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37

Explanation

这项名为“加利福尼亚州工人免受雇主恐吓法”的法律,旨在保护雇员不被强迫参加雇主就政治或宗教事务表达意见的会议或沟通,除非法律要求或与工作职责相关。拒绝参加的雇员在会议期间仍应获得报酬。

如果雇主违反这些规定,可能面临每名雇员 500 美元的罚款。如果雇员遭受报复,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该法律也列出了雇主可以传达必要信息的例外情况,例如法律义务或与工作相关的细节。

某些实体,包括宗教组织和政党,享有豁免,本法律不适用于它们。

(a)CA 劳动法 Code § 1137(a) 本章应被称为“加利福尼亚州工人免受雇主恐吓法”,并可援引此名称。
(b)CA 劳动法 Code § 1137(b) 在本条中,下列定义适用:
(1)CA 劳动法 Code § 1137(b)(1) “雇员”指为雇主提供服务,并受雇主控制和指挥,以获取工资或其他报酬的任何个人。
(2)CA 劳动法 Code § 1137(b)(2) “雇主”指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协会、公司,或经雇主同意,直接或间接代表雇主或为雇主利益行事的任何代理人、代表、指定人或个人或团体,并应包括州政府的所有分支机构,或其下属的各县、市县和市,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学区,或任何特殊区,或任何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其任何其他机构或部门。
(3)CA 劳动法 Code § 1137(b)(3) “政治事务”指与政治职务选举、政党、立法、法规以及加入或支持任何政党或政治或劳工组织的决定有关的事项。
(4)CA 劳动法 Code § 1137(b)(4) “宗教事务”指与宗教信仰和实践以及加入或支持任何宗教组织或协会的决定有关的事项。
(c)CA 劳动法 Code § 1137(c) 除分节 (g) 和 (h) 另有规定外,雇主不得因雇员拒绝参加雇主主办的会议,或明确拒绝参与、接收或听取雇主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的任何旨在传达雇主关于宗教或政治事务意见的沟通,而对雇员进行解雇、歧视、报复或任何其他不利行动。在会议召开时正在工作的雇员,如果选择不参加本分节所述的会议,在会议期间应继续获得报酬。
(d)CA 劳动法 Code § 1137(d) 除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违反本条的雇主应就每次违规行为,对每名雇员处以五百美元 ($500) 的民事罚款。
(e)CA 劳动法 Code § 1137(e) 劳工专员可执行本条,包括调查涉嫌违规行为,并根据第 98.3、98.7、98.74 或 1197.1 条规定的程序,命令采取适当的临时救济措施,以减轻违规行为或在全面调查或听证完成前维持现状,包括对违反本条的雇主发出传票并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发出传票,劳工专员发出的传票和民事罚款的签发、异议和判决执行程序应与第 98.74 或 1197.1 条(如适用)中规定的程序相同。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37(f)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37(f)(1) 作为分节 (e) 的替代方案,任何因分节 (c) 规定受到侵害的雇员,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该不利行动造成的损失,包括惩罚性赔偿。
(2)CA 劳动法 Code § 1137(f)(2) 根据第 (1) 款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中,雇员或其专属代表可向涉嫌发生违规行为、或当事人居住或从事业务的任何县的高级法院申请适当的临时或初步禁令救济。
(g)CA 劳动法 Code § 1137(g) 本条不禁止以下任何行为:
(1)CA 劳动法 Code § 1137(g)(1) 雇主向其雇员传达法律要求其传达的任何信息,但仅限于该法律要求的范围。
(2)CA 劳动法 Code § 1137(g)(2) 雇主向其雇员传达其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任何信息。
(3)CA 劳动法 Code § 1137(g)(3) 高等教育机构,或该机构的任何代理人、代表或指定人,与雇员进行会议或参与任何沟通,如果这些会议或沟通是该机构课程、任何研讨会或学术项目的一部分。
(4)CA 劳动法 Code § 1137(g)(4) 作为公共实体的雇主,向其雇员传达与该公共实体的政策或该公共实体负责执行的任何法律或法规相关的任何信息。
(h)CA 劳动法 Code § 1137(h)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劳动法 Code § 1137(h)(1) 一个宗教公司、实体、协会、教育机构或社团,根据42 U.S.C. 2000e-1(a)的规定,豁免于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Public Law 88-352)的要求,或豁免于州法律的就业歧视保护,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典》第12926条 (d) 款,除非《政府法典》第12926.2条另有规定,以及《劳动法典》第98.6条 (d) 款,就其向从事与该宗教公司、实体、协会、教育机构或社团所开展活动相关工作的雇员发表宗教言论而言。
(2)CA 劳动法 Code § 1137(h)(2) 一个政治组织或政党,要求其雇员参加雇主赞助的会议,或参与与雇主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的任何沟通,其目的是传达雇主的政治信条或宗旨。
(3)CA 劳动法 Code § 1137(h)(3) 一个教育机构,要求学生或教师参加关于政治或宗教事项的讲座,这些讲座是该机构常规课程的一部分。
(4)CA 劳动法 Code § 1137(h)(4) 一个非营利、免税的培训项目,要求学生或教师参加课堂教学、完成实地工作或履行社区服务时间,涉及政治或宗教事项,只要其与该培训项目或赞助者的使命相关。
(5)CA 劳动法 Code § 1137(h)(5) 一个雇主,要求雇员接受培训以遵守雇主的法律义务,包括民权法和职业安全健康法下的义务。
(6)CA 劳动法 Code § 1137(h)(6) 一个公共雇主,举办《政府法典》第3555.5条所定义的新雇员入职培训,或一个提供者,举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2301.24条所述的入职培训。
(i)CA 劳动法 Code § 1137(i) 本条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