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标签”一词,它不仅指传统的标签,还包括印记、商标、标牌、印章、刻字或任何其他用于识别目的的标记装置。

本章中,“标签”一词包括标签、印记、商标、标牌、印章、刻字或其他装置。

Section § 1011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从事任何物品的制造、生产或销售,你不能在标签上谎报所用劳动的种类、涉及的劳动量、所用工人的类型,或者暗示只使用了特定类型的工人而事实并非如此。

如果你违反了这条规定,你可能需要支付100到1000美元的罚款,或者被判20到90天的监禁,或者两者兼施。

在本州从事任何商品生产、制造或销售的人,不得通过放置或印制在该商品或其容器上的任何标签,就该商品的生产情况,虚假陈述或谎报以下任何事项:
(a)CA 劳动法 Code § 1011(a) 所用劳动的种类、性质或特征。
(b)CA 劳动法 Code § 1011(b) 所用劳动的程度。
(c)CA 劳动法 Code § 1011(c) 专门雇佣的人员数量或种类。
(d)CA 劳动法 Code § 1011(d) 某种特定或独特的劳工类别或特征被完全且专门雇佣,而实际上,其他类别、特征或区别的劳工被共同使用或以任何方式补充该专门的劳工类别、特征或区别。
违反本条任何规定均属轻罪,可处以不少于一百美元 ($100) 但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处以不少于20天但不超过90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012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有人制造、销售商品或提供营利性服务,并且谎称在此过程中雇用了工会工人,他们就犯了轻罪。他们可能面临最高 $1,000 的罚款,最高 90 天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

在本州从事任何商品生产、制造或销售的任何人,或从事营利性私人、公共或准公共性质的任何行为或服务的任何人,如果故意虚报或虚假声明贸易工会、劳工协会或劳工组织的成员参与或受雇于此类商品的制造、生产或销售,或参与此类行为或服务的履行,则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 90 天,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013

Explanation

本节将“伪造”一词定义为包括伪造、复制、抄袭、模仿或仿冒等行为。

在本章中,“伪造”指伪造、复制、抄袭、模仿或仿冒。

Section § 101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工会、劳工协会或劳工组织已经根据州规定创建并正式注册了标签或商标,那么它们就拥有该标签或商标的独家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Section § 1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伪造工会标签或商标是轻罪。如果你制造或帮助他人销售带有虚假标签的商品,错误地声称这些商品是由工会成员制造的,你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90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01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使用工会的真实标签或商标,但未经许可或违反工会规定,他们可能会被控犯有轻罪。处罚可能包括最高2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三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任何故意使用或展示任何协会或工会真实标签、商标、徽章、印章、装置或广告形式的人,如果其使用或展示方式未经该协会或劳工组织授权,或不符合其章程,则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二百美元 ($2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使用工会卡以获取帮助或工作,但根据加州的工会规定他们无权使用该卡,那么他们就犯了轻罪,这是一种较轻的罪行。

任何故意使用任何工会卡以获取援助、帮助或就业的人,除非根据本州内某工会的规章制度有权使用该卡,否则即犯有轻罪。

Section § 101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佩戴工会徽章,但根据该工会的规定无权这样做,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后果是最高 (20) 天的县监狱监禁、最高 (40) 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