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定义了本章的关键术语。“工作日”是指每天从同一时间开始的连续24小时。“工作周”是指每周从同一天开始的连续七天,总共168小时。“弹性工作周安排”是指一种常规的工作安排,员工在24小时内工作超过八小时。

为本章之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劳动法 Code § 500(a) “工作日”和“日”指每个日历日从同一时间开始的任何连续24小时期间。
(b)CA 劳动法 Code § 500(b) “工作周”和“周”指每周从同一日历日开始的任何连续七天。“工作周”是一个固定的、定期循环的168小时期间,即七个连续的24小时期间。
(c)CA 劳动法 Code § 500(c) “弹性工作周安排”指任何要求员工在24小时内工作超过八小时的定期工作周。

Section § 51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加班费的规定。雇员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或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以及在工作周的第七天工作的前8小时,必须按其正常工资的1.5倍支付。如果雇员一天工作超过12小时,或在第七天工作超过8小时,则必须按其正常工资的两倍支付。

某些经法律或集体谈判协议批准的替代工作时间表,可能不受这些加班规则的约束。此外,乘坐雇主提供的拼车车辆的通勤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本法律不改变雇主在工人赔偿法下的义务。

(a)CA 劳动法 Code § 510(a) 八小时劳动构成一天的工作。任何在一个工作日内超过八小时的工作,以及在任何一个工作周内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以及在任何一个工作周的第七个工作日内工作的前八小时,应按不低于雇员正常工资率一点五倍的费率予以补偿。任何一天内超过十二小时的工作,应按不低于雇员正常工资率两倍的费率予以补偿。此外,在任何一个工作周的第七天内超过八小时的工作,应按不低于雇员正常工资率两倍的费率予以补偿。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雇主合并多种加班费率以计算应支付给雇员的任何加班工作小时数。本节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以下任何情况工作的雇员的加班费支付:
(1)CA 劳动法 Code § 510(a)(1) 根据第511节通过的替代工作周时间表。
(2)CA 劳动法 Code § 510(a)(2) 根据第514节通过的集体谈判协议通过的替代工作周时间表。
(3)CA 劳动法 Code § 510(a)(3) 根据第554节本章不适用的替代工作周时间表。
(b)CA 劳动法 Code § 510(b) 雇员往返于雇主要求其首次出现的地点所花费的时间,当雇员乘坐由雇主拥有、租赁或补贴并用于拼车目的(如《车辆法典》第522节所定义)的车辆通勤时,不应被视为一天工作的一部分。
(c)CA 劳动法 Code § 510(c) 本节不影响、改变或限制雇主在工人赔偿法下的责任。

Section § 51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雇员采纳轮班工作制(即非传统的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的工作安排),前提是至少三分之二的雇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授权。雇员每天工作最长可达10小时,无需支付加班费,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但是,如果他们工作时间超过其排定的时间或每周40小时,则必须获得加班费。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的,这些时间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雇主在更改为或更改出轮班工作制时,不得降低小时工资,并且必须照顾无法适应新工作安排的雇员,特别是出于宗教原因的雇员。任何选举结果必须在30天内报告给劳工标准执行司。某些工作安排,特别是在医疗保健行业,已有所提及,并根据过去的法规受到特定条件的约束。

(a)CA 劳动法 Code § 511(a) 雇主提出建议后,雇主雇员可以采纳定期轮班工作制,允许受影响的雇员在每周40小时工作制内每天工作不超过10小时,而无需根据本节向受影响的雇员支付加班费。采纳轮班工作制的提议,只有在可明确识别的工作单位中,获得至少三分之二受影响雇员的无记名投票批准后,方可视为通过。雇主提议供雇员采纳的定期轮班工作制,可以是一个单一的工作时间表,成为该工作单位员工的标准时间表,也可以是一系列工作时间表选项,单位内的每位雇员都有权从中选择。尽管有第500节 (c) 款的规定,工作时间表选项菜单可以包括按照第510节 (a) 款规定支付报酬的常规八小时工作日。采纳一系列工作时间表选项的雇员,经雇主同意,可以每周在不同的时间表选项之间进行调整。
(b)CA 劳动法 Code § 511(b) 根据本节采纳的轮班工作制,受影响的雇员每天工作超过八小时但不超过十二小时的,对于超出轮班工作协议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及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的任何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资率一点五倍的加班费。对于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的任何工作,以及在轮班工作协议规定的正常工作日之外工作的那些天,工作超过八小时的任何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资率两倍的加班费。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雇主合并多种加班费率来计算支付给雇员的任何加班小时的金额。
(c)CA 劳动法 Code § 511(c) 雇主不得因采纳、废止或撤销轮班工作制而降低雇员的正常小时工资率。
(d)CA 劳动法 Code § 511(d) 雇主应作出合理努力,寻找每天不超过八小时的工作时间表,以适应任何有资格参加本节授权的选举但无法按照该选举结果确定的轮班时间工作的受影响雇员。雇主应被允许提供每天不超过八小时的工作时间表,以适应在选举日期之后受雇且无法按照该选举结果确定的轮班时间工作的任何雇员。雇主应按照《政府法典》第12940节 (j) 款的规定,探索任何可行的合理替代方式,以适应与已采纳的轮班工作制相冲突的受影响雇员的宗教信仰或习俗。
(e)CA 劳动法 Code § 511(e) 雇主应在选举结果最终确定后30天内,向劳工标准执行司报告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选举结果。
(f)CA 劳动法 Code § 511(f) 本法典授权的且于2000年1月1日生效的任何类型的轮班工作制,可由受影响的雇员根据本节予以废止。根据工业福利委员会第1、4、5、7或9号工资令采纳的任何轮班工作制均属无效,但根据工业福利委员会1998年前生效的工资令,经受影响雇员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规定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的轮班工作制除外。本款不适用于根据第515节授权的豁免。
(g)CA 劳动法 Code § 511(g) 尽管有 (f) 款的规定,医疗保健行业中,根据1998年前生效的第4号和第5号工资令,经受影响雇员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规定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但不超过12小时且无需支付加班费的轮班工作制,应在2000年7月1日前有效。医疗保健行业的雇主应作出合理努力,以适应任何无法按照根据1998年前生效的第4号或第5号工资令规定举行的有效选举结果确定的轮班时间工作的医疗保健行业雇员。
(h)CA 劳动法 Code § 511(h) 尽管有 (f) 款的规定,如果雇员截至1999年7月1日自愿实行规定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的常规工作安排的弹性工作周安排,则在雇主批准雇员实行该安排的书面请求的情况下,雇员可以继续实行该弹性工作周安排,而无权获得针对该安排中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每日加班费。
(i)CA 劳动法 Code § 511(i) 就本节而言,“工作单位”包括一个部门、一个科室、一个职位类别、一个班次、一个独立的物理地点或其公认的下属单位。只要符合本节中可识别工作单位的标准,一个工作单位可以由一名雇员组成。

Section § 512

Explanation

雇主必须在员工工作满五小时后提供30分钟的用餐时间。如果总工作时间不超过六小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放弃此用餐时间。如果员工工作超过10小时,则需要第二次30分钟的用餐时间。如果总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且第一次用餐时间未被放弃,经双方同意也可以放弃第二次用餐时间。

一些例外情况包括工业福利委员会设定的特定条件,以及受某些集体谈判协议涵盖的员工,特别是在电影、广播、建筑、商业驾驶、安保服务和公用事业等行业。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偏远地区的商业司机或烘焙行业的特定员工,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包括更高的工资率),用餐时间可以在工作六小时后开始。

(a)CA 劳动法 Code § 512(a) 雇主不得在未向雇员提供不少于30分钟的用餐时间的情况下,雇用雇员每日工作超过五小时,但如果雇员每日总工作时间不超过六小时,则用餐时间可经雇主和雇员双方同意后放弃。雇主不得在未向雇员提供不少于30分钟的第二次用餐时间的情况下,雇用雇员每日工作超过10小时,但如果总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且第一次用餐时间未被放弃,则第二次用餐时间可经雇主和雇员双方同意后放弃。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12(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12(b)(1) 尽管有 (a) 款规定,工业福利委员会可采纳一项工作条件命令,允许在工作六小时后开始用餐时间,如果委员会认定该命令符合受影响雇员的健康和福利。
(2)CA 劳动法 Code § 512(b)(2) 尽管有 (1) 款规定,受雇于机动运输公司、负责将受《食品和农业法典》第 15051 条约束的商业饲料制造商的营养物质和副产品运送至偏远农村地区客户的商业司机,可在工作六小时后开始用餐时间,如果该司机的常规工资率不低于州最低工资的一点五倍,并且该司机根据第 510 条获得加班费。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12(c)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12(c)(a) 款不适用于受工业福利委员会工资令约束,且受有效集体谈判协议涵盖的批发烘焙行业的雇员,该协议规定每周工作35小时,由五个7小时工作日组成,每日工作超过七小时的部分按常规工资率的一点五倍支付,并每两小时提供不少于10分钟的休息时间。
(d)CA 劳动法 Code § 512(d) 如果电影业或广播业(这些行业定义见工业福利委员会第 11 号和第 12 号工资令)的雇员受有效集体谈判协议涵盖,该协议规定了用餐时间,并包含如果雇员未获得协议要求的用餐时间时的金钱补救措施,则该协议中有关用餐时间的条款、条件和补救措施应取代本条 (a) 款、第 226.7 条以及工业福利委员会第 11 号和第 12 号工资令中有关用餐时间的适用规定。
(e)CA 劳动法 Code § 512(e)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 (a) 款和 (b) 款不适用于 (f) 款中规定的雇员:
(1)CA 劳动法 Code § 512(e)(1) 雇员受有效集体谈判协议涵盖。
(2)CA 劳动法 Code § 512(e)(2) 有效集体谈判协议明确规定了雇员的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并明确规定了这些雇员的用餐时间、关于其用餐时间规定适用争议的最终和有约束力的仲裁、所有加班时间的额外工资率,以及不低于州最低工资率30%的常规小时工资率。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12(f)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12(f)(e) 款适用于以下每类雇员:
(1)CA 劳动法 Code § 512(f)(1) 从事建筑行业的雇员。
(2)CA 劳动法 Code § 512(f)(2) 受雇为商业司机的雇员。
(3)CA 劳动法 Code § 512(f)(3) 受雇于安保服务行业,作为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三编第 11.5 章(自第 7580 条起)注册的安保人员,并受雇于根据该章注册的私人巡逻运营商的雇员。
(4)CA 劳动法 Code § 512(f)(4) 受雇于电力公司、燃气公司或地方公有电力公司的雇员。
(g)CA 劳动法 Code § 512(g) 为本条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1)CA 劳动法 Code § 512(g)(1) “商业司机”指操作《车辆法典》第 260 条或第 462 条,或第 15210 条 (b) 款所述车辆的雇员。
(2)CA 劳动法 Code § 512(g)(2) “建筑行业”指《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三编第九章第二条(自第 7025 条起)所关联的所有建筑相关职位分类,包括涉及改建、拆除、建造、挖掘、翻新、改造、维护、改进和修理的工作,以及任何其他类似或相关职业或行业。
(3)CA 劳动法 Code § 512(g)(3) “电力公司”具有《公用事业法典》第 218 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4)CA 劳动法 Code § 512(g)(4) “燃气公司”具有《公用事业法典》第 222 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5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员工,例如在医院和诊所提供护理的员工,在工作班次超过5小时时必须获得30分钟的无薪用餐时间,超过10小时时则需获得第二次用餐时间。休息时间为每工作4小时10分钟。如果未提供这些休息时间,员工必须获得额外一小时的工资。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受集体谈判协议约束的员工,如果协议中规定了未提供休息时间时的同等补偿。该法律特别适用于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及相关医疗机构的员工。

(a)CA 劳动法 Code § 512.1(a) 直接受雇于雇主的员工有权在超过5小时的班次中获得一次30分钟的无薪用餐时间,并在超过10小时的班次中获得第二次30分钟的无薪用餐时间,具体按照第512条的规定。
(1)CA 劳动法 Code § 512.1(a)(1) 员工可以根据第512条 (a) 款以及工业福利委员会第4号工资令第11条 (D) 款或第5号工资令第11条 (D) 款的规定放弃用餐时间。
(2)CA 劳动法 Code § 512.1(a)(2) 值班用餐时间可以根据工业福利委员会第4号工资令第11条 (A) 款或第5号工资令第11条 (A) 款的规定提供。
(b)CA 劳动法 Code § 512.1(b) 直接受雇于雇主的员工有权根据每天工作总时长获得休息时间,休息时间为每4小时或其主要部分10分钟的净休息时间,具体按照工业福利委员会第4号工资令及第5号工资令的规定。
(c)CA 劳动法 Code § 512.1(c) 如果雇主未能按照本条规定向员工提供用餐时间或休息时间,雇主应向员工支付额外一小时的工资,按员工的常规薪酬标准计算,适用于未提供用餐或休息时间的每个工作日。
(d)CA 劳动法 Code § 512.1(d) 本条不适用于受有效集体谈判协议约束的直接受雇于雇主的员工,该协议规定了用餐和休息时间,并且,如果员工未按协议要求获得用餐或休息时间,协议中包含一项货币补救措施,该措施至少相当于按员工常规薪酬标准支付的额外一小时工资,适用于未提供用餐或休息时间的每个工作日。
(e)CA 劳动法 Code § 512.1(e)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1)CA 劳动法 Code § 512.1(e)(1) “员工”指在综合急症护理医院、诊所或公共卫生机构中提供直接患者护理或支持直接患者护理的员工。
(2)CA 劳动法 Code § 512.1(e)(2) “雇主”指州、州的政治分区、县、市以及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
(3)CA 劳动法 Code § 512.1(e)(3) “综合急症护理医院”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 (a) 款所定义的医疗机构。

Section § 5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如果航空机组人员受《铁路劳动法》下的集体谈判协议约束,则无需获得用餐或休息时间。这适用于协议中包含有关用餐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属于工会代表的群体但尚未受此类协议约束的员工,可在最长 12 个月内享有此豁免。协议中的用餐和休息规定包括允许在飞机上用餐或对用餐进行补偿。自 2022 年 12 月 5 日起,如果受此类协议约束,则不能就用餐或休息时间违规提起新的诉讼。本法不影响与休息时间违规相关的正在进行的法律行动或和解。

(a)CA 劳动法 Code § 512.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适用的工资令,根据适用法规、规章、条例、标准或命令提供用餐或休息时间的规定不适用于航空机组人员,如果该员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劳动法 Code § 512.2(a)(1) 该员工受《铁路劳动法》(45 U.S.C. Sec. 151 et seq.) 下的有效集体谈判协议约束,且该协议包含任何涉及航空机组人员用餐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2)CA 劳动法 Code § 512.2(a)(2) 该员工属于根据《铁路劳动法》(45 U.S.C. Sec. 151 et seq.) 由工会代表的某类或某级别员工,但尚未受第 (1) 款所述的有效集体谈判协议约束。本款适用于该类或该级别员工由工会代表的最初 12 个月,并且只有在雇主与代表该员工类别或级别的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适用超过最初 12 个月。
(b)CA 劳动法 Code § 512.2(b) 就本节而言,集体谈判协议“包含任何涉及用餐和休息时间的规定”是指该协议包含任何规定用餐和休息时间的条款;规定以补偿代替用餐,或以每日津贴(可代替用餐)代替用餐;或规定承认在工作日期间在飞机上用餐的权利。
(c)CA 劳动法 Code § 512.2(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 2022 年 12 月 5 日起,任何人不得由或代表受符合 (a) 款第 (1) 项要求的集体谈判协议约束的人员,就声称的用餐或休息时间违规行为提起新的法律诉讼。
(d)CA 劳动法 Code § 512.2(d) 本节不影响航空机组人员或其集体就用餐或休息时间违规索赔对雇主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的和解协议或最终判决。

Section § 5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政府机构的雇员(驾驶商用卡车或巴士)受工会合同约束,那么关于用餐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可能不适用于他们。这只有在工业福利委员会认为这样做可以,并且不会损害雇员健康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商用机动车辆的定义与《车辆法典》中的定义相同。公共机构包括州政府实体,如市和县。

(a)CA 劳动法 Code § 512.5(a) 尽管本章有任何规定,如果工业福利委员会通过或修订适用于操作商用机动车辆的公共机构雇员的命令,在符合该雇员健康和福利的前提下,且该雇员受有效集体谈判协议约束,则委员会可免除该雇员适用该命令中与用餐时间或休息时间相关的规定。
(b)CA 劳动法 Code § 512.5(b) 就本条而言,“商用机动车辆”的含义与《车辆法典》第15210条(b)款的规定相同。
(c)CA 劳动法 Code § 512.5(c) 就本条而言,“公共机构”指州及州的任何政治分区,包括任何市、县、市县或特别区。

Section § 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员工在同一工作周内补足因个人事务而错失的工作时间。如果雇主批准,这些补班时间通常不计入每日加班时间,除非员工一天工作超过11小时或一周工作超过40小时。员工每次想补班时都必须提交一份签名的书面请求。雇主不得强迫或诱导员工提出此类请求,或为此请个人假。

Section § 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员属于工会协议的一部分,那么关于工时和加班的一些特定规定就不适用。该协议必须明确列出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此外,协议还需要为加班提供额外报酬,并且常规工资率至少要比州最低工资高出30%。

第510条和第511条不适用于受有效集体谈判协议约束的雇员,如果该协议明确规定了雇员的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并且该协议为所有加班工时提供了额外工资率,且这些雇员的常规小时工资率不低于州最低工资的30%以上。

Section § 5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某些劳动保护条款,特别是第510、511和512条,不适用于属于拥有10年以上代表棒球运动员经验的工会的小联盟棒球运动员。这些运动员必须受集体谈判协议的约束,该协议需涵盖他们的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休赛期和春季训练的报酬,并设有争议仲裁机制。

此外,工业关系部必须在三个月内更新第10-2001号工资令,以排除其中特定条款对这些运动员的适用。这一修订过程免于遵守《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常规规章制定要求。

(a)CA 劳动法 Code § 514.5(a) 第510、511和512条不适用于根据合同在小联盟级别打棒球的人员,且该人员所属的工会具有至少10年代表棒球运动员的经验,并根据有效的集体谈判协议条款获得报酬,该协议明确规定了员工的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休赛期和春季训练期间的工作报酬,以及争议的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仲裁。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14.5(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14.5(b)(1) 在本条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工业关系部应修订并重新发布第10-2001号工资令,以规定该工资令的第3至7条(含)和第9至12条(含)不适用于受本条约束的人员。
(2)CA 劳动法 Code § 514.5(b)(2) 根据本条进行的修订和重新发布,免于遵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以及第1177、1178.5、1181、1182和1182.1条所述的程序。

Section § 5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劳动法解释了某些雇员,如高管、行政人员和专业人士,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豁免加班费。这通常发生在他们主要从事特定类型的工作、定期做出独立决策,并且收入至少是最低工资的两倍时。工业福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决定此类豁免。该法律还规定了如何计算非豁免受薪雇员的加班费,明确他们的工资应基于每周40小时的工作。此外,注册护士并非自动豁免,除非他们符合某些特定标准;但对于注册助产士或麻醉护士等认证职位,此规定不适用,他们也必须符合豁免标准。

(a)CA 劳动法 Code § 515(a) 工业福利委员会可为行政、管理和专业雇员设立豁免,使其免于根据第510条和第511条支付加班费率的要求,条件是该雇员主要从事符合豁免测试的职责,习惯性地并定期在履行这些职责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和独立判断,并且月薪不低于全职就业州最低工资的两倍。委员会应审查符合豁免测试的职责。委员会可根据此审查,召开公开听证会,在该听证会上通过或修改与符合豁免测试的职责相关的法规,而无需召集工资委员会。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听证会应不迟于2000年7月1日结束。
(b)CA 劳动法 Code § 515(b) 除本条和第511条(g)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委员会更改1997年生效的有效工资令中包含的、规范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豁免。除本分部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可审查、保留或取消1997年生效的有效工资令中包含的、规范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豁免。
(c)CA 劳动法 Code § 515(c) 就(a)款而言,“全职就业”是指雇员每周工作40小时的就业。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15(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15(d)(1) 为了计算须支付给非豁免全职受薪雇员的加班费率,雇员的正常小时工资应为其周薪的1/40
(2)CA 劳动法 Code § 515(d)(2) 向非豁免雇员支付固定工资,应被视为仅为雇员的正常非加班时间提供报酬,尽管有任何相反的私人协议。
(e)CA 劳动法 Code § 515(e) 就本条而言,“主要”是指雇员工作时间的一半以上。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15(f)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15(f)(1) 除了(a)款的要求外,从事护理执业的注册护士不得豁免于工业福利委员会的命令范围,除非其个人符合为行政或管理雇员设定的豁免标准。
(2)CA 劳动法 Code § 515(f)(2) 本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515(f)(2)(A) 主要从事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6章第2.5条(自第2746条起)要求认证的职责的注册助产士。
(B)CA 劳动法 Code § 515(f)(2)(B) 主要从事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6章第7条(自第2825条起)要求认证的职责的注册麻醉护士。
(C)CA 劳动法 Code § 515(f)(2)(C) 主要从事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6章第8条(自第2834条起)要求认证的职责的注册执业护士。
(D)CA 劳动法 Code § 515(f)(2)(D)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豁免(A)、(B)和(C)分段中列出的职业免于满足(a)款的要求。

Section § 515.5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加州计算机软件员工何时可以免于获得加班费。要符合条件,他们的工作必须主要是智力性或创造性的,并涉及独立判断。职责可以包括系统分析、程序设计或软件测试。他们必须技能娴熟,并且每小时至少赚取36美元,或者全职年薪至少75,000美元。这些工资门槛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但是,此豁免不适用于初级员工、需要监督的员工、从事计算机操作或硬件维护的人员、依赖软件但不专注于编程的工程师、软件相关材料的撰写者,或为媒体行业开发视觉效果的人员。

(a)CA 劳动法 Code § 515.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计算机软件领域的雇员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可免于根据第510条支付加班费的要求:
(1)CA 劳动法 Code § 515.5(a)(1) 雇员主要从事智力性或创造性工作,且该工作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和独立判断。
(2)CA 劳动法 Code § 515.5(a)(2) 雇员主要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职责:
(A)CA 劳动法 Code § 515.5(a)(2)(A) 应用系统分析技术和程序,包括与用户协商,以确定硬件、软件或系统功能规范。
(B)CA 劳动法 Code § 515.5(a)(2)(B) 基于并与用户或系统设计规范相关的计算机系统或程序(包括原型)的设计、开发、文档编制、分析、创建、测试或修改。
(C)CA 劳动法 Code § 515.5(a)(2)(C) 与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或硬件设计相关的计算机程序的文档编制、测试、创建或修改。
(3)CA 劳动法 Code § 515.5(a)(3) 雇员技能娴熟并精通高度专业化信息在计算机系统分析、编程或软件工程中的理论和实践应用。职位名称不应决定本豁免的适用性。
(4)CA 劳动法 Code § 515.5(a)(4) 雇员的小时工资率不低于三十六美元 ($36.00);或者,如果雇员按薪资制支付,其全职年薪不低于七万五千美元 ($75,000),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月支付额不低于六千二百五十美元 ($6,250)。部门应在每年10月1日调整本款所述的小时工资率和薪资水平,调整幅度等于加利福尼亚州城市工薪阶层和文职人员消费者价格指数的百分比增长,并于次年1月1日生效。
(b)CA 劳动法 Code § 515.5(b)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条件,(a)款规定的豁免不适用于雇员:
(1)CA 劳动法 Code § 515.5(b)(1) 雇员是实习生或初级职位雇员,正在学习精通高度专业化信息在计算机系统分析、编程和软件工程中的理论和实践应用。
(2)CA 劳动法 Code § 515.5(b)(2) 雇员从事计算机相关职业,但尚未达到独立工作和无需严密监督所需的技能和专业水平。
(3)CA 劳动法 Code § 515.5(b)(3) 雇员从事计算机操作或从事计算机硬件及相关设备的制造、维修或维护。
(4)CA 劳动法 Code § 515.5(b)(4) 雇员是工程师、绘图员、机械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其工作高度依赖或受益于计算机和计算机软件程序的使用,并且精通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包括CAD/CAM),但不从事计算机系统分析、编程或任何其他类似技能的计算机相关职业。
(5)CA 劳动法 Code § 515.5(b)(5) 雇员是从事材料撰写的作者,包括包装标签、产品说明、文档、宣传材料、设置和安装说明以及其他类似书面信息,无论是用于印刷还是屏幕媒体,或者撰写或提供旨在供客户、订阅者或计算机相关媒体(如万维网或CD-ROM)访问者阅读的内容材料。
(6)CA 劳动法 Code § 515.5(b)(6) 雇员从事(a)款规定的任何活动,目的是为电影、电视或戏剧行业使用的特效创建图像。

Section § 5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持证医生和外科医生,如果每小时收入至少55美元,则可免受第510条规定的加班费规则约束,该条款通常规范工作时间。这个工资门槛每年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但是,这项豁免不适用于医学实习生、住院医师项目中的医生,或受特定工会协议约束的医生。

(a)CA 劳动法 Code § 515.6(a) 第510条不适用于任何持证医生或外科医生,其主要职责要求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编第5章(自第2000条起)获得执照,且其每小时工资等于或高于五十五美元 ($55.00)。部门应在每年10月1日调整此门槛工资率,于次年1月1日生效,调整幅度等于加州城市工薪阶层和文职人员消费者价格指数的百分比增长。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15.6(b)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15.6(b)(a)款规定的豁免不适用于在医学实习或住院医师项目中受雇的员工,或根据第514条受有效集体谈判协议约束的医生员工。

Section § 515.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独立的非营利高等教育机构担任教师的员工应如何分类和获得报酬。如果这些员工符合特定条件,他们将被视为专业人员,并可免除某些工资令的要求。

首先,他们必须从事被认可为学术或艺术专业的工作,并运用独立判断。他们的工作必须是智力性的,不能按标准化的时间产出。其次,他们必须按薪资制获得报酬,且薪资应符合特定的最低要求,可以是全职工作的月薪、按课堂小时数计算的课程薪资,或根据集体谈判协议支付。

法律还详细说明了如何计算每课堂小时的最低薪资,包括对实验室和艺术工作室等非讲座课程的调整。最后,它定义了一些术语,例如“课堂小时”以及何种机构符合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资格。

(a)CA 劳动法 Code § 515.7(a) 如果雇员受雇在独立高等教育机构提供课程或实验室教学,则该雇员应根据工业福利委员会第4-2001号工资令或工业福利委员会第5-2001号工资令归类为专业人员,并应免于遵守第226条 (a) 款的 (2)、(3) 和 (9) 项以及第510条和第512条的规定,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劳动法 Code § 515.7(a)(1) 雇员以专业身份受雇。就本条而言,即使不考虑第4号工资令第1条 (A) 款 (3) 项的 (a) 和 (d) 子句以及第5号工资令第1条 (B) 款 (3) 项的 (a) 和 (d) 子句,如果雇员符合以下条件,则应被视为根据第4-2001号工资令或第5-2001号工资令以专业身份受雇:
(A)CA 劳动法 Code § 515.7(a)(1)(A) 雇员主要从事公认为学术或艺术专业的工作;并且
(B)CA 劳动法 Code § 515.7(a)(1)(B) 雇员在履行 (A) 项规定的职责时,习惯性地并定期行使自由裁量权和独立判断。
(C)CA 劳动法 Code § 515.7(a)(1)(C) 就本款而言,“学术或艺术专业”是指主要从事以下工作的雇员:
(i)CA 劳动法 Code § 515.7(a)(1)(C)(i) 需要在一个领域、科学或学问方面具备高级知识的工作,这些知识通常通过长期的专业智力指导和学习获得,而非通过普通学术教育、学徒培训或常规的脑力、体力或身体过程的培训获得,或属于上述任何工作的基本部分或必然附带的工作;或
(ii)CA 劳动法 Code § 515.7(a)(1)(C)(ii) 在公认的艺术领域中具有原创性和创造性特征的工作,而非仅凭一般体力或智力能力和培训即可完成的工作,其成果主要取决于雇员的发明、想象力或才能,或属于上述任何工作的基本部分或必然附带的工作;并且
(iii)CA 劳动法 Code § 515.7(a)(1)(C)(iii) 其工作主要是智力性的且具有多样性,而非常规的脑力、体力、机械或身体工作,并且其性质使得所产生的产出或完成的结果无法在给定时间内标准化。
(2)CA 劳动法 Code § 515.7(a)(2) 雇员按薪资制支付报酬,如《联邦法规典》第29卷第541.602条所定义,并获得以下最低报酬之一:
(A)CA 劳动法 Code § 515.7(a)(2)(A) 每月薪资不低于雇员每周工作至少40小时的州最低工资的两倍。
(B)CA 劳动法 Code § 515.7(a)(2)(B) 当按课程或实验室受雇时,课程或实验室的薪资应根据 (b) 款规定的课堂小时数计算。
(C)CA 劳动法 Code § 515.7(a)(2)(C) 当根据集体谈判协议受雇时,按照该集体谈判协议支付报酬,前提是专业身份的雇佣分类以明确无误的条款明确包含在集体谈判协议中。第514条强制规定集体谈判协议条款的要求不适用。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15.7(b)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15.7(b)(a) 款 (2) 项 (B) 目要求的最低薪资应按以下方式使用课堂小时数计算:
(1)CA 劳动法 Code § 515.7(b)(1) 使用课堂小时数计算的最低报酬应包括所有课堂或实验室时间、备课、评分、办公时间以及与该课程或实验室相关的其他工作,无需单独支付报酬。在此计算中应使用以下最低费率:
(A)CA 劳动法 Code § 515.7(b)(1)(A) 2020年每课堂小时:一百一十七美元 ($117)。
(B)CA 劳动法 Code § 515.7(b)(1)(B) 2021年每课堂小时:一百二十六美元 ($126)。
(C)CA 劳动法 Code § 515.7(b)(1)(C) 2022年每课堂小时:一百三十五美元 ($135)。
(D)CA 劳动法 Code § 515.7(b)(1)(D) 2023年及此后每年每课堂小时:在 (C) 目所述费率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比,该百分比应等于根据第1182.12条 (c) 款计算的州最低工资的百分比增幅。

Section § 515.8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了某些加班规定不适用于在私立学校教授幼儿园至12年级的教师。要符合条件,这些教师必须主要从事教学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独立判断。全职教师的工资必须至少达到公立学校中持有正式教师资格证(非紧急或实习许可证)的最低薪教师的水平。兼职教师的工资应按比例支付。教师必须至少拥有学士学位或有效的教师资格证。本规定不适用于家教、助教等职位。此外,它也不影响其他适用于专业人员、行政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加班豁免。

(a)CA 劳动法 Code § 515.8(a) 第510条不适用于在私立小学或中学学术机构受雇为教师的个人,该机构的学生就读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
(b)CA 劳动法 Code § 515.8(b) 就本条而言,“受雇为教师”指雇员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劳动法 Code § 515.8(b)(1) 雇员主要从事通过教学、指导或讲授向学生传授知识的职责。
(2)CA 劳动法 Code § 515.8(b)(2) 雇员在履行教师职责时,通常且定期行使自由裁量权和独立判断。
(3)CA 劳动法 Code § 515.8(b)(3) 自2017年7月1日起,雇员获得以下金额:
(A)CA 劳动法 Code § 515.8(b)(3)(A) 对于全职雇员,以下两者中较高者:
(i)CA 劳动法 Code § 515.8(b)(3)(A)(i) 不低于任何学区提供给担任需要持有有效加州教师资格证书且并非根据紧急许可证、实习许可证或豁免在该职位受雇的人员的最低工资的100%。
(ii)CA 劳动法 Code § 515.8(b)(3)(A)(ii) 不低于私立小学或中学学术机构所在地的学区或县教育局提供给担任需要持有有效加州教师资格证书且并非根据紧急许可证、实习许可证或豁免在该职位受雇的人员的最低排定工资的70%的等值金额。
(B)CA 劳动法 Code § 515.8(b)(3)(B) 对于兼职雇员,(A)项中规定的工资的按比例金额,该金额等于兼职雇员受雇的全职教学时间表的比例。
(4)CA 劳动法 Code § 515.8(b)(4) 雇员已达到以下至少一项专业发展水平:
(A)CA 劳动法 Code § 515.8(b)(4)(A) 经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或更高学位。
(B)CA 劳动法 Code § 515.8(b)(4)(B) 目前符合加州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或其他州的同等认证机构为获得初步或替代教师资格证书而设定的要求。
(c)CA 劳动法 Code § 515.8(c) 在为未来学年编制预算时,私立小学或中学学术机构可以通过参考学年开始前最多12个月内有效的学校工资表,确定(b)款第(3)项中的工资要求。
(d)CA 劳动法 Code § 515.8(d)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家教、助教、教学助理、实习教师、日托服务提供者、职业教师或其他类似雇员。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15.8(e)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515.8(e)(a)款中规定的豁免是对工业福利委员会工资令规定的适用于以专业身份受雇人员的任何加班豁免的补充,且不限制或取代该豁免,并且不影响该委员会根据第515条(a)款规定的适用于以行政或管理身份受雇人员的任何加班豁免。

Section § 516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劳动法条款允许工业福利委员会制定关于工人休息时间、用餐时间和休息日的规则,重点关注他们的健康和福祉。然而,医疗保健雇员有特殊的用餐休息规则,这些规则在某些工资令中有所规定,自 2000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并且这些规则仍然有效。

(a)CA 劳动法 Code § 516(a) 除第 512 条另有规定外,工业福利委员会可以就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工人的休息时间、用餐时间和休息日通过或修订工作条件命令,以符合这些工人的健康和福利。
(b)CA 劳动法 Code § 516(b) 尽管有 (a) 款或任何其他法律(包括第 512 条)的规定,工业福利委员会第 4 号和第 5 号工资令第 11(D) 节中的医疗保健雇员用餐时间豁免规定自 2000 年 10 月 1 日起有效并可执行,并持续有效和可执行。本款旨在声明并澄清现有法律。

Section § 5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工业福利委员会的职责。委员会必须在2000年7月1日前举行公开听证会,发布关于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的最终命令,且无需召集工资委员会。它规定了员工工作周选举和替代时间表的规则。此外,它要求审查滑雪业、商业捕鱼业、医疗保健业、赛马业以及药剂师和外勤销售人员等特定行业的工作条件。根据这些审查结果,委员会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在不召集工资委员会的情况下采纳或修改规定。这些行动不受某些政府程序要求的约束,并且所有命令都必须相应地公布。

(a)CA 劳动法 Code § 517(a) 工业福利委员会应在不迟于2000年7月1日结束的公开听证会上,采纳符合本章规定的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命令,无需召集工资委员会,且这些命令对所有目的而言均具有最终和决定性效力。这些命令应包括必要的规定,以确保员工工作周选举的进行公平性,员工申请并获得选举以废除替代工作周时间表的程序,实施这些时间表的程序,雇主可以废除已采纳的替代工作周时间表的条件,员工披露,工作指定,以及根据本分部第2和第4部分以及委员会的任何工资命令处理工作周选举申请,以及为履行委员会根据本部分职责可能需要的其他规定。
(b)CA 劳动法 Code § 517(b) 在2000年7月1日之前,工业福利委员会应审查滑雪业、商业捕鱼业、医疗保健业以及赛马业中马厩员工的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尽管有(a)款以及第510和511条的规定,并且符合其根据第1173条保护工人健康、安全和福利的职责,委员会可以基于此审查,召集公开听证会,在该听证会上采纳或修改与本条所列行业相关的规定,无需召集工资委员会。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听证会应不迟于2000年7月1日结束。
(c)CA 劳动法 Code § 517(c) 尽管有第515条(a)款的规定,在2000年7月1日之前,委员会应审查持证药剂师的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委员会可以基于此审查,召集公开听证会,在该听证会上采纳或修改与持证药剂师相关的规定,无需召集工资委员会。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听证会应不迟于2000年7月1日结束。
(d)CA 劳动法 Code § 517(d) 尽管有第1171条和第515条(a)款的规定,工业福利委员会应审查外勤销售人员的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委员会可以基于此审查,召集公开听证会,在该听证会上采纳或修改与外勤销售人员相关的规定,无需召集工资委员会。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听证会应不迟于2000年7月1日结束。
(e)CA 劳动法 Code § 517(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工业福利委员会根据第1173条的持续职责。
(f)CA 劳动法 Code § 517(f) 工业福利委员会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受《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分第3.5章第5条(自第11346条起)要求的约束。
(g)CA 劳动法 Code § 517(g) 根据本条发布或采纳的所有工资命令及其他规定应根据第1182.1条予以公布。

Section § 5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休息日”定义为一种工作休息,无论雇员是按何种方式(按日、按周、按月或按年)受雇,或无论他们何时工作,都适用。这意味着所有工人,无论其工资周期或工作安排如何,都应获得一个休息日。

Section § 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工作的人每七天至少有一天休息。

Section § 552

Explanation
雇主不能让员工一周工作超过六天。

Section § 55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章规定的规则,他们就犯了轻罪。

Section § 554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关于强制休息日的某些规则不适用于紧急情况、涉及保护生命或财产的工作,或与列车相关的工作。如果工作需要,雇主可以要求员工连续工作七天或更长时间,但前提是员工在一个月内仍能获得大致相当于每工作一周休息一天的休息时间。即使存在集体谈判协议,关于每七天休息一天的规定仍然适用,除非协议明确另有规定。 此外,如果遵守休息日规定会造成困难,劳动标准执法司司长可以免除雇主或员工遵守这些规定。

Section § 5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某些具体条款,即第550、551、552和554条,适用于所有兼具县职能的城市,以及这些城市的官员和雇员。

Section § 5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员在一周内工作30小时或更少,或者在该周的任何一天工作不超过六小时,那么关于工时的某些规定(载于第551条和第552条)将不适用。

Section § 558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或其代表违反了关于工作时间或工作日的规定,他们将面临罚款。首次违规,每名工资不足的员工,每个工资支付周期罚款50美元,并需补发所欠工资。再次违规,每名员工每个周期罚款100美元,并需补发工资。追回的工资将支付给员工。

如果劳工专员发现有人未按州或地方法律要求支付加班费,他们可以发出违规通知书。其处理程序与其他违规行为相同。如果地方当局尚未采取行动,他们可以请求劳工专员介入并发出违规通知书。这些罚款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任何罚款之外的附加罚款。

本法律不改变地方加班费规定如何适用。

(a)CA 劳动法 Code § 558(a) 任何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事的其他人,凡违反或导致违反本章的任何条款,或工业福利委员会任何命令中规范工作时间与工作日的任何规定,应处以民事罚款如下:
(1)CA 劳动法 Code § 558(a)(1) 对于任何首次违规,除足以追回不足工资的金额外,针对每名工资不足的雇员,就其工资不足的每个工资支付周期,处以五十美元($50)的罚款。
(2)CA 劳动法 Code § 558(a)(2) 对于每次后续违规,除足以追回不足工资的金额外,针对每名工资不足的雇员,就其工资不足的每个工资支付周期,处以一百美元($100)的罚款。
(3)CA 劳动法 Code § 558(a)(3) 根据本条追回的工资应支付给受影响的雇员。
(b)CA 劳动法 Code § 558(b) 如果劳工专员经检查或调查认定某人已支付或导致支付的加班工资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工业福利委员会任何命令中规范工作时间与工作日的任何规定,或任何适用的地方加班法,劳工专员可发出违规通知书。劳工专员针对违反本章行为发出的违规通知书或民事罚款的签发、异议和判决执行程序应与第1197.1条中规定的程序相同。
(c)CA 劳动法 Code § 558(c) 在地方实体有合法权限对雇主发出针对违反任何适用地方加班法行为的违规通知书的司法管辖区,如果地方实体尚未就同一违规行为对雇主发出违规通知书,劳工专员可根据地方实体的请求,对雇主发出针对违反任何适用地方加班法行为的违规通知书。如果劳工专员发出违规通知书,地方实体不得就同一违规行为对雇主发出违规通知书。
(d)CA 劳动法 Code § 558(d) 本条规定的民事罚款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民事或刑事罚款之外的附加罚款。
(e)CA 劳动法 Code § 558(e) 本条不改变地方加班工资法对任何实体的适用性。

Section § 5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或为其工作的某些高级别个人违反了有关最低工资、工作时间或特定劳动法规的规定,他们可以像雇主一样承担责任。这些个人包括公司的业主、董事、高级职员或管理代理人。此外,这项法律不改变其他地方对“雇主”的定义。

(a)CA 劳动法 Code § 558.1(a) 任何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事的其他人,若违反或导致违反工业福利委员会任何命令中规章最低工资或工作时间及工作日的任何规定,或违反或导致违反第 203、226、226.7、1193.6、1194 或 2802 条,可作为雇主对该等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b)CA 劳动法 Code § 558.1(b) 就本条而言,“代表雇主行事的其他人”一词仅限于作为雇主的业主、董事、高级职员或管理代理人的自然人,且“管理代理人”一词具有与《民法典》第 3294 条 (b) 款相同的含义。
(c)CA 劳动法 Code § 558.1(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现有法律下雇主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