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50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的正式名称为《家政工人权利法案》。它为专门针对家政工人的规则和保护措施确立了框架。

Section §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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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定义了加州家政工作的关键术语。“家政工作”指在私人家庭中提供的照护和家务服务,但不包括在提供食宿和医疗服务的机构中提供的照护。“家政工作雇员”是指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包括住家帮佣和私人护理人员。某些角色被排除在外,例如某些家庭成员、临时看护员以及在特定政府或发展服务计划下工作的人员。“家政工作雇主”是指控制这些工人薪资、工时或工作条件的任何人,但某些特定豁免情况除外,包括一些基于计划的服务。“私人护理人员”是指主要在私人家庭中提供监督或照护的人员,其职责范围不显著超出此范畴。

本部分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51(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51(a)(1) “家政工作”指在私人家庭中提供人员照护服务或维护私人家庭及其场所的服务。家政工作职业包括育儿服务人员、照护残疾人、病人、康复期人员或老年人的护理人员、清洁工、管家、女佣及其他家庭职业。
(2)CA 劳动法 Code § 1451(a)(2) “家政工作”不包括在提供食宿以及医疗、护理、康复、老年或儿童照护的机构中提供的人员照护,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51(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51(b)(1) “家政工作雇员”指从事家政工作的个人,包括住家家政工作雇员和私人护理人员。
(2)CA 劳动法 Code § 1451(b)(2) “家政工作雇员”不包括以下任何人员:
(A)CA 劳动法 Code § 1451(b)(2)(A) 任何通过《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3章第7条(第12300节起)或第14132.95、14132.952和14132.956节规定的“居家支持服务”计划提供服务的人员。
(B)CA 劳动法 Code § 1451(b)(2)(B) 任何是家政工作雇主的父母、祖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或合法收养的子女的人员。
(C)CA 劳动法 Code § 1451(b)(2)(C) 任何未满18岁,受雇在家政工作雇主家中为雇主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临时看护服务的人员。
(D)CA 劳动法 Code § 1451(b)(2)(D) 任何受雇在家政雇主家中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临时看护服务的临时看护员。临时看护员是指其受雇不定期或间歇性,且其职业并非临时看护的个人。如果一个不定期和间歇性提供临时看护服务的人员,除了监督、喂养和给孩子穿衣之外,还从事大量其他工作,则此豁免不适用,该人员应被视为家政工作雇员。根据工业福利委员会第15-2001号工资令,年满18岁的临时看护员保留获得所有工作时间最低工资的权利。
(E)CA 劳动法 Code § 1451(b)(2)(E) 任何受雇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节所定义的经许可的医疗机构的人员。
(F)CA 劳动法 Code § 1451(b)(2)(F) 任何根据区域中心发放的凭证受雇,或受雇于或与通过区域中心或州发展服务部授权或签约的组织签订合同,根据《兰特曼发展性残疾服务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编(第4500节起))或《加州早期干预服务法案》(《政府法典》第14编(第95000节起))为《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12节所定义的发展性残疾人士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人员,且这些服务的任何资金由州发展服务部提供。
(G)CA 劳动法 Code § 1451(b)(2)(G) 任何提供儿童照护的人员,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6.792节(d)款或(f)款,免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编第3.4章(第1596.70节起)、第3.5章(第1596.90节起)和第3.6章(第1597.30节起)的许可要求,如果接受儿童照护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根据《儿童照护和发展服务法案》(《教育法典》第1编第1部第6编第2章(第8200节起))或《加州儿童工作机会和责任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2章(第11200节起))授权的任何计划获得儿童照护和发展服务。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51(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451(c)(1) “家政工作雇主”指直接或间接,或通过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包括通过第三方雇主、临时服务机构或劳务派遣机构或类似实体的服务,雇用或对家政工作雇员的工资、工时或工作条件行使控制权的个人,包括公司高级职员或高管。
(2)CA 劳动法 Code § 1451(c)(2) “家政工作雇主”不包括以下任何人员:
(A)CA 劳动法 Code § 1451(c)(2)(A) 任何雇用或对通过《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3章第7条(第12300节起)或第14132.95、14132.952和14132.956节规定的“居家支持服务”计划提供家政服务或符合该计划资格的个人的工资、工时或工作条件行使控制权的人员或实体。
(B)CA 劳动法 Code § 1451(c)(2)(B) 遵守《民法典》第1812.5095条,且其运营仅限于为家政服务人员获取、提供、介绍、供应或试图供应工作的职业介绍所,如果该职业介绍所与该机构为其获取、提供、介绍、供应或试图供应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符合《民法典》第1812.5095条 (b) 款和《失业保险法典》第687.2条所列的所有特征。
(C)CA 劳动法 Code § 1451(c)(2)(C) 经许可的医疗机构,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所定义。
(d)CA 劳动法 Code § 1451(d) “私人护理员”指受私人住户雇佣或受医疗保健行业认可的任何第三方雇主雇佣,在私人住宅中工作,照看、喂养或给儿童穿衣,或照看因年迈、身体残疾或智力缺陷而需要监督的人。仅当不需要从事上述工作以外的大量工作时,才适用私人护理员的身份。就本款而言,“不需要从事大量工作”指上述工作以外的工作量未超过每周总工作时间的20%。

Section § 1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长成立一个由私人护理人员、他们的代表以及他们的雇主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分析特定法规对私人护理人员及其雇主的影响,并向州长汇报。

州长应召集一个由私人护理人员或其代表以及私人护理人员的雇主或其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研究并向州长报告本部分对私人护理人员及其雇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