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部一般职权与职责
Section § 50.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工业关系部可以与联邦工资与工时司和儿童局合作,在加州执行《公平劳动标准法》。法律还提到,只要该部门遵守相关规定和关于资金收支的州法律,就可以报销在此合作期间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Section § 50.7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劳资关系部负责管理本州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计划,并使其与联邦标准保持一致。州计划必须遵守州特定的安全法律,并确保有适当的预算来减少工作场所的伤害和疾病。该法律敦促州政府争取最大的联邦资金来支持这些计划,并要求采取行动以保持联邦批准。如果失去联邦批准,州长必须立即提出一项新计划,以重新获得批准并确保联邦资金。
Section § 50.8
本节概述了加州通过与加利福尼亚大学合作创建项目来改善职业健康和医学的计划。该计划将在加州北部和南部设立职业健康中心,重点培训职业医师和毒理学家等专业人员。
这些中心还将作为职业疾病的转诊中心,并对职业疾病的病因、诊断和预防进行研究。此外,这些中心将与涉及健康、安全和农业的相关州政府部门分享其研究成果。
Section § 51
Section § 53
本节阐明了“部门负责人”一词在某些加州法律中的含义。通常,它指局长,除非具体事务由劳工赔偿司、州赔偿保险基金或类似机构处理。在这些情况下,该术语指负责的相应机构或实体。
Section § 54.5
Section § 55
Section § 56
Section § 57.1
Section § 58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管理其委员会、部门和办事处拥有的所有资产和财产,包括记录、设备和资金。此外,所有这些财产都正式归州所有。
Section § 60.5
本节解释了加州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司(DOSH)负责执行安全法规,接管了现已废除的工业安全司的所有职责和责任。工业安全司及其司长之前拥有的所有权力和职责都已移交给DOSH及其司长。
工业安全司之前制定的任何法规或行动在DOSH下仍然有效,直到被修改。任何法律中提及旧司的地方现在都指DOSH。本质上,这一过渡确保了工作场所安全法律执行的连续性。
Section § 60.6
这项法律规定,在州公务员制度中,原属于工业安全司或职业健康处,且其负责的任务将转移至职业安全与健康司的员工,仍将保留其州公务员身份。他们将被调至劳资关系部,且其当前的职位身份、职位和权利不会因此受到影响,除非他们的职责被归入免于公务员制度的职位。
Section § 60.7
Section § 60.9
Section § 61
本节规定,该部门,特别是劳动标准执行司,负责执行劳动法典特定部分中第1章(从第1171条开始)所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62
Section § 62.5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财政部设立了几个与工人赔偿和职业安全相关的专项基金。工人赔偿管理周转基金用于管理工人赔偿计划及相关执法工作。无保险雇主福利信托基金为受雇于无保险雇主而受伤的工人提供支持,所收取的资金作为信托基金保留,用于支付受伤工人的福利。后续伤害福利信托基金帮助那些遭受严重伤害且患有先前残疾的工人。职业安全与健康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工作场所安全法规及相关活动。
劳工执法与合规基金支持劳工标准执法活动。这些账户的资金来源于对雇主征收的附加费,附加费根据工资单属性进行划分。这些基金的筹集金额受到限制,并且其管理规则已列明,但不受典型规则制定程序的约束。
Section § 62.8
本法律条款规定,从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定向检查和咨询基金中拨款500万美元作为贷款,拨给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
该笔贷款必须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连本带息偿还给职业安全与健康基金,利息按照资金划拨时统筹资金投资账户的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