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工业关系部主任负责确定工人的典型每日工资费率,并使用在另一条款中提及的具体指导方针。主任的决定通常是最终的,尽管在其他地方可能注明有例外情况。雇主被允许在公共工程项目上向工人支付高于这些标准费率的工资,但他们仍必须遵守加班规定。

工业关系部主任应根据第1773条规定的标准确定每日工资的普遍现行费率,且主任在此事上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但第1773.4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向受雇于公共工程的任何工人支付高于普遍现行工资费率的工资。本章不允许任何违反第3条的加班工作。

Section § 1771

Explanation
对于加州大多数超过 $1,000 的公共工程项目,工人必须至少获得当地同类工作的普遍现行工资,包括假日和加班的更高工资。 这项规定适用于通过合同完成的工作,但不适用于公共机构使用自己的员工完成的工作。它也适用于维护合同。

Section § 1771.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承包商和分包商在公共项目投标或工作时的规则。他们必须根据第1725.5条注册并具备资格才能投标或从事公共工程合同。在授予合同之前,应核实此类注册。如果未注册的分包商在特定时间前注册或被替换,则不会因此拒绝投标。未注册的承包商可能面临每天100美元,最高8,000美元的罚款。雇佣未注册的下级分包商的较高层级承包商也面临罚款。劳工专员可以发出停工令,以停止未注册承包商的工作。违反停工令是可判处监禁或罚款的轻罪。本法律适用于特定日期后生效的投标和合同,并包括小型项目的例外情况。每年维护并公布一份不合格承包商名单。

(a)CA 劳动法 Code § 1771.1(a) A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shall not be qualified to bid on, be listed in a bid proposal,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4104 of the Public Contract Code, or engage in the performance of any contract for public work, as defined in this chapter, unless currently registered and qualified to perform public work pursuant to Section 1725.5. It is not a violation of this section for an unregistered contractor to submit a bid that is authorized by Section 7029.1 of the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or by Section 10164 or 20103.5 of the Public Contract Code, provided the contractor is registered to perform public work pursuant to Section 1725.5 at the time the contract is awarded.
(b)CA 劳动法 Code § 1771.1(b) Notice of the requirement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 (a) shall be included in all bid invitations and public works contracts, and a bid shall not be accepted nor any contract or subcontract entered into without proof of the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s current registration to perform public work pursuant to Section 1725.5.
(c)CA 劳动法 Code § 1771.1(c) An inadvertent error in listing a subcontractor who is not registered pursuant to Section 1725.5 in a bid proposal shall not be grounds for filing a bid protest or grounds for considering the bid nonresponsive, provided that any of the following apply:
(1)CA 劳动法 Code § 1771.1(c)(1) The subcontractor is registered prior to the bid opening.
(2)CA 劳动法 Code § 1771.1(c)(2) Within 24 hours after the bid opening, the subcontractor is registered and has paid the penalty registration fee specified in subparagraph (E) of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1725.5.
(3)CA 劳动法 Code § 1771.1(c)(3) The subcontractor is replaced by another registered subcontractor pursuant to Section 4107 of the Public Contract Code.
(d)CA 劳动法 Code § 1771.1(d) Failure by a subcontractor to be registered to perform public work as required by subdivision (a) shall be grounds under Section 4107 of the Public Contract Code for the contractor,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awarding authority, to substitute a subcontractor who is registered to perform public work pursuant to Section 1725.5 in place of the unregistered subcontractor.
(e)CA 劳动法 Code § 1771.1(e) The department shall maintain on its internet website a list of contractors who are currently registered to perform public work pursuant to Section 1725.5.
(f)CA 劳动法 Code § 1771.1(f) A contract entered into with any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in violation of subdivision (a) shall be subject to cancellation, provided that a contract for public work shall not be unlawful, void, or voidable solely due to the failure of the awarding body, contractor, or any subcontractor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1725.5 or this section.
(g)CA 劳动法 Code § 1771.1(g) If the Labor Commissioner or their designee determines that a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engaged in the performance of any public work contract without having been registered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section, the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shall forfeit, as a civil penalty to the state, one hundred dollars ($100) for each day of work performed in violation of the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 not to exceed an aggregate penalty of eight thousand dollars ($8,000) in addition to any penalty registration fee assessed pursuant to clause (ii) of subparagraph (E) of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1725.5.
(h)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1(h)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1(h)(1) In addition to, or in lieu of, any other penalty or sanction authorized pursuant to this chapter, a higher tiered public works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who is found to have entered into a subcontract with an unregistered lower tier subcontractor to perform any public work in viola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1725.5 or this section shall be subject to forfeiture, as a civil penalty to the state, of one hundred dollars ($100) for each day the unregistered lower tier subcontractor performs work in violation of the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 not to exceed an aggregate penalty of ten thousand dollars ($10,000).
(2)CA 劳动法 Code § 1771.1(h)(2) The Labor Commissioner shall use the same standards specified in subparagraph (A) of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1775 when determining the severity of the violation and what penalty to assess, and may waive the penalty for a first time violation that was unintentional and did not hinder the Labor Commissioner’s ability to monitor and enforce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chapter.
(3)CA 劳动法 Code § 1771.1(h)(3) A higher tiered public works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penalties assessed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if the lower tier subcontractor’s performance is in viola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1725.5 due to the revocation of a previously approved registration.
(4)CA 劳动法 Code § 1771.1(h)(4) A subcontracto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penalties assessed against a higher tiered public works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A higher tiered public works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may not require a lower tiered subcontractor to indemnify or otherwise be liable for any penalties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i)CA 劳动法 Code § 1771.1(i) The Labor Commissioner or their designee shall issue a civil wage and penalty assess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741, upon determination of penalties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g) and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h). Review of a civil wage and penalty assessment issued under this subdivision may be reques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742. The regulations of the Director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which govern proceedings for review of civil wage and penalty assessments and the withholding of contract payments under Article 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20) and Article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70), shall apply.
(j)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1(j)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1(j)(1) Where a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engages in the performance of any public work contract without having been registered in viola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1725.5 or this section, the Labor Commissioner shall issue and serve a stop order prohibiting the use of the unregistered contractor or the unregistered subcontractor on all public works until the unregistered contractor or unregistered subcontractor is registered. The stop order shall not apply to work by registered contractors or subcontractors on the public work.
(2)CA 劳动法 Code § 1771.1(j)(2) A stop order may be personally served upon the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by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methods:
(A)CA 劳动法 Code § 1771.1(j)(2)(A) Manual delivery of the order to the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personally.
(B)CA 劳动法 Code § 1771.1(j)(2)(B) Leaving signed copies of the order with the person who is apparently in charge at the site of the public work and by thereafter mailing copies of the order by first-class mail, postage prepaid to the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at one of the following:
(i)CA 劳动法 Code § 1771.1(j)(2)(B)(i) The address of the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on file with either the Secretary of State or the Contractors State License Board.
(ii)CA 劳动法 Code § 1771.1(j)(2)(B)(ii) If the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has no address on file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or the Contractors State License Board, the address of the site of the public work.
(3)CA 劳动法 Code § 1771.1(j)(3) The stop order shall be effective immediately upon service and shall be subject to appeal by the party contracting with the unregistered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by the unregistered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or both. The appeal, hearing, and any further review of the hearing decision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procedures, time limits, and other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238.1.
(4)CA 劳动法 Code § 1771.1(j)(4) Any employee of an unregistered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who is affected by a work stoppage ordered by the commissioner pursuant to this subdivision shall be paid at their regular hourly prevailing wage rate by that employer for any hours the employee would have worked but for the work stoppage, not to exceed 10 days.
(k)CA 劳动法 Code § 1771.1(k) Failure of a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owner, director, officer, or managing agent of the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 to observe a stop order issued and served upon them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j) is guilty of a misdemeanor punishable by imprisonment in county jail not exceeding 60 days or by a fine not exceeding ten thousand dollars ($10,000), or both.
(l)CA 劳动法 Code § 1771.1(l) This section shall apply to any bid proposal submitted on or after March 1, 2015, and any contract for public work entered into on or after April 1, 2015. This section shall also apply to the performance of any public work, as defined in this chapter, on or after January 1, 2018, regardless of when the contract for public work was entered.
(m)CA 劳动法 Code § 1771.1(m) Penalties receiv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shall be deposited in the State Public Works Enforcement Fund established by Section 1771.3 and shall be used only for the purposes specified in that section.
(n)CA 劳动法 Code § 1771.1(n) This section shall not apply to work performed on a public works project of twenty-five thousand dollars ($25,000) or less when the project is for construction, alteration, demolition, installation, or repair work or to work performed on a public works project of fifteen thousand dollars ($15,000) or less when the project is for maintenance work.

Section § 17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劳资联合委员会起诉那些不向员工支付现行工资或未能提供所需工资记录的雇主,这些要求由特定法律规定。诉讼必须在公共工程完工或验收后的18个月内提起,以较晚的时间为准。如果雇主被判有罪,法院可以要求他们偿还未付工资及利息,处以罚款,并提供其他补救措施。违约金(即与未付工资金额相等的额外款项)可以在雇主在收到投诉后60天内未能解决工资问题时判给,除非雇主能证明有充分理由对所欠工资提出异议。这些损害赔偿仅涵盖被认定为到期未付的工资。该法律还规定,如果委员会胜诉,有权收回其法律费用。但是,该法律不允许基于工资记录中工人职业分类错误而提起诉讼。

(a)CA 劳动法 Code § 1771.2(a) 根据1978年联邦劳资合作法案 (29 U.S.C. Sec. 175a) 设立的劳资联合委员会,可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未能按照本条规定向其雇员支付现行工资的雇主,或未能按照第1776条规定提供工资记录的雇主。此类诉讼应在公共工程或其部分工程所在地的每个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提交有效的完工通知后不迟于18个月提起,或在公共工程验收后不迟于18个月提起,以较晚者为准。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2(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2(b)(1) 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中,法院应判令向雇员返还未支付的工资,加上根据《民法典》第3289条自工资到期应付之日起计算的利息,以及等于所欠未付工资数额的违约金,并可仅针对未能按照第1775条规定向其雇员支付现行工资的雇主处以民事罚款、禁令救济或任何其他适当形式的衡平法救济。法院在确定罚款金额时应遵循与第1775条 (a) 款规定相同的标准,并享有相同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应判令胜诉的劳资联合委员会获得其为维持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包括专家证人费。
(2)CA 劳动法 Code § 1771.2(b)(2) 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不得基于雇主对其认证工资记录中工人职业的错误分类。
(3)CA 劳动法 Code § 1771.2(b)(3) 违约金仅在以下情况下判给:诉状具体指明了应付给个别工人的未付工资,包括该金额的计算方式,且被告在诉状送达后60天内未支付工资、未将该金额存入法院托管,或未向法院提供足以支付工资的充分担保债券证明。违约金仅针对被认定为到期未付的工资判给。此外,如果被告向法院证明其有充分理由对声称的未付工资中的一部分提出异议,法院可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免除该部分未付工资的违约金支付。
(4)CA 劳动法 Code § 1771.2(b)(4) 本款不限制违反本章的任何其他可用救济。

Section § 1771.3

Explanation

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是加州州金库中的一项专项基金,用于收取从事公共工程项目的承包商的注册费。这笔资金用于支付这些承包商的注册费用,以及执行公共工程法规(例如现行工资要求)的费用。该基金还用于工业关系部对这些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收取的费用应足以支持已批准的拨款,并维持相当于支出10%至20%的储备金。如果需要,可以批准从劳工执法和合规基金获得短期贷款,以确保现金流,但此类贷款必须在财政年度内或在下一年度预算批准后不久偿还。

(a)CA 劳动法 Code § 1771.3(a) 特此设立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作为州金库中的一项专项基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使用。根据第1725.5节和第1725.6节收取的全部注册费以及任何其他经法规或命令指定的款项,均应存入该基金,用于(b)款中规定的目的。
(b)CA 劳动法 Code § 1771.3(b) 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中的款项仅用于以下目的:
(1)CA 劳动法 Code § 1771.3(b)(1) 根据第1725.5节管理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公共工程注册的合理费用,以及根据第1725.6节管理承包商和分包商在受现行工资或熟练和受训劳动力要求约束的项目或开发项目上进行工作注册的合理费用。
(2)CA 劳动法 Code § 1771.3(b)(2) 与工业关系部管理和执行本章要求相关的费用和义务。
(3)CA 劳动法 Code § 1771.3(b)(3) 劳工专员在公共工程项目上,或与根据本章定义的公共工程的履行相关,或与在受现行工资或熟练和受训劳动力要求约束的项目或开发项目上进行工作的履行相关,对本法典任何要求的监控和执行。
(c)CA 劳动法 Code § 1771.3(c) 第1725.5节(a)款和第1725.6节(a)款中规定的年度承包商注册续期费,以及任何调整后的申请费或续期费,应设定为足以支持立法机关为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批准的拨款、评估给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的全州一般行政费用,以及不低于授权支出水平10%且不高于20%的审慎储备金。任何超出审慎储备的年终基金余额,在确定后续财政年度的任何费用调整时,应作为抵免额。
(d)CA 劳动法 Code § 1771.3(d) 为(b)款中规定的目的提供充足的现金流,财政局长经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局长同意,每年可批准一笔从劳工执法和合规基金到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的短期贷款。
(1)CA 劳动法 Code § 1771.3(d)(1) 每年允许的最高贷款金额可高达但不应超过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在贷款当年拨款权限的50%。
(2)CA 劳动法 Code § 1771.3(d)(2) 就本节而言,“短期贷款”是指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转账:
(A)CA 劳动法 Code § 1771.3(d)(2)(A) 任何贷款金额应在贷款发生的同一财政年度内全额偿还,但偿还可推迟至后续财政年度年度预算案颁布之日起不超过30天。
(B)CA 劳动法 Code § 1771.3(d)(2)(B) 当贷款基金或账户需要资金以满足现金支出需求时,应偿还贷款。

Section § 177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所有公共工程项目在遵守招标和合同条件方面的要求,包括由工业关系部进行监督。承包商必须张贴施工现场通知,并至少每30天(或按要求更频繁地)以电子方式向劳工专员提供工作记录。如果未能这样做,他们将面临每个项目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这些罚款将用于支持公共工程执法基金。

在豁免项目上未注册的承包商仍必须保留记录三年。如果存在特定的劳工协议或计划,劳工专员可以豁免某些项目遵守这些规定。一个用于工资单记录的数据库将于2024年7月1日前建立,仅供特定的劳工信托基金和委员会访问。

这些规定适用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授予的合同,以及2016年1月1日或之后正在履行的项目。

(a)CA 劳动法 Code § 1771.4(a) 以下各项适用于所有受本章要求约束的公共工程项目:
(1)CA 劳动法 Code § 1771.4(a)(1) 招标书和合同文件应明确规定,该项目受工业关系部的合规监督和执法。
(2)CA 劳动法 Code § 1771.4(a)(2) 授予机构应张贴或要求总承包商张贴施工现场通知,具体按法规规定。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4(a)(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4(a)(3)(A) 各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按以下方式直接向劳工专员提供第1776节规定的记录:
(i)CA 劳动法 Code § 1771.4(a)(3)(A)(i) 至少每月一次,或如果与授予机构的合同中另有规定则更频繁。就本条款而言,“每月”指在项目施工期间至少每30天提交一次记录,并在项目施工结束后的30天内提交。
(ii)CA 劳动法 Code § 1771.4(a)(3)(A)(ii) 以电子格式,按照劳工专员规定的方式,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交。
(B)CA 劳动法 Code § 1771.4(a)(3)(A)(B) 承包商或分包商未能根据(A)项提供与其雇员相关的记录的,劳工专员将对其处以每天一百美元($100)的罚款,但每个项目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五千美元($5,000)。根据本款收到的罚款应存入第1771.3节设立的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且仅用于该节规定的目的。
(C)CA 劳动法 Code § 1771.4(a)(3)(A)(C) 劳工专员不得根据(B)项征收罚款,除非承包商或分包商在(A)项(i)款规定的要求之日起14天后仍未能根据(A)项提供记录。
(D)CA 劳动法 Code § 1771.4(a)(3)(A)(D) 根据(B)项征收的罚款仅适用于未能根据(A)项提供记录的实际承包商或分包商。
(4)CA 劳动法 Code § 1771.4(a)(4) 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未根据第1725.5节注册,并且正在执行一个因第1725.5节(f)款而无需注册的项目工作,则该未注册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无需直接向劳工专员提供第1776节规定的记录,但应在工作完成后至少保留第1776节规定的记录三年。
(5)CA 劳动法 Code § 1771.4(a)(5) 部门应开展其认为必要的活动,以监督和执行普遍工资要求。
(b)CA 劳动法 Code § 1771.4(b)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劳工专员可豁免公共工程项目遵守(a)款的全部或部分要求:
(1)CA 劳动法 Code § 1771.4(b)(1) 授予机构自2011年12月31日以来,持续在其管辖下的所有公共工程项目上执行经批准的劳工合规计划(如第1771.5节所定义),但根据第1771.5节(a)款被视为豁免的项目除外。
(2)CA 劳动法 Code § 1771.4(b)(2) 授予机构已签订集体谈判协议,该协议约束所有在该项目上工作的承包商,并包含解决工资支付争议的机制。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4(c)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4(c)(a)款(1)项的要求仅适用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授予的公共工程项目合同。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4(d)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4(d)(a)款(3)项的要求适用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的所有公共工程合同,无论是新合同还是正在履行的合同。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4(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4(e)(1) 不迟于2024年7月1日,部门应开发并实施一个根据本节提交的电子认证工资单记录的在线数据库。
(2)CA 劳动法 Code § 1771.4(e)(2) 根据(1)项创建的在线数据库仅供多雇主塔夫脱-哈特利信托基金(29 U.S.C. Sec. 186(c))和根据1978年联邦劳资合作法(29 U.S.C. Sec. 175a)设立的劳资联合委员会访问。
(3)CA 劳动法 Code § 1771.4(e)(3) 根据(1)项创建的在线数据库中包含的电子认证工资单记录,仅应包含根据第1776节(e)款的非删节信息,这些信息可根据适用法律提供给多雇主塔夫脱-哈特利信托基金(29 U.S.C. Sec. 186(c))和根据1978年联邦劳资合作法(29 U.S.C. Sec. 175a)设立的劳资联合委员会。

Section § 17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授予机构在公共工程项目规模足够小(建筑工程25,000美元或以下,其他类型工程15,000美元或以下)的情况下,不要求支付标准工资,前提是他们实施了劳工合规计划。该计划必须包含多项要求:在合同中使用准确的措辞,举行开工前会议讨论劳工法,保存经伪证罪处罚声明签署的正确工资记录,并审计这些记录。如果记录不充分或工资支付不足,他们可以暂停向承包商支付款项。工业关系总监负责监督这些计划,并在必要时可以撤销它们。

(a)CA 劳动法 Code § 1771.5(a) 尽管有第1771条规定,授予机构可以选择不要求支付每日普遍工资标准,或不要求支付节假日和加班工作的每日普遍工资标准,如果项目是建筑工程,且金额为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或以下的任何公共工程项目;或者如果项目是改造、拆除、维修或维护工程,且金额为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或以下的任何公共工程项目,前提是授予机构已选择启动并经工业关系总监批准,根据 (b) 款对其管辖下的每个公共工程项目执行劳工合规计划。
(b)CA 劳动法 Code § 1771.5(b) 就本条而言,劳工合规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CA 劳动法 Code § 1771.5(b)(1) 所有招标邀请和公共工程合同应包含有关本章要求的适当措辞。
(2)CA 劳动法 Code § 1771.5(b)(2) 应与承包商和分包商举行一次开工前会议,讨论适用于合同的联邦和州劳工法要求。
(3)CA 劳动法 Code § 1771.5(b)(3) 项目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在指定时间维护并提供每周工资单的经认证副本,其中包含一份经伪证罪处罚声明签署的合规声明。
(4)CA 劳动法 Code § 1771.5(b)(4) 授予机构应审查,并在适当情况下审计工资记录,以核实是否符合本章规定。
(5)CA 劳动法 Code § 1771.5(b)(5) 当工资记录逾期或不充分时,授予机构应暂停支付合同款项。
(6)CA 劳动法 Code § 1771.5(b)(6) 当经调查确认存在少付情况时,授予机构应暂停支付合同款项,金额相当于少付的款项和适用的罚款。
(7)CA 劳动法 Code § 1771.5(b)(7) 授予机构应遵守工业关系部要求劳工合规计划开展的任何其他普遍工资监测和执法活动。
(c)CA 劳动法 Code § 1771.5(c) 就本章而言,“劳工合规计划”是指经工业关系总监按照州法规规定批准的劳工合规计划。
(d)CA 劳动法 Code § 1771.5(d) 就本章而言,工业关系总监可以按照州法规规定的方式撤销劳工合规计划的批准。

Section § 177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发生与工人薪资相关的违规行为时,扣留合同款项的程序。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违反了薪资规定,授予机构必须通知他们被扣留的款项,并详细说明违规行为和涉及的金额。承包商和分包商会被告知他们有权对该决定进行复审。

此外,如果已知,任何与承包商相关的担保公司或保证人也应收到通知。扣留款项的复审程序与劳工专员管理的其他民事罚款相同,劳工专员在此类案件中可以代表授予机构。在复审决定作出之前,任何被扣留的款项都不会发放。

追回的资金将优先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索赔,然后才是罚款。如果资金不足以支付所有索赔,则按比例分配给所有工人。无法找到的工人的工资将存入州基金,直到被认领;罚款则支付给执行机构的基金。

(a)CA 劳动法 Code § 1771.6(a) 任何根据第1726条或第1771.5条执行本章的授予机构,应向承包商和分包商(如适用)提供扣留合同款项的通知。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应说明违规的性质以及被扣留的工资、罚款和没收款项的金额。通知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的规定,通过平信和挂号信送达给承包商和分包商(如适用)。该通知应告知承包商和分包商(如适用)获取合同款项扣留复审的程序。
授予机构还应通过挂号信向任何为通知所涵盖的工资支付提供担保的保函公司以及保函上的任何担保人送达通知副本,如果授予机构知晓其身份。
(b)CA 劳动法 Code § 1771.6(b) 根据第1726条或第1771.5条扣留合同款项,应根据第1742条进行复审,其方式与扣留通知是本章项下劳工专员的民事罚款令相同。如果请求复审,劳工专员可以介入代表授予机构。
(c)CA 劳动法 Code § 1771.6(c) 在最终命令下达之前,或寻求复审扣留通知的时限届满之前,授予机构不得支付任何被扣留的合同款项。
(d)CA 劳动法 Code § 1771.6(d) 从追回的款项中,应优先满足工资索赔,然后才能将款项用于支付罚款。如果追回的款项不足以全额支付每位工人,则该款项应在所有工人之间按比例分配。
(e)CA 劳动法 Code § 1771.6(e) 无法找到的工人的工资应存入工业关系未付工资基金,并根据第96.7条为工人信托持有。罚款应支付给根据第1771.5条执行本章的授予机构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177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使用特定公共教育债券资金进行建设项目的授予机构,实施劳工合规计划,以确保工人获得公平报酬。这些计划必须监督现行工资标准的遵守情况,特别是对于 2003 年 4 月 1 日之后开始的项目。如果与外部方签订合同管理这些计划,则这些外部方不能审查其自身员工的工资记录。对于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大学校区的项目,需要每月审查工资记录,以确保合规。

对于学区,必须在资金发放前向州拨款委员会提交合规认定。社区大学和大学校区必须向劳资关系部提供这些认定。执行这些劳工合规计划的相关费用被认为是必要的,并包含在州政府的项目资金份额中。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7(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7(a)(1) 对于 (f) 款中规定的合同,选择使用源自 2002 年幼儿园-大学公共教育设施债券法案或 2004 年幼儿园-大学公共教育设施债券法案的资金用于公共工程项目的授予机构,应当启动并执行,或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以启动并执行一项劳工合规计划,如第 1771.5 节 (b) 款所述,针对该公共工程项目。
(2)CA 劳动法 Code § 1771.7(a)(2) 如果 (1) 款所述的授予机构选择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以启动并执行 (1) 款所述项目的劳工合规计划,则该第三方不得审查其自身员工或其分包商员工的工资记录,且授予机构或独立的第三方应为劳工合规计划的目的审查这些工资记录。
(b)CA 劳动法 Code § 1771.7(b) 本节适用于 2003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公共工程。就本款而言,在施工的设计和预施工阶段进行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和土地测量工作,不构成公共工程的开始。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7(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7(c)(1) 就本节而言,如果加州州立大学的任何校区选择使用 (a) 款所述的资金,则“授予机构”为加州州立大学校长。就本款而言,如果校长根据 (a) 款被要求启动并执行,或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以启动并执行劳工合规计划,则除了第 1771.5 节 (b) 款所述的要求之外,加州州立大学校长应至少每月审查工资记录,以确保授予机构遵守劳工合规计划。
(2)CA 劳动法 Code § 1771.7(c)(2) 就本款而言,如果 (a) 款所述的授予机构是加州大学或该大学的任何校区,且该授予机构根据 (a) 款被要求启动并执行,或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以启动并执行劳工合规计划,则除了第 1771.5 节 (b) 款所述的要求之外,应至少每月审查工资记录,以确保授予机构遵守劳工合规计划。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7(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7(d)(1) (a) 款所述的授予机构应当作出书面认定,证明该授予机构已启动并执行,或已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以启动并执行 (a) 款所述的劳工合规计划。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7(d)(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7(d)(2)(A) 如果 (a) 款所述的授予机构是学区,该学区的管理机构应以该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向州拨款委员会提交 (1) 款所述认定的副本。
(B)CA 劳动法 Code § 1771.7(d)(2)(A)(B) 州拨款委员会不得向作为学区的授予机构发放 (a) 款所述的资金,直到州拨款委员会收到 (1) 款所述的书面认定。
(C)CA 劳动法 Code § 1771.7(d)(2)(A)(C) 如果州拨款委员会对向作为学区的授予机构发放 (a) 款所述资金进行授后审计程序,州拨款委员会应以该委员会确定的方式,核实该学区是否已遵守本款的要求。
(3)CA 劳动法 Code § 1771.7(d)(3) 如果 (a) 款所述的授予机构是社区大学学区、加州州立大学校长、或加州大学校长办公室或加州大学的任何校区,该授予机构应以劳资关系部主任确定的方式,向该部门主任或负责监督员工工资和工时法律的任何后续机构主任提交 (1) 款所述认定的副本。
(e)CA 劳动法 Code § 1771.7(e) 由于与监督和执行遵守现行工资要求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是必要的监督活动,是公共工程项目建设成本的组成部分,尽管有《教育法典》第 17070.63 节的规定,《教育法典》第 1 编第 1 卷第 10 部分第 12.5 章(自第 17070.10 节起)所述的用于新建设或现代化项目费用的拨款金额,应包括州政府承担的用于监督和执行遵守现行工资要求的劳工合规计划的合理且直接相关的费用份额。

Section § 177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公共工程项目中工作的私人劳工合规实体的规则。私人劳工合规实体是指受聘确保遵守劳工法律的第三方公司。如果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同时为竞标同一项目的承包商工作),它们就不能在该项目上工作。在签订合同之前,它们必须披露潜在的冲突或证明不存在冲突。这些实体在因违规行为从承包商处扣留资金之前,必须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并且扣留的金额不得超过必要范围。如果它们扣留资金,承包商有权在20天内审查并回应证据。违反这些规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并可能受到处罚。受害方可以对违规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胜诉方可以追回法律费用。该法律不适用于交通部或某些拥有经批准计划的城市等特定机构。

(a)CA 劳动法 Code § 1771.8(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劳动法 Code § 1771.8(a)(1) “私人劳工合规实体”定义为受授予机构聘用,代表其在公共工程项目上执行劳工合规和执法活动的第三方公司。
(2)CA 劳动法 Code § 1771.8(a)(2) “利益冲突”是指私人劳工合规实体根据合同,同时为授予机构以及为同一授予机构竞标公共工程项目的承包商执行劳工合规工作的情况。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8(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8(b)(1) 如果私人劳工合规实体存在利益冲突,则应禁止其代表授予机构提供劳工合规和执法活动。
(2)CA 劳动法 Code § 1771.8(b)(2) 在授予机构签订公共工程项目合同之前,私人劳工合规实体应向授予机构披露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不存在冲突,私人劳工合规实体应向授予机构提交一份经签署的、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以核实其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
(c)CA 劳动法 Code § 1771.8(c) 私人劳工合规实体在因涉嫌违规(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分类、工作范围、差旅和生活津贴学徒标准)而从公共工程承包商处扣留资金之前,应执行以下操作:
(1)CA 劳动法 Code § 1771.8(c)(1) 与适用协议的谈判方协商,以审查相关的公共工程法律。
(2)CA 劳动法 Code § 1771.8(c)(2) 扣留的金额不得超过涉嫌的少付金额和罚款评估。
(d)CA 劳动法 Code § 1771.8(d) 私人劳工合规实体根据第1726节和第1771.6节的规定,代表授予机构寻求从公共工程承包商或分包商处扣留资金的,应在承包商或分包商提出书面审查请求后的20天内,提供一个场所供公共工程承包商或分包商审查并回应涉嫌违规的证据。
(e)CA 劳动法 Code § 1771.8(e) 违反本节规定将导致私人劳工合规实体与授予机构之间的合同无效,且私人劳工合规实体将受到授予机构不低于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主题专家费用和开支。
(f)CA 劳动法 Code § 1771.8(f) 如果违反本节规定,受害方(包括根据1978年联邦劳资合作法案(29 U.S.C. Sec. 175(a))设立的劳资联合委员会)有权提起私人诉讼。私人诉讼只能针对(a)款定义的私人劳工合规实体、授予机构或授予机构的代理人提起。法院应判给胜诉原告在维持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包括专家证人费。
(g)CA 劳动法 Code § 1771.8(g) 此外,本节的规定可由第180节定义的公共检察官执行。
(h)CA 劳动法 Code § 1771.8(h)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1771.5节的规定,由工业关系部批准和监督的以下运营劳工合规计划的授予机构:
(1)CA 劳动法 Code § 1771.8(h)(1) 交通部。
(2)CA 劳动法 Code § 1771.8(h)(2) 洛杉矶市。
(3)CA 劳动法 Code § 1771.8(h)(3) 洛杉矶联合学区。
(4)CA 劳动法 Code § 1771.8(h)(4) 萨克拉门托县。

Section § 1771.15

Explanation

承包商和分包商必须注册并获得授权才能在某些项目上工作。这包括政府法典特定条款规定的项目以及任何需要根据特定法规注册的项目。此注册要求必须包含在项目投标和合同中,并且在任何工作开始之前需要提供注册证明。

如果承包商未注册,他们将因每天的未注册工作而面临民事罚款。高级承包商如果雇用未注册的分包商,也可能受到处罚。劳工专员可以发布停工令,停止未注册承包商的工作,这会影响员工,但会确保他们获得停工期间的工资。

如果有人违反停工令,他们可能面临刑事指控。收取的罚款将分配给州基金,用于执行公共工程法律。

(a)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a) 承包商或分包商若未根据Section 1725.6当前注册并具备执行工作的资格,则无资格获得或从事受政府法典Section 65852.24, 65912.130, 65912.131, 65913.4, 或 65913.16要求约束的任何项目或开发工程,或任何法规要求根据Section 1725.6注册的项目或开发工程。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b)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b)(a)款所述的要求通知应包含在所有投标邀请和合同中,适用于受政府法典Section 65852.24, 65912.130, 65912.131, 65913.4, 或 65913.16要求约束的任何项目或开发工程,或任何法规要求根据Section 1725.6注册的项目或开发工程,并且在没有承包商或分包商根据Section 1725.6执行工作的当前注册证明的情况下,不得接受任何投标,也不得签订任何合同或分包合同。
(c)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c) 本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维护一份根据Section 1725.6当前注册以执行工作的承包商名单。
(d)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d) 任何违反(a)款与承包商或分包商签订的合同应可被取消,但受政府法典Section 65852.24, 65912.130, 65912.131, 65913.4, 或 65913.16要求约束的项目或开发工程的合同,或法规要求根据Section 1725.6注册的项目或开发工程的合同,不得仅因开发商、开发发起人、承包商或任何分包商未能遵守Section 1725.6或本节的要求而成为非法、无效或可撤销的。
(e)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e) 如果劳工专员或其指定人员确定承包商或分包商在未根据Section 1725.6注册的情况下,从事受政府法典Section 65852.24, 65912.130, 65912.131, 65913.4, 或 65913.16要求约束的任何项目或开发工程的合同工作,或任何法规要求根据Section 1725.6注册的项目或开发工程的工作,则该承包商或分包商应向州政府缴纳民事罚款,每天一百美元 ($100),以违反注册要求执行工作的每一天计算,累计罚款不超过八千美元 ($8,000),此外还需缴纳根据Section 1725.6 (a)款 (2)项 (E)分项 (ii)款评估的任何罚款注册费。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f)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f)(1) 除本章授权的任何其他罚款或制裁外,被发现与未注册的下级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以执行任何违反Section 1725.6或本节要求工作的上级承包商或分包商,应向州政府缴纳民事罚款,每天一百美元 ($100),以未注册的下级分包商违反注册要求执行工作的每一天计算,累计罚款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2)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f)(2) 劳工专员在确定违规的严重程度和评估罚款时,应使用Section 1775 (a)款 (2)项 (A)分项中规定的相同标准,并可对首次非故意且未妨碍劳工专员监督和执行本章以及政府法典Section 65852.24, 65912.130, 65912.131, 65913.4, 或 65913.16要求以及要求根据Section 1725.6注册并包含普遍工资或熟练和受训劳动力要求的法规的违规行为免除罚款。
(3)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f)(3) 如果下级分包商的履约因先前批准的注册被撤销而违反Section 1725.6的要求,则上级承包商或分包商不应对根据(1)款评估的罚款承担责任。
(4)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f)(4) 分包商不应对根据(1)款评估给上级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任何罚款承担责任。上级承包商或分包商不得要求下级分包商赔偿或以其他方式承担根据(1)款的任何罚款。
(g)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g) 劳工专员或其指定人员,在根据分节 (e) 和分节 (f) 的第 (1) 款确定罚款后,应当根据第 1741 条的规定发出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根据本分节发出的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可以根据第 1742 条的规定请求复核。工业关系总监的规定,即管辖根据第 1 条(自第 1720 条起)和第 2 条(自第 1770 条起)进行的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复核程序以及合同款项扣留的规定,应当适用。
(h)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h)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h)(1) 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从事任何工程合同的履行,涉及受《政府法典》第 65852.24、65912.130、65912.131、65913.4 或 65913.16 条要求约束的项目或开发,或涉及法律或法规要求根据第 1725.6 条进行注册的项目或开发的任何工程合同,而未按第 1725.6 条或本节的要求进行注册,劳工专员应当发出并送达停工令,禁止在项目或开发中使用未注册的承包商或未注册的分包商,直到该未注册的承包商或未注册的分包商完成注册。停工令不适用于已注册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在项目或开发中的工作。
(2)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h)(2) 停工令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亲自送达承包商或分包商:
(A)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h)(2)(A) 将命令亲自手动交付给承包商或分包商。
(B)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h)(2)(B) 将已签署的命令副本留给项目或开发现场的明显负责人,并随后通过预付邮资的平信将命令副本邮寄给承包商或分包商至以下任一地址:
(i)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h)(2)(B)(i) 承包商或分包商在州务卿或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备案的地址。
(ii)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h)(2)(B)(ii) 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在州务卿或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没有备案地址,则为项目或开发现场的地址。
(3)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h)(3) 停工令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并且可以由与未注册承包商或分包商签订合同的一方、未注册承包商或分包商,或双方提出上诉。上诉、听证会以及对听证会决定的任何进一步复核,应受第 238.1 条分节 (a) 中规定的程序、时限和其他要求的管辖。
(4)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h)(4) 任何受专员根据本分节命令的停工影响的未注册承包商或分包商的雇员,应当由该雇主按其常规小时普遍工资率支付因停工而未能工作的小时数,最长不超过 10 天。
(i)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i) 承包商或分包商、其所有人、董事、高级职员或管理代理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分节向其发出并送达的停工令,构成轻罪,可处以不超过 60 天的县监狱监禁,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j)CA 劳动法 Code § 1771.15(j) 根据本节收到的罚款应当存入根据第 1771.3 条设立的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并且只能用于该条中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17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你为承包商或分包商在一个公共工程项目上工作,你将被官方认定为在从事公共工程。这可能会影响适用于你工作的某些规则和权利。

受雇于承包商或分包商,在执行任何公共工程合同时的工人,被视为受雇于公共工程。

Section § 1773

Explanation

如果您负责签订或执行公共工程项目,您需要从工业关系总监那里获取当地的标准工资,包括假日和加班费率。这些费率适用于项目所需的所有类型工人。

适用这些费率的假日是相关集体谈判协议中承认的假日,除非如果不是基于此类协议,则由《政府法典》另有规定。

总监会考虑当地协议或联邦公共工程项目设定的当前工资标准。如果当地费率未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将使用来自相关劳工团体的额外数据,以确保工人至少获得当地的现行工资。

如果集体谈判费率被认为是标准,总监可以在协议有效期内使用该费率,除非指定了其他费率。

任何授予公共工程合同或以其他方式承担任何公共工程的机构,应当从工业关系总监处获取每日工资的普遍现行费率以及假日和加班工作的普遍现行费率,适用于公共工程将要执行的地区,针对执行合同所需的每种工艺、分类或类型工人。支付这些费率的假日无需由授予机构指定,而应是适用集体谈判协议中承认的所有假日。如果现行费率并非基于集体谈判费率,则支付现行费率的假日应按照《政府法典》第 (6700) 条的规定执行。
在确定费率时,工业关系总监应查明并考虑集体谈判协议确定的适用工资费率以及可能已为联邦公共工程预先确定的费率,范围包括该地区及最近的劳动力市场区域。如果这些费率不构成该地区实际现行的费率,总监应从相关劳工组织和雇主或雇主协会(包括所涉特定工艺、分类或类型工作的公认集体谈判代表)获取并考虑进一步的数据。为每种工艺、分类或类型工作确定的费率不得低于该工艺、分类或类型工作中支付的现行费率。
如果总监确定任何工艺、分类或类型工人的现行工资费率是集体谈判协议确定的费率,总监可以参照集体谈判协议中的规定采纳该费率,并且该决定在协议有效期内有效,或直至总监确定应采纳另一费率。

Section § 1773.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公共工程中“每日工资”的构成,包括健康、养老金、休假及其他福利的支付。雇主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抵扣其支付普遍工资率的义务,例如这些支付是集体谈判协议的一部分。

对于法律要求提供的福利或与适当计划无关的支付,不予抵扣。支付必须是不可撤销的,除非是因错误而支付。雇主必须定期支付这些款项,通常是每季度一次。

法律还要求,如果集体谈判协议影响公共工程合同的工资,则需将其提交给劳工关系部备案。如果所使用的信息是正确的,未遵守备案要求不会使工资确定无效。

(a)CA 劳动法 Code § 1773.1(a) 每日工资,如本章或任何其他适用于公共工程的法规中所使用的该术语,包括雇主为以下各项支付的款项:
(1)CA 劳动法 Code § 1773.1(a)(1) 健康和福利。
(2)CA 劳动法 Code § 1773.1(a)(2) 养老金。
(3)CA 劳动法 Code § 1773.1(a)(3) 休假。
(4)CA 劳动法 Code § 1773.1(a)(4) 差旅。
(5)CA 劳动法 Code § 1773.1(a)(5) 生活津贴。
(6)CA 劳动法 Code § 1773.1(a)(6) 经第3093条授权的学徒或其他培训计划,只要培训费用与缴费金额合理相关。
(7)CA 劳动法 Code § 1773.1(a)(7) 根据1978年联邦劳资合作法案(29 U.S.C. Sec. 175a)设立的劳动者保护和援助计划或委员会,只要这些计划或委员会的活动旨在监督和执行与公共工程相关的法律。
(8)CA 劳动法 Code § 1773.1(a)(8) 行业发展和集体谈判协议管理费,但前提是这些款项是根据雇主有义务遵守的集体谈判协议支付的。
(9)CA 劳动法 Code § 1773.1(a)(9) 类似于第 (1) 至 (5) 项(含)所列的其他目的;或类似于第 (6) 至 (8) 项(含)所列的其他目的,如果这些款项是根据雇主有义务遵守的集体谈判协议支付的。
(b)CA 劳动法 Code § 1773.1(b) 雇主支付的款项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1)CA 劳动法 Code § 1773.1(b)(1) 雇主根据一项计划、基金或方案不可撤销地向受托人或第三方缴纳的缴费率。
(2)CA 劳动法 Code § 1773.1(b)(2) 雇主根据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承诺,以执行一项财务上负责的计划或方案(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影响的劳动者)而在向劳动者提供福利方面合理预期的实际成本率。
(3)CA 劳动法 Code § 1773.1(b)(3) 根据第1777.5条向加州学徒委员会支付的款项。
(c)CA 劳动法 Code § 1773.1(c) 雇主支付的款项可抵扣支付每日普遍工资率的义务。但是,对于其他州或联邦法律要求提供的福利,不予抵扣;对于为监督和执行与公共工程相关的法律而支付的款项,如果这些款项不是支付给根据1978年联邦劳资合作法案(29 U.S.C. Sec. 175a)设立的计划或委员会的,也不予抵扣;或者对于行业发展和集体谈判协议管理费的支付,如果这些款项不是根据雇主有义务遵守的集体谈判协议支付的,也不予抵扣。雇主支付款项的抵扣也不应减少支付被认定为普遍的每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加班工资的义务。但是,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导致每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加班工资降低的增加的雇主支付缴费不应被视为违反适用的普遍工资确定:
(1)CA 劳动法 Code § 1773.1(c)(1) 增加的雇主支付款项是根据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的标准支付的。
(2)CA 劳动法 Code § 1773.1(c)(2) 基本小时工资率和增加的雇主支付款项不低于主管的普遍工资确定中规定的每日普遍工资率以及假日和加班工作的普遍工资率。
(3)CA 劳动法 Code § 1773.1(c)(3) 雇主支付缴费是不可撤销的,除非是因错误而支付。
(d)CA 劳动法 Code § 1773.1(d) 雇主可以抵扣 (b) 款中规定的雇主支付款项,即使在抵扣所针对的同一支付期内未进行缴费或未支付成本,如果雇主至少每季度定期为该计划、基金或方案进行缴费或支付成本。
(e)CA 劳动法 Code § 1773.1(e) 当雇主寻求抵扣其为公共工程项目支付的款项高于其为同一雇主进行的私人建设支付的款项时,雇主支付款项的抵扣应按年度计算,除非发生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
(1)CA 劳动法 Code § 1773.1(e)(1) 雇主有可强制执行的义务,在未来由该雇主进行的私人建设中支付更高的费率。
(2)CA 劳动法 Code § 1773.1(e)(2) 更高的支付费率是项目劳动协议所要求的。
(3)CA 劳动法 Code § 1773.1(e)(3) 这些款项是根据第1777.5条支付给加州学徒委员会的。
(4)CA 劳动法 Code § 1773.1(e)(4) 主管认定年度化计算不符合本章的目的。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3.1(f)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3.1(f)(1) 为确定合同的每日工资,履行合同所需的任何行业、工种或类型工人的代表应向工业关系部提交所涉特定行业、工种或类型工作的集体谈判协议的完整签署副本。集体谈判协议应在其签署后提交,此后,只要在招标前30天提交,即可根据第1773条予以考虑。如果集体谈判协议尚未正式化,可临时提交最终草案的打印稿,并附带一份关于其生效日期的伪证罪处罚声明。
(2)CA 劳动法 Code § 1773.1(f)(2) 如果集体谈判协议的副本此前已提交,则应提交所有影响每日工资或节假日的协议修改和延期的完整签署副本。
(3)CA 劳动法 Code § 1773.1(f)(3) 如果所考虑的信息是正确的,未能遵守本款的提交要求不应成为撤销普遍工资裁定的理由。

Section § 1773.2

Explanation

在加州,当公布一项公共合同时,授予合同的机构必须在合同详情中列出各类工人的每日工资率。或者,他们可以声明这些工资率副本在其主要办公室备查,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要求查看。此外,他们还需要在每个工地张贴工资率的决定。

授予任何公共工程合同或以其他方式承办任何公共工程的机构,应在合同的招标公告、投标规范以及合同本身中,明确规定执行该合同所需的每个工种、分类或类型工人的每日工资总费率。
授予机构可以不将工资费率明确规定在招标公告、投标规范以及合同本身中,而是在招标公告、投标规范和合同中包含一份声明,说明每日普遍工资费率的副本存放在其主要办公室,并应根据请求向任何利益相关方提供。授予机构还应将主管关于每日普遍工资费率的决定副本张贴在每个工地。

Section § 177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授予机构(例如政府部门)必须在授予公共工程合同后30天内,或者最迟在承包商的员工开始在项目上工作的第一天之前,通知劳工关系部。通知中必须包含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名称、注册号以及关键日期等具体信息。

如果授予机构未能提供此通知,或雇佣了未注册的承包商,他们可能面临每天100美元的罚款,每个项目最高可达10,000美元。如果一年内故意多次违规,该授予机构可能会失去获得州政府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的资格。

向承包商支付最终款项取决于所有所需信息的提交,如果涉及未注册实体,提前付款将面临罚款。承包商本身不对授予机构的罚款负责。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3.3(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3.3(a)(1) 授予机构应在授予合同后30天内,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承包商有工人在公共工程上受雇的第一天,向劳工关系部提供任何受本章要求约束的公共工程合同的通知。
(2)CA 劳动法 Code § 1773.3(a)(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并经劳工专员酌情决定,授予机构应在合同授予后30天内,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承包商有工人在公共工程上受雇的最后一天,向劳工关系部提供根据《公共合同法》第10122、20113、20654或22050条授予的任何受本章要求约束的公共工程合同的通知。
(3)CA 劳动法 Code § 1773.3(a)(3) 该通知应以部门指定的格式通过电子方式传输,并应包括承包商的姓名和劳工关系部根据第1725.5条颁发的注册号,成功投标中列出的任何分包商的姓名和劳工关系部根据第1725.5条颁发的注册号,投标和合同授予日期,合同金额,预计开始和完成日期,工地位置,以及部门指定的有助于本章管理和执行的任何额外信息。
(b)CA 劳动法 Code § 1773.3(b) 部门可以将其根据本条规定由授予机构提供的信息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开查阅,以代替回应任何具体的合同授予信息请求。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3.3(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3.3(c)(1) 未能提供 (a) 款要求通知的授予机构,或与未注册的承包商或分包商签订合同或允许其从事任何公共工程的履行,违反第1771.1条要求的,除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制裁或处罚外,应处以每天一百美元 ($100) 的民事罚款,每次违规,每个项目累计罚款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2)CA 劳动法 Code § 1773.3(c)(2) 劳工专员在确定违规的严重程度和评估何种罚款时,应使用第1775条 (a) 款第 (2) 项 (A) 分项中规定的相同标准,并可免除首次非故意且未妨碍劳工专员监督和执行本章要求合规性的违规行为的罚款。
(d)CA 劳动法 Code § 1773.3(d) 授予机构应扣留应付给承包商的最终款项,直至 (a) 款第 (2) 项中所有要求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所有分包商的完整列表)提交至少30天后。如果授予机构在此时间之后向承包商支付最终款项,并且发现有未注册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在该项目上工作,则授予机构应由劳工专员处以每天一百美元 ($100) 的民事罚款,为期最长100天,针对每个未注册的承包商或分包商。
(e)CA 劳动法 Code § 1773.3(e) 劳工专员可以根据 (c) 和 (d) 款向授予机构发出民事罚款传票。该传票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3条通过平信和挂号信送达。
(f)CA 劳动法 Code § 1773.3(f) 劳工专员根据本条发出的传票或民事罚款的处理和上诉程序应与第1023条规定的程序相同。为此目的,第1023条中使用的“人”应包括授予机构。
(g)CA 劳动法 Code § 1773.3(g) 每当劳工专员确定授予机构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就两个或更多公共工程合同或项目故意违反本条或本章的要求时,该授予机构应在一年内(根据第1782条 (d) 款定义)无资格获得州政府为该授予机构或代表该授予机构进行的任何建设项目提供的州资金或财政援助。劳工专员根据第1777.1条通过的禁止投标程序应适用于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决定。
(h)CA 劳动法 Code § 1773.3(h) 承包商或分包商不应对根据本条对授予机构评估的任何罚款承担责任。授予机构不得要求承包商或分包商赔偿或以其他方式对根据本条对授予机构评估的任何罚款承担责任。
(i)CA 劳动法 Code § 1773.3(i) 依照本条收到的罚款应存入由第1771.3条设立的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且仅用于该条规定的目的。
(j)CA 劳动法 Code § 1773.3(j) 本条仅适用于以下情况:公共工程合同的项目金额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且项目涉及建造、改建、拆除、安装或维修工程;或公共工程合同的项目金额超过一万五千美元 ($15,000),且项目涉及维护工程。

Section § 1773.4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对公共项目设定的工资率存在异议,任何潜在投标人、工人代表或授标机构都可以要求审查。这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后 (20) 天内完成。一份解释工资率为何不正确的请愿书将提交给劳资关系总监。这将启动一项调查或听证会。(20) 天内(或经同意可延长)将作出决定并发送给所有相关方,从而有效地确定项目的工资率。项目投标截止日期随后将延长,以适应任何变更。这项新的工资决定将纳入最终合同。

Section § 1773.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劳资关系局局长制定管理公共工程项目的规则。当有人请求裁定某个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工程时,局长必须在60天内做出决定;对于复杂案件,则为120天。如果项目涉及私人开发中接受公共资金的情况,决定时限为120天。如果有人对局长的决定提出上诉,必须在30天内提出,局长有120天来解决上诉,必要时可选择再延长60天。局长对项目的最终认定可以提交法院审查,但无需遵循常规的行政程序。

Section § 177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地区的日薪标准发生变化,劳资关系局局长必须将新的标准告知授予机构。但是,这不会影响任何招标过程已经公布的合同。

Section § 177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法典》第1125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第1773条、第1773.4条和第1773.6条。简单来说,在处理这些与劳动法相关的特定条款时,不应考虑第11250条中概述的任何内容。

《政府法典》第1125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第1773条、第1773.4条和第1773.6条。

Section § 177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雇主对员工福利的贡献导致应税工资减少时,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就不算违反现行工资规定。首先,这种增加必须符合集体谈判协议。其次,增加的支付与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的总和必须至少等于标准的现行工资。最后,这些贡献必须是不可撤销的,除非出现错误。

Section § 177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劳资关系局局长如何确定特定区域公共工程项目的现行工资率。它涉及计算不同工种的大多数工人的工资率,并包括额外的雇主支付款项以及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的节假日/加班费率。如果没有大多数工人的单一费率,局长会找出最常见的费率,或者在必要时使用其他数据来源。

该法律还允许将集体谈判协议中未来的变更纳入工资率确定中,并就如何处理影响工资的预定变更提供了指导。承包商可以在官方分配公布之前,暂时将这些变更分配给不同的工资组成部分。

(a)CA 劳动法 Code § 1773.9(a) 劳资关系局局长应使用 (b) 款中阐明的方法,确定公共工程所在地区的每日工资普遍现行费率。
(b)CA 劳动法 Code § 1773.9(b) 每日工资的普遍现行费率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劳动法 Code § 1773.9(b)(1) 在该地区和最近的劳动力市场区域内,从事特定行业、类别或类型工作的大多数工人所获得的基本小时工资率,如果大多数工人按单一费率支付。如果没有单一费率支付给大多数工人,则支付给最多数量工人的单一费率,即众数费率,为现行费率。如果无法确定众数费率,则局长应通过考虑适当的集体谈判协议、联邦费率、最近劳动力市场区域的费率或其他数据(例如工资调查数据),建立一个与确定众数费率方法一致的替代费率。
(2)CA 劳动法 Code § 1773.9(b)(2) 根据第 1773.1 条包含在每日工资中,并作为基本小时工资率所源自的总小时工资率一部分的其他雇主支付款项。如果总小时工资率不包括任何雇主支付款项,局长应按照 (1) 款中阐明的相同程序建立现行雇主支付费率。
(3)CA 劳动法 Code § 1773.9(b)(3) 当基本小时费率基于集体谈判协议费率时,节假日和加班工作的费率应为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的费率。如果基本小时费率不基于集体谈判协议,则包含在现行基本小时工资率中的节假日和加班工作费率(如果有的话)应为现行费率。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3.9(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3.9(c)(1) 如果局长确定每日工资的普遍现行费率是由集体谈判协议确定的费率,并且该集体谈判协议在其有效期内包含将影响所采用费率的明确和预定的变更,则局长应将这些变更纳入确定中。在其生效日期之前被撤销的预定变更不得强制执行。
(2)CA 劳动法 Code § 1773.9(c)(2) 当局长确定每日工资的普遍现行费率存在如 (1) 款所述的明确和预定变更,但在预定变更生效之日尚未公布该预定变更在基本小时工资和根据第 1773.1 条包含在每日工资中的其他雇主支付款项之间的分配时,承包商或分包商可以将不低于该明确和预定变更金额的支付款项分配给基本小时工资或包含在每日工资中的其他雇主支付款项,直至局长公布该预定变更的具体分配后的 60 天内。
(3)CA 劳动法 Code § 1773.9(c)(3) 当局长确定每日工资的普遍现行费率存在如 (1) 款所述的明确和预定变更,但该预定变更在基本小时工资和根据第 1773.1 条包含在每日工资中的其他雇主支付款项之间的分配随后被 (1) 款所述的集体谈判协议当事方更改时,承包商或分包商可以根据最初公布的分配或集体谈判协议中更改后的分配,分配不低于该明确和预定变更金额的支付款项。

Section § 1773.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劳动法规定,当州政府或地方政府与一家私营公司签订合同,并同意该公司员工将获得现行工资标准时,工业关系局局长必须根据请求确定并提供这些工资标准。局长必须为合同所需的每种工人计算这些费率。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公共工程项目。局长将按照收到请求的顺序处理工资费率请求,每年最多处理20个请求,除非有额外资金可以处理更多。

(a)CA 劳动法 Code § 1773.1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且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如果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与私人实体通过合同约定,该私人实体的雇员在履行该合同时,获得每日工资的普遍现行费率以及节假日和加班工作的普遍现行费率,则局长应在州或该政治分支机构提出请求后,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劳动法 Code § 1773.11(a)(1) 按照法律另有规定,确定执行合同所需的每种工艺、类别或类型工人的工资费率。
(2)CA 劳动法 Code § 1773.11(a)(2) 向提出请求的州或政治分支机构提供这些工资费率。
(b)CA 劳动法 Code § 1773.11(b) 本节不适用于本章所定义的公共工程合同。
(c)CA 劳动法 Code § 1773.11(c) 局长应按照收到这些工资费率请求的顺序,确定并提供本节所述的工资费率,无论其是在哪个日历年收到的。如果在一个日历年内有超过20个待处理请求,局长应仅按收到顺序回应前20个请求。如果局长确定在任何日历年有可用资金来确定并提供这些工资费率以回应超过20个请求,局长应以符合本款规定的方式回应这些请求。

Section § 1773.3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您是一名开发商,即将启动一个项目,您必须在签订工作合同后的30天内,且最迟不得晚于首批工人进场工作的第一天,通知工业关系部。此通知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并包含具体细节,例如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注册号、工地位置和项目日期。如果您未提供此通知或雇佣了未注册的工人,您可能会被处以每天100美元的罚款,每个项目总计最高10,000美元。

如果开发商在未确保所有必要信息都已提供的情况下过早地向承包商支付了最终款项,并且发现有未注册的工人参与了项目,则将对每位未注册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处以每天100美元的额外罚款,最长可达100天。劳工专员可以发出罚款通知并处理上诉。开发商不能将罚款转嫁给承包商。所有收取的罚款将存入一个用于公共工程执法的州专项基金。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3.35(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3.35(a)(1) 开发项目发起人应在合同授予后30天内,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承包商首次在项目或开发中雇佣工人的第一天,向工业关系部提供任何受《政府法典》第65852.24、65912.130、65912.131、65913.4或65913.16节要求约束的工作合同,或任何法规或规章要求根据第1725.6节进行注册的工作合同的通知。
(2)CA 劳动法 Code § 1773.35(a)(2) 该通知应以部门指定的格式通过电子方式传输,并应包括承包商的名称和工业关系部根据第1725.6节颁发的注册号,合同中列出的任何分包商的名称和工业关系部根据第1725.6节颁发的注册号,投标和合同授予日期,预计开始和完成日期,工地位置,以及部门指定的有助于管理和执行《政府法典》第65852.24、65912.130、65912.131、65913.4或65913.16节以及要求根据第1725.6节进行注册并包括现行工资或熟练和受训劳动力要求的法规的任何额外信息。
(b)CA 劳动法 Code § 1773.35(b) 工业关系部可以将其根据本节由开发项目发起人提供的信息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以代替回应任何具体的合同授予信息请求。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3.35(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3.35(c)(1) 未能提供(a)款所要求的通知,或与未注册的承包商或分包商签订合同或允许其从事受《政府法典》第65852.24、65912.130、65912.131、65913.4或65913.16节要求约束的工作,或从事法规或规章要求根据第1725.6节进行注册的工作,从而违反第1725.6节要求的开发商或开发项目发起人,除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制裁或处罚外,应就违反任一要求的每一天处以一百美元($100)的民事罚款,每个项目或开发的总罚款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
(2)CA 劳动法 Code § 1773.35(c)(2) 劳工专员在确定违规的严重程度和评估罚款时,应使用第1775节(a)款(2)项(A)分项中规定的相同标准,并可免除首次非故意且未妨碍劳工专员监督和执行本章或《政府法典》第65852.24、65912.130、65912.131、65913.4或65913.16节以及要求根据第1725.6节进行注册并包括现行工资或熟练和受训劳动力要求的法规的合规性的违规行为的罚款。
(d)CA 劳动法 Code § 1773.35(d) 开发商或开发项目发起人应扣留应付给承包商的最终款项,直至(a)款(2)项中所有要求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所有分包商的完整列表)提交至少30天后。如果开发商或开发项目发起人在此时间之后向承包商支付最终款项,并且发现有未注册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参与了项目工作,则开发商或开发项目发起人应由劳工专员处以民事罚款,每位未注册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每天一百美元($100),最长可达100天。
(e)CA 劳动法 Code § 1773.35(e) 劳工专员可根据(c)款和(d)款向开发商或开发项目发起人发出民事罚款传票。该传票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节通过平信和挂号信送达。
(f)CA 劳动法 Code § 1773.35(f) 劳工专员根据本节发出的传票或民事罚款的处理和上诉程序应与第1023节中规定的程序相同。为此目的,第1023节中使用的“人”应包括开发商或开发项目发起人。
(g)CA 劳动法 Code § 1773.35(g) 承包商或分包商不应对根据本节对开发商或开发项目发起人评估的任何罚款承担责任。开发商或开发项目发起人不得要求承包商或分包商赔偿或以其他方式承担根据本节对开发商或开发项目发起人评估的任何罚款。

Section § 17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赢得合同的承包商以及在其手下工作的任何分包商,必须向其工人支付不低于该工作所规定的普遍工资率。

Section § 1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向工人支付州政府确定的现行工资标准。如果他们支付的工资低于标准,则必须为每名工人每天支付最高 200 美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会受到善意错误和过往违规记录等因素的影响,根据具体情况,罚款最低可达每天 40 美元,最高可达每天 120 美元。

总承包商不对分包商的工资违规行为负责,除非他们知晓此事或未能确保合规,包括监督工资记录和获取付款宣誓书。法律还规定,收取的任何少付工资款项必须首先用于清偿未决的工资索赔,然后才能用于支付罚款。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5(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5(a)(1) 承包商及其任何分包商,作为对代表其签订或授予合同的州或政治分区的罚款,对于每个日历日或其一部分,如果工人所获报酬低于主管为该工人所从事的工作或行业确定的现行工资标准,则应没收不超过二百美元 ($200)。此罚款适用于承包商根据合同完成的任何公共工程,或(除 (b) 款另有规定外)由承包商的任何分包商完成的任何公共工程。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5(a)(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5(a)(2)(A) 罚款金额应由劳工委员会根据以下两项考量确定:
(i)CA 劳动法 Code § 1775(a)(2)(A)(i) 承包商或分包商未能支付正确日薪是否属于善意错误,如果是,则在提请承包商或分包商注意时,该错误是否已及时并自愿纠正。
(ii)CA 劳动法 Code § 1775(a)(2)(A)(ii) 承包商或分包商是否有未能履行其现行工资义务的过往记录。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5(a)(2)(A)(B)
(i)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5(a)(2)(A)(B)(i) 对于每个日历日或其一部分,如果工人所获报酬低于现行工资标准,罚款不得少于四十美元 ($40),除非承包商或分包商未能支付正确日薪属于善意错误,并且在提请承包商或分包商注意时,该错误已及时并自愿纠正。
(ii)CA 劳动法 Code § 1775(a)(2)(A)(B)(i)(ii) 对于每个日历日或其一部分,如果工人所获报酬低于现行工资标准,罚款不得少于八十美元 ($80),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在过去三年内因未能履行其在另一合同中的现行工资义务而被处以罚款,除非这些罚款随后被撤销或推翻。
(iii)CA 劳动法 Code § 1775(a)(2)(A)(B)(i)(iii) 对于每个日历日或其一部分,如果工人所获报酬低于现行工资标准,罚款不得少于一百二十美元 ($120),如果劳工委员会认定该违规行为是故意的,如同第 1777.1 条 (c) 款所定义。
(C)CA 劳动法 Code § 1775(a)(2)(A)(C)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从承包商或分包商处收取的款项,针对该承包商或分包商的、根据第 2 编第 7 部分第 1 章(自第 1720 条起)的任何未决工资索赔,应在将该款项用于根据本条对该承包商或分包商施加的罚款之前予以清偿。
(D)CA 劳动法 Code § 1775(a)(2)(A)(D) 劳工委员会关于罚款金额的决定,仅可因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受到审查。
(E)CA 劳动法 Code § 1775(a)(2)(A)(E) 现行工资标准与每个工人每个日历日或其一部分所获报酬之间的差额,如果该工人所获报酬低于现行工资标准,应由承包商或分包商支付给每个工人,并且授予合同的机构应在合同中加入一项条款,规定本条将被遵守。
(b)CA 劳动法 Code § 1775(b) 如果分包商雇用的公共工程项目工人未获得分包商支付的普遍现行日薪标准,则项目总承包商不承担 (a) 款项下的任何罚款责任,除非总承包商知晓分包商未能向这些工人支付规定的现行工资标准,或除非总承包商未能遵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劳动法 Code § 1775(b)(1) 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为在公共工程项目上履行工作而签订的合同,应包含本条以及第 1771、1776、1777.5、1813 和 1815 条规定的副本。
(2)CA 劳动法 Code § 1775(b)(2) 承包商应通过定期审查分包商的经认证的工资记录,监督分包商向雇员支付规定的普遍现行日薪标准。
(3)CA 劳动法 Code § 1775(b)(3) 一旦知晓分包商未能向其工人支付规定的现行工资标准,承包商应积极采取纠正措施以制止或纠正该失败,包括但不限于,扣留因分包商在公共工程项目上完成的工作而应支付给分包商的足够款项。
(4)CA 劳动法 Code § 1775(b)(4) 在向分包商支付其在公共工程项目上完成工作的最终款项之前,承包商应从分包商处获得一份经伪证罪处罚宣誓的宣誓书,证明分包商已向其在公共工程项目上的雇员支付了规定的普遍现行日薪标准以及根据第 1813 条应支付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17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公共项目上工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保存详细的工资记录,包括雇员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以及工作详情,如工时和工资。这些记录必须准确,并且提供的任何副本都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认证为真实。

如果有人请求查阅这些工资记录,承包商必须提供,尽管敏感的个人信息(如社会安全号码)应被遮盖。如果某些机构提出请求,则可以提供未经编辑的记录。

承包商必须指明这些记录的存放地点,并在地点变更时告知授予机构。未能在收到请求后十天内提供此类记录将面临巨额罚款。法律还规定,合同中必须包含执行这些要求的条款。

(a)CA 劳动法 Code § 1776(a) 每位承包商和分包商应保存准确的工资记录,显示与公共工程相关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所雇用的每位熟练工、学徒、工人或其他雇员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工作类别、每日和每周的正常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以及实际支付的每日工资。每份工资记录应包含或经书面声明核实,声明其是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的,并说明以下两点:
(1)CA 劳动法 Code § 1776(a)(1) 工资记录中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
(2)CA 劳动法 Code § 1776(a)(2) 雇主已遵守第1771、1811和1815条的规定,适用于其雇员在公共工程项目上执行的任何工作。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6(b)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6(b)(a)款项下所列的工资记录应经认证,并应在承包商的主要办公地点在所有合理时间内按以下方式供查阅:
(1)CA 劳动法 Code § 1776(b)(1) 雇员工资记录的认证副本应根据请求提供给雇员或其授权代表查阅或提供。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6(b)(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6(b)(2)(a)款项下所列所有工资记录的认证副本应根据请求提供给合同授予机构的代表以及工业关系部劳工标准执行司查阅或提供。
(3)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6(b)(3)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6(b)(3)(a)款项下所列所有工资记录的认证副本应根据公众请求提供查阅或提供副本。但是,公众的请求应通过合同授予机构或劳工标准执行司提出。如果所请求的工资记录尚未根据第(2)段提供,请求方在获得记录之前,应偿还承包商、分包商以及提出请求的实体所产生的准备费用。公众不得在承包商的主要办公地点查阅这些记录。
(c)CA 劳动法 Code § 1776(c) 除非根据第1771.4条(a)款第(3)段要求直接提供给劳工专员,否则认证的工资记录应使用劳工标准执行司提供的表格,或包含与该司提供的表格相同的信息。工资记录可以是由计算机记录保存的工资数据打印件组成,前提是这些打印件包含与该司提供的表格相同的信息,并且打印件以(a)款规定的方式进行核实。
(d)CA 劳动法 Code § 1776(d) 承包商或分包商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10天内,向请求记录的实体提交(a)款项下所列记录的认证副本。
(e)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6(e)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6(e)(1) 除(f)款另有规定外,授予机构或劳工标准执行司向公众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查阅或应请求提供的任何记录副本,应进行标记或涂抹,以防止披露个人的姓名、地址和社会安全号码。获得合同的承包商或履行合同的分包商的姓名和地址不得被标记或涂抹。任何提供给多雇主塔夫脱-哈特利信托基金(29 U.S.C. Sec. 186(c)(5))查阅或提供的记录副本,如果该基金请求记录是为了向参与者分配缴款,则应仅标记或涂抹以防止披露个人的完整社会安全号码,但应提供社会安全号码的最后四位数字。任何提供给根据1978年联邦劳资合作法案(29 U.S.C. Sec. 175a)成立的劳资联合委员会查阅或提供的记录副本,应仅标记或涂抹以防止披露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
(2)CA 劳动法 Code § 1776(e)(2) 电子认证工资记录的副本不应满足塔夫脱-哈特利信托基金和劳资联合委员会提出的工资记录请求。塔夫脱-哈特利信托基金或劳资联合委员会请求并提供查阅或提供的任何记录副本,应使用劳工标准执行司提供的表格,或包含与该司提供的表格相同的信息。

Section § 17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为州政府、地方政府或公共工程项目工作的人员,如果故意违反本特定条款中规定的规则,或未能遵守第 (1776) 条规定的指导方针,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

Section § 177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参与公共工程项目的承包商或分包商违反特定劳动法律的处罚。如果劳工专员认定他们有故意欺诈行为,或在三年内多次故意违规,他们将被禁止在公共工程合同中投标、获得合同或作为分包商施工,期限为一到三年。他们还可能因未能按时提供工资记录而被取消资格,并可能因损害学徒制而面临严重处罚。如果承包商明知故犯,即被视为“故意”违规。网上将公布被取消资格的承包商名单,他们必须承担有关其取消资格的广告费用。法律还定义了“承包商”、“分包商”、“任何权益”和“实体”等术语,以明确谁可能受到处罚。

(a)CA 劳动法 Code § 1777.1(a) 凡是根据本章执行公共工程项目的承包商或分包商,经劳工专员认定违反本章并有欺诈意图的,该承包商或分包商,或该承包商或分包商拥有任何权益的商号、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在不少于一年但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不具备从事以下任何一项活动的资格:
(1)CA 劳动法 Code § 1777.1(a)(1) 投标或被授予公共工程项目合同。
(2)CA 劳动法 Code § 1777.1(a)(2) 作为分包商在公共工程项目上施工。
(b)CA 劳动法 Code § 1777.1(b) 凡是根据本章执行公共工程项目的承包商或分包商,经劳工专员认定在三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故意违反本章规定的,该承包商或分包商,或该承包商或分包商拥有任何权益的商号、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在最长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不具备从事以下任何一项活动的资格:
(1)CA 劳动法 Code § 1777.1(b)(1) 投标或被授予公共工程项目合同。
(2)CA 劳动法 Code § 1777.1(b)(2) 作为分包商在公共工程项目上施工。
(c)CA 劳动法 Code § 1777.1(c) 凡是执行公共工程项目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未能及时回应劳工标准执行司、学徒标准司或授予机构根据第1776条要求提供经认证的工资记录的请求,劳工专员应通知该承包商或分包商,如果未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提供经认证的工资记录,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该承包商或分包商将根据本节被取消资格。如果专员认定承包商或分包商未在该截止日期前遵守第1776条的规定,除非专员认定未能遵守是由于承包商或分包商无法控制的情况所致,该承包商或分包商,或该承包商或分包商拥有任何权益的商号、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在不少于一年但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不具备从事以下任何一项活动的资格:
(1)CA 劳动法 Code § 1777.1(c)(1) 投标或被授予公共工程项目合同。
(2)CA 劳动法 Code § 1777.1(c)(2) 作为分包商在公共工程项目上施工。
(d)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7.1(d)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7.1(d)(1) 如果劳工专员认定承包商或分包商故意严重违反第1777.5条的任何规定,劳工专员还可以剥夺该承包商或分包商及其负责人员投标、被授予或作为分包商在任何公共工程合同上施工的权利,首次违规最长一年,第二次或后续违规最长三年。每次取消资格的期限应自劳工专员的不合规认定成为最终命令之日起计算。
(2)CA 劳动法 Code § 1777.1(d)(2) 劳工专员在确定违规是否严重以及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因违反第1777.5条而被取消资格及其期限时,应考虑以下所有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1777.1(d)(2)(A) 违规是否是故意的。
(B)CA 劳动法 Code § 1777.1(d)(2)(B) 当事人是否曾有其他违反第1777.5条的行为。
(C)CA 劳动法 Code § 1777.1(d)(2)(C) 在收到违规通知后,当事人是否采取措施自愿纠正违规行为。
(D)CA 劳动法 Code § 1777.1(d)(2)(D) 违规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导致学徒失去培训机会。
(E)CA 劳动法 Code § 1777.1(d)(2)(E) 违规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对学徒或学徒计划造成其他损害。
(e)CA 劳动法 Code § 1777.1(e) 故意违规是指承包商或分包商明知或理应知道其在公共工程法律下的义务,却故意不遵守或故意拒绝遵守其规定。
(f)CA 劳动法 Code § 1777.1(f) 劳工专员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一份承包商名单,列出根据本章规定无资格投标或被授予公共工程合同,或作为分包商在公共工程项目上施工的承包商。该名单应包含承包商的名称、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的执照号码以及承包商的禁入有效期限。禁入令发布后,承包商应被加入名单,且专员在名单更新时也应通知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专员应至少每年通知授予机构被禁入承包商名单的可用性。专员还应在由其选择的、针对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建筑行业出版物中刊登广告,说明禁入的有效期限和禁入原因。对于每个承包商的禁入,广告应在专员选择的每份出版物中刊登一次。被禁入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应向专员支付广告的合理费用,但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5,000)。支付给专员的广告费用应抵扣承包商或分包商因相同故意违反本章行为而支付民事罚款或罚金的义务。
(g)CA 劳动法 Code § 1777.1(g) 就本节而言,“承包商或分包商”指商行、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及其负责管理人员,以及经劳工专员认定对本章的故意违反行为负有个人和实质性责任的任何主管、经理和高级职员。
(h)CA 劳动法 Code § 1777.1(h) 就本节而言,术语“任何权益”指在公共工程项目上投标或施工的实体中的权益,无论是作为所有人、合伙人、高级职员、经理、雇员、代理人、顾问或代表。“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被禁入的承包商或分包商从在公共工程项目上投标或施工的任何实体收取款项(无论是现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报酬),或与在公共工程项目上投标或施工的实体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用于已履行或将履行的服务,用于已转让或将转包的合同,或用于在禁入程序启动之日起至禁入期结束之日止的期间内已出售、出租或租赁或将出售、出租或租赁的车辆、工具、设备或用品的所有情况。“任何权益”不包括在公开交易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如果这些股份不是在禁入启动后从在公共工程项目上投标或施工的实体作为报酬收到的。
(i)CA 劳动法 Code § 1777.1(i) 就本节而言,术语“实体”定义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人团体、商业信托或组织。
(j)CA 劳动法 Code § 1777.1(j) 劳工专员应制定规章制度,用于本节的行政管理和执行。

Section § 1777.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劳动法条款主要规定了在公共工程项目中雇用学徒的事宜。它允许在经批准的计划中注册的学徒工作,并按其行业的现行工资标准获得报酬。学徒在申请或进行就业前活动时,必须获得相应时间的报酬,除非他们未能通过药物测试。承包商必须按特定比例雇用学徒,通常是每五小时熟练工工作对应一小时学徒工作。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失业率高时,可以有例外。此外,承包商必须向加州学徒委员会缴费,该委员会会将资金重新分配给培训计划。同时,还制定了学徒的雇佣和培训规则,确保女性和少数族裔享有平等机会。最后,低于3万美元的合同和特定协议可能适用不同的规则。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7.5(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7.5(a)(1) 本章不阻止在公共工程中雇用在经批准的学徒计划中积极参与的正式注册学徒。
(2)CA 劳动法 Code § 1777.5(a)(2) 就本章而言,“学徒计划”是指根据第3070条设立的、受加利福尼亚学徒委员会管辖的计划。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7.5(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7.5(b)(1) 在公共工程中雇用的每位学徒,应按其注册行业学徒的现行每日工资率支付报酬,且只能从事其注册工艺或行业的工作。
(2)CA 劳动法 Code § 1777.5(b)(2) 除非集体谈判协议另有规定,当承包商根据本条要求派遣学徒在公共工程项目上工作,并要求学徒填写申请表或进行测试、培训、考试或其他作为雇佣条件的就业前程序时,学徒应按其注册行业学徒的现行每日工资率,获得为所要求的就业前活动所花费的时间的报酬,包括往返于所要求活动(如有)的差旅时间。除非集体谈判协议另有规定,如果学徒被要求进行就业前药物或酒精测试且未能通过该测试,承包商无需为学徒在就业前活动上花费的时间支付报酬。
(c)CA 劳动法 Code § 1777.5(c) 只有符合第3077条定义的学徒,即在经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学徒标准下接受培训,并且是第3部第4章(自第3070条起)规定的书面学徒协议的当事人,才有资格在公共工程中按学徒工资率受雇。每位学徒的雇佣和培训应符合以下任一规定:
(1)CA 劳动法 Code § 1777.5(c)(1) 其正在接受培训的学徒标准和学徒协议。
(2)CA 劳动法 Code § 1777.5(c)(2) 加利福尼亚学徒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d)CA 劳动法 Code § 1777.5(d) 如果州或任何政治分区授予合同的承包商,在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工作时,雇用了任何可学徒工艺或行业的工人,承包商应至少按照本节规定的比例雇用学徒,并可向能够为公共工程现场提供学徒的该工艺或行业的任何学徒计划申请证书,以根据学徒标准批准承包商在该受影响区域或行业雇用和培训学徒。但是,学徒计划批准或拒绝证书的决定应受学徒管理员的审查。学徒计划在批准承包商后,应安排向承包商派遣学徒。受学徒计划标准约束的承包商,无需提交任何额外申请即可将额外的公共工程合同纳入该计划。“可学徒工艺或行业”,在本节中使用时,是指根据加利福尼亚学徒委员会规定的规章制度确定为可学徒职业的工艺或行业。在本节中使用时,“承包商”包括在承包商之下执行任何未被(o)款排除的公共工程的任何分包商。
(e)CA 劳动法 Code § 1777.5(e) 在开始公共工程合同的工作之前,每位承包商应向能够为公共工程现场提供学徒的适用学徒计划提交合同授予信息。提交的信息应包括合同项下将执行的熟练工时估算、拟雇用的学徒人数以及学徒将被雇用的近似日期。如果授予机构要求,此信息副本也应提交给授予机构。在合同工作结束后60天内,每位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向授予机构(如果要求)和学徒计划提交一份经核实的合同项下熟练工和学徒工时声明。本款下的信息应公开。学徒计划应将此信息保留12个月。
(f)CA 劳动法 Code § 1777.5(f) 向公共工程现场区域提供学徒的学徒计划,应确保学徒制中女性和少数族裔的平等就业和积极行动。
(g)CA 劳动法 Code § 1777.5(g) 学徒在公共工程中特定工艺或行业所完成工作与所雇用的熟练工人的比例,如果承包商同意受该学徒培训计划所依据的学徒培训标准约束,则该比例不得高于这些标准中规定的比例。但是,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该比例不得低于每五小时熟练工人工作对应一小时学徒工作。
(h)CA 劳动法 Code § 1777.5(h) 学徒工作与熟练工人工作的这一比例应适用于任何熟练工人在工地工作的任何一天或一天中的任何部分,并应根据熟练工人在当天的工作小时数计算。熟练工人每天超过八小时或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任何工作时间不应用于计算该比例。承包商应在合同结束前,或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结束前,按照上述计算的小时数雇用学徒。但是,承包商应尽最大可能,在同一工艺或行业的熟练工人在工地工作的同时段雇用学徒。当特定工艺或行业的小时学徒比例不可行时,学徒培训管理员可根据学徒培训计划的申请,命令设定一个最低比例,即每个工艺或行业分类中每五名熟练工人至少对应一名学徒。
(i)CA 劳动法 Code § 1777.5(i) 本节所涵盖的承包商,如果已同意在批准证书颁发后受学徒培训计划标准的约束,或之前已获批参与某一工艺或行业的学徒培训计划,则应雇用适用学徒培训标准中规定的学徒人数或学徒与熟练工人的比例,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 (g) 款所要求的 1 比 5 比例。
(j)CA 劳动法 Code § 1777.5(j) 如果承包商能适当证明其在该州所有合同中,在特定工艺或行业每年平均雇用学徒的工作时间不少于每五小时熟练工人劳动对应一小时学徒工作,则学徒培训管理员可授予证书,免除该承包商在该工艺或行业中本节规定的 1 比 5 小时比例要求。
(k)CA 劳动法 Code § 1777.5(k) 学徒培训计划有权向参与的承包商或承包商协会授予证书,该证书须经学徒培训管理员批准,在发现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可免除承包商遵守本节规定的 1 比 5 比例:
(1)CA 劳动法 Code § 1777.5(k)(1) 该地区前三个月的平均失业率超过 15%。
(2)CA 劳动法 Code § 1777.5(k)(2) 该地区正在培训的学徒人数超过 1 比 5 的比例。
(3)CA 劳动法 Code § 1777.5(k)(3) 有证据表明,该可培训工艺或行业每年通过学徒培训替换至少三十分之一的熟练工人,无论是全州范围还是地方范围。
(4)CA 劳动法 Code § 1777.5(k)(4) 将学徒分配到公共工程合同下的任何工作会造成危及其本人或其同事或公众的生命、安全或财产的状况,或者学徒将被分配的具体任务性质特殊,熟练工人无法提供培训。
(l)CA 劳动法 Code § 1777.5(l) 如果根据 (k) 款,向代表特定行业承包商的组织在地方或全州范围内授予了 1 比 5 比例的豁免,则其成员承包商如果已受当地学徒培训标准的约束,则无需向当地联合学徒培训委员会提交单独的批准申请。
(m)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7.5(m)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7.5(m)(1) 获得合同的承包商,在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工作时,如果雇用任何可培训工艺或行业的熟练工人或学徒,应向加州学徒培训委员会缴纳与主任确定的公共工程现场所在地区现行学徒培训捐款金额相同的款项。承包商可将其支付给能够向公共工程项目现场提供学徒的经批准的学徒培训计划的任何款项,作为向委员会付款的抵免。承包商在计算其合同投标时,可将捐款金额计入其中。
(2)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7.5(m)(2)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7.5(m)(2)(A) 在2002-03财政年度结束时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加州学徒理事会应分发理事会根据本款收到的培训捐款,减去工业关系部管理本款的开支,通过向经批准的学徒计划提供拨款,用于培训学徒。拨款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i)CA 劳动法 Code § 1777.5(m)(2)(A)(i) 如果有一个经批准的多雇主学徒计划服务于与向理事会作出培训捐款相同的工艺或行业和地理区域,则应向该计划提供拨款。
(ii)CA 劳动法 Code § 1777.5(m)(2)(A)(ii) 如果有两个或更多经批准的多雇主学徒计划服务于与向理事会作出培训捐款相同的工艺或行业和县,则拨款应根据在该县每个计划中注册的学徒人数在这些计划之间分配。
(iii)CA 劳动法 Code § 1777.5(m)(2)(A)(iii) 未根据条款 (i) 和 (ii) 分配的所有培训捐款,应仅用于支付工业关系部未来管理和执行本法典下的学徒和预学徒标准及要求的开支。
(B)CA 劳动法 Code § 1777.5(m)(2)(A)(B) 学徒计划只有在同意(在收到任何拨款之前)保留充分记录以证明拨款支出,并向工业关系部提供所有记录,以便工业关系部能够核实拨款仅用于培训学徒的情况下,才有资格根据本款获得拨款。就本分段而言,充分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和已注销的支票,这些文件应说明拨款的支出情况。本分段不应被视为要求学徒计划向工业关系部提供超出核实根据本款所作拨款的适当支出所需的更多文件。
(C)CA 劳动法 Code § 1777.5(m)(2)(A)(C) 工业关系部应核实根据本款提供的拨款仅用于资助学徒培训。如果学徒计划无法证明拨款如何支出,或者如果发现学徒计划将拨款用于培训学徒以外的目的,则该学徒计划将无资格根据本款获得任何未来拨款,且工业关系部可启动撤销该学徒计划注册的程序。
(3)CA 劳动法 Code § 1777.5(m)(3) 根据本款收到的所有培训捐款应存入学徒培训捐款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学徒培训捐款基金中的所有款项应仅用于执行本款并支付工业关系部的开支。
(n)CA 劳动法 Code § 1777.5(n) 授予合同的机构应促使在合同中加入条款以实施本节。这些条款应规定总承包商对所有可学徒职业遵守本节的责任。
(o)CA 劳动法 Code § 1777.5(o) 本节不适用于总承包商的合同,也不适用于不通过总承包商或主承包商投标工程的专业承包商的合同,当总承包商或这些专业承包商的合同涉及金额少于三万美元 ($30,000) 时。
(p)CA 劳动法 Code § 1777.5(p) 实施经批准的劳工合规计划的授予机构,根据第1771.5节 (b) 款,经主管批准,可根据主管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协助执行本节。

Section § 177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和工会不得基于《政府法典》某些条款中列出的歧视因素(如种族或性别),拒绝接受符合条件的雇员作为公共工程项目上的注册学徒。尽管其他法律条款中列有具体的例外情况,但总的来说,学徒计划中的歧视是不允许的。

Section § 177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承包商或分包商在公共工程项目中故意违反雇佣学徒规定的处罚。如果他们不遵守这些规定,每天可能被罚款高达100美元;如果在三年内再次违规,每天可能被罚款高达300美元。但是,如果罚款金额与违规的严重程度不符,罚款可以减少。对于初犯,劳工委员会在学徒计划同意下,可能命令其提供与违规期间本应为学徒提供的工时相当的学徒就业,以代替罚款。罚款金额会根据违规意图、是否曾有其他违规、是否自愿纠正、对学徒培训机会的损害以及对学徒或学徒计划的其他损害等因素来确定。

劳工委员会会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该评估可以申请复审,但劳工委员会对罚款金额的决定仅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可予复审。如果总承包商不知道分包商的违规行为,并且遵循了所有列出的程序,例如在合同中包含特定条款、持续监督学徒使用情况以及在分包商未能雇佣规定数量的学徒时采取纠正措施,他们可能可以免除罚款。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7.7(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7.7(a)(1) 如果劳工委员会或其指定人员在调查后确定承包商或分包商故意违反了第1777.5节规定,则该承包商和任何对违规行为负责的分包商应向签订或授予合同的州或政治分区支付民事罚款,每次违规的每个完整日历日罚款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如果罚款金额与违规严重程度不成比例,劳工委员会可减少罚款金额。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在三年内故意第二次或后续违反规定,且不遵守规定导致未能按照本章要求提供学徒培训,则应作为民事罚款,每次违规的每个完整日历日罚款不超过三百美元 ($300)。
(2)CA 劳动法 Code § 1777.7(a)(2) 代替本小节规定的罚款,劳工委员会可针对首次违规,并在第1777.5节 (d) 小节所述的学徒计划同意下,命令承包商或分包商提供与违规期间本应为学徒提供的工时相当的学徒就业。
(b)CA 劳动法 Code § 1777.7(b) 劳工委员会在确定罚款金额时,应考虑以下所有情况:
(1)CA 劳动法 Code § 1777.7(b)(1) 违规行为是否是故意的。
(2)CA 劳动法 Code § 1777.7(b)(2) 该方是否曾犯下其他违反第1777.5节规定的行为。
(3)CA 劳动法 Code § 1777.7(b)(3) 在收到违规通知后,该方是否采取措施自愿纠正违规行为。
(4)CA 劳动法 Code § 1777.7(b)(4) 违规行为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导致学徒失去了培训机会。
(5)CA 劳动法 Code § 1777.7(b)(5) 违规行为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对学徒或学徒计划造成了其他损害。
(c)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7.7(c)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77.7(c)(1) 劳工委员会或其指定人员在确定根据 (a) 和 (b) 小节评估的罚款后,应根据第1741节的规定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根据本小节发布的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的复审可根据第1742节的规定提出。工业关系总监关于审查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以及根据第1章(从第1720节开始)和第2章(从第1770节开始)扣留合同款项的程序的规定应适用。
(2)CA 劳动法 Code § 1777.7(c)(2) 就本节而言,根据 (a) 或 (b) 小节发布的决定包括经劳工委员会批准并由根据该节 (p) 小节授权协助总监执行第1777.5节的授予机构发布的决定。劳工委员会可介入任何审查授予机构所发布决定的程序。如果劳工委员会参与劳工合规计划执法行动仅限于审查决定,且该事项在没有劳工委员会或部门提起或针对其提起的诉讼的情况下解决,则授予机构应执行本节规定的任何适用罚款,并将收取的任何罚款和没收款项存入普通基金。
(d)CA 劳动法 Code § 1777.7(d) 劳工委员会根据 (a) 和 (b) 小节施加的罚款金额的决定,仅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可予复审。
(e)CA 劳动法 Code § 1777.7(e) 如果发现分包商违反了第1777.5节规定,项目总承包商不承担 (a) 小节规定的任何罚款,除非总承包商知晓分包商未能遵守第1777.5节的规定,或者总承包商未能遵守以下任何要求:
(1)CA 劳动法 Code § 1777.7(e)(1) 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为在公共工程项目上履行工作而签订的合同应包含第1771、1775、1776、1777.5、1813和1815节规定的副本。
(2)CA 劳动法 Code § 1777.7(e)(2) 承包商应持续监督分包商根据第1777.5节 (d) 小节要求在公共工程项目上雇佣学徒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审查分包商的经认证工资单。
(3)CA 劳动法 Code § 1777.7(e)(3) 一旦发现分包商未能雇佣规定数量的学徒,承包商应采取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留因分包商在公共工程项目上完成工作而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项,直至该失败得到纠正。

Section § 17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参与公共工程项目的人,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他们的代表,如果非法截取本应支付给工人或分包商的部分工资供自己或他人使用,都属于严重犯罪。简单来说,如果你在公共项目上拿走了本应属于他人辛勤劳动的报酬,那就是重罪。

任何人,无论是个人,还是作为授予机构或公共机构的代表或官员,或是作为从事公共工程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或其代理人或官员,凡索取、收受或与他人共谋索取或收受任何工人或从事工作的分包商的任何部分工资,以供其本人使用或供任何其他人使用,且与在任何公共工程上提供的服务相关者,均犯有重罪。

Section § 17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收取费用帮助他人寻找公共项目工作是违法的。无论是为公共工程登记、分享此类工作的信息,还是实际帮助获得工作,索取报酬都是轻罪。这适用于州政府、地方政府或从事公共工程的承包商的工作。

Section § 17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为州或地方政府工作的人,或参与公共项目的承包商,要求求职者支付费用才能在这些项目上获得工作,他们就犯了轻罪。

任何代表州或任何政治分支机构行事的人,或其任何承包商、分包商、代理人或代表,在从事任何公共工程时,凡为公共工程雇佣工人而下达任何雇佣指令,且该雇佣指令的执行涉及收取费用,或从任何求职者处收取有价对价的,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17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承包商就额外费用提起诉讼,如果他们在投标或签订合同前未被告知某项目是“公共工程”。“公共工程”要求支付特定工资。

但是,如果承包商没有直接向公共机构提交投标或签订合同,并且该机构事先正确地将该工作识别为“公共工程”并履行了其法律职责(例如为工资提供支付保证金),则承包商不能提起诉讼。

如果承包商没有直接与公共机构打交道,该机构仅对承包商无法从其他地方追回的费用负责。如果项目在施工开始前被归类为“公共工程”,任何先前的投标或合同都必须在新分类下重新招标,除非已同意对非施工工作进行补偿。该法律明确了谁被视为“发包机构”,以及“增加的成本”包括什么,例如更高的劳务成本或因违法行为产生的罚款。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81(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81(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承包商可以,在符合第 (2) 和 (3) 款规定的前提下,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向授予公共工程合同或以其他方式承担任何公共工程的机构追讨因该机构、劳资关系部或法院的任何决定而产生的任何增加的成本,该决定在机构接受承包商投标或在未招标情况下授予承包商合同之后,将投标或合同所涵盖的工作归类为本章所定义的“公共工程”,且适用第 1771 条,如果该机构在开标或授予合同之前,未能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将该决定归类为“公共工程”的那部分工作识别为本章所定义的“公共工程”。
(2)CA 劳动法 Code § 1781(a)(2)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授予公共工程合同或以其他方式承担任何公共工程的机构对第 (1) 款所述诉讼中的增加成本不承担责任:
(A)CA 劳动法 Code § 1781(a)(2)(A) 承包商未直接向该机构提交投标或直接与该机构签订合同。
(B)CA 劳动法 Code § 1781(a)(2)(B) 该机构在其承担公共工程的合同、协议、条例或其他书面安排中声明,第 (1) 款所述工作是本章所定义的“公共工程”,且适用第 1771 条,并要求与该机构签订书面安排的当事方使第 (1) 款所述工作作为“公共工程”执行。
(C)CA 劳动法 Code § 1781(a)(2)(C) 该机构履行了其在《民法典》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下的所有职责(如有),关于该机构提供和维持保证金以确保承包商付款,包括向执行第 (1) 款所述工作的工人支付工资的职责。
(3)CA 劳动法 Code § 1781(a)(3) 如果承包商未直接向授予合同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公共工程的机构提交投标或直接签订合同,则该机构在承包商根据 (a) 款提起的诉讼中的责任仅限于承包商针对向其招标或授予合同的机构获得的判决中,承包商无法执行的部分。就本款而言,除非承包商除了其他追偿措施外,已真诚尝试通过担保债券、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追偿判决的该部分,否则不得认为承包商无法执行判决的任何部分。
(b)CA 劳动法 Code § 1781(b) 当劳资关系部或法院的最终决定将投标或合同所涵盖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归类为本章所定义的“公共工程”时,如果施工尚未开始,则招标或授予合同的机构应将合同所涵盖的“公共工程”重新作为“公共工程”进行招标,为此工作提交的任何投标和签订的任何合同均无效,除非招标或授予合同的机构已同意为此工作向承包商支付报酬,否则承包商不得就已执行的任何非施工工作获得补偿。
(c)CA 劳动法 Code § 1781(c) 就本条而言:
(1)CA 劳动法 Code § 1781(c)(1) “发包机构”不包括总务部、交通部或水资源部。
(2)CA 劳动法 Code § 1781(c)(2) “增加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A)CA 劳动法 Code § 1781(c)(2)(A) 由于 (a) 款所述事件,需要支付给在“公共工程”上执行或已执行工作的工人的劳务成本增加。
(B)CA 劳动法 Code § 1781(c)(2)(B) 承包商应承担责任的违反本条的罚款,且该违反是由于 (a) 款所述事件造成的。

Section § 17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特许市如果允许承包商在公共工程合同中规避某些劳动法,则无法获得州政府的建设项目资金。如果一个城市在过去两年内授予了公共工程合同,但未确保承包商遵守规定,那么它可能无法获得州政府资金,除非这是无意的疏忽。然而,如果城市有地方性法律,其要求达到或超过州政府规定,则仍有资格获得资金。达到特定金额门槛以下的小型项目可免除此限制。法律还明确了什么是公共工程合同以及州政府财政援助包括哪些内容。这些规定不适用于2015年之前发放的资金或在此之前授予的项目。劳资关系局局长会维护一份符合条件的城市名单。

(a)CA 劳动法 Code § 1782(a) 特许市不得接收或使用用于建设项目的州政府资金或财政援助,如果该市有章程规定或条例授权承包商在任何公共工程合同中不遵守本条的规定。
(b)CA 劳动法 Code § 1782(b) 特许市不得接收或使用用于建设项目的州政府资金或财政援助,如果该市在过去两年内授予了公共工程合同,但未要求承包商遵守本条的所有规定。如果特许市未能将普遍工资或学徒要求纳入特定合同是无意的,且违反了原本要求遵守本条的市章程规定或条例,则本款不适用。
(c)CA 劳动法 Code § 1782(c) 如果特许市对其所有公共工程合同均有地方普遍工资条例,且其中包含的要求在所有方面均等于或高于本条规定所施加的要求,并且不授权承包商不遵守本条,则该特许市不因 (a) 款而被取消接收或使用其建设项目州政府资金或财政援助的资格。
(d)CA 劳动法 Code § 1782(d)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规定:
(1)CA 劳动法 Code § 1782(d)(1) 公共工程合同不包括以下项目的合同:当项目是建筑工程时,金额为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或以下的项目;或当项目是改造、拆除、维修或维护工程时,金额为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或以下的项目。
(2)CA 劳动法 Code § 1782(d)(2) 特许市包括特许市的任何机构以及特许市控制的任何实体,其合同将受本条约束。
(3)CA 劳动法 Code § 1782(d)(3) “建设项目”指涉及授予公共工程合同的项目。
(4)CA 劳动法 Code § 1782(d)(4) 州政府资金或财政援助包括直接州政府资金、州政府贷款和贷款担保、州政府税收抵免以及用于建设项目的任何其他类型的州政府财政支持。州政府资金或财政援助不包括特许市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有权无条件接收的收入。
(e)CA 劳动法 Code § 1782(e) 劳资关系局局长应维护一份可以接收和使用州政府资金或财政援助用于其建设项目的特许市名单。
(f)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82(f)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82(f)(1) 本节不限制特许市接收或使用在2015年1月1日之前授予该市的州政府资金或财政援助,也不限制其接收或使用州政府资金或财政援助以完成在2015年1月1日之前授予的合同。
(2)CA 劳动法 Code § 1782(f)(2) 特许市不因 (b) 款而被取消接收或使用其建设项目州政府资金或财政援助的资格,如果该市未能要求承包商在履行该市于2015年1月1日之前招标或授予的合同中遵守本条。

Section § 17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承包商在他们的项目被意外归类为“公共工程”时,起诉与他们签订合同的一方。“公共工程”意味着根据州法律需要支付更高的工资。如果聘用方没有告知承包商该项目是“公共工程”,承包商可以追回额外的成本,例如工资差额、罚款和律师费。但是,承包商必须在收到分类通知后30天内通知相关方。这不适用于私人项目,除非这些项目与公共实体相关联。如果承包商知道或导致项目成为“公共工程”,他们就不能寻求追偿。这仅适用于承包商与聘用方之间存在直接合同的情况。

(a)CA 劳动法 Code § 178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承包商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向与承包商直接签订合同的聘用方追偿完全归因于本章规定的任何增加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与本章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之间的差额、本章规定应支付的任何罚款或其他款项,以及由于工业关系部、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或法院的任何决定,在聘用方接受承包商投标、在未招标情况下授予承包商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允许承包商进行施工之后,将项目涵盖的工作或其任何部分归类为本章定义的“公共工程”而导致承包商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除非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1)CA 劳动法 Code § 1784(a)(1) 业主或开发商或其代理人明确告知承包商,合同涵盖的工作将是本章定义的“公共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受制于支付现行工资的规定。
(2)CA 劳动法 Code § 1784(a)(2) 聘用方明确告知承包商,合同标的工作将是本章定义的“公共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受制于支付现行工资的规定。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84(b)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84(b)(1) 为有权追偿(a)款所述的增加成本,承包商应在收到工业关系部或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的决定通知,或在法院提起任何指控项目涵盖的工作或其任何部分是本章定义的“公共工程”的诉讼后30天内,通知聘用方和业主或开发商。
(2)CA 劳动法 Code § 1784(b)(2) 根据本款提供的通知应载明承包商的法定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承包商代表(如有)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并应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特快专递或快递服务承运商的隔夜送达方式发出。
(c)CA 劳动法 Code § 1784(c) 承包商无需在资格预审问卷中列出任何现行工资或学徒标准违规行为,如果这些违规行为是由于业主或开发商或其代理人,或聘用方未能通知承包商项目或其任何部分是本章定义的“公共工程”而直接导致的。
(d)CA 劳动法 Code § 1784(d) 本节不适用于在私人土地上建造的私人住宅项目,除非该项目是根据与州机构、重建机构或地方公共住房管理局签订的协议建造的。
(e)CA 劳动法 Code § 1784(e) 如果承包商的行为导致项目成为本章定义的“公共工程”,或者如果承包商实际知道该工作是本章定义的“公共工程”,则本节不适用。
(f)CA 劳动法 Code § 1784(f) 承包商只能根据本节向与承包商有直接合同的聘用方寻求追偿。
(g)CA 劳动法 Code § 1784(g) 就本节而言,“承包商”指经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许可的个人或实体,与聘用方有直接合同,在私人土地上提供服务或为私人业主或开发商的利益提供服务。
(h)CA 劳动法 Code § 1784(h) 就本节而言,“聘用方”指与根据(a)款寻求追偿的承包商签订直接服务合同的一方,该服务是在一个私人工程项目上提供的,该项目随后被工业关系部或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认定为公共工程,或通过在法院提起任何指控项目涵盖的工作或其任何部分是公共工程的诉讼而被认定为公共工程。

Section § 17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州劳工部门内设立了一个战略执法部门,专门用于更好地执行围绕建筑、改造和维修项目的规定。该部门特别关注监督公共资助的项目,例如那些基于特定健康与安全法典条款的项目。除了执法之外,该部门还通过分享监督这些项目的最佳实践,并与相关工人、雇主和学徒计划互动,向地方公共机构提供技术帮助。

(a)CA 劳动法 Code § 1785(a) 局长应设立并维持一个专注于建筑、改造和维修项目的战略执法部门。该部门应加强本法典在建筑、改造和维修项目中的执法,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675.1.3条资助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资助的住宅建设项目。该部门应主要负责对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675.1.3条约束的建筑项目执行本法典。为本条目的而拨付给该部门的任何资金应由局长管理和分配。
(b)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85(b)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85(b)(a)款所述的战略执法部门应向地方公共实体提供与以下两项相关的技术援助:
(1)CA 劳动法 Code § 1785(b)(1) 监督和执行与全部或部分由公共资金支付的建筑、改造和维修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相关的要求的最佳实践。
(2)CA 劳动法 Code § 1785(b)(2) 与建筑、改造和维修项目相关的工人、雇主和州认证学徒计划的外展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