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即使自保雇主因保证金不足或无法动用而无法履行支付义务,工人也能继续获得赔偿福利。它还澄清了保函终止后产生的索赔中担保人的责任问题。该法律强调了自保人保障基金作为工人赔偿制度一部分的重要性,并着重指出,当发生与工作相关的伤亡事件时,需要为工人和其家庭提供经济支持。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和第1条(自第3700节起)的意图是,当私人自保雇主的保证金不足或无法立即用于支付福利,导致其未能履行赔偿义务时,确保工人赔偿福利的持续支付。关于担保人对保函终止后根据该保函产生的索赔的持续责任,以及担保人对索赔管理费用的责任,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澄清现有法律。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设立自保人保障基金是完整工人赔偿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四条第4节的要求,该制度应具备充分的规定,以保障所有工人及其受抚养人的舒适、健康和安全以及普遍福利,达到减轻任何工伤或死亡后果的程度,并充分规定确保赔偿金的支付。

Section § 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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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解释了加州关于自保人的条款中使用的具体术语。它定义了几个关键术语:“局长”是指工业关系局局长;“私人自保人”是指确保支付赔偿的私人雇主;“破产自保人”是指未能支付赔偿且其保证金已被局长提取的自保人;“基金”是指根据另一条款设立的自保人保障基金;“受托人”是指该基金的董事会成员;而“成员”是指参与该基金的私人自保人。

在本条中:
(a)CA 劳动法 Code § 3741(a) “局长”指工业关系局局长。
(b)CA 劳动法 Code § 3741(b) “私人自保人”指已根据第3700条(b)款确保支付赔偿的私人雇主。
(c)CA 劳动法 Code § 3741(c) “破产自保人”指未能支付赔偿且其保证金已由局长根据第3701.5条要求提取的私人自保人。
(d)CA 劳动法 Code § 3741(d) “基金”指根据第3742条设立的自保人保障基金。
(e)CA 劳动法 Code § 3741(e) “受托人”指自保人保障基金的董事会。
(f)CA 劳动法 Code § 3741(f) “成员”指参与自保人保障基金的私人自保人。

Section § 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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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规定设立自保人保障基金,作为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负责管理加州私营自保人的负债。所有私营自保人必须加入该基金,除非其负债已移交给基金。基金由一个最多八名成员的董事会监督,主任虽无投票权,但参与决策。基金章程规定了运营程序,包括处理成员的保密财务数据和履行担保义务。此外,主任可以要求成员提供财务担保以满足担保需求。

(a)CA 劳动法 Code § 3742(a) 自保人保障基金应依照《公司法》第一编第二部第三章(自第7110条起)和本条规定,设立为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如果《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法》的任何规定与本条的任何规定冲突,则适用本条的规定。每位私营自保人应作为成员参与基金,除非其负债已依照第3701.5条移交给基金,届时其在基金中的成员资格将被放弃。
(b)CA 劳动法 Code § 3742(b) 基金应由一个董事会管理,成员不超过八名,具体由自保人保障基金的章程规定。主任应具有当然成员身份,拥有与受托人同等的全部权力,但主任无投票权。主任,或经书面授权作为主任在董事会代表的受托人,应专门履行第一部(自第50条起)至第四部(自第3200条起)规定的职责,且不承担《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法》规定的受托人义务。基金应制定章程,以将主任与所有可能涉及基金对部门的诉讼或基金参与主任面前的法律程序的事务隔离。尽管无投票权,主任或经书面授权代表主任的受托人,应计入受托人法定人数。其余受托人应为私营自保人的代表。自保人受托人应由基金成员选举产生,每位成员拥有一票。受托人任期四年,并应任职直至其继任者依照基金章程当选并就职。
(c)CA 劳动法 Code § 3742(c) 基金应制定必要的章程,以实现本条目的并履行基金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主任依照第3701.8条施加的任何义务。基金可以直接或通过合同履行其职责,并可购买服务和保险以及借入基金认为对保护成员及其雇员必要的资金。基金可接收有关自保雇主财务状况的保密信息,其支付赔偿金的负债可能转由基金承担,并应制定章程以防止该信息传播。
(d)CA 劳动法 Code § 3742(d) 主任还可要求基金成员认购金融工具或提供担保,并提交给主任,以满足主任依照第3701.8条设定的担保要求。

Section § 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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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当一家自保公司无法支付其员工的工伤赔偿金时,一个专门的基金会介入,承担这些赔偿义务。但是,该基金不负责支付可能对该公司施加的任何罚款。此外,该基金会像该公司一样参与所有相关的法律程序。它可以进行索赔上诉、和解索赔或拒绝索赔,实际上是代表破产的自保雇主行事。

(a)CA 劳动法 Code § 3743(a) 根据局长依据第3701.5条发出的命令,该基金应承担破产自保雇主的工伤赔偿义务。
(b)CA 劳动法 Code § 3743(b) 尽管有(a)款规定,基金不承担支付因基金以外的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评估的任何罚款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第132a、3706、4553、4554、4556、4557、4558、4601.5、5814或5814.1条规定的罚款。
(c)CA 劳动法 Code § 3743(c) 基金应是所有涉及针对其赔偿义务已由基金支付或承担的破产自保雇主的赔偿索赔程序的利害关系方。基金应享有与该破产自保雇主相同的权利和抗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劳动法 Code § 3743(c)(1) 出庭、抗辩和上诉索赔。
(2)CA 劳动法 Code § 3743(c)(2) 接收索赔通知、调查、调整、和解、解决和支付索赔。
(3)CA 劳动法 Code § 3743(c)(3) 调查、处理和拒绝索赔。

Section § 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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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律规定,如果自保雇主破产且无法支付工伤赔偿金,一个基金可以介入并承担这些责任。该基金有权从破产雇主的资产或保证金中获得其已支付款项的报销,包括相关的法律和行政费用。

此外,基金可以提起诉讼,向任何对雇主财务问题负责的人追回这些款项,例如保险承运人或那些低估负债的人。如果其他人已就未支付的赔偿金起诉破产雇主,基金可以加入该诉讼以保护其利益。

该法律还规定了此类诉讼的法定审判地,并允许在基金请求时合并涉及多方的案件。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744(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744(a)(1) 基金有权也有义务向破产的自保雇主追偿,最高可达基金已支付和承担的该自保雇主的工伤赔偿义务金额,包括合理的行政和法律费用。此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何针对作为债务人的自保雇主追偿的诉讼中,作为索赔人的代位权人,就预支给索赔人的工资和其他生活必需品提出索赔的权利。就本条而言,“破产的自保雇主”包括获得自保同意证书的实体、该实体在该证书项下负债的任何担保人、获得该证书的自保团体中的任何成员,以及根据第3602条 (d) 款从自保雇主处获得雇员的任何雇主。
(2)CA 劳动法 Code § 3744(a)(2)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分款所作的修订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b)CA 劳动法 Code § 3744(b) 基金有权也有义务从破产自保雇主的保证金中获取基金已支付或承担的该自保雇主的赔偿义务金额,包括合理的行政和法律费用。行政费用(包括法律费用)的报销须经基金受托人多数票批准。在任何为支付破产自保雇主赔偿义务而获取保证金的诉讼中,基金应为利害关系方。
(c)CA 劳动法 Code § 3744(c) 基金有权对任何人提起诉讼,以追回基金已支付的赔偿金和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自保雇主的任何超额保险承运人,以及任何因其疏忽或违反任何义务而导致向主管报告的自保雇主累计总负债被低估的任何人。
(d)CA 劳动法 Code § 3744(d) 在任何其他人因破产自保雇主未能支付本分部所要求的工伤赔偿而寻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基金可以作为利害关系方。
(e)CA 劳动法 Code § 3744(e) 经自保人保障基金选择,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的审判地应为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县高等法院。如果自保人保障基金提出请求,所有涉及自保人保障基金以及一个自保团体中的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或前成员作为当事方的诉讼均应合并审理。

Section § 37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基金必须如何确保其能够履行破产自保人的支付义务。它要求基金拥有足够的资金或可动用资产,例如现金、证券或信用额度,以便在需要时立即继续支付赔偿金。董事将决定必须维持的最低资源金额。 法律还允许基金向其成员收取资金,这些成员必须各自按公平份额出资以满足财务需求。 受托人必须向董事报告从这些评估中收取的资金情况,并处理成员未支付其所欠款项的任何情况。

Section § 37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年必须对基金的财务活动进行独立的认证审计。此外,每年还必须准备一份详细说明截至6月30日财务状况的报告。这份报告应提交给主管和每位成员,或者可以选择发布在基金的网站上。

该基金应每年签订合同,对基金的财务活动进行独立的认证审计。一份截至6月30日的基金财务状况年度报告应提交给主管和每位成员,或由基金选择发布在基金的互联网网站上。

Section § 3747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本条的正式名称是“扬-拉福莱特自保人保障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