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本条中提供的定义是本分部通篇所用术语的默认含义,除非根据这些术语使用的具体语境需要不同的解释。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条所载定义应管辖本分部所用术语和短语的解释和含义。

Section § 3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界定了谁在法律上被视为“雇员”。它包括根据任何类型的工作协议工作的人,即使是口头或非正式的协议,也无论其公民身份如何。未成年人、公职人员、公司董事,甚至在监狱中工作的囚犯都被视为雇员。在家庭中从事与维护房屋相关工作的人员、商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涉及商业权益的受托人也包括在内。此外,在州立医院职业培训项目中的个人也被归类为雇员。自2020年7月1日起,该法律还包括第2775条中定义的某些工人,但此规定不溯及既往。

某些人,例如普通合伙人或公司董事,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可以选择不被此分类涵盖。

“雇员”是指根据任何聘用、雇佣合同或学徒合同,明示或默示、口头或书面,无论合法或非法受雇,为雇主提供服务的每一个人,并包括:
(a)CA 劳动法 Code § 3351(a) 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人员以及未成年人。
(b)CA 劳动法 Code § 3351(b) 所有经选举和任命的有偿公职人员。
(c)CA 劳动法 Code § 3351(c) 所有准公共或私人公司的董事会高级职员和成员,在为公司提供有偿实际服务时。董事会高级职员或成员可根据第3352条 (a) 款的第 (16)、(18) 或 (19) 项选择不被涵盖。
(d)CA 劳动法 Code § 3351(d) 除第3352条 (a) 款的第 (8) 项另有规定外,受雇于住宅所有者或居住者的人员,其职责附属于住宅的所有权、维护或使用,包括儿童的照护和监督,或其职责属于个人性质,而非所有者或居住者的行业、商业、专业或职业范围内的。
(e)CA 劳动法 Code § 3351(e) 所有被监禁在州立刑事或惩教机构的人员,在从事《加州法规》第8篇第10021条 (a) 款的第 (1) 项所定义的指定工作或雇佣,或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时。
(f)CA 劳动法 Code § 3351(f) 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工作成员,无论是否从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利润,只要领取工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成员可根据第3352条 (a) 款的第 (17) 项选择不被涵盖。
(g)CA 劳动法 Code § 3351(g) 拥有撤销信托权力的人员,涉及信托持有的私人公司股份或信托持有的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权益。如果此人被视为 (c) 款或 (f) 款(视情况而定)所述的雇员,则此人也可选择不被涵盖,如 (c) 款或 (f) 款(视情况而定)所述,前提是此人符合第3352条所述的排除标准。
(h)CA 劳动法 Code § 3351(h)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100条定义,被送往州立医院部门下属的州立医院机构的人员,在职业康复计划(包括庇护工场)中从事并被分配工作时。
(i)CA 劳动法 Code § 3351(i) 自2020年7月1日起,根据第2775条规定属于雇员的任何个人。本款不溯及既往。

Section § 33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谁被视为工人赔偿目的的“雇员”。它涵盖了三种主要情况:(1) 任何由州康复部与雇主安排就业培训的人员,并指出该部门将承担雇主产生的任何额外保险费用;(2) 任何提供居家支持性家政服务并由州或县直接支付报酬的人员,这些人被视为服务接受者的雇员;以及 (3) 任何根据合同创作特别订购的著作作品,并约定该作品为雇佣作品,将版权所有权赋予作品委托方的人员。

“雇员”包括:
(a)CA 劳动法 Code § 3351.5(a) 任何其就业培训由州康复部与任何雇主安排的人员。该人员应被视为该雇主为工人赔偿目的的雇员;但前提是,因本条规定而由雇主产生的任何额外工人赔偿保险费支出,应由该部门全额承担。
(b)CA 劳动法 Code § 3351.5(b) 任何在《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第三章第7条(自第12300节起)下提供包含居家支持服务的家政服务,且在第3351节 (d) 款中定义的人员。为第3352节之目的,如果州或县向该人员或居家支持服务接受者直接支付或安排支付服务费用,则该人员应被视为该服务接受者为工人赔偿目的的雇员,但须遵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2302.2节的规定。
(c)CA 劳动法 Code § 3351.5(c) 任何根据合同受聘创作特别订购或委托的著作作品的人员,且双方在他们签署的书面文件中明确同意该作品应被视为雇佣作品(work made for hire),其定义见《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1节,并且订购方或委托方获得该作品版权中包含的所有权利的所有权。

Section § 3352

Explanation

本法律界定了哪些人出于特定法律目的不被视为“雇员”,这意味着这些人无权享受工人赔偿等福利。被排除的人员包括为家庭成员工作的人、仅为获得援助而提供服务的人、因自身便利而担任副职且无报酬的人、为非营利组织运营的娱乐营地或滑雪巡逻队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在滑雪区自行参与娱乐活动的滑雪缆车员工、参与体育或竞技活动但仅获得附带费用而非报酬的人、短期受雇的人员、为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人、业余体育赛事裁判以及学生运动员(在特定条件下)、以及在加州特定条件下工作的邻州执法人员。

(a)CA 劳动法 Code § 3352(a) “雇员”不包括以下人员:
(1)CA 劳动法 Code § 3352(a)(1) 第3351条(d)款所定义的人员,受雇于其父母、配偶或子女。
(2)CA 劳动法 Code § 3352(a)(2) 仅为换取援助或维持生计而提供服务的人员,且该援助或维持生计来自任何宗教、慈善或救济组织。
(3)CA 劳动法 Code § 3352(a)(3) 因自身便利而被任命为副书记员或副治安官的人员,且其未因作为副职的服务而从县或市法团或该县或市法团的公民处获得报酬。此项排除仅适用于受雇于县或市法团的情况,并不剥夺该人员因在受雇期间和因受雇而发生的伤害,向雇佣其的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4)CA 劳动法 Code § 3352(a)(4) 在或为由非营利组织运营的娱乐营地、小屋或旅馆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员,该非营利组织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免征联邦所得税,且该人员或其家庭成员是该组织的成员,并且除膳食、住宿或交通外,不因这些服务获得报酬。
(5)CA 劳动法 Code § 3352(a)(5) 提供志愿滑雪巡逻服务的人员,除膳食、住宿或使用滑雪牵引或滑雪缆车设施外,不因这些服务获得报酬。
(6)CA 劳动法 Code § 3352(a)(6) 受雇于滑雪缆车运营商在雪地滑雪区工作的人员,在自行参与娱乐活动期间,被免除且未履行任何规定职责。
(7)CA 劳动法 Code § 3352(a)(7) 除正式雇员外,参与体育或竞技活动的人员,除使用体育器材、制服、交通、旅行、膳食、住宿或其他附带费用外,不因参与活动获得报酬。
(8)CA 劳动法 Code § 3352(a)(8) 第3351条(d)款所述人员,其受雇于应承担责任的雇主,在紧接伤害发生日期之前的90个日历日内(对于第5411条所述的伤害),或在紧接员工暴露于疾病或伤害危险的职业的最后一次受雇日期之前的90个日历日内(对于第5412条所述的疾病或伤害),符合以下任一描述:
(A)CA 劳动法 Code § 3352(a)(8)(A) 该雇佣关系为或约定为少于52小时。
(B)CA 劳动法 Code § 3352(a)(8)(B) 该雇佣关系为或约定为工资不超过一百美元($100)。
(9)CA 劳动法 Code § 3352(a)(9) 为公共机构或私人非营利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员,除膳食、交通、住宿或附带费用报销外,不因这些服务获得报酬。
(10)CA 劳动法 Code § 3352(a)(10) 除正式雇员外,为公共机构或私人非营利组织赞助的业余体育赛事提供裁判服务的人员,除每日服务津贴不超过人力资源部为州雇员或官员设定的每日津贴金额外,不因这些服务获得报酬。该津贴应被推定为涵盖裁判服务所涉及的附带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膳食、交通、住宿、规则手册和课程、制服以及适当的设备。
(11)CA 劳动法 Code § 3352(a)(11) 作为运动员参与由公共机构或公共或私人非营利学院、大学或学校赞助的业余体育赛事的学生,除使用体育器材、制服、交通、旅行、膳食、住宿、奖学金、助学金或其他附带费用外,不因参与活动获得报酬。
(12)CA 劳动法 Code § 3352(a)(12) 在邻州地方或州执法机构正式受雇的执法人员,根据《刑法典》第832.6条(a)款(4)项的规定,被授权在加州和平官员的监督下工作。
(13)CA 劳动法 Code § 3352(a)(13) 在俄勒冈州警察局、内华达州公共安全部或亚利桑那州公共安全部正式受雇的执法人员,根据《刑法典》第830.39条(a)款的规定,在本州担任和平官员。
(18)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352(a)(18)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352(a)(18)(A) (i) 根据《公司法》第13401条定义,专业公司的所有者,其为该专业公司所组织的专业服务提供执业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并以伪证罪处罚的声明签署一份文件,放弃其在本章项下的权利,并声明其受健康保险单或医疗服务计划保障。该所有者应向专业公司的所有其他所有者提供一份弃权书副本,且专业公司应存档一份弃权书副本。该弃权书自专业公司保险承运人收到并接受之日起生效。保险承运人经签署弃权书的个人同意,可选择将弃权书的接受日期追溯至收到弃权书之日前15天。保险承运人、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无需调查、核实或确认弃权书中事实的准确性。根据本分项签署弃权书的人,推定其不受工人赔偿福利保障。
(ii)CA 劳动法 Code § 3352(a)(18)(A)(ii) 根据本分段签署并由保险承运人于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接受的书面弃权书,可被视为保险承运人自2017年1月1日起接受。该书面弃权书应保持有效,直至所有者向专业公司的保险承运人提供书面撤回弃权书。
(B)CA 劳动法 Code § 3352(a)(18)(A)(B) 尽管有分段(A)的规定,私人专业公司的所有者,其为该私人专业公司的唯一股东,除非该所有者或私人专业公司已选择根据第4151条(a)分项承担工人赔偿责任。
(19)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352(a)(19)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352(a)(19)(A) (i) 根据《公司法》第1篇第3部第2部分(自第12200条起)规定的《合作公司法》组建的合作公司的高级职员或董事会成员,其以书面形式并以伪证罪处罚的声明签署一份文件,放弃其在本章项下的权利,并声明其受医疗服务计划或健康保险单以及经保险专员认定在范围和保障方面与工人赔偿保单相当的残疾保险单双重保障。该高级职员或董事会成员应向合作公司的所有其他高级职员和董事会成员提供一份弃权书副本,且合作公司应存档一份弃权书副本。该弃权书自合作公司保险承运人收到并接受之日起生效。保险承运人经签署弃权书的个人同意,可选择将弃权书的接受日期追溯至收到弃权书之日前15天。保险承运人、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无需调查、核实或确认弃权书中事实的准确性。根据本分项签署弃权书的人,推定其不受工人赔偿福利保障。
(ii)CA 劳动法 Code § 3352(a)(19)(A)(ii) 根据本分段签署并由保险承运人于2017年12月31日或之前接受的书面弃权书,可被视为保险承运人自2017年1月1日起接受。该书面弃权书应保持有效,直至该高级职员或董事会成员向合作公司的保险承运人提供书面撤回弃权书。
(B)CA 劳动法 Code § 3352(a)(19)(A)(B) 尽管有分段(A)的规定,私人合作公司的高级职员或董事,其为该私人合作公司的唯一股东,除非该高级职员、董事或私人合作公司已选择根据第4151条(a)分项承担工人赔偿责任。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352(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352(b)(1) 本条将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2)CA 劳动法 Code § 3352(b)(2) 根据本条订立或续签的保单或合同,适用本条在保单或合同订立或续签之日的文本规定。

Section § 3352.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某些情况下,灾害服务工作者不被视为“雇员”。具体来说,如果他们在履行灾害服务工作者的职责,除非法律的另一部分另有规定,否则他们不被归类为雇员。此外,任何未正式注册且无偿提供类似服务的人员也不被视为“雇员”,除非在不同条款中另有说明。

“雇员”不包括在作为灾害服务工作者提供服务时的灾害服务工作者,除非本部分的第 (10) 章另有规定。“雇员”不包括任何未注册人员在无报酬或其他对价的情况下提供与灾害服务工作者类似的服务,除非本法典第 (3211.92) 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3353

Explanation

独立承包商是指受雇提供特定成果或服务的人。他们自行决定如何实现该成果,而雇佣他们的人只控制最终结果,不控制实现结果的方法。

“独立承包商”指任何为获得特定报酬以达成特定结果而提供服务的人,其仅就工作结果而非就达成该结果的方式受其委托人的控制。

Section § 33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第3351(d)条中定义的某些类型雇员,特定雇主无需遵守关于确保工人赔偿金的特定规定。但是,这项豁免不适用于第3715(b)条所涵盖的雇主。

Section § 3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贸易、商业、专业或职业过程”这个词涵盖了所有有助于维护、保养或运营一项业务、其营业场所或其财产的服务。

根据第3351条 (d) 款的规定,“贸易、商业、专业或职业过程”一词包括旨在维护、保养或运营雇主的业务、营业场所或商业财产的所有服务。

Section § 3356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在某些条款中讨论雇佣时,“行业、商业、专业或职业”这些术语指的是雇主定期从事的任何持续性活动。无论该业务的官方名称是什么、其公司章程如何规定或其主要重点是什么,重要的是它定期发生。

在第3351条(d)款和第3355条中使用时,术语“行业、商业、专业或职业”包括雇主实际从事的、具有一定规律性的任何事业,无论雇主的商号、公司章程或主要业务如何。

Section § 3357

Explanation
如果你为某人工作,并且不是作为独立承包商,那么你通常被视为雇员,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33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非工业场所的守望员,如果他们的报酬是由一群人通过认购方式支付的,那么他们不被视为雇员。如果这些守望员拥有提供与本部门相同福利的个人保险,那么支付他们报酬的个人或团体,在本部门规定下不对其受伤承担法律责任。

由数人通过认购方式支付报酬的非工业机构守望员,不属于本部门规定的雇员。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由数人通过认购方式支付报酬的守望员,在他们遭受伤害时,已作为自雇人员为自己购买并维持有效的保险,且该保险提供的福利与本部门规定的福利同等,则雇主在本部门规定下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33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工人主要为了完成某项特定工作而组成合伙时,他们被视为雇佣他们的人的雇员。 如果这些工人购买了保险,为他们自己和他们雇佣的人员提供与本分部规定的福利相同的保障,那么雇佣他们的人就不必像雇主那样对与工作相关的伤害负责。

Section § 3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你是某个志愿消防部门的消防员,并且该部门得到了县、市、镇或区的官方认可和支持,你就会被视为该政府实体的雇员。作为雇员,你有权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获得报酬。

Section § 3361.5

Explanation
如果娱乐和公园区的管理委员会通过正式决议决定并声明,一名无偿工作的志愿者在工人赔偿方面可以被视为雇员。这意味着,如果志愿者在区指导下履行志愿职责时受伤,他们可以像有偿雇员一样获得福利。

Section § 3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来自获得认可并获得政府全部或部分资金支持的警察部门的注册男女警察,如果当地的管理机构(无论是县、市、镇还是区)通过正式决议决定,他们就可以被视为该地方政府的雇员。这种雇员身份意味着他们有资格根据法律规定,从该政府实体获得报酬。

注册为在职警察或女警的任何经正式组建的警察部门的男性或女性成员,凡该警察部门获得其所在县、市、镇或区政府的官方认可和全部或部分支持,经该县、市、镇或区的管理机构通过决议如此声明后,应被视为该县、市、镇或区的雇员,以实现本分部的目的,并有权根据其规定从该县、市、镇或区获得报酬。

Section § 33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某人被正式任命为执法部门的预备役或辅助成员(例如治安官或警官)并被赋予特定职责时,他们在履行这些职责期间被视为地方政府的雇员。除非他们根据另一项特定法律作为灾害服务人员工作,否则此分类适用。

Section § 3363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渔猎局后备渔猎看守员项目的在职成员,您将被视为该局的雇员。这意味着您有权根据具体规定从该局获得报酬。

在渔猎部注册为该部后备渔猎看守员项目在职成员的每位成员,就本分部之目的而言,均为该部的雇员,并有权根据其规定从该部获得报酬。

Section § 33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公共机构无偿工作的志愿者,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该机构的雇员。这只有在该机构的管理机构通过一项决议正式同意后才能实现。

无偿志愿服务包括获得膳食、交通、住宿或少量报销等,但不包括工资或典型薪酬。

(a)CA 劳动法 Code § 3363.5(a) 尽管有第3351、3352和3357条的规定,为公共机构提供无偿志愿服务的人员,经该机构管理机构或其指定人员指定和授权,在提供此类服务时,经该机构管理机构通过决议声明后,应被视为该机构的雇员,以适用本分部规定。
(b)CA 劳动法 Code § 3363.5(b) 就本条而言,“无偿志愿服务”应包括任何人提供的服务,除膳食、交通、住宿或附带费用报销外,不收取任何报酬。

Section § 336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为私人非营利组织无偿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员,在从事此类志愿工作期间,可以被视为该组织的雇员,但前提是该组织的董事会必须在任何伤害发生前以书面形式正式声明他们为雇员。此身份包括在合作式家长参与托儿所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员,如果他们的服务是参与该机构的必要条件。它还涵盖了那些只获得非现金福利(如膳食或交通)作为报酬的志愿者。

(a)CA 劳动法 Code § 3363.6(a) 尽管有第3351、3352和3357条的规定,为私人非营利组织提供无偿志愿服务的人员,经该组织董事会指定和授权,当该组织董事会自行决定以书面形式并在受伤前作出声明时,在提供此类服务期间,为本分部之目的,应被视为该组织的雇员。
(b)CA 劳动法 Code § 3363.6(b) 就本条而言,“无偿志愿服务”应包括父母在未获得现金报酬的情况下,向合作式家长参与托儿所提供的服务,如果此类服务是参与该组织的条件。
(c)CA 劳动法 Code § 3363.6(c) 就本条而言,“无偿志愿服务”应包括由除膳食、交通、住宿或附带费用报销之外未获得任何报酬的人员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3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志愿的治安官预备役成员,如果他们在执行积极的执法工作时受伤,可以获得工人赔偿福利。这些成员是无偿的,并且最初不被视为县雇员。只有在县监事会决定他们应为此目的被视为县雇员的情况下,他们才能获得这些福利。

Section § 33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经学区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授权提供服务的无偿志愿者,在工人赔偿方面被视为雇员。如果学区理事会或县教育委员会正式声明这一点,这些志愿者在从事志愿工作时受伤,可以获得工人赔偿福利。

尽管有《劳动法》第3351条的规定,经学区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授权为学区或县教育总监提供志愿服务的无薪志愿者,在学区理事会或县教育委员会通过决议声明后,应被视为该学区或县教育总监的雇员,就本分部而言,并有权获得本分部规定的工人赔偿福利,以赔偿其在学区理事会或县教育总监的指导和控制下从事任何服务期间所遭受的任何伤害。

Section § 336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少年法庭命令参与无偿康复工作的少年交通违规者和少年缓刑犯可以获得工伤赔偿福利。但他们必须在政府实体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财产上工作,并且县监事会必须正式宣布他们为县雇员,以便享受工伤赔偿。这些青少年不符合获得临时伤残福利的条件,任何永久伤残福利都将按照另一项法律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尽管有第3351条和第3352条的规定,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64条的少年交通违规者,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25条 (a) 款的少年缓刑犯,在少年法庭命令下被指派在任何政府实体(包括联邦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财产上从事无偿康复工作项目时,在监事会通过决议,宣布此类交通违规者或缓刑犯,或这两类群体,就本分部而言应被视为县雇员后,有权获得本分部规定的工伤赔偿福利,以补偿在执行此类指派工作项目期间所受的伤害,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劳动法 Code § 3364.6(a) 此类交通违规者或缓刑犯无权获得任何临时伤残赔偿金。
(b)CA 劳动法 Code § 3364.6(b) 在确定永久伤残福利时,平均每周收入应按第4453条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

Section § 336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在青少年教育机构的康复项目中,在公共财产上从事无偿工作,并且在工作期间受伤,他们可以获得工伤赔偿福利。这适用于监事会为此目的宣布他们为县雇员的情况。

但是,这些受监护人没有资格获得伤残赔偿金。在确定永久伤残福利时,他们的平均每周收入将按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

尽管有第3351条和第3352条的规定,依照第24.5条(自第894条起)被送往地区青少年教育机构的少年法庭受监护人,在任何政府实体(包括联邦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财产上从事无偿康复性工作,在监事会通过决议声明此类受监护人应被视为本部门目的的县雇员后,有权获得本部门规定的工伤赔偿福利,以补偿在执行此类公共工作项目期间所受的伤害,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劳动法 Code § 3364.7(a) 该受监护人无权获得任何伤残赔偿金。
(b)CA 劳动法 Code § 3364.7(b) 在确定永久伤残福利时,平均每周收入应按第4453条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

Section § 3364.55

Explanation
如果少年法庭指派青少年在公共财产上从事无偿康复工作,并且当地政府为此目的承认他们是县雇员,那么他们可以获得工人赔偿福利。但是,他们不会获得临时残疾福利。对于永久残疾,将使用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福利。

Section § 3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为公共实体灭火时,谁被视为雇员。通常,如果你应公职人员的请求协助灭火,你会被视为该公共实体的雇员并能获得报酬,除非你是独立承包商或为独立承包商工作。如果涉及联邦政府,加州惩教部被视为雇主,负责支付报酬。消防员只有在实际灭火、往返火灾现场或进行灭火训练时才被视为在工作。

在军事指挥下灭火的军人,不被视为公共雇员。此外,如果你与公共实体签订合同,提供带飞行员的飞机用于灭火,你和你的雇员不被视为公共雇员,除非你亲自驾驶你提供的飞机,在这种情况下,你被视为该公共实体的雇员。

就本分部而言:
(a)CA 劳动法 Code § 3365(a)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依照《公共资源法典》第4153条或第4436条参与灭火的每个人,以及应负责预防或扑灭火灾的公职人员或雇员的请求参与灭火的每个人(独立承包商或独立承包商的雇员除外),除实体为美国或其机构外,均被视为其所服务或协助灭火的公共实体的雇员,并有权根据本分部的规定从该公共实体获得报酬。当所服务的实体是美国或其机构时,州惩教部应被视为雇主,并且工人赔偿费用可在确定美国为囚犯服务所支付的报销款项时予以考虑。一个人仅在以下期间被视为参与灭火:(1) 实际扑灭火灾,(2) 往返火灾现场的运输途中,或 (3) 参与灭火训练演习。
(b)CA 劳动法 Code § 3365(b) 美国武装部队成员在军事指挥下参与灭火时,不属于公共实体的雇员。
(c)CA 劳动法 Code § 3365(c) 任何与公共实体签订合同提供带飞行员的飞机用于防火或灭火服务的人,以及其雇员,均不应被视为该公共实体的雇员;但与公共实体签订合同提供飞机用于防火或灭火服务并亲自驾驶飞机的人,应被视为该公共实体的雇员。

Section § 33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加州协助执法,例如作为县民兵队的一员,或应警官请求协助他们,您将被视为您所协助的公共实体的雇员。这意味着您可以获得工作报酬。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来自内华达州、亚利桑那州或俄勒冈州等邻州的执法人员,即使他们在加州被授权执行职务。这些警官将不符合本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福利条件。

(a)CA 劳动法 Code § 3366(a) 为本分部之目的,每一从事积极执法服务作为县民兵队或县权力一部分的人员,以及每一应和平官员请求协助其进行积极执法服务的人员(独立承包商或独立承包商的雇员除外),均被视为其所服务或协助执法之公共实体的雇员,并有权根据本分部的规定从该公共实体获得报酬。
(b)CA 劳动法 Code § 3366(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向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人员提供工伤赔偿福利:
(1)CA 劳动法 Code § 3366(b)(1) 在邻州地方或州执法机构正式受雇,并根据《刑法典》第832.6条(a)款(4)项的规定被授权在加州和平官员的监督下工作的执法人员。
(2)CA 劳动法 Code § 3366(b)(2) 在俄勒冈州警察局、内华达州机动车辆和公共安全部或亚利桑那州公共安全部正式受雇,并根据《刑法典》第830.32条(a)款的规定在本州担任和平官员的执法人员。

Section § 33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自愿向公共实体(如消防部门或警察)提供技术帮助,以防止火灾或爆炸等危险事件发生,那么为了获得福利,他们将被视为该实体的雇员。这包括往返事件现场的时间。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来自邻州的执法人员,或来自俄勒冈州、内华达州和亚利桑那州并在加州工作的特定执法人员,不符合获得这些福利的条件。

(a)CA 劳动法 Code § 3367(a) 就本分部而言,任何应公共实体经正式授权的消防或执法人员的请求,自愿向该公共实体提供技术援助以防止火灾、爆炸或其他危险事件发生的人员,均被视为获得技术援助的公共实体的雇员,并有权根据本分部的规定获得补偿福利。提供技术援助应包括该人员前往或返回其被请求自愿提供援助的潜在危险状况地点的时间。
(b)CA 劳动法 Code § 3367(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向以下任何人员提供工人赔偿福利:
(1)CA 劳动法 Code § 3367(b)(1) 在邻州地方或州执法机构正式受雇,并根据《刑法典》第832.6条(a)款(4)项的规定,被授权在加州治安官的监督下工作的执法人员。
(2)CA 劳动法 Code § 3367(b)(2) 在俄勒冈州警察局、内华达州机动车辆和公共安全部或亚利桑那州公共安全部正式受雇,并根据《刑法典》第830.32条(a)款的规定,在本州担任治安官的执法人员。

Section § 336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学校监督下,参加工作经验教育、职业教育或学徒项目的学生,其工人赔偿保险责任如何分配。通常,学校或教育机构被视为雇主,除非学生由私人雇主支付工资。在这些情况下,学校可以选择暂时提供工人赔偿保险,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除非私人雇主提供该保险。对于参加注册项目、年满16岁的学徒,他们在培训期间被视为受雇于私人雇主,除非他们处于失业状态。如果培训由跨学区项目管理,则学生的居住学区被视为本目的的雇主。

Section § 336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仅仅因为某人受本劳动分部管辖,并不自动意味着他们也受其他法律管辖。其他法律必须明确提及他们,管辖才能适用。

Section § 3370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在加州州立监狱工作的囚犯,如果因其指派工作受伤,可以获得工人赔偿。但有具体条件:如果囚犯是事件中的攻击者或故意自伤,则不能申请赔偿。囚犯在服刑期间不能领取临时伤残福利金,但获释后可以领取。如果他们再次被关押,福利金将停止发放,直到他们再次获释。在服刑期间未支付的临时伤残福利金,之后也不会补发。福利金的收入计算受限于最低标准,任何争议即使在囚犯服刑期间也可以提交给上诉委员会解决。获释后,申请福利金的截止日期为一年,除非受伤情况允许更长的申请时间。伤残等级评定遵循针对类似工人的标准评级系统。对于监狱内工作伤害相关的赔偿申请,州是唯一的责任实体。囚犯在监狱工作指派前会被告知其权利和申请程序。惩教部在服刑期间对受伤囚犯的医疗治疗拥有控制权,但在严重情况下,囚犯可以要求外部医师会诊。如果囚犯符合条件,职业康复服务仅限于就业安置服务。对于在服刑前已受伤的囚犯,福利金可以支付给受抚养人,或者如果没有受抚养人,则由信托持有或转入州基金。

(a)CA 劳动法 Code § 3370(a) 州立刑事或惩教机构的每名囚犯,有权获得本分部规定的工人赔偿福利,以应对因指派工作引起和在指派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以及如果伤害直接导致囚犯死亡的死亡赔偿,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劳动法 Code § 3370(a)(1) 囚犯并非因其作为最初攻击者的袭击而受伤,也非因囚犯故意自伤行为而受伤。
(2)CA 劳动法 Code § 3370(a)(2) 囚犯在州立监狱服刑期间,无权获得任何临时伤残赔偿金。
(3)CA 劳动法 Code § 3370(a)(3) 囚犯在服刑期间不得获得任何福利金。福利金支付期应在获释后开始。如果一名已获释并根据本条规定领取福利金的囚犯,被重新关押在市或县监狱,或州立刑事或惩教机构,福利金应在囚犯重新关押后立即停止,且在重新关押期间不得支付。
(4)CA 劳动法 Code § 3370(a)(4)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规定在囚犯获释后支付因第 (2) 款的禁止而未支付的临时伤残福利金。
(5)CA 劳动法 Code § 3370(a)(5) 在确定囚犯的临时和永久伤残赔偿金时,平均每周收入不得超过第 4453 条规定的最低金额。
(6)CA 劳动法 Code § 3370(a)(6) 如果对囚犯根据本条规定享有的工人赔偿福利权利存在争议,囚犯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交申请以解决争议。该申请可在囚犯服刑期间的任何时候提交。
(7)CA 劳动法 Code § 3370(a)(7) 从惩教机构获释或出狱后,前囚犯应有一年时间向上诉委员会提交原始申请,除非伤害发生的时间根据《劳动法》第 5804 条允许更长时间。
(8)CA 劳动法 Code § 3370(a)(8) 伤残占总伤残的百分比应参照同龄劳动者的职业,通过应用行政主管制定和采纳的永久伤残百分比确定表来确定。
(9)CA 劳动法 Code § 3370(a)(9) 本分部应是针对在从事指派工作或合同工作期间发生的伤害,对州提出的唯一补救措施。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受伤囚犯因本分部未予赔偿的伤害而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b)CA 劳动法 Code § 3370(b) 惩教部应在每名州立刑事或惩教机构囚犯首次被指派在该机构工作之前,向其提供一份关于其在本分部项下权利的书面声明,以及一份关于根据本条申请福利的程序说明。该声明应由行政主管批准,并张贴在囚犯工作的每个地方的显眼位置。
(c)CA 劳动法 Code § 3370(c)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惩教部应对在州立监狱服刑期间受伤囚犯所接受的治疗拥有医疗控制权,但在严重情况下,囚犯有权在提出请求后获得会诊医师的服务。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370(d)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3370(d)(a) 款的第 (2)、(3) 和 (4) 项也适用于州立刑事或惩教机构的囚犯,该囚犯原本有权因其在服刑前所受伤害而获得工人赔偿福利。然而,除本款规定外,原本应在囚犯服刑期间因其在服刑前所受伤害而支付给囚犯的临时和永久伤残福利金,应支付给囚犯的受抚养人。如果囚犯没有受抚养人,除本款规定外,原本应在囚犯服刑期间支付的临时伤残福利金,应支付给州财政部,记入无保险雇主基金,而原本应在囚犯服刑期间支付的永久伤残福利金,应由惩教部在服刑期间为囚犯信托持有。
就本款而言,“受抚养人”指囚犯的配偶或子女,包括因离婚而产生的前配偶以及该婚姻所生的子女。

Section § 33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州立医院设施中,患者在职业工作任务中受伤有权获得工人赔偿福利,但在某些情况下除外。例如,如果他们是袭击的最初攻击者或故意自伤,则不会获得福利。福利在患者被收治期间不予支付,而是在获释后开始支付,如果患者被重新收治或重新监禁,则福利将停止。受伤患者可以向工人赔偿委员会提出争议,并且在获释后有一年时间申请赔偿。该法律对用于计算福利的收入设定了上限,并采用与普通劳动者类似的标准来评估残疾程度。州立医院部必须在患者开始工作前向他们提供一份权利声明,并确保他们了解福利申请流程。此外,该部门还为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包括可能在外部设施提供的医疗服务。

(a)CA 劳动法 Code § 3370.1(a) 州立医院部设施中的每位患者,因职业康复计划工作任务(包括庇护工场工作任务)中发生或在其中发生的伤害,以及如果该伤害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应有权获得本分部规定的工人赔偿福利,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劳动法 Code § 3370.1(a)(1) 患者并非因其作为最初攻击者的袭击而受伤,也并非因患者故意自伤行为而受伤。
(2)CA 劳动法 Code § 3370.1(a)(2) 患者在被收治于州立医院设施期间,或在被重新监禁于市或县监狱或州立刑事或惩教机构期间,无权获得任何临时残疾赔偿福利。
(3)CA 劳动法 Code § 3370.1(a)(3) 患者在被收治于州立医院设施期间,不应获得福利金。福利金的支付期应在患者从州立医院获释后开始。如果一名已从州立医院设施获释并根据本条规定获得福利的患者,被重新收治于州立医院设施、基于监狱的能力治疗计划、入院、评估和稳定 (AES) 中心,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100条被视为州立医院部设施的任何其他计划,或者患者被重新监禁于市或县监狱或州立刑事或惩教机构,则福利应在患者被重新收治或重新监禁后立即停止,并且在重新收治或重新监禁期间不予支付。
(4)CA 劳动法 Code § 3370.1(a)(4)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规定,在患者从州立医院设施、基于监狱的能力治疗计划、入院、评估和稳定 (AES) 中心,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100条被视为州立医院部设施的任何其他计划获释后,或从监禁中获释后,支付因第 (2) 款禁止而未支付的临时残疾福利。
(5)CA 劳动法 Code § 3370.1(a)(5) 在确定患者的临时和永久残疾赔偿福利时,平均每周收入不应超过第4453条规定的最低金额。
(6)CA 劳动法 Code § 3370.1(a)(6) 如果对患者根据本条规定获得工人赔偿福利的权利存在争议,患者可以向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提交申请以解决争议。该申请可在患者被收治于州立医院设施期间的任何时候提交。
(7)CA 劳动法 Code § 3370.1(a)(7) 从州立医院设施获释或出院后,前患者应有一年时间向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提交原始申请,除非伤害发生的时间根据第5804条允许更长的时间。
(8)CA 劳动法 Code § 3370.1(a)(8) 永久残疾占总残疾的百分比应按照行政主管制定和通过的永久残疾百分比确定表,参照同龄劳动者的职业进行确定。
(9)CA 劳动法 Code § 3370.1(a)(9) 本分部应是针对在参与职业康复计划期间发生的伤害,对州提出的唯一补救措施。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影响受伤患者因本分部未予赔偿的伤害而产生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
(b)CA 劳动法 Code § 3370.1(b) 州立医院部应在每位患者工人首次职业康复任务之前,向其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其在本分部下的权利,以及根据本条申请福利应遵循的程序。该声明应由州立医院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批准,并应张贴在患者工作或居住的各个醒目位置。
(c)CA 劳动法 Code § 3370.1(c)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州立医院部应为其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其中可能包括在外部设施提供的医疗服务。

Section § 3371

Explanation
如果囚犯的案件复杂或他们请求帮助,惩教部必须向他们提供一份合格的工人赔偿律师名单。这使得囚犯可以选择一名律师在上诉委员会前代表他们。

Section § 33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患者的工人赔偿案件很复杂,或者患者希望如此,州立医院部必须提供一份熟练的工人赔偿律师名单。这使得患者可以选择一名律师在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面前代表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