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劳动法 Code § 300(a) 本节所称“工资转让”包括工资或薪金的出售、转让或发出指令,但不包括根据《家庭法典》第九编第五部分(第5200条及后续条款)或《遗嘱认证法典》第3088条作出的指令或转让。
(b)CA 劳动法 Code § 300(b) 任何已赚取或将赚取的工资转让均无效,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劳动法 Code § 300(b)(1) 该转让包含在一份单独的书面文件中,由已赚取或将赚取工资或薪金的人签署,并具体指明该转让所涉的交易。
(2)CA 劳动法 Code § 300(b)(2) 如果转让是由已婚人士作出的,则该转让必须附有作出转让的配偶的书面同意。在以下情况下,任何已婚人士均无需此类同意:(A) 在判决宣告该人士与其配偶合法分居后;或 (B) 如果该已婚人士及其配偶在解除婚姻的中间判决生效后分居生活,且该转让附有或包含作出转让的人所作的、阐明上述事实的书面声明。
(3)CA 劳动法 Code § 300(b)(3) 如果转让是由未成年人作出的,则该转让必须附有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4)CA 劳动法 Code § 300(b)(4) 如果转让是由未婚人士或成年人士或既未婚又成年的人作出的,则该转让必须附有或包含作出转让的人所作的、阐明上述事实的书面声明。
(5)CA 劳动法 Code § 300(b)(5) 与同一交易或系列交易相关的其他转让不存在,且该转让附有或包含作出转让的人所作的、表明此情况的书面声明。
(6)CA 劳动法 Code § 300(b)(6) 转让副本以及第 (2)、(4) 和 (5) 款规定的书面声明副本,经公证人认证后,连同当时应付给受让人的款项明细表一并提交给雇主。
(7)CA 劳动法 Code § 300(b)(7) 在转让提交给雇主时,雇员的任何其他工资转让均不受支付约束,且针对雇员工资或薪金的收入扣押令均未生效。
(c)CA 劳动法 Code § 300(c) 根据任何工资转让,每次支付工资或薪金时,雇主应从转让人的工资或薪金中扣留并可收取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款项。
(d)CA 劳动法 Code § 300(d) 雇主有权信赖 (b) 款第 (2)、(4) 和 (5) 项中规定的书面声明中的事实陈述,无需调查其真实性,且雇主不因其依据所述事实向受让人支付任何款项而承担任何责任。
(e)CA 劳动法 Code § 300(e) 将赚取的工资转让可由其制定人随时撤销。任何转让或收取工资或薪金的授权书可由其制定人随时撤销。此类转让或授权书的撤销,在雇主收到制定人的书面撤销通知之前,对雇主无效。
(f)CA 劳动法 Code § 300(f) 如果已赚取或将赚取的工资或薪金是根据第204a条规定设立的集中支付计划支付的,则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已赚取或将赚取的工资转让均无效。
(g)CA 劳动法 Code § 300(g) 本节不适用于雇员可能要求雇主作出的扣款,这些扣款用于支付人寿、退休、残疾或失业保险费,支付雇员所欠税款,向提供死亡、退休、残疾、失业或其他福利的基金、计划或系统缴款,支付雇主应雇员要求向雇员或其家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或用于慈善、教育、爱国或类似目的。
(h)CA 劳动法 Code § 300(h) 任何工资转让均无效,除非在作出转让时,该工资或薪金已经赚取,但生活必需品除外,且仅限于直接提供此类必需品的人,并仅限于提供此类必需品所需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