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劳动关系不当劳动行为和次级抵制的规制
Section § 1153
本节概述了农业雇主的不公平劳动行为。雇主不得干涉工人的权利,不得支配或干预劳动组织,也不得对其提供经济支持,但允许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不扣薪的讨论。雇主不得歧视雇员以影响他们加入劳动组织。雇主可以要求雇员加入经认证的劳动组织作为工作条件,但必须遵守公平程序,并且不得在一个月内要求雇员向多个组织缴纳会费。雇主也不能因雇员提出投诉而解雇他们,或拒绝与经认证的工会进行集体谈判。他们不应与未经认证的劳动组织进行谈判或签订协议。
Section § 115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劳工组织在农业领域被视为不公平劳动行为的行为。它禁止限制或胁迫农业雇员行使其权利,或限制雇主选择其代表。劳工组织不得促使雇主不公平地歧视雇员,或拒绝真诚地进行谈判。法律还禁止组织旨在胁迫的罢工或抵制,除非它们符合特定的法律认证。宣传是被允许的,如果它真实地传达争议,且不干扰无关雇员的日常工作。它限制过高的会员费,并禁止要求支付未提供服务的报酬。旨在强迫雇主承认劳工组织的纠察,仅在该组织获得认证时才被允许。某些宣传形式,例如告知公众非会员身份,在特定条件下是被允许的。经认可的雇员代表批准的合法罢工存在例外。
Section § 1154.5
Section § 1154.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或劳工组织故意雇佣人员,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影响选举结果,则这被视为不公平劳动行为。这意味着,利用招聘作为策略来左右选举结果是不被允许的。
Section § 1155
加州这项劳动法规定,仅仅分享观点、论点或意见不被视为不公平劳动行为,只要不涉及惩罚威胁、使用武力或利益承诺。
Section § 1155.2
本节解释了农业雇主和雇员代表必须善意谈判,这意味着他们必须真诚地会面并讨论工资、工时和雇佣条件,但并非被迫同意或做出让步。如果出现分歧,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如果在12个月认证期结束前第90天至第60天之间提交请愿书,委员会将审查雇主是否与工会组织进行了善意谈判。如果未进行,委员会可以将认证延长一年。
Section § 1155.3
本法律规定了涉及农业雇员的集体谈判协议各方的义务。如果一方希望更改或终止合同,他们必须至少提前60天发出书面通知,与另一方会面协商,并在30天内(如果仍存在争议)通知加利福尼亚州的调解服务机构。在此期间,合同条款仍然有效,不允许罢工或停工。如果新的劳工团体成为雇员代表,这些义务将不再适用。在60天期限内罢工的雇员可能会丧失其身份,但如果被重新雇用,可以恢复身份。
Section § 1155.4
这项法律规定,农业雇主、其协会或顾问向与其雇员相关的特定个人和组织提供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是违法的。具体来说,他们不能支付给:(a) 任何其雇员的代表;(b) 任何农业劳工组织或其官员;(c) 超出正常工资的雇员或雇员团体,以影响其他雇员的组织活动;以及 (d) 劳工组织的高级职员或雇员,以影响他们与雇员代表相关的决定或职责。
Section § 1155.5
这项法律规定,索要、同意收取或接受任何被第1155.4条法律禁止的款项或有价值的物品,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