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权与豁免公共交通服务合同和固体废物收集和运输合同
Section § 1070
本节指出,当新公司接管公共交通服务或废物收集合同后,原有的员工常常会失业,这导致了经济困难。这些被取代的员工随后依赖失业救济金和社会服务等政府项目,这增加了这些项目的成本,并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因此,法律鼓励新承包商雇用原承包商的合格员工,以减少这些问题,并实现有益的社会目的。
Section § 107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公共交通服务和固体废物收集合同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明确了“授予机构”的含义,将其定义为签订合同的各类地方政府实体,如市、县和非营利组织。“投标人”是指竞标此类合同的任何人,“承包商”则是获得合同的个人或实体。“雇员”是指为承包商工作的人,但不包括那些免于加班费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或专业职位人员。“个人”可以指能够雇用或签订合同的个人或不同类型的组织。“公共交通服务”涉及为公众提供客运服务,“服务合同”是提供这些交通或废物服务的关键。“固体废物”的定义依据法律的另一部分。最后,“分包商”是指由承包商雇用来履行合同部分职责的人,但不包括供应商或保险公司。
Section § 1072
当公司投标服务合同时,必须声明是否会留用原承包商的员工至少90天。如果同意这样做,他们将获得10%的投标优先权。现有服务提供商必须向潜在投标人告知其员工的详细信息,如工资和福利。如果新承包商中标,他们必须从即将离任的承包商处获取员工的详细信息。
新承包商必须提出留用员工,除非有正当理由不留用,例如表现不佳或未能通过必要的测试。他们需要正式向留用员工提供工作,并给予至少10天的时间接受,但他们不必匹配之前的工资或福利。如果需要更少的员工,谁留下来的决定将基于资历和资格。
Section § 1073
Section § 1074
这项法律允许授予机构在以下情况下终止服务合同: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严重违反了合同条款,并且在决定或请求终止后的30天内举行公开听证会。
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在这些条件下被终止,他们将不能在未来一到三年内(具体由该机构决定)投标或获得来自同一机构的任何其他合同。
Section § 1075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固体废物收集和运输相关的服务合同的规则。如果新的承包商接管这项服务,他们必须保留原承包商的雇员,除非这些雇员不符合新承包商的招聘标准,或者雇佣他们会违反现有的集体谈判协议,或者向投标人报告的雇员人数超出了要求。在雇员或授予机构因违反这些规定而采取法律行动之前,他们必须首先发出书面通知,并给予承包商30天时间来纠正问题。这项法律仅适用于地方机构选择将废物收集和运输合同进行招标的情况。它不影响在2017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任何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