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劳动关系合同争议解决
Section § 1164
本法律规定了农业雇主和代表农业雇员的劳工组织在未能达成集体谈判协议时,进行强制调解和和解的程序。该程序可在提出谈判要求或请求,或农业委员会采取认证行动后的特定时间点启动。
一旦任何一方提交声明,委员会即会命令进行强制调解。调解员将从提供的名单中选出,双方共同承担调解费用。调解期为30天,经双方同意可延长30天。如果未能达成协议,调解员将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协议的最终条款以及未解决问题的理由。
调解员在决策过程中会考虑雇主的财务状况、类似经营中的普遍条款以及生活成本等因素。
Section § 1164.3
本法律规定了在集体谈判争议中复核和可能质疑调解员报告的具体规则。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员的报告,他们可以申请复核,并具体说明有问题部分和理由。委员会将根据某些标准,如不相关性或事实错误,决定是否复核这些部分。
如果委员会同意复核,他们将使报告的其余部分成为最终命令。如果没有申请,调解员的报告将自动成为最终命令。如有必要,调解员可能需要修改协议并提交第二份报告。第二份报告也可以被复核。
如果调解员的报告被认为是通过腐败、欺诈或不当行为获得的,可以对其提出质疑,要求撤销报告并任命新的调解员。此外,即使一方当事人对委员会的命令提出质疑,他们也必须立即遵守。如果执行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且上诉胜诉的可能性较大,法院必须批准中止执行。
Section § 1164.5
如果当事人想对加利福尼亚州劳工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异议,他们有30天的时间请求上级法院(如上诉法院或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审查该决定。法院将审查委员会是否合法行事、是否遵循了正确的程序、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是否侵犯了宪法权利。法院不会审理新证据或重新开庭审理。
如果雇主想对委员会关于调解员报告中集体谈判协议的决定提出上诉,他们必须首先缴纳一笔保证金。这笔保证金是为了确保如果上诉不成功,雇员或劳工组织仍能获得合同中约定的福利。保证金可以是现金存款或担保保证金,必须在委员会决定生效后30天内缴纳。雇主必须将保证金的缴纳情况告知劳工组织和法院。如果上诉失败,雇主必须支付委员会或法院命令的金额,否则保证金将被用于支付所欠款项。
Section § 1164.7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当法律案件中调解员的决定由上级法院复审时会发生什么。它规定,委员会和案件的涉案方都可以参与此复审。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随后将决定是确认还是驳回调解员的决定。
此外,它还提到,《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复审令状的规定,只要相关,也将适用于此类案件。
Section § 1164.9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加州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可以审查、修改或阻止某个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决定或命令。其他任何州法院都不能干预、阻止或干扰该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法院规则履行公务职责时的行动。
Section § 1164.10
本节规定了农业雇主和劳工组织在复审程序结束后,如果委员会的命令条款得到维持但尚未执行,则必须执行这些条款。它要求一旦任何复审程序完成且命令得到确认,他们应立即将这些条款付诸实施。
如果最终委员会命令中包含的集体谈判协议条款在复审期间已过期或过时,双方可以请求强制调解,由最初处理该案件的调解员(如果原调解员无法履职,则由新调解员)更新这些特定条款。此请求必须在司法复审程序结束后15天内提出。
更新后的调解必须在选定调解员后七天内开始,争议问题的决定应在10天内作出。调解可以通过电话进行,书面立场可以电子方式提交。这些程序的成果将遵循现有的复审程序。
Section § 1164.11
本节解释了与谈判相关的要求只能在特定条件下提出。首先,在劳工组织首次请求谈判后,双方必须至少一年未能就合同达成一致。其次,雇主必须实施了不公平劳动行为。最后,双方此前从未有过具有约束力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