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和矿山安全隧道和矿山
Section § 7950
这项法律被称为“1972年汤姆·卡雷尔纪念隧道和矿山安全法”,并可以此名称引用。
Section § 7951
本法律为工作场所安全法规的目的,定义了与隧道和矿井相关的各种术语。隧道不仅指隧道本身,还包括所有相关的活动,如建造和维修,但特定空气安全法规涵盖的除外。矿井是指开采矿物或类似材料的任何地方,但由某些私人方经营或产量极低的除外。它包括采石场和露天采矿作业,但不包括用于个人用途的小型采坑。法律还定义了专业术语,如进出竖井(工人使用的垂直隧道)、爆炸下限(气体或蒸汽爆炸的最低浓度)和允许使用的设备(被认为在危险条件下安全的设备)。最后,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以及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是提及的管理机构。
Section § 7952
在加利福尼亚州,有一个专门的安全工程师团队,负责检查隧道施工和矿山作业,以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Section § 7954
这项法律规定,为确保隧道和矿山安全,相关部门必须配备至少一名工业卫生工程师和一名化学师来协助评估安全状况。他们还必须能够使用实验室来分析粉尘、气体、蒸汽和土壤。此外,该部门可以签订地质或其他服务合同,以保障矿工和隧道工人的安全。
Section § 7955
这项法律规定,在矿山或隧道开始任何采矿作业或施工之前,必须通知负责矿山安全的州政府部门以及矿山所有者(如果他们不是经营者)。对于地下作业,必须与该部门的代表举行一次安全会议,并包括矿山所有者、雇主和雇员。
隧道和矿山必须根据遇到瓦斯的可能性分为四类:无瓦斯、潜在瓦斯、瓦斯和特别危险。每种分类都有特定的安全要求。分类决定了安全法规和是否需要特别安全命令。正在运营的矿山必须进行相应分类,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可以重新分类。
如果暂时关闭的矿山在六个月内重新开放,该部门不需要对其进行重新分类。
Section § 7956
Section § 7957
Section § 7958
这项法律要求地下矿山和隧道根据在场工人数量配备训练有素的救援队。拥有超过 25 名工人的矿山和拥有 10 名或更多工人的隧道需要一支五人救援队。规模较小的作业场所必须每 10 名工人配备一名受过训练的人员。如果矿山拥有超过 50 名工人或隧道拥有超过 25 名工人,则需要两支训练有素的救援队。