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工人赔偿”和“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这两个术语现在应分别称为“雇员赔偿”和“雇员赔偿上诉委员会”。这样做的目的是在法律修订时更新术语,使其更具包容性和现代化。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其意图,即“工人赔偿”一词此后亦应称为“雇员赔偿”,且“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此后应称为“雇员赔偿上诉委员会”。为推行此项政策,立法机关希望,本法典或其他法规中提及“工人赔偿”和“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的术语,在因任何目的修订此类法律时,应更改为“雇员赔偿”和“雇员赔偿上诉委员会”。本法案为宣示性而非修订现有法律。

Section § 3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它连同自第6300条开始的第5部,是州监管权力的一部分,具体旨在建立和执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所概述的全面工人赔偿制度。

本部和第5部(自第6300条起)是警察权力的一种体现,旨在使《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四条第4款的规定在一个完整的工人赔偿制度中生效并适用。

Section § 32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建筑及相关领域的某些私人雇主与工会签订集体谈判协议,其中可包含处理争议、医疗待遇和员工计划的特殊条款。这些协议可以设立替代性争议解决系统,如仲裁;建立经批准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特定名单;以及创建安全委员会或复工计划。然而,这些协议不能减少员工根据现有法律享有的赔偿或福利权利。这些协议仅适用于保险费用高昂的特大型雇主。雇主和工会必须提交文件以证明其签订这些协议的资格。此外,从这些协议中收集的数据是保密的,但摘要报告会公开发布。

(a)CA 劳动法 Code § 3201.5(a)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工业关系部和本州法院应承认私人雇主或从事建筑、建筑维护,或仅限于岩石、沙子、砾石、水泥和沥青作业、重型机械师、测量和建筑检查活动的雇主团体与作为经认可或认证的独家谈判代表的工会之间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中确立以下任何一项的条款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
(1)CA 劳动法 Code § 3201.5(a)(1) 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系统,用于管理雇员与雇主或其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该系统补充或取代本分部所载的全部或部分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和仲裁。任何仲裁系统应规定,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可由上诉委员会审查,审查方式与根据本分部第4部分第7章第1条(自第5900节起)和第4部分第7章第2条(自第5950节起)规定的程序,对工人赔偿行政法法官作出并提交的最终命令、决定或裁决进行复议的方式相同,并由上诉法院根据第4部分第7章第2条(自第5950节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以管理上诉委员会的命令、决定或裁决。仲裁员的事实认定、裁决、命令或决定应与工人赔偿行政法法官的裁决、命令或决定具有同等效力。根据本节设立的任何仲裁条款不应受第5270、5270.5、5271、5272、5273、5275和5277节的约束。
(2)CA 劳动法 Code § 3201.5(a)(2) 使用一份经同意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名单,该名单可作为本分部下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的独家来源。
(3)CA 劳动法 Code § 3201.5(a)(3) 使用一份经同意的、有限的合格医疗评估员和经同意的医疗评估员名单,该名单可作为本分部下合格医疗评估员和经同意的医疗评估员的独家来源。
(4)CA 劳动法 Code § 3201.5(a)(4) 劳资联合安全委员会。
(5)CA 劳动法 Code § 3201.5(a)(5) 轻度工作、修改后的工作或复工计划。
(6)CA 劳动法 Code § 3201.5(a)(6) 一项职业康复或再培训计划,利用一份经同意的康复服务提供者名单,该名单可作为本分部下康复服务提供者的独家来源。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01.5(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01.5(b)(1)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允许集体谈判协议减少雇员根据本分部其他规定应享有的由雇主全额支付的完全或部分残疾、临时残疾、职业康复或医疗待遇的赔偿金。任何违反本款的协议部分应被宣布无效。
(2)CA 劳动法 Code § 3201.5(b)(2) 各方可就医疗福利的提供和残疾赔偿的提供进行谈判,针对通过其雇主有资格获得团体健康福利和非职业残疾福利的雇主或雇主团体的雇员。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01.5(c)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01.5(c)(a)款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劳动法 Code § 3201.5(c)(1) 在加利福尼亚州,年度工人赔偿保险费达到或预计达到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或以上的雇主,或在过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支付了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或以上年度工人赔偿保险费的任何雇主。
(2)CA 劳动法 Code § 3201.5(c)(2) 参与工人赔偿安全团体并符合《保险法》第11656.6和11656.7节规定,且根据一个或多个劳资联合安全委员会设立的雇主团体,其年度工人赔偿保险费达到或预计达到二百万美元 ($2,000,000) 或以上。
(3)CA 劳动法 Code § 3201.5(c)(3) 符合第3700节规定进行自保的雇主或雇主团体,其预计年度工人赔偿成本符合(对于雇主而言)第(1)款的要求,或(对于雇主团体而言)第(2)款的要求,并符合其他要求。
(4)CA 劳动法 Code § 3201.5(c)(4) 由业主或总承包商提供的一揽子保险政策所涵盖的雇主,该政策适用于单一建筑工地,且对于该一揽子保险政策所涵盖的雇员,其工人赔偿保险费达到或预计达到二百万美元 ($2,000,000) 或以上。

Section § 32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签订劳资协议,这些协议是雇主和工会之间独立的协议,可以补充或取代工人赔偿案件中通常的争议解决程序。这些协议可以建立调解和仲裁等替代系统,使用特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评估员名单,并包括安全和职业计划。但是,这些协议不能减少员工的福利或获得法律代理的权利。要符合条件,雇主需要有较高的工人赔偿保险费和至少50名员工。所有协议都必须提交给行政主管,行政主管会对其保密,同时会公布非保密摘要供公众查阅。

(a)CA 劳动法 Code § 3201.7(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工业关系部和本州法院应当承认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任何劳资协议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1)CA 劳动法 Code § 3201.7(a)(1) 该劳资协议是独立于任何涵盖受影响员工的集体谈判协议协商达成的。
(2)CA 劳动法 Code § 3201.7(a)(2) 该劳资协议仅限于确立实施本节所必需的条款和条件。
(3)CA 劳动法 Code § 3201.7(a)(3) 该劳资协议是根据行政主管依照(d)款的授权,在雇主或雇主团体与作为经认可或认证的独家谈判代表的工会之间协商达成的,并确立以下任何一项:
(A)CA 劳动法 Code § 3201.7(a)(3)(A) 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系统,用于管理员工与雇主或其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该系统补充或取代本分部中包含的全部或部分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和仲裁。任何仲裁系统应规定,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的决定须经上诉委员会审查,其方式与对工人赔偿行政法法官根据第4分部第4部分第7章第1条(自第5900节起)规定的程序作出并提交的最终命令、决定或裁决的复议规定相同,并须经上诉法院根据第4分部第4部分第7章第2条(自第5950节起)规定的程序审查,该程序管理上诉委员会的命令、决定或裁决。仲裁员的事实认定、裁决、命令或决定应具有与工人赔偿行政法法官的裁决、命令或决定相同的效力。根据本节设立的任何仲裁规定不受第5270、5270.5、5271、5272、5273、5275和5277节的约束。
(B)CA 劳动法 Code § 3201.7(a)(3)(B) 使用一份经同意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名单,该名单可作为本分部下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的独家来源。
(C)CA 劳动法 Code § 3201.7(a)(3)(C) 使用一份经同意的、有限的合格医疗评估员和经同意的医疗评估员名单,该名单可作为本分部下合格医疗评估员和经同意的医疗评估员的独家来源。
(D)CA 劳动法 Code § 3201.7(a)(3)(D) 联合劳资安全委员会。
(E)CA 劳动法 Code § 3201.7(a)(3)(E) 轻度工作、修改后的工作或复工计划。
(F)CA 劳动法 Code § 3201.7(a)(3)(F) 一项职业康复或再培训计划,利用一份经同意的康复服务提供者名单,该名单可作为本分部下康复服务提供者的独家来源。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01.7(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01.7(b)(1)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允许劳资协议减少员工获得赔偿金的权利,用于本分部另有规定的由雇主全额支付的完全或部分残疾、暂时性残疾、职业康复或医疗;本节授权的任何协议也不得剥夺任何员工在替代性争议解决过程的所有阶段获得律师代理的权利。任何违反本款的协议部分应被宣布无效。
(2)CA 劳动法 Code § 3201.7(b)(2) 各方可以协商向通过其雇主有资格获得团体健康福利和非职业残疾福利的雇主或雇主团体的员工提供医疗福利和残疾赔偿的任何方面。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01.7(c)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01.7(c)(a)款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劳动法 Code § 3201.7(c)(1) 在加利福尼亚州,年度工人赔偿保险费达到或预计达到五万美元($50,000)或以上,并雇用至少50名员工的雇主;或在过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支付了五万美元($50,000)的加利福尼亚州年度工人赔偿保险费,并雇用至少50名员工的任何雇主。
(2)CA 劳动法 Code § 3201.7(c)(2) 参与工人赔偿安全团体,遵守《保险法》第11656.6和11656.7节的规定,并根据一个或多个联合劳资安全委员会设立的雇主团体,其年度工人赔偿保险费达到或预计达到五十万美元($500,000)或以上。

Section § 32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04年6月30日开始,此后每两年,一份报告需要更新,其中包含特定工人赔偿计划中雇主的损失经验数据。这份报告必须包含2003年及以后发生的伤害的这些计划数据,并且更新必须涵盖原始计划年度及后续年度。保险公司和相关组织必须向行政主管提供这项研究所需的必要数据。

此外,保险专员必须审查这些计划所收取费率的充分性,并将这些计划与不受特定条款约束的其他计划进行比较。报告完成后,调查结果将提交给立法机关和相关机构。重要的是,为这份报告收集的所有数据都是保密的,不能公开披露。

(a)CA 劳动法 Code § 3201.9(a) 在2004年6月30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两年,第3201.5条(i)款和第3201.7条(h)款所要求的报告应包括参与根据这些条款设立的计划的所有雇主和雇主群体的最新损失经验数据。该报告应包括第3201.5条(i)款和第3201.7条(h)款中列出的每个项目的最新数据,用于2003年及以后年份的伤害的上一年度数据。每个计划的更新应针对原始计划年度和后续年度进行。保险公司、保险部以及保险专员根据《保险法》第二部第三编第三章第三条(第11750条起)指定的评级组织,应向行政主管提供行政主管认为进行该研究合理必要的任何信息。
(b)CA 劳动法 Code § 3201.9(b) 自2004年6月30日或之后开始,保险专员或其指定人员应准备以下两项审查,以纳入第3201.5条(i)款和第3201.7条(h)款所要求的报告中:
(1)CA 劳动法 Code § 3201.9(b)(1) 这些计划所收取费率的充分性,包括预定贷项和借项的影响。
(2)CA 劳动法 Code § 3201.9(b)(2) 这些计划与不受第3201.5条或第3201.7条约束的其他计划的比较结果。
(c)CA 劳动法 Code § 3201.9(c) 报告完成后,行政主管应将调查结果报告给立法机关、保险部、指定的评级组织以及参与研究的计划和保险公司。
(d)CA 劳动法 Code § 3201.9(d) 行政主管根据本条获得的资料应保密,且不受本州任何法律的公开披露。

Section § 3201.8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经加州赛马委员会认可代表大多数持证骑师的组织,可以谈判集体谈判协议,该协议建立了一个庭外解决争议的系统。

Section § 3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以有利于向在工作中受伤的工人提供福利的方式进行解释。法院必须以帮助受伤雇员获得所需保护和支持的方式解读这些规定。

Section § 32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参与法律案件的人,包括任何主张留置权的一方,都必须证明他们一方的说法达到了“证据优势”的标准。这意味着他们的证据应该比对方的证据更具说服力,并且更有可能是真实的。这并非关乎证人数量的多少,而是哪一方的证据更强、更可信。

Section § 32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雇主或工人参与州际贸易的程度超出了加州的立法控制范围,那么某些加州就业法律将不适用于他们。但是,如果美国法律或宪法允许,一些规定可能仍然适用。

Section § 320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本章中提供的定义适用于本分部中术语和短语的解释方式。

Section § 3205

Explanation

本节将“处”定义为劳工赔偿处。

“处”指劳工赔偿处。

Section § 3205.5

Explanation

本节将“上诉委员会”定义为劳工赔偿上诉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劳工赔偿部门。

“上诉委员会”指劳工赔偿部门的劳工赔偿上诉委员会。

Section § 3206

Explanation
本节将“行政主管”一词定义为劳工赔偿司的司长。

Section § 32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对于工人赔偿案件,需要正式签名(即使是公证人签名)的文件,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提交。电子签名可以是与文件关联的声音、符号或过程,由有意签署文件的人制作。此类签名的合法性基于某些既定要求。

为本分部之目的,并受行政主管或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可能采纳的限制或要求约束,需要签名的文件,包括公证人在确认书上的签名,可以通过“电子签名”提交。“电子签名”定义为附着于电子记录或与电子记录逻辑关联,并由意图签署该电子记录的人执行或采纳的电子声音、符号或过程,且该电子签名可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二部分第2.5章(自第1633.1条起)或《政府法典》第16.5条的要求归属于某人。

Section § 32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工伤赔偿背景下的“补偿金”。它涵盖了给予受伤雇员的所有福利或款项,或在雇员死亡时给予其受抚养人的所有福利或款项,无论过错方是谁。

Section § 320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工作环境中,“伤害”包括因工作而发生的任何损害或疾病。它还涵盖了对假肢、义齿、助听器、眼镜和医用支具等物品的损坏。但是,眼镜和助听器只有在它们是作为导致残疾的工作相关伤害的一部分而损坏的情况下,才会被更换或修理。

“伤害”包括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任何伤害或疾病,包括对假肢、义齿、助听器、眼镜以及各种类型医用支具的伤害;但是,除非对眼镜和助听器的伤害是导致残疾的伤害的附带事件,否则将不予更换、修理或以其他方式赔偿。

Section § 320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伤害可以分为两种。“特定伤害”是指由单一事件或暴露造成的伤害。“累积伤害”是指随着时间推移,由重复的有害身体或精神活动造成的伤害。累积伤害的日期在另一法律条文中另有规定。

伤害可以是以下任一种:(a) “特定伤害”,指因一次事件或暴露而发生,导致残疾或需要医疗;或 (b) “累积伤害”,指因在一段时间内重复发生的精神或身体创伤性活动,其综合影响导致任何残疾或需要医疗。累积伤害的日期应为根据第5412条确定的日期。

Section § 320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道,当一个人受到两处或多处工伤影响时(无论是同时发生还是随着时间累积发生),每处损伤都必须单独评估。这包括确定每处损伤如何影响诸如伤残福利金、医疗费用和死亡抚恤金等因素。实质上,他们会审视每处损伤对个人整体影响的责任程度。

Section § 320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精神损伤何时有资格获得工伤赔偿。要符合资格,损伤必须导致残疾或需要治疗,并得到正确诊断。雇员必须证明工作事件是导致损伤的主要原因。但对于因暴力造成的损伤,工作事件只需是实质性原因,即占所有原因的35-40%。雇员必须为雇主工作超过六个月,除非损伤是由突发和非同寻常的事件引起的。

如果工人在收到裁员通知后提出索赔,他们必须证明工作事件是导致损伤的主要原因,并符合其他条件,如突发事件或持续治疗记录。因雇主合法善意行为造成的损伤,索赔无效。

如果提出索赔,雇主将收到有关预防精神损伤的信息。此外,囚犯和患者的索赔有特定限制,除非有例外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3208.3(a) 如果精神损伤是一种导致残疾或需要医疗治疗的精神障碍,并且根据第139.2条(j)款(4)项下颁布的程序进行诊断,或者在这些程序颁布之前,使用美国精神病学协会《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三版修订版的术语和标准,或精神病学领域从业者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其他精神疾病诊断手册的术语和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则该精神损伤应可获得赔偿。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08.3(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08.3(b)(1) 为了证明精神损伤可获得赔偿,雇员应以证据优势证明,实际的雇佣事件在导致精神损伤的所有综合原因中占主导地位。
(2)CA 劳动法 Code § 3208.3(b)(2) 尽管有(1)项规定,对于因遭受暴力行为或直接暴露于重大暴力行为而受伤的雇员,雇员应以证据优势证明,实际的雇佣事件是导致损伤的实质性原因。
(3)CA 劳动法 Code § 3208.3(b)(3) 就本条而言,“实质性原因”是指综合所有来源的致因中至少占35%至40%。
(c)CA 劳动法 Code § 3208.3(c)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在本分部下为精神损伤设立一个新的、更高的赔偿门槛。
(d)CA 劳动法 Code § 3208.3(d)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除非雇员已被该雇主雇佣至少六个月,否则不得根据本分部支付与针对雇主的索赔相关的精神损伤赔偿。六个月的雇佣期无需连续。如果精神损伤是由突发和非同寻常的雇佣条件造成的,则本款不适用。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雇员或其受抚养人,就精神损伤向雇主提起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损害赔偿诉讼,如果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进行修订,根据第3602条规定的排他性救济原则,这些权利将不存在。
(e)CA 劳动法 Code § 3208.3(e) 如果在收到终止雇佣或裁员通知(包括自愿裁员)后提交赔偿申请,且申请的损伤发生在终止或裁员通知之前,则除非雇员以证据优势证明实际的雇佣事件在导致精神损伤的所有综合原因中占主导地位,并且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否则不得支付赔偿:
(1)CA 劳动法 Code § 3208.3(e)(1) 突发和非同寻常的雇佣事件是导致损伤的原因。
(2)CA 劳动法 Code § 3208.3(e)(2) 雇主在终止或裁员通知之前,根据第2章(自第5400条起)已获知精神损伤。
(3)CA 劳动法 Code § 3208.3(e)(3) 雇员在终止或裁员通知之前存在的医疗记录包含精神损伤治疗的证据。
(4)CA 劳动法 Code § 3208.3(e)(4) 经任何事实认定者(无论是合同、行政、监管或司法性质)认定存在性骚扰或种族骚扰。
(5)CA 劳动法 Code § 3208.3(e)(5) 有证据表明,第5411条或第5412条规定的损伤日期晚于终止或裁员通知日期,但早于终止或裁员生效日期。
(f)CA 劳动法 Code § 3208.3(f) 就本条而言,根据《教育法典》第44948.5、44949、44951、44955、44955.6、72411、87740和87743条收到通知的雇员,仅在学区最终决定不重新雇佣该人员时,才应被视为已收到终止或裁员通知。
(g)CA 劳动法 Code § 3208.3(g) 未在60天内实际执行的终止或裁员通知,不受本款规定约束,且本款不适用,直至收到后续的终止或裁员通知。频繁向雇员发出终止或裁员通知,应被视为恶意人事行为,并应使本款不适用于该雇员。
(h)CA 劳动法 Code § 3208.3(h) 如果精神损伤是由合法、非歧视性、善意的人事行为实质性造成的,雇主不得根据本分部支付精神损伤赔偿。举证责任应由提出该问题的一方承担。
(i)CA 劳动法 Code § 3208.3(i) 当针对雇主提出精神损伤索赔,且雇主或雇员提交索赔裁决申请时,该部门应向雇主提供有关精神损伤预防计划的信息。
(j)CA 劳动法 Code § 3208.3(j) 根据第3351条(e)款定义为囚犯的雇员,或其家属代表该囚犯,无权获得精神损伤赔偿,除非第3370条(d)款另有规定。
(k)CA 劳动法 Code § 3208.3(k) 根据第3351条(h)款定义为病患的雇员,或其家属代表该病患,无权获得精神损伤赔偿,除非第3370.1条(d)款另有规定。

Section § 320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伤害索赔涉及性骚扰、性侵犯或性殴打,任何想要了解索赔人与他人性史细节的人,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并且不能秘密提出要求。该请求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庭程序以确保公平,特别是当其目的是质疑索赔人的可信度时。通常,你不能利用某人的性史来辩称他们是自愿的或没有受到伤害,除非他们的索赔涉及丧失性伴侣关系(配偶权)。

Section § 320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伤害”包括雇主为医护人员提供的预防性医疗保健所引起的反应或副作用,这些医疗保健旨在预防工作中常见的疾病,如肝炎或艾滋病。这包括在工作中接触血液传播疾病之前或之后提供的护理。医护人员可以就此类预防性医疗保健申请工人赔偿,但他们必须证明这种护理导致了工作时间损失或医疗费用。但是,如果医护人员在声称暴露后48小时内艾滋病病毒检测呈阳性,则对艾滋病预防性护理的反应存在例外情况。“医护人员”一词涵盖了广泛的员工,如护士、实验室技术员,甚至清洁工,他们工作中会接触血液或体液,但不包括那些为非医疗保健业务的雇主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员工。

(a)CA 劳动法 Code § 3208.05(a) “伤害”包括雇主向医护人员提供的医疗保健所引起的反应或副作用,该医疗保健旨在预防任何经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Cal-OSHA)、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或其他相关政府实体认定为职业性感染的经血液传播的疾病、病症、综合征或状况的发生或表现。本节仅适用于雇主在以下情况下向医护人员提供的预防性医疗保健:(1) 在因职业暴露于此类疾病、病症、综合征或状况的风险之前,或 (2) 作为因在受雇期间发生并记录在案的血液或含血体液暴露的后果而提供的预防性护理。此类疾病、病症、综合征或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肝炎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此类预防性医疗保健,以及因雇主提供的预防性医疗保健而产生的任何伤残赔偿或其他福利,应根据工人赔偿制度予以赔偿。雇主可以要求医护人员提供文件证明雇主提供了预防性医疗保健,并且因预防性医疗保健而产生的反应或副作用导致了工作时间损失、医疗保健费用或根据工人赔偿通常可获得赔偿的其他费用。
(b)CA 劳动法 Code § 3208.05(b) 如果医护人员声称发生了与工作相关的暴露,并且在该暴露发生后48小时内,通过检测确定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呈阳性,则本节的福利不适用于因旨在预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发展的医疗保健而产生的反应或副作用。
(c)CA 劳动法 Code § 3208.05(c) 就本节而言,“医护人员”包括根据《民法典》第56.05条定义为医疗保健提供者的雇员,并且在受雇期间接触到人类血液或其他受血液污染的体液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护士、执业职业护士、认证护士助理、临床实验室技术员、牙科保健员、医生、清洁工和家政服务人员。“医护人员”不包括主要从事非医疗保健业务的雇主提供员工健康服务的雇员。

Section § 3209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损害赔偿金”指的是一个人通过法律诉讼可以获得的金钱数额,这与获得“补偿”不同,因为“补偿”可能有所不同或有其他语境。

Section § 320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可以被称为“医生”,包括各种医疗专业人员,如内外科医生、心理学家和针灸师,前提是他们持有执照并在其法律规定的执业范围内行医。

心理学家必须拥有博士学位,并且具备临床经验或符合国家标准。如果心理学家治疗伤害,必要时应有医疗协作。

法律还明确规定,针灸师不能出于某些法律目的来确定残疾。

(a)CA 劳动法 Code § 3209.3(a) “医生”包括持有医学博士(M.D.)或骨科医生(D.O.)学位的内外科医生、心理学家、针灸师、验光师、牙医、足病医生以及经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许可并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界定的执业范围内的脊骨神经科医生。
(b)CA 劳动法 Code § 3209.3(b) “心理学家”指持有执照的心理学家,拥有心理学博士学位,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914节被心理学委员会认定为等同于执照要求的博士学位,并且在公认的医疗机构中至少有两年临床经验,或符合全国心理健康服务提供者注册名录的标准。
(c)CA 劳动法 Code § 3209.3(c) 当心理学家提供伤害治疗或评估时,应在雇主或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时,安排适当的医疗协作。
(d)CA 劳动法 Code § 3209.3(d) “针灸师”指持有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12章(第4925节起)颁发的针灸师证书的人。
(e)CA 劳动法 Code § 3209.3(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针灸师为第2部第2章第3条(第4650节起)的目的,或根据《失业保险法典》第2708节确定残疾。

Section § 320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即使验光师在上一节中被提及,他们也无权自称医生或暗示自己是医生。

Section § 32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护理不仅包括医生和医院的服务,还包括物理治疗师、社会工作者、脊椎治疗师和针灸师提供的服务,前提是他们已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执业许可,并在其专业范围内工作。

医疗、外科和住院治疗,包括护理、药物、医疗和外科用品、拐杖和器械,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师、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脊椎治疗师和针灸师提供的服务和用品,前提是他们经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许可并在法律界定的其执业范围内。

Section § 320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即使脊椎治疗师在工人赔偿法典的某些条款中被提及,也不代表他们有权声称自己是医生,或以医生身份进行宣传。

Section § 3209.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雇员和雇主就工伤的替代疗法或康复实践达成协议,这些疗法可以与传统医疗并行,也可以取代传统医疗。该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经工业关系部批准,可在雇佣期间的任何时候签订。

协议应说明康复方法的类型,并列出合格的提供者。重要的是,雇员通过签订此类协议不会丧失任何法律权利或福利,并且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七天通知对方来终止协议。

除非在后续法律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雇主不承担本条款下的费用责任。

雇主承担费用的伤害治疗,除了第3209.5节所规定的医疗、外科和住院服务之外,或取代这些服务,还可以包括雇员与其雇主之间自愿书面同意的任何其他形式的疗法、治疗或康复实践。此类协议可在雇佣关系开始后的任何时间订立,须采用工业关系部批准的形式,且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
(a)CA 劳动法 Code § 3209.7(a) 拟采用的康复实践形式的描述,以及有资格实施该实践的个人和设施的指定。
(b)CA 劳动法 Code § 3209.7(b) 雇员不得通过订立此类协议或选择此类疗法、治疗或康复实践,放弃法律赋予其的任何权利,或丧失其原本可能享有的任何福利。
(c)CA 劳动法 Code § 3209.7(c) 雇主和雇员双方均保留在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后终止此类协议的权利。
除非本部分第3章(自第3600节开始)另有规定,否则雇主不承担本节规定下的任何责任。

Section § 320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受伤,他们可以接受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专业临床咨询师和临床社会工作者的治疗。但前提是必须由持证医生转介,并获得雇主的批准。这些治疗师和咨询师无权为特定的法律目的判断一个人是否残疾。如果雇主拒绝批准任何治疗,但上诉委员会认为伤者自行寻求的治疗是必要的,那么伤者仍可能获得治疗费用的报销。

Section § 320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尽管针灸师被纳入某个特定条款,但这并不赋予他们声称或暗示自己是医疗医生(M.D.)或骨科医生(D.O.)的权利。

针灸师被纳入第3209.3条,并不意味着任何权利,也不赋予任何针灸师代表、宣传或自称是持有医学博士(M.D.)或骨科医生(D.O.)学位的医生或外科医生。

Section § 320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执业医师助理或执业护士在医师的监督下,为工伤提供医疗服务。如果符合经批准的规程,他们可以授权患者请假最多三天。监督医师被视为主要治疗医师,并且必须确定临时残疾并签署相关报告。

该法律还明确规定,治疗医师会签的要求仅适用于本节,不适用于其他地方。它还指出,在另一法律条款下,执业护士和医师助理不被视为医师。

(a)CA 劳动法 Code § 3209.10(a) 旨在治愈或缓解伤势影响的工伤医疗,可由州执业医师助理或执业护士在医师和外科医生审查或监督下,依照标准化程序或规程,在其合法授权的执业范围内提供。审查或监督医师助理或执业护士的医师和外科医生应被视为治疗医师。就本节而言,“医疗”包括执业护士或医师助理的授权,即如果该授权包含在经监督医师批准的标准化程序或规程中,则可授权患者请假,期限不超过三个日历日。执业护士或医师助理可会签《医师首次职业伤害或疾病报告》。治疗医师应作出任何临时残疾的认定,并应签署该报告。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09.10(b)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09.10(b)(a)款中要求治疗医师会签的规定仅适用于本节,并非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要求适用于任何其他法律条款或任何其他法规或规章。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暗示执业护士或医师助理是第3209.3节所定义的医师。

Section § 320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雇主和工人赔偿保险公司向雇员提供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的支持服务。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特定的资格,例如临床社会工作硕士学位和相关经验。

这些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可以与其他医生一起被纳入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但是,他们不能为工人赔偿或失业保险目的确定残疾。社会工作者只有在医生转介的情况下才能评估或治疗受伤工人。

(a)CA 劳动法 Code § 3209.11(a) 雇主、工人赔偿保险公司、自保雇主,或雇主、保险公司或自保雇主的代理人,可以向雇员提供获取在其执业范围内执业的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服务的途径。
(b)CA 劳动法 Code § 3209.11(b) 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可以将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添加到根据第4616节建立或修改的网络中的医生提供者名单中。
(c)CA 劳动法 Code § 3209.11(c) 就本节而言,“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是指拥有临床社会工作硕士学位,或经行为科学委员会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编第14章第4条(自第4996节起)认定为等同于执业资格的学位,并且在认可的医疗机构中拥有至少两年临床经验,或已达到社会工作委员会协会标准的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
(d)CA 劳动法 Code § 3209.11(d) 本节不授权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为第二部分第2章第3条(自第4650节起)的目的,或根据《失业保险法典》第2708节确定残疾。
(e)CA 劳动法 Code § 3209.11(e) 本节仅授权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在第3209.3节所定义的医生转介下,治疗或评估受伤工人。

Section § 32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人”一词,它不仅包括个人,还涵盖了商号、自愿团体以及公共和私人公司等组织,这意味着法律义务和权利也适用于这些实体。
“人”包括个人、商号、自愿协会,或公共、准公共或私人公司。

Section § 3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人”是指在加州可以提供工伤补偿保险的任何一方。这包括州工伤补偿保险基金、私人公司、公司、互助协会,以及任何被授权为雇主提供保险的机构。此外,它也涵盖了那些已获准自行承担工人补偿责任的雇主。

“保险人”包括州工伤补偿保险基金以及根据本州法律授权为雇主提供工伤补偿责任保险的任何私人公司、公司、互助协会、相互保险社或相互保险交换,以及任何已获得自保同意证书的雇主。

Section § 3211.5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消防员”、“消防队员”或“消防部门成员”等术语包括任何参与消防服务的人员,无论是学徒、志愿者,还是部分或全额受薪的雇员,除非另有说明。

Section § 3211.9

Explanation
“灾害委员会”是一个由地方法令设立的政府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特定区域(如县或市)内的灾害服务工作者。该委员会代表州行事,以支持州在灾害期间的总体政府职责。

Section § 3211.9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经认可的灾害委员会”定义为经紧急服务办公室认证的团体。要获得认可,委员会必须遵守该办公室制定的规则。委员会仅在认证未被该办公室撤销的情况下保持其认可状态。

Section § 3211.92

Explanation

“救灾服务人员”是指在官方救灾委员会或州机构注册,无偿协助处理紧急情况的人。这也包括无偿从事超出其正常工作范围的紧急工作的公职人员,甚至包括未注册但被负责人征召协助处理重大紧急情况的人。

已经在一个后来获得官方认可的委员会注册的人,无需再次注册即可获得某些福利。然而,根据此定义,获得官方认可的志愿消防部门成员不被视为“救灾服务人员”。

(a)CA 劳动法 Code § 3211.92(a) “救灾服务人员”是指任何在经认可的救灾委员会或州机构注册登记,根据《加州紧急服务法》无偿或无其他报酬从事救灾服务的自然人。
(b)CA 劳动法 Code § 3211.92(b) “救灾服务人员”包括无偿从事超出其正常雇佣范围和职责的救灾工作的公职人员,以及在战争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或地方紧急状态期间,由有权指挥公民协助履行职责的人征召服役的任何未注册人员。
(c)CA 劳动法 Code § 3211.92(c) 在救灾委员会获得认可时已在该委员会注册的人员,无需重新注册即可享有第10章(自第4351条起)规定的福利。
(d)CA 劳动法 Code § 3211.92(d) “救灾服务人员”不包括任何注册为经正规组织的志愿消防部门的活跃消防队员的成员,该志愿消防部门须获得官方认可,并获得其所在县、市或区的全部或部分支持。

Section § 3211.93

Explanation

本节将“灾害服务”定义为根据《加州紧急服务法》允许和开展的所有活动。这还包括为妥善执行这些活动所需的任何培训。

“灾害服务”指经《加州紧急服务法》授权并依照该法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为从事此类活动所必需或适当的培训。

Section § 3211.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救灾服务”不包括某人在经认可的救灾委员会注册后所从事的活动或职责,如果该委员会因该人提供的服务而获得报酬。

Section § 3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某些公共安全工作人员的工人赔偿,例如治安官办公室、加州公路巡警、地方检察官的检查员和调查员、警察局或消防局的成员,以及林业和消防局和渔业和狩猎局的某些成员。它规定,如果这些工作人员在执勤期间患上疝气、肺炎或心脏病,这些将被视为工伤。

如果这些疾病在服务期间显现,它们将被推定为由其工作引起,除非另有证明。这项法律根据工人赔偿规定,涵盖这些疾病的全面医疗护理和福利。这种推定甚至在服务结束后仍然有效,最长可达五年,具体取决于服务期限。

在治安官办公室或加州公路巡警的成员、地方检察官的检查员和调查员团队的成员,或市、县、市县、区或其他公共或市政公司或政治分区的警察局或消防局的成员,无论这些成员是志愿的、部分受薪的还是全薪的,以及在林业和消防局的现役消防队员(其职责要求消防)或任何县林业或消防部门或单位的成员,无论是志愿的、全薪的还是部分受薪的,以及在渔业和狩猎局野生动物保护处的看守服务人员(其主要职责是积极的执法服务,但文书工作或其他不明确属于积极执法服务范围的工作人员除外,如速记员、电话接线员和其他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情况下,本法案中使用的“伤害”一词包括疝气,当疝气的任何部分在成员于办公室、团队、部门或单位服务期间发生或显现时;在消防局成员(文书工作者除外,如速记员、电话接线员和其他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以及在县林业或消防部门(文书工作者除外,如速记员、电话接线员和其他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以及在林业和消防局的现役消防队员(其职责要求消防)的情况下,以及在渔业和狩猎局野生动物保护处的看守服务人员(其主要职责是积极的执法服务,但文书工作或其他不明确属于积极执法服务范围的工作人员除外,如速记员、电话接线员和其他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伤害”一词包括肺炎和心脏病,当其在成员于办公室、团队、部门或单位服务期间发生或显现时。在正规受薪的县或市县治安官的情况下,“伤害”一词还包括任何在治安官服务期间显现或发生的疝气。为疝气、心脏病或肺炎所判给的赔偿应包括全额住院、手术、医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抚恤金,如同本州工人赔偿法所规定。
在这些情况下,如此发生或显现的疝气、心脏病或肺炎应被推定为因工作而产生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此推定是可争议的,并可由其他证据反驳,但除非被反驳,否则上诉委员会必须据此作出裁决。此推定应在服务终止后延伸至成员,每满一年所需服务期可延长三个日历月,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60个月,从以指定身份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在这些情况下,如此发生或显现的疝气、心脏病或肺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归因于在该发生或显现之前已存在的任何疾病。

Section § 32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广泛的消防员和治安官,包括城市、县、州和大学消防部门的成员,以及为国防部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设施工作的人员。它承认,如果消防员或治安官在执勤期间接触已知致癌物,那么癌症(包括白血病)可被视为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如果个人在服务期间患上癌症,则推定为与工作相关,他们有权获得全面的医疗和伤残福利。如果有证据表明癌症与工作接触无关,则可以对这一推定提出异议。根据服务年限,这一推定在离职后最长可延长10年。这项法律被称为《2010年威廉·达拉斯·琼斯癌症推定法》,并追溯适用于自1997年1月1日起提交的索赔。

(a)CA 劳动法 Code § 3212.1(a) 本节适用于以下所有人员:
(1)CA 劳动法 Code § 3212.1(a)(1) 以下所有消防部门的在职消防队员,无论其是志愿者、兼职还是全职:
(A)CA 劳动法 Code § 3212.1(a)(1)(A) 城市、县、市县、区或其他公共或市政公司或政治分支机构的消防部门。
(B)CA 劳动法 Code § 3212.1(a)(1)(B) 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的消防部门。
(C)CA 劳动法 Code § 3212.1(a)(1)(C) 林业和消防局。
(D)CA 劳动法 Code § 3212.1(a)(1)(D) 县林业或消防部门或单位。
(2)CA 劳动法 Code § 3212.1(a)(2) 为美国国防部设施服务的消防部门的在职消防队员,且经国防部认证符合其消防员标准。
(3)CA 劳动法 Code § 3212.1(a)(3) 为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设施服务的消防部门的在职消防队员,且遵守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部第2章第1部分第4条(第13155节起)制定的培训标准。
(4)CA 劳动法 Code § 3212.1(a)(4) 《刑法典》第830.1节、第830.2节(a)分节以及第830.37节(a)和(b)分节所定义的,主要从事积极执法活动的治安官。
(5)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12.1(a)(5)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12.1(a)(5)(A) 紧急服务办公室的消防和救援服务协调员。
(B)CA 劳动法 Code § 3212.1(a)(5)(A)(B) 就本款而言,“消防和救援服务协调员”指具有以下任何职位分类的协调员:协调员、高级协调员或首席协调员。
(b)CA 劳动法 Code § 3212.1(b) 本部所使用的“伤害”一词,包括在(a)分节所述的任何成员在部门或单位服务期间发生或显现的癌症,包括白血病,如果该成员能够证明其在部门或单位服务期间曾接触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定义或主管定义的已知致癌物。
(c)CA 劳动法 Code § 3212.1(c) 因癌症而获得的赔偿应包括本部分规定的全部住院、手术、医疗治疗、伤残赔偿金和死亡抚恤金。
(d)CA 劳动法 Code § 3212.1(d) 在这些情况下发生或显现的癌症应推定为因工作而产生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此推定可予反驳,并可通过证据推翻,即已确定癌症原发部位,且该成员已证明接触的致癌物与致残性癌症没有合理关联。除非被如此反驳,否则上诉委员会必须根据该推定作出裁决。此推定应在服务终止后,按每满一年所需服务期延长三个日历月,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120个月,自以指定身份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e)CA 劳动法 Code § 3212.1(e) 在1999-2000年常会1999年部分期间颁布的本节修正案,应适用于在1997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或待决的福利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在该日期或之后提交但此前已被拒绝或正在就拒绝提出上诉的福利申请。
(f)CA 劳动法 Code § 3212.1(f) 本节应被称为“2010年威廉·达拉斯·琼斯癌症推定法”,并可引用此名称。

Section § 32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惩教人员和具有监管或监督职责的类似雇员,以及阿塔斯卡德罗州立医院的保安人员,如果在受雇期间患上心脏病,有权获得某些赔偿福利。

这些福利包括全额住院、手术和医疗治疗,以及作为工伤赔偿一部分的伤残和死亡抚恤金。如果心脏病在受雇期间或受雇后不久发生,除非另有证明,否则推定为与工作相关。

这种推定在雇员离职后最长可适用五年,具体取决于其服务年限。这意味着除非有证据反驳,否则该疾病被视为与工作相关。

在惩教部具有监管职责的官员和雇员、青年管理局具有小组监督职责的每位官员和雇员,以及在阿塔斯卡德罗州立医院雇用的每位保安人员,术语“伤害”包括在该官员或雇员为该部门或医院服务期间发生或显现的心脏病。
因该心脏病而获得的赔偿应包括全额住院、手术、医疗治疗、伤残赔偿金和死亡抚恤金,依照本州工人赔偿法规定。
在此类案件中如此发生或显现的心脏病应推定为因工伤而发生。此推定可被驳回,并可通过其他证据予以反驳,但除非被反驳,上诉委员会必须据此作出裁定。此推定应延伸至成员在服务终止后,每满一年所需服务期可延长三个日历月,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60个月,从以指定身份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Section § 32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公路巡警局中某些已完成学院培训并全职工作的执法人员,如果在工作中患上心脏病或肺炎,将被视为工伤。受影响的这些执法人员有权获得全额医疗福利。要享受此福利,他们必须以执法人员身份(无论是现任职务还是前加州州警部门的职务)服务至少五年。

如果他们在离职后出现这些疾病,该推定在一定时间内仍然适用。他们可享受的时间是根据每服务一年延长三个月计算,最长不超过60个月。这一推定可以被证据推翻,但如果没有被推翻,则成立。既往疾病不计入此推定。

对于根据《车辆法典》第2250.1条 (a) 款指定并已从执法人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认证的学院毕业的执法人员,当该执法人员受雇并领取正规全职薪资时,本分部所使用的“伤害”一词,包括在该执法人员为加州公路巡警局服务期间发生或显现的心脏病和肺炎。因心脏病或肺炎而获得的赔偿金应包括本分部规定的全额住院、手术、医疗、伤残赔偿金和死亡抚恤金。
如此发生或显现的心脏病或肺炎应推定为因公发生并于受雇期间发生。然而,加州公路巡警局的执法人员,如根据《车辆法典》第2250.1条 (a) 款指定,必须以该身份或作为前加州州警部门的执法人员,或以两种身份合计服务五年或更长时间,该推定方可适用于如此发生或显现的心脏病的可赔偿性。此推定可争议并可由其他证据反驳,但除非被反驳,上诉委员会必须据此裁定。此推定应适用于服务终止后的成员,每满一年所需服务期可延长三个日历月,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60个月,从以指定身份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在这些情况下,如此发生或显现的心脏病或肺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归因于在该发生或显现之前已存在的任何疾病。
本文所使用的“执法人员”一词应仅限于根据《车辆法典》第2250.1条 (a) 款被指定为执法人员的加州公路巡警局的雇员。

Section § 321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界定了加利福尼亚大学消防部门成员的“伤害”。它规定,在工作期间出现的心脏病、疝气或肺炎,在赔偿方面被视为一种伤害。受影响的成员有权获得全面的医疗、伤残津贴和死亡抚恤金。 此外,除非另有证明,否则法律推定这些健康问题是由其工作引起的。这种推定在他们离职后可持续长达五年,具体取决于他们的服务年限。 值得注意的是,“成员”一词不包括文员或机械师等主要职责并非积极消防的员工。

Section § 32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全职警察、公路巡警、治安官和某些调查员,如果在他们服务期间出现心脏病和肺炎,这些疾病将被视为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如果他们在该职位上工作至少五年,这些伤害就被推定为由其工作引起。 这项推定可以通过相反的证据来反驳,但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它就成立。离职后,这项推定会根据他们的工作年限持续长达60个月。根据这项法律,已有的疾病不被视为这些病症的原因。这些规定适用于《刑法典》特定条款中定义的和平官员。

Section § 32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警察局、治安官办公室、加州公路巡警、地方检察官的检查员或调查员,以及受雇于公共机构的全职消防员或惩教人员。如果这些工作人员在履行执法或消防职责期间患上肺结核,则被视为工伤。他们有权获得全面的医疗和伤残福利。

法律推定肺结核与工作相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这种推定在离职后的一段有限时间内仍然有效,最长可达五年,具体取决于服务年限。招聘新消防员的公共实体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肺结核检测。

在城市或县警察局成员、或县治安官办公室成员、或加州公路巡警成员、或任何县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中主要职责为积极执法服务的检查员或调查员、或受雇于公共机构的监狱或看守所警卫或惩教人员,当该人员受雇并领取固定全职薪资时;或在任何城市、县或区消防部门的成员,或其他公共或市政公司或政治分支机构的成员,当这些成员受雇并领取固定全薪时;以及在加州林业和消防局中职责要求消防和急救响应服务的现役消防成员,或任何县林业或消防部门或单位的成员,当这些成员受雇并领取固定全薪时,但不包括那些主要职责是文书工作或不明确属于积极执法、消防或紧急急救响应服务范围的人员,例如速记员、电话接线员和其他办公室工作人员,“伤害”一词包括在该成员服务于该部门或办公室期间发生或显现的肺结核。对肺结核的赔偿应包括本分部规定的一切住院、手术、医疗、伤残赔偿金和死亡抚恤金。
如此发生或显现的肺结核应被推定为因工作而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此推定可被驳回,并可由其他证据反驳,但除非被反驳,否则上诉委员会必须根据此推定作出裁决。此推定应延伸至成员终止服务后的一段时间,每满一年所需服务可延长三个日历月,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60个月,自以指定身份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公共实体可要求申请消防职位且有权享受本节所赋予福利的人员进行肺结核感染检测。

Section § 3212.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适用于“州安全”类别的司法部员工。如果他们在工作期间患上心脏病、疝气、肺炎或肺结核,这些问题将被视为工伤。根据本法律规定,此类员工有权获得全额住院、手术、医疗治疗以及残疾和死亡抚恤金等福利。

法律推定这些健康问题是因工作而发生,但如果有相反证据,此推定可被推翻。员工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此推定仍继续有效,每服务一年可延长三个月,最长不超过60个月。任何此类疾病都不会归咎于既往疾病。

对于属于“州安全”类别的司法部雇员,当任何此类人员根据公务员制度受雇并领取正规全职薪资时,本分部所使用的“伤害”一词,包括在该人员在司法部服务期间发生或显现的心脏病、疝气、肺炎或肺结核。为此类伤害所判给的赔偿应包括本分部规定提供的全额住院、手术、医疗治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抚恤金。
此类发生或显现的心脏病、疝气、肺炎或肺结核应被推定为因工作而产生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此推定是可争议的,并可被其他证据驳斥,但除非被驳斥,否则上诉委员会必须据此作出裁定。此推定应延伸至成员服务终止后的一段时期,每满一年所需服务期可延长三个日历月,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60个月,从实际从事指定工作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在此类情况下发生或显现的心脏病、疝气、肺炎或肺结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归因于在此类发生或显现之前已存在的任何疾病。

Section § 321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治安官办公室、警察局、消防局以及其他相关公共服务岗位的成员,无论他们是志愿者还是有偿工作人员。它规定,如果这些工作人员在执勤期间感染了血液传播传染病或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皮肤感染,这将被视为一种“伤害”。根据州的工伤赔偿法,他们有权获得全面的治疗赔偿。

法律推定这些感染与工作相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如果工作人员离职,血液传播疾病的推定在服务期满一年后可继续延长三个月,最长可达60个月。MRSA感染的推定在离职后最长持续90天。

这些感染不能归咎于既往疾病,并且“血液传播传染病”包括工业关系部认定的人体血液中存在的致病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a)CA 劳动法 Code § 3212.8(a) 对于治安官办公室、城市、县、市县、区或其他公共或市政公司或政治分支机构的警察或消防部门成员,或《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第830条起)所述的个人,无论这些人是志愿人员、部分带薪人员还是全额带薪人员,以及对于林业和消防局的现役消防成员,或任何县级林业或消防部门或单位的现役消防成员,无论其是志愿人员、全额带薪人员还是部分带薪人员,但其主要职责是文书工作或不明确属于现役执法服务或现役消防服务范围(例如速记员、电话接线员和其他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人员除外,本分部所使用的“伤害”一词,包括血液传播传染病或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皮肤感染,当该血液传播传染病或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皮肤感染的任何部分在该人员在该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分部或单位服务期间发生或显现时。对血液传播传染病或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皮肤感染所判给的赔偿应包括但不限于本州工伤赔偿法所规定的全部住院、手术、医疗治疗、伤残赔偿金和死亡抚恤金。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12.8(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12.8(b)(1) 在这些情况下,如此发生或显现的血液传播传染病或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皮肤感染应推定为因雇佣或服务而产生并在其过程中发生。此推定是可反驳的,并可由其他证据推翻,但除非被推翻,否则上诉委员会必须根据此推定作出裁决。
(2)CA 劳动法 Code § 3212.8(b)(2) 血液传播传染病推定应延伸至(a)款所涵盖的人员,在其服务终止后,每满一年服务期可延长三个日历月,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60个月,自以指定身份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起算。
(3)CA 劳动法 Code § 3212.8(b)(3) 尽管有(2)款的规定,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皮肤感染推定应延伸至(a)款所涵盖的人员,在其服务终止后90天内有效,自以指定身份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起算。
(c)CA 劳动法 Code § 3212.8(c) 在这些情况下,如此发生或显现的血液传播传染病或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皮肤感染,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归因于在该发生或显现之前已存在的任何疾病或皮肤感染。
(d)CA 劳动法 Code § 3212.8(d) 就本节而言,“血液传播传染病”是指因接触存在于人体血液中且能导致人类疾病的病原微生物而引起的疾病,包括工业关系部定义为血液传播病原体的那些病原微生物。

Section § 3212.9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全职警察、消防员或类似的执法人员,如果在您工作期间出现脑膜炎,它将被视为一种“伤害”。这意味着您有权获得医疗保险和伤残津贴等福利。 默认情况下,脑膜炎被推定为与工作相关,尽管这可以通过证据来反驳。即使您停止工作后,这项推定在一定时期内仍然有效,具体取决于您的工作年限,最长可达五年。

Section § 321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某些负责看管囚犯或假释犯的警官。对于这些警官,任何在他们受雇期间出现的心脏病、肺炎、肺结核或脑膜炎都被视为一种“伤害”。如果他们患有这些疾病,他们有权获得全面的医疗福利。

法律推定这些疾病与工作相关,这意味着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否则会自动假定这些疾病是由工作引起的。即使警官离职后,这项推定也会在一段时间内涵盖他们,具体时间由他们的服务年限决定,但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对于加州惩教局负责看管或监督囚犯或假释犯的警官,或加州青年管理局负责看管或监督被监护人或假释犯的警官,或刑法典第 830.5 条所定义并受雇于地方机构的警官,本分部所使用的“伤害”一词包括任何受本条规定涵盖的警官在该部门或单位服务期间发生或显现的心脏病、肺炎、肺结核和脑膜炎。对该伤害判给的赔偿应包括本分部规定提供的全部住院、手术、医疗、伤残赔偿和死亡抚恤金。
如此发生或显现的心脏病、肺炎、肺结核和脑膜炎应被推定为因雇佣关系而产生并在雇佣期间发生。此推定是可反驳的,并可能被其他证据推翻,但除非被推翻,否则上诉委员会必须依此裁定。此推定应在服务终止后延伸至成员,期限为每满一年必要服务对应三个日历月,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 60 个月,从实际以指定身份工作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Section § 321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为公共机构和公园与娱乐部工作的在职救生员。它将救生员在受雇期间出现或发展的皮肤癌视为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救生员可以获得此类伤害的全面治疗和福利。 法律中有一个默认的推定,即救生员在服务期间患上的皮肤癌是由于他们的工作造成的。这个推定可以用其他证据来反驳,但如果没有反驳,上诉委员会就会默认采纳。这个推定在救生员离职后也会根据他们的服务年限延长几个月,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重要的是,这种皮肤癌不与任何既有疾病挂钩,并且只适用于一年中受雇超过三个月的救生员。

Section § 321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某些和平官员和加州环保队的雇员,包括偏远地区步道营地主管和环保员等特定职位。它将他们在服务期间患上的莱姆病视为与工作相关的伤害,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获得全额医疗福利、伤残赔偿金,以及在需要时获得死亡抚恤金。如果这些职位的人员在工作期间患上莱姆病,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否则将推定为因工作引起。即使在离职后,这项推定在有限时间内仍然适用,具体为每工作一年可延长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五年。

(a)CA 劳动法 Code § 3212.12(a) 本条适用于按照《刑法典》第830.1条(b)款、第830.2条(e)、(f)和(g)款所定义的和平官员,以及按照《公共资源法典》第14302条所定义的队员,以及加州环保队中归类为以下任何职位的其他雇员:
职位
类别
偏远地区步道营地主管,
加州环保队 ........................

1030
环保员I级,加州
环保队 ........................

1029
环保员II级,加州
环保队 ........................

1003
环保员II级,苗圃
加州环保队 ........................

7370
(b)CA 劳动法 Code § 3212.12(b) 本分部所使用的“伤害”一词,包括在(a)款所述的任何人员为本部门服务期间发生或表现出的莱姆病。
(c)CA 劳动法 Code § 3212.12(c) 针对莱姆病所判给的赔偿应包括本分部规定的全额住院、手术、医疗治疗、伤残赔偿金和死亡抚恤金。
(d)CA 劳动法 Code § 3212.12(d) 在这些情况下发生或表现出的莱姆病应被推定为因雇佣关系而产生并在雇佣过程中发生。此推定可被驳回,并可通过证据反驳,证明莱姆病与工作表现没有合理关联。除非被如此反驳,否则上诉委员会应根据该推定作出裁决。此推定应延伸至(a)款所述人员在服务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该段时间为每满一年所需服务期对应三个日历月,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60个月,自以指定身份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Section § 321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某些群体,如消防员和治安官(无论他们是志愿者还是受薪人员),以及在各类公共和市政消防部门(包括大学、加州林业局和特定联邦机构的消防部门)工作的人员,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被视为一种工伤。如果PTSD根据最新的精神病学手册诊断并在他们担任这些职务期间出现,则被认定为一种伤害。赔偿范围包括所有医疗和伤残福利,法律推定这些伤害是因工作而产生的,尽管这种推定可以被反驳。这种推定在离职后可延长最多五年,具体取决于服务年限。然而,要申请赔偿,该人员必须至少工作六个月,突发紧急情况除外。法律规定,将审查这些工人直到2025年与PTSD相关的索赔,并要求在2027年前向特定的立法委员会提交报告。这项规定将于2029年1月1日失效。

(a)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a) 本节适用于以下所有情况:
(1)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a)(1) 以下所有消防部门的现役消防队员,无论其是志愿者、部分受薪还是全薪:
(A)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a)(1)(A) 市、县、市县、区或其他公共或市政公司或政治分区的消防部门。
(B)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a)(1)(B) 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的消防部门。
(C)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a)(1)(C) 林业和消防局。
(D)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a)(1)(D) 县林业或消防部门或单位。
(2)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a)(2) 为美国国防部设施提供服务的消防部门的现役消防队员,且经国防部认证符合其消防员标准。
(3)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a)(3) 为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设施提供服务的消防部门的现役消防队员,且遵守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部第2编第1章第4条(第13155节起)制定的培训标准。
(4)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a)(4) 《刑法典》第830.1节、第830.2节(a)、(b)和(c)款、第830.32节、第830.37节(a)和(b)款、第830.5节以及第830.55节所定义的,主要从事积极执法活动的治安官。
(5)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a)(5)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a)(5)(A) 紧急服务办公室的消防和救援服务协调员。
(B)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a)(5)(A)(B) 就本款而言,“消防和救援服务协调员”指具有以下任何职位分类的协调员:协调员、高级协调员或首席协调员。
(b)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b) 对于(a)款所述人员,本分部所使用的“伤害”一词包括“创伤后应激障碍”,其诊断应根据美国精神病学协会出版的最新版《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且该疾病在(a)款所述人员为该部门、单位、办公室或机构服务期间发生或显现。
(c)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c) 对于按照(b)款规定诊断的伤害:
(1)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c)(1) 所判给的赔偿应包括本分部规定的全部住院、手术、医疗、伤残赔偿金和死亡抚恤金。
(2)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c)(2) 在这些情况下,如此发生或显现的伤害应被推定为因工作而产生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此推定可被驳回,并可由其他证据反驳,但除非被反驳,否则上诉委员会必须根据该推定作出裁决。此推定应延伸至(a)款所述人员在服务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每满一年所需服务期可延长3个日历月,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60个月,自以指定身份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d)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d) 除非该人员已为该部门、单位、办公室或机构服务至少六个月,否则不得根据本节支付伤害索赔的赔偿金。这六个月的雇佣期无需连续。如果伤害是由突发和特殊的工作条件引起的,则本款不适用。
(e)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e) 本节,作为2019年法规第390章第2节所增补,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伤害。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f)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f)(1) 健康与安全及工人赔偿委员会应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分析本节所设推定条款的有效性。该报告应审查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本节索赔的创伤后应激障碍伤害数据。该报告应不迟于2027年1月1日提交给参议院劳工、公共就业和退休委员会以及众议院保险委员会。
(2)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f)(2) 健康与安全及工人赔偿委员会应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分析公共安全调度员、公共安全电信员和应急响应通信员工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提出的创伤后应激障碍伤害索赔。该研究应审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索赔总数、索赔受理频率、索赔驳回频率、初步索赔裁定,以及从提交索赔到最终确定可赔偿性之间的平均时间。该报告应不迟于2025年1月1日提交给参议院劳工、公共就业和退休委员会以及众议院保险委员会。就本款而言,“公共安全调度员”、“公共安全电信员”或“应急响应通信员工”是指受雇于公共安全机构的个人,其主要职责是通过电话、无线电或其他通信设备接收、处理、传输或调度执法、消防、紧急医疗和其他公共安全服务的紧急和非紧急呼叫,并包括监督执行这些职能的其他个人的个人。
(3)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f)(3) 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g)CA 劳动法 Code § 3212.15(g) 本条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321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执法人员和消防部门成员,涉及他们在执行公务时因接触生化物质而受伤或患病时的赔偿。

在此背景下,伤害包括接触可用作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有害物质。如果此类伤害在工作期间出现,除非另有证明,否则推定为与工作相关。

这些伤害的福利包括全额医疗治疗和赔偿。这种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推定在离职后最长可延长五年,具体取决于该人员的服务年限。

(a)CA 劳动法 Code § 3212.85(a) 本条适用于《刑法典》第830.1条至第830.5条(含)所述的执法人员以及消防部门成员。
(b)CA 劳动法 Code § 3212.85(b) 本分部所使用的“伤害”一词,包括在(a)款所述的任何成员在部门或单位服务期间,因接触生化物质而发生或出现的疾病或由此导致的死亡。
(c)CA 劳动法 Code § 3212.85(c) 根据本条规定因伤害而获得的赔偿,应包括本分部所规定的全额住院、手术、医疗治疗、残疾赔偿金以及死亡抚恤金。
(d)CA 劳动法 Code § 3212.85(d) 在这些情况下发生或表现出来的伤害,应推定为因雇佣关系而产生并在雇佣过程中发生。此推定可被驳回,并可由其他证据反驳。除非被反驳,否则上诉委员会必须根据该推定作出裁决。此推定应延伸至成员在服务终止后,每满一年所需服务期可延长三个日历月,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60个月,从以指定身份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e)CA 劳动法 Code § 3212.85(e)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劳动法 Code § 3212.85(e)(1) “生化物质”指任何可用作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生物或化学制剂,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11417条所定义的任何化学战剂、武器化生物制剂或核或放射性制剂。
(2)CA 劳动法 Code § 3212.85(e)(2) “消防部门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的学徒、志愿、部分受薪或全额受薪成员:
(A)CA 劳动法 Code § 3212.85(e)(2)(A) 市、县、市县、区或其他公共或市政公司或政治分支机构的消防部门。
(B)CA 劳动法 Code § 3212.85(e)(2)(B) 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的消防部门。
(C)CA 劳动法 Code § 3212.85(e)(2)(C) 林业和消防局。
(D)CA 劳动法 Code § 3212.85(e)(2)(D) 县林业或消防部门或单位。

Section § 3213

Explanation

本法律主要关注加州大学警察局成员的健康赔偿,这些成员必须在经认证的学院接受过培训。如果这些警员在积极工作期间出现心脏问题或肺炎,这些情况将被视为工伤,他们可以获得全额医疗福利,包括住院护理和伤残津贴。然而,要使心脏病被视为与工作相关,警员需要至少服务五年。这一推定可以被质疑,但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将被接受。离职后,该推定在有限时间内继续有效,具体取决于其服务年限,但不得超过五年。根据本法律,既往疾病不被视为这些疾病的原因。

对于加州大学警察局的成员,如果其已从经和平警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认证的学院毕业,且其所属校区部门的所有成员均已从该学院毕业,并且该成员受雇于正规全职薪资,则本分部所使用的“伤害”一词包括在该成员服务于加州大学警察局该校区部门期间发生或显现的心脏病和肺炎。因该心脏病或肺炎所获得的赔偿应包括本分部规定提供的全额住院、手术、医疗治疗、伤残赔偿金和死亡抚恤金。
此类发生或显现的心脏病或肺炎应被推定为因公发生;但前提是,加州大学警察局的成员必须在此职位上服务五年或以上,该心脏病发生或显现的可赔偿性推定方可成立。此推定可被驳回,并可由其他证据反驳,但除非被反驳,否则上诉委员会必须据此作出裁定。此推定应在服务终止后延伸至成员,每满一年所需服务期,可延长三个日历月,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60个月,从以指定身份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在此类情况下发生或显现的心脏病或肺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归因于在此类发生或显现之前已存在的任何疾病。
在本节中:
(a)CA 劳动法 Code § 3213(a) “成员”应仅限于《刑法典》第830.2节中定义为和平警员的加州大学警察局雇员。
(b)CA 劳动法 Code § 3213(b) “校区”应包括由加州大学董事会管辖并维护的任何校区或其他设施。
(c)CA 劳动法 Code § 3213(c) “校区部门”指被分配并在特定校区服务的所有加州大学警察局成员。

Section § 32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警察、治安官、加州公路巡警和加州大学的和平执法人员,如果工作至少五年并经常佩戴执勤腰带(用于携带枪支、手铐等物品),其下背部损伤将被视为与工作相关,并获得赔偿。这些损伤将获得全面的福利,例如医疗和伤残赔偿。

法律还推定任何下背部问题都源于他们的工作,尽管这一推定可以通过证据来反驳。离职后,这项推定在每完成一年服务后持续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五年。

(a)CA 劳动法 Code § 3213.2(a) 城市、县或市县警察局成员,或县治安官办公室成员,或受雇于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的和平执法人员,或受雇于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和平执法人员,凡已作为和平执法人员受雇至少五年,领取全职固定薪资,且被要求佩戴执勤腰带作为雇佣条件者,本分部所称“伤害”包括下背部损伤。对下背部损伤所判给的赔偿应包括本分部规定的一切住院、手术、医疗、伤残赔偿金和死亡抚恤金。
(b)CA 劳动法 Code § 3213.2(b) 和平执法人员因此发展或显现的下背部损伤应推定为因其受雇而产生并在受雇期间发生。此推定可予反驳,并可由其他证据推翻,但除非被推翻,否则上诉委员会必须据此作出裁定。此推定应延伸至服务终止后的人员,期限为每满一年所需服务对应三个日历月,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60个月,自以指定身份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c)CA 劳动法 Code § 3213.2(c) 就本节而言,“执勤腰带”指用于携带枪支、手铐、警棍及其他与执法相关的物品的腰带。

Section § 3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惩教局和青年管理局与员工代表共同设立一个工伤赔偿早期干预计划。目标是到1989年底前,为这些部门所有受伤的员工准备好该计划。

该计划包括咨询服务和一个医疗专家组,以帮助快速决定赔偿事宜。这些服务的费用由各部门承担。这项法律的目的是降低与工伤赔偿相关的成本,同时确保受伤员工仍能及时获得适当的福利。通过侧重于早期解决争议而非诉诸法庭,它旨在平衡为雇主省钱和为员工快速提供福利。

(a)CA 劳动法 Code § 3214(a) 惩教局和青年管理局应与所有经认可的员工代表协会合作,制定政策并于1989年12月31日前实施工伤赔偿早期干预计划,适用于所有遭受工伤的部门员工。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由经授权的独立早期干预顾问提供的咨询服务,以及经同意的医疗专家组的服务,以协助及时就赔偿资格作出决定。早期干预服务的费用应由各部门承担。
(b)CA 劳动法 Code § 3214(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降低与提供工伤赔偿福利相关的所有成本,同时兼顾确保受伤工人及时获得充分福利的需求。为实现这一目标,惩教局和青年管理局设立了工伤赔偿早期干预计划。该计划的基本理念是解决争议而非诉诸诉讼。就雇主的成本控制和工人及时获得福利而言,这是一个有价值的理念。确定该计划的有效性对于指导该领域的政策至关重要。

Section § 32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除非法律明确允许,任何人(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通过雇员或代理人行为)为介绍客户或患者获取服务或利益而给予或接受任何形式的付款或好处,都属于犯罪。

除非法律另有允许,任何个人,或通过其雇员或代理人行事的人,提供、交付、接收或接受任何回扣、退款、佣金、优惠、赞助、股息、折扣或其他对价,无论是金钱形式还是其他形式,作为介绍客户或患者以便根据本分部提供或获得服务或利益的报酬或诱因,均构成犯罪。

Section § 32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第3215条的限制不适用或如何解释的各种情况。它规定,如果符合州律师协会的规定,专业雇佣推荐是允许的。公设辩护人可以自由地让人们知道他们可以提供服务,即使是那些无力支付律师费的人。

如果有人同时违反第3215条以及有关商业行为或保险的法律,他们将对每项行为只受一项处罚。商业职业法典允许的付款是合法的,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无论是否收费。

最后,工人赔偿保险公司可以向选择与其保单相关联的保险计划的雇主提供折扣。

(a)CA 劳动法 Code § 3217(a) 第3215条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专业雇佣推荐,如果该推荐未被州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则所禁止。
(b)CA 劳动法 Code § 3217(b) 第3215条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公设辩护人或指定律师向无力负担法律顾问费用的人告知其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的可用性,无论这些人是否被羁押。
(c)CA 劳动法 Code § 3217(c) 任何同时违反第3215条以及《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50条或《保险法典》第750条的行为人,一经定罪,对任何行为仅就一项违反而判决和量刑。
(d)CA 劳动法 Code § 3217(d) 第3215条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50条合法支付或收取对价或服务。
(e)CA 劳动法 Code § 3217(e) 尽管有第3215条和第3219条以及《保险法典》第750条的规定,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向任何人或实体提供法律咨询、信息或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打印、复印或书面文件,无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收取其他合法约定的律师费。
(f)CA 劳动法 Code § 3217(f) 第3215条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工人赔偿保险公司提供,且雇主接受,工人赔偿保险单,其费率反映了基于雇主从由工人赔偿保险公司拥有、附属或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健康护理服务计划或残疾保险公司获得职业或非职业疾病或伤害的保险而产生的保费折扣。

Section § 321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首次违反第3215条规定的法律,他们可能被判处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被送往州监狱,或必须支付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他们甚至可能需要同时服刑并支付罚款。如果他们再次违反同一法律,他们将面临州监狱监禁。

违反第3215条规定属于公罪,首次定罪后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可处以州监狱监禁。

Section § 32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提供或给予,以及索赔理算员接受任何形式的利益,如回扣或折扣,作为介绍或解决赔偿索赔的奖励,均属犯罪。此类行为被视为重罪。违反各项法律签订的合同无效,通过此类合同获得服务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可能会失去所赚取的任何费用并面临额外罚款。这些案件中的任何判决都必须包括剥夺不法所得的命令,并可能禁止未来参与该业务。如果在欺诈性赔偿案件中追回了费用,这些资金将在各种州和地方基金之间分配,并专门用于打击工人赔偿欺诈。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19(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219(a)(1) 除法律另有允许外,任何个人或通过其雇员或代理人,向第3207条所定义的赔偿索赔理算员提供或交付任何回扣、退款、佣金、优惠、赞助、股息、折扣或其他对价,作为介绍或解决任何索赔的报酬、诱因或奖励的,犯有重罪。
(2)CA 劳动法 Code § 3219(a)(2) 除法律另有允许外,任何接受或收取任何回扣、退款、佣金、优惠、赞助、股息、折扣或其他对价,作为介绍或解决任何索赔的报酬、诱因或奖励的,第3207条所定义的赔偿索赔理算员,犯有重罪。
(b)CA 劳动法 Code § 3219(b) 本州任何医疗诊所、实验室、医生或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违反《刑法典》第550条、《保险法典》第1871.4条、《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50或651条,或本法典第3215条或第3219条(a)款而获得的专业服务合同均属无效。在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七部第四章(自第17000条起)或第五章(自第17200条起)对任何医疗诊所、实验室、医生或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其所有者或经营者提起的诉讼中,任何判决应包括一项命令,剥夺该医疗诊所、实验室、医生或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根据任何此类无效合同收到的任何费用和其他报酬。这些费用和报酬应作为《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七部第四章(自第17000条起)或第五章(自第17200条起)项下的额外民事罚款予以追回。判决还可包括一项命令,禁止该人以法院认为适当的时间段内以任何方式进一步参与该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经营的实体。就本节而言,“经营”指参与实体的管理、指导或控制。
(c)CA 劳动法 Code § 3219(c) 尽管有第17206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b)款在涉及与提供工人赔偿相关的专业服务的诉讼中追回的任何费用应按以下方式分配:如果诉讼由总检察长提起,所收罚款的一半应支付给州普通基金,另一半应支付给保险基金中的工人赔偿欺诈账户;如果诉讼由地方检察官提起,所收罚款的一半应支付给判决所在县的财务官,另一半应支付给保险基金中的工人赔偿欺诈账户;如果诉讼由市检察官或市律师提起,所收罚款的一半应支付给判决所在市的财务官,另一半应支付给保险基金中的工人赔偿欺诈账户。根据本(c)款存入工人赔偿欺诈账户的资金,应按立法机关的拨款用于工人赔偿欺诈的调查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