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0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雇主何时需要向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的雇员支付工伤赔偿金,无论是否存在过失。首先,在受伤时,雇主和雇员都必须受这些赔偿规则的约束。其次,伤害必须发生在雇员履行其工作职责期间,且并非因雇员醉酒或从事犯罪行为所致。此外,伤害不应是自残或因雇员在争执中是最初的攻击者所致。另外,自愿的下班后活动造成的伤害不予赔偿,除非这些活动是工作所要求的。如果伤害索赔是在雇员收到解雇或裁员通知后提出的,则适用特殊规定。

如果受伤雇员或其受抚养人就某些损害赔偿达成民事和解,则工伤赔偿金将扣除和解中判给的金额。最后,如果雇员在工作中因第三方歧视而受到伤害,这不被视为他们之间的个人问题,因此符合工伤赔偿条件。

(a)CA 劳动法 Code § 3600(a) 本部门规定的赔偿责任,代替对任何其他人的任何其他责任,除非第3602、3706和4558条另有明确规定,雇主应承担责任,无论是否存在过失,对其雇员因雇佣关系产生并在雇佣过程中所受的任何伤害,以及如果伤害直接导致雇员死亡,则对任何雇员的死亡,在以下赔偿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
(1)CA 劳动法 Code § 3600(a)(1) 在受伤时,雇主和雇员均受本部门赔偿条款的约束。
(2)CA 劳动法 Code § 3600(a)(2) 在受伤时,雇员正在履行因其雇佣关系产生并附属于其雇佣关系的服务,并且正在其雇佣过程中行事。
(3)CA 劳动法 Code § 3600(a)(3) 伤害是由雇佣关系直接造成的,无论是否存在过失。
(4)CA 劳动法 Code § 3600(a)(4) 伤害并非由受伤雇员的酒精中毒或非法使用受控物质造成。在本款中,“受控物质”应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07条规定的相同含义。
(5)CA 劳动法 Code § 3600(a)(5) 伤害并非故意自残。
(6)CA 劳动法 Code § 3600(a)(6) 雇员并未故意和蓄意导致其自身死亡。
(7)CA 劳动法 Code § 3600(a)(7) 伤害并非因受伤雇员是最初的身体攻击者而引起的争执。
(8)CA 劳动法 Code § 3600(a)(8) 伤害并非由受伤雇员实施重罪,或由《刑法典》第17条(b)款规定的可惩罚的罪行造成,且该雇员已被定罪。
(9)CA 劳动法 Code § 3600(a)(9) 伤害并非因自愿参与任何不属于雇员工作相关职责的下班后娱乐、社交或体育活动而产生,除非这些活动是雇佣关系的合理预期,或由雇佣关系明示或暗示要求。行政主管应颁布合理的规章制度,要求雇主在显眼处张贴并保持张贴一份通知,告知雇员本款的规定。雇主未能张贴通知不应构成放弃本款规定的意图表示。
(10)CA 劳动法 Code § 3600(a)(10) 除受第3208.3条(e)款管辖的精神伤害外,如果赔偿申请是在收到解雇或裁员通知(包括自愿裁员)后提交的,且该申请是针对在解雇或裁员通知时间之前发生的伤害,则不予支付赔偿,除非雇员以证据优势证明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适用:
(A)CA 劳动法 Code § 3600(a)(10)(A) 雇主在解雇或裁员通知之前,已根据第2章(自第5400条起)的规定收到伤害通知。
(B)CA 劳动法 Code § 3600(a)(10)(B) 雇员在解雇或裁员通知之前存在的医疗记录中包含伤害证据。
(C)CA 劳动法 Code § 3600(a)(10)(C) 伤害日期(如第5411条所规定)晚于解雇或裁员通知日期,但早于解雇或裁员的生效日期。
(D)CA 劳动法 Code § 3600(a)(10)(D) 伤害日期(如第5412条所规定)晚于解雇或裁员通知日期。
就本款而言,根据《教育法典》第44948.5、44949、44951、44955、72411、87740和87743条收到通知的雇员,仅在学区最终决定不再重新雇用该人员时,才应被视为已收到解雇或裁员通知。
如果解雇或裁员通知在60天内未实际执行解雇或裁员,则不适用本款规定,且本款在收到后续解雇或裁员通知之前不适用。频繁向雇员发出解雇或裁员通知应被视为恶意人事行为,并使本款不适用于该雇员。

Section § 36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一名州消防员在没有雇主直接监督的情况下,在执行灭火或救援任务时受伤、致残或死亡,他们或其家属仍有权获得工伤赔偿和其他福利,就像他们在直接监督下工作一样。

但是,如果消防员在事发时正在为其他实体工作,或者他们的行为被部门规定明确禁止,则这些福利不适用。

此外,如果本法律与涉及州政府雇佣的谅解备忘录(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则该协议优先,但前提是该协议不要求未经批准的州政府资金支出。

(a)CA 劳动法 Code § 3600.1(a) 任何州消防员,如《政府法典》第19886条所定义,因其前往或参与灭火或救援行动,或在本州任何地方(包括其受雇的管辖区)保护或保存生命或财产,而受伤、死亡或丧失履行其消防员职责的能力,但当时并非在其雇主的直接指挥下行动的,其本人或其受抚养人(视情况而定)应由其雇主给予本分部规定的所有相同福利,如同该消防员在其雇主的直接指挥下行动时所能获得的福利。在本条所述情况下发生的任何伤害、残疾或死亡,应被视为因工伤赔偿和所有其他福利目的而产生并持续于雇佣期间。
(b)CA 劳动法 Code § 3600.1(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具有以下任何一种作用:
(1)CA 劳动法 Code § 3600.1(b)(1) 要求将任何福利延伸至在受伤、死亡或残疾时,正在为非州政府的其他方提供有偿服务的消防员。
(2)CA 劳动法 Code § 3600.1(b)(2) 要求将任何福利延伸至受雇于州的消防员,如果根据部门规定(无论是现行、此后制定或颁布的),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的活动是被明文禁止的。
(c)CA 劳动法 Code § 3600.1(c) 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政府法典》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支出资金,则该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36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和平执法人员在试图抓捕违法者或保护民众和财产时受伤、死亡或致残,即使当时他们没有受到雇主的正式指示,他们或其受抚养人仍将获得工伤赔偿和福利,如同他们在执勤时一样。然而,如果执法人员当时正为其他实体工作并获得报酬,或者其雇主明确禁止了该活动,或者执法人员在超出其权限范围行事(除非他们合理地认为其行为合法),则这些福利不适用。

此外,如果符合雇主的公共目的,雇主可以选择为在加州以外地区发生的伤害提供福利,例如2017年拉斯维加斯枪击事件中的情况。但这不影响判断执法人员是否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正式行事。

(a)CA 劳动法 Code § 3600.2(a) 任何和平执法人员(定义见《政府法典》第50920条)因参与逮捕或试图逮捕违法者或涉嫌违法者,或保护或保全生命或财产,或维护治安,在本州任何地方,包括其受雇的当地管辖区内,受伤、死亡或丧失履行其和平执法人员职责的能力时,但当时并非在其雇主的直接指示下行事,该和平执法人员或其受抚养人(视情况而定)应由该和平执法人员的雇主给予所有相同的福利,包括本分部的福利,如同该和平执法人员在其雇主的直接指示下行事时所能获得的福利。在本节所述情况下发生的任何伤害、残疾或死亡,应被视为因工伤赔偿和所有其他福利目的而产生并持续于雇佣期间。
(b)CA 劳动法 Code § 3600.2(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
(1)CA 劳动法 Code § 3600.2(b)(1) 要求向在受伤、死亡或残疾时,正为除其主要受雇的市、县、市县、司法区或镇以外的实体提供有偿服务的和平执法人员提供任何福利。
(2)CA 劳动法 Code § 3600.2(b)(2) 要求向受雇于市、县、市县、司法区或镇的和平执法人员提供任何福利,如果该市、县、市县、司法区或镇通过章程、条例或部门规章(无论是现行有效还是此后颁布或公布的)明确禁止导致伤害、残疾或死亡的活动。
(3)CA 劳动法 Code § 3600.2(b)(3) 扩大或延伸任何和平执法人员的逮捕权限;但前提是,如果和平执法人员合理地认为逮捕并非非法,则逮捕的非法性不应影响因本法案而提供的福利。
(4)CA 劳动法 Code § 3600.2(b)(4) 阻止雇主根据其酌情决定或根据雇主管理机构决议通过的书面政策,承担本分部项下对和平执法人员(定义见《政府法典》第50920条)因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地区参与逮捕或试图逮捕违法者或涉嫌违法者,或保护或保全生命或财产,或维护治安,但当时并非在其雇主的直接指示下行事而遭受的伤害的赔偿责任,包括和平执法人员在2017年10月1日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大规模枪击事件中遭受的伤害索赔,如果雇主认定提供赔偿符合雇主的公共目的。对于和平执法人员根据本款就2017年10月1日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大规模枪击事件中遭受的伤害提出的索赔,为《法典》第5405条(a)款之目的,伤害日期应被视为增加本款的法案的生效日期。根据本分款承担责任不应影响就和平执法人员是否在其雇佣范围内行事而作出的任何其他目的的认定。

Section § 36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林业和消防局的值班外和平官员在何种情况下被视为正在履行其公务。如果他们在值班外时间仍在其机构管辖范围内待命,并履行了他们在值班时本应完成的任务,这就算作与工作相关。但是,如果该官员正在从事与其和平官员职责无关的其他工作,则本规定不适用。

(a)CA 劳动法 Code § 3600.3(a) 为第3600条之目的,一名根据(b)款定义的值班外和平官员,在其雇佣机构管辖范围内履行其在值班时本应履行的服务,则其正在履行一项源于其雇佣关系并附带于其雇佣关系的服务,并且如果作为其雇佣条件,其在值班外时间被要求在该管辖范围内待命,则其行为属于其雇佣范围之内。
(b)CA 劳动法 Code § 3600.3(b) 在(a)款中使用时,“和平官员”指根据《刑法典》第830.37条(b)款之目的被指定为和平官员的林业和消防局雇员。
(c)CA 劳动法 Code § 3600.3(c)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值班外和平官员,当其以雇员或独立承包商的身份从事和平官员职责以外的任何工作时。

Section § 36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消防员,无论是受雇于公共机构还是私人公司,如果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受伤、死亡或致残,即使当时他们并非直接受雇主监督,也能获得相同的福利。只要他们不是为其他雇主工作,或没有违反雇佣政策,这项规定就适用,除非《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另有豁免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3600.4(a) 任何城市、县、市县、区或其他公共或市政公司或政治分区消防员,或任何受雇于私人实体的消防员,因其前往或参与灭火或救援行动,或保护或保全生命或财产,在本州任何地方,包括其受雇的当地管辖区内,而受伤、死亡或丧失履行其消防员职责的能力,但当时并非在其雇主的直接指挥下行事,其本人或其受抚养人(视情况而定)应由其雇主给予本部门的所有相同福利,如同该消防员在其雇主的直接指挥下行事一样。在本节所述情况下发生的任何受伤、残疾或死亡,应被视为因工受伤、残疾或死亡,以适用工人赔偿金和所有其他福利。
(b)CA 劳动法 Code § 3600.4(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
(1)CA 劳动法 Code § 3600.4(b)(1) 要求向在受伤、死亡或残疾时,正为除其主要受雇或登记的城市、县、市县、区或其他公共或市政公司或政治分区或私人实体之外的任何其他方提供有偿服务的消防员,提供任何福利。
(2)CA 劳动法 Code § 3600.4(b)(2) 要求向受雇于城市、县、市县、区或其他公共或市政公司或政治分区或私人实体的消防员提供任何福利,如果该实体通过章程、条例、部门规章或私人雇主政策(无论是现行有效还是此后颁布或公布的)明确禁止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的活动。但是,当消防员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9.107节行事时,本款不适用于免除雇主对消防员任何受伤、残疾或死亡的福利责任。

Section § 36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不同情况下,工伤赔偿如何适用于在加州境内外工作的雇员。

它规定,在加州受雇的雇员即使在州外工作时受伤,也可以根据加州法律申请赔偿。反之,在加州以外受雇的雇员,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并在加州临时工作,则由其所在州的工伤赔偿法律覆盖。

对于职业运动员,适用特殊规定,包括职业病和累积性伤害的条件。如果雇主提供了符合特定条件的州外保险,则在加州以外受雇的运动员可免于适用本法。

详细的标准规定了运动员或其雇主何时可以根据球队所在地和工作历史申请豁免。最后,加州以外的职业球队可能免除某些加州特定的要求,并承认 2013 年的条款调整以及在条款被认定无效时的规则。

(a)CA 劳动法 Code § 3600.5(a) 如果在本州受雇或经常性工作的雇员在本州以外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其本人或其受抚养人(在其死亡的情况下)有权依照本州法律获得赔偿。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600.5(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600.5(b)(1) 在本州以外受雇的雇员及其雇主,在雇员暂时在本州为其雇主工作期间,可免于适用本分部的规定,如果雇主已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州的工伤赔偿保险或类似法律提供了工伤赔偿保险,以涵盖雇员在本州工作期间的情况,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劳动法 Code § 3600.5(A) 本分部的域外条款在该其他州得到承认。
(B)CA 劳动法 Code § 3600.5(B) 在本州受保的雇主和雇员同样免于适用该其他州的工伤赔偿保险或类似法律。
(2)CA 劳动法 Code § 3600.5(2) 在满足第 (1) 款的任何情况下,根据该其他州的工伤赔偿保险或类似法律提供的福利,以及根据这些法律提供的其他补救措施,应是针对雇员在本州为雇主工作期间所遭受的任何伤害(无论是否导致死亡)的唯一补救措施。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600.5(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600.5(c)(1) 对于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在本州以外受雇的职业运动员及其雇主,在职业运动员暂时在本州为其雇主工作期间,可免于适用本分部的规定,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劳动法 Code § 3600.5(A) 雇主已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州的法律提供了工伤赔偿保险或其等效保障。
(B)CA 劳动法 Code § 3600.5(B) 雇主的工伤赔偿保险或其等效保障涵盖职业运动员在本州工作期间的情况。
(2)CA 劳动法 Code § 3600.5(2) 在满足第 (1) 款的任何情况下,根据该其他州的工伤赔偿保险或类似法律提供的福利,以及根据这些法律提供的其他补救措施,应是针对雇员在本州为雇主工作期间所遭受的任何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无论是否导致死亡)的唯一补救措施。
(3)CA 劳动法 Code § 3600.5(3) 就本小节而言,如果职业运动员在紧接其在本州为雇主工作的最后一天之前的连续 365 天内,在该 365 天期间内在加利福尼亚州履行职责的天数少于其总职责日的 20%,则该职业运动员应被视为暂时在本州为其雇主工作。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600.5(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600.5(d)(1) 对于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当职业运动员在其作为职业运动员的最后一年工作期间的所有雇主均根据 (c) 小节或任何其他法律免于适用本分部时,该职业运动员及其雇主应免于适用本分部,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劳动法 Code § 3600.5(A) 该职业运动员在其职业运动生涯中,曾为一支或多支加州球队工作两个或更多赛季,或者该职业运动员在其职业运动生涯中,在加州境内或为加州球队工作的天数占其总职责日的 20% 或更多。在加州境内或为加州球队工作的职业运动生涯百分比,应仅通过计算职业运动员为一支或多支加州球队工作的天数,加上职业运动员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加州为任何非加州球队工作的天数,然后将该总数除以职业运动员在任何地方作为职业运动员受雇的总职责天数来确定。
(B)CA 劳动法 Code § 3600.5(B) 该职业运动员在其职业运动生涯中,为任何非本节定义的加州球队工作少于七个赛季。
(2)CA 劳动法 Code § 3600.5(2) 当第 (1) 款的 (A) 和 (B) 项均满足时,职业运动员的职业病或累积性伤害的责任应根据第 5500.5 节确定。
(e)CA 劳动法 Code § 3600.5(e) 除加州球队外,职业运动员的雇主应免于遵守第2章第4条(自第3550节起)以及第5401节的(a)至(c)款(含)的规定。
(f)CA 劳动法 Code § 3600.5(f) 就本节而言,由另一州的上诉委员会或类似部门的正式授权官员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另一州的雇主在该州已投保并提供了域外保险,为其在本州工作的雇员提供保险,应作为该雇主已购买工人赔偿保险的初步证据。
(g)CA 劳动法 Code § 3600.5(g)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劳动法 Code § 3600.5(g)(1) “职业运动员”一词指在棒球、篮球、橄榄球、冰球或足球运动中,受雇于小联盟或大联盟级别的运动员。
(2)CA 劳动法 Code § 3600.5(g)(2) “加州球队”一词指其大部分主场比赛在加州进行的球队。
(3)CA 劳动法 Code § 3600.5(g)(3) “执勤日”一词指职业运动员根据球员合同,在其雇主的指导和控制下提供任何服务的一天。
(4)CA 劳动法 Code § 3600.5(g)(4) “赛季”一词指从该合同年度首次季前球队活动之日起,至该职业运动员的球队在该合同年度内进行的最后一场比赛之日止的期间。
(h)CA 劳动法 Code § 3600.5(h)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适用于2013年9月15日或之后根据本分部提交的所有福利索赔。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不应构成重新审理任何最终决定、命令或裁决的充分理由。
(i)CA 劳动法 Code § 3600.5(i) 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节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节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36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经正式注册并在救灾委员会指导下工作的救灾服务人员,享有与任何其他受伤雇员相同的福利,但第10章(自第4351条起)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它还包括在紧急情况下被有权人员征用提供服务的未注册人员,给予他们与注册救灾服务人员相同的福利。

Section § 36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员工在参与替代通勤计划时,何时受或不受工人赔偿的保障。如果员工选择使用拼车或班车等计划通勤,且其通勤时间未获得报酬,那么他们不被视为“在工作”或受工人赔偿保障,除非有特定协议或雇主自愿提供保险。如果通勤计划是政府实体强制要求或为遵守空气质量规定而设,则被视为强制性计划。然而,如果拼车车辆由雇主或州政府拥有,员工在通勤时可能获得工人赔偿保障。“政府实体”一词包括负责管理空气质量或交通拥堵的各种地方机构。

(a)CA 劳动法 Code § 3600.8(a) 任何自愿参与由政府实体赞助或强制要求的替代通勤计划的员工,在利用该计划往返其工作地点时,不应被视为在其受雇期间行事,除非其因该等通勤时间而获得定期工资或薪金报酬。员工在其受雇期间之外行事时受伤,或在员工死亡的情况下,其受抚养人,不应因本节规定而被禁止提起法律诉讼,向其雇主索赔损害赔偿。
(b)CA 劳动法 Code § 3600.8(b) 雇主为遵守空气质量管理区或地方政府的任何出行减少指令而提供、赞助或补贴的任何替代通勤计划,应被视为由政府实体强制要求的计划。雇主报销员工费用或补贴与替代通勤计划相关的成本,不应被视为对通勤时间的工资或薪金报酬。如果雇主的薪金并非基于员工的工作小时数,支付其薪金不应被视为对通勤时间的报酬,除非雇主与员工之间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如果雇主选择为乘坐由雇主或其代理人拥有和运营的车辆的员工提供工人赔偿保险,这些员工应被视为在其受雇期间,前提是雇主在员工参与或保险生效前书面通知员工。
(c)CA 劳动法 Code § 3600.8(c) 在本节中,“政府实体”指区域空气区、空气质量管理区、交通拥堵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制定空气污染或交通拥堵管理控制措施或将其施加于其管辖范围内实体的当地管辖区。
(d)CA 劳动法 Code § 3600.8(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拼车车辆由雇主拥有或注册的情况下,拼车计划可以继续向通过乘坐拼车参与替代通勤计划的员工提供工人赔偿福利。
(e)CA 劳动法 Code § 3600.8(e) 参与替代通勤计划的州政府员工,在乘坐由州政府注册或拥有的拼车车辆时,仅为工人赔偿目的,应被视为在其受雇期间和范围内。

Section § 3601

Explanation

如果雇员在工作中受伤或死亡,获得赔偿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工伤赔偿金。通常情况下,您不能起诉同事,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除外。如果受伤或死亡是由于同事无故的攻击行为或醉酒造成的,那么您可以起诉该同事要求损害赔偿。然而,雇主不承担因这类诉讼而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此外,除非受伤方按上述规定胜诉并获得赔偿,否则雇员不对其雇主因同事的受伤或死亡承担责任。

(a)CA 劳动法 Code § 3601(a) 在第3600条规定的赔偿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根据本分部的规定,获得该赔偿的权利,除本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是雇员因受伤或死亡而针对在雇佣范围内行事的雇主任何其他雇员的唯一补救措施,但雇员或其死亡情况下的受抚养人,除享有针对雇主的赔偿权利外,还有权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如同本分部不适用一样:
(1)CA 劳动法 Code § 3601(a)(1) 当受伤或死亡是由其他雇员故意且无故的身体侵犯行为近因造成时。
(2)CA 劳动法 Code § 3601(a)(2) 当受伤或死亡是由其他雇员的醉酒近因造成时。
(b)CA 劳动法 Code § 3601(b) 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通过法律诉讼还是通过其他雇员或代表其达成的协议,雇主均不直接或间接对根据(a)款第(1)项或第(2)项判给其他雇员的损害赔偿金或由其承担的责任负责。
(c)CA 劳动法 Code § 3601(c) 任何雇员均不直接或间接对其雇主因共同雇员的受伤或死亡承担责任,除非受伤雇员或其受抚养人根据(a)款获得赔偿。

Section § 3602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符合工人赔偿的条件,雇员或其受抚养人通常不能因工伤起诉雇主索赔;工人赔偿是他们的主要选择。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如果雇主故意袭击工人,隐瞒了工伤与工作的关联,或者雇主制造的有缺陷产品造成了伤害。雇主可以签订协议,为与其他雇主共享的雇员提供赔偿保险,确保双方都受到法律保障。如果雇主对雇员犯下罪行,工人赔偿金不能总是用来减少应支付的赔偿金,除非保险费已基本支付。

(a)CA 劳动法 Code § 3602(a) 在第3600条规定的赔偿条件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除本条以及第3706条和第4558条明确规定外,获得赔偿的权利是雇员或其受抚养人针对雇主的唯一且排他的补救措施。雇员或雇主在雇员工业伤害发生之前或之时兼任其他或双重身份的事实,不应允许雇员或其受抚养人对雇主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b)CA 劳动法 Code § 3602(b) 在以下情况下,雇员或其受抚养人(在其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对雇主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如同本分部不适用一样:
(1)CA 劳动法 Code § 3602(b)(1) 雇员的伤害或死亡是因雇主的故意人身攻击直接造成的。
(2)CA 劳动法 Code § 3602(b)(2) 雇员的伤害因雇主欺诈性隐瞒伤害的存在及其与雇佣关系的联系而加重,在此情况下,雇主的责任应限于因加重而直接造成的损害。关于伤害与随后的任何加重之间损害赔偿分摊的举证责任由雇主承担。
(3)CA 劳动法 Code § 3602(b)(3) 雇员的伤害或死亡是因雇主制造并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有偿方式转让给独立第三方的有缺陷产品直接造成的,且该产品随后由第三方提供给雇员使用。
(c)CA 劳动法 Code § 3602(c) 在所有第3600条规定的赔偿条件不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雇主的责任应与本分部未颁布时相同。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602(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602(d)(1) 就本分部而言,包括第3700条和第3706条,雇主可以通过与另一雇主签订一份有效且可执行的协议,为该另一雇主通过协议提供的雇员确保赔偿金的支付,根据该协议,另一雇主同意为这些雇员获得,并且事实上已经获得了工人赔偿保险。在这些情况下,如果雇主之间存在一份有效且可执行的协议以获得该保险,并且该保险,如第3700条(a)款或(b)款所规定,事实上已经获得,且该保险在雇佣期间持续有效,为作为保险标的的雇员提供法律上充分的保障,则双方雇主均应被视为已确保在本条以及第3700条和第3706条的含义内的赔偿金支付。该协议不得旨在规避《保险法》第11730条(c)款所定义的雇主适当的经验评级。
(2)CA 劳动法 Code § 3602(d)(2) 已遵守本款规定的雇主,不应因未能提供工人赔偿保险或在雇员受伤时承担侵权责任而受到民事、刑事或其他处罚,但在未遵守的情况下,可能同时受到这三类处罚。
(e)CA 劳动法 Code § 3602(e) 根据《刑法典》第1202.4条(f)款(12)项的规定,在雇主被判犯有针对雇员的罪行的情况下,由雇主工人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给雇员或其受抚养人的款项,不得用于抵销赔偿令的金额,除非法院认定被告已基本履行了支付该保险费的义务。

Section § 3603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遵守上诉委员会的命令并按照指示支付赔偿金,他们将无需担心任何与该赔偿金相关的进一步索赔。

Section § 3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为州、县、市、区或任何公共机构工作时受伤,即使他们因为违反了某些招聘规定而没有合法受雇,也无关紧要。该机构仍然负有责任。

Section § 3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在工作中受伤并获得赔偿,赔偿金可以继续直接支付给该未成年人,直到其父母或监护人书面通知雇主或其保险公司,声明他们将代为领取赔偿金。

在收到此类通知之前支付给未成年人的任何赔偿金都被视为最终确定,并且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都不能在之后(一旦监护人被指定或未成年人成年)对这些支付提出异议。

受伤未成年人应得的赔偿金可以支付给他,直到其父母或监护人向雇主或后者的工伤赔偿保险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声明其要求该赔偿金。
在收到该书面通知之前支付给该受伤未成年人的赔偿金,对雇主和保险公司就已支付的金额构成完全免责。该未成年人不能在指定监护人或成年后否认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