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旨在适用于所有经济机会项目的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通过Public Law 88-452 (1964年经济机会法案) 的规定授权或全部或部分资助的职业培训或勤工俭学项目。
经济机会计划一般规定
Section § 4202
“经济机会计划”一词指的是根据《公法 88-452》设立的任何计划。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培训和勤工俭学等项目。
“经济机会计划”指根据《公法 88-452》通过的任何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培训和勤工俭学。
经济机会计划 Public Law 88-452 工作培训
Section § 4204
“赞助机构”一词指的是根据 (Public Law 88-452) 直接或通过分包获得赠款或财政援助的任何公立或私立组织。
“赞助机构”指根据 (Public Law 88-452) 直接或作为分包商获得赠款或财政援助的任何公立或私立机构、实体或组织。
赞助机构 赠款 财政援助
Section § 420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经济机会计划的参与者(注册者)在为该计划工作时受伤或死亡,他们将获得赔偿。无论受伤发生在加州境内还是境外,赔偿都适用。参与者或其受抚养人要获得赔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伤害必须发生在当事人履行其官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期间;伤害必须是其工作直接造成的,无论是否存在过失;伤害不得是因当事人醉酒或故意自残造成的。
应向在经济机会计划内为赞助机构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州内或州外遭受伤害的参与者提供赔偿;若伤害导致死亡,则应向其受抚养人提供赔偿,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劳动法 Code § 4207(a) 在受伤时,参与者正在经济机会计划内作为援助接受者提供服务并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
(b)CA 劳动法 Code § 4207(b) 伤害是由其作为经济机会计划参与者提供的服务直接造成的,无论是否存在过失。
(c)CA 劳动法 Code § 4207(c) 伤害并非由受伤参与者的醉酒所致。
(d)CA 劳动法 Code § 4207(d) 伤害并非故意自残。
经济机会计划 伤害赔偿 参与者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