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群体中的大多数农业雇员通过授权卡或无记名投票同意选出一位代表,那么这个人或团体将代表所有雇员就工资和工时等事项进行谈判。然而,雇员仍然可以随时直接向雇主提出问题,只要这与现有协议一致,并且在需要时代表可以出席。 这项规定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之后将被废止。

Section § 115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谈判单位中的多数农业工人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代表,这些代表将是工资、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等事项的唯一谈判者。但是,个体工人或团体仍然可以直接向雇主提出问题或申诉,只要这不与任何现有的集体谈判协议相冲突。本法律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a)CA 劳动法 Code § 1156(a) 由谈判单位内多数农业雇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指定或选出的代表,应为该单位内所有农业雇员的专属代表,以就工资率、工资、工时或其他雇佣条件进行集体谈判。任何个体农业雇员或一群农业雇员应有权在任何时候向其农业雇主提出申诉,并使此类申诉得到解决,无需谈判代表的介入,只要该解决不与当时生效的集体谈判合同或协议条款相抵触,如果谈判代表已被告知。
(b)CA 劳动法 Code § 1156(b) 本节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56.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单一雇主的所有农业雇员构成劳资谈判的谈判单位。如果这些雇员在不同的、不相邻的地点工作,一个委员会将决定他们适当的群体划分。这种划分对于在雇员中举行无记名投票选举至关重要。

Section § 115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农业雇员如何提交请愿书以进行代表权选举,从而选择一个劳工组织代表他们进行集体谈判。雇员或其代表可以提交一份请愿书,并附上多数雇员的支持,以启动选举。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进行选举,并在特定时间内安排秘密投票。

该法律规定了多项条件,例如确保在过去一年内没有进行过选举,目前没有劳工组织获得认证,以及雇员的情况允许进行公平的选举。它还包括在罢工进行时快速举行选举的规定,提供多种语言的选票,以及其他劳工组织出现在选票上的条件。

选举后有提出异议的程序,并有解决这些异议的具体时限。除非证明存在不当行为,否则委员会可以认证选举结果。如果劳工组织被认定有歧视行为,其认证可能会被取消。委员会对处理选举挑战有时间表,并对延期有一些灵活性。

(a)CA 劳动法 Code § 1156.3(a) 农业雇员或农业雇员团体,或任何代表这些农业雇员的个人或劳工组织,可以根据委员会规定的任何规章制度,提交一份由谈判单位中多数现有雇员签署或附有其签署的授权卡的请愿书。该请愿书应包含以下所有主张:
(1)CA 劳动法 Code § 1156.3(a)(1) 请愿书中指明的雇主当前雇佣的农业雇员人数,根据提交请愿书前雇主的工资单确定,不低于该雇主本日历年度农业雇佣高峰期的50%。
(2)CA 劳动法 Code § 1156.3(a)(2) 在提交请愿书前的12个月内,未在该请愿书中指明的雇主的农业雇员中进行过根据本节规定进行的有效选举。
(3)CA 劳动法 Code § 1156.3(a)(3) 目前没有劳工组织被认证为请愿书中指明的雇主的农业雇员的独家集体谈判代表。
(4)CA 劳动法 Code § 1156.3(a)(4) 该请愿书不受现有集体谈判协议的限制。
(b)CA 劳动法 Code § 1156.3(b) 委员会在收到如(a)款所述的已签署请愿书后,应立即调查该请愿书。如果委员会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在真实的代表权问题,则应在向所有相关方发出适当通知后,并在提交请愿书后的最多七天内,指示举行秘密投票的代表权选举。如果在提交选举请愿书时,谈判单位中的多数雇员正在罢工,委员会应尽一切应尽的努力,在提交请愿书后的48小时内举行秘密投票选举。在罢工情况下举行选举应优先于举行其他秘密投票选举。
(c)CA 劳动法 Code § 1156.3(c) 委员会应在本章下举行的任何选举中提供英文和西班牙文印刷的选票。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农业劳工组织或根据本部分有资格投票的任何农业雇员的要求,在选举中提供以任何其他语言印刷的选票。每张选举选票,除了在决选选举中选择劳工组织的选票外,都应通过提供一个标明“无劳工组织”的适当空间,为雇员提供投票反对劳工组织代表的机会。
(d)CA 劳动法 Code § 1156.3(d) 任何其他劳工组织,如果在选举前至少24小时提交了由谈判单位中至少20%的雇员签署的授权卡,则有资格出现在选票上。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56.3(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56.3(e)(1) 选举结束后五天内,任何人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已签署的请愿书,主张根据(a)款提交的请愿书中的指控不正确,主张委员会不当地确定了谈判单位的地理范围,或反对选举的进行或影响选举结果的行为。
(2)CA 劳动法 Code § 1156.3(e)(2) 委员会在收到根据本款提交的请愿书后,应在适当通知后举行听证会,以确定选举是否应被认证。该听证会可以由委员会区域办事处的官员或雇员主持。该官员不得就选举的认证提出任何建议。如果委员会根据听证记录发现,根据本款提交的请愿书中的任何主张是正确的,选举未正确进行,或发生了影响选举结果的不当行为,则可以拒绝认证选举。除非委员会认定有充分理由拒绝认证,否则应认证选举。
(f)CA 劳动法 Code § 1156.3(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因雇主的不当行为而拒绝认证选举,且该不当行为除了影响选举结果外,还会使新选举反映雇员自由和公平选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则该劳工组织应被认证为谈判单位的独家谈判代表。
(g)CA 劳动法 Code § 1156.3(g) 如果在选举后五天内未根据(e)款提交请愿书,委员会应认证选举。
(h)CA 劳动法 Code § 1156.3(h)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委员会应取消劳工组织的认证:
(1)CA 劳动法 Code § 1156.3(h)(1) 民权部认定该劳工组织从事了基于《政府法典》第12940条(a)款所列的任何理由的歧视,这些理由依照《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的定义,除非《政府法典》第12940条另有规定。
(2)CA 劳动法 Code § 1156.3(h)(2) 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依照《美国法典》第42卷第2000e-5条认定,该劳工组织在其当前认证期间,基于种族、肤色、民族血统、宗教、性别或任何其他武断或有害的分类从事了歧视,违反了《美国法典》第42卷第21章第VI分章。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56.3(h)(2)(i)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56.3(h)(2)(i)(1) 关于根据本条或第1156.7条举行的选举,以下时限适用于委员会以及根据委员会授权行事的代理人的行动: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56.3(h)(2)(A)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56.3(h)(2)(A)(i) 委员会应在提交选举异议或提交支持对选票提出质疑的证据之日起21天内,评估选举异议或被质疑的选票,并发布决定,确定哪些(如果有的话)必须安排听证。
(ii)CA 劳动法 Code § 1156.3(h)(2)(A)(i)(ii) 依照(i)款设定的关于选举异议或被质疑选票的听证会,应安排在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之日起28天内开始。
(B)CA 劳动法 Code § 1156.3(h)(2)(B) 依照第1145条任命的调查听证审查员(IHE)应在关于(A)项所述事项的听证会结束后60天内发布建议决定。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同意,IHE可将发布建议决定的时限延长30天。
(C)CA 劳动法 Code § 1156.3(h)(2)(C) 委员会应在收到对IHE决定提出的任何异议后45天内,就选举异议或被质疑的选票发布决定。
(2)CA 劳动法 Code § 1156.3(h)(2) 委员会可以合并被质疑选票的听证会与对选举异议的听证会。
(3)CA 劳动法 Code § 1156.3(h)(3) 委员会可以在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或经所有受影响方同意,延长本款规定的时限。

Section § 115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与农业工人代表权或撤销代表权相关的申请提交时机公平。它规定,只有当雇主的工资单反映出当年劳动力高峰期至少50%的雇员时,这些申请才会被视为及时提交。为了确定什么是“就业高峰期”,它不会仅仅参考去年的数据。相反,它将使用在整个加利福尼亚州统一应用的土地面积和作物统计数据等一致标准。

Section § 11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一个谈判单位中,在过去12个月内已经举行过一次有效的选举,或者已经审查过一份多数支持请愿书,那么委员会在这段时间内就不能再在该单位举行另一次选举或审查另一份请愿书。这项规定是暂时的,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a)CA 劳动法 Code § 1156.5(a) 委员会不得在紧接的12个月期间内,在已举行过有效选举或委员会已审查过多数支持请愿书的任何谈判单位中,指示举行选举或对任何多数支持请愿书进行审查。
(b)CA 劳动法 Code § 1156.5(b) 本节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1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谈判单位在过去一年内已经举行过一次有效选举,则不得在该单位内举行新的选举。这项规定将于202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a)CA 劳动法 Code § 1156.5(a) 委员会不得在任何谈判单位中指示举行选举,如果该单位在紧接的12个月期间内已举行过有效选举。
(b)CA 劳动法 Code § 1156.5(b) 本节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56.6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在一个劳工团体内部,如果该团体已由在过去12个月内获得认证的工会代表,或者其认证已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延长,则不得举行选举。

Section § 1156.7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节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与农业劳工集体谈判协议相关的选举可以进行。如果集体谈判协议是在本法律节生效前签订的,它不阻止选举申请。根据本节签订的协议可以阻止新的选举申请长达三年,只要协议是书面形式,由所有当事方签署,并明确规定了工作条款和条件。

如果30%或以上的雇员签署了请求,他们可以申请撤销其劳工组织。这只允许在协议到期前一年内进行,并且当雇员人数达到特定的雇佣水平时。如果多数雇员支持一份声称存在不公平代表权或条件的申请,委员会会检查是否存在有效问题,并可能组织无记名投票选举。

(a)CA 劳动法 Code § 1156.7(a) 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前签订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不得阻止选举申请。
(b)CA 劳动法 Code § 1156.7(b) 雇主与根据本章规定被认证为其雇员独家谈判代表的劳工组织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应在协议有效期内阻止此类雇员的选举申请,但在任何情况下,此种阻止不得超过三年,前提是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劳动法 Code § 1156.7(b)(1) 协议为书面形式并由所有当事方签署。
(2)CA 劳动法 Code § 1156.7(b)(2) 其包含此类雇员的实质性雇佣条款和条件。
(c)CA 劳动法 Code § 1156.7(c) 雇员或一群雇员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申请,该申请由谈判单位中30%或以上农业雇员签署,该谈判单位由经认证的劳工组织代表,且该劳工组织是有效集体谈判协议的一方,申请请求撤销该劳工组织的认证,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的适用规定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选举,并应将结果认证给该劳工组织和雇主。
但是,除非该申请是在集体谈判协议到期前一年内提交的(该协议在其他情况下会阻止选举的举行),并且农业雇员人数不低于雇主本日历年度农业雇佣高峰期的50%,否则此类申请不应被视为及时。
(d)CA 劳动法 Code § 1156.7(d) 在农业雇员或一群农业雇员,或任何代表他们行事的个人或劳工组织,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签署的申请后,该申请附有由适当谈判单位中多数雇员签署的授权卡,并声称满足第 (1)、(2) 和 (3) 款的所有条件,委员会应立即调查该申请,并且,如果委员会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在真实的代表权问题,它应根据本章的适用规定指示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1)CA 劳动法 Code § 1156.7(d)(1) 申请中指明的雇主目前雇佣的农业雇员人数(根据紧接申请提交前的工资单确定)不低于其本日历年度农业雇佣高峰期的50%。
(2)CA 劳动法 Code § 1156.7(d)(2) 在紧接申请提交前的12个月内,未在申请中指明的雇主的农业雇员中进行任何根据本节规定进行的有效选举。
(3)CA 劳动法 Code § 1156.7(d)(3) 经认证适用于适当单位的劳工组织与雇主签订了集体谈判协议,该协议在其他情况下会阻止选举的举行,并且该协议将在未来12个月内到期。

Section § 1156.3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工会通过提交多数支持请愿书,在大多数雇员支持的情况下,成为农业工人的独家代表。工会必须通过授权卡或请愿书证明其多数支持,并满足几项具体标准,例如在过去一年内没有进行过选举,并且不受现有协议的约束。雇主必须提供当前雇员名单,委员会将核实工会的支持。如果雇主发生不当行为,工会仍可能获得认证。本法律还规定了处理异议的程序,并在审查期间禁止进一步的请愿。本节将于 2028 年废止,在此之前将认证数量限制为 75 个。

(a)CA 劳动法 Code § 1156.37(a) 劳工组织可通过向委员会提交多数支持请愿书,声称谈判单位中的多数雇员希望由该组织代表,从而成为适当谈判单位农业雇员的独家代表,以进行关于工资率、工资、工作时间或其他雇佣条件的集体谈判。请愿书应描述构成所声称适当单位的地理区域,并应附有通过授权卡、请愿书或其他适当的多数支持证明。只有在过去两年内向联邦政府提交了 LM-2 表格,并且在本节生效之日已有一份涵盖第 1140.4 节所定义的农业雇员的集体谈判协议的劳工组织,方可提交多数支持请愿书。
(b)CA 劳动法 Code § 1156.37(b) 希望代表第 1156.2 节所述特定谈判单位的劳工组织,可通过向委员会提交多数支持请愿书,被认证为该单位的谈判代表。请愿书应声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劳动法 Code § 1156.37(b)(1) 根据紧接多数支持请愿书提交之前的雇主工资单确定,多数支持请愿书中指明的雇主当前雇佣的农业雇员人数,不低于雇主本日历年度农业雇佣高峰期的 50%。
(2)CA 劳动法 Code § 1156.37(b)(2) 在紧接请愿书提交之前的 12 个月内,未在多数支持请愿书中指明的雇主的农业雇员中进行有效选举。
(3)CA 劳动法 Code § 1156.37(b)(3) 多数支持请愿书不受现有集体谈判协议的阻碍。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56.37(c)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56.37(c)(b) 款所述的多数支持请愿书应附有多数支持证明,通过授权卡、请愿书或其他适当的当前受雇雇员的多数支持证明,该证明根据紧接多数支持请愿书提交之前的雇主工资单确定。支持证明应与多数支持请愿书一并提交。
(d)CA 劳动法 Code § 1156.37(d) 提交多数支持请愿书的劳工组织应在向委员会提交请愿书的同一天,亲自向雇主送达请愿书。在请愿书送达后的 48 小时内,雇主应向委员会提交并亲自向提交请愿书的劳工组织送达其对请愿书的答复。作为答复的一部分,雇主应提供一份完整准确的清单,列出截至紧接请愿书提交之前的工资期内受雇的谈判单位中所有当前受雇雇员的全名、当前街道地址、电话号码、工作分类以及班组或部门。雇主应按班组或部门整理雇员姓名、地址及其他信息,并以纸质和电子格式向委员会和请愿劳工组织提供该清单。雇员的姓氏、中间名或首字母、名字、地址、城市、州、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分类以及班组或部门应分列组织。在收到雇主答复和雇员清单后,委员会应立即以纸质和电子副本形式向提交多数支持请愿书的劳工组织提供答复和雇员清单。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56.37(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156.37(e)(1) 收到多数支持请愿书后,委员会应立即开始调查请愿书的有效性及提交的支持证明。在收到请愿书后五天内,委员会应作出行政裁定,判断请愿书是否符合 (b) 款规定的要求,以及提交请愿书的劳工组织是否提供了多数支持证明。在作出此裁定时,委员会应将劳工组织提交的支持证明上的姓名与雇主提供的当前受雇雇员名单上的姓名进行比对。如果证据优势,例如雇员的地址、雇员工头或女工头的姓名,或劳工组织或雇员提交的证据表明签署支持证明的雇员与雇主名单上的雇员是同一个人,委员会应忽略支持证明上列出的雇员姓名与雇主名单上的雇员姓名之间的差异。
(j)CA 劳动法 Code § 1156.37(j) 如果雇主在劳工组织的多数支持请愿活动期间实施不公平劳动行为或不当行为,包括压制投票,且雇主的不公平劳动行为或不当行为会使得新的多数支持请愿活动无法反映员工自由公正选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则该劳工组织应由委员会认证为谈判单位的独家谈判代表。就本部分和本节项下不公平劳动行为或不当行为的认定而言,雇主、雇主代表或代理人对事实或法律的虚假陈述构成不公平劳动行为或不当行为,无论劳工组织是否有机会回应或纠正该虚假陈述。
(k)CA 劳动法 Code § 1156.37(k) 如果雇主在劳工组织的多数支持请愿活动期间对工人进行纪律处分、停职、降职、解雇、终止雇佣或采取其他不利行动,则应假定该不利行动是报复性的。如果雇主能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即使没有多数支持请愿活动,该不利行动也会发生,则雇主可以反驳该假定。
(l)CA 劳动法 Code § 1156.37(l) 就第1156.5节而言,通过多数支持请愿进行的认证是有效选举。
(m)CA 劳动法 Code § 1156.37(m) 根据本部分进行的、导致劳工组织获得认证的多数支持请愿的数量,截至2028年1月1日,应限制为75个认证。
(n)CA 劳动法 Code § 1156.37(n) 本节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157

Explanation

加州劳动法本节详细规定了农业雇员在劳工选举中的投票资格。在提交请愿书前夕工资单上的雇员有资格投票或使其支持卡获得验证。经济罢工者也有资格投票或使其支持获得验证,但如果他们已被永久替代,则在罢工开始一年后,他们不能在选举中投票或提交支持。

对于本法生效后18个月内进行的、涉及此前劳资纠纷的选举,如果罢工者在相关工资期内获得报酬,委员会可以制定关于罢工者资格的公平规则,但那些在本法生效前三年内未为雇主工作的罢工者除外。本法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a)CA 劳动法 Code § 1157(a) 雇主的所有农业雇员,其姓名出现在紧接根据本章提交请愿书之前的工资期适用的工资单上者,均有资格投票或使其提交的授权卡或其他支持证明被视为有效。经济罢工者有资格投票或使其授权卡或其他支持证明被视为有效,但须符合委员会认为与本部分的宗旨和规定相符的此类规定,适用于任何选举或认证程序;但是,已被永久替代的罢工者在罢工开始12个月后进行的任何选举中无资格投票,或在此时间之后提交授权卡或其他支持证明。
(b)CA 劳动法 Code § 1157(b) 对于在本部分生效日期起18个月内进行的选举,且涉及在该生效日期之前开始的劳资纠纷,委员会应有权制定公平、公正和适当的资格规则,以实施本部分的政策,涉及在集体谈判协议到期或罢工开始前的工资期内,因所从事的工作或带薪休假而获得报酬的经济罢工者的资格;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委员会均不得给予在本部分生效日期前36个月内未为雇主提供任何服务的罢工者资格。
(c)CA 劳动法 Code § 1157(c) 本节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15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农业雇员在劳资纠纷相关选举中谁有资格投票。在选举请愿书提交前,工资单上列出的工人有资格投票。罢工者可以投票,但如果罢工者被永久替换,则在罢工开始后超过 (12) 个月举行的选举中,他们不能投票。对于在特定日期前开始的纠纷以及在法律生效后 (18) 个月内举行的选举,适用特殊规则。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决定在罢工或合同结束前曾工作或获得带薪休假的罢工者是否可以投票。但是,在法律生效前 (36) 个月内未曾为雇主提供任何服务的罢工者不具备投票资格。本法律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a)CA 劳动法 Code § 1157(a) 所有雇主的农业雇员,其姓名出现在紧接该选举请愿书提交之日前的工资期适用的工资单上,均有资格投票。经济罢工者在任何选举中均有资格投票,但须符合委员会认为与本部分的宗旨和规定一致的规章;但已被永久替换的罢工者,在罢工开始后超过 (12) 个月举行的任何选举中,均无资格投票。
(b)CA 劳动法 Code § 1157(b) 在自本部分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内进行的、涉及在该生效日期之前开始的劳资纠纷的选举中,委员会应有权制定公平、公正和适当的资格规则,以实施本部分的政策,涉及在集体谈判协议期满或罢工开始前的工资期内因已完成工作或带薪休假而获得报酬的经济罢工者的资格;但无论如何,委员会不得给予在本部分生效之日前 (36) 个月内未为雇主提供任何服务的任何此类罢工者投票资格。
(c)CA 劳动法 Code § 1157(c) 本节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Section § 115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选举中没有一个选项获得超过半数的选票,就会举行第二次选举,称为决选。这次决选将在最初获得最多票数的两个选项之间进行。

Section § 115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保存所有员工的姓名和地址的最新清单。如果被要求,雇主必须向委员会提供这些清单。

Section § 11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有人请求法院复审委员会基于先前调查所作的决定,会发生什么。如果提出复审请求,所有调查细节和经认证的事实都必须包含在完整记录的副本中,供法院审议。法院将根据副本中的信息,决定执行、修改或撤销委员会的命令。重要的是,仅仅提出复审请求并不会暂停与案件相关的进一步程序。

Section § 11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雇员有权自由结社、组织并选择他们自己的代表。只有通过此程序正式认可的工会组织,才能与雇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集体谈判协议。

为确保雇员充分的结社自由、自我组织以及指定其自行选择的代表,只有根据本部分认证的工会组织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集体谈判协议的当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