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指示:
(a)CA 劳动法 Code § 600(a) “铁路”指在本州全部或部分运营的任何蒸汽铁路、电气铁路或轨道交通。
(b)CA 劳动法 Code § 600(b) “铁路公司”指运营铁路的公司或接管人。
(c)CA 劳动法 Code § 600(c) “列车员”指受雇于铁路或与铁路相关工作的列车长、司机、工程师、司炉工、制动员、列车调度员或电报员。
本法律定义了本章中与铁路相关的特定术语。它明确指出,“铁路”是指在加州运营的任何类型铁路或轨道交通,无论是蒸汽动力还是电力驱动。“铁路公司”是指管理铁路的公司或接管人。“列车员”包括与铁路相关的各种职位,例如列车长、工程师和电报员。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铁路公司违反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它们必须为每次违规向州支付500美元至5,000美元的罚款。州可以在铁路运营的任何县采取法律行动追缴此罚款。州总检察长或县地区检察官可以提起这项诉讼。
© 2021 - 2025 Legalfina Inc. 版权所有。
LDA License #172 (Alameda County)
35111F Newark Blvd #314, Newark, CA
408-67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