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劳动法 Code § 1024.5(a) 雇主或未来雇主不得将消费者信用报告用于雇佣目的,除非所寻求报告的人员的职位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劳动法 Code § 1024.5(a)(1) 管理职位。
(2)CA 劳动法 Code § 1024.5(a)(2) 州司法部内的职位。
(3)CA 劳动法 Code § 1024.5(a)(3) 宣誓就职的治安官或其他执法职位。
(4)CA 劳动法 Code § 1024.5(a)(4) 法律要求披露或获取报告中所含信息的职位。
(5)CA 劳动法 Code § 1024.5(a)(5) 涉及定期访问以下任何一个人的所有类型信息的职位,但零售机构中信用卡申请的常规招揽和处理除外:
(A)CA 劳动法 Code § 1024.5(a)(5)(A) 银行或信用卡账户信息。
(B)CA 劳动法 Code § 1024.5(a)(5)(B) 社会安全号码。
(C)CA 劳动法 Code § 1024.5(a)(5)(C) 出生日期。
(6)CA 劳动法 Code § 1024.5(a)(6) 该人员是或将是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职位:
(A)CA 劳动法 Code § 1024.5(a)(6)(A) 雇主银行或信用卡账户的指定签字人。
(B)CA 劳动法 Code § 1024.5(a)(6)(B) 被授权代表雇主转账。
(C)CA 劳动法 Code § 1024.5(a)(6)(C) 被授权代表雇主签订金融合同。
(7)CA 劳动法 Code § 1024.5(a)(7) 涉及访问机密或专有信息的职位,包括配方、模式、汇编、程序、设备、方法、技术、流程或商业秘密,这些信息 (i) 因不为他人普遍知晓且无法通过正当手段轻易获取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且他人可能通过披露或使用该信息获得经济价值,以及 (ii) 在现有情况下已采取合理措施来维护其保密性。
(8)CA 劳动法 Code § 1024.5(a)(8) 在工作日内,涉及定期接触雇主、客户或委托人总计一万美元 ($10,000) 或以上现金的职位。
(b)CA 劳动法 Code § 1024.5(b) 本节不适用于受美国法典第15篇第6801至6809节(含)以及实施这些条款的州和联邦法规或规章约束的个人或企业,如果该个人或企业就这些法律受到州或联邦监管机构的合规监督。
(c)CA 劳动法 Code § 1024.5(c)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节:
(1)CA 劳动法 Code § 1024.5(c)(1) “消费者信用报告”具有《民法典》第1785.3节 (c) 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但不包括 (A) 核实收入或就业,且 (B) 不包含信用相关信息(如信用历史、信用评分或信用记录)的报告。
(2)CA 劳动法 Code § 1024.5(c)(2) “管理职位”指受工业福利委员会工资令4第1节 (A) 款第 (1) 项所规定的行政豁免涵盖的雇员 (8 Cal. Code Regs. 1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