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内设立了农业劳资关系委员会,该委员会将由五名成员组成。

委员会成员由州长任命,并需参议院批准,任期五年,每年错开。最初的任期设定了具体的截止日期,从1977年1月1日到1981年1月1日。未来填补空缺的任命仅限于原任期的剩余时间。州长指定一名成员担任主席。委员会成员如果玩忽职守或有不当行为,可以被罢免,但必须先收到通知并获得听证机会。

(a)CA 劳动法 Code § 1141(a) 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特此设立农业劳资关系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五名成员组成。
(b)CA 劳动法 Code § 1141(b) 委员会成员应由州长经参议院建议并同意后任命。成员的任期应为五年,且任期应以一年为间隔错开。初次任命时,一名成员的任期应于1977年1月1日届满,一名成员的任期应于1978年1月1日届满,一名成员的任期应于1979年1月1日届满,一名成员的任期应于1980年1月1日届满,以及一名成员的任期应于1981年1月1日届满。任何被任命填补成员空缺的个人,其任期仅为其所接替成员的未届满任期。州长应指定一名成员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的任何成员,经通知和听证,可因玩忽职守或渎职而被州长罢免,但不得因其他原因。

Section § 11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委员会的主要办事处设在萨克拉门托,但委员会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地方开展工作。如果需要,它还可以在其他城市设立办事处。委员会可以将任务委托给这些办事处,例如管理与工会相关的事宜,如集体谈判和选举,以及处理不公平劳动行为。如果有人提出请求,委员会可以审查这些办事处做出的任何决定。本法律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a)CA 劳动法 Code § 1142(a) 委员会的主要办事处应设在萨克拉门托,但它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其他地方开会并行使其任何或全部权力。
(b)CA 劳动法 Code § 1142(b) 除了(a)款规定的萨克拉门托主要办事处外,委员会可在其认为必要的其他城市设立办事处。委员会可将其认为适当的权力委托给这些办事处的人员,以确定适合集体谈判目的的单位,进行调查并安排听证会,确定是否存在代表权问题,根据第5章(自第1156条起)的规定,通过无记名投票指导选举,并认证此类选举的结果,或根据第1156.37条认证一个劳工组织,并调查、举行听证会并就与不公平劳动行为相关的事项作出决定。委员会可应利害关系方提交给委员会的审查请求,审查根据本条授权采取的任何行动。委员会进行的任何此类审查,除非委员会特别命令,否则不应中止已采取的任何行动。委员会在审议或处理任何此类请求或审查时所考虑的全部记录,应在此类审议或行动之前提供给所有当事方,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相关行动应作为委员会的决定予以公布。
(c)CA 劳动法 Code § 1142(c) 本条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142

Explanation

委员会的主要办事处设在萨克拉门托,但它可以在加州其他地方开展工作。它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城市设立额外的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可以处理诸如组织集体谈判单位、调查和举行听证会,以及处理选举和劳资不公平行为等问题。如果有人提出请求,委员会可以审查这些办事处的行动,但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这种审查不会暂停办事处的行动。在委员会采取此类行动之前,所有相关文件必须与相关方共享,并且委员会的决定将正式公布。这项法律将于202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劳动法 Code § 1142(a) 委员会的主要办事处应设在萨克拉门托,但它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内任何其他地点召开会议并行使其任何或全部权力。
(b)CA 劳动法 Code § 1142(b) 除(a)款规定的萨克拉门托主要办事处外,委员会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其他城市设立办事处。委员会可以向这些办事处的人员授权其认为适当的权力,以确定适合集体谈判目的的单位,调查并安排听证会,确定是否存在代表权问题,根据第5章(自第1156条起)的规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指导选举,并认证该选举结果,以及调查、举行听证会并就劳资不公平行为作出裁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利害关系方提交给委员会的审查该行动的请求,审查根据本条授权采取的任何行动。委员会进行的任何此类审查,除非委员会另有明确命令,否则不应中止已采取的任何行动。委员会在审议或处理任何此类请求或审查时所考虑的全部记录,应在此类审议或行动之前向所有当事方提供,并且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相关行动应作为委员会的决定予以公布。
(c)CA 劳动法 Code § 1142(c) 本条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在其主要办公室设立一条全天候电话热线,供人们获取有关农业劳动争议中自身权利和职责的信息。委员会可以在办公室关闭时使用电话应答服务,并且必须及时获取留言。 如果提交了选举请愿书,并且大多数工人正在罢工,委员会必须在选举所在区域提供全天候支持,直到选举举行。

Section § 1143

Explanation
每年,委员会都必须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交一份详细报告。这份报告应包括他们处理的案件、作出的决定,以及员工信息,例如姓名、薪资和职责。报告还应说明他们如何使用资金。

Section § 114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可以制定、修改或废除规章制度,以有效实施本法案的规定。委员会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某一特定章节规定的程序。

委员会可不时地依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编第1部分第3.5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规定的方式,制定、修订和废止为实施本部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114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政府法典》中的某些程序规则不适用于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但涉及不公平劳动行为指控的案件除外。通常,关于谁可以参与听证会或决策过程会有具体的规则,但本条款对此做出了例外规定。它允许那些参与过早期决定(例如确定可能原因或庭前行动)的人员担任主审官或协助当前的听证会。

Section § 1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根据需要雇用一名执行秘书、律师、听证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便妥善履行其职责。如果委员会愿意,其雇用的律师可以在法庭上代表委员会。所有被雇用的人员都必须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偏袒任何相关方。

Section § 1146

Explanation

董事会可以将其拥有的任何权力授予至少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小组。即使出现空缺,剩余成员仍能完全履行职责,并且三名成员就足以做出正式决定。任何空缺都应按照最初的任命程序来填补。

董事会有权将其自身可以行使的任何或所有权力委托给任何由三名或更多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团体。董事会中的空缺不应损害剩余成员行使董事会所有权力的权利,且三名成员应始终构成法定人数。空缺应以与最初任命相同的方式填补。

Section § 1147

Explanation
董事会成员有权获得薪资,具体规定在《政府法典》的另一部分中,从第11550条开始。这意味着他们的薪酬由另一部法律决定。

Section § 114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委员会在做出自己的决定时,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关系法》所确立的既定范例和裁决。

委员会应遵循经修订的《国家劳动关系法》的适用先例。

Section § 1149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董事会将设一名总法律顾问,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任期四年。该顾问可以聘请律师和助理等人员协助其履行职责,并监督所有董事会律师,但行政法官和某些助理除外。他们负责处理相关章节下的调查和投诉,以及任何其他指派的职责。工作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工作,不得有偏见。如果总法律顾问职位空缺,州长可以临时任命一人,在立法会议期间最长可任职40天,或直到参议院在会议休会之外对提名采取行动。

Section § 114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需要确定因不公平劳动行为而支付的赔偿金额,它应在认定不公平行为的命令发布后一年内完成,除非有充分理由可以例外。如果金钱赔偿持续累积,委员会必须在雇主责任的最终决定后一年内裁定额外应付的金额,同样,除非有正当理由的延迟。如果责任和合规问题合并处理,委员会必须及时合理地确定应支付给工人的款项,并解释任何延迟的原因。

(a)CA 劳动法 Code § 1149.3(a) 在委员会根据第1160.3条发布最终委员会命令之前,需要确定货币补救措施具体金额的案件中,该确定应在任何认定存在不公平劳动行为责任并指示支付货币补救措施的委员会命令发布后一年内完成。
(b)CA 劳动法 Code § 1149.3(b) 在根据第1160.3条所述,对持续累积的货币补救措施金额进行确定的案件中,并且委员会需要确定在雇主责任的最终决定之后累积的货币补救措施的任何额外部分,委员会应在雇主责任的最终决定后一年内,将有关所欠额外金额的决定处理至最终委员会命令,除非委员会向当事方证明存在超出此时间限制的充分理由,并为提出充分理由提供合理解释。就本款而言,“雇主责任的最终决定”是指认定从事不公平劳动行为的被申请人所欠货币补救措施具体金额的委员会命令因未提起上诉而生效的日期,或审查法院驳回雇主上诉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委员会命令的日期。
(c)CA 劳动法 Code § 1149.3(c) 如果雇主的责任和合规程序合并处理,委员会应合理且不拖延地就对工人的责任和所欠金额作出最终决定,并应向当事方解释任何延迟的充分理由。

Section § 1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及其总法律顾问可以被再任命,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再次被选中担任其职务。但是,他们不允许在履行董事会职责之外从事任何其他工作或商业活动。

董事会的每位成员和董事会的总法律顾问应有资格获得再任命,且不得从事任何其他商业、职业或受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