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关系部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
Section § 140
本节规定在加州劳资关系部内设立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的七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两名来自管理层、两名来自劳工界、一名来自职业健康领域、一名来自职业安全领域,以及一名来自公众。这些成员不能同时属于管理层和劳工界。州长任命委员会主席,主席的任免由州长决定。
现有成员的任期已于1973-74年届满,新任命的成员自那时起开始履职。“委员会”一词特指这个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取代了所有法典中对旧工业安全委员会的提及。
Section § 141
这项法律规定了特定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条件。成员任期四年,并一直任职直到继任者被任命。最初的任命在1970年代中期有错开的任期届满日期。如果成员在任期结束前离职,将任命新成员来完成剩余任期。
委员会成员每天出席会议或处理公务可获得100美元报酬,并报销与公务相关的差旅费。
Section § 142
Section § 142.1
Section § 142.2
Section § 142.3
委员会是加州唯一有权制定、修改或废止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规的机构。除非有特殊情况,他们必须在新联邦法规生效后的六个月内,使州法规与联邦法规同等有效。
如果在联邦法规通过六个月后,加州没有相应的州标准,则该联邦法规将自动在加州生效并可执行。现有的州标准可以采用联邦法规进行更新,而无需经过广泛审查,前提是它们至少与被取代的标准同等有效。
工作场所安全规则必须确保员工了解工作场所危险、症状、紧急处理和适当的防护措施。它们还必须规定防护装备、操作程序和监测措施,以确保工人安全,并在必要时建议进行体检。这些体检结果只能与相关部门、雇主和员工共享。
Section § 142.4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变更的流程。通常,这些变更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然而,如果存在联邦紧急标准,加州可以将通常的决策期限延长,直到联邦层面制定出永久性规定。这种延长使得加州能够在紧急情况下使其标准与联邦标准保持一致。
Section § 142.7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州级标准,以保护从事有害物质清理工作的员工。到1987年10月1日,必须制定包括具体工作规程和员工认证在内的标准。除了那些仅根据另一项法律运输物质的员工外,所有主管和员工都需要获得认证。这些标准还强制要求指定一名合格人员来监督空气采样和设备测试等方面的工作。
在开始有害物质清除工作之前,需要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所有主要相关方都应参与,以讨论安全计划。“有害物质清除工作”涵盖涉及特定州或联邦法律的场地清理,但不包括高速公路上的泄漏。
在州级标准制定之前,将遵循联邦安全标准,并在工作开始前召开必要的安全会议。这些会议旨在确保所有各方都了解并同意安全措施。
Section § 143
本节允许雇主申请永久豁免,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使用替代安全措施,而非遵循标准安全规定,只要他们能证明这些替代措施对员工来说同样安全或更安全。委员会将在评估证据后批准豁免,并且也可能允许为试验新的安全技术而提供豁免。这些豁免的条件由委员会设定,并可在必要时进行修改或撤销。
Section § 143.1
Section § 143.2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制定、修改或废除关于如何进行某些申请(例如永久豁免请求或上诉)听证会的规则。当委员会想要修改这些规则时,它们必须遵循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概述的特定程序,具体是第3.5章,从第11340条开始。
Section § 144
本节概述了不同政府机构如何协助执行工作场所安全规定。任何希望协助职业安全与健康司的机构,都必须与劳资关系部或另一个授权机构签订书面协议。这些协议不会剥夺主要安全部门或其他州机构的任何权力。
协议可以允许机构代表进入工作场所,以确保遵守安全规定。如果他们发现严重危险,必须立即通知雇主、员工和安全部门。本法律不改变地方或州机构在工作场所安全标准以外事项上的权力。地方机构可以为其自身员工设定更高的安全标准。
Section § 144.5
本节概述了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司(DOSH)在确保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方面的职责。DOSH必须检查工作场所以识别健康风险,并可应要求进行特别调查,即使这些调查与具体的执法行动无关。他们还为DOSH的安全工程师提供培训。
此外,DOSH可以与地方卫生部门签订协议,共同检查职业健康问题。这些协议要求达到一定的绩效标准,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的批准,并应在请求提出后六个月内正式签订。
Section § 144.6
Section § 144.7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委员会在1999年1月15日前制定一项紧急法规,并在1999年8月1日前制定一项正式法规,以更新血源性病原体标准。与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合作制定的新标准必须包含先进的安全措施,以预防锐器损伤,例如无针系统和工程化锐器损伤防护。
雇主必须将这些技术纳入其安全实践中,除非在某些情况下证明它们不安全或无效。此外,暴露控制计划必须持续更新,以纳入这些技术的最新进展。雇主还需维护一份暴露事件日志。该法律还授权职业安全与健康司提出更多改进建议,例如培训和疫苗接种措施。
此外,卫生组织必须联合维护一份有效的无针和工程化安全器械清单,以帮助雇主遵守新标准。
Section § 144.8
本节要求在医疗机构中实施一项关于处理化疗药物的安全标准。这些药物被称为抗肿瘤药物,用于控制或杀死癌细胞。为了制定这项安全标准,委员会将收集来自医院、医生、护士、药剂师以及其他医疗保健从业人员的意见。他们必须制定一项与美国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NIOSH)关于预防有害药物暴露的建议相符的标准,同时也要确保医疗机构能够切实执行。
Section § 144.9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医疗机构减少在外科和医疗操作中产生的有害烟雾或“烟羽”。到2026年12月1日,必须提出一项法规,以确保这些机构使用专门的系统来捕获和清除这些烟羽,从而提高工人的安全性。在涉及产生这种烟雾的器械的环境中,必须使用烟羽清除系统。这些法规必须考虑国际标准,并包括对工人进行培训,使其了解风险和清除系统的安全使用。到2027年6月1日,该法规将接受审查以供采纳。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烟羽标准是对现有通风要求的补充,普通的医用口罩或房间通风将不符合新规定。
Section § 145
Section § 145.1
本法律赋予委员会及其授权代表与部门负责人相同的权力,这些权力根据某些政府规定,并在《政府法典》的另一章节中有所阐明。
Section § 146
本节概述了关于永久性豁免的听证会应如何进行。它指出,委员会及其代表不必遵循法庭上常见的传统证据规则或严格程序。相反,他们遵循《政府法典》中特定部分的具体指导方针。此外,保留所有程序的完整记录也很重要。
Section § 147
Section § 147.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在制定和更新工作场所健康标准方面的职责。他们必须分析并调整联邦标准以适应加州情况,与联邦机构协调,并为联邦法规未涵盖的健康问题制定标准。他们还必须审查新标准的提案或修改现有标准的请求,并在60天内提交报告。此外,他们还必须在关于职业健康问题的公开听证会上陈述他们的调查结果。
Section § 147.2
本节在加州设立了危害评估系统和信息服务(HESIS),这是一个集中管理工作场所中有毒物质和有害因素数据的系统。
由工业关系部和公共卫生部共同管理,它向雇主和雇员提供有关接触风险的信息。HESIS收集毒理学数据,识别潜在的新健康危害,并可在特定条件下要求化学品供应商报告客户详情。
所收集的特定信息将保持机密,HESIS可以建议新的安全标准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调查结果。一个由劳工代表、管理层、健康从业者和统计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指导其运作。HESIS还每年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并与联邦资源协调以避免重复工作。
Section § 147.3
本节解释了当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DOSH)收到州公共卫生部门关于铅暴露的报告时会发生什么。此类报告作为正式投诉,表明存在严重安全违规行为,要求DOSH在三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调查结束后,任何由此产生的罚款或传票每年都会向公众公布。
它还澄清,公共卫生部门提及的血铅水平不会凌驾于DOSH铅安全规定下可能需要采取行动的较低水平之上。可采取行动的血铅水平意味着雇主必须处理工作中的铅暴露问题,或者DOSH可能会调查该情况。
Section § 147.4
本法律规定,截至2016年1月1日,需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评估加州消防员防护装备的现有安全规定是否符合美国国家消防协会设定的最新标准。该委员会由消防行业的管理层和劳工双方代表组成。
截至2016年7月1日,委员会必须向委员会提交其调查结果和建议。委员会将在2017年7月1日前决定是否需要更新安全规定以与这些国家标准保持一致。此外,自2018年7月1日起,此后每五年,委员会将审查国家标准的任何修订,以确保州的规定继续为消防员提供同等或更高程度的保护。如有必要,对安全规定的修改将在次年7月前决定。
Section § 147.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在2017年1月1日前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决定是否需要为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获得特定类型许可的设施制定具体的安全规定。
截至2017年7月1日,该委员会需要向委员会提交其调查结果和建议,然后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实施这些行业特定法规。
Section § 147.6
职业安全与健康司被要求在2018年3月1日前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决定是否应为大麻行业工人制定新的安全法规。他们特别关注了在允许现场使用大麻的场所中,员工接触二手大麻烟雾、燃烧和吸入风险、武装抢劫以及重复性劳损等问题。
到2018年10月1日,该委员会必须报告其调查结果和建议,而委员会则必须决定是否根据这些建议采纳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