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雇佣法背景下“工资”和“劳动”的含义。“工资”是指雇员完成工作的所有报酬,无论其计算方式如何,无论是按小时、按任务、按计件、按佣金还是其他方法。

“劳动”包括根据任何类型的协议(如合同或合伙协议)所从事的任何工作或服务,只要要求付款的人亲自完成了该工作。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a) “工资”包括所有由各类雇员所从事劳动而获得的款项,无论该款项是按时间、任务、计件、佣金制或其他计算方法确定或计算的。
(b)CA 劳动法 Code § 200(b) “劳动”包括劳动、工作或服务,无论是根据合同、分包合同、合伙协议、站务计划或其他协议提供或履行的,但前提是应支付报酬的劳动是由要求付款的人亲自完成的。

Section § 2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因法院判决而负债,并且拖欠其前雇员的工资、损害赔偿或罚款,那么一家“承继”公司也可能需要对这些债务负责。如果一家公司符合某些条件,它就会被视为承继公司。这些条件包括使用相同的设施或劳动力来提供相同的服务;拥有控制劳资关系的相同所有者或经理;雇用管理过旧公司劳动力的人员;或者在同一行业经营,且其所有者是旧公司所有者的直系亲属。

这项法律还指出,这些并非确立承继公司对旧公司债务责任的唯一方式。其他法律论据或证据也可以用来证明一家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a)CA 劳动法 Code § 200.3(a) 判决债务人的承继者应对根据最终判决、在相关上诉期限届满且无未决上诉后,欠判决债务人任何前雇员的任何工资、损害赔偿和罚款承担责任。符合以下任何标准即可确立承继关系:
(1)CA 劳动法 Code § 200.3(a)(1) 使用基本相同的设施或基本相同的劳动力,提供与判决债务人基本相同的服务。本因素不适用于根据第3部分第4.5章(自第1060条起)维持相同劳动力的雇主。
(2)CA 劳动法 Code § 200.3(a)(2) 拥有与判决债务人基本相同的、控制劳资关系的业主或经理。
(3)CA 劳动法 Code § 200.3(a)(3) 雇用任何直接控制判决债务人受影响劳动力的工资、工时或工作条件的人员作为管理代理人。“管理代理人”一词的含义与《民法典》第3294条(b)款中的含义相同。
(4)CA 劳动法 Code § 200.3(a)(4) 在同一行业经营业务,且该业务的业主、合伙人、高级职员或董事是判决债务人任何业主、合伙人、高级职员或董事的直系亲属。
(b)CA 劳动法 Code § 200.3(b)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确立工资、损害赔偿和罚款承继责任的其他方式。

Section § 2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劳工标准执行司想要收取民事罚款或费用,一旦罚款或费用最终确定,他们有三年时间启动追缴程序。启动程序意味着向法院提交申请以获得判决。当上诉期限已过且没有正在进行的上诉时,罚款或费用就被视为最终确定。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在该法律引入后最终确定的罚款或费用。

(a)CA 劳动法 Code § 200.5(a) 尽管本法典的任何规定或《民事诉讼法典》第340条有任何规定,为收取本分部项下的民事罚款、费用或罚款费用,劳工标准执行司应在罚款或费用最终确定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诉讼提起后,高等法院书记员应立即据此作出判决。
(b)CA 劳动法 Code § 200.5(b) 本条仅适用于在本条增加法案生效之日或之后最终确定的罚款评估或费用。
(c)CA 劳动法 Code § 200.5(c) 就本条而言,“提起诉讼”指向相关县高等法院书记员提交民事罚款或费用的判决录入申请。
(d)CA 劳动法 Code § 200.5(d) 就本条而言,“最终确定”指上诉期限已届满且无待决上诉。

Section § 201

Explanation

当雇主解雇员工时,所有应付工资必须立即支付。对于处理易腐货物的季节性工人,如果在72小时内支付工资,则视为立即支付,并且如果员工要求,可以通过邮件支付。

州政府雇员可以选择将其未使用的年假或调休工资存入401(k)等退休计划,前提是他们至少在离职前五天书面通知雇主。这笔款项必须在他们最后工作日后的两个半月内存入账户,并且必须遵守年度递延限额。

如果州政府雇员在11月1日或之后被解雇,他们可以选择将这笔款项推迟到下一个日历年支付。他们还可以决定将这笔递延款项一部分存入退休账户,一部分以现金形式领取,或者全部以现金形式领取。递延到下一年的款项必须在次年2月1日之前支付。

(a)CA 劳动法 Code § 201(a) 如果雇主解雇员工,则在解雇时已赚取但未支付的工资应立即到期并支付。因任何种类的易腐水果、鱼类或蔬菜的腌制、罐装或烘干的季节性雇佣终止而解雇一群员工的雇主,当其在计算和支付所需合理时间内支付该员工的工资时,应被视为已立即支付;但是,该合理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并且进一步规定,如果任何员工提出请求并指定邮寄地址,则应通过邮件支付。
(b)CA 劳动法 Code § 20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政府雇主应被视为已根据本节立即支付工资,用于支付员工因先前加班工作而有权获得的任何未使用或累计的年假、年休假、节假日休假或调休,且该调休由任命机构给予,前提是员工在其最后受雇日期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其任命机构提交书面选择,授权州政府雇主在解雇当年以税前或罗斯(Roth)方式,将其任何或所有休假支付缴存至员工在《国内税收法典》第401(k)条、第403(b)条或第457条所述的州政府赞助的补充退休计划账户中,前提是该计划允许此类缴存。该缴存应不迟于员工解雇后两个半月存入员工的401(k)、403(b)或457计划账户。本节无意授权超出联邦和州法律或补充退休计划本身规定年度递延限额的缴存。
(c)CA 劳动法 Code § 201(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州政府雇主解雇员工时,员工可以在其最后受雇日期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其任命机构提交书面选择,授权州政府雇主将其任何或所有员工因先前加班工作而有权获得的未使用或累计的年假、年休假、节假日休假或调休的支付递延至下一个日历年,且该调休由任命机构给予。根据本节选择将支付递延至下一个日历年的员工可以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劳动法 Code § 201(c)(1) 将全部款项缴存至其401(k)、403(b)或457计划账户。
(A)CA 劳动法 Code § 201(c)(1)(A) 此选择仅适用于员工在其终止日历年的11月1日或之后终止服务的情况。
(B)CA 劳动法 Code § 201(c)(1)(B) 缴存应不迟于员工最后受雇日期后两个半月存入适用的计划账户。
(2)CA 劳动法 Code § 201(c)(2) 将递延款项的任何部分缴存至其401(k)、403(b)或457计划账户,并获得剩余未缴存未使用休假的现金支付。
(A)CA 劳动法 Code § 201(c)(2)(A) 员工只有在其终止服务日期为终止日历年的11月1日或之后时,才有资格将递延款项的一部分递延至401(k)、403(b)或457计划账户。
(B)CA 劳动法 Code § 201(c)(2)(B) 对于递延至401(k)、403(b)或457计划账户的部分,缴存应不迟于员工最后受雇日期后两个半月存入适用的计划账户。
(C)CA 劳动法 Code § 201(c)(2)(C) 对于作为现金支付收到的部分:
(i)CA 劳动法 Code § 201(c)(2)(C)(i) 只有超出员工11月工资期的休假部分才应递延至下一个日历年。
(ii)CA 劳动法 Code § 201(c)(2)(C)(ii) 根据本款支付应不迟于员工最后受雇日期的次年2月1日支付。
(3)CA 劳动法 Code § 201(c)(3) 获得上述所有递延未使用休假的一次性总付。
(A)CA 劳动法 Code § 201(c)(3)(A) 只有超出员工11月工资期的休假部分才应递延至下一个日历年。
(B)CA 劳动法 Code § 201(c)(3)(B) 根据本款支付应不迟于员工最后受雇日期的次年2月1日支付。
(d)CA 劳动法 Code § 201(d) 本节无意授权超出联邦和州法律或补充退休计划本身规定年度递延限额的缴存。

Section § 2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临时服务雇主”定义为向客户提供工人的公司,负责设定工资、分配工作和协商服务细节等任务。某些非营利组织、农场劳务承包商和服装制造雇主不在此列。对于大多数临时工,无论工作何时结束,工资都必须每周支付。但是,对于日常指派或与劳资纠纷相关的工作,工资必须每天支付。终止雇佣或辞职有不同的支付规定。如果工人与同一客户合作超过90天而没有这种支付安排,除非遵循每周支付规则,否则本法律不适用。违反本法律的雇主将面临民事处罚。

(a)CA 劳动法 Code § 201.3(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劳动法 Code § 201.3(a)(1) “临时服务雇主”是指与客户或顾客签订合同以提供工人为其执行服务,并履行以下所有职能的雇用单位:
(A)CA 劳动法 Code § 201.3(a)(1)(A) 与客户和顾客就服务提供的时间和地点、工作类型、工作条件以及服务质量和价格等事项进行协商。
(B)CA 劳动法 Code § 201.3(a)(1)(B) 确定工人的指派或重新指派,即使工人保留拒绝特定指派的权利。
(C)CA 劳动法 Code § 201.3(a)(1)(C) 当特定客户或顾客认定工人不可接受时,保留将工人指派或重新指派给其他客户或顾客的权力。
(D)CA 劳动法 Code § 201.3(a)(1)(D) 指派或重新指派工人为客户或顾客提供服务。
(E)CA 劳动法 Code § 201.3(a)(1)(E) 设定工人的工资率,无论是否通过协商。
(F)CA 劳动法 Code § 201.3(a)(1)(F) 从其自身账户支付工人薪资。
(G)CA 劳动法 Code § 201.3(a)(1)(G) 保留雇用和解雇工人的权利。
(2)CA 劳动法 Code § 201.3(a)(2) “临时服务雇主”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劳动法 Code § 201.3(a)(2)(A) 向客户提供临时服务雇员的善意非营利组织。
(B)CA 劳动法 Code § 201.3(a)(2)(B) 农场劳务承包商,定义见第1682节 (b) 款。
(C)CA 劳动法 Code § 201.3(a)(2)(C) 服装制造雇主,就本节而言,其含义与第2671节 (d) 款中定义的“承包商”相同。
(3)CA 劳动法 Code § 201.3(a)(3) “雇用单位”的含义与《失业保险法》第135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4)CA 劳动法 Code § 201.3(a)(4) “客户”和“顾客”是指与临时服务雇主有合同关系,由临时服务雇主雇用的一名或多名个人提供服务的人。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01.3(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01.3(b)(1) (A) 除 (2) 至 (5) 款(含)另有规定外,如果临时服务雇主的雇员被指派为客户工作,则该雇员的工资应至少每周支付一次,无论指派何时结束;任何日历周内完成工作的工资应不迟于下一个日历周的常规发薪日支付。如果临时服务雇主按照本款规定支付工资,则在指派完成后,应视为已及时支付工资。
(B)CA 劳动法 Code § 201.3(b)(1)(B) 除 (2) 至 (5) 款(含)另有规定外,如果临时服务雇主在安保服务行业的雇员是根据《商业和职业法》第3部第11.5章(自第7580节起)注册的保安人员,受雇于根据该章许可的私人巡逻运营商,并被指派为客户工作,则该雇员的工资应至少每周支付一次,无论指派何时结束;任何工作周内(定义见第500节)完成工作的工资应不迟于下一个工作周的常规发薪日支付。
(2)CA 劳动法 Code § 201.3(b)(2) 如果临时服务雇主的雇员被指派为客户进行日常工作,则该雇员的工资应在每天结束时支付,无论指派何时结束,前提是发生以下各项:
(A)CA 劳动法 Code § 201.3(b)(2)(A) 雇员向临时服务雇主的办公室或其他地点报到或集合。
(B)CA 劳动法 Code § 201.3(b)(2)(B) 雇员每天被派往客户的工作地点,并在完成指派后返回或向临时服务雇主的办公室或其他地点报到。
(C)CA 劳动法 Code § 201.3(b)(2)(C) 雇员的工作不属于工业福利委员会工资令中定义的行政、管理或专业性质,也不是文书工作。
(3)CA 劳动法 Code § 201.3(b)(3) 如果临时服务雇主的雇员被指派为参与劳资纠纷的客户工作,则该雇员的工资应在每天结束时支付,无论指派何时结束。
(4)CA 劳动法 Code § 201.3(b)(4) 如果临时服务雇主的雇员被指派为客户工作,并被临时服务雇主或租赁雇主解雇,则工资应按照第201节的规定支付。
(5)CA 劳动法 Code § 201.3(b)(5) 如果临时服务雇主的雇员被指派为客户工作,并辞去其在临时服务雇主的职务,则工资应按照第202节的规定支付。
(6)CA 劳动法 Code § 201.3(b)(6) 如果临时服务雇主的雇员被指派为客户工作超过90个连续日历日,则本节不适用,除非临时服务雇主按照分节 (b) 的第 (1) 款规定每周向雇员支付工资。
(c)CA 劳动法 Code § 201.3(c) 违反本节规定的临时服务雇主须承担第203节规定的民事罚款以及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
(d)CA 劳动法 Code § 201.3(d)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根据州法或联邦法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

Section § 2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电影行业雇员在雇佣关系结束时的工资支付程序。如果一个人的工作是支持电影制作或广播,并且是临时性的或涉及按日/周计酬的工作,那么在他们的工作结束后(无论是辞职、被解雇还是工作完成),雇主应在下一个常规发薪日之前支付所有未结清的工资。

雇主可以选择邮寄工资或在指定地点提供工资,工资在寄出或可供领取时即视为已支付。如果属于有效的集体谈判协议的一部分,雇主和雇员可以就不同的发薪日条款达成一致,但前提是支付时间不得超过法律另一节中规定的常规时间表。

(a)CA 劳动法 Code § 201.5(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劳动法 Code § 201.5(a)(1) “从事电影制作或广播的雇员”指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雇员:
(A)CA 劳动法 Code § 201.5(a)(1)(A) 雇员的职责与电影制作或广播,或用于电影制作或广播的设施或设备相关或提供支持。
(B)CA 劳动法 Code § 201.5(a)(1)(B) 雇员受雇于有限期限,提供与特定电影制作或广播项目相关或支持的服务,或根据一次或多次“日薪或周薪聘用”而受雇。
(2)CA 劳动法 Code § 201.5(a)(2) “日薪或周薪聘用”指根据其条款,除非续约,否则将在一天或一周结束时终止的雇佣关系。
(3)CA 劳动法 Code § 201.5(a)(3) “下一个常规发薪日”指雇主根据第204节指定用于支付在终止发生所在工资期内所赚取工资的日期。
(4)CA 劳动法 Code § 201.5(a)(4) “电影制作或广播”指戏剧或电视电影、电视节目、商业广告、音乐视频或任何其他动态影像的开发、创作、呈现或广播,包括但不限于为娱乐、商业、宗教或教育目的制作的作品,无论这些作品是通过胶片、磁带、现场直播、有线电视、卫星传输、网络直播或任何当前使用或未来可能采用的其他技术呈现的。
(b)CA 劳动法 Code § 201.5(b) 从事电影制作或广播的雇员,其雇佣关系终止时,有权在下一个常规发薪日之前获得在终止时已赚取但未支付的工资。
(c)CA 劳动法 Code § 201.5(c) 向本节所涵盖的雇员支付工资,可以邮寄给雇员,或在雇主在雇员受雇或工作所在县指定的地点提供给雇员。支付应视为在雇员工资邮寄给雇员或在雇主指定地点提供给雇员之日完成,以较早者为准。
(d)CA 劳动法 Code § 201.5(d) 就本节而言,雇佣关系终止是指雇佣关系结束,无论是通过解雇、裁员、辞职、完成特定期限的雇佣,还是其他方式。
(e)CA 劳动法 Code § 201.5(e)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有效集体谈判协议的各方为本节所涵盖的雇员最终支付工资制定替代条款,前提是这些条款不超过第204节规定的时限。

Section § 20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平面拍摄雇员”(为印刷或数字媒体摄影拍摄相关短期工作而受雇的人员)的工资支付规则。当他们的工作结束时,所有应付工资必须在下一个常规发薪日之前支付。雇主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支付,也可以在雇员受雇或工作所在县的指定地点提供。支付被视为在邮寄或提供之日完成,以较早者为准。在集体谈判协议下的雇主和雇员可以设定不同的工资支付条款,只要这些条款符合特定的时间限制。

(a)CA 劳动法 Code § 201.6(a) 就本节而言:
(1)CA 劳动法 Code § 201.6(a)(1) “平面拍摄雇员”指为有限期限受雇,提供与静态图像拍摄(包括用于印刷、数字或互联网媒体的胶片或数字摄影)相关或支持服务的个人。
(2)CA 劳动法 Code § 201.6(a)(2) “下一个常规发薪日”指雇主根据第204节指定用于支付在终止发生所在工资期内所赚取工资的日期。
(3)CA 劳动法 Code § 201.6(a)(3) “终止时间”指雇佣关系结束之时,无论是因解雇、裁员、辞职、完成特定期限的雇佣,还是其他原因。
(b)CA 劳动法 Code § 201.6(b) 平面拍摄雇员有权在终止时收到所赚取但未支付的工资,支付期限为下一个常规发薪日。
(c)CA 劳动法 Code § 201.6(c) 本节所涵盖雇员的工资支付可以邮寄给雇员,或在雇主指定的、位于雇员受雇或提供劳务的县内的地点提供给雇员。支付应视为在雇员工资邮寄给雇员或在雇主指定地点提供给雇员之日完成,以较早者为准。
(d)CA 劳动法 Code § 201.6(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有效集体谈判协议的各方为本节所涵盖雇员的最终工资支付制定替代性规定,前提是这些规定不超过第204节中规定的时间限制。

Section § 2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解雇石油钻探行业的工人,他们在支付最终工资方面会有一些额外的灵活性。雇主必须在计算工资所需的合理时间内支付这些工资,但不得超过解雇后 (24) 小时(不包括周末或节假日)。此外,他们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支付,邮寄日期即视为支付日期。

这项特殊规定的原因是,石油钻探员工的工作地点通常远离公司总部,这使得当场立即支付工资变得困难。

从事石油钻探业务的雇主解雇一名或一群雇员,如果此类雇员的工资在计算或支付所需合理时间内支付,则应被视为已根据第 (201) 条的含义立即支付;但该合理时间不得超过解雇后 (24) 小时,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并且,此类支付可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邮寄日期即为支付日期。
立法机关发现并确定,对于解雇从事石油钻探的雇员,必须制定特别的工资支付规定,因为他们在不同地点的工作地点通常远离雇主的主要行政办公室,这使得立即计算和支付工资变得过于繁重。

Section § 201.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职业棒球场馆举办比赛、音乐会或演出等活动期间,从事任何工作的雇员的工资支付规则。这些雇员必须在下一个常规发薪日之前获得报酬,除非他们辞职或被解雇,届时将适用不同的规则。工资可以通过邮寄、直接存款或在指定地点支付。除非雇主或雇员明确终止雇佣关系,否则雇佣关系被视为持续的。单个活动或系列活动的结束不构成终止雇佣。通过集体谈判协议可以设定替代的支付条款,只要这些条款符合规定的时间范围。本节不影响对失业保险法规的解释。

(a)CA 劳动法 Code § 201.8(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劳动法 Code § 201.8(a)(1) “活动雇员”是指职业棒球场馆或职业棒球队的所有者、经营者、关联方、被许可人、供应商、特许经营商、承租人、租户或次承租人,或其各自的承包商或分包商的雇员,其在职业棒球场馆举办的任何活动期间以任何身份工作,除非该雇员是为特定、有限的时期而受雇,且该雇员不期望建立持续的雇佣关系。
(2)CA 劳动法 Code § 201.8(a)(2) 就本节而言,“活动”是指在职业棒球场馆举办的任何公共或私人活动,包括所有职业和业余体育赛事、比赛、音乐会、表演、演出、会议或其他娱乐活动。
(3)CA 劳动法 Code § 201.8(a)(3) “职业棒球场馆”是指定期举办职业棒球比赛的任何场馆。
(4)CA 劳动法 Code § 201.8(a)(4) “下一个常规发薪日”是指活动雇员的雇主根据第204节指定用于支付在工资期内所赚取工资的日期,除非活动雇员被雇主解雇或活动雇员辞职。
(b)CA 劳动法 Code § 201.8(b) 活动雇员有权在下一个常规发薪日之前收到已赚取但未支付的工资,除非活动雇员被雇主解雇或活动雇员辞职,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工资的支付分别受第201节和第202节的管辖。
(c)CA 劳动法 Code § 201.8(c) 本节所涵盖的活动雇员的工资支付可以邮寄给活动雇员,通过直接存款存入活动雇员指定的账户,或在雇主在活动雇员受雇或工作所在县指定的地点提供给活动雇员。支付应视为在活动雇员的工资邮寄给活动雇员、直接存款或在雇主指定的地点提供给活动雇员的日期中,以较早者为准。
(d)CA 劳动法 Code § 201.8(d) 活动雇员应被视为持续不间断地受雇,直到其雇佣关系由雇主或活动雇员终止。活动或系列活动(无论是单场比赛、音乐会或活动,还是主场系列赛中的一系列比赛,或职业棒球队赛季的结束)的结束,其本身不构成解雇、终止、裁员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服务中断。
(e)CA 劳动法 Code § 201.8(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有效集体谈判协议的各方为本节所涵盖的活动雇员设立替代的工资支付规定,前提是这些规定不超过第204节中规定的时间限制。
(f)CA 劳动法 Code § 201.8(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读为影响《失业保险法》第1部第1章第5节(自第1251节起)第1条的解释或适用,包括该条中的第1253.8节。

Section § 2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项特殊规则,关于在现场戏剧或音乐会场所工作的员工被解雇或裁员时何时获得报酬。通常,支付工资的时间是严格规定的,但如果这些员工是通过有效工会协议的一部分招聘系统雇用的,他们的工会协议可以设定不同的规则,规定他们在离职后多久能拿到工资。

Section § 202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没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辞职,除非他们提前72小时通知,否则应在72小时内支付工资;如果提前通知,则在辞职时支付。员工也可以要求通过邮件收款,邮寄日期即视为付款日期。

州政府员工可以将未休假的工资递延到401(k)、403(b)或457等退休计划中,但必须在辞职前提交书面申请。这些缴款必须在他们最后工作日后的两个半月内完成。员工可以选择将所有款项存入退休计划,或部分存入计划、部分领取现金,或一次性领取全部款项。有一些限制,例如只有超出11月工资期的假期才能递延到下一年,并且付款金额必须符合联邦法律的限制。

(a)CA 劳动法 Code § 202(a) 如果没有固定期限书面合同的雇员辞职,其工资应在辞职后不迟于72小时内到期并支付,除非雇员已提前72小时通知其辞职意向,在此情况下,雇员有权在辞职时获得其工资。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未提前72小时通知而辞职的雇员,如果其提出请求并指定邮寄地址,有权通过邮件接收付款。邮寄日期应视为付款日期,以满足在辞职通知后72小时内提供付款的要求。
(b)CA 劳动法 Code § 20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规定,州雇主应被视为已立即支付工资,用于支付雇员因残疾退休而有权获得的任何未休或累计的年假、年假、节假日假、病假,或因先前加班工作且由任命机关给予了补休而有权获得的调休,前提是,在雇员最后工作日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雇员向其任命机关提交书面选择,授权州雇主在离职当年,以税前或罗斯(Roth)方式,将任何或所有假期支付款项存入雇员在《国内税收法》第401(k)条、403(b)条或457条所述的州政府赞助的补充退休计划账户中,前提是该计划允许此类缴款。该缴款应在雇员最后工作日之后不迟于两个半月内存入雇员的401(k)、403(b)或457计划账户。本条无意授权超出联邦和州法律规定的年度递延限额或补充退休计划本身条款的缴款。
(c)CA 劳动法 Code § 202(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州雇员辞职、退休或因残疾从州政府工作岗位退休时,雇员可以在其最后工作日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其任命机关提交书面选择,授权州雇主将雇员因残疾、退休而有权获得的任何或所有未休或累计的年假、年假、节假日假、病假,或因先前加班工作且由任命机关给予了补休而有权获得的调休的支付款项递延至下一个日历年度。雇员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项:
(1)CA 劳动法 Code § 202(c)(1) 将全部款项存入其401(k)、403(b)或457计划账户。
(A)CA 劳动法 Code § 202(c)(1)(A) 此选择仅适用于雇员的最后工作日在其最后工作日所在日历年的11月1日或之后。
(B)CA 劳动法 Code § 202(c)(1)(B) 缴款应在雇员最后工作日之后不迟于两个半月内存入相应的计划账户。
(2)CA 劳动法 Code § 202(c)(2) 将递延付款的任何部分存入其401(k)、403(b)或457计划账户,并就剩余未缴款的未休假获得现金支付。
(A)CA 劳动法 Code § 202(c)(2)(A) 雇员只有在其最后工作日是在其最后工作日所在日历年的11月1日或之后,才有资格将递延付款的一部分存入401(k)、403(b)或457计划账户。
(B)CA 劳动法 Code § 202(c)(2)(B) 对于递延存入401(k)、403(b)或457计划账户的部分,缴款应在雇员最后工作日之后不迟于两个半月内存入相应的计划账户。
(C)CA 劳动法 Code § 202(c)(2)(C) 对于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i)CA 劳动法 Code § 202(c)(2)(C)(i) 只有雇员的假期中超出11月工资期的部分才应递延至下一个日历年度。
(ii)CA 劳动法 Code § 202(c)(2)(C)(ii) 根据本款规定,付款应在雇员最后工作日之后的次年2月1日之前支付。
(3)CA 劳动法 Code § 202(c)(3) 接收上述所有递延未休假的整笔付款。
(A)CA 劳动法 Code § 202(c)(3)(A) 只有雇员的假期中超出11月工资期的部分才应递延至下一个日历年度。
(B)CA 劳动法 Code § 202(c)(3)(B) 根据本条规定,付款应在雇员最后工作日之后的次年2月1日之前支付。
(d)CA 劳动法 Code § 202(d) 本条无意授权超出联邦和州法律规定的年度递延限额或补充退休计划本身条款的缴款。

Section § 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在雇员辞职或被解雇后故意不支付其应得工资,这些工资将继续作为罚金计算,直到支付完毕或提起诉讼。此罚金最长可计算30天。但是,如果雇员试图避免收到付款,例如藏匿或拒绝接受已提供的付款,那么在此期间他们将失去获得此罚金的权利。

雇员可以在任何时候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这些罚金,只要在对原始未付工资提起诉讼的法定时效期满之前。

(a)CA 劳动法 Code § 203(a) 如果雇主故意不依照第201、201.3、201.5、201.6、201.8、201.9、202和205.5条的规定,不予扣减或减少地支付被解雇或辞职的雇员的任何工资,则该雇员的工资应自到期日起,以相同费率作为罚金继续计算,直至支付或提起诉讼;但工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天。雇员为避免收到付款而藏匿或缺席,或在付款(包括根据本条已累计的任何罚金)已完全向其提供时拒绝接受付款,则在雇员如此避免付款期间,无权享受本条规定的任何利益。
(b)CA 劳动法 Code § 203(b) 可以在对产生这些罚金的工资提起诉讼的时效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就这些罚金提起诉讼。

Section § 203.1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雇主用支票、汇票或凭证支付您工资或福利,但这些支付工具因雇主没有账户或账户资金不足而无法兑现,那么雇主可能需要向您支付罚金。这项罚金将根据您未支付的工资或福利累计计算,从它们到期之日开始,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

然而,如果您的雇主能证明这不是故意的,或者您已经通过其他法律行动追回了服务费,那么这项罚金可能就不适用。

如果雇主在正常雇佣过程中或根据第201、201.3、201.5、201.6、201.7、201.8或202条的规定,通过支票、汇票或凭证支付员工任何工资或附带福利,或两者兼有,而该支票、汇票或凭证随后因雇主或出票人在开出票据的银行、机构或个人处无账户,或在提交时账户资金不足而被拒付,只要该票据在员工收到支票、汇票或凭证之日起30天内提交,则该等工资或附带福利,或两者兼有,应自其到期日起以相同费率作为罚金持续计算,直至支付或直至为此提起诉讼。但是,该等工资和附带福利的罚金不得持续超过30天,并且如果雇主能向劳工专员或适当的法院证明违反本条规定并非故意,则本罚金不适用。在员工根据《民法典》第1719条提起的诉讼中追回该条授权的服务费的任何情况下,本罚金也不适用。

Section § 203.5

Explanation

如果担保公司或担保书上的担保人未能按时支付经核实的工资索赔,未支付的工资将从要求付款之日起作为罚款持续累积,最长不超过30天。此规定不适用于另一法典条款中规定的承包商保证金。

(a)CA 劳动法 Code § 203.5(a) 如果签发担保劳动工资支付的担保公司或担保书上的担保人故意不扣减或减少地支付任何经核实的、被认定为到期应付的工资索赔,则该工资索赔将作为对担保公司或担保人的罚款,自提出付款要求之日起,以索赔所依据的工资相同的费率持续存在,直至支付为止,但该索赔作为罚款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b)CA 劳动法 Code § 203.5(b)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071.6条要求的承包商保证金。

Section § 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大多数雇主必须每月向员工支付两次工资。每月1日至15日完成的工作,必须在当月16日至26日之间支付;而16日至月底完成的工作,则应在次月10日之前支付。高级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和专业人员如果一次性全额支付,可以每月领取一次工资。

加班工资必须在下一个常规发薪日支付。雇主可以在未来的工资单上更正任何少报的工作时间。如果有集体谈判协议规定了不同的支付时间表,则以该协议为准。只要工资单在发薪期结束后七天内发出,即视为符合法律要求。

对于加州大学的员工,工资必须按常规时间表支付。按月支付的工资必须在发薪期结束后五天内支付;对于更频繁的支付,则根据预先公布的时间表进行。大学员工可以选择全年分摊工资。

(a)CA 劳动法 Code § 204(a) 除第201、201.3、202、204.1或204.2条所述工资外,任何人在任何受雇期间所赚取的所有工资,应在每个日历月内分两次支付,支付日期由雇主预先指定为常规发薪日。任何日历月内,在第1日至第15日(含)之间完成的劳动,应在该劳动完成当月的第16日至第26日之间支付;在第16日至最后一日(含)之间完成的劳动,应在次月的第1日至第10日之间支付。但是,受《公平劳动标准法》管辖的雇主的高级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工资,根据《公平劳动标准法》第13(a)(1)条(截至1969年3月1日修订,载于《联邦法规法典》第29卷第541部分,以该部分现行或未来可能修订的文本为准)的规定,如果当月全部工资,包括支付日期至月末之间未赚取的部分,在该时间一并支付,则可在劳动完成当月的第26日或之前每月支付一次。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04(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04(b)(1)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所有超出正常工作时间所赚取的工资,应不迟于下一个常规发薪期的发薪日支付。
(2)CA 劳动法 Code § 204(b)(2) 如果当前发薪期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在下一个常规发薪期的工资单上作为更正项列出,则雇主符合第226条(a)款关于员工总工作时间的要求。任何在后续发放的工资单中列出的更正,应说明雇主更正其最初工作时间报告所涉发薪期的起止日期。
(c)CA 劳动法 Code § 204(c) 但是,当员工受集体谈判协议约束,且该协议规定了不同的薪酬安排时,这些安排应适用于受约束的员工。
(d)CA 劳动法 Code § 204(d) 如果工资在发薪期结束后不超过七个日历日内支付,则本条的要求应视为通过每周、每两周或半月发薪的方式得到满足。
(e)CA 劳动法 Code § 204(e) 尽管有第220条(a)款的规定,加州大学校董会直接雇佣的员工所赚取的所有工资,应在常规发薪日支付。对于按月支付工资的员工,支付应不迟于月度发薪期结束后五天。对于按更频繁支付工资的员工,支付应根据加州大学预先公布的支付时间表进行。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加州大学校董会允许其员工选择分配工资,以便他们全年都能收到工资,而不仅仅是在工作期间收到。

Section § 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在同一行业中为不同雇主交替工作的工人。如果雇主们制定了一个统一的计划,在中央地点按共享的发薪时间表支付工资,那么大多数工资支付规定仍然适用,但有几个特定条款除外。

雇主必须在启动此支付计划前至少 10 天通知劳工专员。一旦计划实施,未经事先通知劳工专员,不得停止。

当工人从事的雇佣关系通常涉及在同一行业内为多个雇主交替工作,并且这些雇主或其中一些雇主合作制定一项计划,在中央地点或多个地点按照统一的发薪日期表支付工资时,本章的所有规定,除 (201)、(202) 和 (208) 条外,均应适用。所有此类工人,包括被解雇的和辞职的,都应在这些中央地点领取工资。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此类计划,除非合作建立该计划的雇主已向劳工专员发出设立该计划意图的通知,且通知发出后已满 10 天。一旦建立,任何此类计划都不得放弃,除非打算放弃该计划的雇主已向劳工专员发出放弃该计划意图的通知。

Section § 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按周支付工资的雇员适用特殊规定。如果您按固定时间表每周获得工资,那么您在通常发薪日之前或当天完成的工作,必须在下一周的发薪日之前支付。如果您的工作是在发薪日之后完成的,那么您必须在该发薪日后的七天内获得报酬。

Section § 2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某些雇员,特别是担任行政、管理或专业职务的雇员,免受第204条规定的约束。此项豁免适用于以下情况:他们不受集体谈判协议约束,不受《公平劳动标准法》管辖,月薪中不包含加班费,并且在月度工资周期结束后一周内获得报酬。

第204条不适用于不受任何集体谈判协议约束、不受《公平劳动标准法》管辖、其月薪酬不包括加班费、且在其月度工资周期结束后七天内获得报酬的行政、管理或专业雇员。

Section § 2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汽车经销商工作,你的佣金工资必须由雇主设定一个常规发薪日,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这笔工资是根据你为经销商完成的销售额计算的。但是,如果存在集体谈判协议(经销商与其员工工会之间的合同),其中规定了不同的发薪日,那么该协议将优先适用。

支付给受雇于经机动车辆管理局许可的车辆经销商的任何人员的佣金工资,应在每个日历月内,于雇主预先指定的常规发薪日支付一次。佣金工资是指为销售该雇主的财产或服务而提供服务的人员所获得的报酬,并按其金额或价值按比例计算。
如果雇主与其雇员之间存在规定工资支付日期的集体谈判协议,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2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受《公平劳动标准法》约束的雇主旗下的行政、管理和专业职位员工,在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的情况下,何时必须获得报酬。这些员工应在加班月份的下一个月的26日之前收到付款。但是,如果存在包含不同支付条款的集体谈判协议,则以该协议的条款为准。

Section § 2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员工选择补休而不是加班费。员工每加班一小时,可以获得一小时半的补休时间。但这需要有书面协议,并且员工必须书面提出请求。员工累计的补休时间不能超过240小时,超过部分必须支付加班费。如果员工离职,任何未使用的补休时间必须按其过去三年平均工资率或最终工资率中较高者支付。

使用补休时间不应过度扰乱雇主的运营。雇主必须记录员工赚取和使用的补休时间。某些豁免员工或受特定工资令约束的员工不适用此规定。

(a)CA 劳动法 Code § 204.3(a) 员工可以获得补休时间,而非加班费,补休时间应按法律要求支付加班费的每小时工作时间不低于一小时半的比例计算。如果某小时工作时间原本应按员工正常薪酬率的一倍半以上计算报酬,则员工可以按更高的比例获得相应的补休时间。
(b)CA 劳动法 Code § 204.3(b) 如果满足以下四个条件,雇主可以根据 (a) 款提供补休时间:
(1)CA 劳动法 Code § 204.3(b)(1) 补休时间是根据雇主与雇员的正式授权代表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谅解备忘录或其他书面协议的适用条款提供的;或者,对于不受上述协议或谅解备忘录约束的员工,是根据雇主与员工在工作执行前签订的书面协议提供的。
(2)CA 劳动法 Code § 204.3(b)(2) 员工累计的补休时间未超过 (c) 款规定的限额。
(3)CA 劳动法 Code § 204.3(b)(3) 员工已书面请求以补休时间代替加班费。
(4)CA 劳动法 Code § 204.3(b)(4) 员工每周的常规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04.3(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04.3(c)(1) 员工累计的补休时间不得超过240小时。任何已累计240小时补休时间的员工,其任何额外的加班时间都应获得加班费。
(2)CA 劳动法 Code § 204.3(c)(2) 如果向员工支付累计补休时间的报酬,该报酬应按员工在收到付款时所赚取的正常工资率支付。
(d)CA 劳动法 Code § 204.3(d) 员工根据 (a) 款规定累计的补休时间,在终止雇佣时,应按不低于员工在雇佣期最后三年内获得的平均正常工资率或员工获得的最终正常工资率(以较高者为准)获得未使用的补休时间的报酬。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04.3(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04.3(e)(1) 员工根据 (a) 款规定累计的补休时间,并已请求使用该补休时间的,如果使用该补休时间不会过度扰乱雇主的运营,雇主应允许员工在提出请求后的合理期限内使用该时间。
(2)CA 劳动法 Code § 204.3(e)(2) 应员工请求,雇主应以现金支付加班费,而非补休时间,用于支付已累计至少两个工资期的补休时间。
(3)CA 劳动法 Code § 204.3(e)(3) 为确定使用补休时间的请求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获得批准,以下因素应予考虑:
(A)CA 劳动法 Code § 204.3(e)(3)(A) 正常工作安排。
(B)CA 劳动法 Code § 204.3(e)(3)(B) 根据过往经验预期的工作高峰期。
(C)CA 劳动法 Code § 204.3(e)(3)(C) 人员和服务的紧急需求。
(D)CA 劳动法 Code § 204.3(e)(3)(D) 合格替补人员的可用性。
(f)CA 劳动法 Code § 204.3(f) 每位雇主都应保存准确反映补休时间赚取和使用情况的记录。
(g)CA 劳动法 Code § 204.3(g) 就本节而言,“补休时间”和“补休”是指员工不工作的时间,这些时间不计入适用工作周或其他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工作时间,且员工按其正常工资率获得报酬。
(h)CA 劳动法 Code § 204.3(h)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豁免于加州工资令加班规定的员工。
(i)CA 劳动法 Code § 204.3(i) 本节不适用于受工业福利委员会以下工资令约束的任何员工:第8-80号、13-80号和14-80号令(影响收获后产品处理行业、农场农产品市场准备行业和农业职业),第3-80号令(影响罐头、冷冻和保鲜行业),第5-89号和10-89号令(影响公共家政和娱乐休闲行业),以及第1-89号令(影响制造业)。

Section § 20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理发和美容法案》下持证雇员的薪酬支付规则。它要求佣金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两次。除了佣金外,雇员必须获得至少两倍于州最低工资的基本小时工资。法律允许在基本工资之上约定额外佣金,并且休息时间必须按常规小时工资支付。它还明确,本法律不限制其他合法权利,例如加班费。

支付给根据《理发和美容法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10章(第7301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雇员的佣金工资,应在每个日历月内至少两次到期并应支付,支付日期为雇主预先指定为常规发薪日的日期。对于根据《理发和美容法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10章(第7301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雇员,因提供需要此类许可的服务而支付给该雇员的工资,当以客户(此类服务的接受者)支付给雇主的款项的百分比或固定金额部分支付时,以及因销售商品而获得的工资,构成佣金,但前提是,在每个有工作时数的发薪期内,除了已支付的佣金外,雇员所有工作时数均获得至少两倍于州最低工资标准的常规基本小时工资。雇员和雇主可以约定在基本小时工资之外的佣金。雇员在休息和恢复期间的报酬率不得低于其常规基本小时工资。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包括加班费的权利。

Section § 2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从事特定工作(如农业、畜牧业和家庭佣工)的雇员应如何获得工资。如果这些雇员由雇主提供食宿,他们必须每月至少获得一次工资,日期由雇主设定。两个发薪日之间的时间不能超过31天,并且每笔工资支付必须涵盖截至该发薪日的所有工资。然而,对于农场劳务承包商雇用的工人,工资应至少每周支付一次,涵盖截至发薪日前四天的工资。

Section § 2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农业雇员每月应获得两次工资。对于每月1日至15日期间完成的工作,工资应在当月16日至22日之间支付。对于每月16日至月底期间完成的工作,工资应在下个月1日至7日之间支付。这项规定专门适用于某个条款中定义的农业雇员,但不包括第205条所涵盖的雇员。

除第201条和第202条提及的工资外,任何第1140.4条所定义的农业雇员所赚取的所有工资,应在每个日历月内支付两次,支付日期由农业雇主预先指定为常规发薪日。任何日历月内,在第1天至第15天(含)之间完成的劳动,应在该劳动完成月份的第16天至第22天之间支付。任何日历月内,在第16天至最后一天(含)之间完成的劳动,应在下一个月的第1天至第7天之间支付。本条所指的农业雇员不包括第205条所涵盖的雇员。

Section § 2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发生工资争议,雇主必须无条件按时支付已确认的工资。员工仍保留追讨其认为应得的任何额外工资的权利。如果经过调查和听证,证实确实拖欠工资,雇主必须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支付。如果雇主有能力支付但未在此期限内支付,他们必须支付因延迟支付而造成损害的三倍赔偿。

(a)CA 劳动法 Code § 206(a) 如发生工资争议,雇主应不附带任何条件,并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其承认应支付的所有工资或部分工资,员工仍保留对所主张的任何余额可能享有的所有补救措施。
(b)CA 劳动法 Code § 206(b) 如果在调查和听证后,劳工专员已确定任何员工工资主张的有效性,则该主张应在雇主收到此类工资到期通知后10天内到期并支付。任何有能力支付但故意未能在10天内支付此类工资的雇主,除任何其他适用罚款外,应支付因未能支付而直接且可预见地给员工造成的任何损害金额的三倍。

Section § 2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雇主在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放弃对已到期、将到期或预支工资的权利。如果雇主违反此规定,该弃权书或免责声明将无效,且雇主将构成轻罪。 此外,如果雇主以支付工资为条件,要求员工虚报工作时长,这也属于签署弃权书的行为,同样不被允许。

Section § 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在工作场所清晰地展示一份通知,告知员工何时何地会收到工资。如果无法在工作场所张贴,该通知应放在员工上下班时能看到的地方,或在他们领取工资的地点。

Section § 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员工被解雇时,他们必须在被解雇的地点领取最终工资。如果员工辞职,他们应该在雇主位于其工作所在县的办公室领取工资。所有最终支付都应遵循支付员工工资的法律程序。

每位被解雇的员工应在解雇地点获得报酬;每位辞职的员工应在雇主位于员工曾提供劳务的县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获得报酬。所有支付均应依法进行。

Section § 209

Explanation
如果员工罢工,他们未支付的工资必须在下一个正常的发薪日支付。这笔付款必须是全额,不得有任何扣除。此外,雇主必须返还之前要求罢工员工为工作表现而提供的任何押金或担保。

Section § 210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雇主没有按照特定法律支付员工工资,他们将面临罚款。首次违规,每位员工罚款100美元。如果再次违规或故意不支付,则每位员工罚款200美元,外加未支付工资的25%。

员工可以自行追讨这些罚款,或者劳工专员可以通过正式程序追讨。但是,员工对于同一违规行为只能选择追讨一种罚款:法定罚款或民事罚款。

(a)CA 劳动法 Code § 210(a) 除了本条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之外,并与之完全独立且分离,任何未能按照第201.3、204、204b、204.1、204.2、204.11、205、205.5和1197.5条规定支付每位员工工资的人,应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1)CA 劳动法 Code § 210(a)(1) 对于任何首次违规,每次未能支付每位员工工资,罚款一百美元 ($100)。
(2)CA 劳动法 Code § 210(a)(2) 对于每次后续违规,或任何故意或蓄意违规,每次未能支付每位员工工资,罚款二百美元 ($200),外加非法扣留金额的25%。
(b)CA 劳动法 Code § 210(b) 该罚款应由员工根据第98条作为法定罚款追回,或由劳工专员通过发出传票或根据第98.3条作为民事罚款追回。劳工专员根据本条发出的传票的签发、抗辩和判决执行程序,应与第1197.1条 (b) 至 (k) 款(含)中规定的程序相同。
(c)CA 劳动法 Code § 210(c) 员工仅有权就同一违规行为追回本条规定的法定罚款,或执行第2699条 (a) 款规定的民事罚款,但不能两者兼得。

Section § 2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州或特定部门提起诉讼追讨罚款时的程序。州政府无需支付诉讼费用,治安官或法警在其管辖范围内免费送达传票。他们必须注明通常应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将成为州政府胜诉判决的一部分。州政府可以将多项罚款请求合并为一项诉讼,无需单独列出。但是,在根据本条或相关的第210条提起任何诉讼之前,必须提出要求。州政府也可以在不通过诉讼的情况下接受罚款。

Section § 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雇主使用支票或类似凭证支付工资或预支工资时,这些凭证必须能在本州某个营业地点兑换成现金,并且是即时兑付,不能打折,凭证上还要写明该营业地点的名称和地址。这些凭证在签发后至少30天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雇主不能用代用券或优惠券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

如果支付凭证被拒付或不兑现,相关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证据,表明签发人知道没有足够的资金或信用来支付。如果付款人是银行,那么凭证上就不需要写银行地址,只要收款人可以在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无折扣地兑换现金即可。

(a)CA 劳动法 Code § 212(a) 任何人或其代理人或高级职员,均不得签发以下凭证,用于支付已到期或将到期的工资,或作为应得工资的预付款:
(1)CA 劳动法 Code § 212(a)(1) 任何指令、支票、汇票、本票、备忘录或其他债务凭证,除非其可流通并可按要求以现金支付,不得打折,在本州某个已设立的营业地点支付,且该营业地点的名称和地址必须出现在该凭证上,并且在其签发时及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该合理时间不得少于30天),签发人或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够的资金,或与付款人有信用、安排或谅解以支付该凭证。
(2)CA 劳动法 Code § 212(a)(2) 任何代用券、优惠券、卡片或其他可在商品中兑换的物品,或声称可以非货币形式支付或兑换的物品。
(b)CA 劳动法 Code § 212(b) 如果(a)款中提及的凭证被拒付或不兑现,拒付或不兑现通知或备忘录可作为提示、未付款和拒付的证据,并推定为出票人明知付款人资金或信用不足的证据。
(c)CA 劳动法 Code § 212(c) 尽管有(a)款第(1)项的规定,如果付款人是银行,银行的地址无需出现在凭证上,在此情况下,该凭证应可流通并可按要求以现金支付,不得打折,在有权执行该凭证的人选择的付款人任何营业地点支付。

Section § 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212条不阻止雇主为雇员支付基本生活必需品或工作设备的费用。它不适用于某些政府和教育机构,如县、市或学校,也不适用于非营利教育机构的学生。雇主还可以将雇员的工资直接存入其选择的银行账户,只要雇员同意即可。如果雇佣关系终止,只要雇主遵守关于辞职或被解雇时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仍然可以通过存款方式支付。

第212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
(a)CA 劳动法 Code § 213(a) 禁止雇主担保支付雇员因生活必需品或因履行职责所使用的工具和器具而产生的账单。
(b)CA 劳动法 Code § 213(b) 适用于县、市政公司、准市政公司或学区。
(c)CA 劳动法 Code § 213(c) 适用于非营利学校、学院、大学以及其他非营利教育机构的学生。
(d)CA 劳动法 Code § 213(d) 禁止雇主将已到期或将到期的工资或预支的工资存入雇员选择的、在本州设有营业地点的任何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的账户中,但雇员已自愿授权该存款。如果雇主解雇雇员或雇员辞职,雇主可以通过根据本款授权的存款方式支付雇员被解雇或辞职时已赚取但未支付的工资,但雇主须遵守本条中关于终止或辞职时工资支付的规定。

Section § 21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关于不当支付工资的法律,可以在支付凭证签发地或应支付地提起诉讼。

Section § 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或其代表(例如经理或高级职员)违反了某些与工资相关的规定,他们就犯了轻罪,这是一种较轻的罪行。此外,如果他们没有张贴要求的通知,这将自动被视为违规的证据。

Section § 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有能力支付却在被要求支付后仍拒绝支付所欠工资,则构成轻罪。此外,如果目的是为了获得折扣,或为了给债权人制造麻烦或欺骗债权人,而谎报欠款金额或质疑债务的有效性,也是违法的。

Section § 2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示劳工法执行司积极查找与本条规定相关的违规行为。在适当时候,他们必须采取行动施加处罚,并确保规则得到遵守。

Section § 218

Explanation
本节确保员工可以亲自或通过他人采取法律行动,追回拖欠的工资或罚款。这意味着,无论是否有其他保护措施或程序,提起诉讼以获得应得的款项始终是一种选择。

Section § 2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卷入了一起关于未支付工资、福利或养老金的法庭案件,如果有人在案件开始时提出请求,法院会将律师费判给胜诉方。但是,如果雇主胜诉,他们只有在法院认定雇员存在恶意行为(即不诚实意图)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这些费用。如果劳工专员提起诉讼,或者在某些与建筑相关的法律行动中(例如涉及担保或机械留置权的案件),此规则不适用。此外,本法律不影响根据另一项具体法律(第 1194 条)可以要求律师费的案件。

(a)CA 劳动法 Code § 218.5(a) 任何因未支付工资、附带福利、或健康与福利或养老基金供款而提起的诉讼中,如果诉讼的任何一方在提起诉讼时请求律师费和诉讼费用,法院应判给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但是,如果法院诉讼中的胜诉方不是雇员,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应仅在本条规定下判给,条件是法院认定雇员恶意提起该法院诉讼。 本条不适用于劳工专员提起的诉讼。本条不适用于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9章(自第 7000 条起)发行担保的担保人,也不适用于根据《民法典》第4部第6编第2章第4章(自第 8400 条起)提起的强制执行机械留置权的诉讼。
(b)CA 劳动法 Code § 218.5(b)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 1194 条可追回律师费的任何诉讼事由。

Section § 218.6

Explanation

如果你因为别人没给你发工资而把他们告上法庭,法院会确保你拿到所欠工资的利息。这个利息会从你的工资本应支付的那天开始算起,并按照《民法典》中提到的一个特定利率来计算。

在任何因未支付工资而提起的诉讼中,法院应判给所有到期未付的工资利息,该利息应按照《民法典》第3289条 (b) 款规定的利率计算,并自工资依照第2部第1章(自第200条起)的规定到期应付之日起计算。

Section § 21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合同,在这些合同中,总承包商负责支付分包商在建筑或维修项目中拖欠的任何工资债务。总承包商的责任包括未支付的工资和福利,但不包括罚款。劳工专员或第三方可以通过法律行动强制执行此责任,一个委员会也可以在提前通知后采取行动。

总承包商必须向分包商索取并获得工资记录和其他项目详情,以确保付款管理得当。如果分包商未能提供所需信息,总承包商可以暂停付款,直到信息提供为止。本法不改变业主按时支付总承包商的义务,也不改变总承包商按时支付分包商的义务。

不同的实体可以对总承包商或分包商提起诉讼,但诉讼必须在项目完成或正式关闭后一年内提起。本法不适用于政府雇员,且本法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承包商必须在其协议中明确规定与文件相关的付款扣留要求。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18.7(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18.7(a)(1) 适用于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期间签订的合同,在本州签订或承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私人工程的建造、施工、改造或维修合同的总承包商,应承担并负责支付由在总承包商之下、通过总承包商或为总承包商工作的任何层级分包商产生的、针对工资索赔人履行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合同标的所包含的劳务而拖欠工资索赔人或代表工资索赔人的第三方的任何债务。
(2)CA 劳动法 Code § 218.7(a)(2) 根据本条规定,总承包商的责任仅限于任何未支付的工资、附带福利或其他福利款项或缴款,包括所欠利息,但不包括罚款或违约金。
(3)CA 劳动法 Code § 218.7(a)(3) 总承包商或任何其他人不得规避或实施任何否定本条要求的行为。本条不禁止总承包商或任何层级分包商通过合同约定或执行任何其他合法补救措施,以应对其所雇佣的分包商因该分包商或在该分包商之下工作的任何层级分包商未支付工资、附带福利或其他福利款项或缴款而产生的责任。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18.7(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18.7(b)(1) 劳工专员可根据第98条或第1197.1条,或通过民事诉讼,对总承包商执行由(a)款规定的未支付工资责任。总承包商的责任应限于未支付的工资,包括任何所欠利息。
(2)CA 劳动法 Code § 218.7(b)(2) 代表工资索赔人被拖欠附带福利或其他福利款项或缴款的第三方可对总承包商提起民事诉讼,以执行由(a)款规定的责任。法院应判决此类诉讼中的胜诉原告获得其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包括专家证人费。
(3)CA 劳动法 Code § 218.7(b)(3) 根据1978年联邦劳资合作法(29 U.S.C. Sec. 175a)设立的劳资合作联合委员会,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总承包商或任何层级分包商提起诉讼,追讨总承包商或分包商因私人工程的履行而拖欠工资索赔人的未支付工资,包括总承包商根据(a)款所欠的未支付工资。法院应判决此类诉讼中的胜诉原告获得其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包括专家证人费。在对总承包商提起诉讼以执行由(a)款规定的责任之前,委员会应通过一级邮件向总承包商和雇佣工资索赔人的分包商提供至少30天的通知。该通知只需描述索赔的一般性质,不应限制总承包商的责任,也不应排除后续修改诉讼以涵盖分包商雇佣的其他工资索赔人。
(4)CA 劳动法 Code § 218.7(b)(4) 任何其他方均不得对总承包商提起诉讼以执行由(a)款规定的责任。
(c)CA 劳动法 Code § 218.7(c)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经审判后,总承包商的财产可被查封,以支付根据本条获得的任何判决。
(d)CA 劳动法 Code § 218.7(d) 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应在以下各项中最早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
(1)CA 劳动法 Code § 218.7(d)(1) 根据《民法典》第8182条,直接合同完工通知的备案。
(2)CA 劳动法 Code § 218.7(d)(2) 根据《民法典》第8188条,直接合同所涵盖工程停工通知的备案。
(3)CA 劳动法 Code § 218.7(d)(3) 直接合同所涵盖工程的实际完工。
(e)CA 劳动法 Code § 218.7(e) 本条不适用于由州、特别区、市、县、市县或州的任何政治分区雇员所从事的工作。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18.7(f)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18.7(f)(1) 应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提出的要求,分包商及其合同项下的任何下级分包商应提供工资记录,这些记录至少应包含第226条(a)款规定的信息,并且是第1174条所指的工资记录,涉及其在私人工程中提供劳务的雇员;这些工资记录应仅为防止披露个人完整社会安全号码而进行标记或涂改,但应提供社会安全号码的后四位。工资记录必须包含足够的信息,以告知请求方分包商代表雇员向第三方支付附带福利或其他福利款项或缴款的支付状况。
(2)CA 劳动法 Code § 218.7(f)(2) 应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提出的要求,该分包商以及与该分包商签订合同的任何下级分包商,应当向总承包商提供中标信息,该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分包商的名称和地址、与分包商签订合同的承包商、预计开始日期、工期、以及预计的熟练工和学徒工工时,以及其在该项目上的分包商的联系信息。
(3)CA 劳动法 Code § 218.7(f)(3) 分包商未能遵守本款规定,不应免除总承包商在本条中包含的任何义务。
(g)CA 劳动法 Code § 218.7(g) 就本条而言,“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分别具有《民法典》第8018条和第8046条所规定的含义。
(h)CA 劳动法 Code § 218.7(h)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改变业主及时向总承包商付款的义务,如《民法典》第8800条和第8812条所规定;或总承包商及时向分包商付款的义务,如《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108.5条和《民法典》第8814条所规定;或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罚款,如《民法典》第8800条和第8818条以及《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108.5条所规定;但如果分包商未及时提供根据分款 (f) 的第 (1) 和 (2) 项要求的信息,总承包商可以扣留所有应付款项作为“争议款项”,直至该信息提供为止。
(i)CA 劳动法 Code § 218.7(i) 对于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任何合同,为了根据分款 (h) 扣留争议款项,总承包商必须在其与分包商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总承包商将要求分包商根据分款 (f) 的第 (1) 和 (2) 项提供的具体文件和信息。分包商可以在其与下级分包商的合同中包含相同的要求,并且如果下级分包商未提供根据分款 (f) 的第 (1) 和 (2) 项要求的信息,可以扣留所有应付款项作为争议款项,直至该信息提供为止。
(j)CA 劳动法 Code § 218.7(j) 本条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可以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218.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劳动法规定,总承包商有责任确保其分包商的员工在私人建设项目中获得适当报酬。如果分包商未能支付工资,总承包商可能需要承担这些款项,除非他们已经监控并解决了潜在问题。

总承包商必须审查分包商的工资记录,迅速采取行动解决任何支付问题,并在向分包商支付最终款项之前获得确认支付的宣誓书。除非他们知晓问题或未履行监控和纠正支付失败的义务,否则他们可能无需承担罚金。

劳动标准执行司将通知承包商和分包商收到的投诉。劳工专员可以执行这项法律,允许他们对承包商未支付的工资和罚金采取行动。他们必须在采取法律行动前至少30天通知承包商。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18.8(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18.8(a)(1) 对于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在本州签订或承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私人工程的建造、施工、改造或维修合同的总承包商,应承担并负责由在总承包商之下、通过总承包商或为总承包商行事的任何层级分包商产生的、因工资索赔人履行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合同标的所包含的劳务而欠付工资索赔人或代表工资索赔人的第三方的任何债务。
(2)CA 劳动法 Code § 218.8(a)(2) 在符合第 (3) 款规定的前提下,总承包商在本节项下的责任应涵盖因分包商履行劳务而欠付的任何未支付的工资、附带福利或其他福利款项或缴款、罚金或违约金,以及利息。
(3)CA 劳动法 Code § 218.8(a)(3) 总承包商在本节项下的责任仅在以下情况下延伸至罚金和违约金:
如果分包商雇佣的工人在私人建设项目中因其在该项目上履行劳务而未获得分包商应支付的工资、附带福利或其他福利款项或缴款,则该项目的总承包商不承担第 (2) 款项下的任何相关罚金或违约金,除非总承包商知晓分包商未能支付规定的工资、附带福利或其他福利款项或缴款,或总承包商未能遵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劳动法 Code § 218.8(A) 承包商应通过定期审查分包商的工资记录来监督分包商向雇员或劳工信托基金支付工资、附带福利或其他福利款项或缴款的情况,这些记录至少应包含第226条 (a) 款规定的信息,并且是第1174条所指的工资记录。
(B)CA 劳动法 Code § 218.8(B) 一旦发现分包商未能向雇员或劳工信托基金支付工资、附带福利或其他福利款项或缴款,承包商应积极采取纠正措施以制止或纠正该失败,包括但不限于,扣留因分包商在私人建设项目上完成工作而应支付给分包商的足够款项。
(C)CA 劳动法 Code § 218.8(C) 在向分包商支付私人建设项目上已完成工作的最终款项之前,承包商应从分包商处获得一份经伪证罪处罚宣誓的宣誓书,证明分包商已向雇员或劳工信托基金支付了在私人建设项目上所有已完成工作应付的工资、附带福利或其他福利款项或缴款。
(4)CA 劳动法 Code § 218.8(4) 劳动标准执行司应在收到关于私人工程项目分包商未能支付工人应得的规定工资、附带福利或其他福利的投诉后15天内,通知该私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商和分包商。
(5)CA 劳动法 Code § 218.8(5) 总承包商或任何其他人不得规避或实施任何否定本节要求的行为。本节不禁止总承包商或任何层级的分包商通过合同约定或执行任何其他合法补救措施,以应对因其雇佣的分包商或在该分包商之下工作的任何层级分包商未支付工资、附带福利或其他福利款项或缴款而产生的责任,包括相关罚金和违约金的责任。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18.8(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18.8(b)(1) (A) 劳工专员可根据第98条或第1197.1条,或通过民事诉讼,对总承包商执行由 (a) 款规定的未支付工资、违约金、利息和罚金的责任。
(B)CA 劳动法 Code § 218.8(b)(1)(B) 劳工专员应在根据第98条就行政投诉举行听证会之前、在根据第1197.1条发出传票之前、或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至少30天,通知私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商和任何层级的分包商,告知其分包商未能支付工人应得的规定工资、附带福利或其他福利。该通知只需说明索赔的一般性质、项目名称或地址以及雇主名称。该通知不应排除后续对诉讼的修改,以涵盖分包商雇佣的其他承包商或工资索赔人。
(g)CA 劳动法 Code § 218.8(g) 就本节而言,“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含义分别与《民法典》第8018条和第8046条的规定相同。
(h)CA 劳动法 Code § 218.8(h) 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改变《民法典》第8800条和第8812条规定的业主及时向总承包商付款的义务,或《商业和专业法典》第7108.5条和《民法典》第8814条规定的总承包商及时向分包商付款的义务,或《民法典》第8800条和第8818条以及《商业和专业法典》第7108.5条规定的未履行义务的罚款,但如果分包商未及时提供(f)款第(1)和(2)项要求的信息,则总承包商可以扣留所有应付款项作为“争议款”,直至该信息提供为止。
(i)CA 劳动法 Code § 218.8(i) 对于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任何合同,为了根据(h)款的规定扣留争议款项,总承包商必须在其与分包商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总承包商将要求分包商根据(f)款第(1)和(2)项提供哪些具体文件和信息。分包商可以在其与下级分包商的合同中包含相同的要求,并且如果下级分包商未提供(f)款第(1)和(2)项要求的信息,则可以扣留所有应付款项作为争议款,直至该信息提供为止。
(j)CA 劳动法 Code § 218.8(j) 本节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可以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2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雇主可以更频繁地、以更大的金额或在到期日之前全额支付工资。然而,任何试图规避本条其他规定的协议都是不允许的,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还是默示的。

此外,州政府可以在不违反本法律的情况下,向离职或被解雇的员工支付其未使用的年假或休假时间的报酬。这包括年假、因残疾退休而享有的休假,或因先前加班工作而获得的补休。

(a)CA 劳动法 Code § 219(a) 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以更频繁的间隔、或以更大的金额、或在到期时或到期前全额支付工资,但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被私人协议规避或废止,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还是默示的。
(b)CA 劳动法 Code § 219(b) 州雇主授权辞职或被州政府解雇的员工领取任何未使用的或累计的年假、年度休假、节假日休假、因残疾退休而有权享有的病假,或因先前加班工作而有权享有的补休(且补休已由任命机关给予),不违反本节规定,依照第201节或第202节的规定。

Section § 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工资支付的某些规则不适用于直接受雇于加利福尼亚州或县、市等地方政府机构的雇员。然而,这些工资支付规则适用于所有其他类型的雇佣关系。

(a)CA 劳动法 Code § 220(a) 第201.3、201.5、201.6、201.7、201.8、203.1、203.5、204、204a、204b、204c、204.1、205和205.5条不适用于直接受雇于加利福尼亚州的雇员的工资支付。除(b)款另有规定外,所有其他雇佣均受这些规定的约束。
(b)CA 劳动法 Code § 220(b) 第200条至第211条(含)以及第215条至第219条(含)不适用于直接受雇于任何县、建制市、镇或其他市政公司的雇员的工资支付。所有其他雇佣均受这些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22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政府(如县或市)像私营公司一样,为按小时计酬或临时工缴纳休假、养老金、病假和健康福利。这些缴款替代了政府原本可能直接提供的福利。

政府必须确保这些工人获得的福利与私营企业提供的福利相似,但不能更好。缴款必须支付给在加州设有办事处、每年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且有担保的受托人或管理人负责资金的计划。

代表受雇于任何县、政治分区、建制市或镇或其他市政公司的人员,可以按照与私人雇主相同的方式和基础,对其休假津贴、养老金或退休基金、病假以及健康和福利进行缴款。
雇佣机构代表任何雇员向任何此类基金支付的款项,应替代诸如休假津贴、养老金或退休基金、病假以及健康和福利等福利,这些福利目前或将来可能由雇佣机构依法直接授予。
本节仅适用于按小时或按日计酬的非永久性劳工、工人及技工。
雇佣机构有权决定本节的公平适用,以确保雇员获得的福利与可比私营就业中提供的福利相当,但不超过。
雇佣机构仅向符合以下标准的计划付款:
1. 计划办公室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内。
2. 与计划相关的任何基金必须至少每年由独立的、持牌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3. 基金或计划的每位受托人或管理人,凡被授权接收、处理、处置或动用基金或计划资产的,均须办理担保。

Section § 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收回他们已经支付给员工的任何工资是违法的。

Section § 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故意或欺诈性地扣留通过集体谈判达成的任何部分约定工资是违法的。无论是故意、非法地,还是意图欺骗任何相关方,拒绝支付雇员约定工资都属于犯罪行为。

Section § 222.5

Explanation

雇主不得向雇员或求职者收取强制性医疗或身体检查的费用,无论是职前筛查还是法律规定的检查。这意味着企业必须自行承担这些费用,而不是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或直接让雇员或求职者支付。

任何人不得从任何雇员的报酬中扣留或扣除,或要求任何潜在雇员或就业申请人支付,任何作为雇佣条件进行的职前医疗或身体检查的费用。任何人也不得从任何雇员的报酬中扣留或扣除,或要求任何雇员支付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或其机构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所要求的医疗或身体检查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2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秘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低于合同规定或法律要求的金额,即使他们声称已支付正确金额,也是违法的。

Section § 2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雇主在法律要求或雇员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从雇员的工资中扣款。扣款可以用于支付保险费或养老金计划等,只要这些扣款不减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工资。但是,即使雇员同意,雇主也不能扣除工资来支付被禁止的税费。

第221、222和223条的规定绝不构成雇主非法扣留或转移雇员任何部分工资的行为,如果雇主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被要求或授权这样做,或者如果雇员书面明确授权扣除以支付保险费、住院或医疗会费,或不构成从通过集体谈判或根据工资协议或法规确定的标准工资中回扣或扣除的其他扣除,或者如果用于支付健康福利或养老金计划供款的扣除经集体谈判或工资协议明确授权。
本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授权雇主扣留或转移雇员任何部分工资以支付《政府法典》第50026条所禁止的任何税款、费用或收费,无论雇员是否授权此类扣留或转移。

Section § 22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加州劳工法》第221、222、222.5或223条中规定的规则,这将被视为一项轻罪,即一种可依法惩处的刑事犯罪。

Section § 2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非法扣留员工工资,他们必须支付罚款。对于首次违规,每位受影响的员工罚款100美元。对于重复或故意违规,每位员工罚款200美元,外加扣留工资的25%。劳工专员可以通过听证会或诉讼来追缴这些罚款。收取的罚款将用于资助雇主劳动法教育,并上缴州普通基金。

除本条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外,且完全独立于本条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任何违反第212、216、221、222或223条规定,非法扣留应付给任何雇员的工资的人,应处以民事罚款,具体如下:
(a)CA 劳动法 Code § 225.5(a) 对于任何首次违规,每次未能支付每位雇员的工资,罚款一百美元 ($100)。
(b)CA 劳动法 Code § 225.5(b) 对于每次后续违规,或任何故意或蓄意违规,每次未能支付每位雇员的工资,罚款二百美元 ($200),加上非法扣留金额的25%。
罚款应由劳工专员作为追回未付工资和罚款的听证会的一部分,或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追回。诉讼应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劳工专员及其律师可代表人民提起诉讼并采取行动。追回罚款的百分之十二点五 (12.5%) 应存入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内的一个基金,该基金专门用于教育雇主了解州劳动法,余额应存入州财政,计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22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雇主每月至少两次向雇员提供详细的书面报表,其中需显示重要的工资详情,例如总工资、净工资、总工作小时数以及所有扣款。雇主还必须将这些信息存档三年,并允许雇员查阅或索取其记录副本。未能及时或准确提供这些记录可能导致雇主面临经济处罚。某些雇员,例如仅按薪资支付且免于加班费的雇员,无需显示总工作小时数。在许多特定豁免和条件下,某些雇员的工作小时数无需详细列出。此外,如果雇主未能遵守规定,雇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并可能追回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a)CA 劳动法 Code § 226(a) 雇主应每半个月或在每次支付工资时,向其雇员提供一份准确的书面分项报表,该报表可以是支付雇员工资的支票、汇票或凭证的可拆卸部分,如果工资以个人支票或现金支付,则应单独提供,其中应显示:(1) 所得总工资,(2) 雇员工作总小时数,但分部 (j) 规定的除外,(3) 如果雇员按计件工资制支付,则为所赚取的计件单位数量和任何适用的计件费率,(4) 所有扣款,但根据雇员书面指令进行的所有扣款可以汇总并显示为一项,(5) 所得净工资,(6) 支付雇员工资期间的起止日期,(7) 雇员姓名及其社会安全号码的最后四位数字,或非社会安全号码的雇员身份识别号码,(8) 作为雇主的法律实体的名称和地址,如果雇主是第 1682 条 (b) 款所定义的农业劳务承包商,则为获得雇主服务的法律实体的名称和地址,以及 (9) 支付期间所有适用的每小时费率以及雇员在每个每小时费率下相应的工作小时数,并且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如果雇主是第 201.3 条所定义的临时服务雇主,则为每个临时服务任务的工资费率和总工作小时数。工资支付中的扣款应以墨水或其他不可磨灭的形式记录,并正确注明日期,显示月份、日期和年份,并且该报表和扣款记录的副本应由雇主在就业地点或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中心地点至少保存三年。就本分部而言,“副本”包括提供给雇员的分项报表的复印件或准确显示本分部要求的所有信息的计算机生成记录。
(b)CA 劳动法 Code § 226(b) 根据本法典或根据本法典通过的任何法规要求保存分部 (a) 所要求信息的雇主,应在收到雇员的合理请求后,给予在职和前雇员查阅或获取与其就业相关记录副本的权利。雇主可以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当前或前雇员的身份。如果雇主提供记录副本,可以向当前或前雇员收取实际复制成本。
(c)CA 劳动法 Code § 226(c) 雇主收到根据分部 (b) 要求查阅或获取与在职或前雇员相关记录的书面或口头请求后,应尽快遵守该请求,但不得迟于请求之日起 21 个日历日。违反本分部规定属于轻罪。非因违法行为造成或导致的履行不能,应作为雇主在任何指控违反本分部的诉讼中的肯定性抗辩。雇主可以指定接收本分部项下请求的人员。
(d)CA 劳动法 Code § 226(d)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雇主:雇佣住宅所有者或居住者的人员,其职责附属于住宅的所有权、维护或使用,包括儿童的照护和监督,或其职责属于个人性质,而非所有者或居住者的贸易、商业、专业或职业范围内的。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26(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26(e)(1) 雇主因故意和蓄意未能遵守分部 (a) 而导致雇员遭受损害的,雇员有权获得以下两者中较高者:所有实际损害赔偿,或首次违规发生工资期内的五十美元 ($50) 以及后续每个工资期内每次违规每名雇员一百美元 ($100),但总罚款不得超过四千美元 ($4,000),并有权获得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26(e)(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26(e)(2)(A) 就本分部而言,如果雇主未能提供工资报表,则视为雇员遭受损害。
(B)CA 劳动法 Code § 226(e)(2)(A)(B) 就本分部而言,如果雇主未能按照分部 (a) 中第 (1) 至 (9) 项(含)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要求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并且雇员无法仅凭工资报表迅速轻松地确定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则视为雇员遭受损害:
(i)CA 劳动法 Code § 226(e)(2)(A)(B)(i) 在支付期间支付给雇员的总工资或净工资金额,或根据分部 (a) 中第 (2) 至 (4) 项(含)、第 (6) 项和第 (9) 项要求在分项工资报表上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

Section § 2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仅提供保安服务且获得消费者事务部许可的保安公司,无需遵守第226条(a)款下关于临时服务雇主的一项具体要求(第9项)。

Section § 22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向按件计酬而非按小时计酬的员工支付报酬。它确保这些员工的休息、恢复以及任何非生产性时间都能与计件工作分开获得报酬。休息和恢复期的报酬不低于其平均小时收入或最低工资中的较高者。非生产性时间的报酬至少应达到最低工资标准。雇主必须记录非生产性时间,或对其进行合理估算。如果雇主在计算非生产性时间时出现善意错误,只要员工获得了正确的工资,雇主就不承担罚款责任。本法律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本节适用于在支付周期内从事任何工作并按计件制获得报酬的员工。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改变最低工资或加班费要求,或根据任何其他法规或地方法令支付员工所有工作时间的报酬义务。就本节而言,“适用最低工资”是指适用于该雇佣关系的联邦、州或地方最低工资中的最高者,“其他非生产性时间”是指在雇主控制下,不包括休息和恢复期,且与按计件制获得报酬的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时间。
(a)CA 劳动法 Code § 226.2(a) 对于在支付周期内按计件制获得报酬的员工,该支付周期应适用以下规定:
(1)CA 劳动法 Code § 226.2(a)(1) 员工的休息和恢复期以及其他非生产性时间应单独获得报酬,不计入任何计件报酬。
(2)CA 劳动法 Code § 226.2(a)(2) 第226条(a)款所要求的明细账单,除该款规定的其他项目外,还应单独列明以下内容,且第226条的规定也应适用于此:
(A)CA 劳动法 Code § 226.2(a)(2)(A) 在支付周期内,应获得报酬的休息和恢复期的总小时数、报酬率以及为这些期间支付的工资总额。
(B)CA 劳动法 Code § 226.2(a)(2)(B) 除根据第 (7) 款支付其他非生产性时间报酬的雇主外,根据第 (5) 款确定的其他非生产性时间总小时数、报酬率以及在支付周期内为该时间支付的工资总额。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26.2(a)(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26.2(a)(3)(A) 员工的休息和恢复期应按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高者的常规小时工资率获得报酬:
(i)CA 劳动法 Code § 226.2(a)(3)(A)(i) 通过将工作周的总报酬(不包括休息和恢复期的报酬和任何加班溢价报酬)除以工作周的总工作小时数(不包括休息和恢复期)确定的平均小时工资率。
(ii)CA 劳动法 Code § 226.2(a)(3)(A)(ii) 适用最低工资。
(B)CA 劳动法 Code § 226.2(a)(3)(A)(B) 对于按半月制支付工资的雇主,员工的休息和恢复期应至少按适用最低工资率获得报酬,并与发生休息和恢复期的工资支付期内的其他工资一并支付。根据 (A) 项 (i) 款要求为这些员工支付的任何额外报酬,最迟应在下一个常规工资支付期的发薪日支付。
(4)CA 劳动法 Code § 226.2(a)(4) 员工的其他非生产性时间应按不低于适用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率获得报酬。
(5)CA 劳动法 Code § 226.2(a)(5) 其他非生产性时间的数量可以通过实际记录或雇主对支付周期内工作期间的其他非生产性时间(无论是针对一组员工还是特定员工)的合理估算来确定。
(6)CA 劳动法 Code § 226.2(a)(6) 雇主如果在确定支付周期内其他非生产性时间的总计或估算数量时被发现存在善意错误,仍应对所有其他非生产性工作时间的报酬支付承担责任,但不对仅基于该错误产生的法定民事罚款(包括但不限于第226.3条规定的罚款)或违约金承担责任,前提是以下两项均属实:
(A)CA 劳动法 Code § 226.2(a)(6)(A) 雇主已提供第 (2) 款 (B) 项所要求的工资单信息,并已根据第 (4) 款和第 (5) 款的要求支付了雇主确定的其他非生产性时间应得的报酬。
(B)CA 劳动法 Code § 226.2(a)(6)(B) 在支付周期内任何一天支付的总报酬不低于适用最低工资和任何所需加班费的应付金额。
(7)CA 劳动法 Code § 226.2(a)(7) 雇主除支付任何计件报酬外,如果对所有工作时间支付至少适用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率,则应视为符合第 (4) 款的规定。
(b)CA 劳动法 Code § 226.2(b) 本节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226.3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违反了关于工资单的某些记录保存规定,首次违规将面临每名员工250美元的罚款,后续违规则为每名员工1000美元。这些罚款是法律可能规定的其他处罚之外的额外罚款。对于首次因文书或无意错误造成的失误,劳工专员可以选择不予罚款。

任何违反第226条 (a) 款的雇主,若未能向员工提供工资扣除说明或未能保存第226条 (a) 款所要求的记录,将面临民事罚款:初次违规时,每名员工每次违规罚款二百五十美元 ($250);后续违规时,每名员工每次违规罚款一千美元 ($1,000)。本条规定的民事罚款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之外的额外罚款。在执行本条时,劳工专员应考虑违规行为是否是无意的,并可酌情决定,对于因文书错误或无意失误造成的首次违规,不予处罚。

Section § 226.4

Explanation
如果劳工委员会发现雇主违反了第226条下的具体规定,他们有权向违规者发出书面违规通知书。这份通知书会详细说明违规行为以及所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通知书可以通过亲自送达、要求回执的认证邮件或挂号邮件送达,其送达方式类似于法律传票的送达程序。

Section § 226.5

Explanation

如果您收到劳工委员会的传票或民事罚款,并希望对此提出异议,您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劳工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举行非正式听证会。劳工委员会将在30天内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确认、修改还是取消您的罚款。您将在15天内通过邮件收到决定,任何罚款将在收到决定后45天内到期支付。如果您承诺在败诉时支付所有费用,您可以在45天内向初审法院上诉。

如果您不想提出异议,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罚款。如果没有提出上诉,劳工委员会可以将其提交法院,以获得有利于州的判决。同样,如果听证会支持罚款,该命令也可以提交法院以获得判决。这些判决与税款索赔具有相同的利率和效力,并且在法院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a)CA 劳动法 Code § 226.5(a) 如果一个人希望对传票或因此提出的民事罚款评估提出异议,他或她应在传票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传票上所示的劳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举行非正式听证会的请求。劳工委员会或其副手或代理人应在30天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传票或提出的民事罚款评估应被确认、修改或驳回。劳工委员会的决定应包括一份调查结果通知、调查结果和命令,该通知、调查结果和命令应在听证会后15天内,通过普通一级邮件寄送至当事人在劳工委员会备案的最后已知地址,送达给听证会的所有当事人。送达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3条完成。劳工委员会经听证会认定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应在调查结果通知以及书面调查结果和命令邮寄给被评估方后45天到期并应支付。当事人可就此调查结果向适当的初审法院申请强制令,前提是当事人同意支付法院最终就该评估判决其承担的任何判决款和费用。强制令应在调查结果通知、调查结果及相关命令送达后45天内提出。
(b)CA 劳动法 Code § 226.5(b) 被发出传票的人,可以不根据本条对传票提出异议,而应在传票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传票上指定的违规金额汇寄至劳工委员会办公室。
(c)CA 劳动法 Code § 226.5(c) 当未提交反对传票或拟议民事罚款评估的申请时,劳工委员会可将被评估人在其有或曾有营业场所的任何县的初审法院书记官办公室备案传票或拟议民事罚款的经认证副本。书记官在备案后应立即根据传票或拟议民事罚款评估上所示的金额,对被评估人作出有利于州的判决。
(d)CA 劳动法 Code § 226.5(d) 当听证会后作出确认或修改传票或拟议民事罚款评估的调查结果和相关命令时,劳工委员会可将被评估人在其拥有财产或有或曾有营业场所的任何县的初审法院书记官办公室备案这些调查结果和相关命令的经认证副本。书记官在备案后应立即根据经认证命令上所示的金额,对被评估人作出有利于州的判决。
(e)CA 劳动法 Code § 226.5(e) 根据本条作出的判决应按相同的利率计息,并具有与其他判决相同的效力,且应享有法律允许的其他税款索赔判决相同的优先权。书记官不应对本条规定由其提供的服务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226.6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或任何参与处理员工工资的人明知故犯地违反了第 226 条规定的规则,他们可能会被控轻罪。如果罪名成立,他们可能面临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这种惩罚是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其他法律处罚之外的额外惩罚。

任何雇主,如果明知故犯地违反第 226 条的规定,或任何对支付给雇员的工资拥有控制权、收取权、保管权、处置权或实际支付工资的官员、代理人、雇员、受托人或其他人员,并且明知故犯地参与或协助违反第 226 条的任何规定,均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由法院酌情决定。该罚款或监禁,或两者并罚,应在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之外另行施加。

Section § 22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员工获得适当的用餐、休息和恢复时间,包括预防中暑的降温期。雇主不得要求员工在这些休息期间工作。如果雇主未能提供,员工必须获得当天额外一小时的工资。休息时间计入带薪工作时间,且这些规定不适用于豁免员工。

对于安保人员,有特殊规定,他们可能需要在休息期间留在现场并保持待命。如果休息被中断,必须重新开始。如果安保人员无法获得完整的休息,他们将获得额外报酬。

要适用这些规定,安保人员必须受包含休息时间和具体薪酬条款的集体谈判协议约束。本节将于2027年废止。

(a)CA 劳动法 Code § 226.7(a) 本节中使用的“恢复期”指为预防中暑而提供给员工的一段降温期。
(b)CA 劳动法 Code § 226.7(b) 雇主不得要求员工在用餐、休息或恢复期间工作,这些期间是根据适用的法规,或工业福利委员会、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或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的适用规章、标准或命令强制规定的。
(c)CA 劳动法 Code § 226.7(c) 如果雇主未能根据州法律,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法规,或工业福利委员会、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或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的适用 规章、标准或命令,向员工提供用餐、休息或恢复期,则雇主应按员工的常规报酬率,为未提供用餐、休息或恢复期的每个工作日,向员工支付额外一小时的工资。
(d)CA 劳动法 Code § 226.7(d) 根据州法律,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法规,或工业福利委员会、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或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的适用规章、标准或命令强制规定的休息或恢复期,应计入工作时间,不得从中扣除工资。本款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e)CA 劳动法 Code § 226.7(e)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其他州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福利委员会的法规或 规章、标准或命令,获得用餐、休息或恢复期要求豁免的员工。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26.7(f)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26.7(f)(1) 在安保服务行业受雇为安保人员的员工,如果其根据《私人安保服务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11.5章(第7580节起))注册,并受雇于根据该章注册的私人巡逻运营商,则可能被要求在休息期间留在工作场所并保持待命,并在休息期间携带和监控通讯设备。如果安保人员的休息时间被中断,安保人员应被允许尽快重新开始休息。如果安保人员随后能够享受不间断的休息时间,则其雇主履行了该休息义务。如果在任何工作日,安保人员未能每工作四小时或其主要部分获得至少10分钟的不间断休息时间,则安保人员应按其常规基本小时报酬率获得额外一小时的工资。
(2)CA 劳动法 Code § 226.7(f)(2) 就本款而言,“中断”一词指安保人员在完成休息时间之前被要求返回执行其岗位的积极职责的任何时间,且不包括仅仅在工作场所、保持待命和警惕、监控无线电或其他通讯设备,或所有这些行为。
(3)CA 劳动法 Code § 226.7(f)(3) 本款仅适用于第(1)段中指定的员工,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劳动法 Code § 226.7(f)(3)(A) 员工受有效集体谈判协议的约束。
(B)CA 劳动法 Code § 226.7(f)(3)(B) 有效集体谈判协议明确规定了员工的工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并明确规定了这些员工的休息时间、关于其休息时间条款适用争议的最终和有约束力的仲裁、所有加班时间的额外工资率,以及不低于州最低工资标准一美元的常规小时工资率。
(4)CA 劳动法 Code § 226.7(f)(4) 本款不适用于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现有案件。
(5)CA 劳动法 Code § 226.7(f)(5) 在制定增加本款的立法时,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仅针对安保服务行业,废止加州最高法院在Augustus v. ABM Security Services, Inc. (2016) 2 Cal.5th 257一案中的判决,在该判决与本款冲突的范围内。
(g)CA 劳动法 Code § 226.7(g)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2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必须确保员工获得其应有的用餐、休息或恢复时间。恢复期特指为预防中暑而设的降温时间。如果雇主未能提供这些休息时间,他们必须为员工未获得休息的每一天额外支付一小时的工资。这些休息时间被视为工作时间,这意味着员工的工资不应因此减少。如果其他法律有规定,部分员工可能获得豁免。这项规定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a)CA 劳动法 Code § 226.7(a) 本节中使用的“恢复期”指为预防员工中暑而提供的一段降温期。
(b)CA 劳动法 Code § 226.7(b) 雇主不得要求员工在根据适用法规,或工业福利委员会、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或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的适用规章、标准或命令强制规定的用餐、休息或恢复期间工作。
(c)CA 劳动法 Code § 226.7(c) 如果雇主未能按照州法律规定向员工提供用餐、休息或恢复期,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法规或工业福利委员会、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或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的适用规章、标准或命令,则雇主应向员工支付额外一小时的工资,按员工的常规薪酬率计算,对于未提供用餐、休息或恢复期的每个工作日。
(d)CA 劳动法 Code § 226.7(d) 根据州法律强制规定的休息或恢复期,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法规,或工业福利委员会、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或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的适用规章、标准或命令,应计入工作时间,且不得从工资中扣除。本款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
(e)CA 劳动法 Code § 226.7(e)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其他州法律豁免用餐、休息或恢复期要求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福利委员会的法规或规章、标准或命令。
(f)CA 劳动法 Code § 226.7(f) 本节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故意将员工错误归类为独立承包商以逃避某些责任是违法的。雇主不得向被错误归类的员工收取费用或从其工资中扣除。每次违规的罚款从 5,000 美元到 25,000 美元不等,具体取决于是否初犯或屡犯,此外还可能处以其他罚款。如果持牌承包商被发现违规,执照委员会必须采取纪律处分。违规者还必须公开展示一份关于违规行为以及为避免进一步问题所做更改的通知。劳工专员和检察官可以执行这些规定,并寻求罚款作为对被错误归类员工的赔偿。

(a)CA 劳动法 Code § 226.8(a) 任何人或雇主从事以下任何活动均属非法:
(1)CA 劳动法 Code § 226.8(a)(1) 故意将个人错误归类为独立承包商。
(2)CA 劳动法 Code § 226.8(a)(2) 向被故意错误归类为独立承包商的个人收取费用,或从其报酬中进行任何扣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包括商品、材料、场地租赁、服务、政府许可、维修、设备维护,或因该个人就业而产生的罚款,如果该个人未被错误归类,本款所述的任何行为都将违反法律。
(b)CA 劳动法 Code § 226.8(b) 如果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或法院裁定某人或雇主从事了 (a) 款所列举的任何违规行为,则该人或雇主除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罚款或罚金外,每项违规行为还将面临不少于五千美元 ($5,000) 且不超过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的民事罚款。
(c)CA 劳动法 Code § 226.8(c) 如果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或法院裁定某人或雇主从事了 (a) 款所列举的任何违规行为,并且该人或雇主已经或正在从事这些违规行为的模式或惯例,则该人或雇主除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罚款或罚金外,每项违规行为还将面临不少于一万美元 ($10,000) 且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民事罚款。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26.8(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26.8(d)(1) 如果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或法院裁定根据《承包商州执照法》获得执照的某人或雇主违反了 (a) 款,则该机构除已下达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应将该命令的核证副本送交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
(2)CA 劳动法 Code § 226.8(d)(2) 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的注册官应在收到根据 (1) 款导致吊销执照的机构或法院命令的核证副本后 30 天内,对被许可人启动纪律处分。
(e)CA 劳动法 Code § 226.8(e) 如果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或法院裁定某人或雇主违反了 (a) 款,则该机构或法院除已下达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应命令该人或雇主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在所有员工和公众均可访问的区域,显著展示一份通知;或者,如果该人或雇主没有互联网网站,则应在发生 (a) 款违规行为的每个地点,在所有员工和公众均可访问的区域,显著展示一份通知,该通知应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劳动法 Code § 226.8(e)(1) 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或法院(视情况而定)已认定该人或雇主通过故意错误归类员工而严重违反了法律。
(2)CA 劳动法 Code § 226.8(e)(2) 该人或雇主已改变其商业惯例,以避免进一步违反本节规定。
(3)CA 劳动法 Code § 226.8(e)(3) 任何认为自己被错误归类为独立承包商的员工可以联系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该通知应包含该机构的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4)CA 劳动法 Code § 226.8(e)(4) 该通知是根据州命令张贴的。
(f)CA 劳动法 Code § 226.8(f) 除包含 (e) 款规定的信息外,某人或雇主在准备通知时还应满足以下 要求:
(1)CA 劳动法 Code § 226.8(f)(1) 一名高级职员应签署该通知。
(2)CA 劳动法 Code § 226.8(f)(2) 自最终决定和命令之日起,应张贴该通知一年。
(g)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26.8(g)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26.8(g)(1) 根据第 98、98.1、98.2、98.3、98.7、98.74 或 1197.1 条规定的程序,劳工专员可以执行本节规定,并裁定某人或雇主违反了 (a) 款。本节的执行可能包括调查涉嫌违反 (a) 款的行为,命令采取适当的临时救济措施以减轻违规行为或在调查或听证完成前维持现状,对违反 (a) 款的雇主发出传票,以及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发出传票,劳工专员发出的传票和民事罚款的签发、抗辩和判决执行程序应与第 98.74 或 1197.1 条(视情况而定)中规定的程序相同。根据第 181 条 (a) 款定义的公共检察官,也可以通过寻求 (2) 款所述的损害赔偿来执行本节规定。
(2)CA 劳动法 Code § 226.8(g)(2) 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强制执行中,对于受第98条至第98.2条(含)约束的每位雇员,劳工专员根据第98.3条、第98.7条、第98.74条或第1197.1条,或第181条(a)款所定义的公共检察官,可选择性地追回(b)款和(c)款中规定的罚款作为应支付给雇员的损害赔偿金。雇员有权就同一违规行为,选择追回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金,或执行第2699条(a)款规定的民事罚款,但不能两者兼得。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本条提供的补救措施是累积性的,不限制雇员可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h)CA 劳动法 Code § 226.8(h) 根据本条施加的任何行政或民事罚款、损害赔偿金或纪律处分,应继续对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任何继承公司、所有者或商业实体有效:
(1)CA 劳动法 Code § 226.8(h)(1) 与受罚款或处分的人员或雇主拥有一名或多名相同的负责人或高级职员。
(2)CA 劳动法 Code § 226.8(h)(2) 从事与受罚款或处分的人员或雇主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i)CA 劳动法 Code § 226.8(i)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劳动法 Code § 226.8(i)(1) “裁定”指由机构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布,其上诉期限已届满且无待决上诉的命令、决定、裁决或传票。
(2)CA 劳动法 Code § 226.8(i)(2) “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指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或其任何部门、司、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
(3)CA 劳动法 Code § 226.8(i)(3) “高级职员”指首席执行官、总裁、负责主要业务部门、部门或职能的任何副总裁,或公司中履行决策职能的任何其他高级职员。如果雇主是合伙企业,“高级职员”指合伙人。如果雇主是独资企业,“高级职员”指所有者。
(4)CA 劳动法 Code § 226.8(i)(4) “故意错误分类”指通过自愿且明知地将个人错误分类为独立承包商,从而规避该个人的雇员身份。
(j)CA 劳动法 Code § 226.8(j) 本条无意限制法律上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

Section § 22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在炼油厂或码头等石油设施中从事安全敏感岗位的员工,如果他们必须保持联系并随时应对紧急情况,则不能要求他们享受完全不受打扰的休息时间。如果他们因紧急情况不得不中断休息,他们有权在紧急情况结束后尽快获得另一次休息,或者获得未休息时间的报酬。雇主还必须在员工的工资明细表上记录任何应支付的休息时间工资。此规定仅适用于受某些详细规定其工资和工时条件的劳动协议约束的员工,并且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

(a)CA 劳动法 Code § 226.75(a) 尽管本法典或工业福利委员会第1号工资令有任何规定,但对于在石油设施中担任安全敏感职位的员工,如果该员工被要求携带和监控通信设备(例如无线电、寻呼机或其他形式的即时通信设备)并响应紧急情况,或者被要求留在雇主场所监控场所并响应紧急情况,则员工在休息期间免除所有职责的要求不适用。
(b)CA 劳动法 Code § 226.75(b) 如果本节所涵盖的非豁免员工被明确要求中断其休息时间以处理紧急情况,则在导致中断的情况结束后,应合理及时地批准并允许其进行另一次休息。如果情况不允许员工进行此类休息,雇主应按照员工的正常工资率向员工支付一小时工资,以补偿未提供的休息时间。
(c)CA 劳动法 Code § 226.75(c) 经营石油设施的雇主应在根据第226节(a)款规定必须提供的分项报表中,列明因(b)款所述原因或任何其他原因未获批准或允许的休息时间,根据(a)款所述,欠员工的总小时数或工资。
(d)CA 劳动法 Code § 226.75(d) 在本节中:
(1)CA 劳动法 Code § 226.75(d)(1) “石油设施”指炼油厂、处理原油和石油产品的海上和陆上码头、散装销售码头、沥青厂、天然气厂、催化剂厂、碳素厂,以及任何涉及原油或石油产品加工、精炼、运输或储存的其他设施。
(2)CA 劳动法 Code § 226.75(d)(2) “安全敏感职位”指员工的职责合理地包括响应石油设施内紧急情况的职位。
(3)CA 劳动法 Code § 226.75(d)(3) “紧急情况”指需要迅速或立即干预以防止或应对正常运营中断的情况或事件,这可能对员工、设备、环境或社区造成损害。
(e)CA 劳动法 Code § 226.75(e) 本节仅适用于受工业福利委员会第1号工资令约束的员工。
(f)CA 劳动法 Code § 226.75(f) 本节也仅适用于(a)款中规定的员工,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劳动法 Code § 226.75(f)(1) 该员工受有效集体谈判协议的约束。
(2)CA 劳动法 Code § 226.75(f)(2) 有效集体谈判协议明确规定了员工的工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并明确规定了这些员工的休息时间、对其休息时间条款适用性争议的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所有加班时间的额外工资率,以及不低于州最低工资率30%的正常小时工资率。
(g)CA 劳动法 Code § 226.75(g) 本节不适用于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前提交的现有案件。
(h)CA 劳动法 Code § 226.75(h) 本节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必须将任何扣除的工资(如税款或员工福利计划的供款)按约定转交给正确的机构或计划。如果雇主故意不这样做,且未支付金额超过 $500,他们可能面临监禁和/或罚款。金额较小的违规行为将被视为轻罪。如果案件进入法庭并追回资金,法院将决定这笔钱的去向。

Section § 227.3

Explanation
如果员工被解雇时还没有用完他们应得的带薪假期,除非集体谈判协议另有规定,雇主应该按照他们最后的工资标准支付这些假期的工资。雇主的政策不能让员工在离职时失去他们已经赚取的假期。如果对此有争议,劳工专员将根据公平和公正原则解决。

Section § 2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同意为雇员的利益向基金或计划(例如养老金或健康基金)付款,他们必须每年向雇员提供一份声明。这份声明应告知雇员是否已付款以及涵盖的期间。雇员必须书面请求此信息。

当雇主与任何雇员约定向健康或福利基金、养老金基金或休假计划,或为雇员利益的其他此类计划付款时,或已签订提供此类付款的集体谈判协议时,雇主应根据雇员的书面请求,每年向该雇员提供一份声明,说明是否已进行此类付款以及涵盖的期间。

Section § 2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澄清,第227条中提到的付款也包括对学徒基金的捐款。重要的是,这仅仅是一个澄清,而不是法律含义或适用范围的改变。

Section § 2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将他们的未付工资索赔提交法院处理,即使存在一份私人协议规定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但是,如果未付工资争议涉及解释或适用包含仲裁条款的集体谈判协议,则本法不适用。

为执行本条规定而采取的旨在追讨个人主张的到期未付工资的行动,无论是否存在任何私人仲裁协议,均可提起。本条不适用于涉及任何集体谈判协议(包含此类仲裁协议)的解释或适用争议的索赔。

Section § 23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劳动法保护雇员,使其不会因履行陪审团职责、回应传票,或因作为犯罪(包括家庭暴力和跟踪骚扰)受害者而获取必要的法律保护(如限制令)而请假,而被解雇或歧视。

雇员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就这些原因请假提前通知雇主,并且雇主必须对任何相关文件保密。

作为受害者的雇员也可以要求工作场所进行合理的调整以确保其安全,例如更改工作时间表或工作站。雇主必须进行公平讨论以寻找合适的便利措施,除非这会给企业造成重大困难。不允许因这些原因报复雇员,如果其权利受到侵犯,受影响的雇员可以寻求复职或提出投诉。

(a)CA 劳动法 Code § 230(a) 雇主不得因雇员依法履行死因调查陪审团或审判陪审团职责而请假,而解雇或以任何方式歧视该雇员,但前提是该雇员在请假前已向雇主发出合理通知,告知其需要履行该职责。
(b)CA 劳动法 Code § 230(b) 雇主不得因雇员(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受害者雇员)请假出庭以遵守传票或其他法院命令作为任何司法程序中的证人,而解雇或以任何方式歧视或报复该雇员。
(c)CA 劳动法 Code § 230(c) 雇主不得因作为受害者的雇员请假以获取或试图获取任何救济而解雇或以任何方式歧视或报复该雇员。救济包括但不限于临时限制令、限制令或其他禁令救济,以帮助确保受害者或其子女的健康、安全或福祉。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d)(1) 作为根据 (c) 款规定请假的前提条件,雇员应向雇主发出合理的事先通知,告知其请假意图,除非事先通知不可行。
(2)CA 劳动法 Code § 230(d)(2) 当发生未经计划的缺勤时,如果雇员在缺勤后合理时间内向雇主提供证明,雇主不得对该雇员采取任何行动。证明形式可以是以下任何一种:
(A)CA 劳动法 Code § 230(d)(2)(A) 表明雇员是受害者的警方报告。
(B)CA 劳动法 Code § 230(d)(2)(B) 保护雇员或将雇员与犯罪或虐待实施者分开的法院命令,或法院或检察官提供的其他证明雇员已出庭的证据。
(C)CA 劳动法 Code § 230(d)(2)(C) 持证医疗专业人员、证据法典第 1037.1 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咨询师、证据法典第 1035.2 条所定义的性侵犯咨询师、受害者权益倡导者、持证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咨询师提供的文件,证明雇员正在接受因犯罪或虐待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伤害或虐待的治疗或服务。
(D)CA 劳动法 Code § 230(d)(2)(D) 任何其他合理证明犯罪或虐待发生的文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由雇员或代表雇员行事的人签署的书面声明,证明缺勤是出于本节或第 230.1 节授权的目的。
(3)CA 劳动法 Code § 230(d)(3)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符合 (f) 款第 (7) 项 (D) 分项的规定,雇主应为根据 (c) 款请求请假的任何雇员保守机密。
(e)CA 劳动法 Code § 230(e) 如果雇员向雇主告知其作为犯罪或虐待受害者的身份,或雇主实际知晓该身份,雇主不得因雇员作为犯罪或虐待受害者的身份而解雇或以任何方式歧视或报复该雇员。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f)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f)(1) 雇主应为家庭暴力、性侵犯或跟踪骚扰的受害者提供合理的便利,如果该受害者请求在工作期间为其安全提供便利。
(2)CA 劳动法 Code § 230(f)(2) 就本款而言,合理的便利可能包括实施安全措施,包括调动、重新分配、修改工作时间表、更改工作电话、更改工作站、安装门锁、协助记录发生在工作场所的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骚扰或其他犯罪,实施安全程序,或根据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骚扰或其他犯罪对工作结构、工作场所设施或工作要求进行其他调整,或转介至受害者援助组织。
(3)CA 劳动法 Code § 230(f)(3) 雇主无需向未披露其作为家庭暴力、性侵犯或跟踪骚扰受害者身份的雇员提供合理的便利。
(4)CA 劳动法 Code § 230(f)(4) 雇主应与雇员及时、真诚地进行互动协商,以确定有效的合理便利。
(5)CA 劳动法 Code § 230(f)(5) 在确定便利是否合理时,雇主应考虑雇员面临的紧急情况或危险。
(6)CA 劳动法 Code § 230(f)(6) 本款不要求雇主采取构成政府法典第 12926 节所定义的对其业务运营造成过度困难的行动。就本款而言,过度困难还包括违反雇主根据劳动法典第 6400 节要求为所有雇员提供和维护安全健康工作场所的义务的行动。
(3)CA 劳动法 Code § 230(f)(3) “直系亲属”指下列任何一种人:
(A)CA 劳动法 Code § 230(f)(3)(A) 不论年龄,指亲生子女、领养子女、寄养子女、继子女或法定受监护人,同居伴侣的子女,雇员视同父母的子女,或雇员在该人未成年时曾视同父母的人。
(B)CA 劳动法 Code § 230(f)(3)(B) 雇员或雇员配偶或同居伴侣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寄养父母、继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在雇员或雇员配偶或同居伴侣未成年时曾视同父母的人。
(C)CA 劳动法 Code § 230(f)(3)(C) 根据任何州的法律与雇员合法结婚的人,或根据任何州或政治分区法律注册的雇员的同居伴侣。
(D)CA 劳动法 Code § 230(f)(3)(D) 亲生兄弟姐妹、寄养兄弟姐妹、领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
(E)CA 劳动法 Code § 230(f)(3)(E) 任何其他与雇员关系密切,等同于 (A)、(B)、(C) 或 (D) 项所述家庭关系的人。
(4)CA 劳动法 Code § 230(f)(4) “性侵犯”指经修订的《刑法典》第261、261.5、262、265、266、266a、266b、266c、266g、266j、267、269、273.4、285、286、287、288、288.5、289或311.4条,或原第288a条中规定的任何罪行。
(5)CA 劳动法 Code § 230(f)(5) “跟踪骚扰”指《刑法典》第646.9条或《民法典》第1708.7条中规定的罪行。
(6)CA 劳动法 Code § 230(f)(6) “受害者”包括下列任何一种人:
(A)CA 劳动法 Code § 230(f)(6)(A) 跟踪骚扰、家庭暴力或性侵犯的受害者。
(B)CA 劳动法 Code § 230(f)(6)(B) 导致身体伤害或导致精神伤害并伴有身体伤害威胁的犯罪受害者。
(C)CA 劳动法 Code § 230(f)(6)(C) 因犯罪直接导致其直系亲属死亡的人。
(D)CA 劳动法 Code § 230(f)(6)(D) 仅就 (b) 款而言,指任何遭受犯罪侵害的人。
(7)CA 劳动法 Code § 230(f)(7) “受害者权益倡导者”指在有记录的受害者服务机构或组织的赞助或监督下,或在法院、执法或检察机构的赞助或监督下,向受害者提供服务的个人,无论其是否受薪或担任志愿者。
(k)CA 劳动法 Code § 230(k) 本条仅适用于在2024年12月31日或之前发生的被指控的行为或不作为。
(l)CA 劳动法 Code § 230(l) 本条仅在2035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遭受犯罪或虐待的雇员,允许他们因特定原因请假而不受惩罚。拥有25名或以上雇员的雇主,不得解雇或歧视因寻求医疗帮助、心理咨询、前往庇护所或采取与犯罪或虐待相关的安全措施而请假的雇员。雇员应尽可能提前通知雇主;如果无法提前通知,则必须在缺勤后提供证明。受害者有权复职,如果遭到报复,可以寻求法律追索。雇主必须对请假事宜保密。雇员可以为此目的使用其个人假期,且其休假权利不会因雇佣协议而减少。雇主必须告知雇员这些权利,并且这些规定有效期至2035年1月1日。

(a)CA 劳动法 Code § 230.1(a) 除根据第230条对雇员施加的要求和禁止外,拥有25名或以上雇员的雇主不得因雇员作为受害者因以下任何目的请假而解雇、或以任何方式歧视或报复该雇员:
(1)CA 劳动法 Code § 230.1(a)(1) 寻求因犯罪或虐待造成的伤害的医疗救助。
(2)CA 劳动法 Code § 230.1(a)(2) 因犯罪或虐待而从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强奸危机中心或受害者服务组织或机构获得服务。
(3)CA 劳动法 Code § 230.1(a)(3) 获得与犯罪或虐待经历相关的心理咨询或精神健康服务。
(4)CA 劳动法 Code § 230.1(a)(4) 参与安全规划并采取其他措施以提高免受未来犯罪或虐待侵害的安全性,包括临时或永久搬迁。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1(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1(b)(1) 作为根据(a)款规定的目的请假的条件,雇员应向雇主提供合理的提前通知,说明其请假意图,除非提前通知不可行。
(2)CA 劳动法 Code § 230.1(b)(2) 当发生计划外缺勤时,如果雇员在缺勤后合理时间内向雇主提供证明,雇主不得对该雇员采取任何行动。证明形式应符合第230条(d)款(2)项所述的任何类别。
(3)CA 劳动法 Code § 230.1(b)(3)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与第230条(f)款(7)项(D)分项保持一致,雇主应保守根据(a)款申请休假的任何雇员的机密。
(c)CA 劳动法 Code § 230.1(c) 雇员因根据(a)款规定的目的请假而被雇主解雇、威胁解雇、降职、停职,或在雇佣条款和条件方面受到任何其他方式的歧视或报复,有权获得复职以及因雇主行为造成的工资损失和工作福利的补偿,以及适当的衡平法救济。雇主如果故意拒绝重新雇用、晋升或以其他方式恢复经法律授权的申诉程序或听证会确定有资格重新雇用或晋升的雇员或前雇员,则犯有轻罪。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1(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1(d)(1) 雇员因行使(a)款规定的权利而被雇主解雇、威胁解雇、降职、停职,或在雇佣条款和条件方面受到任何其他方式的歧视或报复,可根据第98.7条向工业关系部劳工标准执行司提出申诉。
(2)CA 劳动法 Code § 230.1(d)(2) 尽管第98.7条有任何时间限制,雇员可在违反(a)款规定之日起一年内向该司提出申诉。
(e)CA 劳动法 Code § 230.1(e) 雇员可使用根据适用的雇佣条款可获得的年假、事假或补休,除非集体谈判协议另有规定,用于(a)款规定的目的请假。本条规定的任何雇员的权利不得因集体谈判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而减少。
(f)CA 劳动法 Code § 230.1(f) 本条不赋予雇员休无薪假的权利,该无薪假不得超过联邦1993年家庭和医疗休假法(29 U.S.C. Sec. 2601 et seq.)允许的无薪假时间,也不得作为其补充。
(g)CA 劳动法 Code § 230.1(g) 就本条而言:
(1)CA 劳动法 Code § 230.1(g)(1) “犯罪”指《政府法典》第13951条规定的犯罪或公共罪行,无论任何人是否因实施该犯罪而被逮捕、起诉或定罪。
(2)CA 劳动法 Code § 230.1(g)(2) “家庭暴力”指经修订的《家庭法典》第6211条规定的任何类型的虐待。
(3)CA 劳动法 Code § 230.1(g)(3) “直系亲属”指以下任何一种人:
(A)CA 劳动法 Code § 230.1(g)(3)(A) 无论年龄大小,指亲生子女、收养子女或寄养子女、继子女或法定被监护人,同居伴侣的子女,雇员作为其父母代理人(in loco parentis)的子女,或该人在未成年时雇员曾作为其父母代理人的人。
(B)CA 劳动法 Code § 230.1(g)(3)(B) 雇员或雇员配偶或同居伴侣的亲生父母、养父母或寄养父母、继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在雇员或雇员配偶或同居伴侣是未成年子女时曾作为其父母代理人的人。
(C)CA 劳动法 Code § 230.1(g)(3)(C) 根据任何州的法律与雇员合法结婚的人,或根据任何州或政治分区法律注册的雇员的注册伴侣。
(D)CA 劳动法 Code § 230.1(g)(3)(D) 亲生、寄养或收养的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或半血缘兄弟姐妹。
(E)CA 劳动法 Code § 230.1(g)(3)(E) 任何其他与雇员有密切关系,等同于(A)、(B)、(C)或(D)分段所述家庭关系的个人。
(4)CA 劳动法 Code § 230.1(g)(4) “性侵犯”指经修订的《刑法典》第261、261.5、262、265、266、266a、266b、266c、266g、266j、267、269、273.4、285、286、287、288、288.5、289或311.4条,或原第288a条中规定的任何罪行。
(5)CA 劳动法 Code § 230.1(g)(5) “跟踪骚扰”指《刑法典》第646.9条或《民法典》第1708.7条中规定的罪行。
(6)CA 劳动法 Code § 230.1(g)(6) “受害者”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230.1(g)(6)(A) 跟踪骚扰、家庭暴力或性侵犯的受害者。
(B)CA 劳动法 Code § 230.1(g)(6)(B) 导致身体伤害或导致精神伤害并威胁身体伤害的犯罪受害者。
(C)CA 劳动法 Code § 230.1(g)(6)(C) 其直系亲属因犯罪直接导致死亡的人。
(7)CA 劳动法 Code § 230.1(g)(7) “受害者服务组织或机构”指有为受害者提供服务记录的机构或组织。
(h)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1(h)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1(h)(1) 雇主应书面告知每位雇员根据本节以及第230条(c)、(e)和(f)款确立的权利。该信息应在新雇员入职时提供,并应在其他雇员提出要求时提供。
(2)CA 劳动法 Code § 230.1(h)(2) 劳工专员应制定一份表格,供雇主用于遵守第(1)款中的通知要求。该表格应以清晰简洁的语言阐明雇主和雇员在本节下的权利和义务。劳工专员应将该表格发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以供需要遵守本节的雇主使用。如果雇主选择不使用劳工专员制定的表格,则雇主向雇员提供的通知在内容和清晰度上应与劳工专员制定的表格基本相似。劳工专员应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前,根据本款修订并发布该表格。
(3)CA 劳动法 Code § 230.1(h)(3) 在劳工专员根据第(2)款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该表格之前,雇主无需遵守第(1)款。
(i)CA 劳动法 Code § 230.1(i) 本节仅适用于发生在2024年12月31日或之前的被指控行为或不作为。
(j)CA 劳动法 Code § 230.1(j) 本节仅在2035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雇员,如果他们是某些犯罪的受害者,或者他们的直系亲属或注册同居伴侣是受害者,有权请假去参加与该犯罪相关的法律程序。

雇员必须向雇主提供法律程序的通知,但如果无法提前通知,他们可以在事后提交法院或相关机构出具的文件。

雇员可以利用带薪假期或选择无薪假来处理这些缺勤,并且他们的权利不会因任何工作场所协议而减少。雇主必须对相关信息保密,并且不得因雇员请这种假而对其进行报复。雇员如果因行使这项权利而面临歧视,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期限为一年。

该法律适用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行为或不行为,并将于2035年1月1日废止。此外,鼓励地方检察官和受害者/证人办公室提供有关这些权利的信息。

(a)CA 劳动法 Code § 230.2(a) 就本条而言:
(1)CA 劳动法 Code § 230.2(a)(1) “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继子女、兄弟、继兄弟、姐妹、继姐妹、母亲、继母、父亲或继父。
(2)CA 劳动法 Code § 230.2(a)(2) “注册同居伴侣”指《家庭法典》第297条所定义的同居伴侣,并根据《家庭法典》第2.5编第2部分(自第298条起)注册的伴侣。
(3)CA 劳动法 Code § 230.2(a)(3) “受害者”指遭受下列任一罪行侵害的人:
(A)CA 劳动法 Code § 230.2(a)(3)(A) 《刑法典》第667.5条(c)款所定义的暴力重罪。
(B)CA 劳动法 Code § 230.2(a)(3)(B) 《刑法典》第1192.7条(c)款所定义的严重重罪。
(C)CA 劳动法 Code § 230.2(a)(3)(C) 法律中禁止盗窃或贪污的重罪规定。
(b)CA 劳动法 Code § 230.2(b) 雇主及其任何代理人,应允许作为犯罪受害者的雇员、受害者的直系亲属、受害者的注册同居伴侣或受害者注册同居伴侣的子女,因出席与该犯罪相关的司法程序而缺勤。
(c)CA 劳动法 Code § 230.2(c) 雇员根据(b)款缺勤前,应向雇主提供负责通知的机构向受害者提供的每次排定程序的通知副本,除非无法提前通知。当无法提前通知或发生非计划缺勤时,如果雇员在缺勤后的合理时间内,向雇主提供以下任何实体出具的证明司法程序的文件,雇主不得对该雇员采取任何行动:
(1)CA 劳动法 Code § 230.2(c)(1) 安排听证会的法院或政府机构。
(2)CA 劳动法 Code § 230.2(c)(2) 地方检察官或公诉人办公室。
(3)CA 劳动法 Code § 230.2(c)(3) 代表受害者提供支持的受害者/证人办公室。
(d)CA 劳动法 Code § 230.2(d) 雇员根据(b)款缺勤时,可以选择使用其累积的带薪年假、事假、病假、可供其使用的补休时间,或无薪假,除非集体谈判协议另有规定。本条规定的任何雇员权利不得因任何集体谈判协议条款或条件而减少。
(e)CA 劳动法 Code § 230.2(e) 雇主应将雇员根据(b)款缺勤的任何记录保密。
(f)CA 劳动法 Code § 230.2(f) 雇主不得因雇员根据本条缺勤而将其解雇,或以任何方式在薪酬或其他雇佣条款、条件或特权方面歧视雇员,包括但不限于丧失资历或优先权。
(g)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2(g)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2(g)(1) 任何雇员因行使(b)款规定的权利而被雇主解雇、威胁解雇、降职、停职,或在雇佣条款和条件方面受到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视或报复,可根据第98.7条向工业关系部劳动标准执行司提出申诉。
(2)CA 劳动法 Code § 230.2(g)(2) 尽管第98.7条有任何时间限制,雇员因违反(b)款而向该司提出申诉的,应自违规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
(h)CA 劳动法 Code § 230.2(h) 鼓励地方检察官和受害者/证人办公室在其办公室提供有关本条的信息以供分发。
(i)CA 劳动法 Code § 230.2(i) 本条仅适用于在2025年12月31日或之前发生的所谓行为或不行为。
(j)CA 劳动法 Code § 230.2(j) 本条仅在2035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雇主不能解雇或歧视因请假担任志愿消防员、预备役警官或紧急救援人员的雇员。如果雇主确实歧视,受影响的雇员可以复职并获得工资和福利损失的补偿。然而,对于公共安全机构和紧急医疗服务,如果雇员的缺勤可能妨碍其运作,则存在例外情况。

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在其被指定为紧急救援人员时以及被告知将因该指定而被部署时通知其雇主。该法律定义了谁符合志愿消防员和紧急救援人员的资格,包括谁符合医疗服务提供者资格的详细信息。

(a)CA 劳动法 Code § 230.3(a) 雇主不得因雇员请假执行志愿消防员、预备役警官或紧急救援人员的紧急任务而解雇或以任何方式歧视该雇员。
(b)CA 劳动法 Code § 230.3(b) 雇员因其雇主在雇佣条款和条件方面被解雇、威胁解雇、降职、停职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歧视,原因在于该雇员请假执行志愿消防员、预备役警官或紧急救援人员的紧急任务,则有权获得复职以及因雇主行为造成的工资损失和工作福利的补偿。任何雇主故意拒绝重新雇用、晋升或以其他方式恢复经申诉程序、仲裁或法律授权的听证会确定有资格重新雇用或晋升的雇员或前雇员,均犯有轻罪。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3(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3(c)(1) 本条 (a) 和 (b) 款不适用于任何公共安全机构或紧急医疗服务提供者,如果经雇主确定,雇员的缺勤会妨碍公共安全或紧急医疗服务的可用性。
(2)CA 劳动法 Code § 230.3(c)(2) 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雇员,应在其被指定为紧急救援人员时以及被告知将因该指定而被部署时通知其雇主。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3(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3(d)(1) 就本条而言,“志愿消防员”应与《政府法典》第 50952 条中“志愿者”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2)CA 劳动法 Code § 230.3(d)(2) 就本条而言,“紧急救援人员”是指任何作为联邦政府、加利福尼亚州、市、县、市县、区或本州其他公共或市政公司或政治分支机构的消防部门或消防保护或灭火机构的官员、雇员或成员,或治安官部门、警察部门或私人消防部门的官员、雇员或成员,或由本州赞助或请求的灾害医疗响应实体的官员、雇员或成员的人员,无论该人员是志愿者、部分受薪还是全薪,当其实际从事提供《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799.107 条所定义的紧急服务时。
(3)CA 劳动法 Code § 230.3(d)(3) 就本条而言,“医疗服务提供者”是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 编(第 500 条及后续条款)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任何人,或根据《整骨疗法倡议法》或《脊骨神经疗法倡议法》获得许可的任何人。

Section § 230.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志愿消防员、预备役警官或紧急救援人员,并且您的雇主有至少50名员工,您每年可以请最多14天的假去参加这些领域的培训。

如果您因为请假参加此类培训而在工作中受到惩罚或面临负面后果,您的雇主必须让您复职,并支付您因此损失的工资或福利。

如果您想恢复工作或要求补偿损失的工资,您可以向劳工标准执行司提出申诉,他们将处理此案。

(a)CA 劳动法 Code § 230.4(a) 履行志愿消防员、预备役警官或第230.3条所定义之紧急救援人员职责的雇员,且受雇于拥有50名或以上雇员的雇主,应被允许请临时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4天,用于参加消防、执法或紧急救援培训。
(b)CA 劳动法 Code § 230.4(b) 受雇于拥有50名或以上雇员的雇主之雇员,如因其根据(a)款规定请假参加消防、执法或紧急救援培训,而被其雇主解雇、威胁解雇、降职、停职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在雇佣条款和条件上受到歧视,则有权获得复职以及雇主行为造成的工资损失和工作福利的补偿。
(c)CA 劳动法 Code § 230.4(c) 根据本条寻求复职和补偿的雇员,可根据第98.7条向劳工标准执行司提出申诉,劳工事务专员在收到此类申诉后,应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Section § 2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那些因某些严重犯罪而受害的员工,如果他们需要请假参加与受害相关的法庭程序,雇主不得解雇或歧视他们。这些犯罪包括酒驾致人死亡、重罪虐待儿童和性侵犯等。员工如果可能,必须提前通知雇主;如果不能提前通知,事后必须提供证明,例如警方报告或医疗文件。

雇主必须对这些信息保密,并且不能报复行使这项权利的员工。如果雇主进行报复,员工可以提出申诉,并可能获得复职和赔偿。员工可以为此目的使用可用的假期或休假时间,而不会丧失权利。法律将受害人定义为任何受犯罪伤害的人,包括其直系亲属,并适用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行为或不作为,于 2035 年 1 月 1 日失效。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5(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5(a)(1) 雇主不得解雇或以任何方式歧视或报复因受害人请求而请假出庭的员工,该员工是第 (2) 款所列罪行的受害人,出庭是为了在任何程序中(包括任何青少年犯罪程序)听取意见,这些程序涉及逮捕后释放决定、抗辩、判决、判决后释放决定,或任何涉及受害人权利的程序。
(2)CA 劳动法 Code § 230.5(a)(2) 罪行包括以下所有情形:
(A)CA 劳动法 Code § 230.5(a)(2)(A) 刑法典第 191.5 条 (b) 款所定义的酒驾致人死亡。
(B)CA 劳动法 Code § 230.5(a)(2)(B) 刑法典第 273a 条所定义的可能导致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的重罪虐待儿童。
(C)CA 劳动法 Code § 230.5(a)(2)(C) 刑法典第 273ab 条所定义的导致八岁以下儿童死亡的袭击。
(D)CA 劳动法 Code § 230.5(a)(2)(D) 刑法典第 273.5 条所定义的重罪家庭暴力。
(E)CA 劳动法 Code § 230.5(a)(2)(E) 刑法典第 368 条 (b) 款所定义的重罪虐待老人或受抚养成人。
(F)CA 劳动法 Code § 230.5(a)(2)(F) 刑法典第 646.9 条所定义的重罪跟踪。
(G)CA 劳动法 Code § 230.5(a)(2)(G) 刑法典第 653f 条 (b) 款所定义的教唆谋杀。
(H)CA 劳动法 Code § 230.5(a)(2)(H) 刑法典第 1192.7 条 (c) 款所定义的严重重罪。
(I)CA 劳动法 Code § 230.5(a)(2)(I) 车辆法典第 20001 条所定义的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或受伤。
(J)CA 劳动法 Code § 230.5(a)(2)(J) 车辆法典第 23153 条所定义的酒驾或药驾致人受伤的重罪。
(K)CA 劳动法 Code § 230.5(a)(2)(K) 刑法典第 261、261.5、262、265、266、266a、266b、266c、266g、266j、267、269、273.4、285、286、287、288、288.5、289 或 311.4 条,或原第 288a 条所规定的性侵犯。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5(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5(b)(1) 作为根据 (a) 款所述目的请假的条件,员工应向雇主提供合理的提前通知,说明其请假意图,除非提前通知不可行。
(2)CA 劳动法 Code § 230.5(b)(2) 当发生计划外缺勤时,如果员工在缺勤后的合理时间内向雇主提供证明,雇主不得对该员工采取任何行动。证明形式可以是以下任何一种:
(A)CA 劳动法 Code § 230.5(b)(2)(A) 表明员工是 (a) 款所列罪行受害人的警方报告。
(B)CA 劳动法 Code § 230.5(b)(2)(B) 保护或隔离员工与 (a) 款所列罪行实施者的法院命令,或法院或检察官提供的其他证明员工已出庭的证据。
(C)CA 劳动法 Code § 230.5(b)(2)(C) 医疗专业人员、家庭暴力倡导者或性侵犯受害者倡导者、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咨询师提供的文件,证明员工正在接受因 (a) 款所列罪行受害而导致的身体或精神伤害或虐待的治疗。
(3)CA 劳动法 Code § 230.5(b)(3)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雇主应对根据 (a) 款请求请假的任何员工的身份保密。
(c)CA 劳动法 Code § 230.5(c) 员工因根据 (a) 款所述目的请假而被雇主解雇、威胁解雇、降职、停职,或在雇佣条款和条件方面受到任何其他方式的歧视或报复的,有权获得复职以及雇主行为造成的工资损失和工作福利的补偿。任何雇主,如果故意拒绝重新雇用、晋升或以其他方式恢复经申诉程序或法律授权的听证会确定有资格重新雇用或晋升的员工或前员工,则构成轻罪。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5(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5(d)(1) 员工因行使 (a) 款所述权利而被雇主解雇、威胁解雇、降职、停职,或在雇佣条款和条件方面受到任何其他方式的歧视或报复的,可根据第 98.7 条向工业关系部劳动标准执行司提出申诉。
(2)CA 劳动法 Code § 230.5(d)(2) 尽管第 98.7 条有任何时间限制,员工仍可在违反 (a) 款规定之日起一年内向该司提出申诉。
(e)CA 劳动法 Code § 230.5(e) 雇员可以使用根据适用的雇佣条款可供其使用的年假、事假或补休,除非集体谈判协议另有规定,用于本节规定的目的。本节规定的任何雇员的权利不得因任何集体谈判协议的条款或条件而减少。
(f)CA 劳动法 Code § 230.5(f) 就本节而言,“受害者”指因犯罪或未遂犯罪行为或不良行为的实施或未遂实施而遭受直接或威胁性身体、心理或经济损害的任何人。“受害者”一词还包括该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监护人。
(g)CA 劳动法 Code § 230.5(g) 本节仅适用于据称发生在2025年12月31日或之前的行为或不作为。
(h)CA 劳动法 Code § 230.5(h) 本节仅在2035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作为雇员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果他们需要请假参加孩子学校的会议或活动,只要他们提前通知雇主,就不能在工作中被解雇或受到歧视。如果雇员因参加学校会议而受到不公平待遇,例如被解雇、降职或停职,他们有权复职并获得工资和福利损失的补偿。

Section § 230.8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同一地点为一家拥有25名或以上员工的公司工作,您的雇主不能因为您每年请假最多40小时来处理子女的学校或儿童看护事宜而解雇或歧视您。这包括为子女注册入学或处理紧急情况等活动。

您必须提前通知雇主,并且同一子女在同一时间只能由一名家长请假,除非双方家长都获得批准。您可以利用年假或事假来请这段假,如果雇主要求,您必须提供学校或儿童看护服务提供者出具的请假证明。

如果您的雇主因您请假而惩罚您,您可以获得复职和补偿。拒绝重新雇用或晋升符合条件的员工的雇主将面临罚款。法律对“家长”的定义很广泛,并描述了可能需要您接走子女的紧急情况,例如自然灾害和行为问题。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8(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8(a)(1) 雇主若在同一地点雇用25名或以上员工,不得因员工每年请假最多40小时从事以下任何一项与子女相关的活动,而解雇或以任何方式歧视该员工。该员工须为一名或多名符合入读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年龄的子女的家长,或为一名持牌儿童看护服务提供者:
(A)CA 劳动法 Code § 230.8(a)(1)(A) 为其子女寻找、注册或重新注册学校或持牌儿童看护服务提供者,或参与其子女所在学校或持牌儿童看护服务提供者的活动,前提是员工在请假前向雇主发出合理的计划缺勤通知。根据本分段请假的时间在任何日历月内不得超过八小时。
(B)CA 劳动法 Code § 230.8(a)(1)(B) 处理儿童看护服务提供者或学校紧急情况,前提是员工向雇主发出通知。
(2)CA 劳动法 Code § 230.8(a)(2) 如果一名子女的多名家长受雇于同一雇主且在同一工作地点工作,则根据第(1)款就该子女享有的计划缺勤权利,在任何时候仅适用于首先向雇主发出通知的家长,因此,另一名家长只有在获得雇主批准其所请求的休假后,方可根据第(1)款所述条件同时就同一子女请计划缺勤。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8(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0.8(b)(1) 员工应利用现有年假、事假或补休来处理本节授权的计划缺勤,除非1995年1月1日之前签订并于该日生效的集体谈判协议另有规定。员工也可为此目的利用无薪休假,但须经雇主同意。本节规定的任何员工权利不得因1995年1月1日或之后达成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条款或条件而减少。
(2)CA 劳动法 Code § 230.8(b)(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如果雇主的所有永久性全职员工在同一日历年期间享有相同的休假,则该雇主的员工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利用该累积的年假福利来处理本节授权的计划缺勤。
(c)CA 劳动法 Code § 230.8(c) 员工若被雇主要求,应提供学校或持牌儿童看护服务提供者的文件,以证明其在特定日期和特定时间参与了(a)款允许的与子女相关的活动。就本款而言,“文件”指学校或持牌儿童看护服务提供者认为适当和合理的任何家长参与的书面证明。
(d)CA 劳动法 Code § 230.8(d) 任何员工因请假从事(a)款允许的与子女相关的活动而被雇主解雇、威胁解雇、降职、停职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在雇佣条款和条件上受到歧视的,有权获得复职以及因雇主行为造成的工资损失和工作福利的补偿。任何雇主若故意拒绝重新雇用、晋升或以其他方式恢复经申诉程序、仲裁或法律授权听证会确定有资格重新雇用或晋升的员工或前员工,将面临相当于员工工资损失和工作福利金额三倍的民事罚款。
(e)CA 劳动法 Code § 230.8(e)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劳动法 Code § 230.8(e)(1) “家长”指子女的亲生父母、监护人、继父母、养父母、祖父母,或对子女负有父母责任的人。
(2)CA 劳动法 Code § 230.8(e)(2) “儿童看护服务提供者或学校紧急情况”指员工的子女因以下任一原因无法留在学校或儿童看护服务提供者处:
(A)CA 劳动法 Code § 230.8(e)(2)(A) 学校或儿童看护服务提供者要求接走子女,或有出勤政策(不包括计划假期)禁止子女上学或要求从学校或儿童看护服务提供者处接走子女。
(B)CA 劳动法 Code § 230.8(e)(2)(B) 行为或纪律问题。
(C)CA 劳动法 Code § 230.8(e)(2)(C) 学校或儿童看护服务提供者关闭或意外无法提供服务(不包括计划假期)。
(D)CA 劳动法 Code § 230.8(e)(2)(D)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或洪水。

Section § 231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规定员工必须有驾照才能工作,那么雇主必须支付办理驾照所需的体检费用。但如果这个体检是在员工申请这份工作之前就完成的,雇主就不需要支付。

Section § 23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劳动法规定,雇主不得限制员工谈论他们的工资。雇主不能要求员工承诺不透露工资作为工作条件。此外,他们也不能要求员工签署文件放弃讨论薪资的权利。最后,如果员工选择谈论自己的工资,雇主不能惩罚或不公平对待他们。

雇主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劳动法 Code § 232(a) 要求雇员以不披露其工资数额作为雇佣条件。
(b)CA 劳动法 Code § 232(b) 要求雇员签署旨在剥夺其披露工资数额权利的弃权书或其他文件。
(c)CA 劳动法 Code § 232(c) 解雇、正式处分或以其他方式歧视披露其工资数额的雇员。

Section § 2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雇主阻止雇员谈论工作条件是违法的。雇主不能要求雇员将对工作条件保密作为一项工作要求,也不能强迫他们签署阻止此类披露的协议。雇主也不能以任何方式惩罚分享工作条件信息的雇员。但是,未经雇主允许,雇员不得分享机密信息,例如商业秘密。

任何雇主均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劳动法 Code § 232.5(a) 要求雇员以不披露雇主工作条件信息作为雇佣条件。
(b)CA 劳动法 Code § 232.5(b) 要求雇员签署旨在剥夺其披露雇主工作条件信息权利的弃权书或其他文件。
(c)CA 劳动法 Code § 232.5(c) 解雇、正式纪律处分或以其他方式歧视披露雇主工作条件信息的雇员。
(d)CA 劳动法 Code § 232.5(d) 本节无意允许雇员未经其雇主同意披露专有信息、商业秘密信息或受法律特权保护的信息。

Section § 233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提供病假,他们必须允许员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累计的病假用于特定原因,至少可以使用相当于六个月内累积的病假天数。但是,这并不会增加其他法律(如《家庭和医疗休假法》FMLA)规定的休假时长。

雇主不得因员工使用病假而对其进行处罚。如果雇主违反这些规定,员工可以要求复职、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这些保护措施由劳工专员执行,或通过法律诉讼实现,胜诉的案件可能获得律师费。

(a)CA 劳动法 Code § 233(a) 任何为雇员提供病假的雇主,应当允许雇员在任何日历年内使用其累计和可用的病假权利,其数量不得少于雇员按其当时享有的权利累积六个月的病假,用于第246.5条 (a) 款规定的原因。因这些原因请的病假,其指定应由雇员全权决定。本条不延长雇员根据《政府法典》第12945.2条或根据1993年联邦《家庭和医疗休假法》(29 U.S.C. Sec. 2601 et seq.) 有权享有的最长休假期限,无论雇员在该休假期间是否获得病假补偿。
(b)CA 劳动法 Code § 233(b) 在本条中,
(1)CA 劳动法 Code § 233(b)(1) “雇主”指根据任何任命或雇佣合同雇用他人的任何个人,包括州、州的政治分区和市。
(2)CA 劳动法 Code § 233(b)(2) “家庭成员”的含义与第245.5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3(b)(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3(b)(3)(A) “病假”指雇主作为雇佣福利提供给雇员的累计带薪休假增量,供雇员因第246.5条 (a) 款规定的任何原因缺勤时使用。
(B)CA 劳动法 Code § 233(b)(3)(A)(B) “病假”不包括根据受1974年联邦《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经修订的第93-406号公法)约束的雇员福利计划提供的任何福利,也不包括任何保险福利、工人赔偿福利、失业补偿残疾福利,或不从雇主一般资产中支付的福利。
(c)CA 劳动法 Code § 233(c) 雇主不得拒绝雇员使用病假的权利,或解雇、威胁解雇、降职、停职,或以任何方式歧视雇员,因其使用或试图行使使用病假的权利以处理疾病或家庭成员的预防性护理,或因第246.5条 (a) 款规定的任何其他原因。
(d)CA 劳动法 Code § 233(d) 任何因违反本条而受害的雇员,有权获得复职和实际损害赔偿或一天的工资,以较高者为准,以及适当的衡平法救济。
(e)CA 劳动法 Code § 233(e) 雇员提出申诉后,劳工专员应根据第1部第4章(自第79条起)执行本条,包括但不限于第92条、第96.7条、第98条以及第98.1条至第98.8条(含)。此外,雇员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本条规定的救济。如果雇员胜诉,法院可判给合理的律师费。
(f)CA 劳动法 Code § 233(f) 本条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性的且非排他性的,并且是合同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补充。

Section § 234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有政策,惩罚员工因根据特定法律(第 233 条)请病假,那么这种政策本身就自动违反了规定。受此政策影响的员工可以根据第 233 条的规定寻求适当的补救措施或赔偿。

Section § 2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雇主在上诉期满后30天内未能履行未支付工资的终局判决,除非他们提供担保金,否则不得继续经营。担保金的金额根据未支付工资的数额从五万美元到十五万美元不等。雇主可以选择与员工达成协议分期支付,而不是提供担保金。但如果未能按期支付,则重新需要提供担保金。担保金旨在保护员工,以防雇主未能支付工资。

拥有涵盖工资争议的集体谈判协议的雇主可免除此担保金。如果担保金即将到期,雇主必须通知劳工专员并续保。与拖欠工资雇主在经营和所有权上高度相似的公司,在执法时可能被视为同一雇主。违反此法律将面临两千五百美元的罚款,屡犯者将面临每日罚款,最高可达十万美元。

(a)CA 劳动法 Code § 238(a) 如果雇主因未支付在本州完成的工作的工资而产生的终局判决,在上诉期限届满后30天仍未履行,且无上诉待决,则雇主不得继续在本州经营业务,包括使用其他企业、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劳务而非雇员的劳务进行经营,除非雇主已从获准在本州经营的担保公司取得担保金,并已将该担保金副本提交给劳工专员。该担保金应持续有效并予以维持,直至所有未支付工资的判决得到履行。担保金的本金不得低于以下金额:
(1)CA 劳动法 Code § 238(a)(1) 如果判决中未履行的部分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则为五万美元 ($50,000)。
(2)CA 劳动法 Code § 238(a)(2) 如果判决中未履行的部分超过五千美元 ($5,000) 但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则为十万美元 ($100,000)。
(3)CA 劳动法 Code § 238(a)(3) 如果判决中未履行的部分超过一万美元 ($10,000),则为十五万美元 ($150,000)。
(b)CA 劳动法 Code § 238(b) 雇主可以不提交和维持本节要求的担保金,而是向劳工专员提供一份与持有未履行终局判决的个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公证副本。如果和解协议规定判决分期支付,且未支付分期款项,则雇主将不再免除履行本节担保金要求。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8(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8(c)(1) 本节要求的担保金应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为受益人并支付给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并应惠及因雇主未支付工资而受损的任何雇员,包括任何利息、罚款和律师费。
(2)CA 劳动法 Code § 238(c)(2) 本节不要求为受善意集体谈判协议涵盖的雇员提供担保金,如果该协议明确规定了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解决未支付工资争议的程序以及放弃本节要求的担保金。
(3)CA 劳动法 Code § 238(c)(3) 在本节要求的任何担保金取消或终止前30天,担保人应向雇主和劳工专员发送书面通知,明确担保金和取消或终止的日期。如果担保金被终止或取消,雇主应取得新的担保金并将其副本提交给劳工专员,以保持符合本节规定。
(d)CA 劳动法 Code § 238(d) 就本节而言,判决还包括任何终局仲裁裁决,在此情况下,重新审理请求或撤销或更正仲裁裁决请求的提交期限已届满且无请求待决。
(e)CA 劳动法 Code § 238(e) 受 (f) 款约束,与持有未支付工资终局判决的雇主在经营和所有权上相似的雇主,在收到未履行判决的书面通知后,就本节而言,应被视为同一雇主,如果 (1) 继任雇主的雇员在基本相同的工作条件下,由基本相同的管理人员监督,从事基本相同的工作,或 (2) 如果新实体具有基本相同的生产流程或运营,生产基本相同的产品或提供基本相同的服务,并且拥有基本相同的客户群体。
(f)CA 劳动法 Code § 238(f) 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经营业务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事的其他人,应处以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民事罚款。任何此前已被根据本节评估罚款但未支付的雇主,对于其违反本节规定经营业务的每个日历日,应处以一百美元 ($100) 的额外罚款;但是,此额外金额不得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这些民事罚款可根据劳工专员发出的传票进行评估,且传票的签发、抗辩和判决的执行程序应与第 1197.1 节中规定的程序相同。劳工专员不得在判决通知后的前30天内,对根据 (e) 款被认定为继任雇主的实体评估这些民事罚款。

Section § 238.1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不遵守某些劳动法律,劳工事务专员可以发出停工令,禁止雇主使用工人,直到他们遵守规定。该命令还禁止他们使用其他企业的工人。该命令立即生效,但受影响的员工在此停工期间必须获得最多10天的工资。雇主有权在20天内请求听证会,对该命令提出异议。听证会结束后,决定会迅速最终确定,并可以向更高级别的法院上诉。劳工事务专员可以将此事提交法院,以强制执行该命令,并在必要时追回法律费用。

如果任何雇主或责任人无视停工令,他们可能面临轻罪指控,这可能意味着最高60天的监禁、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管理代理人”一词指的是公司中的关键决策者。

(a)CA 劳动法 Code § 238.1(a) 雇主违反第238条规定经营业务的,劳工事务专员可向该雇主发出并送达停工令,禁止该雇主使用雇员劳动力,直至雇主遵守第238条规定,但前提是该停工令不会损害或危及公共安全或弱势个体的生命、健康和照护。该停工令还应禁止雇主通过使用其他企业、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劳动力经营业务来继续提供服务。停工令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任何受停工影响的雇员应由雇主支付其损失的工时工资,最多不超过10天,等待雇主遵守规定。雇主可以在停工令送达后20天内,通过向劳工事务专员提出并提交书面听证请求,对停工令提出异议。听证会应在提交请求之日起五天内举行。劳工事务专员应通过邮件通知雇主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结束后,停工令应立即被确认或撤销,并在其后24小时内,劳工事务专员应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向听证会所有当事方发出并送达书面调查结果通知,并附有书面调查结果。可以就调查结果向适当的高等法院申请强制令。强制令应在附有书面调查结果的调查结果通知邮寄后45天内提出。劳工事务专员可在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寻求禁令救济和其他适当救济以执行停工令,如果劳工事务专员获得任何救济,则有权追回费用和律师费。
(b)CA 劳动法 Code § 238.1(b) 雇主、所有者、董事、高级职员或雇主的管理代理人未能遵守根据本节向其发出并送达的停工令,构成轻罪,可处以不超过60天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就本节而言,“管理代理人”一词的含义与《民法典》第3294条 (b) 款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238.2

Explanation

加州劳工专员有权对违反法律经营业务并拖欠员工工资、利息或罚款的雇主的不动产设立留置权。如果法律允许,律师费也可以计入留置权。留置权通过登记证书设立,并在雇主支付所欠工资或索赔裁决对雇主有利时解除。除非得到履行或解除,此留置权有效期最长为10年,并且在设立前雇主会收到20天的通知。本规定不限制员工或劳工专员享有的其他留置权。

(a)CA 劳动法 Code § 238.2(a) 劳工专员可以对违反第238条规定经营业务的雇主,或根据第238条(e)款的继任雇主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不动产上设立留置权,以追讨声称拖欠任何雇员的全部工资、利息和罚款金额。如果本法典明确允许追回律师费,例如但不限于第2673.1条(f)款和第2802条,在根据第98条进行的听证会期间,劳工专员可以将该金额纳入留置权中。
(b)CA 劳动法 Code § 238.2(b) 劳工专员可以通过登记留置权证书的方式设立本条规定的留置权,采用与第98.2条(g)款适用的相同程序。
(c)CA 劳动法 Code § 238.2(c) 在最终履行对雇员有利的任何判决后,在裁定索赔对雇主有利后,或在根据第238条提交担保债券后,劳工专员应签发解除证书,解除根据本条设立的留置权。解除证书可由雇主自费登记。
(d)CA 劳动法 Code § 238.2(d) 除非留置权得到履行或解除,根据本条设立的留置权应持续至其设立之日起10年。
(e)CA 劳动法 Code § 238.2(e) 在使用本条规定的留置权程序之前,劳工专员应向雇主提供至少20天的通知。该通知应告知雇主,劳工专员有权在该财产上设立留置权以确保索赔的支付。
(f)CA 劳动法 Code § 238.2(f) 劳工专员可以按照第98.1条的规定,与命令、决定和裁决同时并以相同方式送达通知。
(g)CA 劳动法 Code § 238.2(g) 根据本条设立的留置权是对雇员或劳工专员可享有的任何其他留置权权利的补充,且不应被解释为限制这些权利。

Section § 23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劳工专员在雇主未能支付拖欠雇员的工资、利息或罚款时,对该雇主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动产设立留置权。这包括根据特定法律可追回的律师费。该留置权需向州务卿备案,并将劳工专员列为担保方,雇主列为债务人。它涵盖雇主拥有或获得的、根据《商法典》可作为担保的所有动产。

除非留置权得到清偿或解除,否则其有效期最长为10年,且劳工专员必须提前至少20天通知雇主。当问题解决后,会提交一份终止声明。这种留置权程序可以与追回未付工资的其他法律途径并行使用。

(a)CA 劳动法 Code § 238.3(a) 劳工专员可对违反第238条规定经营业务的雇主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动产设立留置权,以追讨声称拖欠任何雇员的全部工资、利息和罚款。在本法典明确允许追回律师费的范围内,例如但不限于第2673.1条 (f) 款和第2802条,在根据第98条举行的听证会期间,劳工专员可将该金额纳入留置权中。
(b)CA 劳动法 Code § 238.3(b) 劳工专员可通过根据《商法典》第9521条向州务卿提交初始融资声明的标准表格来设立本条规定的留置权。该标准表格应按以下方式填写:
(1)CA 劳动法 Code § 238.3(b)(1) 劳工专员应被识别为担保方。
(2)CA 劳动法 Code § 238.3(b)(2) 雇主应被识别为债务人。
(3)CA 劳动法 Code § 238.3(b)(3) 抵押品的描述应包括以下声明:
(A)CA 劳动法 Code § 238.3(b)(3)(A) 劳工专员要求支付工资、罚款、利息和律师费(如适用)的声明。该声明应指明拖欠雇员的金额,如果金额是估算的,应提供估算依据的解释。
(B)CA 劳动法 Code § 238.3(b)(3)(B) 雇员提供的工作种类和雇佣日期的一般说明。
(c)CA 劳动法 Code § 238.3(c) 为了《商法典》第9515、9516和9522条规定的州务卿索引目的,以及为了《商法典》第9519或9528条规定的颁发证书目的,州务卿应将根据本条提交的留置权通知视为融资声明。
(d)CA 劳动法 Code § 238.3(d) 留置权附着于在提交留置权通知时由雇主拥有的,或雇主随后获得的,且根据《商法典》可作为担保权益标的物的所有动产。
(e)CA 劳动法 Code § 238.3(e) 在最终满足任何有利于雇员的判决后,在裁定索赔有利于雇主后,或在提交一份劳工专员可接受的、足以担保索赔的担保债券后,劳工专员应提交一份终止声明,解除根据本条设立的留置权。
(f)CA 劳动法 Code § 238.3(f) 终止声明所涉及的留置权通知在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终止声明后失效。留置权通知的终止声明可以与根据《商法典》第9513条提交的融资声明的终止声明以相同方式提交。
(g)CA 劳动法 Code § 238.3(g) 除非留置权得到清偿或解除,否则根据本条设立的留置权应持续到其设立之日起10年。
(h)CA 劳动法 Code § 238.3(h) 在使用本条规定的留置权程序之前,劳工专员应向雇主提供至少20天的初步通知。初步通知应告知雇主雇员索赔的性质和金额,以及劳工专员有权在雇主的动产上设立留置权以担保索赔的支付。
(i)CA 劳动法 Code § 238.3(i) 劳工专员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以邮寄证明为凭,邮资预付,寄往雇主的住所或营业地点,向雇主送达初步通知。劳工专员应以相同方式向雇主送达任何留置权通知的副本。
(j)CA 劳动法 Code § 238.3(j) 在根据第98.2条对雇主因未支付工资而提出的上诉中,作出最终命令、决定或裁决后,或在高等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对雇主因未支付工资而作出最终判决后,劳工专员可以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根据本条设立的任何留置权。
(k)CA 劳动法 Code § 238.3(k) 根据本条设立的留置权,除了雇员或劳工专员可享有的任何其他留置权之外,不应被解释为限制这些权利。

Section § 238.4

Explanation

这条加州法律适用于需要州公共卫生部或社会服务部颁发执照的长期护理行业的雇主。如果此类雇主违反第238条规定的特定劳动法律,州卫生部门可以拒绝颁发或续期其执照。此外,如果劳工专员发现此类违规行为,必须通知相应的卫生部门。

“长期护理”包括各种机构和服务,例如养老院、临终关怀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或慢性病患者提供的住宿护理。

(a)CA 劳动法 Code § 238.4(a) 如果长期护理行业的雇主,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1200条起)的规定,也须取得州公共卫生部或州社会服务部的执照,且被发现违反第238条,则州公共卫生部或州社会服务部可拒绝向该雇主颁发新执照或续期现有执照。
(b)CA 劳动法 Code § 238.4(b) 如果劳工专员发现长期护理行业的雇主违反第238条开展业务,劳工专员应通知州公共卫生部或州社会服务部。
(c)CA 劳动法 Code § 238.4(c) 就本条而言,“长期护理”指熟练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集体生活健康机构、临终关怀机构、成人住宿机构、慢性危及生命疾病患者住宿护理机构、老年人住宿护理机构、持续护理退休社区、家庭健康机构或家庭护理组织的运营,这些术语均如《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1200条起)中所述。

Section § 238.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公司、个人或公共实体雇佣承包商提供物业服务(如清洁或园林绿化)或长期护理服务,而承包商未能支付其员工工资,那么雇佣方可能需要对这些未支付的工资负责。这被称为“连带责任”,意味着如果雇佣方收到调查或法律诉讼通知,可能需要支付未支付的工资。但是,如果员工受真实有效的集体谈判协议保护,该协议涵盖了与工资相关的争议并放弃了此项责任,则此规定不适用。

雇主必须告知与其签订合同的另一方,任何针对雇主因未支付工资而未履行的判决。本法律将物业服务定义为包括保安和代客泊车等工作,并明确指出,本法律不适用于在非多单元住宅的私人住宅中完成的工作。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8.5(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238.5(a)(1) 任何个人、商业实体或公共实体,无论其形式如何,作为其业务的一部分,在物业服务或长期护理行业中签订服务合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任何未支付的工资,包括利息,只要该个人、商业实体或公共实体已收到任何一方关于劳工专员进行的任何程序或调查的通知,且在该程序或调查中,雇主被认定对这些未支付的工资负有责任,且这些金额是根据该合同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
(2)CA 劳动法 Code § 238.5(a)(2) 本节规定的连带责任问题应通过以下方式确定:(A) 根据第98节进行的程序中,如果合同签订的个人、商业实体或公共实体在指控此类责任的行政申诉中收到通知,并在第98节程序中被列为被告;(B) 在劳工专员根据传票提起的调查、起诉或追回未支付工资和利息的行政程序中,或在劳工专员提起的法院诉讼中,如果合同签订的个人、商业实体或公共实体在传票发出或法院诉讼提起至少30天前收到劳工专员关于本节规定的连带责任的初步通知;或(C) 由法院根据第98.2节提起的诉讼中。不得根据第2部第13部分(自第2698节起)提起违反或执行本节的诉讼。
(b)CA 劳动法 Code § 238.5(b) 本节规定的连带责任不适用于根据真实有效的集体谈判协议所涵盖的员工的未支付工资,如果该协议明确规定了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解决工资未支付争议的程序,以及放弃本节规定的连带责任。
(c)CA 劳动法 Code § 238.5(c) 在物业服务或长期护理行业中签订服务合同的雇主,在签订此类合同之前,应向未来合同的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其任何针对该雇主因未支付工资而未履行的最终判决。该通知还应提供本节的文本。雇主未能根据本款提供通知,不应成为本节规定的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
(d)CA 劳动法 Code § 238.5(d) 在物业服务或长期护理行业中签订服务合同的雇主,应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向目前与该雇主签订合同以提供物业服务或长期护理服务的任何一方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其任何针对该雇主因未支付工资而未履行的最终判决。雇主未能根据本款提供通知,不应成为本节规定的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
(e)CA 劳动法 Code § 238.5(e)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劳动法 Code § 238.5(e)(1) “物业服务”指清洁、保安、代客泊车、园林绿化和园艺服务。
(2)CA 劳动法 Code § 238.5(e)(2) “长期护理”的定义与第238.4节中的定义相同。
(3)CA 劳动法 Code § 238.5(e)(3) “公共实体”指本州内的市、县、市县、区、公共机构、公共部门以及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公司,但不包括州政府。
(f)CA 劳动法 Code § 238.5(f)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对个人或家庭式企业的所有者施加连带责任,对于任何物业服务,只要该物业服务是在个人或家庭式企业所有者的主要住所提供的,并且该主要住所不包含多个住宅单元。

Section § 240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如果雇主因未支付工资而被定罪,或有未支付工资的判决未履行,劳工专员可以要求雇主缴纳一笔保证金。这笔保证金是为了确保雇员在最长两年内能按时获得工资,并涵盖未来任何与工资相关的判决。

如果雇主在10天内没有缴纳保证金,劳工专员可以要求他们提供详细的资产清单。未能提供这份清单可能会导致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

如果雇主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证金,劳工专员可以向法院起诉雇主,强制其缴纳保证金,或者在缴纳之前停止经营。雇主可以辩称保证金不必要或金额过高,但如果法院支持劳工专员的意见,法院可以命令该企业停止运营,直到满足保证金要求为止。

(a)CA 劳动法 Code § 240(a) 如果任何雇主被裁定违反本条的任何规定,或者如果因未支付工资而对雇主作出的任何判决在提出上诉的期限届满后10天内仍未履行,且无上诉待决,劳工专员可要求雇主缴纳一笔保证金,金额由劳工专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足够和适当,并须经劳工专员批准。该保证金应支付给劳工专员,并附带条件,即雇主应在不超过两年的确定未来期间内,根据本条规定向雇员支付工资,并进一步附带条件,即雇主应支付根据本条规定可能对雇主作出的任何判决。
(b)CA 劳动法 Code § 240(b) 如果根据本节对雇主发出的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命令在提出上诉的期限届满后10天内仍未履行,且无针对该命令的上诉待决,劳工专员可要求雇主提供一份资产清单,包括所有银行账户、应收账款、个人财产、不动产、汽车或其他车辆以及任何其他资产的清单,其形式和方式由劳工专员规定。如果劳工专员命令雇主提供经修订的资产清单,雇主应提供。如果在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发出资产清单要求后10天内,雇主未能提供清单,或者在收到劳工专员要求提供经修订清单的命令后,雇主未能提供经修订的清单,劳工专员可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并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对该雇主提起诉讼,以强制雇主提供清单。未能按照本款要求提供清单的雇主,将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
(c)CA 劳动法 Code § 240(c) 如果在要求缴纳保证金(该要求可通过邮件发出)后10天内,雇主未能缴纳保证金,劳工专员可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并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对雇主提起诉讼,以强制雇主缴纳保证金或停止经营,直至雇主缴纳为止。雇主有责任证明保证金不必要或要求金额过高。如果法院认定要求缴纳保证金有正当理由,且保证金对于确保及时支付雇员的工资以及雇主遵守本条规定是合理必要或适当的,法院可以禁止该雇主(无论是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商号、信托机构还是协会),以及可能与导致定罪或判决的未支付工资行为有关或以任何方式参与该行为的其他人员,在满足要求之前从事经营活动,并作出其他和进一步的适当命令以强制遵守该要求。

Section § 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员工对屡次违反工资法或未能支付所欠工资的雇主采取法律行动。如果雇主在10年内第二次被指控,员工可以请求法院发布临时命令,禁止雇主开展业务,除非雇主交存保证金以确保遵守工资法。

要获得该命令,员工必须出示雇主屡次违规的证据。保证金金额必须是25,000美元或雇主每周总工资的25%中的较高者,并且必须涵盖拖欠工资和任何潜在损害赔偿。

如果雇主使用违反工资法的代理人或承包商,并且雇主知晓此事,这将被视为雇主的重复违规行为。如果第三次发生违规,保证金要求将重新开始。

该法律还允许持有未支付工资判决的前雇员请求类似的限制令。关于此事的法院案件优先于大多数其他案件。然而,本法不强制劳工专员采取行动。

(a)CA 劳动法 Code § 243(a) 如果在违反本条的定罪或未能履行未支付工资判决,或两者兼有的10年内,据称雇主第二次被判违反本条或未能履行未支付工资判决,则雇员或其法定代表人,一名在本州执业的律师,可以代表其本人及他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布临时限制令,禁止雇主在本州开展业务,除非雇主向法院交存保证金,以确保雇主遵守本条规定或履行未支付工资判决。
(b)CA 劳动法 Code § 243(b) 在提交一份宣誓书后,如果该宣誓书令法院满意地显示有合理证据表明雇主在10年内第二次被判违反本条或未能履行未支付工资判决,或两者兼有,法院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雇主在30天内在本州开展任何业务,除非雇主向劳工专员交存一份保证金,条件是雇主按照本条规定支付工资,或支付任何未履行的未支付工资判决,或两者兼有。法院应命令,自命令之日起的五年内,在雇主雇佣超过10名雇员的情况下,该保证金应始终存放在劳工专员处。法院应命令,保证金金额应等于二万五千美元 (25,000) 或在交存保证金时雇主每周总工资的25%,以较高者为准,并且保证金的期限应为提起诉讼的雇员的服务期间,直至拖欠工资已支付,或直至所有未支付工资判决已履行。保证金还应用于支付工资、工资利息以及因违反工业福利委员会命令而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以及因违反本法典而判给雇员的任何其他金钱救济。为协助执行本条,应劳工专员或根据本条提起诉讼的雇员的请求,法院可以额外要求雇主提供一份雇主资产清单,包括所有银行账户、应收账款、个人财产、不动产、汽车或其他车辆以及任何其他资产,其形式和方式由法院规定。如果法院命令,雇主应提供一份修订后的资产清单。如果在要求提供资产清单(该要求可以通过挂号信或注册邮件发出)后的10天内,雇主未能提供清单,或者雇主未能提供被命令提供的修订清单,法院可以采取所有适当行动来执行其命令,包括施加适当的制裁。
(c)CA 劳动法 Code § 243(c) 就 (b) 款而言,如果雇主为了其业务相关的劳务或个人服务,使用了被判违反本条或未能履行与这些雇员相关的工资判决,或两者兼有的代理人、承包商或分包商的服务,并且雇主实际知晓该人未能支付工资,则该雇主应被视为在10年内第二次被判违反本条或未能履行判决。根据本条发布临时限制令时,法院在确定保证金的金额和期限时,应将代理人、承包商或分包商的雇员计入雇主的总劳动力。如果已根据 (b) 款对作为雇主的代理人、承包商或分包商发布了临时限制令,则本款不适用。
(d)CA 劳动法 Code § 243(d) 雇主在首次发生后的10年内第三次被指控违反本条或未能履行未支付工资判决,或两者兼有,应被法院视为已开始一个新的五年期,在此期间可以根据 (b) 款命令交存保证金,但法院可以酌情要求交存更高金额的保证金,以其认为在特定情况下适当的金额为准。

Section § 2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想根据加州劳动法采取法律行动,通常不需要先完成所有行政程序,除非该法律条款明确要求这样做。但是,它不改变第2699.3条中的某些现有要求。

此外,如果雇主威胁向当局举报某人或其家人的移民身份,而原因仅仅是该人正在行使其合法权利,这将被视为一种“不利行动”。这意味着雇主可能侵犯了雇员的权利。

(a)CA 劳动法 Code § 244(a) 个人无需穷尽行政救济或程序即可根据本法典的任何规定提起民事诉讼,除非提起诉讼的该条款明确要求穷尽行政救济。本款不应被解释为影响第2699.3条的规定。
(b)CA 劳动法 Code § 244(b) 举报或威胁举报雇员、前雇员或未来雇员的涉嫌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或雇员、前雇员或未来雇员的家庭成员的涉嫌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给联邦、州或地方机构,如果原因是该雇员、前雇员或未来雇员行使本法典、政府法典或民法典规定下的权利,则构成不利行动,以认定侵犯雇员、前雇员或未来雇员权利的行为。在本款中,“家庭成员”指通过血缘、收养、婚姻或同居伴侣关系相关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叔伯、姑姨、侄女、侄子、表亲、祖父母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