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说明了一项与农业劳资关系相关的立法的正式名称。它被称为1975年阿拉托雷-泽诺维奇-邓拉普-伯曼农业劳资关系法案。

本部分应被称为并可称为1975年阿拉托雷-泽诺维奇-邓拉普-伯曼农业劳资关系法案。

Section § 11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利福尼亚州的农业工人有权自由地联合起来、组织起来、选择自己的代表,并协商他们的雇佣条款。它保护他们在这些活动中免受雇主干涉或胁迫,从而促进他们进行集体谈判和寻求互助的能力。

加利福尼亚州特此声明,其政策是鼓励和保护农业雇员充分结社自由、自主组织和指定其自行选择的代表的权利,以协商其雇佣条款和条件,并免受劳务雇主或其代理人在指定此类代表、自主组织或进行其他协同活动时,为集体谈判或其他互助或保护目的而施加的干涉、限制或胁迫。为此,本部分旨在规定农业雇员的集体谈判权利。

Section § 1140.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农业劳动相关的关键术语。“农业”被广义定义,包括多种耕作活动,例如土壤耕作、奶业和牲畜饲养。它还涵盖了林业和市场准备等相关实践。

“农业雇员”是指从事农业的人员,但排除了从事建筑和土地准备工作的某些工人,除非这些工作与耕作直接相关。

“农业雇主”涵盖了许多从事耕作的实体,但排除了仅提供工人的实体,例如劳务承包商。

其他定义的术语包括“人”、“代表”、“工会”、“不公平劳动行为”、“劳资纠纷”、“委员会”和“主管”,每个术语在农业劳动关系中都有特定的角色。

在本部分中:
(a)CA 劳动法 Code § 1140.4(a) “农业”一词包括所有分支的耕作,除其他事项外,还包括土壤的耕作和翻耕、奶业、任何农业或园艺商品(包括《美国法典》第12篇第1141j(g)节中定义为农业商品的商品)的生产、种植、生长和收获、牲畜、蜜蜂、毛皮动物或家禽的饲养,以及农民或在农场上作为此类耕作活动的附带或结合进行的任何实践(包括任何林业或伐木作业),包括为上市做准备以及交付至储存处或市场,或交付给承运人以运输至市场。
(b)CA 劳动法 Code § 1140.4(b) “农业雇员”或“雇员”一词应指从事农业的人员,如(a)款所定义。但是,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包括除根据经修订的《国家劳动关系法》作为农业雇员被排除在其覆盖范围之外的雇员以外的任何人,根据《劳动管理关系法》第2(3)节(《美国法典》第29篇第152(3)节)和《公平劳动标准法》第3(f)节(《美国法典》第29篇第203(f)节)。
此外,本部分的任何内容均不适用于,或不得解释为适用于,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工程的建造、改造、油漆或修理现场进行工作的任何雇员(如这些术语根据《劳动管理关系法》第8(e)节,即《美国法典》第29卷第158(e)节所解释),或为耕作而初步准备土地的伐木或清林作业,或为上述任何目的进行土地平整或仅进行土地测量的人员。
本款中使用的“土地平整”应仅包括改变土地轮廓的主要土方作业,但不包括年度或季节性耕作或为种植而准备土地。
(c)CA 劳动法 Code § 1140.4(c) “农业雇主”一词应作广义解释,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代表雇主利益与农业雇员打交道的人、任何个体种植者、公司种植者、合作社种植者、收割协会、雇佣协会、土地管理团体、任何从事农业的个人或合作社协会,并应包括任何拥有、租赁或管理用于农业目的土地的人,但应排除向雇主提供农业工人的人员、根据第1682节定义的农场劳务承包商,以及以劳务承包商身份行事的人员。雇用此类劳务承包商或人员的雇主,在本部分的所有目的下均应被视为雇主。
(d)CA 劳动法 Code § 1140.4(d) “人”一词应指一个或多个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法定代表人、破产受托人、接管人,或任何其他法律实体、雇主或工会,对本部分项下程序的 M结果有利害关系。
(e)CA 劳动法 Code § 1140.4(e) “代表”一词包括任何个人或工会。
(f)CA 劳动法 Code § 1140.4(f) “工会”一词是指任何形式的组织,或任何机构或雇员代表委员会或计划,雇员参与其中,并且其全部或部分目的在于与雇主就农业雇员的申诉、劳资纠纷、工资、薪酬标准、工时或工作条件进行协商。
(g)CA 劳动法 Code § 1140.4(g) “不公平劳动行为”一词是指本部分第4章(自第1153节起)中规定的任何不公平劳动行为。
(h)CA 劳动法 Code § 1140.4(h) “劳资纠纷”一词包括任何关于雇佣条款、任期或条件的争议,或关于人员在协商、确定、维持、改变或寻求安排雇佣条款或条件方面的结社或代表权,无论争议各方是否处于雇主与雇员的直接关系。
(i)CA 劳动法 Code § 1140.4(i) “委员会”一词是指农业劳动关系委员会。
(j)CA 劳动法 Code § 1140.4(j) “主管”一词是指任何代表雇主利益,有权雇用、调动、停职、解雇、召回、晋升、开除、指派、奖励或惩戒其他雇员的个人,或有责任指导他们,或处理他们的申诉,或有效建议采取此类行动,如果,结合上述情况,行使此类权力并非仅仅是例行或文书性质的,而是需要运用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