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范围和运作
Section § 1720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公共工程”项目的资格,通常包括由公共资金至少部分资助的建造、改建或维修工程。此类项目范围广泛,例如街道改善、模块化办公系统安装以及公共场所的一些地毯铺设。
它明确了在涉及公共资金或补贴的情况下,私人项目可能成为公共工程的情形,并设定了某些经济适用房和非营利项目不被归类为公共工程的条件。
此外,它还概述了何为“由公共资金支付”,详细说明了州或政治分区提供的各种财政捐助或优惠。存在一些例外情况,特别是对于由公共或经济适用房计划资助的私人开发项目和特定住房项目,只要它们符合某些标准。
Section § 1720.2
本法律条款规定,即使是根据私人合同进行的某些建筑工程,也可被定义为“公共工程”。这适用于涉及租赁给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的私人财产的建筑工程。要使其被视为“公共工程”,该财产在竣工后需要主要租赁给政府,并且租赁协议必须在施工前签订,或者涉及政府提供的计划或标准。
Section § 1720.3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州合同中哪些项目被视为“公共工程”。它包括从施工现场清除垃圾,以及在施工过程中运送碎石或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但是,它不包括运输已分类并出售的可回收金属。
Section § 1720.4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工作不受本章法规的约束。它特别豁免了志愿者所做的工作,这些志愿者出于利他原因参与,不期望获得报酬,并且他们可以获得膳食或交通等少量福利而不会影响其志愿者身份。但是,如果他们也因任何相关工作而获得报酬,则不能被视为志愿者。
此外,志愿者协调员(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志愿者)也获得豁免,即使他们也从事一些实际操作的工作。加州环保队或经认证的社区环保队所做的工作也同样获得豁免。这些规定有效期至2031年1月1日,除非在此之前法律有所修改。
Section § 1720.6
Section § 1720.7
Section § 1720.8
这项法律解释说,出于某些法律目的,在特许学校进行的任何建造、改建或维修工作都被视为“公共工程”。当项目由公共机构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发行的特定债券资助时,情况就是如此。但是,它不适用于非常小的特许学校,特别是那些每日出勤学生人数不超过80名的学校。
Section § 1720.9
本节将“公共工程”定义为包括涉及州机构的公共工程合同中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和交付。“预拌混凝土”是指在工厂生产并以液态形式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本节解释说,诸如提取和返还混凝土等任务,在确定工资时,均计入预拌混凝土司机的工作职责。
交付预拌混凝土的实体必须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遵守现行工资法。它们仅为本章目的被视为分包商。这些实体在支付工资后,必须向委托方和总承包商提交经认证的工资记录,并附有每位司机认证的详细信息。
本法律仅适用于2016年7月1日之后招标或授予的合同。
Section § 1721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政治分区”的含义。它指的是各种类型的政府实体,例如县、市、区、公共住房管理局,以及其他涉及评估或改善的公共机构或区域。
Section § 1722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授予机构”的含义,它指的是负责授予公共工程项目合同的任何部门、委员会、权力机构、官员或代理人。
Section § 1722.1
Section § 1724
这项法律解释了公共工程合同中“所在地”这个词的意思。如果合同是由州政府授予的,那么“所在地”就是工程所在的整个县。如果合同是由一个较小的行政区划授予的,那么“所在地”就是指该行政区划的范围。
Section § 1725.5
如果你想在加州投标或从事公共项目,你需要注册成为承包商,包括分包商。你必须向工业关系部注册,支付费用,并每年续期。费用可能会有所不同,并且可以预付最多三年。要注册,你必须证明你拥有工人赔偿保险,如果需要,还需持有有效的承包商执照,并且没有与拖欠工资或罚款相关的未偿债务。你不应因任何原因(例如之前的违规行为)被禁止从事公共工程,除非你已支付罚款。如果你的合同工作在投标被接受后被发现属于公共工程规定范围,你可能需要在特定条件下事后注册。这些规定适用于大多数超过特定金额的公共合同,并有效期至2026年7月1日。
Section § 1725.5
如果你是承包商或分包商,想承接公共项目,你需要向加州工业关系部注册。在投标或从事公共合同工作之前,你必须支付费用并每年续期。你需要证明你拥有工伤赔偿保险、必要的执照,没有拖欠工资或罚款,并且没有被禁止从事公共工程。如果你在过去一年内没有注册,如果这是你第一次违规并且你支付2,000美元的罚款,你可能会获得豁免。这些费用将用于支持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如果错过续期,在补缴费用之前你不能投标。如果出现错误,你可能需要支付罚款进行追溯性修正。如果一项工作意外地成为公共工程,会有注册的宽限期。
建筑项目低于25,000美元或维护项目低于15,000美元的不受这些规则约束。2015年后启动的项目和2018年后签订合同的工作需要遵守这些注册规则。这些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生效。
Section § 1725.6
如果你是承包商或分包商,想在某些项目上工作,你需要向加州工业关系部注册。这个过程包括支付费用,并证明你拥有工人赔偿保险,且没有拖欠工资或罚款等未偿债务。
你需要每年更新注册。如果你忘记按时支付,可以支付罚款来延迟续期。如果你被发现在没有适当注册的情况下工作,将面临高额罚款,除非这是你今年第一次违规。
这些费用将存入一个用于执行公共工程规则的基金。此外,这项特定的注册要求在2026年7月1日之后将不再适用。
Section § 1725.6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承包商(包括分包商)在承接某些公共项目时必须遵守的注册要求。承包商必须向工业关系部注册并支付申请费,费用最高可调整至800美元。他们需要提供工人赔偿保险证明,确保持有必要的执照,并确认没有未支付工资或罚款等未清偿的债务。他们不得被禁止从事公共工程,也不得在近期未适当注册的情况下工作。所支付的费用将用于支持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如果承包商错过续期费截止日期,他们将面临限制,但可以通过支付额外费用追溯续期。现有规定将持续有效,直至2026年新法规实施。
Section § 1726
这项法律要求授予公共工程合同的机构在合同履行期间监督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劳工专员报告任何问题。如果他们确认存在违规行为并扣留款项,则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
如果承包商发现由于合同授予机构的误导信息,他们支付的工资低于法定要求,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追回工资差额、罚款以及相关的法律费用。这适用于以下情况:授予机构错误地声明该项目不是公共工程,或者他们未能分享工业关系部关于该项目属于公共工程的关键信息。
Section § 1727
在支付公共工程承包商款项之前,授予机构必须扣留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劳工专员发出的任何工资和罚款评估。这笔钱只有在发出最终的、不能再上诉的命令后才能发放。
如果授予机构没有保留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分包商的工资和罚款评估,主承包商必须从应付给该分包商的款项中扣留资金,并将其转交给授予机构。同样,这笔钱只有在收到最终的、不能再上诉的命令后才能发放。
Section § 1728
本法律规定,当承包商完成涉及评估区或改善区合同的工程,并通过单一付款凭证(一种金融文件)全额支付款项时,一旦承包商以现金支付任何所需的扣留款或没收款,授予合同的机构就必须全额发放款项。这意味着,承包商无需为了担保而保留部分款项,而是可以直接支付该金额,以在项目竣工时获得全部应付款项。
Section § 1729
Section § 1730
Section § 1734
当法院收取与公共工程中刑事劳动法违规行为相关的罚款或罚金时,必须迅速将这笔钱存入当地的县财务主管处。然后,这笔钱至少每月一次被转交给州财务主管,并存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1735
这项法律规定,从事公共项目的承包商不得基于加州反歧视法律中列出的特征来歧视员工。如果承包商确实存在歧视行为,他们将面临处罚。实质上,这些承包商必须公平对待员工,无论其种族、性别或其他受保护的特征。
Section § 1736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员工举报与劳动标准相关的违规行为,在劳动标准执法司进行调查期间,他们的身份和任何身份信息都将保密。
Section § 174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如果它们为公共工程获得了联邦资金,可以调整投标规范和合同,以适应联邦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他们可以这样做,而无需再次经历所有典型的正式程序,比如重新发布招标请求。
Section § 1741
如果劳工专员在调查后发现承包商或分包商违反了工资法律,他们必须迅速发出书面评估,说明违规行为和任何经济处罚。这必须在项目完工或验收后的18个月内完成。评估会通过挂号信发送给所有相关方,包括任何涉及的担保公司。即使担保公司没有收到通知,它仍然负有责任。
任何未支付的工资都会产生利息,直到付清为止。劳工专员会维护一份公开名单,列出故意违法或收到最终命令的承包商或分包商。这份名单每季度更新,姓名会保留三年或直到罚款付清,以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1741.1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与公共工程项目相关的评估送达时间被暂停(或“中止”)的条件。首先,当劳资关系局局长决定一个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工程(包括任何上诉)时,评估送达时间会暂停。其次,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延迟提供所要求的工资记录,评估送达时间也会暂停。第三,如果授予合同的机构未能及时向劳工专员提供有关项目竣工的必要文件,评估送达时间将一直暂停,直到收到这些文件为止。最后,这些暂停条件也适用于劳资联合委员会就公共工程项目提起法律诉讼的时间期限。
Section § 1742
这项法律允许承包商或分包商在60天内请求听证,以质疑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如果他们错过这个期限,评估将成为最终决定。听证会必须在90天内举行,并由一名公正的官员主持。承包商需要证明评估的依据不正确,而劳工委员会必须在收到听证请求后20天内分享证据。
主任将在听证会结束后45天内作出决定,该决定可以确认、修改或驳回评估,并可在15天内因错误而重新考虑。承包商可以在45天内向高等法院上诉此决定。如果未上诉,该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
劳工委员会可以将最终命令作为法院判决备案,授予机构扣留的与最终命令相符的资金必须转交给劳工委员会。此程序是复审此类评估或扣留合同款项决定的唯一方式。
Section § 1742.1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未支付工资或因此被评估罚款会发生什么。如果 60 天后工资仍未支付,他们将需要支付额外的款项,称为违约金,其金额等于未支付的工资。然而,如果承包商在等待任何法律审查期间将应付款项存入劳工关系部,他们将无需支付这些额外的违约金。一旦审查程序结束或达成和解,该部门将连同利息一并返还款项。
承包商还可以在收到工资问题通知后 30 天内,要求与劳工专员或授予机构会面,尝试在不诉诸法庭的情况下解决问题。这些会议中说的任何话都不能在以后用作证据,除非达成了和解协议。
Section § 1743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劳动法下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责任。如果工人因最终命令或判决而被拖欠工资,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对支付该款项负有同等责任。但是,劳工专员必须首先尝试向分包商追讨。
当款项被收取后,任何拖欠的工资都优先于罚款。如果收取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所有拖欠的工资,这些资金将在所有工人之间分配。无法找到的工人的工资将以信托方式持有。
该法律还规定了对支付保证金提出索赔的法定时限。此期限受特定条款的指导,确保一旦判决最终确定,保证金发行人和担保人对所欠款项负责。支付保证金的诉讼可以在判决被审查并最终确定之前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