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1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工作是根据州法律进行,或者在州政府或市政府官员的控制下进行,那么八小时就被算作一个完整的工作日。所有涉及州政府或市政机构的合同都必须包含这项规定。

在所有情况下,凡根据本州任何法律的授权,或在本州任何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官员的指导、控制或授权下,或在任何市政公司或其任何官员的指导、控制或授权下进行的劳动,八小时劳动构成一个法定工作日。一项关于此的规定应成为本州或其中任何市政公司作为一方的所有合同的一部分。

Section § 1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公共项目的工人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除非第 (1815) 条另有例外规定。

Section § 1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从事公共项目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保存其工人的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包括每位工人的姓名以及他们每天和每周工作的确切时间。此外,这些记录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供特定机构检查。

每一位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应当保存准确的记录,显示其雇佣的每一名工人与公共工程相关的姓名以及每一日历日和每一日历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该记录应当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开放,供授予机构和劳动标准执法司检查。

Section § 1813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在州或公共项目上允许工人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或每周超过40小时,他们必须为每名工人每天的加班向州支付25美元的罚款。公共项目合同中必须包含关于此罚款的条款。如果发生任何违规行为,必须向劳动标准执法司报告。

承包商或分包商,作为对代表其签订或授予合同的州或政治分区的罚款,应就其在合同履行中雇用的每名工人,在工人被要求或允许在任何一个日历日工作超过8小时以及在任何一个日历周工作超过40小时,且违反本条规定的每个日历日,没收二十五美元 ($25)。在授予任何公共工程合同时,授予机构应在合同中加入一项关于此的规定。授予机构应知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并应将其报告给劳动标准执法司。

Section § 18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或地方政府实体的任何官员、代理人或代表,以及从事公共项目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或其代理人),如果违反本条中涵盖的特定规则或疏于遵守第1812条,将面临轻罪指控。

Section § 18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对于公共工程项目,承包商的雇员如果为额外工作时间获得至少1.5倍于其正常工资的报酬,则可以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或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

尽管本法典第1810条至第1814条(含)的规定,并且尽管根据上述条款的要求在任何合同中插入的任何规定,承包商雇员在公共工程中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及任何一周内工作超过40小时,应予允许,但对每天超过8小时的所有工作时间,其报酬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率的1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