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行所有听证和调查,且经委员会认为,这些听证和调查对于行使本部分第5章(自第1156条起)和第6章(自第1160条起)赋予其的权力是必要和适当的:
(a)CA 劳动法 Code § 1151(a) 委员会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或机构,应在所有合理时间,为审查目的,有权查阅并复制任何被调查或被起诉的人的与任何正在调查或有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委员会成员或其指定人员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应有权自由进入所有劳动场所。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应在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立即向该方当事人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在该申请中要求的该等程序或调查中出示任何证据。在向任何人送达要求其出示其持有或控制的任何证据的传票后五日内,该人可以向委员会申请撤销该传票,如果委员会认为所要求出示的证据与任何正在调查的事项或该等程序中的任何争议事项无关,或者委员会认为该传票未能充分具体地描述所要求出示的证据,则委员会应撤销该传票。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委员会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代理人或机构,可以主持宣誓和誓词,询问证人,并接收证据。可以在州内任何地方要求证人出庭和出示证据,并在任何指定的听证地点进行。
(b)CA 劳动法 Code § 1151(b) 如遇任何人抗命或拒绝服从传票,任何进行调查的县的管辖范围内的任何高等法院,或被指控抗命或拒绝服从的该人被发现、居住或从事业务的县的管辖范围内的任何高等法院,应在委员会提出申请后,有权向该人发出命令,要求该人出庭到委员会、其成员、代理人或机构面前,如果被命令,则在那里出示证据,或在那里就正在调查或有争议的事项作证。任何不服从法院该等命令的行为,可由该法院作为藐视法庭行为予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