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劳动法 Code § 1127(a) 雇主与劳工组织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如果包含继承条款,则该条款对继承签约雇主业务的任何继承雇主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直至协议中规定的协议到期日。任何此类继承条款对任何继承雇主的约束力或可强制执行期限不得超过自签约雇主与劳工组织之间集体谈判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b)CA 劳动法 Code § 1127(b) 在本节中,“继承雇主”指其雇员受集体谈判协议约束的业务的任何购买者、受让人或承让人,如果该购买者、受让人或承让人经营或将经营与签约雇主基本相同的业务,或提供相同的服务,并使用相同的物理设施。
(c)CA 劳动法 Code § 1127(c) 本节不适用于已进入破产管理或破产程序的任何签约雇主的破产管理人或破产受托人,也不适用于从破产管理人或破产受托人处收购业务的任何雇主,或作为公共实体的任何雇主,或受《国家劳动关系法》、《1975年农业劳动关系法》或《铁路劳动法》管辖的任何雇主。
(d)CA 劳动法 Code § 1127(d) 包含继承条款的集体谈判协议的当事方雇主有积极义务向任何继承雇主披露该协议和该条款的存在。该披露要求应通过在任何销售合同、购买协议或任何类似的转让文书中包含一份声明来满足,该声明说明继承雇主受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的该继承条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