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工业关系部隶属于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

Section § 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劳资关系部负责保障加州劳动者的福祉。它侧重于改善工作条件,并帮助劳动者找到薪资优厚的工作。

Section § 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工业关系部可以与联邦工资与工时司和儿童局合作,在加州执行《公平劳动标准法》。法律还提到,只要该部门遵守相关规定和关于资金收支的州法律,就可以报销在此合作期间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工业关系部可协助并与美国劳工部工资与工时司以及儿童局合作,在本州内执行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并且,在遵守工资与工时司司长或儿童局局长规定的前提下,并遵守适用于资金收支的州法律,可由该司或该局报销此类协助和合作的合理费用。

Section § 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劳资关系部负责管理本州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计划,并使其与联邦标准保持一致。州计划必须遵守州特定的安全法律,并确保有适当的预算来减少工作场所的伤害和疾病。该法律敦促州政府争取最大的联邦资金来支持这些计划,并要求采取行动以保持联邦批准。如果失去联邦批准,州长必须立即提出一项新计划,以重新获得批准并确保联邦资金。

(a)CA 劳动法 Code § 50.7(a) 劳资关系部是州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州计划的机构,该计划旨在制定和执行与1970年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公法91-596)颁布的相应标准所涵盖问题相关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该州计划应符合州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法典第1部第6章(第140条起)和第6.5章(第148条起),以及第5部(第6300条起)。
(b)CA 劳动法 Code § 50.7(b)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四条第12款提交的预算和预算案,应在劳资关系部的支持款项中列入足够的金额,以全面执行州计划和本法典的宗旨和规定,从而确保将员工的工业伤害、接触有毒物质、疾病和死亡的风险降至最低。
(c)CA 劳动法 Code § 50.7(c) 由于有联邦拨款可用,应争取最大的联邦资金,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州计划的管理费用应由联邦拨款支付。
(d)CA 劳动法 Code § 50.7(d) 州长和劳资关系部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联邦政府撤销对州计划的批准。如果在本倡议通过之前联邦政府已撤销对州计划的批准,或在本倡议通过后任何时候撤销,州长应立即提交一份新的州计划,以便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批准并继续获得联邦资金。

Section § 50.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通过与加利福尼亚大学合作创建项目来改善职业健康和医学的计划。该计划将在加州北部和南部设立职业健康中心,重点培训职业医师和毒理学家等专业人员。

这些中心还将作为职业疾病的转诊中心,并对职业疾病的病因、诊断和预防进行研究。此外,这些中心将与涉及健康、安全和农业的相关州政府部门分享其研究成果。

部门应制定一项长期计划,以提升和扩展加利福尼亚州在职业健康和医学领域的资源。该计划应包括与加利福尼亚大学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创建隶属于区域医学院和公共卫生学院的职业健康中心。其中一个职业健康中心应设在该州北部,另一个设在该州南部。这些职业健康中心的主要职能应是培训职业医师和护士、毒理学家、流行病学家和工业卫生师。此外,这些中心应作为职业疾病的转诊中心,并应从事职业疾病的病因、诊断和预防研究。
这些中心还应将其临床和研究发现告知工业关系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州卫生服务部以及食品和农业部。

Section § 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或就业发展局局长就公共机构计划的行动或项目可能如何影响就业机会提供意见。公共机构在做出决定时必须考虑这些意见。

Section § 51

Explanation
加州劳资关系部由劳资关系总监领导,该总监由加州州长任命,并需获得参议院的批准。总监的任期由州长决定,其薪水则根据《加州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规定。
该部门应由一名名为劳资关系总监的执行官控制和管理。劳资关系总监应由州长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并应根据州长的意愿任职,其年薪应按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分第6章(从第 (11550) 条开始)的规定支付。

Section § 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本劳动法典中有具体规定,否则《政府法典》中关于州政府部门如何运作的一般规定将适用于所涉部门。

Section § 53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部门负责人”一词在某些加州法律中的含义。通常,它指局长,除非具体事务由劳工赔偿司、州赔偿保险基金或类似机构处理。在这些情况下,该术语指负责的相应机构或实体。

凡《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自第11000条起)或第1001条中出现“部门负责人”或类似称谓,就本法典而言,该称谓应指局长;但对于根据本法典明示规定,属于或保留在劳工赔偿司、州赔偿保险基金、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安全与健康上诉委员会或工业福利委员会管辖下的事项,该称谓应分别指劳工赔偿司、劳工赔偿司行政主管、劳工赔偿上诉委员会、州赔偿保险基金、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安全与健康上诉委员会或工业福利委员会,视具体情况而定。

Section § 54

Explanation
局长负责该部门的所有职责和权力,除非法律法规中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聘请一名在加州获得执业许可的律师和法律助理,为该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如果没有任命人选,劳工赔偿司的律师将按照劳资关系局局长的指示,承担这些法律职责。

Section § 5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赋予局长权力,经州长批准,以其认为必要的方式组织部门,以有效开展工作。局长还可以要求部门内任何司协助执行其管辖范围内的法律。局长可以制定实施本章所需的规章制度,但工人赔偿司和州赔偿保险基金除外,除非法律已明确赋予局长在这些领域的特定权力。

Section § 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该部门的职责由至少五个司负责处理:劳工赔偿司、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劳动标准执行司、学徒标准司和州补偿保险基金。每个司都专注于加州劳工和就业问题的特定领域。

Section § 57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部门的每个司都由一名司长领导。这位司长由州长任命,薪水按法律规定,并且只要部门总监(或局长)愿意,他们就可以继续任职。

Section § 5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司长的薪水按照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确定。它还规定,该司所有新雇用的员工都必须根据《州公务员法》任命,但两名副司长除外。这两名副司长由州长任命,并听取劳资关系司司长的意见,他们不受公务员制度的约束。他们的薪水由劳资关系司司长设定,但必须获得财政司司长的批准。

Section § 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的所有职责、权限和决策权都由其董事会负责。

Section § 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管理其委员会、部门和办事处拥有的所有资产和财产,包括记录、设备和资金。此外,所有这些财产都正式归州所有。

部门应拥有并控制为部门所有委员会、部门和办事处的利益或使用而持有的所有记录、账簿、文件、办公室、设备、用品、款项、资金、拨款、土地以及其他不动产或动产,并且为州的使用和利益而持有的所有此类财产的所有权特此转让给州。

Section § 5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部门内相关官员负责执行并确保遵守任何赋予他们职责或责任的法律。

Section § 6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劳工赔偿司负责管理和执行劳工法典第4和第4.5分部的规定。

Section § 6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司(DOSH)负责执行安全法规,接管了现已废除的工业安全司的所有职责和责任。工业安全司及其司长之前拥有的所有权力和职责都已移交给DOSH及其司长。

工业安全司之前制定的任何法规或行动在DOSH下仍然有效,直到被修改。任何法律中提及旧司的地方现在都指DOSH。本质上,这一过渡确保了工作场所安全法律执行的连续性。

(a)CA 劳动法 Code § 60.5(a) 本法典第5部第1部分的规定应由本部门通过职业安全与健康司进行管理和执行,并依照第50.7条的规定,受局长的指导。
(b)CA 劳动法 Code § 60.5(b) 职业安全与健康司继承并被赋予现已废除的工业安全司的所有权力、职责、宗旨、责任和管辖权,以及法律赋予的任何其他管辖权。
(c)CA 劳动法 Code § 60.5(c) 工业安全司司长的所有权力、职责和责任特此移交给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司长。
(d)CA 劳动法 Code § 60.5(d) 已废除的工业安全司在执行根据 (b) 款转移的职能时制定、规定、发布、授予或执行的任何法规或其他行动,应继续有效,并应被视为职业安全与健康司的法规或行动,除非并直至被该司废止、修改或撤销。
(e)CA 劳动法 Code § 60.5(e) 凡任何法律中提及已废除的工业安全司,应被视为提及并指职业安全与健康司。

Section § 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州公务员制度中,原属于工业安全司或职业健康处,且其负责的任务将转移至职业安全与健康司的员工,仍将保留其州公务员身份。他们将被调至劳资关系部,且其当前的职位身份、职位和权利不会因此受到影响,除非他们的职责被归入免于公务员制度的职位。

所有在州公务员制度中任职于工业安全司或州卫生服务部职业健康处,并从事已转移至职业安全与健康司职能的人员,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9370条的规定,继续留在州公务员制度中,并特此调至劳资关系部。这些人员的身份、职位和权利不受其调动的影响,并应根据《州公务员法》继续由他们保留,但其职责归属于免于公务员制度的职位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将控制工业安全司和州卫生服务部职业健康处的所有资产和职责。这包括记录、设备、土地、合同等实物和财务资源,特别是与已移交给职业安全与健康司的职能相关的部分。

Section § 6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职业安全与健康司使用其收到的资金来执行其监督的法律。这些资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并用于拨款时设定的目的。

Section § 60.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内的两个部门:一个负责职业健康,一个负责职业安全。它们协助履行法律规定的该司职责。此外,还有一个职业致癌物控制部门,专门处理1976年《职业致癌物控制法》规定的与控制职业致癌物相关的职责。为了处理和分析职业健康事务,该司可以与州卫生服务部或其他公共实体合作,与私营实验室合作,或者设立自己的实验室。如果使用私营实验室,质量控制将通过与州卫生服务部的协议进行管理。

Section § 6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该部门,特别是劳动标准执行司,负责执行劳动法典特定部分中第1章(从第1171条开始)所规定的规则。

第2编第4部分第1章(从第1171条开始)的规定应由该部门通过劳动标准执行司进行管理和执行。

Section § 6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部门使用已拨付的资金,以管理和执行其负责的法律。该资金可用于支持部门内的任何委员会或办事处,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用于这些资金的预期目的。

Section § 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财政部设立了几个与工人赔偿和职业安全相关的专项基金。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用于管理工人赔偿计划及相关执法工作。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为受雇于无保险雇主而受伤的工人提供支持,所收取的资金作为信托基金保留,用于支付受伤工人的福利。后续伤害福利信托基金帮助那些遭受严重伤害且患有先前残疾的工人。职业安全与健康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工作场所安全法规及相关活动。

劳工执法与合规基金支持劳工标准执法活动。这些账户的资金来源于对雇主征收的附加费,附加费根据工资单属性进行划分。这些基金的筹集金额受到限制,并且其管理规则已列明,但不受典型规则制定程序的约束。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2.5(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2.5(a)(1) 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作为一项特别账户。基金中的资金可由部门在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以下所有目的,不得用于或借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A)CA 劳动法 Code § 62.5(a)(1)(A) 用于管理本分部和第4分部(自第3200条起)规定的工人赔偿计划,但根据第3702.5条(a)款(2)项资助的活动除外。
(B)CA 劳动法 Code § 62.5(a)(1)(B) 用于第139.48条规定的返岗计划。
(C)CA 劳动法 Code § 62.5(a)(1)(C) 用于执行劳工专员根据第90.3条设立和维护的保险覆盖计划。
(2)CA 劳动法 Code § 62.5(a)(2) 该基金应由根据(f)款(1)项(A)分项征收的附加费组成。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2.5(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2.5(b)(1) 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作为一项特别信托基金账户,由主任担任受托人,其资金来源如(f)款(1)项(A)分项所规定。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基金仍持续拨款用于支付根据第4分部第1部分第4章第2条(自第3710条起)规定,受雇于无保险雇主而受伤的工人的工人赔偿计划的非行政开支,且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所有收取的款项应保留在信托基金中,直至作为福利支付给受雇于无保险雇主而受伤的工人。非行政开支包括根据第3716.1条(b)款准备的服务审计和报告。该基金的附加费金额应单独列明。
(2)CA 劳动法 Code § 62.5(b)(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有提及“无保险雇主基金”之处均应指“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
(3)CA 劳动法 Code § 62.5(b)(3) 尽管有(1)项的规定,如果预算限制或僵局阻碍了从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及时支付行政开支,则这些开支应从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预支。根据本项进行的开支预支应在年度预算案颁布后全额偿还给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
(4)CA 劳动法 Code § 62.5(b)(4) 根据第90.3条设立的保险覆盖计划,因第3722条规定而收取的任何罚款,应存入州财政部,记入本条设立的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以支付主任在该保险覆盖计划下产生的开支。任何超出主任为第90.3条设立的保险覆盖计划所产生的行政开支的罚款金额,应存入州财政部,记入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用于(1)项规定的非行政开支,并且尽管有(1)项的规定,仅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使用。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2.5(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62.5(c)(1) 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后续伤害福利信托基金,作为一项特别信托基金账户,由主任担任受托人,其资金来源如(f)款(1)项(A)分项所规定。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基金仍持续拨款用于支付根据第4分部第2部分第2章第5条(自第4751条起)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四条第4款规定,遭受严重伤害且患有先前严重永久性残疾或身体损伤的工人的工人赔偿计划的非行政开支,且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所有收取的款项应保留在信托基金中,直至作为福利支付给遭受严重伤害且患有先前严重永久性残疾或身体损伤的工人。非行政开支包括根据第4755条(c)款进行的服务审计和报告。该基金的附加费金额应单独列明。
(2)CA 劳动法 Code § 62.5(c)(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所有提及“后续伤害基金”之处均应指“后续伤害福利信托基金”。
(2)CA 劳动法 Code § 62.5(c)(2) 局长根据第 (1) 款 (A) 项为职业安全与健康基金征收的附加费,自2013-14财政年度起,产生的收入不得超过五千七百万美元 ($57,000,000),并根据需要每年进行调整,以资助经立法机关批准的任何拨款增加,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8篇第15606和15609节,调整以往财政年度的任何多/少征收额。仅限2013-14财政年度,本款规定的收入上限应减少,减少额度相当于从第62.7节设立的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目标检查和咨询基金转入的余额,减去该余额中借给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的任何金额,转入职业安全与健康基金,根据 (d) 款。
(3)CA 劳动法 Code § 62.5(c)(3) 局长应向所有雇主(定义见第3300节)征收一项单独的附加费,用于存入劳动执法与合规基金。附加费总额应根据雇主在有工资信息可查的最近一年中各自支付的工资总额按比例分配。局长应制定合理的法规,管理附加费的征收方式。雇主支付的附加费总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为实现本节目的而合理必要的金额。
(4)CA 劳动法 Code § 62.5(c)(4) 局长为劳动执法与合规基金征收的附加费,在2013-14财政年度不得超过四千六百万美元 ($46,000,000),经适当调整以资助经立法机关批准的任何拨款增加,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8篇第15606和15609节,调整以往财政年度的任何多/少征收额。
(5)CA 劳动法 Code § 62.5(c)(5) 根据第 (1) 款至第 (4) 款(含)通过的法规,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则制定规定。

Section § 6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从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定向检查和咨询基金中拨款500万美元作为贷款,拨给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

该笔贷款必须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连本带息偿还给职业安全与健康基金,利息按照资金划拨时统筹资金投资账户的利率计算。

特此拨款五百万美元($5,000,000),由州主计长根据财政部长的指令,从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定向检查和咨询基金划拨,作为贷款拨给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该笔贷款应不迟于2015年6月30日偿还至职业安全与健康基金。该笔贷款应连同利息一并偿还,利息按照统筹资金投资账户在划拨时所赚取的利率计算。

Section § 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部门收取了执照或服务的费用,但却无法合法地向申请人提供该执照或服务时,将钱退还给申请人。

Section § 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劳工专员与其他州的机构签订协议,以帮助收取已转让给加州劳动标准执法司的工资及其他索赔。 这意味着,如果有人被拖欠工资并搬到另一个州,加州机构可以与该州的劳工机构合作,以收取这些索赔。

Section § 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平衡委员会在查明零售店是否未持有必要的销售者许可证时,向其他部门寻求帮助。如果被要求,该部门可以分享其记录中的信息,这些信息显示某企业可能在没有此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营。这有助于委员会确保企业遵守销售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