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本章中与铁路相关的特定术语。它明确指出,“铁路”是指在加州运营的任何类型铁路或轨道交通,无论是蒸汽动力还是电力驱动。“铁路公司”是指管理铁路的公司或接管人。“列车员”包括与铁路相关的各种职位,例如列车长、工程师和电报员。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指示:
(a)CA 劳动法 Code § 600(a) “铁路”指在本州全部或部分运营的任何蒸汽铁路、电气铁路或轨道交通。
(b)CA 劳动法 Code § 600(b) “铁路公司”指运营铁路的公司或接管人。
(c)CA 劳动法 Code § 600(c) “列车员”指受雇于铁路或与铁路相关工作的列车长、司机、工程师、司炉工、制动员、列车调度员或电报员。

Section § 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铁路公司或其员工不得要求列车工作人员连续执勤超过12小时。

Section § 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列车员连续工作了12小时,他们必须获得休息,并且在至少休息10小时之前,不能返回工作岗位或为铁路公司执行任何任务。

Section § 603

Explanation
如果列车员在任何24小时内累计工作了12小时,他们必须被允许或休息至少连续8小时才能再次工作。

Section § 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参与列车运行的电报或电话操作员的工作时间限制。在24小时开放的场所工作的操作员,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9小时。对于只在白天开放的场所,限制是13小时。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额外工作4小时,但每周不能超过三次。

Section § 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铁路公司违反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它们必须为每次违规向州支付500美元至5,000美元的罚款。州可以在铁路运营的任何县采取法律行动追缴此罚款。州总检察长或县地区检察官可以提起这项诉讼。

任何违反本章任何规定的铁路公司,应向州支付每次违规不少于五百美元 ($500) 且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该罚款应予追回,并应以州的名义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在该铁路可能经过的任何县提起诉讼。该诉讼可由州总检察长提起,或在其指示下由该铁路经过的州内任何县的地区检察官提起。

Section § 60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铁路公司的任何负责人、代理人或代表违反了其所属特定章节中的任何规定,他们就犯了轻微罪行。对此的处罚可能包括100到1,000美元的罚款,10到60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此人可以在犯罪发生地所在的县,或在该员工被非法要求工作的任何县被起诉。

Section § 6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规则不适用于涉及铁路公司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如自然灾害或事故的情况。此外,这些规则也不适用于紧急响应或救援列车上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