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终止和大规模裁员呼叫中心的搬迁
Section § 1409
这项法律涉及呼叫中心搬迁到不同地点的问题,特别是当雇主决定将这些中心迁往国外时。它将呼叫中心定义为主要工作是通过电话或电子通信处理客户服务或类似任务的场所。呼叫中心雇主是指经营此类机构的人。当呼叫中心或其某个部门过去一年平均呼叫量的至少30%被迁往另一个国家时,本法律适用,因为这被视为“搬迁”。其他条款中的定义也适用于此处,但“搬迁”的描述方式除外。
Section § 141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呼叫中心雇主计划将其业务迁至其他地点,他们必须按照特定指导方针通知相关部门。通知必须明确指出其涉及呼叫中心的搬迁。此外,就业发展部必须维护一份已提供通知的此类呼叫中心的最新名单,其中包括联邦法律要求的详细信息。此外,法律还规定,应向因搬迁而失业的呼叫中心员工提供劳动力服务。
Section § 1410.5
本节解释了如何处理与提供通知相关的违规行为,具体规定在法律的另一部分(第1410条)。如果呼叫中心公司不遵守本特定法律下的通知规定,他们可能会根据相关条款(如第1402至1407条)受到处罚。但是,如果公司因未遵守本特定条款的通知要求而受到处罚,则不会因相同问题根据不同条款(第1401条)再次受到处罚。
Section § 1411
如果呼叫中心雇主出现在某个特定名单上,或者本应出现在名单上但未按要求通知,他们在五年内将无法获得某些州政府财政福利,例如拨款、贷款或税收抵免。但是,他们可以向相关的州政府机构申请豁免这些限制。该机构必须考虑他们的请求,并决定是否有充分理由(例如失业或经济影响)给予他们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