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工资
Section § 1770
本法律条款规定,工业关系部主任负责确定工人的典型每日工资费率,并使用在另一条款中提及的具体指导方针。主任的决定通常是最终的,尽管在其他地方可能注明有例外情况。雇主被允许在公共工程项目上向工人支付高于这些标准费率的工资,但他们仍必须遵守加班规定。
Section § 1771
Section § 1771.1
本节概述了承包商和分包商在公共项目投标或工作时的规则。他们必须根据第1725.5条注册并具备资格才能投标或从事公共工程合同。在授予合同之前,应核实此类注册。如果未注册的分包商在特定时间前注册或被替换,则不会因此拒绝投标。未注册的承包商可能面临每天100美元,最高8,000美元的罚款。雇佣未注册的下级分包商的较高层级承包商也面临罚款。劳工专员可以发出停工令,以停止未注册承包商的工作。违反停工令是可判处监禁或罚款的轻罪。本法律适用于特定日期后生效的投标和合同,并包括小型项目的例外情况。每年维护并公布一份不合格承包商名单。
Section § 1771.2
这项法律允许劳资联合委员会起诉那些不向员工支付现行工资或未能提供所需工资记录的雇主,这些要求由特定法律规定。诉讼必须在公共工程完工或验收后的18个月内提起,以较晚的时间为准。如果雇主被判有罪,法院可以要求他们偿还未付工资及利息,处以罚款,并提供其他补救措施。违约金(即与未付工资金额相等的额外款项)可以在雇主在收到投诉后60天内未能解决工资问题时判给,除非雇主能证明有充分理由对所欠工资提出异议。这些损害赔偿仅涵盖被认定为到期未付的工资。该法律还规定,如果委员会胜诉,有权收回其法律费用。但是,该法律不允许基于工资记录中工人职业分类错误而提起诉讼。
Section § 1771.3
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是加州州金库中的一项专项基金,用于收取从事公共工程项目的承包商的注册费。这笔资金用于支付这些承包商的注册费用,以及执行公共工程法规(例如现行工资要求)的费用。该基金还用于工业关系部对这些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收取的费用应足以支持已批准的拨款,并维持相当于支出10%至20%的储备金。如果需要,可以批准从劳工执法和合规基金获得短期贷款,以确保现金流,但此类贷款必须在财政年度内或在下一年度预算批准后不久偿还。
Section § 1771.4
这项法律规定了所有公共工程项目在遵守招标和合同条件方面的要求,包括由工业关系部进行监督。承包商必须张贴施工现场通知,并至少每30天(或按要求更频繁地)以电子方式向劳工专员提供工作记录。如果未能这样做,他们将面临每个项目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这些罚款将用于支持公共工程执法基金。
在豁免项目上未注册的承包商仍必须保留记录三年。如果存在特定的劳工协议或计划,劳工专员可以豁免某些项目遵守这些规定。一个用于工资单记录的数据库将于2024年7月1日前建立,仅供特定的劳工信托基金和委员会访问。
这些规定适用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授予的合同,以及2016年1月1日或之后正在履行的项目。
Section § 1771.5
这项法律允许授予机构在公共工程项目规模足够小(建筑工程25,000美元或以下,其他类型工程15,000美元或以下)的情况下,不要求支付标准工资,前提是他们实施了劳工合规计划。该计划必须包含多项要求:在合同中使用准确的措辞,举行开工前会议讨论劳工法,保存经伪证罪处罚声明签署的正确工资记录,并审计这些记录。如果记录不充分或工资支付不足,他们可以暂停向承包商支付款项。工业关系总监负责监督这些计划,并在必要时可以撤销它们。
Section § 1771.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发生与工人薪资相关的违规行为时,扣留合同款项的程序。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违反了薪资规定,授予机构必须通知他们被扣留的款项,并详细说明违规行为和涉及的金额。承包商和分包商会被告知他们有权对该决定进行复审。
此外,如果已知,任何与承包商相关的担保公司或保证人也应收到通知。扣留款项的复审程序与劳工专员管理的其他民事罚款相同,劳工专员在此类案件中可以代表授予机构。在复审决定作出之前,任何被扣留的款项都不会发放。
追回的资金将优先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索赔,然后才是罚款。如果资金不足以支付所有索赔,则按比例分配给所有工人。无法找到的工人的工资将存入州基金,直到被认领;罚款则支付给执行机构的基金。
Section § 1771.7
这项法律要求使用特定公共教育债券资金进行建设项目的授予机构,实施劳工合规计划,以确保工人获得公平报酬。这些计划必须监督现行工资标准的遵守情况,特别是对于 2003 年 4 月 1 日之后开始的项目。如果与外部方签订合同管理这些计划,则这些外部方不能审查其自身员工的工资记录。对于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大学校区的项目,需要每月审查工资记录,以确保合规。
对于学区,必须在资金发放前向州拨款委员会提交合规认定。社区大学和大学校区必须向劳资关系部提供这些认定。执行这些劳工合规计划的相关费用被认为是必要的,并包含在州政府的项目资金份额中。
Section § 1771.8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公共工程项目中工作的私人劳工合规实体的规则。私人劳工合规实体是指受聘确保遵守劳工法律的第三方公司。如果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同时为竞标同一项目的承包商工作),它们就不能在该项目上工作。在签订合同之前,它们必须披露潜在的冲突或证明不存在冲突。这些实体在因违规行为从承包商处扣留资金之前,必须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并且扣留的金额不得超过必要范围。如果它们扣留资金,承包商有权在20天内审查并回应证据。违反这些规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并可能受到处罚。受害方可以对违规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胜诉方可以追回法律费用。该法律不适用于交通部或某些拥有经批准计划的城市等特定机构。
Section § 1771.15
承包商和分包商必须注册并获得授权才能在某些项目上工作。这包括政府法典特定条款规定的项目以及任何需要根据特定法规注册的项目。此注册要求必须包含在项目投标和合同中,并且在任何工作开始之前需要提供注册证明。
如果承包商未注册,他们将因每天的未注册工作而面临民事罚款。高级承包商如果雇用未注册的分包商,也可能受到处罚。劳工专员可以发布停工令,停止未注册承包商的工作,这会影响员工,但会确保他们获得停工期间的工资。
如果有人违反停工令,他们可能面临刑事指控。收取的罚款将分配给州基金,用于执行公共工程法律。
Section § 1772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你为承包商或分包商在一个公共工程项目上工作,你将被官方认定为在从事公共工程。这可能会影响适用于你工作的某些规则和权利。
Section § 1773
如果您负责签订或执行公共工程项目,您需要从工业关系总监那里获取当地的标准工资,包括假日和加班费率。这些费率适用于项目所需的所有类型工人。
适用这些费率的假日是相关集体谈判协议中承认的假日,除非如果不是基于此类协议,则由《政府法典》另有规定。
总监会考虑当地协议或联邦公共工程项目设定的当前工资标准。如果当地费率未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将使用来自相关劳工团体的额外数据,以确保工人至少获得当地的现行工资。
如果集体谈判费率被认为是标准,总监可以在协议有效期内使用该费率,除非指定了其他费率。
Section § 1773.1
本法律定义了公共工程中“每日工资”的构成,包括健康、养老金、休假及其他福利的支付。雇主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抵扣其支付普遍工资率的义务,例如这些支付是集体谈判协议的一部分。
对于法律要求提供的福利或与适当计划无关的支付,不予抵扣。支付必须是不可撤销的,除非是因错误而支付。雇主必须定期支付这些款项,通常是每季度一次。
法律还要求,如果集体谈判协议影响公共工程合同的工资,则需将其提交给劳工关系部备案。如果所使用的信息是正确的,未遵守备案要求不会使工资确定无效。
Section § 1773.2
在加州,当公布一项公共合同时,授予合同的机构必须在合同详情中列出各类工人的每日工资率。或者,他们可以声明这些工资率副本在其主要办公室备查,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要求查看。此外,他们还需要在每个工地张贴工资率的决定。
Section § 1773.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授予机构(例如政府部门)必须在授予公共工程合同后30天内,或者最迟在承包商的员工开始在项目上工作的第一天之前,通知劳工关系部。通知中必须包含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名称、注册号以及关键日期等具体信息。
如果授予机构未能提供此通知,或雇佣了未注册的承包商,他们可能面临每天100美元的罚款,每个项目最高可达10,000美元。如果一年内故意多次违规,该授予机构可能会失去获得州政府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的资格。
向承包商支付最终款项取决于所有所需信息的提交,如果涉及未注册实体,提前付款将面临罚款。承包商本身不对授予机构的罚款负责。
Section § 1773.4
Section § 1773.5
Section § 1773.6
Section § 1773.7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法典》第1125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第1773条、第1773.4条和第1773.6条。简单来说,在处理这些与劳动法相关的特定条款时,不应考虑第11250条中概述的任何内容。
Section § 1773.8
Section § 1773.9
这项法律规定了劳资关系局局长如何确定特定区域公共工程项目的现行工资率。它涉及计算不同工种的大多数工人的工资率,并包括额外的雇主支付款项以及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的节假日/加班费率。如果没有大多数工人的单一费率,局长会找出最常见的费率,或者在必要时使用其他数据来源。
该法律还允许将集体谈判协议中未来的变更纳入工资率确定中,并就如何处理影响工资的预定变更提供了指导。承包商可以在官方分配公布之前,暂时将这些变更分配给不同的工资组成部分。
Section § 1773.11
这项加州劳动法规定,当州政府或地方政府与一家私营公司签订合同,并同意该公司员工将获得现行工资标准时,工业关系局局长必须根据请求确定并提供这些工资标准。局长必须为合同所需的每种工人计算这些费率。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公共工程项目。局长将按照收到请求的顺序处理工资费率请求,每年最多处理20个请求,除非有额外资金可以处理更多。
Section § 1773.35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您是一名开发商,即将启动一个项目,您必须在签订工作合同后的30天内,且最迟不得晚于首批工人进场工作的第一天,通知工业关系部。此通知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并包含具体细节,例如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注册号、工地位置和项目日期。如果您未提供此通知或雇佣了未注册的工人,您可能会被处以每天100美元的罚款,每个项目总计最高10,000美元。
如果开发商在未确保所有必要信息都已提供的情况下过早地向承包商支付了最终款项,并且发现有未注册的工人参与了项目,则将对每位未注册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处以每天100美元的额外罚款,最长可达100天。劳工专员可以发出罚款通知并处理上诉。开发商不能将罚款转嫁给承包商。所有收取的罚款将存入一个用于公共工程执法的州专项基金。
Section § 1775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向工人支付州政府确定的现行工资标准。如果他们支付的工资低于标准,则必须为每名工人每天支付最高 200 美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会受到善意错误和过往违规记录等因素的影响,根据具体情况,罚款最低可达每天 40 美元,最高可达每天 120 美元。
总承包商不对分包商的工资违规行为负责,除非他们知晓此事或未能确保合规,包括监督工资记录和获取付款宣誓书。法律还规定,收取的任何少付工资款项必须首先用于清偿未决的工资索赔,然后才能用于支付罚款。
Section § 1776
这项法律要求在公共项目上工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保存详细的工资记录,包括雇员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以及工作详情,如工时和工资。这些记录必须准确,并且提供的任何副本都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认证为真实。
如果有人请求查阅这些工资记录,承包商必须提供,尽管敏感的个人信息(如社会安全号码)应被遮盖。如果某些机构提出请求,则可以提供未经编辑的记录。
承包商必须指明这些记录的存放地点,并在地点变更时告知授予机构。未能在收到请求后十天内提供此类记录将面临巨额罚款。法律还规定,合同中必须包含执行这些要求的条款。
Section § 1777
Section § 1777.1
本法律规定了参与公共工程项目的承包商或分包商违反特定劳动法律的处罚。如果劳工专员认定他们有故意欺诈行为,或在三年内多次故意违规,他们将被禁止在公共工程合同中投标、获得合同或作为分包商施工,期限为一到三年。他们还可能因未能按时提供工资记录而被取消资格,并可能因损害学徒制而面临严重处罚。如果承包商明知故犯,即被视为“故意”违规。网上将公布被取消资格的承包商名单,他们必须承担有关其取消资格的广告费用。法律还定义了“承包商”、“分包商”、“任何权益”和“实体”等术语,以明确谁可能受到处罚。
Section § 1777.5
这项加州劳动法条款主要规定了在公共工程项目中雇用学徒的事宜。它允许在经批准的计划中注册的学徒工作,并按其行业的现行工资标准获得报酬。学徒在申请或进行就业前活动时,必须获得相应时间的报酬,除非他们未能通过药物测试。承包商必须按特定比例雇用学徒,通常是每五小时熟练工工作对应一小时学徒工作。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失业率高时,可以有例外。此外,承包商必须向加州学徒委员会缴费,该委员会会将资金重新分配给培训计划。同时,还制定了学徒的雇佣和培训规则,确保女性和少数族裔享有平等机会。最后,低于3万美元的合同和特定协议可能适用不同的规则。
Section § 1777.6
Section § 1777.7
这项法律规定了承包商或分包商在公共工程项目中故意违反雇佣学徒规定的处罚。如果他们不遵守这些规定,每天可能被罚款高达100美元;如果在三年内再次违规,每天可能被罚款高达300美元。但是,如果罚款金额与违规的严重程度不符,罚款可以减少。对于初犯,劳工委员会在学徒计划同意下,可能命令其提供与违规期间本应为学徒提供的工时相当的学徒就业,以代替罚款。罚款金额会根据违规意图、是否曾有其他违规、是否自愿纠正、对学徒培训机会的损害以及对学徒或学徒计划的其他损害等因素来确定。
劳工委员会会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该评估可以申请复审,但劳工委员会对罚款金额的决定仅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可予复审。如果总承包商不知道分包商的违规行为,并且遵循了所有列出的程序,例如在合同中包含特定条款、持续监督学徒使用情况以及在分包商未能雇佣规定数量的学徒时采取纠正措施,他们可能可以免除罚款。
Section § 1778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参与公共工程项目的人,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他们的代表,如果非法截取本应支付给工人或分包商的部分工资供自己或他人使用,都属于严重犯罪。简单来说,如果你在公共项目上拿走了本应属于他人辛勤劳动的报酬,那就是重罪。
Section § 1779
Section § 178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为州或地方政府工作的人,或参与公共项目的承包商,要求求职者支付费用才能在这些项目上获得工作,他们就犯了轻罪。
Section § 1781
这项法律允许承包商就额外费用提起诉讼,如果他们在投标或签订合同前未被告知某项目是“公共工程”。“公共工程”要求支付特定工资。
但是,如果承包商没有直接向公共机构提交投标或签订合同,并且该机构事先正确地将该工作识别为“公共工程”并履行了其法律职责(例如为工资提供支付保证金),则承包商不能提起诉讼。
如果承包商没有直接与公共机构打交道,该机构仅对承包商无法从其他地方追回的费用负责。如果项目在施工开始前被归类为“公共工程”,任何先前的投标或合同都必须在新分类下重新招标,除非已同意对非施工工作进行补偿。该法律明确了谁被视为“发包机构”,以及“增加的成本”包括什么,例如更高的劳务成本或因违法行为产生的罚款。
Section § 1782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特许市如果允许承包商在公共工程合同中规避某些劳动法,则无法获得州政府的建设项目资金。如果一个城市在过去两年内授予了公共工程合同,但未确保承包商遵守规定,那么它可能无法获得州政府资金,除非这是无意的疏忽。然而,如果城市有地方性法律,其要求达到或超过州政府规定,则仍有资格获得资金。达到特定金额门槛以下的小型项目可免除此限制。法律还明确了什么是公共工程合同以及州政府财政援助包括哪些内容。这些规定不适用于2015年之前发放的资金或在此之前授予的项目。劳资关系局局长会维护一份符合条件的城市名单。
Section § 1784
这项法律允许承包商在他们的项目被意外归类为“公共工程”时,起诉与他们签订合同的一方。“公共工程”意味着根据州法律需要支付更高的工资。如果聘用方没有告知承包商该项目是“公共工程”,承包商可以追回额外的成本,例如工资差额、罚款和律师费。但是,承包商必须在收到分类通知后30天内通知相关方。这不适用于私人项目,除非这些项目与公共实体相关联。如果承包商知道或导致项目成为“公共工程”,他们就不能寻求追偿。这仅适用于承包商与聘用方之间存在直接合同的情况。
Section § 1785
这项法律在州劳工部门内设立了一个战略执法部门,专门用于更好地执行围绕建筑、改造和维修项目的规定。该部门特别关注监督公共资助的项目,例如那些基于特定健康与安全法典条款的项目。除了执法之外,该部门还通过分享监督这些项目的最佳实践,并与相关工人、雇主和学徒计划互动,向地方公共机构提供技术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