残疾,受伤雇员有权获得本节规定的补充性工作调离福利,除非雇主根据第4658.1节的定义,提供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常规、修改或替代工作:
(1)CA 劳动法 Code § 4658.7(b)(1) 该要约应在理赔管理人收到以下任一方提交的第一份报告后不迟于60天内提出:主治医师、约定医疗评估员或合格医疗评估员,该报告应采用行政主管根据 (h) 款创建的表格,认定所有要求赔偿的状况所致残疾已达到永久稳定状态,且伤害已导致永久性部分残疾。
(A)CA 劳动法 Code § 4658.7(b)(1)(A) 如果雇主或理赔管理人已向医师提供了雇员常规工作、拟议修改工作或拟议替代工作的工作描述,医师应在表格中评估并说明工作能力和活动限制是否与该工作描述中规定的身体要求相符。
(B)CA 劳动法 Code § 4658.7(b)(1)(B) 理赔管理人应将该表格转交给雇主,以便充分告知雇主因伤害导致且与潜在常规、修改或替代工作相关的工作能力和活动限制。
(2)CA 劳动法 Code § 4658.7(b)(2) 该要约是针对持续至少12个月的常规工作、修改工作或替代工作。
(c)CA 劳动法 Code § 4658.7(c) 补充性工作调离福利应在根据 (b) 款 (1) 项提出常规、修改或替代工作要约的时限届满后20天内提供给雇员。
(d)CA 劳动法 Code § 4658.7(d) 补充性工作调离福利应以本节规定的代金券形式提供,最高总额为六千美元 ($6,000)。
(e)CA 劳动法 Code § 4658.7(e) 雇员可选择将代金券用于以下任何费用:
(1)CA 劳动法 Code § 4658.7(e)(1) 用于在加州公立学校或经联邦《劳动力投资法》(P.L. 105-220) 授权认证并列入州合格培训提供者名单 (EPTL) 的机构进行与教育相关的再培训或技能提升(或两者兼有)的费用,包括学费、杂费、书籍费以及学校要求的其他再培训或技能提升费用。
(2)CA 劳动法 Code § 4658.7(e)(2) 用于职业执照或专业认证费、相关考试费以及考试准备课程费。
(3)CA 劳动法 Code § 4658.7(e)(3) 用于持牌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职业或返岗咨询以及简历准备的费用,所有这些费用合计最高不超过代金券金额的10%。
(4)CA 劳动法 Code § 4658.7(e)(4) 购买雇员所参加的培训或教育项目所需的工具。
(5)CA 劳动法 Code § 4658.7(e)(5) 购买电脑设备,最高一千美元 ($1,000)。
(6)CA 劳动法 Code § 4658.7(e)(6) 最高五百美元 ($500) 作为杂项费用报销或预付款,可应要求支付,无需提供详细文件或账目。雇员无权获得任何其他用于交通、差旅费、电话或互联网接入、服装或制服或杂费的代金券支付。
(f)CA 劳动法 Code § 4658.7(f) 代金券自提供给雇员之日起两年后,或自伤害发生之日起五年后失效,以较晚者为准。雇员无权获得在失效日期前未发生且未向雇主提交适当文件证明的任何费用支付或报销。
(g)CA 劳动法 Code § 4658.7(g) 根据第3部分第2章(自第5000节起)或第3章(自第5100节起),不得允许对补充性工作调离福利的索赔进行和解或折算。
(h)CA 劳动法 Code § 4658.7(h) 行政主管应制定本节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1)CA 劳动法 Code § 4658.7(h)(1) 本节项下权利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2)CA 劳动法 Code § 4658.7(h)(2) 根据 (b) 款 (1) 项转交给雇主的医疗报告强制性附件的格式,其目的是充分告知雇主因伤害导致且与潜在常规工作、修改工作或替代工作相关的工作能力和活动限制。
(i)CA 劳动法 Code § 4658.7(i) 雇员在使用代金券期间发生的伤害,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Section § 4659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了加州因工伤导致永久性残疾的工人如何计算终身抚恤金。如果工人的残疾评级在70%到99%之间,他们将获得基于其平均周薪的1.5%(针对超过60%的残疾部分)的终身支付。具体金额取决于受伤发生的时间,每个时期都有设定的上限。如果工人是完全永久性残疾,他们将根据其平均周薪获得终身支付。从2004年1月1日开始,终身抚恤金或完全永久性残疾的支付金额将每年进行调整,以匹配州平均周薪的增长。

(a)CA 劳动法 Code § 4659(a) 如果永久性残疾至少达到70%但低于100%,则在支付完第4658节规定的最长周数后,对于超过60%的残疾部分,每1%的残疾将按平均周薪的1.5%在余生中支付。仅就本款而言,平均周薪不得超过一百零七美元六十九美分 ($107.69)。对于在1994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平均周薪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七美元六十九美分 ($157.69)。对于在1995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平均周薪不得超过二百零七美元六十九美分 ($207.69)。对于在1996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平均周薪不得超过二百五十七美元六十九美分 ($257.69)。对于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平均周薪不得超过五百一十五美元三十八美分 ($515.38)。
(b)CA 劳动法 Code § 4659(b) 如果永久性残疾是完全的,则根据第4453节确定的平均周薪计算的赔偿金将在余生中支付。
(c)CA 劳动法 Code § 4659(c) 对于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根据 (a) 款和 (b) 款规定有权获得终身抚恤金或完全永久性残疾赔偿金的雇员,其支付金额将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并在其后每年的1月1日,按“州平均周薪”与上一年相比的百分比增长额度进行年度增加。就本款而言,“州平均周薪”是指美国劳工部报告的加州在伤害发生年份之前的日历年3月31日截止的12个月内,雇主向受失业保险覆盖的雇员支付的平均周薪。

Section § 4660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它指导如何计算受伤员工可能存在的永久性残疾程度。考虑的因素包括身体伤害的类型、员工的工作以及受伤时的年龄。这还包括评估因伤导致的未来收入能力的减少。

伤害的严重程度是根据美国医学会《永久性损伤评估指南》来衡量的。一个数值公式有助于估算类似伤害造成的长期收入损失。行政主管会根据客观数据,每五年更新一次残疾评级。

残疾评级表确保了评估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并适用于特定日期之后发生的伤害。该评级表必须公开,并被视为残疾程度的充分证据。评级表的修改也需要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制定实施细则。

本节仅适用于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伤害。
(a)CA 劳动法 Code § 4660(a) 在确定永久性残疾的百分比时,应考虑身体伤害或毁容的性质、受伤雇员的职业以及其受伤时的年龄,并应考虑雇员未来收入能力的减损。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60(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60(b)(1) 就本节而言,“身体伤害或毁容的性质”应包含美国医学会(AMA)《永久性损伤评估指南》(第5版)中发布的身体损伤的描述和测量以及相应的损伤百分比。
(2)CA 劳动法 Code § 4660(b)(2) 就本节而言,雇员未来收入能力的减损应是一个基于经验数据和发现的数值公式,该公式汇总了每种类型伤害对情况相似的雇员造成的长期收入损失的平均百分比。行政主管应根据兰德民事司法研究所编写的《加州永久性残疾评级表评估中期报告》(2003年12月)中的经验数据和发现,以及额外经验研究的数据,制定调整后的评级表。
(c)CA 劳动法 Code § 4660(c) 行政主管应根据本节规定,至少每五年修订一次确定永久性残疾百分比的评级表。该评级表应可供公众查阅,并且无需正式作为证据提交,即应作为评级表所涵盖的每项伤害应归属的永久性残疾百分比的初步证据。
(d)CA 劳动法 Code § 4660(d) 该评级表应促进一致性、统一性和客观性。该评级表及其任何修订或修改应前瞻性地适用,并且仅适用于和管辖因在评级表、修订或修改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发生的应予赔偿的伤害所导致的永久性残疾,视事实而定。对于在2005年1月1日之前产生的应予赔偿的索赔,根据2003-04年度常会和特别会议期间颁布的立法所作的修改而修订的评级表,应适用于在没有综合医疗法律报告或没有主治医生报告表明存在永久性残疾时,或在雇主无需向受伤工人提供第4061节所要求的通知时,永久性残疾的确定。
(e)CA 劳动法 Code § 4660(e) 行政主管应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前,通过法规以实施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改。

Section § 46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工伤,并说明了如何评估永久性残疾。

它会考虑受伤类型、工人的职业和年龄。为了确定残疾程度,它使用美国医学会(AMA)指南,并将损伤程度乘以1.4的调整系数。

该法律限制使用睡眠或性功能障碍等情况来提高残疾评级,除非它们是由暴力或灾难性事件等严重原因造成的。但是,对这些情况的治疗仍然是允许的。

行政主管可以更新与年龄和职业相关的指南,以确保对所有人公平和一致。

总的来说,本节旨在提供一种评估永久性残疾的标准方法,同时为严重病例的适当考量留有余地。

本节适用于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损伤。
(a)CA 劳动法 Code § 4660.1(a) 在确定永久性部分残疾或永久性完全残疾的百分比时,应考虑身体损伤或毁容的性质、受伤雇员的职业以及雇员受伤时的年龄。
(b)CA 劳动法 Code § 4660.1(b) 就本节而言,“身体损伤或毁容的性质”应纳入美国医学会 (AMA) 永久性损伤评估指南(第5版)中公布的身体损伤描述和测量以及相应的损伤百分比,其中雇员的全身损伤(如指南所述)乘以1.4的调整系数。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60.1(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60.1(c)(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因可赔偿的身体损伤引起的睡眠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或精神障碍,或其任何组合的损伤评级不得增加。本节不限制受伤雇员获得因工伤导致的睡眠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或精神障碍(如有)治疗的能力。
(2)CA 劳动法 Code § 4660.1(c)(2) 如果可赔偿的精神损伤是由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造成的,则精神障碍的增加损伤评级不受第 (1) 款的限制:
(A)CA 劳动法 Code § 4660.1(c)(2)(A) 成为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或直接暴露于第3208.3节所指的重大暴力行为。
(B)CA 劳动法 Code § 4660.1(c)(2)(B) 灾难性损伤,包括但不限于肢体丧失、瘫痪、严重烧伤或严重头部损伤。
(d)CA 劳动法 Code § 4660.1(d) 行政主管可以制定年龄和职业修正因子表,并可以根据本节修订用于确定年龄和职业修正因子的表格。根据美国医学会 (AMA) 永久性损伤评估指南(第5版)制定的永久性残疾评级表以及年龄和职业修正因子表应可供公众查阅,并且无需正式作为证据提交,应作为该表所涵盖的每项损伤应归属的永久性残疾百分比的初步证据。在年龄和职业修正因子表修订之前,对于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损伤,永久性残疾应使用截至2005年1月1日通过的永久性残疾评级表中的年龄和职业修正因子进行评级。
(e)CA 劳动法 Code § 4660.1(e) 年龄和职业修正因子表应促进一致性、统一性和客观性。
(f)CA 劳动法 Code § 4660.1(f) 年龄和职业修正因子表及其任何修订或修改应前瞻性地适用,并且仅适用于因在生效日期或之后收到或发生的应予赔偿的损伤而导致的永久性残疾,该生效日期为该表、修订或修改(视情况而定)的通过日期。
(g)CA 劳动法 Code § 4660.1(g) 本节不排除根据第4662节认定永久性完全残疾。
(h)CA 劳动法 Code § 4660.1(h) 在颁布增加本节的法案时,立法机关无意推翻Milpitas Unified School District v. Workers’ Comp. Appeals Bd. (Guzman) (2010) 187 Cal.App.4th 808案中的裁决。
(i)CA 劳动法 Code § 4660.1(i) 健康与安全及工人赔偿委员会应进行一项研究,比较根据该表获得永久性残疾评级的工伤雇员的平均收入损失,并应不迟于2016年1月1日向立法机关的适当政策和财政委员会报告研究结果。

Section § 466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工作中受伤,并且同时有暂时性和永久性残疾,他们可以为永久性残疾获得单独的赔偿,即使他们已经收到了暂时性残疾的赔偿金。

这些赔偿的计算将只考虑1949年法律特定更新后发生的伤害,但任何现有的赔偿权利不会受到影响。

如果一项伤害同时导致暂时性残疾和永久性残疾,受伤雇员有权就其遭受的任何永久性残疾获得赔偿,除了该受伤雇员已获得的任何暂时性残疾赔偿金之外。
根据本条进行的每次计算,仅应参照因本条经立法机关1949年常会修订后生效之日起发生的原始伤害所导致的残疾进行;但本条项下目前存在的所有权利应继续有效。

Section § 4661.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受伤两年或更长时间后才收到因工伤导致的临时完全残疾赔偿金,那么这笔钱的计算方式会根据每次支付时最新的平均周收入标准来定。但如果按最新标准计算反而会减少赔偿金,那就不会使用这个新标准。

尽管本分部的任何其他规定,当任何临时完全残疾赔偿金在受伤之日起两年或更长时间后支付时,该支付金额应根据每次临时完全残疾赔偿金支付之日生效的第 (4453) 条中规定的临时残疾赔偿金平均每周收入金额计算,除非以此为基础计算出的支付金额因第 (4453) 条适用的最低平均每周收入减少而导致支付金额降低。

Section § 4662

Explanation

《加州劳工法典》的本条规定,如果工人遭受某些特定伤害,他们将被自动认定为完全永久性残疾。这些伤害包括双眼失明或丧失视力、双手丧失或丧失其使用功能、接近完全瘫痪,或导致永久性精神失能的脑部损伤。

对于任何其他类型的伤害,其是否被认定为永久性完全残疾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

(a)CA 劳动法 Code § 4662(a) 以下任何永久性残疾应被确凿推定为完全性残疾:
(1)CA 劳动法 Code § 4662(a)(1) 双眼失明或丧失视力。
(2)CA 劳动法 Code § 4662(a)(2) 双手丧失或丧失其使用功能。
(3)CA 劳动法 Code § 4662(a)(3) 导致实际上的完全瘫痪的伤害。
(4)CA 劳动法 Code § 4662(a)(4) 导致永久性精神失能的脑部损伤。
(b)CA 劳动法 Code § 4662(b)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永久性完全残疾应根据事实确定。

Section § 46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评估工伤造成的永久性残疾。医生必须确定残疾中有多大比例是直接由工伤引起的,以及有多大比例是由于其他因素(包括先前的伤害和状况)造成的。如果医生无法区分这些原因,他们应解释原因,并可能需要咨询其他医生以作出最终决定。雇员在声称工伤时,必须披露任何先前的残疾信息。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其他章节中列出的某些特定伤害或疾病。

(a)CA 劳动法 Code § 4663(a) 永久性残疾的分配应基于因果关系。
(b)CA 劳动法 Code § 4663(b) 准备报告以处理因声称的工伤造成的永久性残疾问题的医生,应在该报告中阐明永久性残疾的因果关系问题。
(c)CA 劳动法 Code § 4663(c) 为了使医生的报告在永久性残疾问题上被视为完整,报告必须包含一份分配裁定。医生应通过确定永久性残疾中约有多少百分比是直接由因就业而产生并在就业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所致,以及约有多少百分比的永久性残疾是由工伤之前和之后其他因素(包括先前的工伤)所致,来作出分配裁定。如果医生无法在其报告中包含分配裁定,医生应说明无法确定该先前状况对因该伤害引起的永久性残疾影响的具体原因。医生随后应咨询其他医生或将雇员转介给根据本分部授权雇员寻求治疗或评估的另一位医生,以作出最终裁定。
(d)CA 劳动法 Code § 4663(d) 声称有工伤的雇员,应在要求下披露所有先前的永久性残疾或身体损伤。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63(e)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63(e)(a)、(b)和(c)款不适用于第3212、3212.1、3212.2、3212.3、3212.4、3212.5、3212.6、3212.7、3212.8、3212.85、3212.9、3212.10、3212.11、3212.12、3213和3213.2节所涵盖的伤害或疾病。

Section § 46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雇主仅对由工作相关伤害直接造成的永久性残疾百分比负责。如果工人已因先前的赔偿而患有永久性残疾,则在未来的伤害中,该残疾被推定为继续存在。除非伤害被视为完全性残疾,否则针对身体某一区域判定的永久性残疾总额在工人一生中不得超过100%。身体区域包括听力、视力、精神障碍、脊柱、上肢和下肢以及其他指定区域。此规定旨在防止多次伤害的评级合计超过100%。

(a)CA 劳动法 Code § 4664(a) 雇主仅对因工作而发生并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直接导致的永久性残疾百分比承担责任。
(b)CA 劳动法 Code § 4664(b) 如果申请人已获得过永久性残疾赔偿,则应被推定为确凿事实,即该先前的永久性残疾在任何后续工伤发生时仍然存在。此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64(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4664(c)(1) 就身体的任何一个区域针对同一名雇员所作出的所有永久性残疾赔偿的总和,在雇员一生中不得超过100%,除非根据第4662条,雇员的伤害或疾病被推定为完全性残疾。在本节中,身体的区域如下:
(A)CA 劳动法 Code § 4664(c)(1)(A) 听力。
(B)CA 劳动法 Code § 4664(c)(1)(B) 视力。
(C)CA 劳动法 Code § 4664(c)(1)(C) 精神和行为障碍。
(D)CA 劳动法 Code § 4664(c)(1)(D) 脊柱。
(E)CA 劳动法 Code § 4664(c)(1)(E) 上肢,包括肩部。
(F)CA 劳动法 Code § 4664(c)(1)(F) 下肢,包括髋关节。
(G)CA 劳动法 Code § 4664(c)(1)(G) 头部、面部、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以及未在第 (A) 至 (F) 项(含)中列出的所有其他身体系统或区域。
(2)CA 劳动法 Code § 4664(c)(2)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由同一工伤事故造成的雇员所遭受的每次单独伤害的永久性残疾评级,在合计后超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